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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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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和税收的关系

财政和税收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成本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 引 言

目前,我财政税收成本由两个部分构成,税收部门日常的办公产生的成本占财务税收成本很大的比例。紧随其后的是纳税人在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税款时所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这部分的纳税成本是无法避免的。当前,保障国家正常税收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重点。根据我国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时代的发展,要逐步改善当前金融税务机关管理的模式,改变税收机构传统的功能和适用性。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经常出现财政赤字的现象,财政和税收成本相对较高,在这方面,必须注意对金融和税收的成本控制,在保障国家税收质量和效率的同时,坚持以降低税收收缴成本为出发点,才能有效的节约我国在财政上的经济成本。

1 财政税收实施的基本原则

财政和税收的效率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加的成本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时也引起了很多小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和税收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

1.1 税收经济效率的原则

经济效率是国家实施税收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以经济效率为中心,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分类别的实施税收政策,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合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逐步调整各地区、各行业资源分布不均匀的状况,同时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的效率,用最简单的税收系统来完成操作。

1.2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的根本目的是国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再分配,在国家实施税收政策时要坚持税收公平的原则,有效进行资源的优化分配,设置不同的税收政策,同时避免因为税收产生的不均衡现象。在税收过程中会出现有些部门参与转移资金,这就是所谓的财政部门资金用于执行当地建筑的基金,税收制度和工作上的不公平现象给公务人员留下了滋生腐败的土壤。在我国,财政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支柱,是影响着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元素。在保障税收公平的前提下才能保证中国经济发展的和谐。

2 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

2.1 税务系统人员的因素

我国税务系统人员不匹配是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影响因素之一。一方面,税务人员整体素质较低。税务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税务人员具备法律、税收、会计等专业知识,还需要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提高相应的业务能力的水平,由于历史、教育水平及选拔手段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税务系统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上不能满足业务能力的需要。另一方面,税收人员组织机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机关管理人员过多,基层一线税收人员较少,畸形的人员结构不利于税收系统整体的改革和发展。

2.2 相关部门的成本意识较为淡薄

财政税收部门缺乏成本控制意识,是我国财政成本居高不下的首要原因。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由于国家行政部门的特点,在工作中产生的成本与个人的收入与利益毫无关系,导致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盲目自信,不注重成本控制,更不用说建立高度集中的成本控制意识了。甚至有些部门会参与转移资金,导致当地施工延误,这样的工作方式给公务人员留下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2.3 成本意识淡薄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机构往往追求要完成税收任务的目标,只关注税收征收额度有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对成本的计算和控制等方面十分欠缺。

2.4 税收环境因素

税收环境因素是影响税收水平的关键因素之一。第一,纳税人税收意识淡薄,一线税务征收人员的工作难度较大,同时税务稽查人员的监管工作量大,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第二,税收的法制化程度较低,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税收制度不明确,常造成税收环境的恶化及偷税漏税和法外纳税等情况的出现,双方的分歧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升,从而增加税收成本;第三,社会各界的配合程度同样影响着税收成本,税收工作涉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配合势必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

3 降低我国财政税收成本的措施

3.1 增强全员的税收成本意识

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因此,必须要加强员工思想意识的培养,建立成本概念;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与银行、海关、公安部门的配合。用典型的反面案例提醒自己,改善工作状态,通过社会完善我国当前的财政税收服务体系,提出合理的成本分析、预算、部门预算执行和税收。在整个财政税收系统中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税收工作的整体效率。

研究表明,对知识的了解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和对规范要求的遵从程度。对于税法和税收相关知识的了解是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知识和纳税意识,有关部门要进行各种税收宣传,组织相关的宣传活动,还应该定期开展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因此,加大税收及税法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能够从根本上增强人们的税收意识,进而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3.2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

更宽松的税基、简单的税收种类、完善税率结构,是减少税收成本的主要方向。然而,目前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因此,合理的税制结构、简洁而明确的税收制度不仅可以明确纳税人的义务,还可以减少时间的成本,纳税人在缴纳税收和其他各种费用时,可以更加方便快捷。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起到增加税收的效果,税收政策标准化过程能够提高税收的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成本,降低税收成本。因此,政府部门要不断地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政策。

3.3 优化税务机构,减员增效

各级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减员增效的办法,并结合当地税收征管机构的特点及服务范围的大小,适当调整机构的规模和人员数量,从而减少税收成本。税务部门简化税收机构,调整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程序,将税务办事机构进行整合、合并,达到让纳税人在一个地方就可以完成缴纳税款的全部流程的结果,从而降低我国财政税收的成本,同时还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4 结 语

