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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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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方法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绩效工资 重要性

0 引言

企业实施绩效工资,既能够提升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增强员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好地优化和使用企业人力资源,真正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公正[1]。然而,一直以来,由于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对其影响,使我国大多数企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未体现全面、客观、公平、多劳多得的原则,极大地挫伤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成为困扰企业管理者的难点问题。2011年9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这时绩效工资对员工的激励在一定的条件下很难达到管理的要求,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员工多做工作,税后收入有可能比不多做工作要少,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绩效工资就很难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应该考虑纳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

1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重要性

1.1 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更加合理、科学

税收筹划是企业进行管理与决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依据[2]。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设计绩效工资时需要考虑到税收筹划这个重要的依据,以岗位责任、绩效为基础的考核与激励制度,结合税收筹划,使其形成保障公平、公正、效率兼顾的长效机制,实行以劳动质量与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综合绩效考核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保障员工的税后收入,做到以人为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绩效考核体系更加合理、科学。

1.2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是否留住人才?有很多因素,但其中最为根本的因素还是薪酬。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的负面影响因素,才能够保障员工的利益,提高员工的满意度,才能让企业绩效工资考核体系更加实用、合理和科学,从而增强企业的活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从被动工作转为主动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员工的工作效益和企业的整体效益。

1.3 企业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筹划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对于企业来说,要想使企业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率就必须要建设一支具有高强的执行力、高度的团队协作能力以及创造力的员工队伍,而这只队伍的建立,就必须注重用人机制,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3]。绩效管理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部分,在绩效工资设计时考虑税收对员工的负面影响,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并且在不断的完善中推动企业的管理向高水平、高效率方向发展。

1.4 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税收筹划概念从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至今,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进而积极的进行税收筹划,因此,税收筹划是企业的纳税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而税收筹划要合法就要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帐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

2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

企业绩效工资的设计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基本的是岗位绩效工资。下面就以税收筹划在岗位绩效工资的设计中的应用为主,讨论其具体做法:

2.1 对企业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

设计者要对企业的所有岗位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岗位的工作特点、性质;了解岗位工作量、岗位工作结构和岗位工作强度;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岗位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的特点、规律以及绩效奖金与企业利润的关系等,为税收筹划收集信息。

2.2 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

企业和绩效工资设计者要做好前期的宣传工作,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多种层面向员工传递绩效工资设计的意义和作用,减少推广过程中的阻力。因为税收筹划的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用过程中,有可能会导致员工工资在某一月份或某一时期的收入减少的情况出现,但员工的整体收入会增加,如果事前没有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就会使员工出现抵触情绪,甚至导致激烈的对抗行为,对绩效工资的改革产生不利的影响。

2.3 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

为了使设计出的绩效工资方案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绩效工资的设计必须要在熟悉和掌握相关税法的基础上来进行工作,因此,绩效工资的设计者需要熟悉税法与税制相关的基本原理;掌握现行各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和税收优惠等相关规定;掌握个人取得各种收入涉及的税种、应纳税额计算及相关纳税事项的有关规定;协助企业或个人准确无误地填列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收政策变动对企业等相关纳税人的潜在影响并能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提出税收筹划建议等。

2.4 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月度基本工资,二是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又可能分为季度、半年和年终奖金,而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是企业的成本费用,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准予税前扣除,所以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但对企业的员工来说,根据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怎样发放员工的月度工资和绩效奖金?采取什么方式来发放?员工最终的税后收入都不一样,有时候奖金多出1元就有可能导致税后收入减少几千元,所以,要做好月度工资与绩效奖金的分割。

2.5 进行定量分析,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采用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使员工税收负担最轻,税后收入最大,但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和计算,根据定量分析和计算的结果,选择使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的薪酬方案。

3 税收筹划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的应注意的问题

3.1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

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历程来看(如右图):

