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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 信贷管理 项目资本金
一、项目资本金的内涵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是一种我国所独有的制度规定。项目资本金制度始于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有关规定,项目资本金是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项目法人无须返还,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一个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获得银行贷款,应具有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启动资金。而当项目投资回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时,投资者将损失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设置一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是为约束股东的风险偏好,避免股东以债权人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
二、银行项目资本金管理存在问题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的问题
其一,通过债券形式募集的资金作为资本金。一部分靠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将国债和地方债券筹集资金转借给项目法人的国有股东,作为国家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代替应投入的无息且不还本资本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项目法人不直接负责债券的还本付息,就应该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另一部分靠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券等)。由于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较高,项目法人一般难以满足发行企业债券的要求。国家现行法规也没有禁止将投资人(股东)发行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做法。在此类做法中,股东未投入自有资本,无法体现项目资本金制度约束业务股东风险偏好的初衷,因此,不应将企业债券资金视为项目资本金。
其二,股东借款作为资本金。从项目资本金的定义来看,股东对项目的借款属于项目本身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法人将股东借款调整为资本公积,然后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问题,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只要股东借款真实且投入项目建设,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转为资本公积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视作项目资本金。
其三,银行贷款作为资本金。《贷款通则》规定了除国开行“软贷款”外,不应将银行信贷资金直接用作资本金。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客户或银行仍采取了一些变通手段:第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以此逃避项目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等信贷审批要求,变相满足项目融资要求;第二,在项目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将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几经转账后用于项目资本金,然后再申请项目资金贷款。上述做法虽然规避了国家监管部门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要求,但有悖于银行风险防控的初衷,且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应严格禁止。
其四,信托加理财资金作为资本金。根据当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通过发行理财信托计划融资筹集项目资本金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属股权性质的,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如属债务性资金,则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二)有关项目资本金评估的问题
区分被借款人混为一体的名义资金中对应项目建设的部分,历来是银行对项目融资调查、风险评价、放款审核、贷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个别不良借款人放大财务杠杆、逃避监控的常用手段之一。所涉项目的专业程度愈高,银行因专业性受限所形成的弱势就愈凸显,对因此产生的潜在风险的把控能力愈低。在实践中,由于可用作资本金出资的财产既包括货币,也包括股本等权益性资产和土地类实物资产,借款人可能通过高估土地等固定资产价值以达到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地增值转增资本公积,或再转增注册资本,以达到银行关于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的准入标准,但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入并没有增加。
目前,“统贷统还”模式对项目资本金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部分借款人,如大型电力集团客户、公路行业客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资金池”或“统贷统还”政策,资金在不同项目间频繁划转,一个项目的资本金几番周转可以演变成若干个项目的资本金。由于缺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本金到位进行确认和监督,银行难以对资本金进行有效评估。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的依据不明确
部分贷款项目资本金的到位凭证不完整、不清晰,或者难以证明资本金已实际到位。如部分城建企业以财政部门向投融资平台或项目建设单位划拨资金进账单、银行同名划付项目建设单位进账单、工程支付收据或发票等作为项目资本金到位的确认依据,但其并未就资金运用于具体哪一个项目进行具体说明,项目资本金是否实际到位难以确认。银行难以对资本金的实际流向和具体用途进行监控,特别是对承担多个建设项目的借款人,难以进行客观判断和全面掌握,存在资本金挪用的潜在风险,甚至部分项目存在资本金来源证明资料重复使用同一张凭证,或企业提供自筹资金投入与凭证记载金额明显不符的现象。
(四)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未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与单一的项目比较而言,多项目背景下单个具体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界定难度大。在贷款发放前,如何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是银行在贷款审查环节的工作重点,特别是当借款人同时建设多个项目时,由于存在企业财务数据复杂、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和用途多样、项目资金到位有先后等特点。如何审核资本金是否到位,是银行面临的一项挑战。目前,个别分、支行仍对项目资本金不足、项目资本金尚未到位、甚至对没有资本金的项目发放贷款,不符合“项目资本金应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与贷款配套使用”的规定。
