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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政策与法规 课程教学 纠纷案例 角色扮演 情景教学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6C-0132-02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旅游专业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特别是投诉旅行社纠纷的问题,涉及面广、复杂,往往涉及组团社、地接社、酒店、运输企业、景区、导游服务、餐饮服务等,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规章制度。但职业学校的大部分学生文化基础薄弱,普遍觉得法律法规及政策枯燥乏味难以理解,提不起兴趣。而且学生理解授课内容并不难,但面对具体问题时,难以应用学过的知识来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为此,央视《今日说法》的演绎手法令笔者思考,设想可否在教学中,将教材中按章节编排的若干大块法律法规知识和纠纷案例重新编排整合,根据纠纷案例适用的法律法规分别归成几大学习任务模块,通过情景教学方式,让学生以双方当事人、法官的角色视角来学法、析案、用法、判案,达到提高学生(扮演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法律的学习兴趣?这完全是可行的。它不仅能激发学生的兴趣,也能激起扮演行政执法人员或法官的学生树立起用法律为纠纷双方解决的问题的责任感。具体说来,从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入手展开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教学,有以下七个课程环节:
一、教师提交案例模块
笔者此次打破通常提交已有定论的案例给学生,将笔者正在的一个组团社A社的纠纷案子提交学生,学生们兴趣大增,简况如下:
组团社 A社于2012年8月31日收到某市旅游局[2012]第XXX号旅游投诉电话记录传真件,反映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
第一,投诉组团社A社未亲自履约,私自“卖团”交由第三方(地接社B社)执行。龚先生等3人认为A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及《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涉嫌合同欺诈,要求双倍退回旅游团费1200元。
第二,投诉地接社B社在线路游览安排时对其有歧视,未能将他们3人和其他客人一视同仁。龚先生等3人认为B社违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涉嫌歧视消费者,要求B社赔礼道歉,赔偿3人精神抚慰金各300元,A社负连带责任。
第三,投诉地接社B社安排的酒店早餐标准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星级酒店标准,违反了与组团社A社所签旅游合同对餐饮的约定,要求A社或B社双倍赔偿餐费。
某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依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要求被投诉者组团社A社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二、学生自主选择角色扮演,领受任务
笔者告诉学生,组团社A社经过3天和消费者3人代表龚先生商谈无果,现将投诉案子书面委托笔者处理。目前还剩余27天,笔者决定将全班学生分成3大组,各组学生经过认真阅读旅游局转来的龚先生等3人的投诉状,根据兴趣,各自选择代表旅行社A、投诉者、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3个角色,领受任务,分别提出自己诉求的法律根据(旅行社A、投诉者),或裁决的法律依据(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
三、教师先行指导、学生带任务自主学习
学生法律基础薄弱,不知如何下手。笔者先行指导,指出该投诉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请学生带任务先自主学习。达到让学生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还需学习《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四、当事人维权的法律依据
该课程是一周4节课,但笔者每周只能用其中2节课来上,4周也是只有8节课的时间。3组学生兴趣盎然,努力想在以上几部法律法规当中找到支持自己诉求的条款,分别摘录部分条款下来作为维权的依据。初步达到笔者使用该教学模式的目的,即让绝大部分学生发自内心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学法律,在大脑里先有基本法律知识及概念。
笔者每周都和投诉者代表龚先生联系,将初步商谈的进展、矛盾焦点、双方使用法律依据的认识都实时如实在上课时告诉学生。然后笔者先听3个模拟组的基本看法,以及对3个投诉事项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逐条引导学生通过现象看本质,即民事纠纷无非违约类纠纷和侵权类纠纷。在签署旅游合同的情况下,如产生纠纷两类,尊重及遵守合同的约定是双方维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及依据。基于此,学生的思路开始清晰起来,初步分析出客人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哪些属于违约,哪些属于侵权。
