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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4-0215-02
1纳税筹划的内涵
1.1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1.2纳税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避税比较,税收筹划至少应具有以下“三性”,首先是合法性,就是只能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进行;其次是筹划性,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安排税收筹划方案,一般情况下,筹划性表现为预期性。因为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最后是目的性,是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早期的税收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他(她)的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的能力。
2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税法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构成,目前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征税对象界定不清晰,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一缺陷严重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2.2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整体层次仍然不高。反而因对税法的不断补充和调整,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征管程序存在漏洞,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2.3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收筹划是一门高技术含量的活动,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3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3.1税基式税收筹划
3.1.1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1.2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3.1.3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1.4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1)对费用扣除项目的税收筹划。
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的扣除项,在计算所得税时应税前扣除。企业进行借贷时,要根据税法规定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还是非金融机构借款。新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2)对租赁费用的税收筹划。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因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扣除金额和时间有所区别:属于经营性租赁的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应计入资产成本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3.1.5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3.2税率式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用于10%的优惠税率。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形式的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减少总体税负。
4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的成功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反之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1规范财务行为,合法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从征税的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越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成本越低、税赋越轻。只有按照会计的规定设置账簿并进行正确的核算,找出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才是长远之计。
4.2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税收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而且要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环境。此外,税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因此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4.3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将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筹划方案,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梁叶芍.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五种方法[J].CommercialAccounting,2010,(2).
[2]荀琳娜.浅析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1).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认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规定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采用的是列举法;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则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收入总额口径比原来要大,虽然实际计算结果没有太大的差异,但新规定有利于税务部门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从而避免企业漏记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昀大的变化就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进一步实施,安庆市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视也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必将进一步优化。天柱山机场的建设以及交通的发展,都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遇见,主打文化旅游品牌的安庆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等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实行27%和18%的优惠税率,从而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同时,旧企业所得税法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的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资”企业造成的国家税源流失现象。
1.对于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原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外资企业则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从而缩小了内外资企业的差距,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工资支出应做到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
2.旧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公益性捐赠只允许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范围内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这不仅使计算扣除限额时比较繁琐,而且企业多捐赠却未必能少纳税,无疑抑制了企业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放宽为年会计利润的12%,不仅使计算简便,而且使企业捐赠公益事业越多,获得的税收优惠也越多,无疑会提高企业捐赠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3.旧税法规定广告费用可以在当年全部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企业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按照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当年扣除限额,未能在当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新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用间接优惠替代直接优惠,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
1.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确保真正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新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投资额的可抵扣比例达到 70%,优惠力度相当大。
2.替代。
(1)旧税法对于安置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这样既给予了企业优惠政策,又保障了待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的权益。
( 2)新税法改变了对利用“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直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取而代之为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取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范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4.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 5年的过渡性照顾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可以减少新税法对企业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
面对企业日益增强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
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这也是导致出现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 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这是一种着眼于长远的避税方法。另一种短期避税方法是尽快将已有的股息汇出境外,或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前进行股息再投资,这样不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税,还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退税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总分支机构要合并纳税,而母子公司则是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在其他地区应设置分支机构,而不应选择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这类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现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还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新旧企业;所得税税法;差异比较
abstract: on march 16, 2007, our country announce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this law will become effective in january 1, 2008. ne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will substitute for on april 9, 1991 to annou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eign invested company and foreign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and on december 13, 1993 issue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temporary regulation".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innovation in aspects and the present tax law and so on taxpayer, tax rate, deduction, tax preference has many differently, this cultural spy contrasts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gence france presse old law main point, prepares the reader to compare.
key word: new old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difference compares
一、纳税人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私营企业;④联营企业;⑤股份制企业;⑥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税率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率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率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①生产、经营收入;②财产转让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赁收入;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包括: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税收入有: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扣除项目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②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③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④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①资本性支出;②无形
资产受让、开发支出;③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④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⑥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⑦各种赞助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的规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②企业所得税税款;③税收滞纳金;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⑥赞助支出;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税收优惠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②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⑤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等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
1.税率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3.免税、减税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③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⑤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特别纳税调整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调整的规定有:①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③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④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25%)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⑥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外,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还有征收管理上的差异: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12.1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4.9.
