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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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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

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此,本文拟对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税的转嫁功能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并不容易。因为税负的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的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来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企业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税种的不同、供求弹性的大小、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二)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增值税税制中同一税种、不同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相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规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也构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那应如何进行筹划呢?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1、税法依据。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是利用现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理选择促销方式。

1、税法依据。(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3)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返还前的价格计算收入、税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返还现金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案例分析。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8.8-8.54=10.26(元)

现金净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4.19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4.19-8.54=-4.35(元)

现金净流量=-4.35-5.81=-10.16(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1、税法的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三、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对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境。鼓励纳税筹划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享受其税收筹划后的利益。但税收筹划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保护她。因此,应将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法律中,为税收筹划提供完备、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业除了要加强自身财务团队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提高纳税人、税务中介人的税法意识、风险意识,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2]郭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J].会计月刊,2008.8.

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摘要】增值税是价外税,应纳税款与负担税款含义不同。本文从一教材案例出发,分析其正确的决策方法,从中引出税务筹划的各种决策方法。在税务筹划中,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应纳税额。

【关键词】税务筹划增值税决策方法

笔者在授课参阅《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盖地主编,2005年1月第一版)时,发现其中一案例存在问题,本文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探讨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一、案例分析

案例如下(教材P10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公司将1000平方米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000度,水1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教材解答如下: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租金包含水电费。

则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150×1000×5%=7500元。同时购进水电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应作为进项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8000×0.4×17%+1600×1.25×13%=804元。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500+804=8304元。

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为:电每度0.6元,水每吨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400元,电费收入4800元,水费收入2800元。

收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142400×5%=7120元,增值税(4800×17%+2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7120+376=7496元。两方案税负相差:8304-7496=808元。

该解答方法有以下问题:

1.两方案本身的问题。按方案1,承租方共支付150000元;而按方案2,由题意承租方购买水电要支付增值税,所以共需支付租金及水电价税合计:142400+4800×(1+17%)+2800×(1+13%)=151180元。与方案1相比,多支付1180元,即水电的增值税部分。而从题意来看,承租方购买水电是用于办公,而不是用于生产,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即与方案1相比,承租方在方案2中要多负担费用1180元,所以对承租方来说,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若承租方购买水电用于生产,且为一般纳税人,则多支付这笔钱是可能的,两方案具有可比性,但本案例中已明确是用于办公,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要使两方案对承租方是相同的,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2400—1180=141220元。以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将方案2租金降为141220元,使两方案对承租方相同时,分别签订转售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仍优于方案1。

2.假设承租方对两个方案没有偏好(或没有选择权),教材中的解答也是错误的。教材的解答中方案1考虑的是“负担”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而方案2考虑的实际是“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对两方案作不同的比较,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只有对同一项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若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合计。教材中方案1的思路是: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则也应作为“负担”的增值税。若以此思路考虑方案2,则方案2中支付给销售方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即缴纳税款)可由转售水电时收取的增值税抵消,从购买方收取1180元增值税,抵消支付的增值税804元和纳税376元,所以“负担”的增值税为804+376—1180=0元,即方案2“负担”的两税合计为7120元,两方案相差8304—7120=1184元。

若比较两方案“缴纳”的两税合计。缴纳税款指按税法规定的应支付国家的税款,而购买货物时“支付”的增值税并不是“缴纳”的税款。所以方案1只缴纳营业税7500元,方案2缴纳两税合计7496元,两方案相差7500—7496=4元。但如前文所述,两方案的差别不仅在于缴纳税款的多少,方案2中还向承租方多收增值税款1180元,两部分差额之和为1184元,与比较两方案“负担”的两税之和相等。笔者在讲授增值税时强调购买购买货物时“支付”增值税、销售货物时“收取”增值税,而只有在将税款交给国家时才能叫“缴纳税款”,从本案例也可以看出它们的区别。