财政和税收效率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加的税收成本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和健康发展。我国目前的税收成本高是由许多因素引起的。因此,为了解决税收成本高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通过各种合作来解决这个问题,进而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基础保障。在我国,财政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社会和经济建设的支柱,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元素。因此,要不断进行成本、财政和税收工作的调整,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宋凤轩,于艳芳.财政与税收[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财政和税收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创新;策略

我国的财政与税收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不仅可以调动财政和税收部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财政与税收的管理水平,还可以真正发挥财政税收的作用。但目前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太合理,人们的监督监管也不到位,造成财政税收的发展不太顺利。所以,我们需要对财政与税收体制进行创新,使财政与税收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我国财政与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虽然现在的财政税收在法制化下进行,但是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对财政与税收人员不能进行很好地约束,加上有些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所以在财政税收管理中往往缺乏责任心或责任心不强,经常发生违法违纪的事情,使财政与税收管理整体效率不高,不利于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监管体系不健全,民主管理不完善。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监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严重削弱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力量,另一方面极大降低了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而有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财政管理方面的各项政策,不但政务没有公开,而且民主管理也没有实现。有些地方虽然相应了中央的号召,积极成立了民主监督小组,并且分出一部分人专门负责民主管理,但由于这些人员不具备民主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所以在工作起来比较吃力,自然不能很好地履行民主管理的责任。

3.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权、利没有得到实际的统一。目前,财政管理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如在财政管理体制中,有些地方虽然实行了税收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只是将财政税收的收入与支出资金进行简单的划分,使责、权、利没有得到实际的统一,严重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另外,财政税收管理要求具有稳定的管理人员队伍,但在我国,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有些甚至是短期的兼职,他们不可能具备完整的知识体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这也是造成财政税收体制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我国财政与税收中体制创新的策略

1.对税制和财政进行改革。我国税制改革在坚持依法治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税负工作进行合理的调整,完善税制结构,进而实现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整,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有力保障。具体来说,我国的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一是对税负进行合理调整。主要通过加强政府对财政的预算管理、加大税收的征管力度、对财政收入结构进行调整、不断完善税制,对税制进行改革等实现。二是对税收制度结构进行优化。对于一些重复设置的税种,提高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不利于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政府应该将其合并。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税收,要积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征收的必要性和征收效果,给予适当地调整。三是对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主要包括:完善税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实现税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税收的各项宣传工作,提高服务税收工作的服务水平;严加惩治各种形式的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端正税务人员的工作态度,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对税收工作进行体制创新的同时,也要及时开展财政改革。财政改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财政结构进行调整。财政结构的调整要遵循社会的市场化、引导性和公共性等原则,明确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财政支出方向更多地面教育、卫生、科技、保障等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几个方面,同时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出,保障对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财政支出。二是改革财政预算体制。政府要对财政预算体制进行大力改革,对新型复式国家预算体系,以及预算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提高预算覆盖的具体范围。国家预算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障预算、资本预算、经常性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在具体的预算中,所有涉及财政收支的项目应尽量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之内。同时,政府要保证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加大政府对地方资金的转移和支付力度,才能实现财政资金支付和分配方法的不断改进,才能将确立高效、优质的资金转移和支付管理体系,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完善,进而提高工作效率。

另外,目前,我国财政与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和稳定,对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创新、完善依然是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可以说,财政税收能不能顺利进行并达到既定目标,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来实现。而一直以来,财政税收都存在着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对财政税收管理重视不够,管理秩序混乱。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立适应经济发展和时代变化的财政税收管理新机制。

2.确定财政税收管理范围。财政与税收政策同时也是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所以,在对财政税收进行体制创新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服务、高效、优化等原则进行合理、科学规定,进而确定财政税收管理范围,明确财政税收管理项目,保证在财政税收管理中,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都能够按照管理范围和管理项目严格执行,实现责任、权力、利益的有机统一。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财政税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逐步将财政税收纳入到国家预算体系当中,只有这样,才能对财政税收的管理现状进行及时调节。另外,还应建立完善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确保管理科学、有序的进行。同时,要加强财政税收的管理力度,不断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当然,在财政税收的体制创新中,要按照合理、科学、有序的原则对财政税收进行有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财政税收管理在民主、科学、高效的状态下运行。

