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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情境模拟;骨科护理;安全管理
护理安全是骨科护理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护理质量的重要前提,要求各医院应该要加强对护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证护理的安全。情景模拟指的是在骨科护理安全管理中创设具体的护理情境,让护理人员在情境中进行护理安全训练和实践的方法,这不仅能够增强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意识,还能够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应对能力,有助于保证护理的安全[1]。以下本文就情景模拟在骨科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进行简要的探讨。
1情境模拟在骨科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意义
情境模拟指的是创设具体的护理安全情境,让护理人员根据具体的护理情境进行安全护理的操作和训练的方法,情境模拟在骨科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情境模拟可以帮助护理人员加强对护理安全知识的实践理解[2]。传统的护理安全管理中,为了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意识,医院会采用理论讲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和分析,但是这种形式只能够加强护理人员对护理安全知识的理论了解,并不能真正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情境模拟的应用就能够让护理人员在具体的操作中明白护理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也能够明白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其次,情境模拟的应用可以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和操作,有助于提高护理的专业技能。在情境模拟过程中,护理人员需要模拟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护理安全风险问题,然后进行相应的操作来预防和补救,这个过程实际是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的过程,能够有效规范护理人员的行为,并提高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安全风险应对的能力[3];最后,情境模拟能够帮助护理人员从患者角度进行问题的思考,有助于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情境模拟也需要护理人员扮演患者角色,扮演过程中护理人员需要对患者的心理进行揣摩,因此能够较好把握患者的心理需求,从而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
2情境模拟在骨科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2.1做好模拟前的说明准备工作。在具体应用情境模拟方法之前,管理人员需要事先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如,管理人员需要先对护理人员进行护理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的讲解,包括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哪些安全风险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等[4]。然后管理人员要对护理人员进行情境模拟的说明,告诉护理人员接下来需要模拟不同骨科患者的护理情境,让护理人员能够做好心理准备和护理操作准备。为了保证情境模拟的效果,管理人员还可以对不同骨科护理中出现的安全风险问题进行分析,帮助护理人员更好地进行应对。2.2保持情境模拟的真实性。在具体的情境模拟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要保证情境模拟的真实性,这样才能够真正检验模拟操作训练的效果。换句话说,管理人员需要根据患者在护理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情境模拟设计,然后让护理人员进行具体的护理操作。比如,在康复训练中,部分患者有可能出现因为没有遵从医嘱而进行高强度的康复训练,结果导致康复效果较差,患者身体恢复的速度减慢[5]。在这种模拟情境下,护理人员需要做到的是能够加强与患者的耐心交流,告诉患者需要控制的康复训练量,并且为患者分析随意加大训练量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这样可以较好地避免出现康复训练的护理风险,并且可以锻炼护理人员的沟通技巧。此外,选择的模拟情境还可以是日常护理的情境模拟,也可以是创伤后护理的安全管理情境,要求情境必须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够给护理人员以实际的帮助。情境模拟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不同的骨科患者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护理安全问题,因此在情境模拟训练过程中也需要根据不同骨科护理情况创设不同的护理安全情境模拟,以便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质量,切实保障护理的安全。2.3注意护理人员的操作规范性。要保证情境模拟在骨科护理安全管理的应用效果还必须要求能够规范护理人员的具体操作。护理操作的规范性也是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不少护理安全风险问题就是由护理人员操作不够规范所引起的,因此管理人员在进行情境模拟训练时不仅要考验护理人员的应对能力、实践能力,还要注意观察护理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以此来提升护理人员的护理质量。2.4及时对护理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及时对护理人员在情境模拟训练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可以进一步强化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意识,并且能够帮助护理人员整理护理安全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升护理人员的展业素质,为骨科护理安全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例如,护理人员进行训练之后,管理人员需要引导护理人员分析,此次情境模拟中出现的护理安全问题和风险有哪些?护士进行了哪些操作进行预防和弥补?这些预防和弥补的措施中哪些发挥了作用?哪些未发挥作用?为什么?还有哪些方面存在不足等。这样,护理人员就能够加强对护理风险的认识,并且能够从实践操作上进行自我提高,这对于实践经验不足的护理人员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
3结论
综上所述,情境模拟在骨科护理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医院应该要重视情境模拟的实践应用,让护理人员在实践的情境中进行护理安全演练,以提高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护理人员的操作行为,保证骨科护理的安全,增强医疗效果。
作者:潘建生 单位:福建省福鼎市医院 骨科
参考文献
[1]秦瑞云,张勇奇,王海霞.情景模拟对提高骨科护理安全管理的效果探讨[J].中国医药科学,2012,18:143-144.