我国已经是自2005年到2011年五年内第三次对个税起征点进行提高调整,由此我们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不断增长,个税起征点和改革在未来也会进行调整和改变,因此,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前瞻性,使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适应未来税法的变化。

3.2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合法性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合法性,其要求不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个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该原则。不能违反现行的税收制度,不能违背立法意图,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3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其整体协调性

在企业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应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相协调,如果有冲突,应做适当调整。同时,在绩效工资设计中应用税收筹划时,也应考虑整体效应和绩效工资的时间周期协调性,对具有相同特点、相同性质的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和筹划,分析其收入的周期性和波动周期,着眼于长期性,协调每月的工资和绩效奖金,使员工的税后收入最大化。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个税起征点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这样在每一级的交界,收入哪怕增加1元,税后收入差异也会很大的,如果企业在构建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工资设计时,不为员工的税后收入考虑,若出现以上的情况,绩效工资的激励效果就会消失殆尽,员工满意度降低,背离人力资源管理的宗旨,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蒙贞.税收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J].才智,2012(34).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字:企业;税收筹划;原则;途径

一、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认识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和政策导向,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技术,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管理行为。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企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原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依法避税、偷税、漏税、骗税、抗税等行为的基本标志。纳税筹划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行为要求上,不仅要以国家的税收法律为依据,符合税收法律规定,还必须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顺应税法的立法意图。纳税人采用的税收筹划手段必须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不触犯国家有关的税收法规,即使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为,也要尽可能的符合税收法规的导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各种纳税方案进行合理的选择,而不能与税收法律的规定相抵触,逃避税收负担。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虽然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然而,纳税人可以合理的安排经营、财务活动,来减轻税收负担。

(二)事前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事前性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人根据既定的税收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其经营业务方案进行设计与选择的活动。企业应该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就要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选择机会,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如果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纳税人再去通过财务活动安排来降低其税收负担,其行为只能是违反税法的偷税行为,而不能认定为税收筹划。例如:企业可以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向税务机关申请改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通过折旧额的改变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但是,如果企业是在年度终了时,为了调节利润而自作主张的改变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那么这就疏于偷税的行为。

(三)综合性原则

从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目标并不是追求所缴税款的最小化。如果纳税人要追求税款最小化,那么对企业所得税的最好筹划就是利润为零,因此,此时就不用缴纳税款,税负达到最低。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是不会这样做的,毕竟税收只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一项支出而已,没有必要为了使这项费用最小化,而无视企业真正的目标,即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融资活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必为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服务。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和税收因素,使企业未来的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最好,企业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四)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受和运用。但一味追求税收筹划,为筹划而筹划,不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是其根本目标。要想实现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必须降低税收筹划成本。但是,企业税收筹划要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税收负担的减少不一定等于企业净收益的增加,有时候一味的追求税收负担的减少,反而会导致企业总利润的减少。有些税收筹划方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却没有达到企业理想的预期效果,这就与税收筹划方案中忽略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很大关系。因此,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法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并且,由于税法对部分可扣除项目的扣除比例有限制,企业如果能够控制各项费用和支出的规模,使其保持在税法规定的可扣除范围之内,也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

(一)利用坏帐准备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提取坏账准备,新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债务法计提或冲回计提的坏账准备。坏账准备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4号),也是目前税法中明确的唯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迟延纳税的作用,从而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使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会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利润数额的确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期末存货如果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期末存货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期初存货计价过低,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增加;期初存货如果计价过高,当期的利润可能因此而相应减少。

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使利润减少,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在市场价格上下波动时,企业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避免企业利润的波动,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三)利用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等,国家对其选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只能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但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允许某些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利润以及应纳税额,因此相关的纳税筹划就在于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尽可能最大限度节税,使节税方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利用费用列支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法律与政策的结合,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性作用。所以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具有操作性强、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特点。现行税制的优惠形势多种多样,可以体现在基本税收法规中,也可以体现在阶段性的税收政策文件中。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结束语