如前文所述,两方案不具有可比性,这样的方案设计脱离了实际,在教学中只有比较可行的方案才有意义。若要使两方案有可比性,方案2中租金应降为141220元,这样方案2比方案1节税4元,仍优于方案1。

二、税务筹划的决策方法

税务筹划是通过事前的决策,实现税收负担最低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活动。在税务筹划中,如何进行决策,选择适当的筹划方案,直接决定了税务筹划的成果。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可以有多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选择。

1.比较不同方案的现金流量。税务筹划本质上是一种理财活动,可以借用财务管理中比较现金流量法进行税务筹划决策。

两方案均要购买水电支付价款5200元、增值税804元,所以这部分为无关现金流量。方案1相关现金流量为:支付营业税7500元、收取租金150000元;方案2相关现金流量为:收取租金142400元、转售水收取4800元、转售电收取2800元、转售水电收取增值税1180元、缴纳增值税376元、缴纳营业税7120元。两方案差额现金流量为(142400+4800+2800+1180—376—7120)—(150000—7500)=1184元。

比较现金流量法是财务管理学科中的基本决策方法,它的的逻辑最严密,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最完善的方法。

2.比较不同方案的会计利润。方案1的收入即为房租收入150000元;相关费用包括营业税、水电的成本5200元和购买水电支付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804总计13504元,利润为150000—13504=136496元。方案2的收入为房租142400元、转售水电的收入7600元总计15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不影响损益,所以费用为营业税7120元、购买水电的成本5200元总计12320元,利润为150000—12320=137680元。两方案之差为1184元,与前述结论相同。

在应用比较会计利润法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2.1方案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差别是由于增值税造成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收取的增值税不构成其收入,采购货物时支付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也不属于费用。这是增值税独特的税制决定的,这一点也需要在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中注意。

2.2在本例中,计算会计利润时没有考虑其他如折旧等费用,只考虑了与决策有关的费用,这里的会计利润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会计利润,因此这种决策方法只可用于决策,但理论上并不严密。

3.比较不同方案的纳税额。这是税务筹划决策中应用最多的一种方法。前文已计算出本案例中两方案纳税差额为4元。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没考虑其他尤其是影响现金流量的因素。所以这种方法适用于其他方面都相同,只有缴纳税额不同的情况下采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筹划中,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征,要注意区分负担的税款和应缴纳的税款。税务筹划的决策可以比较各方案的现金流量、会计利润或纳税额,各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其中最完善的方法是比较现金流量法。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目前,税务筹划受到越来越多的大企业的关注和应用,但是中小企业的运用范围和技巧却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由于自身企业特点,利润较小、融资较难、资金紧张,如何降低企业税负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 增值税

税务筹划可以表述为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凭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与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一、中小企业创建环节的税务筹划

(一)中小企业设立形式的税务筹划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从进项税额来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从销售来看,销售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货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款项。虽然收取的销售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于一些不需专门发票或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是更好的选择。

2.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我国税法对不同企业规定的适用税种是不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司制企业适用税率是:年应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其他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率,而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适用的税率不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能简单地看名义税率的高低,而应根据不同形式税率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再比较实际税负的高低。

例如:一家商店由兄弟两人各投资50%合伙经营,资金规模及人员数量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规定的要求,2010年年盈利200000元。若该店按合伙企业课征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润为200000 -(200000÷2×35%- 6750)×2=143500元;若该店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为200000×

(1-20%)=160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160000×20%=32000元,其税后收益只有128000元<143500元。因此,公司制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纳税人做出了不组建公司而办合伙企业的决策。

(二)中小企业设立行业的税务筹划

1.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农林牧渔业的选择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27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筹划

根据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例如:某造纸厂一年收购共100万元的废纸,但都无法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将废纸再造纸后出售,获得销售收入20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进的水、电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税金约为6万元。

(1)筹划前: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6=28万元;增值税税负:28÷200=14%