笔者趁热打铁,告诉学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某事的民事纠纷的诉求,当事者只能在违约和侵权之间二选一,请同学们认真细看龚先生等3人提出的三条投诉事项中,是否存在同时提出违约和侵权的诉求,如有,请3方角色扮演的学生指出来,法律只能满足其投诉对方违约和侵权之一的诉求。经过指导,扮演龚先生的学生觉得以侵权告组团社A社划算,而扮演组团社A社的学生觉得以合同部分违约对维护自己划算,而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这组学生也在思考如何选择适用法律来公正公平的处理,因为旅游行政机关可以有3个处理选项,分别是指导纠纷双方之间签署:A.和解协议;B.旅游行政机关调解纠纷双方签署调解协议;C.行政裁决。这些知识点是学生很难一下子在一大堆法律条文中学到的,经过点拨,学生们豁然开朗,视野开阔起来,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清晰了。学生们经过用法律的博弈,慢慢有一种学以致用的自豪感和学习的成就感。平时见面,喜欢问笔者:“事情进展如何,对方有何反应,我们的思路和适用法律条文对吗?”学生们积极的求知欲为上下一节课打下了好学求知的学习氛围。
五、析案及判案
经过3周的实时跟踪事情动态的发展,角色扮演的学生们在笔者的指导下,以当事人的心态,学法、析案、用法,期望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你们是以一种准法官的身份来断案,笔者提醒到:“法律则是人类自己造出来的条条框框,其释义与运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公正更需体现在程序方面”。首先要让另外两组学生充分表达理由后,才能做初步的行政裁决。
为此,扮演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学生们认为:客人以侵权投诉A社,是适用法律不当,而且事实并非客人单方面描述,经过对合同约定及旅游行程单的安排的审阅,认为是客人违约在先,导致A社无法满足其过分要求。客人抓住地接社B社导游的不恰当言辞引发争吵,导致客人投诉,以解心中怨气。初步认定,纠纷双方最好和解,旅行社A社毕竟是组团社,和客人签有合同,虽未违约也未有实质权,但地接社B社的导游服务态度及言辞不当,使得客人感到未得到尊重,引发客人不满而投诉。学生们决定:旅行社A社负连带责任,应首先向客人赔礼道歉,并要求B社做出对导游的处分(旅行社内部停止其带团一个月)并通过A社也向客人赔礼道歉。
最后事实结局:经过笔者和旅游质量监督所对客人大半个月的法理情的宣讲,客人也意识到自己的不妥,最终接受与旅行社A社签署和解协议。一个月后,课堂模拟与现实结果基本一致,学生高兴不已,有一种能学以致用的自豪感。
六、对学生的评价标准
一种教学模式使用的效果,主要看学习者是否能理解、明白其中的基本原理,具备运用原理能处理基本简单的问题,也就是岗位技能。文科类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和理工科类以动手为主的岗位操作能力的评价模式是完全不同的。因为评价旅游专业学生的法律服务岗位能力,主要看学生是否掌握涉及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是否能使用一些常用的法律法规常识来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基本程序,知晓相应的具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等即可。
旅游行业属于服务业,旅游专业属于文科类,如果学生能达到以上基本处理问题的能力,已经难能可贵,毕竟他们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笔者认为,一种让学习者易于接受的教学模式并能让他(她)从学习中感到有趣的经历是教师终身努力的方向。
七、共同反思
笔者引导学生对此次的角色扮演实景教学模式给大家带来哪些认识和值得的反思。有学生提出,客人在此次投诉中,要求过分,小题大做,有过度维权的现象。笔者很高兴学生能说出“过度维权”这个词。笔者然后进一步问:为什么近年来,在旅游市场上,特别是每年的旅游“黄金周”,在全国一些热点旅游城市及热点旅游景区,当一些问题出现后,部分客人不理智的过度维权时有发生?“原因是复杂的,首先,维权过度源于维权成本过高。主要表现在:维权所需的检测费、诉讼费等费用偏高;维权程序复杂繁琐,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维权机关相互之间缺乏协调联动导致效力低;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维权的机会成本和风险较高。”也有学生认为,此次客人选择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方向是对的,但诉求确实过高,不排除客人确实由于法律常识缺乏,或者个人道德修养欠缺以此“狮子大开口”,或者是为了导游不礼貌的几句话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以求得尊重……
当然,大多数学生也注意到:通常情况下,随着社会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客人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提高了维权意识。但伴随维权过度现象也屡屡出现,是整个社会值得思考的问题。
笔者通过将正在处理的纠纷案例运用在角色扮演的情景教学中,让学生实时参与到处理案子中来,有临场感和现实感,激起学生为解决真实的问题而自主学习法律的兴趣。笔者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该案例给大家的启示,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即对一件事要有自己的看法,不盲从,不随大流,会辨别真伪,达到开拓学生视野,促使学生学会举一反三、透过现象看本质、思考案例给自己的认识及触动,这才是教师实施任何教学模式和手段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伟一.走过法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邝俊凌.消费者过度维权现象的法律思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11)
【关键词】支承压力;规律;显现
第一阶段:从采场推进开始至煤壁支承能力改变之前,在本发展阶段,随采场推进,通过相对稳定状态的老顶传递至煤层上的压力将逐渐增加,但是,由于各点的应力没有达到破坏的极限,因此包括煤壁在内,整个煤层都处于弹性压缩状态,根据弹性基础梁的理论,不难得出其支撑在压力分布,将是一个高峰在煤壁处的单调下降曲线。
