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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私合作;会计核算;核算内容;会计处理方式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通过货币计量对组织项目的资金情况作出有效的反馈,同时利用会计处理方式,分析出项目的运营情况,从而规划工作计划和建立有效的应对措施。随着我国基础工程项目建设的不断推进,会计工作在保证工程项目有序进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后,对公私合作模式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指出了在不同模式的合作中的会计核算方法。以此来促进我国公私合作模式的会计核算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公私合作模式的良好发展。
一、PPP模式介绍
PPP模式即为公私合作模式,公私合作模式通过政府与私营企业的有效合作,能够利用政府的作用强化质量的监督,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同时良好的政策扶持,也能扩大资源的利用率,立足于当下科技与建造工艺的发展前沿,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作用[1]。公私合作模式相对于传统的BOT模式来说,合作的时间更长,如在赤峰市松北新城棚户区改造滨河公园、中心公园及松三路道路工程中,合作期限长达十年。公私合作模式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扩宽了资源利用渠道,基于公私合作模式下,政府和私营单位存在一定的伙伴关系,在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中形成了一定的关系。所有的公私合作模式的对象都为具有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在利益分配上,多以社会效益和长期的投资回报为主,在风险承担上主要是依靠政府部门对私营单位的补贴,来尽到风险承担的义务[2]。总的来说,公私合作模式极大程度的改变了我国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环境,对于促进我国公共基础服务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积极的作用。
二、PPP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内容
(一)项目发起筹备阶段
项目发起筹备阶段主要是对项目基础设施的资产属性和确认计量。目前,在公私合作模式下,主要是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对项目的确收金额做出估计,同时要明确工程施工的项目和范围。如在赤峰市松北新城棚户区改造滨河公园、中心公园及松三路道路工程中,明确了实际建设内容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为主要参考依据,对于项目承接单位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差额现象,按照合同中的内容进行补偿[3]。另外,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差额补偿应当作为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对于在项目完成后,可以通过对服务进行收费的认定为项目私营单位的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可以将金融资产金额等价于确定金额的回报现值,可以将项目企业的无形资产等同于建设总投资金额与实际的初始成本的差额[4]。
(二)项目建设阶段
对于服务收入的确认,公私合作模式主要是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的内容,认为其不存在实际建造服务的,可以按照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中的相关内容,选择无形资产处理方式或金融资产处理方式,此时的会计核算应当将长期应收款项作为建造成本予以考虑。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如果项目私营单位存在建造服务行为,那么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必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建造合同内容来进行处理,计算和确认相关的收人及支出[5]。在确认收入时,按照合同的相关内容,选择无形资产处理方式或金融资产处理方式,此时的会计核算应当将工程施工记录为合同毛利,在贷款项中确认并计量合同成本。
(三)项目运营阶段
项目运营阶段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应当遵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规定内容,通过收入与后续项目的经营服务相关内容,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分开计算项目的金融回报与无形资产。在金融回报的确认与计量过程中,要将分期的金融成本按照实际的利率和利息进行计算,并将金融成本计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如果金额能够被确定,那么可以将具体的金额数纳入到银行存款中,将二者的差额作为利息的调整处理;如果金额无法被确定,那么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相关规定,将金额分别纳入到银行借款方和项目贷款方[6]。
(四)项目移交阶段
在公私合作模式下,项目移交阶段的会计核算工作主要集中在对项目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上,根据相应的会计数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移交,同时核对相关资产的会计账面数目。对于未纳入项目运营单位的资产移交内容的,应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按照项目运营单位的所属财产进行处理,后续的会计计量也应当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如在赤峰市松北新城棚户区改造滨河公园、中心公园及松三路道路工程中,合同规定了运营维护期届满后10日内,乙方及项目公司应将本项目的资产、设施、文件等(资产和权益)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在移交费用处理上,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若因一方违约导致项目终止而需提前移交的,由违约方承担移交费用。
三、不同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
(一)转让-运营-移交模式
转让-运营-移交的模式是指项目运营单位的设施均来自于项目投资单位和政府的资产转让,在政府的资产的基础上,对原有的项目进行有效的扩充,在这种转让-运营-移交的模式下,会计处理方式应当按照政府资产协议的价格计量进行处理。在运营资产的计量上,区别于传统的公私合营模式的资产计量方式,应当将资产价值等同于金融资产的初始金额加上无形资产的初始金额。除了资产价值的计量与传统公私合作模式不同外,在其他会计核算的项目上并没有差别。
(二)建设-拥有-运营模式
