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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税法的概述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四)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务筹划风险 防范措施
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提供就业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更加严峻,一旦爆发往往造成严重损失。因此,深入研究中小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刻意义。
一、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一)中小企业管理层的税务筹划风险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家族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集中的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管理者一般对税务筹划的内涵理解不足,特别是对税务筹划风险的了解更是不多,对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意识淡薄。他们常常以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虽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但是防范成效却不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实施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对其重视程度不够。
(二)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一方面,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企业的领导者在选择财务人员时大都选择和自己比较熟悉、值得信任的亲人。这样就导致大多数财务岗位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的财务知识培训,很难将税法知识和会计知识相结合,加大税务筹划方案不科学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规模与融资的有限性,给出的薪酬没有吸引力,发展空间也不大,因此企业很难留住优秀的人才。
(三)税收政策变动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税收法律政策变更频繁。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没有及时地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加以调整,很有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使中小企业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由于税务筹划具有时效性的特点,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难度,尤其是在新旧税法的变更阶段,如果在税务筹划方案从策划到实施这一过程中遇到国家对税收政策进行变更,中小企业有关人员没能及时关注并学习新的税收政策,也没有对税务筹划方案做出及时的调整,就很有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
(四)税务筹划目标选择存在风险
税务筹划的目标有节税、税后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筹划实施的效果会受到税务筹划目标的影响。如果企业以节税为税务筹划目标,那么税务筹划活动将围绕税负最小化这一目标而展开,这就可能导致企业的决策及安排产产生错误。例如,为了节税,企业刻意避开投资利润较高的方案,同时也没有想到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成本;如果选择税后利润最大化,那么税收因素是筹划者在进行决策时要充分考虑的关键,虽然这是对节税目标的完善与发展,但是税后利润最大化依然没有考虑到筹划风险问题,极易招致企业的短视行为。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不仅弥补了节税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缺陷,还将利益相关者考虑在内。因此,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要求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全面的衡量各种因素,保证筹划结果的有效性。
二、中小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虽然税务筹划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依然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而言,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务筹划风险防范的认识
税务筹划活动是在恪守国家税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财务管理活动,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税务筹划活动有可能会失败。中小企业提高对税务筹划风险的认识,加强风险防范,不但提高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能够使企业的成本降低,因此中小企业管理者应高瞻远瞩,将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看作是企业战略组成的一部分,重视税务筹划风险,支持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防范工作。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顺利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二)提高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税务筹划工作涉及会计、财务管理、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因而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保证中小企业顺利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需要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同时建立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来提高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例如,中小企业可以将财务人员分批送到专业的培训机构或财经类高校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和专业知识学习;同时还可以聘请著名的税务筹划专家、学者到中小企业内部进行税务筹划方面的知识讲解、培训,及时更新相应的税务筹划知识。
除此之外,中小企业通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来促进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中小企业可以对有税务筹划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物质奖励,还可以开表彰大会进行精神奖励;另一方面,提拔那些能力突出的工作人员。这样来促进税务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给企业带来更科学、更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加强国家税收政策的学习
由于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因此必须及时更新税收政策信息库,充分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动。例如,中小企业可以定期邀请税务机关人员到企业内部讲授税收政策,解读最新税收政策的精髓。中小企业还可以在新旧税法变更时期针对变更的条款组织内部人员一起学习、讨论来及时更新税法知识,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
(四)选择正确的税务筹划目标
由于税务筹划活动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其目标也应服从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并与财务目标相协调。中小企业应该选择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税务筹划的目标,在考虑各个相关者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实现股东的利益,避免税务筹划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因考虑不周出现较大的税务筹划风险,帮助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三、结语
综合以上分析,中小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同时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并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落入税收的陷阱,从而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彭素琴,刘贤仕.浅析税收筹划风险及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7.
