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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外观基础技术含量低国内童鞋设计市场起步较晚,多数童鞋设计师是从成鞋设计岗位转换而来的,对儿童的生理结构及心理状态并不十分了解,设计意识依然停留在产品的大众化流通性款式形态设计上。很多设计师刻意或无意地忽略童鞋原创概念性设计,导致其在产品外观创作上的意识淡薄。童鞋产品的设计形态创新度还停留在特色实用功能技术数据上,其设计关注度、资金投入度、技术研发度都滞后于同类国际同期童鞋产品。
1.1.1楦体外观设计消极数据显示,对于大部分童鞋企业的设计师而言,直接使用客户提供的款式楦体,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惯例。童鞋楦体的开发,由于制作成本和设计人才的匮乏,更新速度和创新意识更是远远落后于款式的更新速度。大部分童鞋厂出于成本的考虑,会套用用过的旧楦头,或重复使用相同的楦头。而家长在选购童鞋时,更关注产品的颜色、面料、款式等,这种消费取向也造成设计师对楦体外观开发产生消极情绪。
1.1.2工艺形态设计落后与成鞋设计市场相比,童鞋市场中产品的审美与消费都还在成长阶段,设计师在童鞋产品面料形态的需求和设计上缺乏经验,无论是在款式新工艺处理模式上,还是新工艺设计形态的创作上,与国际品牌相比都存在明显差距,没有形成完善的工艺设计技术数据平台。就国内制皮行业而言,高质量、高饱和的面料色彩工艺制作、加工、呈现形态以及不同质地、触觉的肌理感、多体编织单体穿搭等都还是皮革材料还在攻克的技术难题。
1.2外观款式设计手法陈旧国内童鞋市场,鲜有大师级的概念性作品出现,也没有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童鞋设计大师出现,没能打造知名的国际童鞋品牌,甚至少有个性鲜明的产品设计。根源在于很多童鞋设计师并没意识到童鞋是需要有积极的原创意识的,没有真正了解到儿童的消费需求,也没能深入地研究儿童的消费心理,造成童鞋产品的款式设计观念陈旧。
1.2.1帮面的分割设计缺乏美感童鞋设计师因为极少受过系统的美学体系训练,对童鞋产品款式设计中点线面的基本构成形式没有足够的驾驭能力,缺乏对常规形态的突破,造成产品帮面分割的设计观念陈旧。而在国际童鞋品牌的设计中,却是普遍重视设计构成的运用,设计师在构成基本元素的组建领域会花更多的时间考虑,通常会为构成选择打破常规设计的界面,带来帮面的变更性创新设计,使产品能源源不断地给儿童消费者带来新鲜感,保持消费的上升状态。
1.2.2色彩搭配缺乏专业精神童鞋产品的外观配色是极其专业的配色领域,设计师不但需要掌握色彩构成、儿童色彩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对色彩的性情更要有清晰的了解,而且对色彩的运用和搭配手法要具备较强的驾驭能力。而国内童鞋设计师仅凭经验和惯性进行配色是不科学的,设计师在第一时间寻觅不到国际流行色,也就无法创新色彩设计模块,就导致配色不专业。现在很多童鞋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他们通过外贸公司对产品进行深度配色。
1.3外观形象缺乏象征性调查表明,大部分4~9岁的儿童对动漫中的虚拟卡通形象带有浓重的迷恋色彩,这种情况会一直延续到十二三岁,至此有部分群体才会慢慢进入到偶像阶段,有的甚至到成人后依然保留有特殊情结。而女童喜爱的芭比娃娃、白雪公主,男童喜欢的蜘蛛侠、奥特曼等都来自于国外市场。国内童鞋市场没有自主创造代言式品牌形象的意识,卡通图案上设计都是品牌间的相互抄袭,部分外观形象粗制滥造,毫无象征性可言。童鞋产品中图案设计的缺失,使得企业只能购买国外的卡通形象版权,资金受到牵制,也是中国童鞋发展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1.4外观功能研发单一虽然国内部分大中型童鞋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到产品的功能性研发,会发光的童鞋、可以唱歌的童鞋、带轮子的童鞋等都陆续面世,标志着童鞋功能时代的开启。