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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公司中,年轻的工银瑞信以其雄厚的股东背景、稳健的投资风格、优异的投资业绩、前瞻性的产品布局备受业界关注,在成立2年的短短时间内,工银瑞信资产管理规模超过530亿(截至9月底),客户数量超过100万,奠定了其银行系基金领军者地位,成功打造了广受市场和投资者认可的“稳健的基金公司、可信赖的基金公司”的品牌形象,谱写了国有商业银行成功探索综合化经营的新篇章。
稳健特质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
许多业内人士都乐意用“少年老成”来形容工银瑞信这家仅有2年发展历程的基金公司。这不仅是因为工银瑞信2年间铺就6只基金的产品线和超过500亿的资产管理规模,更因为工银瑞信旗下基金所表现出来的稳健气质。
有机构曾对164只股票基金资产换手率进行统计,统计显示,工银瑞信持股的活跃度排名倒数第二,换手率非常低。与此相对应,与众多基金昙花一现的表现不同,工银瑞信旗下股票型基金的净值增长也表现出了超强的稳定性,2006年工银瑞信旗下偏股型基金平均收益率达120%。在今年一季度热点轮换频繁,市场追逐低价股和高估值股的热潮中,工银瑞信与一些优秀基金公司一道,表现出“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的大家风范,没有盲目追逐市场炒作热点,保持了较稳定的组合和较低换手率,这一投资策略令工银瑞信在此间的市场下挫中保持了极强的抗跌性。
在今年上证指数3次调整下跌超过10%的行情中,工银瑞信旗下3只偏股型基金最大平均跌幅仅为7.17%,而刚刚过去的9月份,股票市场行情经过了顽强的高位震荡之后继续上涨,在此背景下,工银瑞信旗下基金拔得头筹,公司旗下工银瑞信红利、工银瑞信核心价值、工银瑞信稳健成长分别以14.02%、10.05%和8.55%的净值增长率,在126只股票型基金当中排名第1 位、第7位、第17位。
“价值投资、稳健投资、长期投资是我们2年来始终坚持践行的投资理念,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研究支持决策是工银瑞信长期坚持的工作理念,我们注重定量分析的系统化,通过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等全方位的研究对投资提供有利支持,依靠团队协作,致力于为客户实现资产长期稳定增值。”工银瑞信副总经理戴勇毅在描述公司投研时如是说。在工银瑞信看来,只有运用正确的投资理念,依靠专业的团队协作和流程化管理产生出来的业绩才是可以持续的。
专业熔铸
国际视野打造卓越实力
令人信服的理念背后当然是高规格的公司基础建设,在这一点上,工银瑞信的风险控制、投研体系、团队管理等机制早已成为行业典范。“风险管理常被误解为风险控制,这种理解虽说不错,但并没有触及风险管理的真谛。实现风险管理的增值效应才是基金业的真正目的。虽然没有风险就没有回报,但盲目追求预期回报而不顾风险大小是危险的。要做到这点,就要着眼于风险管理的前瞻性。”郭特华在谈及公司风险控制时不无自信地说。
除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外,工银瑞信的技术优势也可圈可点。拥有瑞士信贷血统的工银瑞信,充分借鉴瑞士信贷百年成功的管理经验,引入了瑞信独有的覆盖1800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估值与分析系统HOLT,建立了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并与瑞士信贷超过400人的全球投资理财专业团队积极互动,共享其全球投研资源。
对于工银瑞信的投研部门来讲,尽管其中不乏戴勇毅、詹粤萍这样的资深行业精英,但工银瑞信却并未实施惯常的“明星基金经理”制度。相反,工银瑞信旗下的基金基本都由几名基金经理共同管理,
事实证明,工银瑞信实施的团队管理制度被证明是具有策略性的,它有效规避了因个人判断失误或人员流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前不久,该公司旗下核心价值基金经理变更,而净值不降反升,保持了稳健的增长态势。
同时,工银瑞信在基金业绩的考核上也着眼长期。“我们对基金经理不是短期的考评,不是简单的定量,而是将短期和长期综合,1年到3年的结合,让基金经理有更长期的眼光和心态致力于资产的长期稳健增长,而不是追求短期效应。”
前不久,工银瑞信又获得全球投资业绩标准(GIPS)验证达标,成为国内基金公司获得GIPS检验并实现达标的第一家。
创新为先
从行业参与者到行业影响者
“创新能力是一家基金公司在任何市场环境下获得生存空间和市场先机的基本素质,是企业持续进步的牵引力”,工银瑞信总经理郭特华如此定义“创新”对于公司发展的战略意义。
但是,了解基金行业的人都清楚,在监管严格、法规严密、关乎国计民生的基金行业中,“创新”绝非易事!它意味着繁复的调研准备、巨大的资源投入以及深厚的软硬件积淀。而工银瑞信成立2年即推出创新产品,在年轻的基金公司中确属于绝无仅有,独领。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工银瑞信此次的创新是从基金持有人的投资习惯入手,改变了以往业内在产品设计创新上单纯从投资标的入手的设计模式。
“我们的创新不是单纯的为了产品创新而创新!而是要从投资人最根本的需要出发,协助他们细分出自己的需求,帮助投资人克服市场中的噪音,做出理性的决定。” 郭特华如是说。
工银瑞信创新基金首次提出了“开放式基金相对封闭管理”的产品设计理念,旨在为基金提供规模相对恒定的投资管理环境,从而有效应的将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优势合二为一。郭特华指出,开放式基金封闭管理的优势十分突出:一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投资管理,基金经理无申购赎回的困扰,有利于实施最优的投资策略;二是相对恒定的资产管理规模,有利于降低基金因应对赎回而对二级市场产生的助跌作用;三是“被动式”的长期持有,能够帮助投资者在中长期牛市中获取更高额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性收益保障。这也将与行业对于“长期投资”的宣导工作相辅相成,起到更好的引导投资者理念的效果。
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从投资者角度出发,更加人性化的创新思维模式开辟了中国基金业创新发展的新思路。而在公司成立2周年之际,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基金这只新产品的推出,也真正标志着工银瑞信正在实现从一个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到市场影响者的蝶变。
目前,工银红利基金运作刚满2个月时间。9月份,该基金以14.02%的净值增长率在126只股票型基金中排名第一,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只创新基金封闭管理的优势。
内外兼修
鲲鹏展翅志存高远
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子公司,工银瑞信不仅承袭了工行稳健的作风,而且通过与拥有150年辉煌历史的全球性金融巨擎瑞士信贷集团的合作,更具备了难得的国际视野。良好的管理机制、优秀的投资管理能力,形成了工银瑞信强大的外界品牌合力,也使得其客户服务颇受投资者和市场好评。目前,工银瑞信的投资者数量已经超过了100万户,这种增长速度对公司客服系统的支持、人员的匹配以及服务的质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为此,工银瑞信在今年进一步加大了对客服的投入,着手进行系统扩容,包括进行网站系统升级、信息系统升级、客服人员扩募等各项基础性工作。如,上个月工银瑞信刚刚启动了基金网上交易功能,极大地方便了投资者基金交易。此外,工银瑞信还有着17人的客户服务队伍,客户电话接通率达到99%。
除了标准化的服务之外,工银瑞信更强调客户的个性化管理。前不久,其率先在银行系基金公司中推出了面向所有投资者的财富俱乐部;而上月底,工银瑞信甚至专门为邀请了一些特别的老投资者走进工银瑞信,参加其核心价值基金成立2周年纪念活动。“修身是第一要素,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客户而言,我们崇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稳健经营。工银瑞信将继续按照打造一流管理、汇集一流人才、创造一流业绩、开发一流产品和提供一流服务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每一步工作,致力于成为国内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业绩优良、内控严密、服务一流、产品齐全的行业领导者。”工银瑞信总经理郭特华最后对记者说。
“鲲鹏展翅九万里,翻动扶摇羊角”――月前,工银瑞信在业内第8家拿到QDII资格,成为首家获准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银行系基金,成为其迈向国际化的一个崭新起点。而在记者截稿之日,又获悉工银瑞信在25家基金公司中脱颖而出,成为第12家获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公司。2年回眸,渐入佳境的工银瑞信正在与蒸蒸日上的中国证券市场一道腾飞。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我国现在的大部分地区的保障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随着历史的发展,我国老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收支不抵,资金缺口也越来越大,明确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优化管理运营方案尤为重要。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没有劳动力的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统筹,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现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详细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的建议。
1.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几十年的历史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迅速增长的时期,社会保险事业迅速发展,根据我国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超过万亿。然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制度不够完善,社保案件、保值增值等问题时有发生。