【关键词】税法;问题;教学改革
一、目前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手段及教学方法较为落后
当今世界处于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提高教育科技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已经成为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当前各高校已普遍利用多媒体教学工具,然而,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相当一部分教师还是习惯于沿袭传统的教学方法,尝试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教师也存在着缺乏经验的问题,加之教育经费紧张,硬件建设的步伐较慢,多媒体教室等资源紧张,导致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受限,从而使教学效果大受影响。
(二)教学内容互相割裂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一直是根据教材内容,按照章节教学,针对单个税种独立授课,极少考虑各税种的内在联系。一般只重点讲授流转税和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而忽略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小税种,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也涉及较少。致使学生掌握的知识不够系统、全面,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三)忽视实践教学
在税法课程的教学中,目前很多院校虽然表面上既安排了理论课时又安排了实践课时,但实践部分多流于形式。因为绝大多数的院校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参与教学的,没有涉税工作的实战经验使得教师在课堂上无法引领学生学习税法实践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二、对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探讨
(一)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
首先,税法课程应该充分利用鲜活素材实施教学,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税收动漫、税法故事等,将税法知识以非文字、数字的崭新形式呈现,化枯燥为生动、变平淡为神奇。其次,税法实践教学中可以通过广泛运用多媒体技术提高教学效果,如在演示纳税申报环节时,采用多媒体进行辅助,直观地展示纳税申报的每一个步骤,变抽象为具体,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使用新的教学手段,既节省时间,又增加信息量,丰富教学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再次,实施案例教学也是提高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一种有效办法。税法课程非常适合案例教学,由于大量的案例都来自于社会生活实践,真实性和趣味性较强,再加上教师的启发诱导,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教学气氛活跃,便于学生掌握所学内容,并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开展综合教学
税法课程综合教学可以针对涉税业务较为全面的多税种纳税义务人展开,在课堂上进行多税种联合教学的方法;也可以针对某些行业的税收问题进行专题讲授。它避免了各税种分章教学的不足之处,使各税种之间建立联系。例如,某企业为商品流通企业,与其相关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房地产企业则会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具体教学中以实际企业为例,将该企业涉及的诸多税种串联在一起教学,提高学生综合运用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复杂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对有关问题要深入研究,充分准备,可以在学期末进行,也可结合平时教学进行,安排综合教学的时点不同,综合教学的繁简度也应适当。
(三)突出实践教学
应用是学习的最终目的,如何将学到的税法知识顺利地应用到实践中去,这是教师需要着重要考虑的问题,教师在教学中要努力为学生提供模拟实践、参与实际工作的机会。在教学实施中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时间和力度,可以考虑将税法的实践教学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税法实践教学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是计税与报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可以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同步进行,税额计算是填制纳税申报表的基础,申报表中各栏次已明确列出各种数据的计算步骤,教学中,应讲明各栏次的数据关系以及填表的注意事项。这部分教学可以采取手工操作,也可以使用相关的纳税申报教学软件,教学软件与企业实际使用的纳税申报软件非常接近,形象直观,有助于节约教学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其次是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税法与其他学科有比较紧密的关联性,如与会计学、经济学、法学等。税法与会计课程关系尤为密切,一方面计算应纳税额的数据多来源于会计资料,另一方面,税额的计算与缴纳等涉税经济业务,又是会计核算的内容,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可以在讲解相关税法知识后,再相应讲解涉税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使学生对所学的相关学科建立起综合的联系,避免各学科孤立教学,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教学质量。
(四)培养高素质的双师型教师
师资是实现以上教学改革思路的重要保证,因此各院校应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去实践,把企业真实的纳税流程等各种最新税法相关信息传授给学生,提高教学效果。
税法课程教学知识点多,涉及面广,与其他课程和实际工作联系密切,税法课程改革的研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1]孙杏桃.浅谈税法的教学改革[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6)
[2]左卫青.打造鲜活的税法课堂[J].大家,2011(9)
[关键词]科学事业单位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及其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科学事业单位纳税筹划的意义也不仅仅只在于节税,而且会有更深层的意义:
1. 有利于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
2.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纳税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3. 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热的国家,一般只有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的企业才配有专门的纳税筹划的专业人员,通过专业人员的筹划,在企业运营的整个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可使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包括使纳税人税后利润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的高低决定了资本的流向,而资本总是流向利润最大的行业、企业,所以资本的流动代表的是实物资产和劳动力流动,实际上代表着资源在全社会的流动配置。资源向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大的企业流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税收筹划的动力机制及本质