建设-拥有-运营模式是指项目的运营单位具有法律认可的项目所有权,在实际工程建设中,项目运营单位与项目本身存在一定的所属关系,因此,在建设-拥有-运营的模式下,不存在移交的情况。另外,对于项目的资产确认,应当视为项目运营公司的所属产业,因此,基于建设-拥有-运营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式,应当按照建造资产的固定金额进行会计核算,对于金额能被确认的,应当按照金融资产进行处理,对于金额不能被确认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三)委托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
委托运营模式与管理模式的会计处理方式基本相同,区别于上述两种的运营模式会计处理方法,在委托运营模式和管理模式中,项目运营公司对于项目本身并没有同意实际的经营所属权,因此,在实际产生的委托运营管理费应当视作对项目运营单位的劳务报酬,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可以按照营业收入进行实际的会计计量。
四、结语
公私运营模式在实际的项目建设中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对于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除了在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同时还要在各个项目实施环节扩大项目会计核算工作的范围及深度。另外,会计处理方式也要根据项目运营模式的不同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提高会计核算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高礼彦.社会资本角度下的城市轨道交通PPP模式比较分析――兼论“网运分离”[J].价值工程,2016,01(09):1-4.
[2]孙琳,陈舒敏.债务风险、财政透明度和记账基础选择――基于国际经验的数据分析[J].管理世界,2015,01(10):132-143.
[3]孙燕芳,张连营,孟维超.基础设施BOT项目资产的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路桥类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J].学术论坛,2013,01(11):63-69.
[4]李以所.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的经济性研究――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J].兰州学刊,2012,01(06):146-154.
[5]赵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PPP模式研究回顾与反思――基于期刊全文数据库实证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6,05(08):84-89.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一、绩效会计理论
1.绩效的内涵。
绩效含义是成绩和效益,绩效内涵可以概括为绩效是人们实践活动产生的,与劳动耗费有对比关系的、可以度量的,对社会有益的结果。绩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其性质有正负之分,凡是主体作用于客体产生的绩效有利于满足社会的需要时,则为正绩效。反之,不利于满足社会的需要时,则为负绩效。
2.绩效会计的内涵。
绩效会计的理论基础是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是对管理当局所应用的信息进行鉴定、计量、积累、分析、处理、解释和传播,以便在组织内部进行规划、评价和控制,保证其资源的利用并对它们承担管理责任。由此可见,财务会计是一个单纯提供会计信息的系统,而管理会计一方面要提供信息,另一方面要帮助管理当局制定计划,做出合理的决策,从这点来看管理会计人员要比财务会计人员更接近决策层。绩效会计是将管理会计思想与财务会计方法相结合。即在财务成果核算的同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分析,努力做到企业经营成果和管理效率的同步核算。突出强化了现代会计的管理意识,试图推动并完善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为此,绩效会计确立了会计管理论、收益目标论和要素功效论等基础理论。
二、事业单位绩效会计核算模式的构建措施
1.改革会计核算基础。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除经营性业务收支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元化,事业单位的会计环境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仅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确认基础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不能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存在大量隐性债务、资产虚高、不能准确地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等。因此,为便于进行效率考核,建议在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辅之以“权责发生制”,即对于资源的耗用即成本计算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双轨制,双重反映,而对于其他业务的核算,仍采用收付实现制,这样一方面能保持事业单位和政府预算收支的一致性,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确保按事业单位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正确计算各项成本,为绩效预算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2.建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会计体系。
为配合单位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方向应主要从公共投入管理为主到以公共产出管理为主;从侧重单位财政、财务状况的短期流量分析层次到短期流量分析和长期存量分析并重,以防范财政风险。这就意味着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事业单位会计体系应是一个集财务会计建立政府财务会计系统。为此我们应结合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经验,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政府会计的特殊性,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以充分满足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3.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从西方国家绩效评价理论的发展来看,对每个单位和部门来讲,主要是对其实施成果和其制定目标之间进行比较评价,评价其目标的确定是否合理,评价其是否完成目标。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目标的确定又成为整个评价指标确定的关键。在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一般都会有几个主要的目标,每一个主要目标下又会有许多分目标,这些分目标都可以用具体的量化指标来衡量,由于单位每个部门的工作、责任不同,所以各部门的评价指标都不一样的。在新时期,我们认为,事业单位在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要注重学习和创新指标。事业单位是否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决定了能否持续不断地提高竞争能力,能否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事业单位只有不断推出新的产品,提高经营效率,为社会与公众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最终实现持续增长。
