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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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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

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税务筹划越来越被纳税人熟悉和重视。本文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就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目标、意义、原则、方法及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以供参考。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运用

随着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重要。税负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直接影响企业营运成本和利润。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税务筹划也独具特点。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是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引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依据成本与效益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税收筹划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意义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标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目标: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1.减轻税收负担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建筑企业对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追求。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绝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第二是相对地减少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款数额。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建筑企业合理地将当期应该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年度缴纳,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等于从国家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3.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建筑企业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

4.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最终的目标应定位于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是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由于税收筹划的激励功能和节税愿望,国家才有可能利用税收杠杆作用来调节企业经营活动,实现税收杠杆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2.促进国家税法不断改进和完善

目前我国法制尚不完善,税收筹划正是对我国税法正确性、有效性的检查。国家根据企业税收筹划中反馈的信息,改进和完善现行税法。

3.有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

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是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会计人员熟知会计制度及现行税法,按照税法要求记账、编制财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报表,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4.有利于实现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利用一定的手段对涉税财务活动进行科学的筹划和安排,将各种不同财务方案中未来的收益与税金支出进行对比评价,目的是为获得税收利益,达到纳税最优化,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总体财务目标。

三、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税务筹划原则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对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税务筹划环境、目标和条件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指南。

在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有:

(一)合法原则

税务筹划可达到控制税务成本、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享受和行使、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必须以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二)系统原则

税务筹划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筹划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来进行。

(三)经济原则

税务筹划和其它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务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

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目前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

(一)节税筹划方法

1、免税技术

免税技术是利用国家相关免税政策或制度,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者从事免税活动,从而免纳税收的一种税收筹划技术。

2、减税技术

减税技术是利用税法相关条款规定,达到减少应纳税收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利用高新技术、以三废材料、环保企业减税规定等。

3、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即是通过对税率差异的利用,达到节税减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

4、扣除技术

扣除技术包括有“税额扣除”、“税额抵扣”、“税收减免”等多种方式,采用相关条款将扣除额、冲抵额、宽免率等尽量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款。

5、抵免技术

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清缴时,可以用贷方已纳税额冲减借方应纳税额。

6、退税技术

退税技术利用退税制度,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包括不应征收或错误征收的税款、多缴纳的税款、零税率商品已纳税款、以及其他国家奖励性退税政策。

7、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按国家税法有关延期纳税规定,达到延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如折旧制度、存货制度等

(二)税负转嫁筹划方法

1、税负分割技术

税负分割技术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收入进行调节分割给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从而达到节税目的的税收筹划技术。由于所得税和财产税都采用累进税率,进行调节分割,可以有效降低计税基数从而降低税率。

2、汇总(合并)技术

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企业,降低施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方法。

(三)合理避税筹划方法

1、转让定价避税技术

通过合理运用转移定价策略,人为改变产品价格、劳务价格、贷款利息和支付方式等,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整体战略目标。

2、避税港避税技术

避税港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等,为纳税人提供的不承担或少承担所得税等税收负担的场所,如保税区等,最基本的特征是税率低、税负轻或根本无税。

五、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运用

(一)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

依现行税法来看,建筑行业所负担最大的税种便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的税率简单,筹划空间不大,只能在其富有弹性的营业额和纳税时间等方面筹划。结合我国当前税法相关规定和建筑行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营改增” 房地产业 建筑安装业 涉税风险 风险防范

“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经取得积极的成效,因此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作为此次全面“营改增”试点的重要内容,从以往经验看,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均是欠税、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随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欠税、发票虚开、虚抵的涉税风险,将日渐成为国税系统日管和执法风险的重要内容。

一、房地产业、建筑安装I涉税风险的现状

(一)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业,又称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业,它是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行业;建筑安装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是以砌筑组合安装为手段,使产品与大地相连固定不动的生产活动。建筑安装业是房地产业的前期工作,而房地产业是建筑安装业的后期销售。由于房地产业中的房产建设是由建筑安装业来完成的,所以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有着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它们是相互邻近的上下游行业,具有较为相似的行业特点。