此外,有的项目在投资总额计划变更的情况下,仍按照原评估投资总额测算资本金,导致与实际投资相比,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有的借款人在项目资本金到位后,再以对外投资或关联交易(如与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完成项目资本金的抽逃。
三、加强项目资本金管理的对策
(一)明确项目资本金来源
对来自股东借款、银行贷款、建筑公司垫款、通过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且明确属于债务性资金的,不得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对除股票以外的直接融资用作项目资本金且期限低于一定期限的,也不应将其视作项目资本金。
依照国家规定和监管精神,明确和细化可接受的资本金来源范畴。对以货币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要审核客户提供的公司章程、项目验资报告、逐凭证核对资金到位证明(如银行入账凭证)等资料;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应审核客户提供的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重点审核其所有权是否归客户所有;是否办理合法有效地产权转移手续;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属于项目建设需要;是否用于项目建设;占项目资本金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细化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受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限制。因此,对一些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特性和风险情况不设定资本金要求,也可以从风险防范的角度酌情设置一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于必须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应进一步明确各行业包含的具体范围,区别细化资本金比例规定。如对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行业,遵循国家最低资本金要求;在满足国家最低资本金比例的基础上,对市场竞争激烈、还贷来源不可靠、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非政府出资主导的建设项目,部分“两高一资”或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进一步提高资本金比例。对于国家有关规定不理解的,应积极向上级行或有关部门反映,请其予以明确解释,以便于准确把握。(三)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
可跳出银行领域的范畴,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如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本金到位真实性进行审核,以解决因专业性局限而带来的劣势。对于政府拨款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如果是专项资金,要注意审查资金指定的用途是否为贷款项目,对于非专项资金,要审查用于贷款项目是否存在障碍。对于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重点审查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高估。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能一次性到位的,要对项目出资人未来的出资能力进行审慎评估,防止倒逼银行垫资。
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拒绝发表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等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审核的依据。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应分析保留意见对企业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能否作为审核依据。必须指出的是,银行在运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结果时,应考虑其与银行专业视角的差异,以及涉及的潜在利益主体,坚持自主决策为主,专业结果借鉴为辅的原则,确保授信决策行为客观科学。
(四)加强贷款监测检查,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关键词:小水电;投资;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 TV742文献标识码:A
一、投资决策
小水电项目的投资决策是决定投资是否成功的关键,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败。投资决策是产生较好投资收益的保证,必需认真对待,并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价值最大化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总是追求投资的最大利润。一般讲利润与风险是共存的,虽说小水电相对来说是低风险项目,但风险因素是存在的,处理不当照样导致投资失败。投资者在考虑收益最大化的同时应重视风险因素,正确权衡受益增加与风险加大的得失,尽量减少风险因素,使投资价值达到最大化。
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原则。随着小水电资源的深度开发,加上小水电高科技技术的广泛使用,小水电投资决策的难度、复杂性都比过去大得多。仅靠少数人凭经验主观地进行决策或所谓“边投资,边论证”、“先投资,后论证”的做法都是不可取、不可行的。为避免小水电投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和损失,必修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方法。
系统性原则。小水电投资项目的建设经营过程中受制于许多因素,影响经济效益方面的主要有小水电资源条件、开发技术含量、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电量销售价格、市场竞争力等。这些因素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小水电投资决策应以系统的观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避免对至关重要的一些因素考虑不周,或片面强调某项次要因素。
时效性原则。小水电是资金密集型的投资项目,资金垫付是小水电投资的首要条件,同等数量的资金由于垫付时间的不同具有不同的价值。应优先投资资源指标优良、回收期短、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实践证明,在流域开发过程中,集中资金,滚动开发,会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
二、实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
小水电投资项目决策确定后,投资人出资组建项目法人公司是首要任务。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小水电是在工程建成投产后,才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先建项目,后设法人)。而实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则是要求先注册登记成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经营(先有法人,后有项目)。小水电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实行,首先有利于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约束机制;第二项目公司投资人的出资保证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第三项目公司作为投资项目的唯一主体避免了小水电建设与经营期间管理上的割裂现象。
