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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行业;现代服务业;变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66
1营改增的相关背景
在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以前,我国一直实行着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制度,而在国际上只有少数国家征收营业税,大多数国家只征收增值税。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本身在税制上存在重复征收的缺陷,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我国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多次改革,实施增值税政策对于我国当时的产业结构调整,商品的生产、流通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但一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还是不得抵扣。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日渐显现,再加上营业税自身存在的缺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必然趋势。
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的改革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这项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说明“营改增”的重大意义。营改增从2012年1月试点以来,试点地区由点到面再到全国,试点行业由“1+6”(交通运输业和6个现代服务业)陆续增加到“3+7”(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7个现代服务业),减轻了货物和服务的重复征税,实现了服务业的加快发展和制造业的创新发展,促进了企业的转型升级,增强了出口竞争力。预计2016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根据“十二五”规划,整个“营改增”过程将分为五个阶段:(1)在2014年扩大“营改增”范围;(2)于2015年全面实现“营改增”;(3)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率;(4)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分配体制;(5)实现增值税立法。按照“十二五”税制改革的进度,2015年年底,“营改增”全部完成之时,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随着“营改增”的逐渐全面实施,增值税抵扣链条日趋完整,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
2营改增后对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相关利好消息
2.1小微企业纳税门槛抬高
根据2014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新文件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016年又继续把这个门槛抬高月收入10万元。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所得税、基金方面也有相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2.2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广告费等都可以抵扣,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以外的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与改革之前征收的营业税税率相比,没有大幅度的提升,从而企业的税收负担会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来说,“营改增”实施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所以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对税负的降低程度的感受比较明显。
因此大部分服务业性的企业可以通过“营改增”的政策实施减轻了税负,这说明一定程度上“营改增”有效地实现了产业链整体减负和结构性减税,优化了税制结构。其次,由于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实施“营改增”也是为了贯彻公平税负和避免重复征税的政策有利于市场细化和分工协调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从源头上消灭了重复征税。
2.3减少了企业税款的刚性现金流支出
近些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同时受国际和国内市场经济的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成为中小企业生存的关键命脉。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缴纳当期发生的税额。“营转增”实施后,特别是中小企业要缴纳的税金比之前减少了,这也就减少了对流动资金的占用,也能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的压力,企业也就可以把所节约的资金用于企业其他所要发展的方面,从而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
2.4打通了二、三产业的壁垒,有利于中小型服务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营改增”后,打通了第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促进第二产业专业化分工协作,使部分研发、设计、营销等服务环节从主业中剥离出来,成立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或是促使企业主动将生产业外包,通过主辅业分离提高主业的竞争力,进而分享服务业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更多益处。
实施“营改增”后服务业的税负减轻了,在服务业整体的上下游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可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抵扣,从而减少了自身的税负压力,这也促进了生产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内部的服务型部门的独立分离,以及服务业外包业务的快速发展,这也让企业全力发展主力产业、降低了生产成本,优化产业结构,使得服务业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
2.5固定资产、外购劳务等可抵扣税款,促使了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蓬勃发展
原营业税的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是根据收入总额计征税款的,那么企业为了生产经营而采购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外购劳务等是不能抵减税款的,这造成了事实上的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制造业企业,其购买试点企业的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形成减税效应。税负下降带来的“溢出”效应将进一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现代服务业为了增加进项税抵扣,最常见的做法就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这也促进了上游的修理修配业、制造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要向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应税劳务,这既增加了上游企业的业务量,还降低了下游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力的保障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此外,上下游产业链的打通使行业分工越来越细化,对社会经济链条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有利。
3中小型服务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变化及相关筹划建议
3.1财务方面
