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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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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范文第1篇

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按照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实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70号)等规定,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农业农村、维稳办等部门,结合县域发展实际,根据调查结果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土地现状

(一)征收目的

五河县2021年第8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属于五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科技公共事业类建设活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该批次用地符合《五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符合经批准的《头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朱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二)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土地涉及我县头铺镇柿马村、朱顶镇朱顶村部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征收范围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拟征收土地1.4811公顷,其中农用地1.4801公顷(含耕地1.4801公顷),建设用地0.0010公顷,共二个地块,涉及被征地农民35户,农业人口172人,分别是:

(一)地块一:柿马村1.4227公顷,其中农用地1.4227公顷(含耕地1.4227公顷),涉及被征地农民31户,农业人口148人;

(二)地块二:朱顶村0.0584公顷,其中农用地0.0574公顷(含耕地0.0574公顷),建设用地0.0010公顷,涉及被征地农民4户,农业人口24人。

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在征地所在地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5天,有异议复核后重新公示。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蚌埠市集体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蚌政〔2020〕42号)规定执行。

三、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 安置方式

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二)社会保障

按照《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五政〔2007〕40号)、《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五政办〔2012〕95号)和《五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河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五政〔2018〕7号)的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公告

公告期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征收部门为五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实施单位为五河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

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签约期限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90日内

七、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询、异议等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电话为: 0552—5815626、0552—5051416,0552—2325983。

八、本方案实施后,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制度改革

前言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规定了耕地总量平衡、耕地的占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等制度。但今后我们仍需要建设,需要占用耕地,因此要真正保护耕地必须解决好耕地保护与建设的关系,以促进我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各项环节问题之中,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其主要问题,因此本文仅就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进行讨论。

1 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现状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进行物质交换的场所。耕地作为土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对其保护更应该得到重视,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面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国耕地资源还面临如下几点困境,第一,我国耕地现存面积不断缩小,后备资源数量严重不足。第二,耕地使用不合理,利用效率低,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第三,由于人们不科学的使用,造成了现存耕地资源质量逐渐变低。为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防治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对农用地的侵占,缓解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规范,调整土地使用关系,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种违法使用土地的事件不断发生,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些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状况仍有发生。那么,问题又出在何处?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法律对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急需进行修改,并且缺乏一部系统的法律规范。关于耕地保护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通过对该条的梳理,我们似乎可以进行这样的理解,严禁一切在耕地上进行建窑、建坟的行为,无论该所有者或使用者是否同意,而对在耕地上进行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行为,只要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即可进行,因此,这款规定似乎就成了某些人随意破坏耕地,取土买卖,这些本来是违法行为的“避风港”,导致了农村有大量的耕地被浪费与破坏。

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相关执法部门监督力度不够,对破坏耕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占多少,开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相同数量与质量的耕地,无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耕地开垦费。这一制度为我国耕地保护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自然资源状况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异,也导致的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此外,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不足以及其职业素质底下也是导致国家对土地尤其是耕地的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最后,在资源利用的同时,人们缺乏保护意识,仍然热衷于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不能正确认识资源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介绍土地买卖的“中间人”还是取土烧砖的单位、个人。抑或是有关村领导,在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之间,所有人都只看到了经济利益,忽视了生态利益,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忽视了长远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与资源保护并不总是冲突的,那种经济发展必须要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观点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

2 促进耕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2.1 文化保护

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属于文化内容之一,属硬性措施,具有表现的直观性、方法的单纯性、目的的明确性、效果的明显性。健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相关领域的法律制度,不断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耕地保护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包含了有关耕地保护的内容,但其规定过于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各种分歧,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因此,要想更好的调节耕地保护关系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做到依法办事,综合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使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的同时,也应该通过对我们的传统文化的呼唤,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自觉的形成一种保护耕地意识与可持续发展意识。

2.2 生态保护

耕地保护需要林地及绿色植被的防风固沙的保护,需要水域的滋养,需要山水相依所形成的适宜气候。所以,保护耕地的现实意义还在于,保护耕地与其它地类的依存与制约的平衡关系。

2.3 城市化建设与耕地保护

2.3.1 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

更多地通过实施旧城改造,确定以内涵为主的城市方针,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潜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容积率、产出率,增加城区容量,搞好城市规划工作,坚持城市建设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则,利用市场机制不断调整区域城市结构、城市用地结构和用地布局,考虑城市、集镇相互协作、取消重复设置,减少城市化过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费。

2.3.2 改革现有不利城市化发展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发展城市化建设的政策,改革F有有关制度政策,以利于技术、资源和人才的流动。如改革城市户籍制定。凡是基本上放弃农业生产、脱离农村,在城市做工、经商、经营企业,并成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来源;长期居住城市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长期租住房屋的农村居民,应该改变户籍关系。变农村户口为城市户口,对于已获城市户口的原农村居民,脱离同土地,特别同耕地的直接联系等。

2.3.3 宣传保护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借助“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国土资源相关会议等契机,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和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保护耕地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意识。同时对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及科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