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具有分包、转包环节多,经营范围广,流动性大,产品多样,施工条件复杂多变,建设周期长,管理困难,资金占用量大等行业特点。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由于自身的特征比较特殊,在“营改增”之前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发票管理不规范、虚假发票抵减成本、偷税、欠税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一般纳税人将按11%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制,从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核算模式比营业税的核算模式更加复杂,如何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将成为国税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

第一,偷税、欠税风险高,日常监管难度大。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款主要采取两种结算方式:一是预付款的形式;二是进度款的形式。在这两种结算方式下,税款征收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较大波动。在工程前期,收款一般较少,增值税进项相对较多,项目无税可缴;在工程中后期,随着工程款的大量收取,增值税销项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项目开始缴纳增值税,从而使得税款缴纳的波动较大,不良企业甚至会出现“跑路”的情况,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发票管理不规范,存在发票“虚开”“虚抵”隐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认证等的要求比营业税发票更加严格,“金税工程”基本可以杜绝假发票的现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目前普遍存在的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建筑承包商虚开发票、虚增成本等行为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并有可能担负刑责。由于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无法取得足够发票抵充成本,从而容易催生“代开”“虚开”“虚抵”发票的行业链条。

二、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周期长、资金占用量大的行业特点,容易产生偷、欠税风险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时间跨度较长,从几个月到两年或三年不等,而在实践中,建设资金大都由施工方垫资,并且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也比较普遍。由此,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建设方不支付工程款就不需要结算收入和缴税。例如,“甲方供材”的问题,建筑企业通常在工程项目全部结束后才与施工企业结算“甲供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已经使用,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该在使用的时候缴税,因此造成税款缴纳延期,甚至税款流失。

(二)财务制度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普遍存在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性不高的问题,有相当部分建筑业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账证不规范,使税务部门的财务报表和申报表存在虚报现象,申报表上的数据与经营实际存在较大出入。

(三)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协作,增添了征管漏洞

税务机关与建委、财政、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不够全面,对当地建筑项目的详细信息缺乏交流,增添了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例如,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承包权通常是采用招标、竞标的方式而取得的,而在这个过程中,建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会参与其中,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条件进行审核,但是税务机关却不能加入竞招标的过程,不能从源头掌握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计划进程,从而难以对建筑企业的项目工程进行源头管控。

三、全力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税风险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涉税政策宣传培训,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相关涉税法律法规欠缺的实际情况,采取发放纳税公告、办税手册、宣传资料等“静态”方式与平面媒体、网络、电视、广播等“动态”载体相结合的方式,对“营改增”政策和相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广泛宣讲,对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发票的领用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营改增”问题进行逐一讲解,引导纳税人自觉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严把发票领用关,加强企业日常监管

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发票虚开隐患较高的实际情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上,坚持从严管理和限量发放的原则。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严格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努力做到“票种合适、票量适量、票面适当”,避免在试点期间超量、超额发售发票。税源管理部门,积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摸底,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异常的,要及时跟踪,必要时,立即收缴,切实堵住发票“虚开”的口子。

(三)严把专票证认证审核关,强化注销环节的审查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信息管税的功能,针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中的高风险企业,积极开展涉税检查。结合纳税人实际业务、账务处理、申报情况等不定期抽查进项抵扣凭证,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异常发票信息,及时核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及时移交评估、稽查部门,严防“虚抵”风险。同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企业注销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票货不符、账实不符、关联交易等涉嫌发票“虚开”“虚抵”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堵塞企业走逃的最后关口。

(四)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

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涉及的行业多、部门多、产品范围广,要做好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防控工作,就要积极深化国、地税以及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定期开展数据信息交换,努力实现相关各方能够实时掌握税源动态及变化情况,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管理弱化的问题,切实堵塞征管漏洞,防范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

(作者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营改增”的意义及效果[J].注册税务师,2013(12).

