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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义务教育、财政、GDP
【中图分类号】G467 【文献标识码】
从国家统计局网站上教育经费的数据统计得出,我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经费明显低于高等教育的生均经费,而提高国民素质的关键并不是在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初等教育,相对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反映出高等教育比例偏高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初等教育投入的不足。2010年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为3.66%,到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达到4%的目标,但与世界其他各国相比还需继续努力。
1.湖南省财政性义务教育投入现状
湖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教育大省,一直将“增加投入”作为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的重点工程,并且也出台了一系列落实与增加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2012年中部六省中,生均教育经费较高省的是江西、湖北、山西,湖南与安徽基本持平。义务教育生均经费大大低于东部地区,且处于中部六省中的“后半班”, 目前湖南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缓慢,占GDP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数,湖南省的义务教育发展道路还很漫长。
1.1湖南省财政性教育投入情况
湖南省财政性教育投入情况表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亿元) 与湖南省财政总支出之比 与湖南省GDP之比 全国教育投入与GDP之比
年份 合计
2001 99.72 23.10% 2.50% 3.19%
2002 115.14 21.60% 2.77% 3.41%
2003 122.10 21.28% 2.62% 3.28%
2004 140.95 19.59% 2.49% 2.79%
2005 166.92 19.11% 2.56% 2.81%
2006 184.02 17.29% 2.43% 3.01%
2007 262.86 19.37% 2.78% 3.22%
2008 343.61 19.47% 2.97% 3.48%
2009 403.12 18.24% 3.09% 3.59%
2010 477.06 17.65% 3.27% 3.66%
根据《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的数据,2001-2010年,湖南省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总规模从2001年的99.72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477.06亿元。2001-2003年,湖南省财政性教育经费占了湖南省财政支出的20%以上,但是从2004年开始,所占比例开始跌至20%以下,截止2010年其所占比例只有17.65%。虽然湖南省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是逐年增加的,但是增幅不大。所占的财政支出比例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大体上是逐年递减的,可以看出湖南财政支出在教育方面的投入力度并不到位。而其所占GDP的比例基本上是上下小范围浮动,最大也只刚好超过3%,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教育投入的增长问题任重而道远。
1.2湖南省部分地区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现状
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是湖南省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重大建设项目之一。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的数量从侧面也能反应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从《湖南省2008年—2010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情况统计表》中所统计的出的数据看出,湖南省合格的义务教育学校多集中在长沙、株洲、常德、衡阳、岳阳这些临近长沙或者GDP排名较前的城市,而邵阳、湘西自治州等湖南偏远地区学校的合格率较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较大影响了当地财政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投入力度。
湖南省2008—2010年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情况统计表
名称
市州 义务教育合格学校数
(所)
长沙市 916
株洲市 291
湘潭市 128
衡阳市 327
邵阳市 272
岳阳市 277
常德市 354
张家界市 54
益阳市 150
郴州市 290
永州市 198
怀化市 156
娄底市 164
湘西自治州 76
合 计 3653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湖南省GDP较高地区集中在长沙、株洲、衡阳、岳阳、常德等市,而GDP较低地区则主要在邵阳、张家界、怀化、湘西自治州等湖南中西部城市。和前文所提到的义务教育合格学校的分布情况基本一致,GDP对其合格率的影响可见一斑。
2.存在问题
2.1湖南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较少
从前文的数据可以看出,湖南省的教育投入占GDP比例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水平远低于东部地区。这一结果会出现的一大原因是,在中国特有的财政分权和行政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由于有自身政绩提高和升迁的需要,会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优先安排给当地逐年增加的人口,以确保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其次是分配给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而很大程度上挤占了教育支出。
2.2湖南省各地区间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不均
湖南省地区间的教育投入与该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省会城市和周边GDP高的地区如长沙、株洲,教育投入都较多,教育经费相对来说比较充足,义务教育的学校和基础设施建设也较为完善,政府的支持力度较大。而在西部地区如邵阳、湘西,由于其本身GDP水平不高,教育投入也明显低于平均水平。
