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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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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非税征收;高标准基本农田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2011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计划投入6000亿元,到2015年我国将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根据上述建设计划,预计温岭市共需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23.8万亩(温岭市已于2006年建成了29.5万亩的标准农田),全部按提升类的建设标准计算,温岭市需投入2.38亿元,可谓任务重、资金压力大。国土资源非税资金是进行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国土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何规范其征收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便尤为重要。

一、国土资源部门涉及非税收入的基本情况

我国为加强耕地、矿产资源的开发保护,在国有土地使用、矿产采矿权报批、出让过程中,设置了各项非税征收来加强保护。当前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类收入,具体有:征(土)地管理费、

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采矿登记费(2013、2014年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是政府性基金类收入,主要是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三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具体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采矿权出让所得、探矿权出让收入。

四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按一定的方法和比例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在上述各类国土资源非税收入中,主要用于国土事业建设的有征(土)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资金等。以温岭市为例,2012年共收取征(土)地管理费867.5万元、耕地开垦费2291.8万元(其中20%要统筹上交省财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000.3万元(该项收入,根据浙江省的相关结算分配办法,只有49%左右的资金能直接返还给县市)、农业土地开资金843.9万元。

二、国土资源非税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国土资源部门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入库时,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规定。但在具体征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非税收入征收不及时

当前各地在征收征地管理费时,没有一个统一的征收时间,造成征地管理费征收不及时。比如各县市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批土地时,要先按规定标准上缴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省国土资源厅才下达农转用批文。但各县市因每年报批土地次数多,为及时拿到批文,往往采取预缴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的方式进行。同时,各县市在征收征地管理费过程中,也存在征收时间不一的问题。有些县市是在向上级递交农转用报件前,要求项目单位先上缴征地管理费,有些县市是在年终一次性根据项目单位审批土地的多少,进行一次性缴纳。有些县市是在该宗土地出让后,按出让面积,在办理具体供地手续过程中收取征地管理费。征收时间的不一,相对滞后,在上级部门降低收费标准,缩减征收对象时,造成有些非税少收。尤其是建设用地报批过程分为土地征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到国务院审批,在收费过程中,应根据那一个审批时间进行征收,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国土资源非税新、旧征收标准的执行时间也难以确定。

2.具体征收主体不清

征(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收费主体应该为各县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征收中,存在征收主体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以耕地开垦费为例,作为物价部门核定给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由国土资源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不是物价部门核定给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但作为各县市政府以市场化形式加强耕地资源保护的手段,由各国土资源部门中负责土地整理、土地指标交易的下属单位通过往来款票据进行(一般为各县市的土地整理中心)收取。如近年来,温岭市由该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将耕地开垦费和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合并为一个收费项目进行征收;而黄岩区采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将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和耕地开垦费分开进行征收。

3.非税征收标准不稳定

近年来,各级政府一方面通过出台取消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惠农减负政策,来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如在2009年,从8月1日开始将征地管理费征收标准下降30%;同年按照浙委〔2009〕 56 号文件的要求,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2010年1月15日,浙江省为配合国务院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消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另一方面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保证垦造耕地的质量,提高了部分非税征收的标准。如从2008年6月11日起,将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一倍。在2012年,根据浙委办〔2012〕55号文件精神,对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现在标准的两倍进行收取。征收标准的不稳定,加上文件传达的延时,增加了征收人员的工作难度,容易造成多收、误收。如温岭市相关部门在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时发现,征收了当地康庭南区等6个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征地管理费29.6万元,委托垦造耕地成本款613.7万元(国土、财政两部门已及时进行了退还)。

4.非税征收标准执行不到位

当前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还存在着应该减免的非税减免不及时,征收时不能全部按标准征收的现象。比如根据《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规定》,实行全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标准的不同比例收取征地管理费:一次性征用耕地在 50 亩以上(含 50 亩),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上的(含 100 亩),按3%收取;征用耕地 50 亩以下,其他土地 100 亩以下的,按 4%收取。同时规定了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其中: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实行非统一征地免收征地管理费,实行统一征地的减半收费征地管理。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些县市不管面积多少,都按4%收取,对党政机关、中小学校等符合征地管理费减免征收条件的用地单位,也没有主动进行减免,造成非税多征多收。

国土资源系统非税收入不仅在征收上存在问题,在资金使用上也存在着问题上。由于各地财政资金宽裕程度不度,财政资金管理方式不一,国土资源系统的政府性非税收入还存在着资金使用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国土资源系统在政府性征收非税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和我国长期以来对非税收入管理比较薄弱,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管理制度有关。各地在推行收支脱钩政策过程中、对征收成本核定不科学、不公平,造成部门间苦乐不均。尤其是财政部门在核定年度预算时,不能充分考虑有关部门对政府非税征收的成本,甚至根本不予以安排资金,使各具体执收单位缺乏征收积极性。二是国土资源系统对征收政府性非税征收工作认识不到位有关,在财政部门强化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重视了预算资金的,而对国土资源非税征收工作关注度有所降低,再加上国土资源非税征收队伍不稳定,非税资金使用政策掌握不到位,造成国土资源非税征收工作边缘化。三是和政府部门间资金使用的方向不一致有关。国土资源非税收入都有指定用途,而且主管部门往往还要加上其他条件。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特别规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垦造耕地的,不得用于占补平衡。但财政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希望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优先使用到垦造耕地项目中,造成这些资金不能及时使用。