4.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制度。
首先,应建立独立于事业单位的外部审计制度,使审计机关或其他鉴证机构以公正中立的身份,提供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同时应将审计报告纳入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以保证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客观、公允地反映事业单位绩效和受托责任。其次,应构建一个层次分明、内容完善的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使之包括审计报告、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基金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要求披露的补充信息等五个部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现金流量表这些主表及其附表组成;基金会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和基金余额变动表及现金流量表组成,并确立事业单位基金、权益基金和受托基金,各自作为独立的财务报告主体。最后应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并建立更高效的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系统。
5.建立绩效会计核算监督评价体系。
首先是要划分责任单元。责任单元是事业单位内部按责权统一的原则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并能反映经济责任情况的内部单位。划分了责任单元后,还必须建立起事业单位各部门、员工的信息沟通渠道,信息的收集、分享、交流是成功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保证,它包括调整计划、提供帮助,及时激励、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在反馈、沟通过程中达到了绩效监督的目的。事业单位根据反馈的结果对数据进行合理调整后,再将绩效核算的结果即绩效工资分配至部门,部门根据对员工的个人考核结果再发放至个人。其体现这一部分工资与员工个人的业绩、部门业绩以及单位业绩相结合,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分配的竞争和激励作用。
PPP模式在我国传统公共项目融资方式出现弊端的背景下产生,能够较好地填补公共项目融资方式中存在的不足。本文以PPP模式会计核算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了当前PPP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一些优化性建议。
关键词:
PPP;会计核算;问题及建议
一、PPP模式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公私合营、公私合办或公私合伙制。PPP模式最早应用于英国基础设施建设中,为解决财政资金效率低下或短缺问题,吸引社会资本,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造。当前,我国PPP模式的应用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私有化类三种类型,其运作形式较为复杂。会计工作中,会计原则应满足会计要素确认、会计要素计量两大关键点,项目会计目标应从公私双方出发,体现产权变动关系的会计信息;为产权及其变动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同时满足受托责任的需求,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二、我国PPP项目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PPP项目的结构与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会有差异,因此,项目范围界定应从PPP项目本质出发,而非以形式限定。会计核算上,由于PPP项目为公私协作项目,因此,分析会计问题应当从政府与企业两大主体出发。
(一)政府主体的PPP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现金收付制基础上的公共设施建设,其固定资产核算通常只进行收支性核算,如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建设不在政府部门会计账面上体现出来,而责权发生制下的PPP项目建设,需要将资产在会计上予以确认。从政府主体出发,PPP项目建成的资产政府拥有最终所有权,项目公司具备定期使用、收益的权利。政府在取得资产时,也不能以全额投资作为资产处理基础,而应当通过计量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取得资产,在会计处理中,政府必须理清PPP项目资产类型,才能进行资产核算。
(二)PPP项目公司主体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按照PPP项目流程,会计核算应当分为项目公司成立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及资产移交阶段四大阶段,以下分阶段对PPP项目公司主体会计核算进行分析。
1、项目公司成立阶段的会计核算问题
项目公司由政府以特许权协议,授权投资代表机构与私营部门联合出资注册成立。一般的,公共部门构成较为简单,而私营部门构成较为复杂且通常以联合体形式存在,这就会出现部门内部划分了若干个产权主体,由于PPP项目会计目标中包含“为产权及其变动提供理论及实务支持,同时满足受托责任的需求,兼顾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而传统会计处理方法通常以企业为一个核算主体,不存在内部产权划分关系,因此,要在PPP项目中准确反映各方产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及其影响,并符合会计目标,就必须对传统会计核算进行改进。
2、项目建设阶段的会计核算问题