总之,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提高经济效益。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和将筹划付诸实施的过程中,又会发生种种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先对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筹划方案才能付诸实施,否则会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于新颖 《税收筹划的原则分析》商业会计:上半月-2008年17期;

[2]薛芳《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及其应用》企业经济-2008年1期;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方法范文第3篇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节税”。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企业要走出国门,进行跨国投资,在哪个国家办企业,就应了解哪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决定是办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这个国家税率较低,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如果税率较高,则可以考虑办分公司,这就是税收方案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一项税收筹划活动。在西方的大公司里,一般都设有税收筹划的专门机构,它的税收筹划人员每年可以给公司节约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目前,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专门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在我国,税收筹划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但同时也蕴藏着重要的商机。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二十年里,税收筹划将逐渐成为中国的一项“朝阳产业”。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从税收筹划的产生及其定义来看,税收筹划有以下五个主要特征:

第一,合法性。税收筹划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选择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不仅是合法的,在很多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也是国家税收政策所希望的行为。我们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而不能通过违法活动来减轻税负。

第二,选择性。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如针对某项经济行为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者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通常,税收筹划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例如,企业对于存货的计价,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零售价法等,企业应对物价因素、税法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权衡,以确定最佳纳税效果。

第三,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利用税收优惠规定等,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从税收法律主义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应该纳多少税似乎也应当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法律所规定的仅仅是税收要素,即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法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法律无法规定纳税人的税基的具体数额,这样就给纳税人通过适当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由于纳税人所筹划的仅仅是应税事实行为,并没有涉及法律规定的税收要素,因此,税收筹划与税收法律主义是不矛盾的。

第四,目的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增加资本总体收益。具体可分为两层:一是要选择低税负,低税负就意味着低成本,高资本回收率;二是推迟纳税时间,取得迟延纳税的收益。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仅仅考虑某一个税种,而要从企业的总体税负考虑,否则就可能出现在某一个税种上减轻了负担,而在另外一个税种上增加了负担,总体上没有获得任何税收利益,甚至还加重了企业税收负担的情况。因此,从整体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机率性。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从地域范围来划分,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和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筹划是针对本国税法进行的,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税种的差别、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费用的列支等。国际税收筹划则要考虑不同国家、国际组织的税法规定,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等。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就要熟悉美国的税法规定,如美国的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如果我们不了解,就无法据此进行税收筹划活动。在实务中,我们还应关心一些法律前沿和技术前沿问题,以更好地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收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条件和环境下都可以进行的。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税收筹划,就是因为尚不具备税收筹划的条件。然而,随着税收法治的逐步完善以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断增强,我国已初步具备了税收筹划的条件。

(一)税收法治的完善

税收法治是实现了税收法律主义以及依法治税的一种状态。税收法治完善的基本前提是税收立法的完善。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则一方面无法确定自己所进行的筹划是否属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纳税人往往通过钻法律的漏洞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而没有必要耗费人力、物力进行税收筹划。

(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因为税收筹划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税负从轻权的体现。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具备法定税收要素的人所作的强制征收,税收不是捐款,纳税人没有缴纳多于法律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必要。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税负最轻的行为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由法治国中“法不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对纳税人权利都不承认或者不予重视,那么作为纳税人权利之一的税收筹划权当然也得不到保障。世界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是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而纳税人权利保护比较完备的国家也都是税收筹划比较发达的国家。

我国的税收筹划之所以姗姗来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整个社会的鼓励与支持。应当看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水平在不断提高,因此,税收筹划也必将在纳税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经济价值巨大、技术层次较高的业务。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政府与企业均能从中受益。对企业而言,有可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对政府来讲,则有助于体现税收法律及政策的导向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1.账证完整原则。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如果企业账簿凭证不完整,甚至故意隐藏或销毁账簿凭证,就有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因此,保证账证完整,是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