(2)筹划后:将企业的废品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回收公司,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回收经营,两公司变成购销关系,回收公司收购100万元废旧物资并销售给造纸厂。回收公司可以免缴增值税,造纸厂可以从回收公司取得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可按10%作进项抵扣,加工生产的纸张销售额,水电耗费不变。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6=1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34-16=18万元;增值税总体税负率:18÷200=9%

此项税务筹划后,税负率显著降低。

二、中小企业经营环节税务筹划的内容和方法

(一)中小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

1.购货环节中供货商的选择

对于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中小企业,由于不存在税款抵扣的环节,含税价款中的增值税税额意味着单纯的现金流出,所以,选择供应商时只需要比较供应商产品的含税价格,从含税价格最低的供货商处购进货物即可。

对于中小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虽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但不能将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的唯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假设在质量和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可以得到17%或13%增值税税率的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可抵扣额最大,则应纳税额最小;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获得其从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从个体工商户购进,则不能抵扣。因此,选择供应商要计算比较各自的税负和收益。

2.销货环节中兼营销售的选择

兼营在我国不仅仅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不同适用税率项目,同时经营增值税应税、免税、减税项目,还包括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就会增加税负。

(二)中小企业消费税税务筹划

1.自营与委托加工方式的比较

不同加工方式的计税依据不同,其缴纳的消费税也就不同。在实际生产中,中小企业采用自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其计税依据为产品的对外销售价格;采用委托加工方式时,其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当期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而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往往低于实际销售价格,差额部分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委托加工费低于限额,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直接销售价格,纳税人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应税消费品,缴纳的税负较轻。

2.包装物押金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一同作价销售,则包装物的价格均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不必缴纳消费税,酒类产品除外。因此,中小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就不能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但此押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这样,一方面有助于降低计税依据,减少税收负担,即使收取的押金超过一年未还,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由于将纳税期限延缓了一年,充分利用了资金时间价值。

(三)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本部分主要从扣除项目的筹划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角度进行阐述。

1.利用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实行按计税工资进行扣除。我国中小企业中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占企业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加大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或是职工福利支出,能够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工资薪金支出要真实、合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工资扣除数。由于税法没有规定提供的劳务与报酬是否配比的量化指标,在实务中,雇员对企业的贡献难以量化统计,判断起来比较困难,因此,利用职工薪酬进行税务筹划,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利益。

2.利用利息支出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解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可见,利息支出并非无条件的全部扣除,因此在筹划时应注意:(1)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企业应取得合法凭证;(2)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借款,利率超过金融机构的相应利息则无法得到抵扣;(3)同业拆解的利息支出可以列支。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既保证了资金周转,又可以就利息支出列支扣除,减小税负。

3.利用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电力施工;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2

一、营改增政策解读及对电力施工企业纳税问题的挑战

自2011年以后,营改增试点不断深入,范围不断扩展,可以预期全行业实施营改增可能将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各行各业都应该思考应对,这同样也是摆在电力施工企业面前的一个课题。

营改增,通俗的说就是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种取代引发的最显著区别就是不再以营业收入额度为税收基础,而是以增值额度,也就是营业额减去成本的那部分,结合税率形成的公式就是“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比如A企业某年度营业额是800万,成本是300万,增值500,在营改增之前该企业的税收基础是800万,营改增之后该企业的税收基础是500万。这种转变引导了另外一个变化就是,在没有发生增值的情况下可以不纳税,亏损额度甚至可以在下一年度抵扣,结合税率形成的规范说明就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比如A企业当年成本如果超过了800万,可以不纳税;如果支出成本也就是当期进项税额超过了800万,比如是850万,超过的这个50万将计入下个年度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营改增的另外一个显著变化是税率的变化,由营业税以3%、5%为主,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保持3%的征收率,但对于一般征税人根据不同业务情况设置了11%、13%、17%三种情况。

对于电力施工企业纳税而言,主要挑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最明显的影响就是税负的增加,电力输电线路安装及变电站建筑业务的税率提高了8%,电力技术咨询等服务性业务的税率也有所增加,在暂时缺乏足够抵扣项目的情况下,税负大幅度增加可能难以避免。