【关键词】所得税法 会计筹划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2008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央国有企业;2009年,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在中国的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新准则体系。同样从2008年1月1日起,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开始施行。新会计准则实施使我国的会计核算逐步和国际接轨,而新税法虽然借鉴了国外税收管理先进经验,但是仍具中国特色,那么在新准则、新税法背景下,无疑给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怎样做好新税法下的会计筹划呢?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收入、成本、费用)着手,对新税法下的会计筹划进行分析。
一、免税收入筹划
新税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新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根据这一政策,应尽量避免将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以上免税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营业费用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营业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将此类支出尽量计入营业费用,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延后。例如,企业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部门,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公司,上述费用则计入产品成本。所以,企业应单独设立一个销售机构,这样,可以推迟企业纳税时间,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三、从业人员(应付职工薪酬)筹划
企业在招聘员工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安置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到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新税法实行加计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员的比例限制。企业支付给每一个特殊职工的月工资为1 000元,如按照200%扣除的办法,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1 000元,还可另外加计扣除1 000元,也就是说,在25%税率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特殊人员就业,每月将可享受到25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支付给职工更高的工资,所获得的税收优惠也就更多。因此,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结合实际,尽量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从业人员,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筹划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
企业应很好地把握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使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标准,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无形资产的开发时间较长,如果在前期开发费用不能及时得到税前抵扣,则企业将会提前纳税,占用营运资金,故作为财务人员应合理利用这一方面的会计筹划。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正在研发一新车型,假设这款新车的专利总价值为1 500万元,其中外观专利500万元,底盘500万元,发动机500万元。这款新车的研制需要3年时间,如果该企业等到两年后新车专利形成后才结转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则前两年的专利投入无法税前扣除。但是如果该企业将这款新车的专利拆分成3块,即外观专利、底盘专利及发动机专利,分别于第1年、第2年、第3年年初进行申报且申报成功,假设无形资产摊销期为10年。则第1年可以摊销50万元同时加计50%扣除,即第1年可税前扣除金额为75万元,第2年可摊销100万元同时加计扣除50万元,第2年可税前扣除150万元。两年可为该企业减少(相对)企业所得税56.25万元,同样也减少了该部分资金的占用。
五、存货计价方法筹划
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的核算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成本、利润及纳税金额的影响是不同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来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一)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避免企业利润的波动,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但这并不能绝对减少税收,只能相对减少税收。如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先进先出法会减少纳税人的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把减少的应纳税额延期到以后年度缴纳。
六、固定资产折旧筹划
新税法规定,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企业应根据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
(一)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的特点是费用分摊均匀,但如果设备损耗较快,企业往往未能在规定的年限内提足折旧费用,就面临着更新先进技术设备的选择,由此造成各期折旧费用偏低而低估成本、高估利润,负担了较高的所得税费用。但是,如果企业在享有税收优惠期间,就应选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是加速和提前提取折旧费。加速折旧法因前几年费用较大,而减轻了所得税负担,企业可以因此提前取得部分现金净收入,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对于企业来说,推迟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相应地增加了公司的营运资金。
例:A公司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值为50 000元,残值按原值的5%估计,如果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5年内提完,每年的折旧额相同,均为9 500元。如果按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也是5年,第1年折旧额为20 000元,第2年折旧额为12 000元,第3年折旧额为7 200元,最后两年为5 400元。如果该企业正处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间,就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使该期间的折旧费用最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就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七、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筹划
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此,企业应做好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的预算,尽量减少支出。充分利用好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捐赠支出(公益性)的可抵扣额度,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1]蔡维灿.企业会计筹划.中国西部科技,2006(4):65~69.
[2]王素荣.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4).