[2] 张.“营改增”中存在问题的探究[D].山东大学,2014.

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不合规 发票 审核 防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违规发票也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工程建设领域成为不合规发票的多发地。据审计署对大型项目的审计公报显示,工程项目中不合规发票的问题尤为突出,表现为伪造、虚开发票入账,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及建设资金损失。不合规发票不但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影响投资效益,也给当事企业、行业带来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作为建设单位工程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不合规发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不合规发票的审核与防治工作。

一、工程项目中不合规发票的类型

(一)假发票

假发票是指不是从税务机关合法渠道取得的,而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以及换版过期、作废又违规使用的发票。假发票可以表现为真业务假发票,也可以表现假业务假发票。目前,由于增值税发票的监管非常严格,其假发票已经很少见了,而普通发票的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成为假发票的主要藏身之地。工程项目多数使用服务业、建筑业等普通发票,因此工程项目中假发票风险大。

假发票在项目管理费用中的较为常见。项目管理费是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项目管理费涉及的细项多,出现假发票,特别是定额假发票出现的频率最高。

(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虚构业务开具的发票,可能是完全虚构,也可能是部分虚构,包括违规代开的发票。虚开发票表现为发票是真实的,可验可查,而实际业务不实,是典型的真发票假业务。

在项目管理费用方面,往往存在虚开发票,用“差旅费”报销公费旅游, “业务招待费”报销“公关”费用,用“劳动保护费”报销个人消费品,将预算期内未用完招待费、会议费等虚开发票转入服务单位备用,以及其他虚列项目、虚报金额的情况。在工程费用方面,虚假签证,工程计量高估冒算,结算价格虚高也会形成也虚开发票,造成资金损失,成本信息失真。

(三)混开发票

对于发票的业务内容与发票种类不相匹配,应税项目、税种混淆,以及其他超出发票使用范围的开票行为,笔者暂规类为混开发票。比如:应开增值税发票的开为营业税发票,应开商品销售发票的开为服务业发票,应开劳务属地发票的开为总部所在地发票,还有将经营收入以内部结算收据、财政专用收据、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代替等。混开发票行为,表面上是真业务真发票,但实际上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购买发票和申报纳税的主观故意,往往是纳税人避重就轻的结果。混开发票不仅给纳税人偷逃税款提供了条件,而且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混开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对交易双方都有极大的税收风险。

二、工程项目发票不合规性的审核

(一)假发票的审核

假发票由于其本身就是假的,审核的重点就在发票真伪的识别。首先通过查看发票纸质及防伪特征进行识别:看发票中间否标有 SW 字样菱形水印;看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在紫外线灯下是否呈橘红色或呈绿色荧光反应;看发票上是否套印椭圆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看发票纸张质量,私自印制的发票纸张较为光滑、硬、脆,无通透感。其次借助外部资源进行验证:通过发票信息系统在网上查询;电话拨打 12366 语音电话查询;对无法进行系统验证的也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鉴别真伪。

(二)虚开发票的审核

虚开发票的审核,重点是审核业务的真实性,通过对报销凭证附件反映的业务内容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规定,来确认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如对于会议费,培训费的审核,要结合相关附件;如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单,培训计划与内容、培训申请与审批等;对于办公用品审核,要注意申购手续、合同等,看发票是否与所附清单相符合,是否有验收单。如有“大头小尾“嫌疑,应索取对方发票存根联核对,如有代开发票嫌疑,应通过网络查询,发现发票专用章单位与发票领用单位不一致的,就属于违规代开,也可要求查看其发票领购薄来进行验证。

