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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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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行政法规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第1篇

(一)水资源区域规划及管理基本情况: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 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 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082万kw,正在开发52.2 万kw。20__年以来,我县先后与云南江海投资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丽江永同发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20__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 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 亿元,其中20__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__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 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20__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20__年度发电量301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20__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__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 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 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 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

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__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3、水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少;

4、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水法规宣传等经费少。

通过自查,我县有关水行政法律法规均按国家、省、州法律法规为准,没有地方性自治性法律法规,我县目前没有有关水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发生。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第2篇

被告:湖北省保康县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天融,局长。

1991年6月13日,王贵珍在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水果零售经营,有效期至1991年12月31日止。但是王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年7月,王贵珍两次销售西瓜计4500斤,经保康县城关税务所查处,决定以商品销售收入额1200元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税率3%、2%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双定),并按应缴纳税额的5%、2%分别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64.20元,并于7月24日书面通知王贵珍,限于次日上午11时30分前缴清税款。王贵珍表示异议,于8月20日向保康县城关税务所缴纳了税款64.20元和滞纳金8元后,9月4日书面申请保康县税务局复议。保康县税务局于9月20日作出复议决定:1.撤销保康县城关税务所原按“双定”征收64.20元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决定,改按临时经营征税,计税额为900元(4500斤×0.2元),适用税率6%,应征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57.78元;2.按应征税额57.78元和滞纳时间1991年7月26日至1991年8月19日计25天,加收滞纳金7.22元;3.对王贵珍未办理税务登记征处150元罚款。王贵珍不服保康县税务局的复议决定,于1991年10月5日向保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保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贵珍经工商部门批准从事商品零售,依法应当缴纳税款。被告保康县税务局对其征缴税款是合法正确的。王贵珍未按限期缴税,应当加罚滞纳金。按营业税条例税目税率及参照财政部1984年9月30日的《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应对其征收商品零售比例税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原告王贵珍未进行税务登记之行为并不违法,不具有可罚性,被告对其罚款是错误的。据此,该院于1991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1.撤销保康县税务局的复议决定;2.限保康县税务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宣判后,保康县税务局不服判决,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的理由是:

第一、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王贵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应受处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4年9月30日的《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临时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应征收营业税范围的经营行为。王贵珍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故不属临时经营。原判参照《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从事临时经营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王贵珍不办理税务登记并不违法,属参照规章不当。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第3篇

《通知》规定,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该表详细列举了实施过渡的3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海南岛等特定区域企业原来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政策等,总计30项。

《通知》规定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第4篇

一、整合资源抓创新,全面建设政务公开“两网互动”平台

政务公开的渠道很多,资源丰富。为实现资源增值利用,我们把“依托信息手段,整合现有资源,创建互动平台,提高监督水平”,作为创新的重点。

对内,从监督行政管理权入手,在全省国税系统率先开发政务公开软件。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我们从去年3月中旬开始,集中力量研制内部政务公开软件,于今年初全面推行。软件功能定位可以用“全、新、严”三个字概括。“全”,是指公开内容全。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将系统干部普遍关心和涉及干部利益的有关事项、容易产生不廉行为的主要环节,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对内实行人事、财务、行政、廉政事项“四公开”,共设置4个一级科目、19个二级科目、78个三级科目,覆盖了人、财、物、廉政建设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新”,是指软件设计新。明确过程公开、主要环节公开、结果公开,每个公开科目都设计了流程图,实行流程按钮控制,杜绝人为干扰。“严”,是指公开程序严。本着“没有不公开的事项,只有公开范围不同”的指导思想,按照软件设定的规定程序及时公开,杜绝怕惹麻烦、怕担责任、回避矛盾而有意缩减公开内容的现象,确保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软件的研制和运行,引起省局领导的关注,先后两次赴泰作专题调研;并荣获市纪委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创新成果奖。

对外,从监督税收执法权入手,在全市市级机关中率先开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网。根据市里统一部署,从去年4月底开始,全面清理审核税收执法权,做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行政救济等十公开,共清理上报税收执法权56项,并据此编制税收执法权职权目录;按照减少层级、理顺分工、提高效率、方便办事的原则,依法制定并公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标明承办单位、办理制度、职责要求、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等。去年7月,在全市率先开通税收执法权公开透明运行网,向全社会公开职权目录和职权行使流程图,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建立权力运行记录。今年以来,我们按照省、市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公布办税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网的日常维护和信息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广大纳税人公开能够公开的各类涉税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不完备而引发的税收执法公允失范。这些工作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并作为市级机关代表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

二、健全制度抓深化,稳步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开展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在做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在政务公开的“公示、承诺、监督、追究”四个方面建立了公开预审、投诉处理、责任追究、考核评议等具体运作办法,真正做到公示让群众明白、承诺让群众放心、监督还群众权力、追究为群众作主。

一是在公示方面,建立预审备案制度。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干部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重要文件,实行“预公开”制度,在正式决定或发文之前,公布方案,下发讨论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调整修订后,再正式。如职权目录和流程图,都是几易其稿,才上网公开。对稽查办案、税收征管、纳税评估、税收服务,以及人事改革、竞争上岗等方面的制度出台,都是经过上下讨论、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才正式实施,夯实了政务公开基础。

二是在办税方面,建立公开承诺制度。紧紧围绕规范行为、规范权力的目标,先后通过《泰州日报》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政策法规、办税结果、社会监督渠道和责任追究等,明确办事时限、办事质量和办事纪律;办税服务承诺制度,从税务咨询、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税收优惠政策受理核批、举报案件受理等方面明确若干承诺举措,做到有诺必践。

三是在监督方面,建立公开评议和投诉处理制度。坚持内外监督结合,构建多元监督网络,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均设立了监督岗、监督箱和投诉电话,监督干部日常办税行为,受理纳税人投诉事宜,规范干部权力运行。在国税网站设立局长信箱,受理群众意见和建议,处理市长信箱、书记信箱、市长电话批转的涉税事项和矛盾纠纷。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共受理纳税人、

基层干部以及上级批转办理的来电、来访共56件,办结54件,办结率达96%,群众满意率达98%,受到了上级部门的好评。

四是在目标管理方面,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年目标管理考核,并逐步形成相配套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量化考评标准,增加分值比重,明确纪律责任、处理依据和标准,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对工作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认真查找原因,切实加以整改;对搞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侵犯纳税人和干部权益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真正从制度上确保政务公开的经常性和持久性。

三、统筹兼顾抓结合,努力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效能

政务公开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系统工程,我们努力克服“为政务公开而政务公开”的单纯片面观点,着重突出“三个结合”,发挥政务公开联动效应。

1、把政务公开与坚持依法治税相结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以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为契机,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软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执法责任制落实,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追究信息化。全面运行执法风险预警系统,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严格落实考核工作,实现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参数化和常态化。强化大要案公开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大要案审理水平。研究制定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工作考核办法,提高政策公开度和执行力。

税法行政法规范文第5篇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