项目公司的组建应考虑公司股本结构与资本结构的合理性。股本结构指投资人之间持有项目公司股份的比例,一般来说,采用相对控股方式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全体股东权益。资本结构指项目公司资本金(注册资本)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关系。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资本金由投资人全额出资,资本金比例太大,股东筹资压力大,同时不能充分利用金融贷款资金获取投资利益最大化;资本金比例太小,项目公司负债率高,财务风险大。国家有关规定水电项目资本金不低于20%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收益率低的项目适当提高资本金比例后,既可缩短偿还债务年限,又大大提高了资本金的流动性。
三、风险控制
小水电投资项目的风险是投资决策考虑的首要因素,为避免投资损失,必须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小水电投资项目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系统风险是无法控制的,主要有电量销售、电价水平、政策变化等;个别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主要有总投资成本、未来经营成本、投资机会、投资时机等。
系统风险虽无法控制,但可通过扩大小水电投资人的合作范围,发挥利用合作伙伴优势,分散和转移风险。个别风险中对投资收益率影响最大的是总投资成本。降低总投资成本的手段主要有设计优化,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工期控制,合同、资金管理等。目前广泛推广应用的“无人值班、少人值守”技术虽增加一定的设备投资,但可大幅降低未来经营成本。投资机会、投资时机的把握应在广泛收集市场信息资料基础上,进行财务评价指标分析后综合考虑。
四、投资项目后评价
小水电投资项目后评价可从影响评价、经济效益评价和过程评价三方面进行。影响评价,通过投资项目投产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来评价投资决策的正确性。经济效益评价,通过项目投产运营后的实际资料计算财务内部收益率等一系列财务收益指标,并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指标对比、分析,看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过程评价,深入分析造成项目后评价结论与预期效果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找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法。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 融资途径 项目投资
高速公路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融资任务艰巨。如何合理有效地进行融资和项目投资,本文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就公路上市公司融资体制、融资途径和项目投资谈点初浅的看法。
一、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途径
自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以来,湖南省公路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主体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府办交通,到社会办交通;从单纯依靠国家计划投资到财政投资、政策筹资和社会融资相结合,建立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滚动发展”的投融资机制。特别是1993年我省第一家公路股份制公司— —湖南长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现改名为现资股份有限公司),标志着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筹资机制完成了历史性转变。长永公司在国家没投入一分钱的情况下,自主完成了长沙至永安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并获得了滚动发展。下面具体谈谈湖南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途径和方式。
湖南公路建设采取“财政拨,银行贷,社会筹”的多元筹融资机制,上市公司融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种:
1、是稳定财政投入,向政府要资金
政府在高速公路融资活动中发挥着规范、引导、调控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实施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条件下,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属性要求政府在项目资本金方面予以支持。1996年,政府投资占69.7%,到2011年下降到37.5%。政府投资的不足,导致项目资金负债率过高,偿债能力不足,影响了项目的后续融资。当前要抓住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产业政策的机会,争取国家国债资金和其它预算内基建资金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支持。要进一步扩大公路建设基金来源,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燃油税、车购税、道路两侧土地增值税、广告增值税、广告拍卖收入按一定比例纳入基金管理。
2、是加强资本运营,向市场要资金
第一、进一步扩大股票融资。要充分利用“现资”这一壳资源,不断注入优资资产,使其资产规模扩大,业绩改善,提高其融资的能力,发挥其在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融资中的作用。现资自上市以来,通过股票上市、配股、发行企业债、银行贷款等方式已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融资65亿元。根据目前有关政策法规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公司还可以采取定向增发、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在不改变公司现有股权结构的前提下,通过间接融资方式,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左右时,可以融资55.6亿元,为湖南省交通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筹措资金。
第二、努力争取债券融资。在国家严格控制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情况下,利用有利时机加快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筹资成本较低,期限较长,资金来源更加稳定。同时,发行企业债券有利于加强社会对建设项目的监督,促进项目的经营管理。2006年9月30日,公司向社会成功发行了10年期10亿元企业债券,募集资金10亿元。
第三、不断探索其它有效的市场融资方式。如资产证券化和发行短期融资券。现资通过项目融资和BOT方式可将新收购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根据公司现金流较好的实际情况,公司可通过银行发行短期融资券,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筹集更多的资金。
3、扩大银企合作,向银行要资金
银行贷款是高速公路建设的传统融资方式,也是目前主要的资金来源。我国国内社会闲散资金充足,银行资金急需寻找出路。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利用国家的政策倾斜,在贷款规模、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上争取最大限度的现金净流入。