二是操作难度加大,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税基换算及确定、税率的归类和具体税负的统计、抵扣项目的斟酌、抵扣发票的取得和甄别等技术层面的事宜趋向繁杂,对于实务层面的负责人员来说是一个技术、素质及精力等方面的挑战。

三是抵扣难题严重,在这些系列微观事宜挑战中,取得抵扣发票普遍存在困难。目前,在电力施工行业,原材料费用占比一半以上,如果相关合作伙伴在规模和资质方面不够资格的话,无法开具发票,抵扣困难;人力劳务费用占三分之一左右,相关劳务公司目前尚处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的范围之外,指望他们开具增值发票也存在难题。

四是衔接问题,首先是指上下游企业的合作和衔接问题,假定上下游相关合作企业也就是这个产业链的企业集群均实施营改增的话,电力施工企业推进营改增应该顺利的多,不过目前这方面的节奏并不一致,如上所言的人力劳务公司及原材料供应企业的情况便是这方面的表现;其次是特定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衔接问题,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电力企业税务筹划在这方面的基点及营业税的征收及与其相配套的各种规定,营改增的实施会中断这个思路,倒逼特定电力施工企业相关税务筹划的重点和基点向增值税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往往出现衔接难题,这对于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而言尤其如此。比如A电力公司的B施工项目,历时五年,启动的时候营改增尚未试点,当时确定税务筹划方面没有这方面的考虑,而在项目中后期部分事项涉及到了营改增,会对该项目的推进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努力方向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应该以税务筹划为中心和重心,做好准备工作、基础工作、策划工作及配套工作等四大工作体系。

首先,做好准备工作。具体而言,准备工作主要有两点,一是具体负责税务筹划及涉及采购、合同及票据等方面的人员,应该着眼于营改增的转变而实现自身素质、意识及行为习惯的转型,对此比较通俗的路径就是加强他们的理论及实务学习,比较实际的行为方式是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强化他们的培训工作,确保他们在素养方面了解增值税政策、在具体工作中考虑增值税问题并且主动配合与增值税相关的税务筹划行动;二是对于即将开展或初步开展不久的施工项目,特定电力施工企业在准备与该项目相关事宜的时候,应该注意转变以营业税为思考重心和目标的习惯,转而以增值税为目思考重点,甚至不惜暂时牺牲部分经济利益,以确保长远利益,及配合工作推动营改增的顺利贯彻。

其次,做好基础工作。税务筹划的基础是清晰、到位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及其支撑起来的会计基础工作。所以,这里所言的做好基础工作实际上就是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具体而言有两个维度的重点,一是扎实会计基础工作,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有精细化的特点,对会计基础及会计信息的要求较高,所以通过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完善会计工作制度、规范会计工作行为及提升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等角度全方位的优化会计基础工作,以便为税务筹划人员思考基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参考;二是推动会计工作转型,征收营业税和征收增值税两种情况下需要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式有一定差别,为此国家财政部及税务局曾专门颁发《营改增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电力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该规定,参考本企业具体情况,修正企业原有的财务管理核算内容,以求与增值税的推进实施同步,以便为增值税境遇下推进税务筹划提供更适当的会计基础。

再次,做好具体策划工作。具体到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层面,主要应该根据增值税公式而确定两方面的筹划重点,一是尽量减少销项税额,即借助原来基于营业税税务筹划的手段,尽量减少营业额,也就是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销项税额的税基,比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拖延特定款项的入账时点,再如以以物换物的方式暗中抵消部分入账额度,等等,应该说这方面的思考可行点及可行限度不是太大。二是尽量增加扣税额度,以便增加当期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对此,应该重点优化票据管理水平,确保尽可能地开出或获得能抵扣的发票,在采购、聘请员工、分包等方面也注意强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比如在原材料采购方面,在价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注意选择购买能开具规范增值税发票的一方。另外,注意寻找政策优惠点,目前增值税的实施处于试点状态,政策体系尚待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基于出现的系列问题国家可能会考虑给某些行业、某种情况、某些地域以一定的优惠政策,尤其是施工期较长的电力工程的税务交接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可能性较大,应该随时注意这些可能出现的动点。