首先,PPP项目资产性质存在区别,一般会分为完全产权资产与特许经营权资产,项目公司应当清晰区分核算,不能混淆。第二,要关注PPP项目特许经营权资产的特殊性。由于资产建造完成所有权归属公共部门,特许经营权以取得资产为代价,且为过去经济交易或事项中形成,能够取得预期经济利益并可以可靠计量,因此,特许经营权也具备资产属性,应当作为资产进行确认及计量,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资产不能确定为固定资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项目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时,应该关注益物权与无形资产的差异,在确认为金融资产时,应该注意资产属性界定中,财务信息不可比的问题。第三,借款费用的处理。项目资产在没有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全部资产投入应视为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则应归属“全部投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资产要在后续会计期间内确认为费用支出,并且费用的确认需要费用“效用”确实发挥出来。因此,建造期间由于费用“效用”并未实际发挥,该借款费用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建造期间资本化处理,以增加项目资产账面价值,其他情况要做费用化处理。
3、项目运营阶段
项目运营阶段的会计核算应当充分关注收入确认,根据解释2号,项目公司应当注意,金融资产模式下,项目收入若确认为投资净收益,会造成毛利率、应收账款等指标异动,以及营业收入与成本的不配比,若PPP项目以债权方式融资,就会极大地误导投资者。同时,在后续支出处理上,PPP项目应注意更新改造义务支出的属性,这类支出无法为企业带来未来收益,但是是PPP项目资产价值组成的部分,为了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可计入当期损益中。
4、项目移交阶段
特许期结束后,公共项目资产当移交公共部门,剩余资产属项目公司资产。对于无偿移交部分,由于不计残值已经在运营阶段摊销完成,因而不需做会计处理,而对于剩余资产,就必须按照协定及法律做清算处理。
三、优化PPP模式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提高核算可操作性
会计准则并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适用的,PPP项目会计核算中,要强调可操作性与可实现性,例如,应当将资产分类简约化,避免确认中金融资产处理及无形资产处理中利润操纵的可能性;避免无形资产摊销中漏洞为不法者提供盈利后置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财务核算监督职能的有效性。
(二)关注业务流程
以BOT项目为例,PPP项目主要包括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建设、运营及移交七大环节,要实现规范化的会计处理,在流程上就应当对投标联合体、资本结构、主办人出资提出合理要求,在保障政府社会效益与项目公司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合理对项目评估,确定投资结构、贷款比例、权益及再融资安排等项目,避免会计核算中由于会计权益、资产属性等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关注会计原则确定
会计原则指导PPP项目会计核算,因此,工作中必须重点注意会计原则的确定。一般的,PPP项目会计原则的明确应当重点关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确认以及会计要素计量三方面,避免会计核算工作出现失误及偏差。
作者:徐雪梅 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编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会计核算案例[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4
关键词: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会计核算
近年来,雾霾天气越来越严重,政府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为了推进这一工作的顺利展开,合同能源管理(EMC)成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尤其是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下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核算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仍需要在满足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这种管理模式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以便各个用能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便于各个政府顺利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概述
节能效益分享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SC0)在项目建设前期提供所有的项目资金,建设完成后在所签订的合同期内ESC0与客户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效益分享,在合同期结束以后,ESC0所提供的节能设备和所产生的节能效益都归所服务的客户所有。这一管理模式的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主要由ESC0负担,客户不需要投入资金;二是在改造完成后合同期内ESC0与客户约定比例分享效益;三是合同期内所有节约设备归ESC0所有,且在此期间由ESC0承担所有的运作、维修等费用;四是在合同期结束后设备和效益都归客户所有。
EMC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融资租赁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其中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是运用最广的一种类型。这一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在项目合同进行的各个时期都存在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建造期,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主要强调的是ESC0的投入;第二,在效益分享期,各个类型的运作方式类似,都是由ESC0承担所有的费用;第三,在项目结束期,ESC0将节约设备无偿转移给客户所有。
二、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节能资产在不同时期所承担的风险和所获得的报酬不同,所致的经济后果也不同,因而在会计处理方面也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建造期。ESC0主要存在着建造失败的风险,在这一时期内所服务的客户不需要进行会计核算。ESC0对资产的建造支出具有实质性,@一时期的支出是为取得以后的收入,可以参考在建工程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在这一时期不会产生收益无需确认。如果资产建造失败,ESC0所发生的支出全部费用化,无需进行后续的会计核算。