第一,会计科目的变化。原会计核算中针对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现在增设了“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在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期,有兼营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还有进项留抵税款,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第二,税务发票使用的变化。实施“营改增”之前,现代服务业企业使用普通发票,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税务机关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领购、使用等方面相当严格。这也就要求现代服务业企业严格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税种的调整给财务报表带来变化。随着“营改增”的实施,改革实施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其涉税税种发生了变化,计税税率和方法也发生了调整,企业要依据税务政策的实际变化来调整财务报表的结构,同时也要改变财务分析的方法。
3.2税务方面
3.2.1纳税人身份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年销售额的额度进行划分的。因此现代服务业企业要根据规定确认自己的纳税人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3.2.2税率
在“营改增”之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在原有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征收率。
3.2.3计税方法
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增值税时,根据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2.4纳税筹划建议
(1)适当保持小的优势。
在“营改增”的实践中,如果被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税率为3%的低税率,相对应的一般纳税人11%和6%的较高税率,可以较多地减轻税负。因此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也因此认为: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有必要合理筹划,适当保持小的优势,维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要轻易超过500万元,不能轻易晋升为一般纳税人。
(2)城镇化的机遇,全民创业的新浪潮、迅速做大做强中小型服务企业。
关键词:财政扶持资金 税务风险 会计处理 投资 贷款
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大爆炸以后,中国各级政府为帮助各中小企业顺利度过危机难关,加大力度实施了各种资金资助和扶持。主要反映在企业账面就是受到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增多,有些企业严格依照《企业会计证准则》来对企业取得了财政扶持资金予以处理,但也不乏一些企业账务“五花八门”,给税务处理带来了不小困难。基于此,笔者以为企业接受财政扶持资金应高度注意其税务风险及会计处理。
一、企业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从税务方面来说,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是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指的是国家以投资者的名义按照相关规定投入企业,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仅仅包括政府拨款,还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扶持。对于直接减免的税款,只有增值税应该并入应税收入,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能并入应税收入。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税收形式都属于税收优惠,也就是税务部门征收足额的税款,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经征收的全部税款或部分税款。出口退税款不能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是企业购进货物已经负担的部分,退换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不是本环节的税收。在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都应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不征税收入指的是企业从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纳税得时候,可以在收入总额中进行扣除。不征税收入还要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必须提供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要求和管理方法;企业对拨付资金进行单独的核算。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费用,在计算税款时,不得进行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在计算折旧以及摊销的时候,不得进行扣除。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企业缴纳的其他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的基金、收费等,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方面来说,财政性资金指的是企业从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目前,我国财政性扶持资金主要包括国家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财政拨款,企业项目工程投资补助和专项经费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专项补助资金,政府转贷和偿还性资助资金,弥补亏损、救助损失和其他用途的资金。
根据《财务通则》,财政性资金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可以分为权益性资金和收益性资金。国家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计入企业实收资本和股本,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政府转贷和偿还性资助资金,资金使用以后要求返回本金的财政性资金,会计部门应该计入借款处理或者付款处理,作为负债管理。以上两种情况属于权益性资金,其他属于收益性资金。对于财政拨款资金,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执行处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由投资者共同拥有;企业贷款贴息以及专项经费补助资金,作为企业收益性资金;企业用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以及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的收益资金。
区分财政性资金的性质时,主要是看资金是无偿取得还是直接取得的。资金的无偿取得是指政府不会因为补助企业而享有资金的所有权,而企业不需要偿还资金,这同政府进行采购和借货、所有者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是不一样的。资金的直接取得是指企业直接从政府获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资产,获得经济效益,比如税后返还以及先征后返的形式。如果直接减免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就不属于直接获得财政资金的范围,因为没有涉及到转移的资金支持。在实际操作中,税收补助的形式不同,它们的会计处理方式也是不同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指的是政府无偿补助给企业货币资产以及非货币资产,但是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所投资的资本,实际上就是政府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特殊因素可能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财政性资金补助。