4、提高项目效益,向管理要资金
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高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收益,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要完善现有高速公路收费站点的管理,堵塞可能的漏洞,加速资金回笼。要利用现有技术成果,加快制度创新,试行智能收费管理模式,如自动车型识别系统、自动化无人收费系统等,以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二、项目投资的有效方式
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修建高速公路,二是收购高速公路,三是主业外投资项目
(一)投资高速公路项目
[关键词]:工程投资;超概算;原因;控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发展,国家对工程建设需求不断增长,工程建设项目超概算现象比较普遍,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设计单位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指标)、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的投资额,是该工程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银行拨款或贷款、施工图设计及其预算、竣工决算等,未经按规定的程序批准,都不能突破这一限额,以确保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着投资失控、造价超概算的现象,不仅给国家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直接影响了工程建设期,使工程建设因投资不够而中断,造成了“骑虎难下”的局面。因此分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原因,并在实际工作中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实现基本建设中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2工程造价超概算原因分析
2.1初步设计深度不够。初步设计过程中,工程量遗项漏项太多,导致项目开工后,必须对初步设计内容做出相应调整或变更,增加工程内容,修改初步设计方案,从而投资概算也随之提高。
2.2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敞口花钱,先花后算,损失浪费严重。一是有的项目管理人员是外行领导,对项目筹建、施工、设备安装及工艺流程不懂,甚至连基本建设程序都不明白,经常出现指挥失误,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这是由决策不当带来的投资损失;二是建设项目管理者对部下约束不严,不能很好地执行规章制度,法治变成人治,施工管理不严,订货不严,检查验收不严,不仅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且造成工程量高估冒算,直接提高工程投资;三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人员不能协调一致,而是各行其是,没有必要的施工措施方案或不执行施工方案,使得施工经常出现反复,既浪费投资,又延误工期;四是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尤其在设备材料订货上,既不按正常的进货渠道进货,又不按初步设计所要求的型号和预算价格订货,常常是实际到货价格高于概算价格,既成事实,不得不予以结算,工程造价控制责任制得不到落实;五是个别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不高,故意造成投资浪费,从中捞取好处,甚至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2.3投资体制的影响。建设单位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上没有主人翁责任感,没有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投资控制力度不够,使用资金时随意性很大,甚至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投资的现象,投资概算很容易被突破。
2.4物价及政策变化的影响。大中型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价格变化的因素不可避免。另外,政策性调整带来人工费、机械费及费用定额的上调属概算正常调整范围。
3.工程投资超概算的对策
3.1推广完善项目经理负责制,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要建立高效、高素质的项目管理班子
项目经理承担着保证投资不超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以下素质:¹综合素质高,既要懂设计、施工的基本知识,又要了解计划、采购、财务及成本管理;º能搞好团结,既具有感召力,易于被人接受,又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创造和谐的工作气氛;»善于协调和解决矛盾;¼项目经理必须赢得项目决策层的充分信赖。同时,配备若干名负责工程设计及技术、采购、施工及质量、预算和财务方面的副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在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由不同方面的副经理担负主要责任。
3.2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资本金的具体比例,将项目投资概算的调整与资本金紧密结合起来,将投资控制与企业效益、领导命运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责、权、利的统一,迫使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控制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3.3把投资控制力度的重点放在项目建设前期,加强初步设计的管理和审查
从超概算的教训来看,初步设计的深度能否达到指导项目建设的要求,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所在。初步设计深度要符合规定,工艺技术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投资概算要准确,尽量避免遗项漏项。另外,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确定的内容和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增加内容及投资。因此,加强投资前期控制的重点是加强初步设计的审查,委托第三方设计院或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完善审查的约束监督机制。
3.4加大招投标力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在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中,评标一环是整个招标投标中的关键环节。在强化招标投标领导工作,严把资格审查关的同时,更应重视综合评标,科学确定评标办法。在招标前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商定招标原则、评标办法,坚持实施“专家评标、定量评分、定性分析、评委推荐、集体决策”的评标和决标程序。在评标上,提倡合理的低报价中标,取费上鼓励竞争,如间接费、远地施工增加费、计划利润、施工用具使用费、特殊技术培训费等费用上引入竞争机制,包干使用,以减少成本。另外,在项目建设的不同环节,根据需要,引入招投标机制。如在物资采购上,通过招标选用质高价低、售后服务好的厂家。在招投标过程中,还要加强监督,规范行为。
3.5以合同为基础,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
合同制定的严密与否,直接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合同中的经济条款是竣工结算的依据。应成立由基建、法规、投资控制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合同审查委员会。尤其是合同中的经济条款要经过投资控制主管部门的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投资方有关投资控制的政策。
