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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营业税基本规范是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一、工程承包方式的筹划
国税函(1995) 156号文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的,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例: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工程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乙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下,丙施工单位最后中标。甲与丙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价款5000万元,另外甲还需支付乙50万元的劳务费。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5% -2.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 -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2.5万元。
若进行纳税筹划,由甲与乙签订工程总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50万元,然后乙与丙签订分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一(5050-50000*3%=1.5万元;丙单位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合计151.5万元。
通过筹划,该项工程可节省1万元的营业税支出。
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的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国税发(2003) 16号文件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包括设备价款,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3 ) 16号文件将原本应纳入建筑安装工程的设备如电梯、供电、供水等从工程总价中剔除,直接与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从而降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额,减少了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免除了这部分工程造价的营业税负担。
三、兼营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可能涉及到的营业税税目主要有建筑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等,这些税目的营业税率不尽相同,有高有低。例如:开发企业在自主经营自己开发的商业地产项目时,可能会涉及旅店业、饮食业、歌舞厅、高尔夫球等不同的项目。这里面有的属于服务业,其营业税税率为5%;有的属于娱乐业,其营业税税率最高达20% o税率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必然会造成税负上很大的不同。如果企业未能分别核算营业额,就应按税率最高的娱乐业核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于分清楚税法的这一规定,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以此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自身的税收负担。
四、委托建房模式下的纳税筹划
委托建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受托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由于委托建房不涉及房产、地产的产权转移问题,因而不涉及不动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因此,对于一些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用户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完全可以采用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取得很好的节税效果。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一块土地,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计划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一幢商务大厦,并打算以7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出售给投资商B公司。该商务大厦的建筑安装成本为24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为5000万元。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2400 X 3.3%=79.2万元
应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7000X5.5%=385万元
增值率一(7000-5000)=5000=40%土地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一(7000-5000) X30%=600万元
A公司纳税总额为1064.2万元
B公司需缴纳契税=7000X4%=280万元
如果A, B公司在该项目开发之初经过协商,采取委托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操作:A房地产公司先将土地转让给B公司,协定转让价为2000万元,并以B公司名义办理各项报建手续。然后,B公司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建房合同,支付委托建房手续费1600万元(该手续费应高于A公司正常开发利润),建筑安装成本仍为2400万元。则A, B公司纳税情况如下:
(1)转让土地环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文规定:从2003年1月1口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因此,A房地产公司将土地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B公司,因差价为零,故不需要缴纳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及附加(注:财税[2006] 75号文规定对个人转让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土地未增值,也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B公司受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契税80万元(2000X4% )
(2)项目建设环节。B公司需承担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及附加79.2万元(2400X3.3%)
A公司应缴纳“服务业一业”营业税及附加88万元(2400X5.5% )
在委托建房模式下,A公司纳税总额为88万元,B公司纳税总额为159.2万元。与A公司正常开发销售相比,A, B公司税收负担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影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传统的纳税模式已经逐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纳税改革势在必行。营改增政策的推广,改变了以往一些行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纳税模式,将实行营改增政策的行业,在进行纳税时,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科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复纳税的现象。在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在短期来看企业的税负有增无减,但是从长期来看,有利于提高该企业的工作效率,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与企业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政策
营业增政策即营业税改增值税,指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科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纳税,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负。2011年我国财务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营改增试点方案,于2012年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营改增试点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3年8月将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2016年5月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前,很多行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造成了重复纳税,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营改增的征收范围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的价内税改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减少了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企业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企业的各项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进而投资更多的项目。纳税筹划的目标是使得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活动发生在企业的各项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之前。纳税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一般通过选择低税负方案和滞延纳税时间两种途径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和明确的目的性等特点。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有利于使企业有效率的选择经济行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增加国家的收入。