2.法律保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资金投资制度和方向不够明确
社会资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由我国政府部门决定,这是由我国政治制度决定的,不能像专业的投资公司对资金投资进行统筹的规划,在资金的流通和管理上,效率不高,各个环节在管理的协调性上与专业的策划公司有很大的差距,社会保险不像私人保险投资运行可以通过专业的投资公司进行策划和运营,在这一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视力度不够,没有专业的管理技能和管理思想,导致在投资方向上与市场需求往往有一定的偏差,增加社会资金投资管理的风险以及抵抗风险的能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权利过于集中,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效果。
2.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社会治理的方针是依法治国,随着依法治国机制的深入,法律的适应能力越来越强,法律管理体制并不完善,保护和监督的区域更加广阔,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直接管辖,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机制,责任落实不够明确,在出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失误时,责任落实困难,一般情况下,社保制度应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将实施和监督的权利分开,由信托公司实施监督权利,各部门之间相互制约,避免权利过于集中,投机者利用法律漏洞和职务之便挪用资金,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2.3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体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由于政府是社会保险统筹的直接管理者,对资金的收支、管理、运营都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投资方向的确立进行流程规范化规定,从而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3.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的法律性质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有:公共资金说、财政政资金说、法律待定说、半财政资金说等几种观点。
3.1公共资金说
公共资金说定义厂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属于人民共同享有,使用权和分配权不受政府的管辖,它是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法律性质的定位,持有社会保险统筹资金与国有财产无关的观点。
3.2财政资金说
财政资金说与公共资金说呈现对立的观点,人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的法律定义就是国家财政基金,是我国全部有主权公民共享的共同财产,社会保障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部分,应该由政府统一管辖,形式管理和分配的权利。
3.3法律待定说
法律待定说认为,社会保险统筹资金法律性质的归属性复杂,集合社会各部分的财产,包括公共资产、私人资产、集体财产等,是一个复杂资产的共同体,法律性质并不能明确的确立。
4.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效果的建议
4.1完善信托运行机制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运营要借鉴和学习私人保险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由信托公司进行资金的投资和运营的管理和监督,能有效的降低社会保险统筹资金运营中出现的失误,导致社会经济出现严重的问题。
4.2完善社会保险统筹资金管理制度
一、分析证券投资的相关概念
1.1 证券
证券是所有权和所有债权凭证的统称,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拥有一定的票面金额,例如股票、银行的承兑汇票等等,是持券人或者债券指定的主体所有权或者所有债权的凭证。无价证券顾明思议就是没有票面金额的证券,一般证券市场都是指的是有价证券。
1.2 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衍生品购买,从而获得相应的红利或者利息等,这种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就是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较晚,虽然经过较短时间的发展,证券投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还是存在些许不足,阻碍着进一步的探究。
二、分析证券投资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证券投资市场进行相应的研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证券投资的公司管理和运作不合理,证券市场制度落后;其次,进行证券投资的市场营销投入过大;第三,证券投资创新与法律产生冲突以及证券投资市场的监管体系不晚上等等。
2.1 证券投资公司的结构治理不合理
对于公司结构治理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缺乏一定的诚信,证券投资公司作为理性的经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丧失了基本的诚信道德。其次,存在一定的羊群行为,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证券投资市场本身的运作与外部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冲突,使公司的理性经纪人任缺乏清晰的认识,产生从众的投资心理;除此之外,由于投资者业绩的压力导致其舍弃正规的投资理念,追求大众的投资行为;羊群行为的产生同样也是由于一些证券投资公司照搬照抄成功的投资案例。第三,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产品的数量较少,虽然近几年我国也推出了投资资金大产品,但是差异化减少,缺乏一定的突破,这也是阻碍公司较好的证券投资发展的机会。
2.2 证券投资的营销投入过大
对于某些较小的投资公司,只有经过相应程度的宣传才能受到关注。为此,投资公司不断加大营销投入,壮大自己的队伍。如果不断加大宣传的规模,就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不利益证券投资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理性经济人。
2.3 证券投资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对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没有安排专业的人员对证券投资的各项环节进行记录;其次,缺乏投资国际化的监管能力。从从事证券投资的工作人员国际化投资的意识薄弱,没有认识到公司对外投资的好坏与公司发展的关系。除此之外,证券投资的创新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证券投资采取公司基金式的治理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基金法》中规定只是针对契约型基金进行调整。
三、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针对以上证券投资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权衡适量的营销投入以及加大监管力度入手对公司证券投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3.1 完善证券投资公司的结构治理建议
在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设置受托人委员会,受托人委员会由各个基金的资产托管机构、作为独立受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以及独立董事组成。受托人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必须是独立受托人。独立受托人作为基金投资者利益的代表进入公司内部,以股东及其派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为主要监督对象。
3.2 适量投入证券投资的营销
巩固现有的与银行、券商的合作,积极探索与中小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邮政储蓄等其他渠道合作模式。另外注意协调好证券投资营销与投资管理的关系,不能将资源过于向营销部门倾斜,损害产品研发、投资研究、资产管理等核心竞争能力。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尝试外包基金销售体系也是思路之一,特别是对于中小证券投资管理公司而言。
3.3 完善证券投资的监管体系
应该继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基金同业应该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在内部操作流程、预算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投资业务流程、其他管理制度和投资理念与操作技术等方面向国际同行学习,不断提高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还要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探索发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可行性与现实性。除此之外,还要努力进行一定的创新,增加基金产品,保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多样化。
结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确保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 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 企业年金:指_________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3 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 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 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 声明并承诺
2.1 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 甲方对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 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 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 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 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2.2.2 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2.2.3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4 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2.2.5 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
2.2.6 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2.7 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8 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 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
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 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 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 户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 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 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2 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
4.1.3 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4.1.4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 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 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 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 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 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
4.2.8 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 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 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2 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3 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4 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5 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6 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
4.2.17 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8 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9 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20 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1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 账户管理人。
5.1.1 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 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 投资管理人5.2.1 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2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2.3 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___
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 受托财产的托管
6.1 受托财产。
6.1.1 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 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 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 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6.1.5 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 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
6.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 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 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3.1 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6.3.1.1 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 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 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 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 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 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 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 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 受托财产移交。
6.4.1 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 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 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1 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6.1.1 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6.1.2 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 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2 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
6.6.2.1 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6.2.2 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6.2.3 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 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6.2.4 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6.3 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3.1 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