[2]曹素连,洪海兰,唐莹莹.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骨科护理带教的应用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6,03:72-73.
[3]仲艳,赵红,周密,樊丽洁,蔡月娥,冯晓玲,袁静,刘建英.情景模拟演练教学法在骨科创伤救护中的应用[J].中国医学装备,2016,06:87-89.
收集我院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儿科上报的用药错误护理不良事件和院科两级护理质量检查中发现的用药安全隐患共32例,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对策。
2结果
32例儿科护理用药错误引起的不良事件或安全隐患的原因为:执行医嘱错误11例(34.4%),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8例(25.0%),操作不规范6例(18.8%),护士职业素质因素4例(12.5%),实习带教不严格2例(6.3%),药品过期1例(3.1%)。
3讨论
3.1原因分析3.1.1执行医嘱错误(1)主班护士处理医嘱时注意力不集中,常被其他事情干扰(如接待来访者、接听电话、处理呼叫器等),将医嘱转抄到执行单和输液卡时,易误抄漏抄;(2)儿科医嘱复杂、变化多,特别是临时医嘱多时医护疏于沟通,导致医嘱处理不及时或护士执行错误;(3)责任护士正忙时,有临时医嘱需其执行的,主班护士未交待清楚;(4)个别护士违规执行口头医嘱。此外,儿科护士工作强度大也是医嘱执行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4]。
3.1.2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1)护士未能做到每班认真查对医嘱,或查对时未做到医嘱单、电脑、执行单、输液卡或口服药卡的四核对,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医嘱执行错误;(2)配制药物时未认真查对,导致药品拿错、配错;(3)在给药前、中、后未认真查对药品和患儿身份,导致发错药、打错针、换错液体等。
3.1.3操作不规范(1)儿科输液分组多,有的护士常简化操作程序,一次配制多组液体,导致配制好的药物放置时间长,增加输液反应风险;(2)儿科用药剂量计算复杂,容易计算错误而致剂量不准确;(3)溶媒选用不当;(4)使用双头输液器时,同时开放两组液体,导致药物相互作用,如酚妥拉明与地塞米松、果糖二磷酸钠与10%葡萄糖酸钙同时输入会出现混浊、变色现象;(5)静脉滴注速度控制不合理,如脱水患儿需快速补液,而新生儿、心肺疾病患儿则需严格控制滴速,过快会发生肺水肿等严重后果;(6)药物用法不适宜[5];(7)在未询问清楚药物过敏史的情况下,未行药物过敏试验。
3.1.4护士职业素质因素(1)责任护士对分管患儿病情、用药不完全了解,未向患儿进行用药指导,使患儿用药依从性下降;(2)口服药未做到监督用药,患儿易漏服;(3)护士交接班不详细,对特殊时间用药、特殊用药或未及时用药的患儿未认真交接,导致换班后患儿药品漏用或错用;(4)儿科护士药学知识欠缺,对药品注意事项、不良反应、配伍禁忌等了解不够,不能科学地指导患儿用药,不能合理地安排静脉输液顺序,不能及时、全面地观察药物治疗效果及不良反应。
3.1.5实习带教不严格有的实习生带教老师不严格,常让实习生单独操作,增加了用药安全风险。
3.1.6病房药品管理因素(1)科室药品未按要求进行管理,备用药品未进行不定期清点、检查,导致药品过期;(2)应该冷藏的药品未放入冰箱保存,需避光的未避光保存,使药品失效;(3)急救药品未按“四定”管理,班班交接,影响急救用药;(4)高浓度药品未单独分类保管,药物未入原装盒或多种药混放一起,容易出错;(5)毒性、品未专柜、专锁管理,存在隐患。
3.1.7其他如工作环境因素等。儿科护士在操作中常伴随着患儿的哭闹和躁动,除要付出较大的体力外,还要承担沉重的心理压力,影响其判断力和操作准确性[6,7]。
3.2管理对策
3.2.1加强规章制度的落实力度贯彻落实规章制度是保障用药安全的前提,具体措施:(1)重新优化医嘱核对及处理流程,各班护士认真落实执行医嘱制度和查对制度;(2)进一步明确主班护士工作职责,对重整医嘱、新医嘱、特殊用药及在转抄执行单和输液卡时实行双人核对;(3)加强医护沟通,在执行医嘱时遇到疑问必须询问清楚,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必需执行口头医嘱时,要求复述两遍双方确认无误后方能执行;(4)加强责任护士责任意识,尽量让患儿不出病房就能解决问题,减少呼叫器响铃和患儿家长到护士站询问的次数,减少主班护士处理医嘱时的干扰因素;(5)每天做到对全病区所有医嘱认真查对,同时核对第二天输液卡后再行摆药,摆药时要双人查对,尤其注意查对早、中、夜班产生的新医嘱,及时发现、补救用药问题;(6)用药前、中、后要严格落实“三查七对”,杜绝错、少、漏用药发生;(7)在护士站,全院统一制作了安全信息提示板,把需在下一班使用的特殊用药、特殊时间用药在上面作好登记,每班交班前要认真查对所有药物治疗落实情况,同时做好床边交接班,严防遗漏。