二、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通过对上述营改增政策和企业纳税筹划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影响,总的来说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短期来看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有增无减,二是,从长远看,营改增政策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下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从短期来看有增无减
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之前,我国的增值税存在两种税率,分别为17%和13%,在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又增加了两个税率,为11%和6%。从税率上来看,进行营改增以后,企业税负具有了明显减少。但是物业管理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征,具有较高并且不能抵扣的成本费用,例如人工费等,这使得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并没有明显的降低。如果对物业房和商品房按照营改增后的税率3%和6%进行征收,并包括减免政策和国家补贴,可以有效的减少物业管理企业的税负。
(二)从长远看,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
我国在部分服务业中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可以与第三产业进行进一步的融合,使得企业的内部管理得到有效的优化,进一步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使企业的经济结构得到优化。就目前而言,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税负较重,物业管理的收费问题也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且税率较高。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物业管理企业的市场规模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对企业的抵扣范围以及征税税率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有效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利于物业管理企业的转型和升级。因此,从长远来看,推行营改增政策可以使企业的可抵扣税额增加,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
三、营改增政策下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
在物业管理企业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两者可以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实际情况表明,非居住物业的征税并没有发生亏损的情况,还出现少许的盈利,而居住物业的亏损较大。因此,在进行征税时,非居住物业可以按照营改增以后增加的税率6%来进行征税,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
(二)尽量争取税收优惠
在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当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对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进一步的剖析和理解,从而选择更加合理有效并且可以促使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进行纳税。且应该更加重视对抵扣环节的核算,通过适当增加可抵扣项目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使商业性房产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例如通过增加的可抵扣项目,作为支付公司进行绿化和保洁的费用,不断的改善企业人工费用较高的现象。
(三)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
保障性住房由于其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在其进行物业管理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其进行征税时,应该对其进行税收减免或者税收降低。因此,相关部门在进行征税时需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出台相应的住房优惠政策。应该减免经营性住房出租所得的费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将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作为基础条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四)保留补贴税收优惠
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宗旨是服务社会,利润不高,因此税务机关对物业企业进行税款的征收时往往有一定的税收优惠,通过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提高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例如,对售后公房等利用企业代收煤气费等费用的部分,不收取增值税,将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物业费用扣除设备耗能后的余额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计税基础。通过保留公房的租金免征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部分税收,尽可能的减少物业管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
在一些行业推行了营改增政策以后,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应该进一步扩大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对简易征收的计税方式加以设计。目前我国存在数量较多的小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小企业,年收入低于500万,在进行缴纳税款时,往往使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计税,即以3%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缴纳。例如,某一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缴纳时,用企业全部收入减掉人工费用支出,利用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缴税。因此,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的税负。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经过较长时间的实施,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明确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营改增政策下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策略,通过对非居住物业和居住物业实行区别征税,尽量争取税收优惠,减免保障性住房税收和保留补贴税收优惠以及适当增加简易征收的应用范围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实现物业管理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秋君.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0):124-125.
[2]王霞.浅析营改增对物业管理企业纳税筹划造成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7(15):24-24.
【关键词】营改增;酒店行业;纳税筹划
一、政策背景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类型已由生产型增值税改征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进行收税征管,加速设备更新,鼓励投资。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税法体系,减少重复纳税,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自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二、税负变化分析