结束语

总之,实施可持续发展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而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以产业结构调整为切入点,这恰恰为耕地保护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指明了方向,使得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统一”的问题。

参考文献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油田 土地 资产 管理 意义 措施

一、搞好油田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人多地少,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快速发展,人地矛盾更加突出。所以,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油田企业属于矿产采掘业,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在占用土地方面,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用地性质复杂等特点,每年还需要新增大量的建设用地。因此,对于油田企业来说,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土地是油田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土资源尤其耕地资源供需形势严峻,需要长期树立忧患意识。要提高对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充分认识土地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断加大管理力度,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油田企业土地资产管理观念的根本转变,使石油企业员工真正懂得珍惜、爱护和用好每寸土地的意义和作用。

二、搞好油田土地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深入落实基本国策,坚持依法用地,积极为勘探开发、产能建设及矿区建设服务,建立完善的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实现油田土地资产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和法制化。

1.搞好土地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对土地资料的统计、填报、登记工作等,要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做到一地一档,完整保存征地原始文件、赔偿执行情况、双方经办人签字和有关变更事项记载等。要搞好对划拨或征用土地的原始地籍资料的归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土地管理档案资料的借阅、查询、移交等手续,做好登记,坚决杜绝个人私存档案资料的现象,防止损坏或丢失。积极宣传政策,督促检查,讲明重要意义,提高各单位对土地确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土地办证率,依法维护油田的合法权益,为油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还要定期开展土地资产的清查工作,要深入实地现场,逐一调查核实,对占用土地的来源、面积、基础标志及相关历史地籍资料等都要进行详细清查,真正做到摸清家底,及时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2.建立健全并完善土地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从当前土地管理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要求出发,充实管理人员,把业务水平高和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土地管理岗位上,并保持相对稳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同时,要加强对土地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深刻理解和领会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应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一套系统的、完整的土地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充分调动土地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要认真做好有关新制度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使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有章可循,得以圆满解决。

3.加快土地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步伐。在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油田企业应适应当前信息化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开发和实施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在系统内通过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房产等相互连接,实现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的查询、上报、下发、等自动化,实现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并为领导及各专业部门进行决策提供重要数据信息,逐步建立起现代化的土地资产管理新模式。

4.依法征地、依法用地、依法管地、实现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制化。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标志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走上法制化道路,国家实施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对建设用地规模扩展直接监测等。石油企业必须审时度势,对于国家的土地政策、土地法律法规要有深刻的认识,树立土地资产管理的法制观,严格做到依法征地、依法用地、依法管地、依法治地,一切涉及土地的管理和经营行为都要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用法、守法,用法律规范我们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并依法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依法处理好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是油地关系、企民关系中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之一,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利于生产建设和社会稳定。油田企业要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道,积极做好调研沟通工作,既要维护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处理好油地、企农当事各方的利益,走上节约用地、依法用地、规范管理的法制轨道,确保基本国策和各项政策规定的正确实施和落实。

5.切实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油田企业占用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近年来,土地使用税已上调多次,其所占企业费用支出份额已不容忽视。油田企业占用土地数量巨大,而且每年用量不断增加,搞好节约用地工作尤其重要。一方面,油田生产建设用地应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劣质地、未利用地、荒地,少占用耕地和农田,要严格执行用地计划,不允许计划外用地。在土地用量上也要充分依靠科技手段,使土地用量逐步下降,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另一方面,对油田企业现有存量土地,如废旧井场占地、建设工地占地等,可以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进行复耕利用,尽量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其利用率。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范文第4篇

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宪法的上述原则规定,不同的法律对这些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作了具体规定。按法律规定确认所有权有二种形式:

(1)第一种是直接确认的形式。土地管理法第二章规定土地所有权、除由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农村或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山之外,均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则由有关政府批准划拨、有偿转让而取得,或者因依法承包经营取得。《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则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经由国家批准取得;《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该法又规定,国家所有水资源(包括江河、湖泊等)的使用权不论是取水、发电、养殖均须经批准。《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归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除外,按该法规定,”所有权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个人对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则包括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造林、采伐及对林地的合理经营权。《草原法》第四条规定,草原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草原的使用权应当包括植被保护、放牧、合理经营收益等权利。荒地按宪法为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中未对荒地作规定。《森林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集体对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有所有权,而不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只是指造林权。《渔业法》规定,国家、集体依法对水面滩涂的所有权,滩涂的使用权包括养殖权、捕捞权。除《矿产资源法》外,各项法律均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各种资源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对矿产资源则规定以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为取得使用权。这些权属或使用证书、许可证为行政机关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标志,是具体行政行为。

(2)第二种是因发生争议而由行政机关处理而发生的确认权利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水法》第三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草原法》第六条、《渔业法》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都明确规定因权属和使用发生纠纷争议的,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这种处理决定是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如对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发证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对这种涉及确权的复议决定不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救济,寻求保护正当权益。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也是行政救济的最终途径。行政复议从本质上说仍然是一行政行为,尽管它能够纠正下级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和行为,但不等于说它的内容绝对正确不会存在问题,因此,对行政复议的决定认为有错误,也可以通过行政审判来强化监督,纳入整个救济体制。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法范文第5篇