1.减轻税收负担。纳税人对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追求,是税收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毫无疑问,直接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税收筹划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2.降低税务风险。风险就是在某个特定状态下和特定的时间内可能发生的损失。所谓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未来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中国税收征管极其严格,所有的补税都会涉及滞纳金,甚至还有罚款。因此,很多纳税人努力追求涉税零风险。
3.获取资金时间价值。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人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当期应当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4.提高单位整体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在税收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争取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活动,最终实现单位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简而言之,税收筹划的本质就是合规性、事前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途径
第一、将科学事业单位的核心技术往高新技术上靠,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纳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而风能研究所研究的是风能,利用风力产生能量。既保护环境,又称得上是高新技术企业。所以,风能研究所在纳税时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2010版最新税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有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能研究所研究时也将涉及到研究开发费,而研究开发费也是与税收优惠有关的。
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按下列相关规定执行:
1.开发费,是指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二、税额抵免优惠。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结语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纳税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纳税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所以,企业对于国家颁布的最新税收政策要时刻关注,及时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4
【关键词】 无形资产减值; 会计核算; 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趋势蔓延,以先进技术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催生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第三次扩张浪潮。资本的全球化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诸如欧债危机、金融动荡、股市低迷等,实体经济无时无刻不面临着严峻考验。企业怎样才能在大浪淘沙中保持一份可持续发展能力,驱动力何在?显然,“无形资产是这次资本扩张的急先锋,紧密配合有形资产进入世界市场”。近年来,商标抢注、专利纷争、著作权大战等典型事件屡屡发生,司法纠纷案件大幅攀升。据欧洲品牌研究院最新的全球品牌价值百强榜,苹果以697亿欧元的品牌总价值位居榜首,可口可乐、微软分别以550.79亿欧元、513亿欧元位居第二、第三位。这预示着现代企业管理重心逐渐向无形资产管理倾斜。但是,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能否及时、准确地核算无形资产价值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尤其是后续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最新税法精神,本文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角度对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进行分析,以加深读者对无形资产损失扣税规定的理解,同时区别两种会计不同之处。
二、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共同规范无形资产减值的会计事项处理。国税总局颁发的《扣除办法》界定资产损失核算范围时,明确指出包含无形资产损失。下面从会计核算的四个步骤出发对无形资产减值情况进行探讨。
(一)确认
1.会计的确认标准
“符合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原则前提下,一个项目和有关这个项目的信息还应满足四个基本确认标准后才能进行确认: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无形资产减值何时确认和如何确认的问题。
关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将减值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扣除办法》不仅重新定义资产、明确界定资产损失核算范畴,而且首次引入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并且规定,除了限额内的“坏账准备金”可税前扣除外,超过部分及其他七项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包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可见,在资产持有期间,税法不予确认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无论其属于哪种类型资产损失。
显然,财务会计基于投资者视角,税务会计则更加关注企业及其利益有关方的切身利益。前者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时,不仅要求企业提供符合经济事实的相关会计信息,而且必须能可靠加以计量。后者主要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税法的刚性决定企业大小涉税事项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为前提,从而避免企业利用盈余管理手段调整税前利润达到转嫁经营风险的目的。因此,《准则》要求对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来调整相关资产原始入账价值,但税法秉承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对无形资产减值不予承认。也就是说,税务会计范畴内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计税基础。
2.确认的基础
《准则》规定,权责发生制是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即收入或费用是否计入某会计期间,取决于其是否应由该期间来负担,而不以现金收付为标志。除特别规定外,税法关于无形资产减值的扣除标准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需要指出的是,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部分应当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当然此处的“实际发生”不仅限于无形资产转让或者处置过程所发生的,还包含符合所得税法规定的未转让或处置部分的资产损失。另外,税前扣除部分的金额必须能够准确确定。由此可见,税务会计采用的权责发生制是有条件地接受财务会计涵义的权责发生制,即“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二)计量