最后,做好配套工作。这方面的事项比较多,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完善企业管理的内控机制,确保电力施工企业及具体的施工项目能有效地应对营改增的变动,支撑增值税境遇下的税务筹划的顺利进展;二是加强分包管理,优化总包商和分包商等相关方之间的合同管理,明确具体的付款流程及税负分配及其责任,避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三是加强上下游企业的选择及相关的招标管理,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有规范资格开出增值税发票的合作方,以便既能降低或有效转移增值税,也能降低筹划成本。另外,还应该注意加强施工预算、决算、报价等系列工作。

三、实施营改增后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注意要点

在征收营业税为增值税的转变中,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新的筹划方向和要点的过程中,应该基于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注意在一些事项方面把握适当的度。对此,主要有如下四点。

一是尽量减轻近期税务负担。一般来说,税务筹划的基点是最大化地降低需要承担的税负,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这种有较大变化的境遇下,更应该避免因转型滞后或其他相关原因导致税负大幅度增加的情况。对此,需要在企业发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发掘近期降低税负的方向和要点,避免因税种改变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二是避免影响产业链的健康状态。电力施工企业立足电力行业,施工项目往往拥有数量不等的上下游企业,属于特定产业链中的一部分。基于国家试点营改增的不均衡安排,产业链中的系列企业试水营改增的时点和步伐不一,彼此基于转移税负或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的歧视,可能会影响产业链的健康发展。所以,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基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该适当考虑对产业的影响,力求多赢,避免俱损情况的出现。

三是紧抓提升竞争力的机遇。电力施工企业面对营改增的变动,暂时性的税负增长很难避免,这种行业的共同情况特定企业难以改变。对于特定企业而言,能有所作为的动点有二,一是如第一点所言尽量减轻近期税务负担,让自己的税负情况在行业内具有相对优势便是成功和胜利;二是根据增值税的相关特定,抓住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机遇,比如有条件的话在增值税实施初步更新相关施工设备,既提升了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增值税,也提高了自身的施工能力。

四是逐渐构建长远的筹划方案。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一个宏观的很难出现逆转的趋势,基于增值税考虑的税务筹划同样不是一个短期行为。所以,电力施工企业在思考税务筹划的时候,在尽量减轻近期税负的同时,更应该着眼于企业发展的未来,从战略层面思考确定具体的筹划方向和动点,避免过于急功近利或者因小失大。

注释:

公司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税务筹划决策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需要有公式模型可以套用。本文通过提供税务筹划决策中常用的公式模型,来指导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

税负总额=本期增值税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

T=Tt×(P/S,i,t)

式中:T――各年度税负总额的现值之和;Tt――第t年的税负总额;;(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税负最小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税负大小,最终选择税负最小的方案。这种方法有时往往只考虑一种税或几种税,但同时考虑企业所有税比只考虑一种税或几种税,相对而言更科学。

(二)税后利润(净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净利润=本期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总额-本期增值税不含税购进金额总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营业额总额-本期营业税购进金额总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其他支出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NP=NPt×(P/S,i,t)。式中:NP――各年度净利润的现值之和;NPt――第t年的净利润;(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净利润法,又叫净利润最大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净利润大小,最终选择净利润最大的方案。这种模型适合采取以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由于税负最小的情况未必使得税后利润最大,因此净利润法相对于税负最小化法更为科学。

(三)现金净流量最大化目标下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如下:

(1)短期决策模型。现金净流量=本期含增值税现销销售额总额+本期收回以前期间含增值税赊销销售额总额-本期含增值税现购金额总额-本期支付以前期间含增值税赊购金额总额-本期增值税额-本期消费税额+本期营业税现销营业额总额+本期收回以前期间营业税赊销营业额总额-本期营业税现购金额总额-本期支付以前期间营业税赊购金额总额-本期营业税额-本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额-本期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额-本期其他支出额-本期企业所得税额(其中本期一般指的是1年)。