关键词:公共财政;公共会计;管理体制
公共会计管理体制事关小到一个组织,大到一个政府的财政健康状况,是不能忽视的。但是目前相关领域的研究还没有全面开展,急需我们建立相关的理论体系。在开始研究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构建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一、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建立的必要性
(一)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概念
所谓公共会计管理体制,包括会计相关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会计制度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它与普通会计不同的一点在于这里的公共会计指的是特定国家组织和管理会计事物的方式。公共会计管理体制是公共财政的会计管理体制,是对政府职能的强调。所谓的公共财政指的就是政府在向整个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支出和收入情况。对于公共财政的财务会计管理有助于政府公共财政的健康,让公共财政能够更好的维持社会运转,造福社会大众,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1]。
(二)公共会计管理体制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公共会计管理体制是有着十分明显的必要性的。首先,公共会计管理体制是国家针对公共财政进行适当调控的需要。会计工作可以有效的计算出国民经济情况,为建立经济发展计划提供依据。要保证国家对于公共财政的控制力,建立一个高效的公共会计管理体制是唯一的选择。而且,会计工作最讲究诚信和职业道德,保证整个公共会计工作能够有序进行,也是维护社会良好风气的必然选择。
二、建立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设想
(一)公共会计管理体制建立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任何一个制度都必须要先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度就不能良好的运转下去。我国已经形成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但是针对公共会计的专门法案没有制定,这无疑影响了公共会计工作进入正轨的进程,需要引起相关立法机构的注意[2]。
(二)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管理主体
公共会计管理工作要明确谁是管理的主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国务院的财政部门是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部门。也就是说,这就是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管理主体。这是因为会计管理的工作关系到财政管理的有序进行,需要财政部门进行统筹规划[3]。
(三)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管理内容
1.政府会计管理
管理内容主要是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政府会计管理。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建立政府会计的岗位,只是在进行财政预算时有一个预算会计,这是不够的。预算会计只能核查预算的实施情况,而具体的财政收支情况需要专人来管理。这将是下一步的工作重点[4]。
2.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
非营利组织会计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这种组织又叫做事业单位,也就是仅仅依靠国家的财政来支持,并不进行盈利的组织。这种组织包括了气象水利部门、科教文艺部门以及社会福利单位。第二种是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这种组织有的也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有的需要民间捐款,还有的依靠会员会费等,不一而足。
3.企业税务会计管理
所谓税务会计,指的是以纳税人为主体的会计工作,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的上缴税费的同时,也不违反相关法律。税务会计由税务部门管理,要依靠他们来取得财政收入。
4.企业会计管理
企业的会计管理并非是企业自己的财务管理。而是政府对于企业的财政状况监督,行驶公共职能的会计工作。这种企业会计管理是为了让企业能够明确会计的工作职能,监督企业会计工作的正常开展。财政部门不能以此为借口干预企业的财政管理。
(四)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管理方式
1.会计人员管理
建立起一整套的公共会计管理体制,需要大批专业合格的优秀人才。所以,建立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第一步就是要进行会计人员管理。首先,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和后续教育工作。提高资格认定的门槛能够确保会计队伍的高素质,加强后续教育能够保持会计队伍的高素质。对于素质不达标的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人才选拔程序来淘汰,而优秀的会计人才也要有一定的晋升奖励机制。其次是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会计行业是一个需要工作热情和道德操守的行业,对于会计工作的任何懒惰和不法行为都会对所在的组织产生巨大的破坏效果。要持续不断的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
2.会计监管
我国的会计监管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执行,包括会计监管规范的制定和建立会计监管机构等。具体表现在制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制度等级的鉴定和对优秀会计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三、结论
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构建影响到政府对于财政状况的控制,关系到国家和社会能否平稳运行。本文首先对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概念和必要性进行了总结和诠释,对建立公共会计管理体制的设想进行了分析和探究。
作者:于国敏 单位: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张廷文.公共财政视域下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2]邱添.社会保障预算管理理论与实践思辨:国际经验与中国政策选择[D].西南财经大学,2012.