企业会计实务既需从财务会计角度对交易事项进行正确计量,又需从税务会计角度对涉税事项交易事项进行正确计量,两者不可偏废、不可或缺。对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计量属性的选择体现了各自会计目标,并且遵从于各自原则。“财税合一”时,税法的话语权在会计准则之上,因此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体现出税法导向。“财税分离”时,财务会计依据会计准则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而税务会计则服从税法要求,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税务决策。但是,无论是财税合一型还是财税分离型体制,税法计税依据的可确定性和可稽查性这两个基本属性是无法被动摇的,因此税务会计更多地表现为历史成本属性。
在我国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财务会计使用“修正的”历史成本,即可变现净值(可收回金额)、现值或公允价值;而在税务会计中历史成本一价独大。因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非竞争性与垄断性使得其不可能存在活跃的市场,加之无形资产同类替代品资源稀缺,这就造成企业难以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进而难以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税基的确定性。因此,税法对无形资产持有期间的减值变动不予确认,税务会计计量无形资产减值时一般不认可可变现净值,以避免人为操纵利润和逃税、避税行为发生。
《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以及符合规定的法定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难看出,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费用不仅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有合法证据的,而且其金额不随市场价值变化而变化。故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确认不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外,现值计算时会涉及一些难以确定的因素,如折现率等,其大大降低了信息的可靠程度,影响计税基础的确定性,所以税务会计也不采用现值计量。
(三)记录
经济实体单位要求会计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系统的会计信息,只有将经济活动的内容转化成有形的信息,信息使用者才能更好地依据其作出决策。但是“各国会计准则中都是对准则项目确认、计量和列报或披露的规范,而对会计记录不作统一规范”,这并不意味着会计记录可有可无,相反会计记录是不可或缺的。没有凭证、账簿记录作为依托,信息外在形式表现不完整,那么内外部信息使用人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优劣。
财务会计记录是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数据来源,是企业税负分析中不可或缺的依据,也是税务核查中不可轻视的证明。因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原则、目标、使用范围是不同的,财务会计记录的规范层次较税务会计明显低,企业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和判断空间。而税务会计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企业的记录不可过于随意。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但是,税法规定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符合历史成本原则,于是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申报纳税时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日后若会计上的摊销金额小于税法认同的摊销金额,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无形资产暂时性差异转回,递延税款分期转为所得税费用。由此可见,当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应当遵循“税法至上”的原则。
(四)报告(申报)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法目标、原则的差异,会计上确认的收入、费用不一定得到税法的认可。财务会计编制报告不仅满足财务会计假设前提,还必须体现财务会计目标,并符合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税务会计报表编制则需要符合税务会计假设前提,并体现税务会计目标和信息质量的要求。同时,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参考。这说明企业涉税会计信息的报告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密切程度的影响。
以英美为代表的“财税分离”报告模式,会计准则、制度独立于税法要求。由于财务报告和税务申报表服务对象不同,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而税务申报依据税法规定确定会计要素。以无形资产减值为例,我国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低于可收回金额时要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扣除办法》规定,无形资产减值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假设不考虑特殊情况,财务会计遵循会计准则、制度确认、计量的“所得税费用”并不等于税务会计依据税法认可“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予以确认。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将直接导致企业对外提供报告(申报表)项目的不同,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为了降低小企业纳税成本,适应其管理水平,我国立足国情并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简化的要求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中这样规定: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实际资产损失的确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具体来说,所得税账务处理是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无形资产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作为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于税前扣除。该项准则不仅有利于减少小企业纳税调整事项,缩小纳税申报成本;而且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务部门监控成本。
三、结束语
毫无疑问,软实力才是企业在未来的激烈竞争中制胜的唯一法宝。只有不断地强化企业产权意识、提升无形资产比重、重视财务人员素质培养,企业才能与时俱进。因此,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最要紧的是深入理解并合理运用专业知识,从而紧密配合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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