3.2.2严格遵守用药操作规范(1)认真执行无菌操作规范,液体现配现用,预防药物污染、变质;(2)配制液体时注意配伍禁忌,使用双头输液器输液时严禁一个通道两组液体同时开放;(3)准确计算药物剂量,特殊用药(如地西泮、氨茶碱等)需双人核算,<1mL的药量,须用1mL注射器抽吸;(4)根据患儿年龄、药物性质、病情合理安排输液顺序及调整输液速度,对需要严格控制滴速的药物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5)勤巡视病房,严密观察用药过程中患儿病情变化,注意有无液体渗漏,输注完毕及时更换;(6)做药物过敏试验前要认真评估患儿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者严禁做皮试。
3.2.3加强护士职业素质管理(1)护士正确认识安全护理的重要性和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是安全用药的重要保障,故应经常组织护士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加强护士责任感和自我约束力,提高其慎独精神与风险意识;(3)责任护士要充分了解分管患儿的病情、药物治疗方案,做好患儿家长用药健康指导,让患儿或其家长知晓所用药品名称及药理作用,提高用药依从性;(4)加强口服药品管理,制定口服药品发放流程,做到“看服到口”;(5)科室要加强护士药学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儿科用药复杂,护士应拓宽自己的药学知识,掌握儿科常用药物的治疗作用、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在使用新药、特殊药品前应详细阅读药品说明书。
3.2.4加强病区日常管理(1)护士长要加强病区管理,尽量保持环境安静,倡导使用静脉留置针,减轻护士工作强度和焦躁情绪;(2)每天做好“五查”,随时检查全病区护理质量,重点关注新进护士的工作情况;(3)中班、夜班、节假日要合理搭配值班人员,新老互补,实时监管各班次用药治疗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4)加强实习护士管理,要求带教老师“放手不放眼”。
3.2.5加强药品安全管理(1)科室设专人管理药品,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避免药品积压、过期,病房药品每周清点一次,3个月内要过期的药品使用红色笔记录失效日期以示提醒;(2)药品定位存放,入原装盒、统一标签,合理制定药品基数,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存放;(3)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急救药品使用完毕及时补充;(4)高危、毒、麻药品专柜专锁管理,应有警示标识。章飞雪等[8]建议使用合理用药监测系统(PASS),对高危药品医嘱进行重点监测和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1.1护理人员本身的技术不精从而影响到患者病情观察
急腹症患者大多在普外科,还有很多的肠胃手术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变化快且急。优质护理开展以来,家属陪护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例如洗脸、擦身等均有护理人员参与。现在医院的护理人员趋于年轻化,每日工作量繁多,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低下,缺乏对突况的处理经验,容易忽视患者病情观察,对患者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1.2坠床、跌倒等威胁
患者可能为高龄,在特殊治疗时间家人无法陪伴,缺乏安全保护意识,会造成坠床、跌倒等意外情况发生。
1.3医嘱不规范
临床多为急腹症患者,病情急,变化快,不易控制,但是在医院的午夜间值班医生较少,仅有2~4名,由于手术多集中在白天,对于患者的问题,缺少时间写书面医嘱,多为口头嘱咐,造成了医嘱不规范,存在威胁。
1.4医院感染
普外科患者应用抗生素比较多,容易产生耐药性,若无菌操作不规范,隔离措施不严格,易导致伤口再次感染,甚至泌尿系统感染和肺部感染。
1.5护理人员服务意识差,家属缺乏信任感,易激化医患矛盾
普外科急诊多,手术多且大,患者病情重,患者与家属易产生焦虑、紧张等情绪,在这段期间就需要护理人员更加耐心与仔细。但是不能排除有个别护士缺乏责任感与耐心,服务意识比较差,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不能及时记录,没有对患者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易导致患者丧失治疗信心。
1.6护理记录填写不规范不及时
许多护理人员由于工作繁忙不能及时记录患者病情,甚至下班后进行回顾性记录,就会出现差错,很多关键性内容会被忽略;若使用非医学用语会造成医疗纠纷。
2防范措施
首先护理人员要加强与管理人员的联系。通过与管理人员的交流沟通可得知患者在出院前是否已交清医药费,避免盲目催缴费用引起纠纷。其次让护理人员了解到各种剂型的药物的作用、使用剂量、副作用、适用人群、价格等,避免患者用药错误出现不良反应,提高患者的用药安全性。再次护理人员要注意与患者之间的情感交流,避免使患者产生一种距离感甚至于让患者感到恐惧。沟通时要让患者感到轻松,语言要幽默和有针对性,语气和善,用语适当。护理人员要有扎实的技术让患者满意,并且让患者对其产生信任感,尽可能与患者建立友好的人际关系。利用自身的优良服务及专业知识在患者和自己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有如家的氛围。最后护理人员也要注意与主管医师之间的沟通交流,以及时了解患者病情、护理重点、康复锻炼的主要内容以及主管医师的治疗意图。针对患者的病情在心中制定出护理方案,细心护理以帮助患者早日出院。遇到不良情况要及时与主管医师取得联系,为其治疗提供准确的情况。