(三)混开发票的审核

混开发票的审核应熟悉税法相关规定,了解混开发票的各种情况,结合业务发生的实际,对发票内容、开票单位名称、发票类型进行审核。在工程项目,常见的混开发票主要有:施工项目不使用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而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工业材料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不使用劳务发生地税务发票,而使用非劳务地发票;施工单位收取预付工程款不开发票,而先开收据代替;以及混合销售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等。

以上几种不合规发票的审核步骤或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工作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才能提高准确度和审核效率。总之,发票的审核需要较为专业的知识、一定的技巧和相应工作经验。

三、工程项目不合规发票的防治

建筑业税法相关规定范文第4篇

从我国的税制环境来看,整体而言对于银行业是不利的,而在“营改增”出台和实施的背景下,这种重大的税制改革对于整个银行业来说,其影响和重要性是巨大的。

1. 营业税税制分析。

(1)银行业的营业税率偏高。熊鹭指出,虽然银行业适用的5%税率低于对娱乐业征收的5%~20%的浮动税率,但是跟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和建筑业相比,银行业5%的税率仍高于后者的3%的税率,同时银行实际税负也高于行业平均税负,较高的税负与该行业的经营特点并不相符。

(2)流转税税负不公。对于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而言,营业税的征收政策都是一样的,但结合到实际业务的开展种类和实施情况来看,我国内资银行承担的税负是要高于外资银行的。黄卫华认为这是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经营金融中介业务,反观外资银行,其业务多是转贷业务,以中间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由此看来,虽然我国营业税计税依据在规定上面是公平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却不一定也是公平的。

(3)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无法在下一环节进行抵扣。因此,当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放贷时,从资金放贷给企业,再到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等过程,中间的流转环节非常长。

2. 政策目标分析。营业税的九大税目已经全部改征增值税,该做法主要是希望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单从银行业的角度来说,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目标一方面是针对营业税导致银行业税负偏高的状况进行结构性减税,一方面要更好的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除此之外就是政府财政收入筹集的目的。

3. 征收方式分析。现阶段来看,我国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有简易征收和一般征收两种方式,对于一般征收这种方式来说,又可以进一步划分,分为低阶和高阶,低阶一般征收无法将其利息支出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试点细则采用6%这一比较低的税率;而高阶一般征收其利息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本文采用的是11%这一较高的税率。

本文以已公布的6%的增值税税率,通过对10家银行进行测算和与国外比较,得出了三种计税方法中利差征税最为符合政策目标要求且对银行业发展有利的结论。

二、 税负评估

在“营改增”试点时期的计税方法的讨论之中,有三种方法得到学者的广泛讨论。

1. 计税方法设定。本文讨论的计税方法有三种,简易征收下适用3%税率的计税法、低阶一般征收(以下简称“一般征收”)下适用6%税率的计税方法和高阶一般征收(即利差征收)下适用11%税率的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法。税负计算如(1)式所示,其中利息收入i、手续费及佣金收入F、投资净收益I、汇兑收益E和其他业务收入O取自利润表。国债利息收入N取自“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的关系”中的“免税收入”部分。在使用该法的条件下所有支出均不会计算进项税抵扣。

简易计税法的税负计算式为:

T1=(i-N)*3%+(I+F+E+O)*6%(1)

(2)一般计税征收法。按此方法,税负计算如(2)式所示。在未涉及的参数中,非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Fe、其他业务成本Oe取自利润表;业务管理费Bf是由利润表中“业务管理费”去除包括员工成本、折旧摊销费、税金以及监管费所得,详细可见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业务及管理费附注;可扣税固定资产成本当期增加额Fa取自财务报表附注中的固定资产附注涉及可以抵扣的电子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成本的当期增加额,计算式为:

T2=[(i-N)+(F-Fe)+I+E+(O-Oe)]*6%-(Bf+Fa)*17%(2)

(3)利差征税法。该方法将税基中金融中介服务单独挑出,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利息收入计税不同,该方法对其金融中介服务按照利息收入净额,也就是用利差来计税,具体计算过程见(3)式。