3.提高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想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除了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和创新,还应在改革、完善和创新的基础上,对财政税收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强化,加快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具体来讲就是,按照客观、全面、合理、科学、全面、精细等原则,对财政税收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将财政税收资金全部纳入到预算管理当中,进一步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完整性、公开性和透明性。同时,对财政税收资金整合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各项事业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资金的投入要向基层和农村倾斜,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现农村的快速发展。另外,还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税收的信息交流,实现有效沟通,加大财政税收资金的共享力度,使财政税收管理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建立财政税收资金整合协调机制,对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通过优劣互补、重点扶持等方式,对财政税收资金进行整合,合理使用,促进财政税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全面提高,进而提高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4.不断提高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在财政与税创新管理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整个财政与税收工作的关键和主体,是财政与税收管理效率的保证。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财政与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与进步。因此,要大力提高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形成良好的财政与税收内部秩序。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财政与税收的管理工作。一方面,管理人员应该树立学习意识,通过不断的学习、教育、培训、深造、再教育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各类措施,加强对自身素质的培养,力争成为高、精、尖类的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进而提高财政与税收的管理效率。同时,要求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牢固树立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意识,对财政与税收管理加强培训与指导,对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进行合理优化,提高财政与税收管理人员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推进财政与税收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财政与税收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与制度,使财政与税收管理科学和谐,同时,还要加强对财政和税收的监控力度,有效提高财政与税收的管理水平。

三、结语

财政与税收的体制创新对新时期财政与税收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有效保障财政与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财政与税收的体制创新,不但要调动财政与税收的管理部门人员的积极性,而且还要提高管理部门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促使他们切实做好财政和税收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国家税收工作能够顺利的完成。同时,财政与税收体制创新还要站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完善财政与税收的相关制度,促进财政与税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财政和税收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失灵财政制度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弥补市场失灵的必要选择。市场经济的推行在促使生产力水平和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会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不均的问题,从而致使某些人变得很富有,而其他人却挨饿。一些具有稀少性而有价值的技能的人,根据供求规律,会得到高收入;而技能很少又没有特长的人会发现,他们的工资是很低的——可能低到无法生活的水平。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重要作用,就是把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转移一部分给收入低的人群。〔1〕

农村中的老年人年老体弱,失去了劳动能力,对他们的养老问题,国家财政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财政介入很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传统模式难以为继。从家庭养老方式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使独生子女增多,农村小家庭迅速增加,家庭规模的缩小,进一步弱化了家庭的养老功能。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据1990年的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上老人7285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8.2%,并且每年以3%的速度递增。人口学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是14.0%~17.7%,届时,中国农村将进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跨地区或者城乡迁移的速度和规模也在不断加快和扩大,而迁移者大多数是青壮年,这使得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保障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2〕财政必须进入此领域,充当补位的角色。

一、增加政府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弱质性和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客观上要求国家财政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力度,以弥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缺陷。而我国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近年来却一直呈下降趋势。1995年~2003年分别为8.4%、8.8%、8.3%、10.7%、8.2%、7.8%、7.7%、7.2%和7.1%,1998年提高到10.7%,是由于国家发行债券所致。〔3〕1998年,国家发行1000亿元债券,用于与农业有关的资金350亿元,主要用于长江中下游、松花江、嫩江、黄河的堤防工程、蓄洪区建设、移民建镇和水利枢纽工程等,直接用于农业的只有20亿元。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前者仅为后者的1/2至1/3,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

同时,在财政支农份额逐年降低的情况下,国家财政来自农业的税收收入却大幅度增长。特别是实施分税制改革后,由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被划归地方税种,激发了地方政府在这些方面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积极性,从而造成农业各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在分税制改革后最初的5年间,国家财政支农支出仅增加了68%,而农牧业税收增加了近2倍,比农业产出增长幅度高出近1倍。1993年,全国农业各种税为125.74亿元,1998年增加到398.8亿元,平均每年净增54.6亿元,2003年增加到871.8亿元。〔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从过去的“单位保障制”隐退,但与此同时,城市社会保障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城镇整体上讲,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社会保障。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城乡居民间社会保障的不公平状况不仅依然保持,而且有所加强。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仅支出126亿元,占总人口75%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25%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相差将近30倍。〔2〕

目前,绝大多数乡村还没有正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农民仍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只有10%的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这种状况使得农民不敢大量投入农业和教育,甚至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固守“多子多福”陋习。部分地区人口数量过多、增长过快、素质偏低等诸因素严重阻碍了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解决温饱、脱贫致富的步伐。

因此,仅仅是出于校正城乡之间分配不均等目的以及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也应该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重点放在农村,通过增加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而使政府投资向乡村倾斜。这也是国家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对农民的人文关怀的体现。

二、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由于财力的限制以及为了避免大包大揽带来的低效率弊端,国家不可能承担过多的财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不承担任何财政责任。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1.农村社会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或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农村五保户的供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这是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的重要措施,对控制农村人口增长、提高农民收入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应在全国推行。