第二阶段:煤壁支承能力改变起,到老顶岩梁裂断前为止。进入本阶段后,靠近煤壁附近的支承压力超过了煤层强度的极限,支承能力开始降低。这一趋势随采场推进将逐步向煤壁前方扩展。与此同时,岩梁沉降幅度也逐渐增大.由岩梁中部开始的离层现象也将向两端发展。一旦老顶岩梁的作用力超过下部煤层的支承能力,离层就要深入煤壁向前伸展。显然本阶段对于支承能力已经下降。特别是离层已出现的部分,老顶岩梁作为传递上部整体岩重的作用将逐渐下降,而作为形成支承压力的“载荷作用,将逐渐上升。
第三阶段:从老顶岩梁端部裂断开始至岩梁中部接触矸石为止。本发展阶段支承压力分布及其显现的基本特点是:支承压力分布及显现随老顶岩梁”显著运动”的发展的明显的变化。
其主要特征是:(1)岩梁裂断时刻,在裂断附近将伴有压力的高度集中。(2)岩梁裂断完成后,以裂断线为界应力将明显的分为两个部分:即在裂断线与煤壁之间,由已断裂岩梁自重所决定的“内应力场”;以及裂断线以外,由上覆岩层整体重量所决定的“外应力场”。 (3)两应力场形成后,随工作面的继续推进各自的应力高峰以裂断线为界分别向相反的方面发展。
支承压力规律在生产中的应用:
(1)行采场来压预测预报。采场来压是老顶岩梁断裂后显著运动的结果。煤层上支承压力显现变化的规律是采场来压预报的根据,城子河矿在东三采区43#层二面的回采工作面,采高1.4―1.6M,煤层倾角3度一5度.直接顶为1M左右的砂岩,上为3--5M的白砂岩,该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顶板,为保证安全生产,进行来压预测,在周期来压前,工作面支柱每隔3个柱号增设一戗柱,切顶效果较好,目前该煤层已回采两个工作面都很成功的控制了初次来压和周期压力。
(2)在解决回采巷道布置和巷道维护上的应用。随岩梁运动的发展,工作面两侧支承压力分布规律的情况。
这个图说明巷道开掘的位置不同或在同一位置开掘的时间不同,则巷道所经历的支承压力作用过程(顶板活动过程)就不同,巷道出现的变形量也是不同的,例如,采用无煤柱开采的沿空留巷方法,则巷道的每一点(位置)都要经历全过程。在使用过程中其总的变形量S可由下式估算。
S=S1+S2+S3+S4+S5
式中:S1一巷道在岩梁断裂前受本工作面采动影响而造成的变形量。
S2一岩梁从断裂至触矸过程中巷道的变形量。
S3――岩梁触矸并压实采空区矸石过程中巷道的变形量(可按矸石碎胀系数从1.3―1.05左右估算)。
S4一巷道受下工作面采动影响的变形量。
S5一围岩塑性变形过程中巷道变形量的总和。
其它巷道布置方案,例如无煤柱开采的沿空掘巷方案,留煤柱护巷方案,其中包括在低应力区,掘巷的小煤柱方案,和在外应力场原岩应力区的大煤柱护巷(掘巷)等。
如果要正确的在E确定其开掘的位置和时间,估算其变形量,都需要通过现场实测找到开掘的位置和时间,估算其变形量,都需要通过现场实找到支承压力场,特别是内应力场的范围及压力转移过程完成后的最后稳定时间。
最近一则消息引起笔者的关注,报载,在南方H7N9禽流感流行之际,南京市城管局宣布在4月9日24点前,南京市区范围内(涉农除外)居民必须自行处理饲养的家禽家畜(鸡、鸭、鹅、食用鸽、兔、羊),否则要接受罚款等行政处罚,并由城管部门对家禽家畜强行宰杀。笔者从事农业立法多年,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研究,因此对南京市城管部门的这个规定深感不解。一是城管部门是否有权力决定应该由政府统一做出的决策;二是城管部门这样的决定为什么没有政府的同意?三是城管部门置相关主管部门的职权何处?城管部门规定一出,居民自然要配合行动,一个老太太为了保住自己的两只鸡,竟然不惜劳顿将鸡送至百公里之外!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任何行政执法都必须具备目的正当性、程序合法性、手段合理性等诸多要件。先从目的正当性来看,南京市城管此举似乎有着表面上无比正当的理由,即防止H7N9禽流感的蔓延。但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做法,则不禁让人对其目的的正当性打了折扣。从世界卫生组织和国内卫生防疫部门公布的权威疫情报告来看,此次疫情的来源体确认为是禽类(当时只是怀疑)并未涉及畜类。那为什么南京市城管要求家畜家禽一起宰杀?进而言之,即使为了达成防疫这一紧急的正当目的,为什么“涉农”的家禽家畜就能够逃脱?十年前的禽流感,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涉及的禽类都是一样的处理,而今天南京城管部门的做法令人费解。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首先从执法主体层面而言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动物防疫一般应由兽医防疫部门行使执法权。如果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情况下,则依照法律应由各级政府紧急事态处理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执法主体进行处置,而城管部门国家并没有授权给它处置相应的事务。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政府机构可以委托自己的职能部门临时执行某项特殊行政职能。但南京城管部门此次的通告并未受到南京市政府之委托,因此南京城管部门是否具备“强令百姓屠宰家禽家畜”的权力让人怀疑。其次从程序合法性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疾病和疫情时,应当成立应急处理机构,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命令和采取其他必要应急处理措施。必要时,还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和社会意见征询等工作。但从各类媒体公布的资讯报道来看,南京城管部门并没有走相关的法律程序,就“擅自决定”采取全城扑杀措施,在程序上留下瑕疵。最后从手段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手段是否是不可替代的,手段的强度与目的匹配,行政收益大于行政成本的投入,这是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循的“比例原则”。以“大炮去打蚊子”自然是愚人之举。南京城管部门此次在世界卫生组织、农业部、卫生部还没有做出具体确认结果的情况下,在没有严格医学科学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越权执法,其做法值得商榷。