2.综合衡量原则。企业税收筹划要从整体税负来考虑:应同时衡量“节税”与“增收”的综合效果。税收筹划的本意在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把税收成本作为一项重要的成本予以考虑,而不是一味强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考虑因此有可能导致的企业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如果某项方案降低了税收负担,但增加了其他的成本,比如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或基本建设成本等,则这种方案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案。

3.所得归属原则。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税法对于不同时间实现的所得、不同来源的所得、不同性质的所得所征收的税收往往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业能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进行所得的安排,就有可能实现降低所得税负担的目标。

4.充分计列原则。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充分列扣一般有四种途径:一是适当缩短以后年度必须分摊的费用的期限,如可对某些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缩短无形资本摊销期限;二是以公允的会计方法增加损失或费用,如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可对原材料的成本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三是改变支出方式以增加列支损失和费用;四是增加或避免漏列可列支扣除项目。充分计列原则所减轻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对净所得征税,充分计列了各种费用、损失和扣除项目就相应降低了应税所得和企业所得税,也就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谓的“充分”是指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而并不是说企业可以任意地“充分”,否则就可能演变为违法避税或者偷税。

5.利用优惠原则。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所达到的节税效果很好,而且风险很小,甚至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因此,其合法性没有问题。比如,现在开发中西部地区有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把一部分产业转移到中西部地区,以利用税收优惠,获得税收收益。

6.优化投资结构原则。企业投资资金来源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部分。税法对负债的利息支出采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的办法,而对股息支出则采用税后利润中扣除的办法。因此,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收益。

7.选择机构设置原则。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如母子公司分别是纳税主体,分公司要缴纳20%预提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企业拟在某地投资,是设立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需要慎重考虑。

8.选择经营方式原则。经营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可灵活选择批发、零售、代销、自营、租赁等不同的经营方式,以降低税负。

以上基本原则需要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综合运用,而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或某几个原则,而忽略了其他原则,否则就可能顾此失彼,最终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另外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基本原则都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内,或者说合法原则是最初的原则也是最后的原则。

四、税收筹划与偷、避税的关系

(一)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偷税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偷税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其中任何一个方案都是法律允许的,起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进行比较,按税负最轻择优选择,不仅符合纳税人的利益,也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是税法所鼓励与保障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则复杂一些。我们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五、税收筹划不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其涉及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筹划者如有不慎,就会使筹划活动由合法走向非法,从而演变为偷税、漏税、欠税及骗税行为,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非法税收筹划行为的性质及后果,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合理避税 合法违法

税收筹划是指企业在遵守税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者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巧妙地安排税收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务筹划具有必然性、复杂性和广泛性。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良好的税收筹划,不能有效地安排税务事项,就谈不上有效的财务管理,也无法达到理想的企业财务目标。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企业来说,如何在税法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或最适宜,也就成为企业税收筹划的重心所在。

(一)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纳税人都希望减轻税负,税收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

(二)税收筹划有利于使企业在获得较大利益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逃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带来的经营风险。税收筹划不但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还可以防止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缴更多的税款和罚款,从而使企业在获得较大利益的同时降低经营风险。

(三)有助于优化企业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企业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二、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应用

(1)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对一个企业来讲,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首先具备的条件。企业的筹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但无论是哪种筹资方式,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现代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企业的筹资渠道也是多种多样,如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利用留存收益、向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由于我国税法对不同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成本的列支方式不同,这便为企业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我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两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形成了重复征税的现象。企业通过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改变资本来源结构,提高债务在总资本中的比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收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负债筹资虽然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

(2)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第一,通过投资产业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第二,通过投资地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企业在投资经营中,除了要考虑投资地区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也应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要选择整体税负较低的地区或税区投资,在我国国内一般可以考虑以下重点区域: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七大地区。

(3)企业组建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建的过程中既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各有利弊。子公司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但设立子公司手续繁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子公司必须独立开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在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但设立分公司手续简单,有关财物资料也不必公开,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公司管理控制。