2.1医护人员要加强法律规范培训,增强责任心和风险意识
在护理过程中要规范操作,严格遵循规章制度流程;护理人员要自觉遵循各项规章,尤其是三查七对、无菌操作等。
2.2对值班人员进行弹性调节,保证在节假日时、午夜间都能有足够的医师在诊
要定期对护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要求其能熟练掌握各种仪器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类疾病的观察重点。鼓励护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以提高自身素质。
2.3避免和防范意外拔管等的发生
面对意识清醒的患者要耐心讲解取得配合;面对烦躁、不能有效合作的患者进行约束和监管,必要时可使用镇静剂。在治疗和翻身后要检查管路是否通畅。
2.4防范坠床和跌倒的发生
加高床栏,加强监护,对患者进行约束和巡回。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
2.5防止再次感染
要遵循医嘱合理使用抗生素,规范无菌操作,对于已经产生耐药性的患者进行标注,做好隔离,定期做痰培养。
2.6要求护理人员规范书写记录,培养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
做到字迹清晰、字体规范、清晰能辨;要避免随意更改,确保记录准确。这样就可避免出现医疗纠纷。
3讨论
1.1专科护理知识相对缺乏,对存在或潜在的临床护理问题缺乏预见性导致的不安全因素临床护理人员在遇到创伤(复合伤以及多发伤等)严重的患者入院时,由于对专科知识以及判定能力相对缺乏;对急诊救治程序未明确掌握;对医嘱采取机械方式来执行;对隐藏较深的创伤不能及时发现;对长骨干骨折,特别是整个身体的多处骨折及患者在受伤后72h出现脂肪栓塞综合征了解不足等。
1.2未严格执行临床护理制度造成的安全隐患在夜间未按照相关临床护理制度(分级)进行巡视;骨折伴有糖尿病患者发生低血糖等。在交接时未严格按照相关交接制度进行交接;未及时帮助瘫痪患者翻身,导致其出现压疮的发生率提高。
1.3病区环境未得到有效管理造成的安全隐患大部分骨科患者在行走时较为不便,病区地面潮湿时易出现滑到现象,导致患者骨折。因此,应使用拐杖进行辅助行走。
1.4临床护理在操作不规范时造成的安全隐患临床护理人员在抬起患者或为其更换时,未对受伤部位和头部进行有效保护以及大力牵拉,均会使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并对脊髓神经造成一定损伤。对于出现暴躁、焦虑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患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1.5临床药物管理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在骨科中通常采用β-七叶皂苷钠进行治疗,因其可使受伤组织水肿得到明显改善,但在使用过程中易忽视其相关过敏反应,严重者还会导致患者肾衰竭等相关不良反应。在骨科治疗也会用盐酸克林霉素,因其属于抗菌素药物,对普通细菌起到良好的抑制作用,但该药物在骨骼中浓度相对较高,通常易忽视其肾脏毒副作用。
1.6临床护理病历管理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临床护理病历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其中包括医疗和法律文件,在一些骨科护理中,经常会发生临床护理记录和医疗记录存在差异,时间记录存在误差,严重者还会出现病历丢失等。
1.7临床护理人员沟通能力较差造成的安全隐患在骨科中由于未进行良好地沟通导致的意外事件相对较多,例如患者及家属对临床诊断和治疗尚不清楚;部分患者在入院时要立即进行手术,且对相关术前准备工作不理解;还有部分患者必须在生命体征平稳后采取手术等,若此时护理人员未进行耐心细致地沟通讲解,均易发生护患纠纷。
2安全隐患应对措施
2.1增强相关专科知识教育,对临床护理人员的预见性护理思维能力给以重点培养对骨科不同疾病类型患者在急救时要进行充分评估,这样不但使护理人员对患者的危险性进行科学、合理评估,同时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相关并发症给予全面评估,进而采取相对应的临床护理措施,最终使临床护士预见性的思维能力以及观察力明显提高。
2.2增强临床护理安全教育以及安全管理在临床护理安全方面,要从法律以及思维教育来进行,使每一名临床护理人员的护理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制度,且在临床护理操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采取弹性排班制度,保证临床护理的每个环节环环相扣,同时根据患者病情以及工作量等对每天的上班时间、护理人员人数进行适当调整,使临床护理安全得到保障。
2.3加强病区环境安全管理从患者进入医院的第1天起,就要对患者及其亲属详细介绍入院须知和病区的安全设施,同时要保证病区的走廊以及卫生间的灯具完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此外,增加巡视病房的次数,对于病情较重、老年人以及儿童在其病床上要加防护栏,并对其进行密切观察,以免发生意外情况。