2.“纯农民”的养老保险由个人、集体、财政共担

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且长期居住在农村,户籍也在当地农村的农村居民即“纯农民”,他们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由于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以及对农民不公平的分配关系,使得他们的经济地位很低,面临的风险也非常大。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缴费基数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8%,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12%.这些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当他们年老时可以启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启领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计发。未按规定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按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发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中的2个百分点。如果参保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自养老金启领时,按年顺延缴拨财政和集体承担的资金,直到补足15年。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3.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

按照职业和占有资源的状况,农民(主要是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农民企业家。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现有2000多万个乡镇企业中,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有139.72万个,其中规模以上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有88786个。如规模以上企业的企业家按每个企业3人计,其他企业按2人计,则拥有较多的资源使用权和享有较高收入的农民企业家约有近300万人。(2)个体工商户。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农村个体工商户有2465.6万户,如按每户2人计,这部分经营者约5000万人。(3)外出打工人员。在扣除了乡镇企业中非农企业职工人数外的乡村劳动力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出打工的劳动力。粗略估算,在本地区以外有较稳定就业机会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在5000万到1亿人之间。(4)非农乡镇企业职工。按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标准,在农民企业家之外,1996年末,符合一定规范的非农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有5000多万人。(5)以农业为生的农村劳动力,即前面提到的“纯农民”。

我们将前面四种类型的人统称为“农村中灵活就业者”,他们占有的资源和经济收入较“纯农民”更多、更高,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集体和财政为辅,财政的支持力度可以小一些,政府支持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大众参保。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仍可为当地上一年度农民纯收入,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为15%,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5%.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纯农民的相类似,只是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发。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乡镇财政和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

4.完善个人账户

财政和税收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分税制 事权与财权

一、我国分税制改革与地方税制建设的意义

分税制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将税收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19个税种规定为地方固定收入。通过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入进行划分,以达到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权益范畴,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中央与地方关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可以看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很大程度上带有改革的过渡性。其保留了原包干体制遗留下来的财力分配的不合理因素,没有涉及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和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而且在规定为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中有的已经取消或几近取消,如农业税、屠宰税等,有的则是千呼万唤却仍未开征,如遗产税等,还有的内外两套制度,这些都对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政策的实施有不良影响。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优化政府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作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实施与地方税制的建设能够在全国统一的宏观调控下,根据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对地区市场进行更加有效的调控,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其次,优化政府职能。地方税制之所以能够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划分权是一个重要条件,分税制的实施和地方税制的建设能够有力的实现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权。最后,完善我国的建设。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是依照宪法精神,实践宪法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分税制改革的影响

长久以来内外两套所得税制、不健全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及事权与财权的相对脱节等问题,一直是地方税制建设与完善的痼疾,这对我国的财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从前的内外两套所得税制度合而为一,成为为地方税制的完善和分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

1.坚持和维护税收公平原则

内外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征管体制本身便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了更好的引进外资,发展地方经济才实行了“双轨制”。确实缓解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资金紧张,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较大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双轨制”的征收体制已经对于地方经济和地方财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仅降低了我国地方创办企业的积极性,而且由于税率的不同,地方企业的竞争力有明显的减弱。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两套体制合而为一便解决了上述问题,可以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和规范地方征税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

2.增加地方收入

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不难看出,虽然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所降低,在短期内将会对外资的注入和地方财政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上讲,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企业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少,而且内外合一将对我国本国的企业将是一股较大的推动力,降低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地方的创业热情将会有较大的提高,本国企业数量和竞争力也会明显增加。

3.节约地方征税成本提高效率

两税合一之后,税收的征收将有所简化,这将有利于地方政府节约税收成本,提高征税效率。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将会失去效力,由于对从前的法律规章进行了一次清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过程中所要适用的法规将大幅度减少,原有的矛盾和冲突的规定将得到修正而且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也得到提高。

三、我国分税制改革与完善仍需解决的问题

1.收入划分不够规范

收入划分的问题主要源自于缺少系统的立法,而仅有的规定也只是按照各级政府职能,以税种来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和收入。由于各级政府在行政体制中有隶属关系,政府的上下级之间有领导关系,而上下级的财政是相互独立的,由于制度和法律系统的不完善,使得上级政府很容易将责任往下级政府压,把资金尽量往本级政府调 。上级政府往往将好的税源和稳定可靠的税种的征收权控制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而县、乡各级政府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培养优质税源后,稳定、成熟的税源却在不断的流失,从而造成了省以下的各级政府财政困难的局面,致使各地方政府举借外债、寅吃卯粮现象非常普遍。