税收是企业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与会计水平,有利于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提高企业竞争力,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对企业的影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税收筹划,合理的降低税收负担,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建设,税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有随意性,弹性大,经常变动,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就会产生偏差,对同一项纳税事宜,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法规有时又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

另外,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四、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合理选择税收筹划的途径

税收筹划技术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法的框架下,为降低税负而采用的某些手段和技巧。主要是从缩小税基、降低税率两方面筹划,常见的技术有:

1、价格转让法。价格转让法亦称转让价格法、转让定价法。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这是避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

2、成本(费用)调整法。成本(费用)调整法,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

3、融资(筹资)法。融资法,即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使税负最轻的方法。

4、租赁法。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5、低税区避税法。低税区避税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另外,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高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J].现代商业,2008,(10).

税收筹划最基本的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纳税遵从;税收筹划;纳税人权利;互动关系

    纳税遵从,又称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我国政府在《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正式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含有及时申报、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①。由于其体现了现代公共财政体制下税制优化目标,涵盖了现代社会公民自我意识与国家意识提升的基本思想,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也成为衡量现代税收管理绩效的一个关键标准。研究与促进纳税遵从,成为构建二十一世纪公共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个经济社会纳税遵从度的高低,是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理想的纳税遵从度的实现,不仅要求有一套公平合理、明确易行、奖罚分明的税制,而且要求纳税人真正意义上认识自己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含义,税务人员也明确认识到自己的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由此出发,影响税收遵从的一系列因素:税制设计、税务宣传、公民意识形态、社会税收环境等包含了良好税制构建的一些基本理念,即现实有限性与理想的延伸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平等性;公民税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所有这些理念都外化为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我们的税制设计也理应充分参照并吸收这些理念,在税制设计应该怎样与可能怎样中寻求最佳平衡点,而不仅仅是把税收作为既定物,由它应起的作用来规范现实要求;在强调公民纳税意识提升的同时,反思税务部门理应提供的服务;宣讲税收法律威性的同时,关注纳税主体的经济意识;强化税法意识的同时,考虑公民的税收道德意识。

    一、促进纳税遵从的纳税人权利强化

    我们在对纳税不遵从行为,即纳税人不申报、不如实申报以及不按时缴纳等不遵守税法的行为(在现实中常表现为偷、逃、漏、骗税行为)进行分析时,通常把原因归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历史上隐性赋税惯性作用等。事实上,纳税行为的发生,是纳税人把自己财富的一部分真实地转移给国家的过程,其直观感受,无论怎样都是一种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简单靠宣传手段来提高纳税遵从显然过于薄弱。税制设计应该考虑纳税人有自己的利益选择,用纳税人的思想来体会纳税人的感受。

    怎样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感受到自己是处于利益最大化状况呢?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除了财富最大化外,还有非财富最大化,如权利的实现与社会的认同等②。对于财富最大化目标,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真实的财富转移过程,其发生必定表现为可精确计量的利益损失。但是,纳税人也是理性的,他会考虑目标的长期性,现时的收入减少可以在逐步优化的社会环境如市场卫生、道路交通状况等改善中得到回报。然而,宏观环境所提供的条件优化毕竟没有明显的利益边界,在同一性中不易被察觉。而现实税收宣传则倚重与强调税收的强制性与公民的纳税义务,无形中造成了公民对税收对税务机关心理上的抗拒,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不遵从行为起到了刺激作用。缓释纳税人纳税不遵从行为,一个有效的办法是让纳税人意识到纳税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让公民客观上对侵犯自身财产权的征税事项必须有发言权,这也是他们自觉纳税的基本心理支持③。但是,现实情况是,据有关调查,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是相当淡薄的。纳税人无法真切感受到纳税人的权利,又怎能从根本上促进纳税遵从?承认并保护纳税人应有的各项权利的完整性、具体性、权威性,改变纳税人的消极被动地位,是正确解决税收征纳关系的关键。今后税收工作的开展,显然必须注意纳税人权利的实现。