一、实施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法制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必须遵循法制原则。鉴于国库集中支付这项改革尚处于试验阶段,为了规范其运行和防止出现偏差,近期内在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仍应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方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等为基本法规依据。
2、便利原则
在法制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库集中支付要使各部门、各单位用款更加方便,解决过去财政资金层层拨付,流转环节多,资金滞留、沉淀和流转慢的问题。
3、效益原则
在推进这次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加强财政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现象,降低财政资金划拨支付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原则
国库集中支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必须作充分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取得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具体实施时,要先易后难,对各种资金合理分类,分步实行集中支付。要在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稳步推进。
二、改革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国库管理制度运行了几十年,财税体制经历了多次大的改革,而国库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动。随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建立,原国库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期财政管理的要求,其弊端逐渐显露出来。
一是国库的概念及外延不够明确。尽管各界普遍意识到了我国国库职能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及财政部也都在采取措施进行国库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究竟哪些属于国库职能,哪些属于一般财政管理职能,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解释,导致目前经济界及理论界出现两个国库概念,即现行法规定义的由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与包含部分财政管理职能在内的“财政国库”。
二是由于人民银行行使国库管理职能是属于“经理”性质,而且国库的职责是“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支拨、结算,并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际上是财政的出纳,是被动的执行财税部门的指令和事后记帐的角色,难以发挥其在国库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国库管理的部分职能缺位,加之其“经理”性质在人员配备,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很难保证财政管理质量和国库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由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与财税改革不同步,客观上给财税工作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由于一级政府都有一级财政,在乡政府内设有乡财政所。为便于乡财政所工作的开展,客观上要求乡级也要有一级国库,但绝大多数乡是没有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或代办机构的,乡级财政的库款有的是由缴款人交入县级金库,由县级金库再按收入级次和纳税人所属乡划分各乡的收入,很容易造成收入划分在县与乡之间、乡与乡之间的错误;有的是委托乡的农业银行储蓄所代收,再由储蓄所通过交换划到县金库,再由县金库划分。由于不是就地缴纳,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也增加了库款的在途时间,有时还会造成扣押库款的不正常现象。分税制改革后,分设了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局,但都是共同对应一个国库系统,没有划分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在多种经济成份、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层次存在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政策掌握不准,计算差错以及人为混库、占压库款,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等现象,特别是地方为了完成自己的财政收支任务,往往协调当地税务和国库,优先缴纳地方税税款,优先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要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违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根据税务业务发展的需要,很多税务部门设立了征税大厅。商业银行为了增加存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纷纷与税务部门联合,进驻税务大厅,实现了银税一体化的办公方式,但国库管理机关对这一新生事物仍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样,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具体的操作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之间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相互竞争,在取得代办资格后,由于各银行自身的利益需要、积压税款、随意压库的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国库管理体制不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后,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由于国库体制改革与银行体制改革不同步,国库的分支机构不健全,没有向下延伸,一些县级国库都是由专业银行,更不用说乡级。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专业银行已向商业银行过渡,都有各自的利益体系,这样,商业银行在代办国库业务时,位子就很难坐正,根本无法行使对国库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国库监督管理职能的缺位。
五是国库资金的划转和结算方法不科学。这方面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帐户,导致大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不便实施财政监督和管理。其次,国库资金运行过程烦琐,财政收入要经缴款人向经收处缴纳,经收处再划到管辖行,管辖行集中后再划转到国库;财政支出也要经财政部门发出支付令后,交由国库划转到用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得到到帐通知后再开出支票,最后才由开户行将资金划入提供公共服务或出售产品的单位,财政资金周转缓慢,财政收支信息反馈十分迟缓,加之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操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极易造成占压国库资金的现象。
三.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构想
1、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
由于国库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是管理和办理财政资金收入和财政资金支出的业务,是为财政部门的整个财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从其工作职责和工作性质来看,其运作的是国库资金,具有管理政府部门财务的重要职能,由于中央银行具有管理整个社会资金的职能,同样也需要对国库资金实行监管,为了加大对国库资金的监管,有必要设立隶属于中央银行而又相对独立的国库管理机构,提高对国库监管的地位和力度。
2、加快国库管理改革步伐,使国库工作与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配套