2.4增强沟通技巧临床护理人员要熟练掌握沟通技巧,以便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使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明显降低。同时由于患者的生活环境、背景以及治疗方法等存在差异,因此,要不断学习相关临床护理知识,并掌握最新的沟通技巧,使提高骨科患者的护理满意度,进而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2.5加强安全用药管理临床护理人员要对常规药物的使用方法以及不良反应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在使用药物期间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尿液颜色以及尿液量等进行密切观察,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止用药,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6加强临床护理记录书写规范性临床护理记录应保证与医疗记录相同,由临床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临床护理人员来作为质量检查员,对相关临床护理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将出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有效整改,以增强对病历的质量保证。
3讨论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正当法律程序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之后,对行政权力行使加强规制、对公民权利予以充分保护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被学者们称为行政程序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其重要性体现在它不仅在行政许可领域为行政机关设立了较规范的操作步骤,而且引入了正当法律程序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通常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种类型。第一种被称为一般许可,它涉及到安全、环境、调控而需要批准的事项,它的性质是公众事先有这个权利,只是国家为了管理,将一般性禁止作为从事其些行为的前提。第二种被称为特许,我国宪法规定公有资源、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一般社会公众个体不拥有天然的权利,因此,这种开发利用权的转让是一种特别许可。第三种被称为认可,指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里的资质和能力不是行政机关赋予的,而是主体本身就有,只是需要行政机关予以承认。第四种被称为核准,指对一些特定的物(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性质是将物与一个参照标准进行比照而予以审定。第五种被称为登记,指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原则上讲只要主体具备条件即可获得许可。因此,行政许可的范围是广泛的、内容是丰富的,它涉及到众多的行政领域和部门。
一、许可—管制中的利益
现代行政管理模式历经着几个变化的阶段,从十九世纪的“夜警国家”到二十世纪初的“全能政府”再到二十世纪中后期的“有限政府”,这几个阶段体现了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政府行为方式指的是行政的规则,而行政的规则在很大的程度上主要是行政许可问题。[①]在不同的行政管理模式背景下,行政许可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从世界范围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强化管制是主流,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上出现了放松管制的浪潮,这种放松体现在政府的管制范围、管制力度、管制方式受到严格的限制,也体现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更加得到尊重和保护。