另外,对政府补助进行确认的时候,需要根据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政府补助包括资产补助和收益补助。资产补助是指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属于递延损益,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平均分配,分次计入各期损益。该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应该还没有分配的递延损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收益补助是指用于补偿企业后期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取得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损益,在费用确认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当用于补偿企业的损失费用以及相关费用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结语
总之,当企业接受财政扶持资金的时候,应该首先考虑是否属于不征收收入,然后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应该并入纳税所得额的财政性资金,应该根据会计处理以及费用支出,确认是否损益,然后考虑具体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刘金霞.试析企业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处理[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5):101-102
[2]王淑霞.李伟毅试析企业财政性资金的财税处理[J].商业会计,2011(36):34-35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二、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2013年7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一)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特点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是随着高校社会化改革的政策下达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达过六个文件,即财税[2000]25号文件,国税函[2000]635号(答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税[2002]147号文件,财税[2003]152号文件,财税[2006]100号文件,财税[2009]155号文件。通过分析上述六个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具有以下特点:(1)税收政策的文件下达形式。现行高校后勤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项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均以通知形式或批复形式下达,没有总体上的规划,缺乏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2)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缩短和不确定性。财税[2000]25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0]635号,执行期限在2002年年底前。财税[2002]147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税[2003]152号,将财税字[2000]25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到2005年年底。财税[2006]10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其他三个通知同时废止。财税[2009]15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同时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优惠政策时间不断缩短,而且日后政策走向不明,不仅不符合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便于高校后勤企业从长期角度考虑问题。(3)享受优惠政策税种的减少。具体而言:一是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47号“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所得税。”财税[2006]100号与财税[2009]155号没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没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房产税。财税[2000]25号“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2]147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国税函[2000]635号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6]100号“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55号“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四是耕地占用税。财税[2000]25号“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暂免征收耕地占用税。”财税[2006]100号和财税[2009]155号没有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由此可见,高校后勤税收政策不仅在享受优惠时间上缩短,而且享受优惠政策的税种也在减少,税收政策不断紧缩,挫伤了高校后勤改革的积极性。削弱了改革动力。
(二)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及困境具体包括:(1)高校后勤具有公益性、服务性、微利性的特点。高校后勤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没有经济来源的接受教育的高校学生,从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看,要求高校后勤必须具有公益服务的性质。对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稳定的项目,必须最大限度地赢得学生的理解和满意,即不可能占有高利润,同时高校后勤也同样具有教育学生的义务,这就注定高校后勤在企业经营的理念上和其他企业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从企业的盈利性质看,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它必须要有偿服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否则便无法经营和发展。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让高校后勤陷于两难的境地。(2)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模式不规范,进度不统一,各高校后勤改革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许多高校后勤企业进行了工商注册,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仍未进行注册,仍为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从表面上看,高校已经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这些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行,其中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体制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而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用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同时高校后勤税收政策的紧缩和不确定性使一部分已经注册的后勤实体感到压力,注销工商注册后又退回到原来的后勤管理部门。在没有注册的高校后勤企业中,学校的领导为了后勤便于管理,后勤员工不愿意从大锅饭中撤出来,因此都不愿去承担真正改革意义上的风险,改革仍旧仅仅是维持现状。
二、高校后勤税收的完善建议