    具体来说,税收工作应明确宣告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即只依法纳税的权利、公正对待的权利、了解与获取纳税信息资料的权利、税收减免优惠的权利。其中,只依法纳税的权利的含义为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法规定外的额外纳税要求和对超征误征的税款具有还付请求权,这一权利贯彻纳税的全过程,包括了事前、事中、事后公民权利保障的三个阶段。公正对待的权利,除了横向公平(同等条件的纳税人缴纳同等的税收)和纵向公平(条件不同的纳税人不同等课税)之外,还包括对待纳税人的程序过程等服务上的公正。了解与获取纳税信息资料的权利要求税务人员有义务向纳税人解释相关纳税程序以及税款的运用事宜等,使纳税人明白自己所享受的环境卫生、体育场所、社会保险、初等教育和道路交通等多项福利服务都是由税款支持的,公民是在为自己纳税。

    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信用互动关系的形成

    了解纳税人具有的权利是纳税遵从的基本心理支持。纳税人要真切感受到付出财富的价值回报,还有赖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用互动关系的形成。就信用而言,包含政府,在这里具体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用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用两个方面。为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度,最基本的是树立起纳税人对政府的信心。政府在为全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中,其所作所为必须让纳税人感到政府机关是在慎重地使用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而不是令人感到所缴纳的税款是打了水漂。这就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以廉洁为本,诚信课税、依法用钱,慎重论证税款支持的项目,引入成本—效益核算方法,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要在诚信课税的基础上,增强纳税透明度。

    首先,税务部门的管理机构设置、业务流程设定、纳税服务必须精简明确,通过税务承诺服务降低成本。就税款征纳而言,税务应和银行、邮局实现联网,纳税人通过银行或邮局向税务部门纳税,一方面,抑制税务人员利用既开税单又经手现金的机会挪用税款行为;另一方面,也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纳成本。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为纳税人开展“纳税提醒”业务。社会成员纳税意识的强弱固然决定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方法、手段与绩效。然而,税务部门的服务态度、开展的业务内容、征管的方法也反过来影响纳税遵从。纳税提醒业务的开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征管成本,但是对纳税人来说,其成本与逾期纳税惩罚相比是极低的。对于那些业务繁忙、财务管理等欠缺规范的纳税人来说,纳税提醒业务的开展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提醒意味着个人收入损失的降低。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产生的这部分费用可以由纳税人负担。当然,也由此引发出这样一个问题:对逾期纳税的纳税人来说,负担此费用是公平合理的,而对那些及时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无疑是成本的增加。这一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纳税人之间的自由选择来实现。税务机关应明确告知纳税人此项业务服务的有偿性。有需求的纳税人自然愿意承担此成本,而对于及时纳税的规范纳税人来说无需享受此服务也无需为此引发额外成本负担。 第三,在社会生活中把税收形象化、具体化、长期化。我国的税制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把纳税行为和纳税人身份遮蔽了。就增值税而言,其在零售环节被确定为征收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从消费者角度看至少表面上与个人无关。但是事实上,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消费者是增值税负担者,消费者的每一次购物都包含了纳税。但是在价、税合并标识的方式下,公民比较难意识到自己与增值税的关联。而在国外,例如日本,采用的是价、税分开标识的方式,其购物单据上都明确标出扣缴的税金金额。这实际上是对税收征纳过程的公开化,也是税收概念的具体化、经常化、形象化。在这样的税收环境下,公民的纳税意识逐步增强,促进纳税遵从也较容易。我国的现实情况表明,要在短期内全面实施价、税分开标识是不可能的。但是,作为一种借鉴方法,要普遍促使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则必须把税收经常化、具体化、形象化。针对个别税种,选取财务制度完善的纳税人,对部分生活日用品定期进行价、税分开标识的宣传活动。也可以把税收的相关内容印制成宣传单,在车站、码头、旅馆、邮局、饭店、商场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点发放,宣传的内容应与百姓生活贴近,并将这样的宣传长期化。当然,在宣传过程中,应该注意形式的多样化,尤其注意广泛运用非正式化的宣传方式,如文学作品、电视剧等。这些非正式化的宣传内容往往比正式的宣传更为持久生动,也更易深入民心。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少年》一书中谈到:我向社会缴纳捐税,是为了让我不被人盗窃、不挨打、不被人杀害、没有人敢对我提要求。所以,应避免“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光荣”等空泛的宣传。