2.税种设置的制约

地方税税种的设置的科学性亟待改进。一些税种的依赖性太强,比如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极不稳定,这主要是其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三税”中任何一种税的政策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相应变化,造成地方收入不稳定。还有在一些税种迟迟未能开征的同时,另有一些则已废除或停征。这些问题都在既两税合一之后成为了分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建设中仍需解决的问题。

四、地方税制的完善

随着两税合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进入2008年,可以说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应该进入一个更加适应飞速发展的国民经济。那么在今后的改革中,解决仍然存在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利财政政策因素便显得尤为重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应该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建设呢?笔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加强地方税收法律系统建设

地方税制改革的首要问题应是加强立法,尤其是加强省以下的税收法制建设。由于我国很多地区还是实行传统的“财政包干制”,加强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建设便显得尤为重要。在继续协调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同时,推进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税制改革和地方税制建设。用加强立法的方式使财政政策能够以法治为基础,依法运作,依法监督,以此来实现财政建设的规范化。

2.优化地方税种配置

在地方税种的配置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效率和效益的原则。在效率上应当尽量安排适于地方进行征收的税种,这种“适于”应从征收成本、征管难度和税收用途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的考虑。比如应该把水源分散而中央又不容易集中的税种划归地方征收。而且着眼点应集中在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直接关系的税种。有的学者认为应当为地方设置税源稳定的主体税以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笔者认为对于主体税的设定与否应该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由于各个地方的发展水平还很不均衡,而且对于各个地方的政府而言,相同的时期内所需解决的问题也不完全相同,因此应该结合现今发展经济的需要进行主体税的设定。主体税种不应该凝固化、绝对化。

3.政治职能上的探索

从政治职能方面考虑,便需要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关系的合理定位。在现阶段或者说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想要达到“事权与财权的绝对统一”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的。笔者认为应当适当的进行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在政治职能上能够实现一种积极的转变。在适应经济建设的前提下,适当优化地方政府行政职能,同时以优化财权分配进行配合,适当加强省以下地方政府财政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上级政府将财权适当下放,但应加强和完善监督制度。有的学者指出应该适当的发展我国的地方自治制度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以来地区发展不平衡,进行地方自治的改革很有可能造成地区间差距的拉大,而且因为财权自治的关系,为了保证本地区内的财政收入很有可能会造成地区间贸易的壁垒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进一步滋长,地区间的差距也会进一步的拉大。在我国的现今阶段,对于地方自制制度这种比较超前的改革方式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应该对此持谨慎的改革态度。能够达到一种事权与财权的相对统一便可以很好的解决当前我国财政税收中所面临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刘隆亨:《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90页

[2]施正文孙伟伟:《地方财政困难与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载 刘隆亨主编《2005财税发论坛》

[3]廖益新李刚周刚志:《现代财税法学要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财政和税收的关系范文第5篇

一、增量抵扣的政策抑制转型进程

这次增值税转型只允许抵扣新增机器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对存量资产则不准扣除。这是因为我国固定资产存量相当大,如允许所有已购置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进行抵扣,有可能使财政收入缺口过大,从而危及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这部分税额不予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政策扭曲和逆向调节,造成新旧企业之间新的不平等。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诱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因此,笔者认为,在购进存量固定资产时,可以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成本的折旧,而这样处理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逐步实现“全抵扣”。

二、增值税税基过窄,影响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其收入规模占税收总量的50%左右。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构成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半壁江山”。而通过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预计2009年将为减轻企业负税共约1233亿元。如果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纳税人增加其固定资产存量出现新的递增高峰,可能会出现销项税额不能满足抵扣的情况,某些地区将难以承受这种突如其来的重压。

因此,扩大增值税税基,不仅有利于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也增加了税收收入。从本质上讲,增值税征收范围越宽,越能发挥增值税的中。我国现行增值税主要覆盖商品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其他劳动服务产业仍实行营业税,这些不利于生产性劳务进项税款的合理抵扣,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调节功能。在具体扩税过程中,应本着税率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应包括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税的领域,应包括到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税的领域,逐步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的范畴,拓宽税基,缓解了转型带来的税收收入减少。

三、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线偏高

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统一调低至3%。但是,现行一般纳税人划分的标准过高,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为100万元,商业企业为180万元。大部分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这个数额标准,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应进一步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建议将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的生产型企业全部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此外,借鉴国际经验,允许达到一定条件的商业经营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转为一般纳税人,让更多的企业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优惠。

四、减免税优惠过多过乱,不利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