另外,家禽家畜既是公民私有财产,也有可能是公民精神上的寄托。即便是家禽家畜饲养妨碍了他人的安宁,污染了城市环境,有碍城市的观瞻,也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应根据立法的正当程序适时“建章立制”。一个行政部门动辄“法外执法”,这既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会使政府形象在百姓的心中留下阴影。
在“四五”普法期间,我根据工作的需要,主要带领全县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加大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取得了较大收获。通过学习,提高了执法管理水平,促进了全县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加大学法力度,熟练掌握各项法律法规
守法、执法的根本前提在于学法、知法,在“四五”普法教育期间,我注意加大自身和城建系统的学法力度。
⒈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习法律法规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城建系统包括建设、国土、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的各项法规,专业性很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对于我们做好工作十分重要。为做好此次“四五”普法工作,我在全县城建系统内部深入进行宣传发展,进一步统一思想,使大家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据保障。在行政执法部门,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将大大提高法制素养和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和群众工作的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在开发建设单位,熟练掌握国家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在基本建设的手续办理上少走弯路,将大大加快建设进度。通过深入发动,进一步提高了全系统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并能够自觉结合岗位工作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⒉认真学习,及时掌握各项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城建、城管工作与法律法规联系紧密的特点,我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大学法的力度,利用业务时间、工作间隙,自学了《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建筑法》、《宽城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使自己对工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应知应会。同时,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办法推动城建系统内的法制学习。一是组织系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学习专项法规;二是在抽出一周时间举办全县城建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班,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学习有关城建法规;三是结合土地日、创卫等活动,组织干部职工进行重点学习,提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⒊大力宣传,广泛普及法律法规知识
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关键在于提高全民的知晓程度,在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求我们的建设管理人员能够依法执法,更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加大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县有线电视台举办了多次法制教育专题节目,县、街道、村、社县等各级组织利用召开,悬挂横幅、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二、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工作力度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在日常工作中全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依法办事,以所学的法律法规知识促进全县的城建、城管水平的提高。
⒈依法管理,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加强巡查,严格执法,及时处理违法建筑、违法用地行为,今年上半年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多平方米。并根据我县的县情,制订了《宽城县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处理意见》,加强了管理。市容执法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制止占道经营、整顿农贸市场溢滩、清理乱招贴、乱倒垃圾等废弃物的行为。交通、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也根据相关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了整洁、卫生、有序的城市面貌。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⒉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的各项规定