(一)从根本上给高校后勤“定性”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运行了近十年,即使是过渡期,时间也已很长,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已经证实了一些问题。虽然高校后勤所处的特殊环境使其身份不好界定,但仍应尽快确定身份,不能拖泥带水,这样不利于高校后勤的长期发展。借鉴国外高校后勤的管理模式,许多国家都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后勤体系的非盈利性质。例如在餐饮方面,德国高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能源消耗由州政府承担,学生餐饮的营业收入无需缴纳税金,每年各州还向学生食堂补贴,学生就餐只付饭菜成本费,政府一般给补贴50%左右。美国高校食堂伙食也比社会上便宜15%-20%,主要原因是不需缴税,批量进货,成本较低;在住宿方面,在法国大学住宿的学生,每月只需缴纳103-320欧元不等的租金,在社会上同类型的房子月租金约在250~800欧元,另外学生每个学期还要支付39欧元的管理费用,用于运转费用的开支。日本学生房租价格较低,主要用于宿舍管理及水电费用;在财务制度上,后勤单位没有盈利,只有结余。美国公立大学全年基本上不出现账面盈余,若有盈余,也在财务年末通过添置固定资产和改善办公条件等方式予以填平。又如幕尼黑大学生后勤管理服务中心1999年年终总结余达到0.89亿马克,结余用于扩大中心的资产,该中心1992年仅拥有大学生宿舍6995间,到2000年底则拥有大学生宿舍8500间。许多国外后勤服务系统的非盈利性都在税务制度上
予以了保证,我国无论是教育发达程度还是高校的后勤服务保障水平和以上国家都有明显的差距,因此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水平显得尤其重要。由此可见,高校后勤具有非盈利性质是无可争议的,国家在制定各种政策时均要考虑到这一点,为了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健康良性的发展,对高校后勤在各个方面都应予以政策上的扶持。
(二)理顺高校后勤内外关系因为高校后勤的特殊性,为了高校的稳定,保障学生的利益,在进行进一步高校后勤体制改革后,各项配套政策应马上跟上。首先是理顺内部关系,即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在进行彻底的社会化改革之后,各高校后勤均要同步进行工商注册,同时进行实质性的产权剥离和人事制度改革,以便和学校成为真正的甲乙方关系。其次是理顺外部关系,除了财政方面可以用多方面的政策予以调节外(例如财政补贴、酌情减免各项规费),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政策之一,也必须出台有利于相关高校后勤的内容。高校后勤的税收政策应以法规的形式制定相应长期政策,政策应相对宽松。国家税务部门应按照高校后勤服务对象制定税收政策,而不是按照税种制定税收政策。对高校后勤所有对内服务项目均应实行免税政策,如校内接待与运输、校内建筑安装和零星维修、校内物业管理、校内绿化管理、校内印刷及复印等项目,对高校后勤承接对外业务则应缴纳税金,对内对外项目在会计上应分开予以核算。
(三)高校后勤应加强内部管理,搞好税收策划尽管国家在各个方面包括税收政策上给予许多支持,为了企业更好地发展,使高校后勤最终实现组织架构法人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管理方式产业化、服务工作市场化的目标,仍应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效益。税收政策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必须受到重视,高校后勤人员应熟悉税收政策,针对高校后勤发生的业务,进行有效的纳税策划。首先必须按照服务对象的划分,严格区分对内服务项目和对外服务项目。在有些项目同时进行对内服务和对外服务的情况下,对每个项目其收入、支出、利润分别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可以避免税务部门在检查时,因无法区分对外纳税金额而要求统一纳税的问题。其次为了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策划,对收入支出的核算。要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同时也要考虑到高校后勤的特殊性。在收入方面,不能把政府、学校的拨款作为纳税收入处理;在支出方面,要把能列支的项目全部进行列支,例如高校的品牌资源经评估后,应作为无形资产,可进行摊销,以增加费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参考文献:
[1]刘光富:《新税制下高校后勤实体的税负探讨》,在全国高校后勤管理分会北海会议上的发言,2006年11月29日。
关键词:航天信息;ERP;智慧财税;互联管控
近两年,以“营改增”为代表的一系列财税体制改革措施在我国不断落地,为中国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而面对越摊越大的改革红利,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利用国家财税减负政策,最大程度的从中受益,已经成为当前企业转型升级的首要任务。作为国内信息化领导企业——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充分发挥在财税领域的独有优势,彻底将企业税务会计软件与业务系统进行结合,首创了“懂税的ERP”——Aisino ERP产品,再度将财税一体化应用延展到更深层次,为税改深化中的各行业企业提供了更智慧的财税互联管控平台。伴随着新概念产品的推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率先提出 “懂税的会计”这一会计实务理念,帮助中小企业把握财税改革的红利,实现快速良性发展。
1 “营改增”刺激刚需 中小企业拒绝不“懂税”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对于大量的小型企业老板而言,懂业务懂管理但不懂税务是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大多数企业的涉税业务都全部交由代账公司或兼职会计处理。而反观代账会计,由于“一代多”的情况极为普遍,因此往往只能完成最基本的财税业务处理,纳税筹划根本无从谈起,这也导致了企业对于诸多税改优惠政策并不能及时的掌握和进行有效的利用。在经济环境低迷、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当下,中小企业提高内部造血能力已经成为抵御风险和维系生存发展的根本,而如果不能合理利用国家财税减负政策,最大化受益于我国财税政策的改革,企业就有可能面临比竞争对手更大的生存压力。
据了解,我国实施“营改增”以后,全年将为企业减轻负担1 200亿元,减税最多的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平均减税幅度达40%。特别是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且暂不规定减免期限,这些措施每年将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免税300亿元。而作为中小企业老板,要想最大化受益于这项改革红利,“懂税”已经成为重中之重。为此,航天信息充分发挥在财税领域的独有优势,推出了“懂税的ERP”系列产品,并于今年8月下旬实现了跨越性升级。全新的产品彻底将企业税务会计软件与业务系统无缝融合,通过整合企业内部所有资源,对企业业务产生的实时税务情况进行监控、核算、分析,能够帮助企业快速找到取得最佳营业收益的资源组合,从而使企业准确把握涉税业务,规避涉税风险,并通过税收优惠的合理利用,拓宽企业利润来源。
2 “懂税的会计” 助力企业最大化享受改革红利
作为我国税务会计软件的引领者,航天信息很早以前便看到了中国管理信息化产业在税务管理上的缺失,并提出了“财税一体化”的理念。其利用先进的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强化以税和ERP相结合的独特差异性,通过对企业财、税、产、供、销等各环节核算的精细化管理,设计研发了业务流、资金流、税务流与信息流四流合一的“懂税的ERP”系列产品。以“懂税的ERP”产品作为管理工具、以财税人才作为实务主体、以财税政策作为信息资源、以渠道网络作为服务桥梁,航天信息进而提出了全新的“懂税的会计”这一实务会计理念。“会计”作为包括财务预算、簿记、核数、年结、账目及成本分析报告等内容的一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本身就离不开涉税核算、税务筹划和纳税申报等工作,可以说,企业经营管理离不开“税”,会计工作也离不开“税”。在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广大企业也就更需要“懂税”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懂税的会计”绝不是行业引领者的主观臆造,而是中国数千万企业的诉求,是大时代背景下的需要,是掀开财税信息化管理新篇章的大势所趋。
“懂税的会计”将税收视为企业资源进行管控和利用,在及时获取财税信息、规避税收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税收优惠,拓宽企业利润来源,并凭借Aisino ERP实现统一的接口框架和规范,与税局的申报网站、申报系统相关联,自动进行纳税申报,使企业纳税申报更准确、更便捷,并针对纳税分析的结果,对用户的纳税风险进行预警。助力企业实现财税一体化的深层管理应用,使创收能力得到明显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