利息支出ie出自利润表,其余参数与上文一致,利差征税法的税负计算式:

T3=(i-N-ie)*11%+[(F-Fe)+I+E+(O-Oe)]*6%-(Bf+Fa)*17%(3)

由三种计税方法计算,得出我国2015年的10家上市银行税负与营业税对比(表1),从表1中不难看出:

简易计税法与营业税的税负较为接近,其差异主要是由于税率的差异造成的。其差额如下:

营业税-简易计税法增值税=(i-N)*2%-(I+F+E+O)*1%=非国债利息收入*2%-中间业务收入*1%(4)

可知,当中介业务收入越大时,营业税负相较于简易计税法税负越重,因为营业税比简易计税法多出2%;当中间业务收入越大时,则营业税负相较于简易计税发税负越轻,因为营业税率比简易计税法税率少1%。

一般计税法带来的税?普遍高于营业税,这符合“试点细则”出台之前多方专业人士与媒体的预测。

营业税与一般计税法征收差额将如下所示:

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营业税=(i-N)*1%+(F+I+E+O)*1%-(Fe+Ie+Oe)*6%-(Bf+Fa)*17%(5)

反应在公式上即营业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绝大部分)越高,中间业务成本与可抵扣业务费用和固定资产增加额越低,则一般计税法的税负将会越高。也就是税率的提高带来的负面效应掩盖了较少的可抵扣增值税部分带来的节税效应。

利差计税法与营业税的差异与之类似。

2. 评估探析。

(1)一般计税法和利差计税法的对比。处于前三的四大行,一般计税法所征增值税金额均要略低于按照利差计征增值税金额。而其他上市银行(招商银行除外),一般计税法征收增值税金额均大于利差计税法征收的金额。由(2)式和(3)式推导出一般与利差计税法的税负平衡点,将两式相减得:

一般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利差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非国债利息收入*5%-利息支出*11%(6)

由此可知:

两者平衡点=利息支出/非国债利息收入

=5%/11%=45.45%(7)

所以,当银行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比例大于45.45%时,一般计税法征税金额小于利差计税法,反之则反是。

由(7)式可知,当非国债利息收入越大,利息支出越小的时候,一般计税法将比利差法税负更重。

(2)利差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对比。从前文可知,对于全部10家银行2015年的情况,利差计税法所征收增值税均高于简易计税法,但是相对于其他银行而言,四大行差异则更加明显。

由(1)式和(3)式相减可得:

利差计税法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征收增值税(8)

计算得出四大国有银行的利息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保持在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其他的上市银行则保持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间,由于四大行利息支出比例较低,所以利差计税方法税负就高于简易计税法的税负。中间业务成本占比,四大行在1%左右,略高于其他银行,其他银行间在0到1%间波动较大。可扣税业务及管理支出以及可扣税固定资产支出占非国债利息收入的比例中,各银行的此数值集中在百分之十左右。相对而言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浦发银行则偏低,较低的可扣税业务和固定资产比例意味着较低的进项税额抵扣,由此四大行相比其他银行更高的可扣税业务、固定资产比例和绝对值使得其将获得更高的节税效应。

利差计税法和其他两种计税方法的对比,恰好体现出该计税方法下税负的组成中最主要的两个部分,一是利差部分,国家的政策调整及银行的经营状况都将影响利差从而影响银行税负;二是可抵扣部分,以及可扣税业务及固定资产部分,对于银行而言,这意味着单纯的只是将利差作为营业收入将不利于其税负减少,银行若要在现行增值税征收办法下达到减税目的,就必须更积极的参与到进项税额抵扣的业务之中乃至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