我们首先从自事做起,县属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立项、招投标、土地、开竣工、质监、监理等相关手续,以制度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对于在我县投资的经济发展项目,我们充分的发挥法规熟、业务精的行业优势,想投资者之所想,急投资者之所急,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基本建设的各项手续,以此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同时,实现亲商、安商、富商,进一步提升我县的投资环境。
⒊规范程序,完善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城建系统各执法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程序合法的观念,即在我们的行政执法中,不仅要做到执法的结果合法,而且一定要做到执法的程序合法。各执法队伍配备了照相机、摄相机等设备,高度重视执法取证。在执法过程中,反对片面求快,严格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力,以拆除违法建筑为例,严格按照取证,发出违章通知书限期自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办理,不提前、不超期。
三、坚持执政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城市是最大的国有资产,做好城市管理就是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基于以上认识,我们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认真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杜绝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现象,定人定片,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筑、占道经营、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立即进行制止、查处,为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生活环境,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一、现行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领域至今缺少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仅仅设计了一个理想化的程序制度,对实体法范围具体如何操作和应用并未做出详细规定。目前,城管执法的实体依据主要是各部门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剥离职能,这些执法依据过于分散,需要重新组合汇集使用。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城市政府往往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重新汇集为新的规范性文件,以作为执法依据使用,如《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就是将所涉及到8个部门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款汇编成文,而有的小城市甚至连这一步也难以做到,直接使用其他部门的法律依据,为此,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
对于城管执法的工作程序,也没有相应的适合这一执法领域特色的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原则性规定粗放式操作。
(二)管辖职能不统一,管理标准较随意
依照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相关单位将全部或部分执法权移交给城管部门,当然移交的大多是本部门管不好、不愿管的职能,这些管理包袱往往“费精力、无利益”。如何划分城管与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并未经过高层严格论证,大都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如江西九江市的执法职能为8类115项,而北京的执法职能高达14类380余项。有的城市甚至在授权时未考虑责权一致原则,竟然将某项具体的执法职能予以分解,如江西省瑞昌市就将违法建设的处罚分解为两部分,对难度极大的居民私搭乱建的拆除由城管处理,而对商业开发建设中的罚款则由规划局保留。
城管执法显著的地方性特色直接导致各城市的管理标准不尽一致,受地方官员执政理念的影响,相同的城市在不同时期的管理理念也不尽相同。如九江市在2005年开展暴风骤雨式的市容整治,进行严管重罚,而到2007年又开始推出“社区限时蔬菜早市”、“阳光早餐”及“季节性瓜果摊点”等措施,允许存在一些路边摊点,只在创文明城、卫生城等评比时通知摊贩休息。调查显示,有96%的执法人员觉得市容管理标准不好把握,工作期间只是按照上级命令和带队领导意思执行;有60%的执法人员认为创卫生城等短期突击式检查评比意义不大,是一种功利化的形式主义,平时怎样管,检查时就该怎样,不应该搞双重标准的“面子工程”。