3.6加大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力度,培养高素质、道德品质好、敢于监管的工程建设监理队伍,让监理充分发挥监督、控制作用。
3.7完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投资控制约束机制。
要把投资控制责任与参加项目建设的各级干部的业绩考核联系起来,直接涉及到个人利益。在投资概算正确合理的前提下,凡有不合理超概算的现象,实行考核项目经理一票否决制,硬性约束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行为。
结语
由于我国工程投资项目建设超概算现象比较普遍,因此我们应该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造价资料,更新知识,掌握价格信息,积累资料,使编制的概算尽量准确,接近实际。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合同办事,努力克服工作中的不利因素,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不让工程造价超概算,确保工程投资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俨玲,尹贻林,工程造价导论【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2]李本甜. 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方法 [U]. 科技经济市场.2008(2)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标准渔港建设,规范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标准渔港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与《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渔港是指四至范围清晰,建设管理和主体明确,以防台避风功能为主,兼顾服务保障的公益性渔业港口。
标准渔港分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二类渔港(包括二级渔港、三级渔港)、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农业部立项的中心渔港纳入一类渔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列入《省标准渔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建立区标准渔港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标准渔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定期召开渔港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协调与处理渔港建设中有关问题。
第五条发改、海洋与渔业、财政、建设、国土、环保、海事、港务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凡列入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项目,要在立项审批、土地使用、城建规划、海域使用、环境评估、通航评估等方面,简化办事手续,予以优先保证,为标准渔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六条结合实际建立与落实渔港建设工作责任制,并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渔港建设开发管理实现企业化运作。由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全区各类渔港的开发建设和渔港建成后的使用、管理、维护工作;有标准渔港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成立沈家门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管理部,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地区渔港开发建设、管理和维护事宜。建设项目管理部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主要包括主任、副主任、财务、技术人员等。
具体职能明确:
总公司:
1.制订与实施标准渔港建设有关的工程招标、工程监督、合同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2.及时收集、整理渔港建设有关的各类信息、资料与渔港建设的进度等;按时准确汇总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3.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管与工程款的拨付;
4.搞好项目前期工作与竣工验收工作;
5.负责筹集项目资金;
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管理部:
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建设项目管理部。
1.负责政策性处理及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2.负责招投标外的建设项目价格的协商,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
3.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
4.协助搞好项目前期工作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按照省政府关于标准渔港建设资金投入实行“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一级渔港)建设,省级以上将补助70%,市级补助250万,区级配套补助10%,其余乡镇(街道)配套;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省级以上补助60%,市级补助80万,区级配套10-15%,其余乡镇(街道)配套;等级以下的自然避风岙口渔港建设,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投资补助40%,市级补助20万,区级将酌情补助。未被列入补助的建设项目内容,由项目承建乡镇(街道)负责。
第九条渔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依据《区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规范渔港建设工程管理,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监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建设廉政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把安全生产关,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建设,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中标单位在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及挂靠,若发现工程转包、分包或挂靠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按照《省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加强渔港的经营和管理。对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列入省标准渔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标准渔港建设项目包括:沈家门中心渔港一期、二期项目,虾峙渔港、台门渔港、桃花渔港、东极渔港、月岙渔港、蚂蚁渔港、塘头渔港,以及省后备建设渔港:樟州渔港、白沙渔港、螺门渔港、登步渔港、乌沙门渔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