行政许可制度的社会效果具有二重性,一方面,许可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和行政处罚等手段相比,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因为它是一种事前的监督和规范,可以提前将相对人的行为纳入进监管的视野,减少了行政相对人违法的概率,另一方面,它的缺点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许可的前提是自由受到限制,故而许可设定的越多,公众的自由就越少。因此,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体现着国家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与限制的权衡,需要加以限制的事项,往往是可以获益的事项,无论许可的性质是“普遍禁止的解除”,还是“特定权利的赋予”,其核心都是社会主体对其种资格的期待。既然需要管制,往往意味着对资格的需求量要大于给予量,资格的取得也就意味着获取利益的可能性,因此,行政许可对社会公众而言,就是利益的分配。一项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关系到众多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我们说行政许可是管制中的利益。
从前述五种行政类型来看,许可会在社会上形成不同程度序的竞争局面,特许最强,一般许可次之,认可、核准、登记较为宽松而且从理论上讲甚至是没有数量的限制以致于不会产生竞争。但从我国当前的许可制度来讲,设定许可的目的就在于管制,绝大多数许可都存在着数量限制,广泛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公平竞争权、相邻权、环境权等等。享有上述权利的人我们通常称之为利害关系人,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有效保护,无疑是正当行政许可制度不可回避的课题。
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范围
作为一部较好体现民主意识的法律,《行政许可法》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规则,其中告知、听证制度成为一项核心制度,它彰显了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在这些制度和规则中,特别值得关注是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这里的利害关系通常表现为相邻权、竞争权、环境权。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对非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相邻权、竞争权、环境权的保护机制,一般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主动考虑相关因素后,理性的作出决定,另外就是为行政机关设定一定的义务,用义务来保障权利的实现。第一种机制存在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高度的理性,能自觉地、主动地避免错误的发生,但社会常识告诉我们,这只能是美好的愿望。而第二种机制则是理性社会的通常手段,以可能出现错误为前提,为行政机关设定义务的机制,而告知、听证制度就是为行政机关设定预防性机制,将其对利益的分配置于阳光之下。
为保障公众权利,《行政许可法》为行政机关设置了一系列的义务,在这个制度设计中,对相对人(许可申请人)的程序性保障,对其优缺点进行判断在理论上没有多大的障碍,但对于利害关系人(相邻权人、环境权人)的程序性保障,有着很大的伸缩空间。该法条的用语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其中“直接”、“重大”均是对程度的表述,与其相对应的词是“间接”“、轻微”,二者之间的界限怎样划分?标准何在?立法上的模糊用语往往导致自由裁量的出现,既然是义务就意味着约束,而趋利避害又是人的本能,这种情况下,很多利害关系人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往往没有被告知,更没有称述、申辩的机会。因此,就告知、听证问题为行政机关设计刚性的义务性规则是发展和完善《行政许可法》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保护机制
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在制定、颁布之时有很多颇具特色的地方,近来,很多学者视告知、听证制度为《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制度,同时也指出:告知、听证制度尚不完善,保障听证制度的落实还需要进一步努力[②],笔者认为,所谓保障与落实是指:告知、听证制度不仅应当具备其应有的形式,更应当承载一定的内在价值,如此才能被称为正当的行政许可制度。
对于正当的行政程序判断标准问题,争论久矣,功利主义分析法学派的先驱边沁以“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衡量法律的好坏”的标准。[③]这种模式认为:程序的正当性在于结果的有效性,“只要结果好,过程也就是好的,过程的意义在于结果之中”[④],之后的德沃金对此观点有所修正,但仍是强调工具性重于其内在正义。这种绝对工具主义观过分强调了程序立法的形式,而没能体现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内在价值,这种思想指导下的程序存在着大量的不正当程序。经济分析法学的代表波斯纳及20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经济效益作为衡量程序正当性的标准,以各方利益之间的量化比较结果作为判断标准,表面上看,它让程序的正当性变得明确宜于操作,但它所欠缺的仍是正当性往往无法用算式计算。我们称的正当性到底是什么呢?