三、 计税方法的评价与选择

以上三种计税方法,针对本文的分析并综合考虑优劣,笔者认为利差计税的方式更为适合。

1. 未来增值税最有可能向利差计税法改革。

(1)利差计税法是三种计税方法中最优选择。

①利差计税更符合税收中性和适应性原则。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当中,要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连贯和完整,做到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从而保证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适应性原则,是指“营改增”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金融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促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和银行业的综合经营发展。利差收入由于接近银行的增值额,对于课税抵扣链条的完善有积极作用。相对而言,简易征收法无法实现此项原则,基本等同于过去营业税的征收方法;一般计税法,占银行营业成本比例最大的利息支出无法抵扣,使得银行存款成本环节抵扣链条断裂,同样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②利差计税更有利于税负平稳和减少。由于我国银行业税负相对于其他国家偏高,所以税负的平稳更体现在避免税制改革之后税负进一步上升,同时稳定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国家在日后愿意在银行业上真正实现减税,完全可以在税率上做文章,相比于多创造一个4%或者5%的增值税税率而继续保持一般计税方法,使用已经存在的6%的增值税税率采用利差计税法(本文计算时候采用的是11%)既可以符合税收的中性原则,也能真正减少企业的税负。具体的计算过程采用公式:流转税负变化=(测算的增值税-原营业税)/营业收入,将本文所讨论的几家银行数据依次代入,发现简易计税法、利差计税法(采用6%税率计税)和一般计税法分别变化了2.3%、-1.2%和1.6%。由此可见,利差计税法稳中有降,最有益于税负平稳。

(2)采用利差计税法更有积极意义。

①“利差计税法”能促进银行业的业务创新。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之中,如何做到对金融创新起到有效的支持作用,主要就在于真正的做到税负的减少。因此,在利差计税法下,对金融创新业务征收6%的税率,要远远少于从事传统信贷业务的11%的税率,因此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将会鼓励其从事更多的金融创新业务,进而实现税负的有效减少,所以与一般计税法相比,利差模式更能?w现出税收在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

②“利差征税法”才是真实意义上的“营改增”。一般计税征收法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但正是因为其不允许存款利息支出的抵扣,使得银行存款环节的抵扣链条断裂,重复征税的问题将仍旧存在。相较而言,利差计税打通上下游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从而可以适应现在利率市场化的需求。

2. 针对利差收入征税的改进措施。

(1)税率的调整。在本文中,笔者采用了11%的针对利差的税率和6%的中间业务税率相结合来计算利差收入计税法的税负,原因在于该方法既没有多创造一个增值税的新税率,也保持了与现试行一般计税法税负的大体相近,从而突出利差法税收中性的特点。假如政府能够对银行主营业务和中间业务均采用6%的税率,则利差法带来的减税效应将是很清晰明确的,这也将是银行增值税征收可能的方向。

(2)加紧设计和完善销项税发票开具方法。利差征税法的最大劣势在于其操作的难度和成本上,该方案下的销项税票的开具将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针对利差收入,应该核定开票率,采用"利息收入*开票率"的公式计算开票金额,以此避免发生银行应缴增值税的税额小于下游企业可抵扣额的情形,同时相关税务及监管部门应该根据银行经营水平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开票率,避免企业开票金额差异而影响对银行的选择。其次是针对其他业务收入,按照标准税率开票。但也正因此,利差收入相对于一般征收方法存在技术和操作上的难点,这就要求税务系统能够做好服务工作,与商业银行一起积极开发完善的技术系统,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使缴税系统能与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实现有效的衔接,从而建立健全开票、征税流程体系。

(3)对中小及地方银行应该给予更多的扶持和过渡时间。利差征税的方法由于其操作的难度及上述的开票方法上的繁琐,对于地方银行、地方税务部门将会存在更多的挑战,一方面企业需要仔细了解改革所带来对自身的影响和应对措施,同时还要适应新的纳税方法,完善配套措施;另一方面企业在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合理避税和相关人员培训上都要花费成本和时间。对于大银行尚且工序繁琐,地方中小银行在人力物力远不能及的情况下将面临更多问题。因此,对于这些中小银行的政策指导和倾斜显得十分有必要。

四、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