“营改增”之前,从酒店行业角度出发,营业税税率为5%,虽然与增值税同样为流转税,但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税依据是实际发生的营业额。在“营改增”实施之后,按年应税销售额500万为标准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3%增值税税率,只能使用普通发票,不能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一般情况下,会计制度健全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大都属于一般纳税人(本文主要以一般纳税人作为分析对象),酒店行业的主营业务住宿费和餐费的增值税率为6%,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纳税依据是当期增值额,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以一个月营业额为100万的酒店为例,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得出,该酒店的缴纳的营业税:100×5%=5,城建税:5×7%=0.35,教育费附加:5×3%=0.15,地方教育费附加:5×2%=0.1;“营改增”后该酒店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06×6%=5.66,假设进项税为0的情况下,城建税:5.66×7%=0.40,教育费附加:5.66×3%=0.17,地方教育费附加:5.66×2%=0.11。在流转税的环节中,“营改增”前后分别缴纳的税负合计分别为5.6和6.34(万元)。税负虽然直观上提升了0.74万元,而在经营实务中,酒店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成本外包、材料采购、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及维护费用、能源支出等方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抵扣所含增值税,关键是看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能否抵消增加的0.74万元。据业内人士统计,“营改增”前酒店行业的综合税负在8%―9%(其中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然而国家在税制改革上通过税收杠杆减少第三产业的税负,刺激第三产业的发展,在此之后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有望将综合税负降到5%―6%。
三、“营改增”后酒店行业的纳税筹划
(一)外包相关人力资源岗位
作为生活服务业之一的酒店行业的成本管理不同于传统的制造行业,酒店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生产需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故而其人工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重就相对较大,虽然人工成本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是根据“亚当斯密《绝对优势理论》中分工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每个企业专门从事他最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然后彼此交换,会比自己生产一切物品得到更多的收益”中得出可以将非核心业务、因业务波动而产生的季节性批量用工需求、人员变动性较大、对企业忠诚度较低的岗位外包给专门从事该方面工作的企业,例如,停车收费的安保、餐厅的洗碗工、酒店的保洁、网站建设网络营销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公司去做,首先可以提高人工成本利润率,提升边际效用,其次能够让酒店专注于发展自己的核心优势专业,最后通过业务的外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降低酒店的税负。
(二)合理规划物料采购、甄别选择供应商、构建询价体系
成本管理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一项中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有著重要的意义。根据统计,餐饮的原材料采购支出在酒店行业中的运营成本中能占到三到四成,鉴于种类繁多的原材料,经营规模参差不齐的供应商,不同供应商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不同,采购所获得的增值税进项抵税额也不同,那么酒店实际缴纳增值税款额度就不同。所以,建立酒店科学的比价体系,从中选择经营规范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对酒店的实际运营有着较高的意义。包括固定资产、能源、低值易耗品、其他经营管理成本在内的运营成本,还有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类的期间费用,例如水费的进项抵扣税率3%,供气供热费用、报刊杂志的进项抵扣税率13%,电话费、邮递费、利息支持及贷款费用、广告宣传费用、会议费的进项抵扣税率6%,电费、办公用品、汽油费的进项抵扣税率17%,房屋建筑费的进项抵扣税率11%,在取得相应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都能抵扣进项税额,酒店行业应充分利用向上游供应企业支付价款所取得的抵扣进项税机会,将6%、13%、17%的各档税率转化成酒店行业自身6%税率的收入,从而降低酒店的成本费用。
(三)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意识、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体制
为了有效避免营业税时期重复纳税的问题,酒店财务人员应充分掌握相关营改增税收政策,积极协调与采购部门、销售部门之间筹划工作,及时更新酒店全员的纳税筹划意识。酒店要不断建立健全有关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制度,规范发票的开具、管理、传递环节,避免出现空开、虚开、多开以致非法出售发票的情况。严格落实管理发票的作废、红冲,保证票实相符。酒店要重视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规避防范税收风险,利用把握政策机会。科学合理的筹划有利于酒店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酒店财务人员要不断更新纳税筹划思路,充分认清形势,与时俱进,加强“营改增”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增值税账务处理方法,结合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环境,采用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为酒店寻求科学长远的纳税筹划发展战略,来降低酒店的纳税负担,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玲春,吕正伟.“营改增”对五星级酒店的影响预测及应对建议[J].现代营销,2014,(6):9696,117
[2]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财政部.关于推开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的通知[J].财税(2016)36号
关键词:企业经营 纳税筹划 风险控制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含义与作用
1,企业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仔细分析后。使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这种经济行为具有合法性、政策导向性、且的性、专业性、时效性等特点。
2,纳税筹划的作用
(1)企业的纳税筹划以税收政策法规为导向,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中的纳税问题进行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2)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政策意志转化为企业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宏观调控得以实现的载体,通过科学的纳税筹划,可协调企业微观经济决策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提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运行效果。(3)纳税筹划使纳税人主动学习和运用税收政策法律和国家税收政策,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4)在目前国家政策性减税有限的情况下,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降低税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十分有利;只有企业的长足发展,才能有效的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源泉。才能促进国民经济的长远持续发展。
3,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
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它的特点决定它和任何一种经济活动一样,也存在着风险。而且纳税筹划风险贯穿于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选择和实施的整个过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风险,只要一经发生。就会结合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相关损失,甚至会企业信誉来来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1)存在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形成或潜在损失。(2)纳税筹划的直接筹划成本大于节税收入,即筹划费用过大,收不抵支。(3)纳税筹划的直接筹划成本虽然小于节税收益,但其机会成本又超过节税净收益。(4)纳税筹划的机会成本虽小于节税净收益,但因片面强调纳税筹划动机导致的筹资、投资、或经营行为短期化,使企业奖金运作的受到干扰,影响企业资金未来的获得能力。
二、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措施
1,合理选择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基本为17%或13%,其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做进项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基本为6%或4%,其获得的增值税不允许进项抵扣。只能计人企业成本。由于两种征税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的纳税成本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北京+++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模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特点是高科技含量非常高,耗用原材料成本低、价格很高、净利率高达70%,可抵扣进项少之又少,同时营业额非常高,为了减少增值税税负,公司向北京国税局详细说明产品的实际情况,得到北京国税局的全力支持,并向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因该技术添补国内空白,最终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该公司设立小规模纳税企业,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下,获得国家科技局专项扶持资金朋B800万元。