三、加强非税征收,夯实工作基础,为国土资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1.转变国土工作观念,提高对非税征收工作的认识

国土资源部门涉及的政府非税收入种类多,资金量大,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当前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温岭市2012年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5.49亿元,2013年一季度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0.86亿元),使国土部门在安排日常工作资金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是围绕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要求而开展工作,工作重心通常放在建设用地的报批、出让方面,而对于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软硬件设施建设落后的情况相对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非税征收工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推动作用。加强政府性非税征收,一方面可为国土资源工作软硬件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如国土系统正在进行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一张图”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地籍管理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资源管理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撑。另一方面,加强政府性非税征收管理,有利于闲置土地的清理、供地率的提高,从而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当前大部分县市的国土资源非税资金都是在土地出让后进行征收,前期报批土地过程中,需上交给中央、省及市里的报批税费都由县市级财政承担。将国土资源非税征收时间从土地出让后征收,提前到土地报批后立即征收,这些税费就应由报批的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单位为减轻资金负担,只有加快土地出让或者是少报批土地。可降低以镇街道为主体的政府报批土地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部门的供地率,并加快闲置土地清理。以温岭市为例,2008年-2012年,共农转用报批土地74254.89亩,截止到2013年5月底,还有批而未供出去的土地10105亩,2010-2012年供地率分别为68.26%、46.78、31.96%。经初步测算应收未收征地管理费2632.85万元,市财政垫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8599万元。

2.严格执行征收政策,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国土部门要加强非税征收管理,完善各项征收制度,统一征收时间,明确征收主体,狠抓国土资源非税收入的入库,为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在征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到不多收、不少收,应减尽减。要坚持“收支两条线”、“收缴分离”原则,收费过程要做到透明公开,做到“票款分离”,开票人不直接收取现金,缴款人直接将资金缴入银行专户,开票人仅凭银行入帐通知单开票(在实际操作中,为方便群众办事,对收费地点离银行较远,且收取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土地登记费,可由开票人员收取现金,但要做到专款专存,不得公款私存,挪作他用)。要实行收费责任制。

3.严管非税资金使用,发挥资金最大效用

国土资源系统涉及的非税收入大都有特定的用途指向,并且有专门的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比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非税收入,各地都出台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比如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4.加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财务队伍素质

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一阶段主要成效

遵循“协同创新、重点突破”的原则,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产业引导等体制机制有机结合,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在环境治理、节能减排、土地利用等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带动整个试验区的改革和建设。

(一)创新资源节约体制机制

运用价格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项目示范等手段,构建节约水、土地、能源三大资源的体制机制。

一是价格改革推动节水节电。长株潭推进城市水价改革,实施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2012年7月开始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抽样调查显示,9月份居民用电量增幅比8月份下降4.1%。落实“两高”行业专项电价加价政策,执行差别电价的666家企业中有528家实现关停并转和改造升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74家企业中有20家通过技改达到国家和省能耗标准。

二是管理制度创新推动节地。建立健全土地市场配置“三大机制”,即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土地价款减免等激励机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投资及产出强度、土地闲置费等约束机制,耕地保护、集约节约用地等考评机制。将耕地保护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探索出农民安置、城市建设、开发园区、新农村建设、道路建设等节地模式,得到国土资源部肯定并向全国推广。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长沙、株洲等地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

三是项目示范推动节能。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控和改造,试验区城市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100%,施工阶段达95%以上。长沙、株洲两市启动国家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试点。长沙市开展客房新型智能节电管理改造试点,在全国形成示范。实施长株潭公交电动化三年行动计划,投入运营新能源公交车1816台,天然气清洁能源公交车492台,天然气出租车约2500台。株洲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正式投入使用。

(二)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发挥市场化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不断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积累和推广经验。

一是探索环境保护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出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对流域内51个市县实行省级财政生态补偿。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全省592家企业投保,实现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理赔。

二是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出台了《湘江保护条例》、《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严格环评审批,出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长株潭区域产业发展环境准入规定。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规定》,从源头控制高能耗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

三是创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机制。深入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探索形成“分户减量、分散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和“以县为主、市级补贴、镇村分担、农民自治”的运行机制。株洲市攸县城乡环境同治经验得到国家肯定。