中小企业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中小企业, 一般是指除国家确认为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 狭义的中小企业则不包括微型企业, 通常认为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或家庭经济组织等。根据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的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过去的规定是10万元,超过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定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为了研究新税法的方便,将中小企业定义为同税法上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二、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旧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对中小企业还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降到了20%,而且在新所得税法的细则规定里,对微利企业的标准大大放宽了。过去规定的标准是10万元,超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将标准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更多的企业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我们列个表格来说明一下税率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从表1可以看出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特别是原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33%的企业由于税率下调税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其税后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显著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积累能力,从而刺激投资,扩大再生产。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负略有所上升,这正刺激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尽己所能地促进生产、促进销售,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从发展的趋势看,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因此,从总体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规定是有利中小企业发展的,不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负,还激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举例:某中小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为20万,根据旧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6.6万元,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4万元,少缴税2.6万元。对该公司来说,少缴的2.6万税相当于纯收入、净流入。次年,该中小企业可用这2.6万元购买设备、劳动力,扩大经营范围,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中小企业涉及到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主要的不同之处:
1. 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
2.三费:原税法中三费扣除标准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而新税法规定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将比例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4.新税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1)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
旧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①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③根据新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5. 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应酬费用。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二)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分析
从工资薪金、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这些中小企业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项目标准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标准的扣除标准更合理。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许多中小企业很有可能为了方便直接将职工工资定在计税工资左右,这种“清一色”的处理方法打击了不少职工的积极性。而在新税法下工资可以据实扣除,没有什么计税标准,企业也会更客观的根据职工的表现、业绩确定个人的工资、奖金,“多劳多得”,有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2.三费的扣除标准增加了。虽然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率都为2%、14%、2.5%,没有变化。但是原税法规定的是“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新税法规定为“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原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1600元,而从目前的工资水平看,大多数企业员工的月工资远远超出1600元/(月×人)。也就是说,根据新税法企业可扣除的三费标准远远超出旧税法的扣除标准。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扣除标准明显放宽了。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年度应纳所得额3%”,新税法规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仅从比例上从3%增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围上也加大了。
4.从前面的三新费用对比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三新费用”扣除的条件放宽了。旧税法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加计扣除三新费用,而新税法根据实际用于“三新”的支出加计扣除;还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税法对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统一规范,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程度分析
1.原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注: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举例:
2008年某市一中小企业,实现不含税收入80万元,销售成本40万,管理费用4万(其中含业务招待费0.45万,技术开发费2.6万),销售费用8万(其中含广告费7.4万,业务宣传费0.6万),全年实际支付工资12万(共5人),实际提取三费2.22万元。
(1)根据新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0.45×0.6=0.27万<80×5‰=0.4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150%=3.9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万<80×15%=12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12+12×(14%+2%+2.5%)=14.22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27+3.9+0.95)-8-14.22=12.66万元
应纳税额=12.66×0.2=2.532万元
(2)根据旧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80×5‰=0.4万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万
广告费可扣除=80×2%=1.6万元
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0×5‰=0.4万元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9.6+9.6×(14%+2%+2.5%)=11.376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4+2.6)-(1.6+0.4)-11.376=23.624万元
应纳税额=23.624×0.33=7.796万元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新、旧税法对一家中小企业纳税金额上的影响。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数字,在不同的税法前提下相差如此之大。
四、税收优惠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与原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对税收优惠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原税法中,很少有中小企业可用的税收优惠;而新税法中只要中小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优惠。中小企业可使用的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这是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仅从税率上对中小企业有优惠,而且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原税法规定中,高新技术优惠只有在特定地区才有,现在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无论在哪里注册经营,所有小企业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税收优惠,这对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的中小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生产、设计、服务的企业以及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从事节能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业的内资企业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3.创投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条税收优惠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的受惠者却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始终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张晓青,2008)。该条优惠政策的,促使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向中小高新企业投资,解决中小企
业筹资难的问题,从外部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4.加计扣除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款适用面更广了,中小企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更多了。中小企业应该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运用起来。
五、中小企业有必要实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可以留意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估计测算一下自己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的特点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研究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 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说购买节能设备、购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在实行税收筹划的时候,企业应充分研究新企业所得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空间,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好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