2,合理选择企业进货渠道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很难作为进项税额中抵扣,于是许多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便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特别是作为固定资产的采购。因为税法规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作为成本列支,不做进项抵扣,小规模纳人开具发票的税率远低于一般纳税人。所以盲目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够节税。我们认为。采购人员要充分利用价格折让的临界点分析方法对供应商供货价格进行比较,只要所购货物的质量符合要求,价格折让能够达到相应的临界点指数,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企业购进货物的比例明显增多,即可节省采购时间和采购费用,又增加集团效益。
3,合理进行无形资产转让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无形资产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筹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我国原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扣除;此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税法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随着“二税合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对优惠政策重新规定: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然对转让金额免征营业税。北京某大型集团旗下有两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庞大”的研发团队:集团近三年研发费用合计支出约1.2亿元,2009年计划投入研发资金1亿元之多。集团税务策划部进行了合理的税务筹划。(1)整合人力资源,集中所有与研发相关的人员组成专业的研发团队。根据海外市场部对产品信息的反馈,设计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领先占领国际市场。研发中心在项目开始建立项目档案等作为科技局签批“技术贸易转让合同”及税务局“减免税”的依据。(2)在账务核算过程中,由专职的研发会计跟踪,设立研发费用保障金,建立保证金台账制度;为了计税的需要,设立研发费用同时进行核算项目核算,便于研发成果的计量,也便于税务机关、科技局审核。(3)研发活动结束后,集团持研发成果及相关档案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料齐全,由北京市科技局批准签定“技术贸易转让合同”,将非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到子公司用于产品的生产。同时基于税法规定,集团在与子公司签订“技术贸易转让合同”时,按非专利技术的使用寿命约定合理的使用年限,子公司按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摊销。至此,该集团就满足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免征营业税和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使该集团2008年免交营业税及地税附加698.26万元,免缴企业所得税350.6万元。
三、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风险控制
一、转嫁税负
在“营改增”后,大多的物流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出现上升的趋势,针对这一税负上升的情况,物流企业通过调整服务的价格,把增加的增值税由下游的企业来承担。那么对于下游企业,如果它也属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通过购买服务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那么下游企业的实际采购成本就会相应降低。因此,调整原有的价格体系,就会产生一举两得的效果。
案例一: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其位于“营改增”试点的地区。运输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范围。2013年9月,该公司与新和有限公司订了一笔300万元合同(含税)。通过财务人员计算,在原来的税收制度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需要缴纳9万元(300x30%)的营业税,净收益为294万元。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中货物运输税率从营业税3%调整到了11%的增值税税率,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物流公司的税负必将大幅增加。在不考虑其他的税费和费用的情况下,该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纳税筹划。
一般方案:该公司签订一笔200万元的运输服务合同。应该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29.7万元[300÷(1+11%)×11%],净利润为一300-29.7=270.27(万元)。新和有限公司可以针对此业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7万元。
建议方案:该公司通过调整服务价格,签订协议,将合同金额变为328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应纳增值税为32.5万元[328÷(1+11%)x11%],净利润为=328-32.5=295.5(万元)。而新和有限公司可以针对此业务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5万元。
经过对比发现,建议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税负增加了2.8万元(32.5-29.7),但净收益增加了25.23万元(295.5-270.27)。另外,建议方案中新和有限公司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也增加了2.8万元,由此,新和有限公司的实际采购成本也由300万元下降到了295.5万元(328-32.5)。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应选择建议方案作为最优的选择。
二、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后,许多的物流企业会使得其拥有比较高的销项税额,而其进项税额会相对较少,从而企业的增值税负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将变成税率3%,这样虽然不能抵扣进项,但整体应交的税将降低。由此,试点的物流企业中如果有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是规模不具有大规模的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增值税税负。
案例二:北京华联物流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其位于“营改增”试点的地区。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范围。该公司的预计2013年的销售额为600万元(含税),其中交通运输业务的营业收入为350万元。物流辅助服务的营业收入为250万元,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假设为20万元,该公司可以作以下的纳税筹划。
一般方案:在该公司继续保持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情况下。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28.83万元[350÷(1+11%)x11%+250÷(1+6%)×6%20],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883[28.83x(7%+3%)],共需纳税28.83+2.883=31.713万元。
建议方案:北京华联物流有限公司可以分立为A和B两个公司,其中A公司主营交通运输业,销售额350万元,而B公司主营物流服务业务,销售额250万元。A和B两个公司正好销售额都在每年50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由此,A公司应交增值税为10.19万元(350÷(1+3%)×3%),A公司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019万元[10.19x(7%+3%)],A公司共需纳税11.209万元(10.19+1.019);而B公司应交增值税为7.28万元(250÷(1+3%)×3%),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0.728万元[7.28x(7%+3%)],B公司共需纳税8.008万元(7.28+0.728)。A和B两个公司共需缴纳税款19.217万元(8.008+11.209)。
经过对比发现,建议方案比一般方案下的方案税负减少了12.496万元(31.713-19.217),因此,应选择建议方案作为最优的选择。
三、收入分类核算
物流企业一般都有多种业务,而不同的业务,其增值税税率是不同的。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的11%的税率进行征收的;对货物储存运输和装卸等其他服务的企业是参照征收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规定6%的税率进行征收的。根据规定,纳税人同时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营业税率。由此,物流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服务或商品时,应把收入分类核算,从而规避高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