土地法律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尤其在《物权法》实施后,中国土地立法进入重要时期。土地资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现阶段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状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作用更大。随着国家立法部门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研的不断深入,土地综合有效利用的主要措施——土地整理也已成为深化土地管理的一项新课题,因土地整理涉及环境和资源诸多问题,也是贯彻国家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组成内容,为了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本文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土地整理方面的规定加以梳理,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供广大法律实务者参考。

一、 土地整理的法律规定及其概念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等土地整理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一章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个法律条款实际就是土地整理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告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等均作为了我国现行土地整理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内容。客观的说我国土地整理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指导性较强操控性较差。

土地整理是指国家为解决人口、环境和资源问题,对其管辖下的国土资源、空间、环境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建设布局。土地整理是国家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主要途径,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土地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优化产业部局,协调土地权益人关系。

广义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狭义土地整理指农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的要求,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和社会经济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增加可利用土地数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环。

土地整理表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土地整理表现为一个持续的动态发展过程。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不断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及其生产环境和居住环境的需要,为了持续发展的人类生存活动、生产活动和社区活动提供优良的土地生产和居住环境。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对土地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在为土地整理提供新的技术与措施,而新的土地整理又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者相互联系,不断发展。

(2)土地整理表现为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相互结合。土地整理,不论是土地生产能力的提高,还是生活环境的改善,都必须以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为基础,而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有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作前提。注重开发,而忽视整治与保护的土地整理,往往会导致土地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丧失土地资源永续利用的基本特征,也就不可能体现土地整理的意义,因此,土地整理必须把开发、利用、整治与保护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3)土地整理的内在表现是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土地总量是恒定的,有限的土地资源,其自然供给能力是无弹性的。因此,不论是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还是景观环境改善的土地整理,只能通过以改进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从而增加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为目的。

(4)土地整理追求的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相互统一。土地利用系统是典型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是人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就土地利用的基础来看,自然因素是制约土地资源利用的主导因子,追求生态效益是土地整理的基础,所以,土地整理应追求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统一,做到生态上平衡,经济上有效,社会上可行。

二、我国土地整理的原则和要求

土地整理和土地利用规划相统一的原则。土地整理是人类改造土地、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活动,服从于并,统一于土地利用规划,可以说土地整理是土地利用规划的继续和实施过程。只有以规划作为指导,才能实现土地利用的宏观效益最佳化,否则,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生态效益,势必给土地利用带来损失。

科学实施土地整理原则。土地整理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因此,对土地进行整理首先要对土地本身的属性、适宜性、相关性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评判,按照自然规律,科学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否则,使土地整理流于形式,失去其本身的意义及应有的作用。

土地整理应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原则。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新时期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是遏制耕地数量不再减少战略目的要求的,否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发展,土地储备资源有限,侵蚀耕地在所难免。

法律、法规保障原则。土地资源和土地管理都需纳入法制轨道,按照不同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土地整理涉及的部门、行业多,适用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多,唯有采取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管理手段,增加对土地整理涉及的技术和配合诸多方面的内容的规范,才能根本解决土地置换、搬迁拆迁、耕地保护和旧城改造等问题,从而保障土地整理的目的实现。

三、我国土地整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情况,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目的不明。土地开发整理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满足十几亿人口的粮食需求。因此我国的土地开发整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而不是仅仅为了经济的发展争取用地指标,这一点中央政策是很明确的。但是在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有一部分人却狭隘地把土地整理理解为只是为了争取占补平衡,为了地方经济建设多争取用地指标。更有极少数的人只把它当作一项工作任务来完成,根本不理解土地开发整理的真正目的。

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系统性认识不够。首先,土地资源是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它能为人类社会提供各种物质产品和生态效益,和人类有着十分密切的依存关系。因而土地生态系统对人类的影响具有双重性,如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可以永续利用,且生态系统不断改善;反之,土地资源就会被破坏,不但阻碍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将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其次,土地开发整理和国土管理工作系统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权属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管理工作一样,只是一项工作内容。但与它们相比,又更具复杂性和系统性。因为它又与国土管理系统以外的一些职能部门如环境保护、工农业发展、水土利用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时候,绝不能没有一种全局观念,不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协调其它部门的利益,只为工作而工作,仅为整理而整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新时代的土地开发整理必须要考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能只考虑眼前的需要或近期利益。而目前还有少数地方为了发展经济乱“圈地”,开发区开而不发,土地占而不用。

土地开发整理的质量验收和善后管理上还欠严格。土地开发整理的效果如何?要通过质量验收来把关,新增耕地的肥力及生产力要通过不断的妥善利用才能逐渐增强,但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

要克服以上观念和认识的差距,需要通过完善法制体系来实现。土地整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法规政策来保证。需要修订《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或补正关于土地整理办法、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的管理等内容,应明确规定政府的投资义务。同时,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土地在生产、服务中的生态问题,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尽量减少废渣排污,适当增加绿色植被等,营造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