美国法学家罗伯特。萨斯于1974年首次提出了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标准,贝勒斯、马修相继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与论证,以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的内涵为基础,提出正当的法律程序应当是具有正义性的,而正义性就是通过“平等、可预测性、透明性、参与”的程序“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⑤]这种程序本位主义观彻底地坚持和论证了程序正义的独立性,赋予程序内在价值以全新的意义。但这种理论的缺陷在于将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推向另一个极端,极易让程序变成繁文縟节而走上形式主义道路,它既可能让当事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也有可能让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
以上几种判断模式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进行了揭示,提出了很有见地并各成体系的思想,但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片面化、绝对化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单一的标准、僵化的规则无法对繁纷复杂的行政事务做出统一的要求,行政关系中时间、事项、相对人等因素的改变将导致程序正义向其另一面转化。我们知道,行政程序约束的是行政机关而非民众,这种约束机制的正当性应体现出民主、责任、法治、参与。现代行政的明显特点是行政程序与实体总是相互交织、同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不同的行政目标、不同的行政过程判断相应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既要反对程序工具主义又要反对程序本位主义,努力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统一。高秦伟老师提出,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基准应当包括以下四组参数的辩证统一: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公平与效率、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程序对于任何一种价值的舍弃,都必须有足够充分的正当理由予以说明,[⑥]并进而提出,以具备某些基本要素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程序来保障程序的正义性,所谓基本程序是指面对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在程序保障与个案需求之间设立一些最低的标准进行调和,这种最低标准是确保程序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这种最低限度的基本程序,就是我们熟知的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对于“最低限度”的认识,学界的分歧也还是有的,二大法系的学者们都对最低限度的要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三要素说”、“四要素说”、“五要素说”、“六要素说”都表明了“最低限度”的核心是告知、陈述、说明理由,至于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异议及其解决机制,应当属于后行政程序中的权利救济问题。
《行政许可法》将告知、陈述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其适用范围及其保障的程度(如是否应说明理由、异议产生的制约)未进一步规定,造成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余地过大,而过于自由的裁量往往造成权利保护的缺失、行政权力的恣意行使。如城市规划行政许可中,公民申请建房许可时,相邻关系人应否被告知?可否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行政机关应否给予说明?这就关系到建房能否被视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实践中,建设规划部门往往不愿进行如此归类而给自己带来过多的麻烦。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中,非竞争人(原使用权人)可否提出异议?实践中,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可以解决被告知问题,但原使用权人及其职工(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职工)提出的异议往往不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果的陈述予以对待,不能当然的启动告知听证程序,不能产生阻却行政许可进程的法律效果。
又如在排污许可中,环保部门在审查排污许可申请时,往往只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而该许可对相邻权人、环境权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却无法启动相应的强制审查机制。在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的今天,由于缺少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公众无法了解行政许可的过程,更无法通过一个对抗性的机制来维护自己及公众的权利,公众的竞争权、相邻权、环境权因缺少制度保障而往往受到漠视。许多触目惊心的环境污染、国土资源的破坏、国有资产流失、城市规划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其制度根源即在于此。在种类众多的行政许可领域,告知、陈述是正当许可程序中公民与行政机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纽带,而正当性则体现在将告知与听取陈述并说明正当理由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予以强调,这是通过设定义务来保障权利的积极依法行政方式。当然,竞争权、相邻权、环境权涉及到社会主体的具体权利,而具体权利的属性也是可以做出基本的权重比的,如生命健康权总是高于获取财富的权利,生存权利总是高于享受娱乐而愉悦的权利,这种权重比在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下,会在最低的标准下获得最高的保障,从而使行政程序具备了基本的正当性。
正当法律程序所承载的价值理念,推动了西方的发展,成为一条宪法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纳。但这一理念在我国仍停留在理论的层面,并未成为明确的法律原则出现在成文法中,《行政许可法》所设定的告知、陈述制度隐约中折射出正当法律程序的光芒,但仍有一步之遥,这一步就是本文所关注的、有待进一步确立的“最低限度”。愿我们在立法实践、行政实践乃致司法实践中形成良性互动,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指引下构建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正当行政许可制度。
注释
[①]参见:《江比新教授在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上的讲话》,2004年6月29日。
[②]应松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所暴露的问题》,政府法制半月刊,2005年第5期。
[③]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处社,2000年版,第186页。
[④]高秦伟:《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