(三)创新“两型”产业发展体制机制

制定、实施产业准入标准,运用政策引导、倒逼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

一是制定、实施产业准入标准。制定并严格执行产业项目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等准入标准,出台了长株潭三市共同的产业环境准入与退出政策,制定11大类产品的能耗限额,禁止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目录的项目进入,限制“两高一资”和投资过热的行业进入。

二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洞庭湖造纸企业退出、湘江流域污染企业退出中,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对凡是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设备、产能的企业,超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地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两高”企业,采取综合性淘汰措施。

三是构建循环经济发展体系。在株洲冶炼厂等企业实施循环化改造,在株洲清水塘、岳阳云溪工业园等园区构筑循环产业链,在全社会推行循环发展,在企业、产业、园区、社会四个层次,初步形成五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一批国家“城市矿产”基地、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稳步推进。

(四)创新“两型”工作推进机制

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两型”标准体系,实施“两型”考评体系,推进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出台标准体系。出台产业、园区、企业、村庄、景区等16个“两型”标准,行政机关、商场、超市、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等5项公共机构用能标准。严格实施标准, 发挥标准的引导、约束两大功能。

二是构建考评体系。加大统计指标体系中“两型”指标的权重,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4个方面,设置单位建设用地GDP、单位GDP能耗、“两型”产业比重34个二级指标,建立宏观考量“两型社会”建设水平的指标体系,年、季、月度考评信息。开展领导干部资源环境离任审计、企业“两型”审计试点。

三是推进监管体系建设。开发企业用能监测系统,搭建全国首个综合性节能减排监管平台,建成“数字环保”系统。加强环境联防联控。在三市先行开展PM2.5监测并监测信息。

二、二阶段工作打算

纵深推进二阶段各项改革,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产业优化等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形成比较完善的“两型社会”建设制度保障体系,初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一)创新资源节约领域体制机制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初步形成反映环境成本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循环经济体系。

一是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推进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改革,跟踪阶梯电价执行情况,及时完善相关政策规定;适时将阶梯气价、阶梯水价推广到全省各市州;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季节性气价等;试行非居民用水、用电超定额加价;加大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

二是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出台湖南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湖南省餐厨垃圾处置试点管理、清洁生产等规章。建立健全新建项目能效评价制度,提高高耗能项目市场准入标准。创新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实行区域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三是健全循环经济体系。建设一批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和循环农业示范区,构建以有色、冶金、化工、建材等产业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完善循环经济政策支撑体系,初步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和工业废弃物处理认证制度。

(二)创新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在湘江流域综合治理领域,实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建立健全区域性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一是建立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以控制沿江沿湖地区项目准入和开发强度为重点,加强水系、水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和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有效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流域综合整治和保护机制新模式。发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收益债券,创新投融资模式。

二是完善区域性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方面。从湘江流域八市工业企业着手,探索建立科学公平的排污初始权分配机制、交易机制和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标准体系和交易资金征收管理制度。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改革。组建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出台碳排放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管理等办法,开展低碳企业、产品认证。

三是健全区域性生态补偿机制。出台长株潭“绿心”保护区、湘江流域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实施办法,建立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治理修复补偿机制。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助省级试点,并争取国家扩大试点。深入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出台实施环长株潭城市群地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研究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办法和考核考评办法。推进农村再生能源利用。

(三)完善财政、投融资、金融支持体系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支持“两型社会”建设的财政体系,完善相关税收激励机制。

一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宽行业准入标准,扩大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公用事业、节能环保等领域,以多种方式参与“两型社会”建设。

二是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争取尽快设立长株潭“两型”产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支持长株潭发行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长期债券,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争取国家支持长株潭进入非上市公司场外交易试点。加大支持保险资金进入“两型社会”建设力度。

三是构筑“两型社会”财政支持体系。争取国家设立“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群的财力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债券、担保等政策工具,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两型社会”建设。争取发行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彩票。

四是完善“两型社会”税收激励机制。争取开展“两型社会”建设的地方税收体系构建改革试点。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开展资源税、环保税试点。

(四)创新产业结构优化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导向机制,建立优化产业布局的协调机制,以“两型”的理念改造传统产业,构建现代服务业发展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分类引导的产业发展导向机制。完善淘汰产业退出机制,强制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逐步退出,采用补贴、奖励等方式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财政支持,开展全国产业退出补偿试点。围绕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优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现代物流中心、综合性文化产业基地等的建设,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资金筹措、技术创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二是建立优化产业布局的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企业、项目在城市群内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增强产业集聚功能。积极推行园区法人资格制度,探索开发区发展新模式。

三是加大传统产业“两型”化改造力度,建立现代服务业发展机制。加大对机械、钢铁、有色、石化、建材、食品等传统产业的“两型”化改造力度,全面实行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进衡阳、长沙现代服务业改革试点,构建现代服务业集聚和转型升级机制,构筑具有“两型”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