(2)长期决策模型。NCF=NCFt×(P/S,i,t)。式中:NCF――各年度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之和;NCFt――第t年的现金净流量;(P/S,i,t)――第t年的复利现值系数;i――折现率;n――比较期限(年)。

本公式模型涉及到的方法叫现金净流量法,又叫现金净流量最大化法。这种方法的运用思路是:通过比较各种税务筹划方案下的现金净流量大小,最终选择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这种模型适合采取以现金净流量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由于税后利润最大的情况未必使得现金净流量最大,而获取正的现金净流量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现金净流量法相对于净利润法在某种程度上更为科学。

二、税务筹划决策公式模型具体运用

案例分析:甲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有以下几种进货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2000元,甲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且可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振兴公司用销售其所购货物每吨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成本费用为2000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假设本案例都为现销、现购(非赊销、赊购)。请对其进行税务筹划。

(一)采用税负最小化目标下的税负最小化法假设只考虑流转税和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

方案一: 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应纳增值税=20000÷(1+

17%)×17%-12000÷(1+17%)×17%=1162.39(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162.39×(7%+3%)=116.24(元)。

应纳税合计=1162.39+116.24=1278.63(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11000÷(1+3%)×3%=2585.59(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85.59×(7%+3%)=258.56(元)

应纳税合计=2585.59+258.56=2844.15(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应纳增值税=20000÷(1+17%)×17%=2905.98(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905.98×(7%+3%)=290.60(元)

应纳税合计=2905.98+290.60=3196.58(元)

可见,若采用税负最小化法,方案一税负最小,因此方案一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二、最后是方案三。

(二)采用税后利润(净利润)最大化目标下净利润法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2000÷(1+17%)-2000- [20000

÷(1+17%)×17%-12000÷(1+17%)×17%]×(7%+3%)}×(1-25%)=3541.03(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1000÷(1+3%)-2000-[20000÷(1+17%)×17%-11000÷(1+3%)×3%]×(7%+3%)}×(1-25%)=3116.88(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17%)-10000-2000-20000÷(1+17%)×17%×(7%+3%)]×(1-25%)=3602.56(元)

可见,若采用净利润法,方案三净利润最大,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三)采用现金净流量最大化目标下现金净流量法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20000-12000-2000-[20000÷(1+17%)×17%-12 000÷(1+17%)×17%]-[20000÷(1+17%)×17%-12000÷(1+17%)×17%]×(7%+3%)-{20000÷(1+17%)-12000÷(1+17%)-2000-[20000÷(1+17%)×17%-12000÷(1+17%)×17%]×(7%+3%)}×25%=3541.03(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 = 20000-11000-2000-[20000÷(1+17%)×17%-

11000÷(1+3%)×3%]-[20000÷(1+17%)×17%-11000÷(1+3%)×3%]×(7%+3%)-{20000÷(1+17%)-11 000÷(1+3%)-2000-[20000

÷(1+17%)×17%-11000÷(1+3%)×3%]×(7%+3%)}×25%=3116.88(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丙公司购买。

现金净流量 = 20000 -10000-2000-20000÷(1+17%)×17%-

20000÷(1+17%)×17%×(7%+3%) - [20000÷(1+17%)-10000-

2000-20000÷(1+17%)×17%×(7%+3%)]×25%=3602.56(元)

可见,若采用现金净流量法,方案三现金净流量最大,因此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本案例采用净利润法和现金净流量法不仅得出的结论一致,而且结果也一致,原因在于本案例的销售和购货都为现销、现购。若存在赊销、赊购的情况,采用净利润法和采用现金净流量法所得出的结论有时候会不一致。而本案例采用净利润法和采用现金净流量法得出的结论与采用税负最小化法不一致,这说明税负最小的情况未必使得税后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法最大,因此不能单纯根据税负最小来做出税务筹划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