一是实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制。即使无法达到一级财政一级国库,也应实现国库向县级和乡级延伸,设立相应的代办处或经收处,消除现在由商业银行的银行机构代办的现象。二是按照现行的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及其职能划分,相应理顺国库管理中关于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的关系,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避免财政收入混级混库和地方收入挤占中央收入等不正常现象。三是理顺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关系。对财政拨付的国库资金,实行服务付费的办法,避免各商业银行对国库资金的无序竞争和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3、加快财政国库管理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目前国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但与这些法律制度配套的相关的制度还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制定的法律亟需随之完善,实际的国库管理工作中,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现行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中没有准确的解释或具体的处理规定。因为没有科学可行的管理办法和规范合理的操作依据,全国各地对国库管理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处理五花八门,使国库管理工作的法律约束性不强,行政管理手段滞后,导致目前国库管理偏松,存在较大漏洞,在整个国库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风险,不利于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国库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促进国库管理的良性发展。
4、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
针对目前国库资金划转和结算方法繁琐、复杂、效率不高,信息反馈迟钝,不便加强对国库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的现状,改革国库管理办法,建立安全高效的国库运行机制势在必行。一是要清理银行帐户,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规范国库资金支拨程序,合理确定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库、预算单位的职责。二是完善已实行的工资统一发放办法,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国库资金在预算单位的沉淀,便于财政资金的调度和对国库资金的有效监管。三是积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有效地防止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腐败现象,节约财政资金,同时可以大大缩短国库资金的在途时间,减少政府采购资金的占压、挪用,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四是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建立“国库支付中心”,向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下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过渡。
5、拓展国库管理职能
误区一:
目的就是为了减税
营改增是减税措施,中小企业将受惠。中国的结构性减税,最重大的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这是实质性结构性减税。营改增对于结构性减税、实质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显得尤为重要。因为,目前企业利润普遍下降,尤其是小微企业大都处于盈亏边缘,减轻增值税和营业税负担是帮助中小民营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举措。
从结果来看,上海市营改增已经实现了大规模减税。从上海1至5月的试行营改增的情况来看,试点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大致为85亿元,相对于征收营业税减少纳税大致为9亿元,而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可增加抵扣减税近60亿元,也就是说,通过营改增上海市减税幅度高达75%。
误区二:
国税的事,与地税无关
目前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增值税主要由国税机关征收,营业税主要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将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针对这一变化,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按时完成征管资料和数据交接等工作。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国税机关统一负责征收,收入仍归地方。调整目前国税与地税的功能和定位,这必然要求有规范的体制与之相对应.营改增之所以选择在上海先行先试主要是上海是国税与地税合一,改革涉及的问题不会太多,而营改增试点大幅扩大之后,税收统一由国税机关征收,地税机关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最大悬念。
误区三:
企业税负必降
就目前上海试点的政策安排而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其实同时包括减税和增税双重效应。营改增是一项减税的政策,但上海“营改增”试点中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上升的现象。
从“营改增”试点内容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非常明显,试点方案规定销售额500万作为分界点,销售额小于500万的企业可以选择做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旦划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就从原来营业税的5%,降为增值税简易征收的税率3%,税负下降超过40%。
按照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了税负,这也是目前上海市在试点过程中,遭遇最多的难题。
尽管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能够抵扣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含税款,起到减税作用,但不同企业由于外购产品与服务的价值与比例不同,所以减税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企业税收负担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效应和增税效应两者叠加在一起所产生的净效应。
误区四:
导致试点扩围地区财政收入锐减
营业税原来归地方,现在改增值税后,还是按原来算账,地方财政收入不会受影响。重新设计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可行的办法是改变现有的分配格局,适当提高增值税收入中地方财政的分享比例。
改革肯定会对地方财政的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改革影响会更大。营改增试点后,地方税收收入减少,会否令到地方财政收入雪上加霜?由于营改增的收入仍然归属于地方,所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如《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中,对于税收收入归属问题提出: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在中央减税与地方如何执行方面,实际上有博弈。一是少减,今年整个经济不景气,增长率下降,地方政府会认为营改增对地方财政冲击太大,地方财政的增长能力受到影响,再实行减税,地方财政不能承受。二是增税,本来营业税是地方税,改成增值税后,是按照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分配,那么就把地方税改成了以中央为主的共享税。上海实行增值税试点,中央收取的部分最后还是返回给地方。三是总体上改革后比改革前甚至多收,由于土地出让不利,加上经济不景气,许多地方财政困难,有的地方财政给税务和其他收费部门提出了保财政增长的要求。四是有些地方认为,服务业在本地的经济结构中占的比重不高,所以也没有太大的动力来进行营改增。五是推行“营改增”的同时,同步改革财税体制,主要是进行转移支付改革,比如在二次转移支付方面,中央应该根据各地情况,设定转移系数,地方政府在获得转移款后纳入地方预算,通过这样的改革设计,可以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误区五:
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一般而言: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是对于那些年销售额低于500万的小规模试点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是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
四是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抵扣,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五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 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 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 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 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作不协调。1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 )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