(三)部门衔接不协调,执法措施手段少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另一个功能是审批管理与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处罚权时,大都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需要规划部门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查处破坏绿化案件,需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的物品种、价值等予以鉴定。可在日常工作过程中,这些技术上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顺利衔接,造成执法上的被动,影响行政效能,如查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时,需要环保部门出具污染超标的鉴定意见,但环保部门要求先交纳检测费;在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规划部门有时会反复更改认定意见,令违建行为的查处无所适从。城管执法的措施手段较少,当工作中教育劝说无效时,一般都是采取“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而在强制扣押过程中最容易产生对抗、引发冲突,甚至导致矛盾升级。
(四)队伍建设不规范,成员身份较混乱
城管执法近年来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其所遭遇的公信力危机,与队伍建设不尽规范有着重要关系。少部分人员言行举止失态和执法不当总会引发负面事件,且极易被媒体、公众放大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不少极端事件中似乎总有协管或临时人员的身影。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混编混员共同上岗、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是城管机构普遍存在的现象。调查得知,在队伍建设、人员管理、编制身份、经费保障等问题上,地方政府大都不够重视,为弥补人员不足,如九江市区城管队伍有市局、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聘请的三类协管人员参与执法,市民一般很难区别,而在县区级城管队伍中,更是有行政、事业、工人、以工代干、合同制、协管等混合上岗的情况。聘用人员过多,还导致工作经费和工资福利的缺口,产生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的现象,最终产生执法动机不纯、执法不文明等现象,从而影响执法工作的严肃性,也影响队伍的稳定性。
二、现阶段改进城管执法体制的方法
(一)健全法律保障体系,确定职能内容主体
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城管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或法规,势在必行。但我国城市数量众多,有共性也有差异,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考虑到城市功能、特色等因素,从而确定立法的总体思路。现阶段的城管立法,可以制定一些通则性、程序性的规定,如执法主体性质、职能范围、协调机制、执法措施、执法程序、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执法责任等,起到明确城管执法的法律地位、指导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作用。
健全城管执法的法律保障体系,还需加强地方立法,各地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相关实施细则。地方立法要考虑本地城市功能特色和经济发展水平,详细规定本区域城管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做法和管理标准,通过加强国家和地方的立法,实现大原则和小灵活的完美结合。
(二)严格执法温情服务,堵疏结合宽严相济
从现行体制来看,城管执法的职能众多,而难度最大且最容易引发矛盾的是对无证摊贩的管理,正确处理好严格管理与文明执法的关系尤为必要。对待市政交通、环保绿化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理,应该以“堵”为主,严肃处理依法办事;对待无证摊贩,应该以“疏”为主,正确引导,宽严相济。贩夫走卒、引车卖浆之职业古已有之,尽管“马路经济”与“跳蚤市场”已不是当今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形式,但仍然是经济发展的补充,其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调查中发现,有90%的执法人员认为,可以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段允许合适的占道经营项目存在。85%的市民表示,马路摊贩的货物和服务方便便宜,可以接受快捷早餐、便民修配、时令果蔬等商品服务占用一定公共资源。
目前广东省人大正在积极探索地摊经济合法化模式,《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正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走在了堵疏结合管理的前列。按照疏导管理模式,城管工作主要是引导摊贩办理经营手续、告知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经营即可,城管执法只要实现了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便有望走出“暴力执法”的怪圈,告别“下跪执法”的无奈。
(三)改善城市硬件设施,勤于疏导尊重民意
确定了堵疏结合的管理理念,就为保障社会民生就业、实现政府有序管理、提高市民生活便利、实现多方共赢互利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能有效解决好“市容与繁荣”、“面子与肚子”等问题。但合理放开部分城市公共空间,需要高标准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作保障,为此,老城区要不断改善城市公共设施,新城区要制定良好城市规划。如九江市老城区姚家洼路段常住人口约2万人,原只有一个小型农贸市场,在交易高峰时段,机动车道上涌出不少摊点,有时救护车都无法通过,为此政府出资将市场旁的仓库进行改造,市场面积扩容2倍,有效缓解了供需矛盾。在新城区建设时也要因地制宜,依据方便群众生活和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原则,规划出一定的区域地段,作为临时性经营场所。如九江开发区柴桑美食一条街就是按照门店加店外经营模式规划设计,现已发展成为民众的饮食文化聚集地、宵夜经济示范点。在新区建设过程中,还规划了不少泊车点,方便经营者、消费者和居民停车,有效避免了交通管理上的矛盾。