    第四,建立税收信誉体系。良好的信誉在经济文化一体化的21世纪日益显示出其内在的资源价值。受到尊重是纳税人的正常需求,也是社会的道德意识的体现。尊重,又意味着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的认同。相对于尊重而言则是轻视与否认,它意味着社会群体对个体行为方式的排斥与否认。作为正常的人,每一个纳税个体都不希望自我被群体所否认。从这一意义上讲,税收的设计诸方面应充分考虑人们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规范。基于此方面的分析,税收可以和个人信誉紧密联系,把税收和个人就业、升职、执照、出国、消费、继续深造等联系在一起,通过信誉的波及效应,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抑制其逃、骗税等行为的发生。不得不提的是,纳税作为公民一项基本义务,依法纳税是正常的行为要求,对规范纳税的纳税人树立模范形象与表彰过程,事实上包含了弱化税收刚性与义务的影响,容易造成税收柔性与可扭曲性的负面效应,在税收行为选择中要慎重使用。

    第五,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工作评价标准的度量体系。税收是公共的,必然具有服务性与法制性特征,服务性是现代公共税收的灵魂和宗旨④。这就要求其业务流程的设定、机构设置、信息化管理建设、绩效考核等各方面都体现出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一流服务,以优质的服务防止问题的发生。服务行为的最终结果要回归到绩效考评上。建立一套用纳税人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成效标准的度量体系,无疑是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度的现实选择。当然,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的信用互动关系包含了对纳税不遵从的遏制。税收实践表明,对纳税不遵从行为的“深查严处”程度越高,公民的纳税不遵从行为发生的机率越低。在我国的纳税环境还未达到成熟的情况下,“深查严处”仍然有必要。在继承传统的稽查方法基础上,也应借鉴统一纳税识别码制度、财产实名申报制度和第三方信息报告等制度对税务稽查的作用。

    三、规范发展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筹划安排,选择有利于节税的生产经营方案⑤。相对于上文所述的税务稽查和税法宣传而言,税收筹划直接表现为纳税人在现实税制下的财富损失的减少,是一种可测量的节税活动。因此,也促使纳税人发自内在力量自觉、主动地学习税法、钻研税法并履行纳税义务。税收筹划过程,事实上也是税法的普及与运用过程。因此,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是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是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途径。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税收筹划还处于初始阶段,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多,对它的作用也不是十分清楚。宣传税收筹划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为此,有必要让公民明确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一种无风险的减轻税负的途径,是一种合法合理的巧妙纳税行为,是直接关系到个人及企业利益的一项工作。因此,在宣传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筹划案例。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及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分析,着重宣传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筹划工作:(1)企业组建、筹融资、投资中的税收筹划。(2)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的税收筹划。(3)会计处理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纳税人出于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需要就要最大限度地学习研究税法,其了解程度越深,公民纳税意识越强,纳税遵从度越高。另外,通过税收筹划促进纳税遵从必须规范发展税收业务。我国现有的税收筹划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很多机构事实上与税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公正、公平、合理的目标取向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规范发展税收筹划业务,显然应该将税务机构真正从税务部门剥离出去,成为自我发展的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

    参考文献:

    [1]李林木. 促进纳税遵从[j].  福建税务,2003,( 10).

    [2]申亮, 张灵芝. 公民纳税意识培养的经济学思考[j]. 经济问题探索, 2002, (10).

    [3]湛中乐, 朱秀梅. 公民纳税意识新论[j]. 现代法学, 200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