第二,效益分享期。这一时期是指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到合同期满这一阶段。在这一时期内,在资产建成后ESC0 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同时取得了资产相应的节能效益的权利。由于效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ESC0所取得收益金额不确定以及相应的现金流不稳定,正是由于ESC0在这一时期对节能资产拥有所有权,ESC0应将这种获得节能效益的权利确认为固定资产,将达到条件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且在这一时期内ESC0应对确认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果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也应计提减值准备。另外,客户也会取得相应的节能效益,这些收益会在费用的减少中体现,同时只需将收益所对应的应付款项支付给ESC0并作出会计处理,不需要再作其他的会计处理。
第三,结束期。ESC0应对所确认的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并将节能资产无偿赠送给客户,不需要作其他会计处理。另外,客户应按接收捐赠的方式对所接受的节能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资产账面价值和可回收金额孰低来确定入账金额。
三、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的会计处理
(一) ESC0的会计核算
在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下主要通过建造期、效益分享期和结束期三个时期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为了区别于其他资产,可以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一级会计科目下设二级科目“EMC项目”。
1.建造期
在这一时期内,ESC0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资产的购置、材料的使用、工人的工资等费用,在这一时期应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予以资本化,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在建工程――EMC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工程物资”、“应付职工薪酬――EMC项目”等;如果涉及到的EMC项目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话,还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节能资产建造完毕,ESC0和客户双方验收合格并达到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时,借记“固定资产――EMC项目”,贷记“在建工程――EMC项目”。如果建造失败或达不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则相关的成本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该EMC项目也将终止。
2.效益分享期
在这一时期内,主要涉及到固定资产的折旧、节能效益的确认、相关费用的支出这三个方面。首先,在计提折旧之前,应先确认折旧年限,所选用的折旧方法以及所确定的折旧额。在这种管理模式下,ESC0在结束期会将资产无偿转给客户,因此不会存在残值,固定资产的原值为计提折旧的基础。一般情况下,ESC0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中对效益分享期都有所约定,通常ESC0选用效益分享期作为折旧年限,选用平均年限法作为折旧方法。有时ESC0也会选用工作量法作为折旧方法。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在计提折旧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EMC项目”,贷记“累计折旧――EMC项目”。其次,ESC0在效益分享期会取得节能效益,在确认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EMC项目”,如果涉及到的EMC项目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话,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最后,在发生差旅费、人员工资、维修费等相关费用时,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EMC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3.结束期
在这一时期内,ESC0将节能资产无偿转给客户,节能效益也将归客户所有。
固定资产的折旧期为效益分享期,且没有残值,因此在这一时期,固定资产的折旧全部计提完毕,固定资产的净值为零,只需将贷方的金额转出,借记“累计折旧――EMC项目”,贷记“固定资产――EMC项目”。如果折旧没有计提完,应将固定资产的净值结转至“营业外支出”,作为捐赠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二)客户的会计核算
1.建造期
在这一时期内,主要是ESC0进行建造,进行资金投入,客户不需要进行前期的投资,只需通过“节能资产备查账簿”进行管理,偶尔会出现少量的费用支出。在发生相关支出时,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效益分享期
在这一时期内,客户无偿取得了资产的使用权,收益主要在费用的减少中体现,不需要作任何会计处理,但是在分享收益的同时需要向ESC0支付相P的费用,将费用按对象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借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3.结束期
在这一时期内,客户将无偿接受节能资产,也将继续享有节能效益。此时ESC0对固定资产已提完折旧,客户可以根据接受捐赠对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可回收资金孰低来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EMC项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
以上就是在节能效益分享管理模式下,合同双方ESC0和客户对项目的会计处理。
四、结束语
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目前在节能效益分享的管理模式下国家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同时各政府也极力配合和支持此项工作。在此模式下,ESC0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作出准确的判断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同时在以上探讨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完善和规范现有的会计核算,把国家政策运用在实际工作中,确保ESC0和用能企业在项目实施的每个阶段的会计核算上有所依据和参考,促进节能效益分享管理的发展,保证国家的节能减排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