勤于疏导的宽容管理政策,带来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道路交通”等负面问题也不容忽视,“马路经济”开放的区域、时间、标准等宽严程度谁说了算?各阶层意见显然难以达成一致,不同群体会因利益分歧而产生“众口难调”局面。政府大多会认为,改善了市容面貌就提升了投资环境,增强了城市综合竞争力;市民会认为只要不妨碍到自己就可以接受,如果受到影响可能又会立即投诉要求取缔;而门店商家会认为不付店租、不交税的“马路经济”不仅影响城市环境,而且影响经营的公平性。因此,政府在规划和制定疏导政策前,应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既要考虑秩序也要考虑民生,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市民听证会等,充分尊重民意,要根据市民意见划定禁止经营区、限制经营区、疏导经营区等范围进行规范引导,要立足于符合城市发展步伐的总体需求。
(四)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定编定责明确上级
城管执法承担了城市管理中最为难管的部分,加之城管工作大都在街头巷尾,处于开放性的环境之中,民众的多种情绪很容易集中宣泄在城管队员身上,使其陷入“相对人抵触,过路人指责,围观者起哄,好事者围攻”的窘境之中。为此,加强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刻不容缓,聘用的协管人员和临时人员,大都缺少在复杂环境下执法的经验和应变的能力,显然不能胜任严谨的执法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公务员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这一规定理应得到严格执行。对新任执法人员还要加强上岗前培训,工作注重以老带新,规范人员举止言行。
地方政府应当科学核定城管队伍的合理编制数量,避免行政、事业、工人、临时人员等混编混岗执法,并根据编制核拨行政执法专用经费,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制度,杜绝“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以罚代管、以罚养队的执法扰民现象,确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本前提。在提高城管执法保障水平的同时,还要常抓队伍建设,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强化责任追究,通过执法保障和严明纪律两手共抓,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现行执法体制把城管定位为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在省级和中央政府都没有明确单独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合理的诉求往往难以上传,国家部委或上级政府在制定政策与具体决策时,就可能将该部门的需求遗漏忽略,如城管的服装、执法标识等至今没有得到中央批准和统一,地方特色很浓,效果差别较大。为此,城管执法机构亟需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也便于及时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巩固管理成效,按目前状况,归口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国家法制部门管理比较合适。
(五)引入科技司法手段,避免冲突柔性管理
法律法规赋予城管执法的方法措施不多,采用扣押手段又时常引发矛盾冲突,所以引入新的管理方法很有必要。目前九江市即将投用的数字化城管监管模式就很有意义,这是一项利用计算机、网络科技及无线通信技术打造的科学管理模式,它能够强化源头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以便及时教育劝说制止,还能够有效收集和固定违法行为证据,为规范化执法办案提供帮助。
强化行政案件规范办理也是一种值得推广的管理手段,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行为人、有固定住址具备履行能力的相对人都可采取这种柔性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者,可责令改正;教育无效者,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不按时履行处罚义务的,申请司法部门强制执行,让违法行为最终罚过相当。按照这种规范的方法管理,像延安城管“跳踩式执法”冲突完全可以避免。
城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较多,引入司法手段还得提高效率,加大对非诉讼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强制执行力度,为此司法机关支持配合的常态化尤为必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为此成立了城管巡回法庭,专门受理城管执法的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具有很强的威慑力,违法行为人如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还将面临司法拘留乃至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充分发挥法院作用维护行政执法严肃性的方法,行之有效,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