但童鞋产品的功能性研发,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来说,都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新产品的研发周期长,实验程序烦琐复杂,在成本投入上存在着很大的压力,成为企业抗拒的重要原因。从国内童鞋市场的大局观来说,功能性的开发还是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没有形成层次分明的功能开发领域。
2童鞋产品外观创新策略
2.1加快技术更新速度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制鞋国和出口国,政府机构应当更加完善匹配制度,加强高校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构建平台加速产品技术研发的速度。虽然国内数十家鞋研发机构定期在童鞋楦型设计上做数据调整,国外也有投资公司参与舒适形鞋底和环保类项目研发,但其规模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参照国外职业教育模式,要改变行业的现状,必须要加强高校鞋类设计专业与行业尖端研发机构的合作,带动一定范畴内的研究力量,全面动员,长效、系统地研发符合儿童消费者脚步生理结构的舒适形鞋楦数据。而高校专业与企业的联合,则可以引导设计类人才更直观地关注工艺等具体研发形态,研究比较种类差距,形成数据研究,为工艺创造的除旧推新献计献策。行业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优势应与高校稳定的研究体系、教育传承模式相结合,基础研究中需要极其严格的数据采集,需要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时间持续的跟踪调研和一定研发资金匹配等。高校与行业企业的相互扶持,优势互补,在根源上解决了高素质童鞋设计师的规模培养,最大限度上实现了未来国内童鞋产品外观原创创作的可能性。
2.2创新设计理念与设计手法
2.2.1材质拓展童鞋产品材质的多样化开发,是改变产品形态造型单一的有效举措。例如,在童鞋雨鞋产品中的透明材质,不但可以与里面的鞋袜形成色彩造型的多样化,成就不同的形态造型效果;而且塑胶透明材质在童鞋产品中的一体成型既节约了成本,也在产品的防水性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使商品的用途更加多元化;再如近年来随着怀旧主题的回归,帆布、棉麻的面料经过专业处理后回到了产品的销售视线;经过专业处理的布类面料不但加强了耐磨度与抗污性,而且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提升了童鞋产品的舒适度和环保性,结合各种有趣的人造皮草打造不同形态,都是不错的材质拓展设计的实验。
2.2.2装饰再造设计师在童鞋产品中,应通过对面料的黏合、热压、车缝、补、挂、绣等工艺手段形成面料立体的、多层次的设计效果,可以丰富面料本身形态的变化,实现产品装饰再造的目的。拼接、缝合、环绕等设计手法,延伸产品仿生形体特征,扩大设计的空间,丰富设计效果;在童鞋产品上印刷图案、电脑刺绣图案、水洗油鞣图案、手工绘制图案等创作,对产品的整体设计有着积极的再造影响;各种装饰物件加入海绵体等混合材质的设计,创作出立体化及半立体化的处理效果,与平整的帮面形成了强烈对比,可以极大地丰富设计对象的物体呈现性;前期市场能有效开发符合儿童审美情趣的活泼可爱型鞋珠鞋花鞋饰等装饰配件,也有助于大幅度地推进产品的层次变化。
2.2.3样式创新童鞋产品样式设计比成鞋简单,较少采用水洗、油鞣、压花、镂空等传统工艺处理,也鲜有现代工艺制作的介入,造成了视觉审美上的匮乏。其实,童鞋产品借鉴成鞋的帮面分割体系,重建了帮面的设计体系。比如在产品设计中缩短帮面长度,加大弧度处理,简化裁断手法,使其符合儿童脚部生长规律和审美情趣;或选用鸵鸟纹、鳄鱼纹、蛇纹等名贵皮料,加工面料的颜色,采用粉嫩色系,呈现儿童的萌态;不同材质的混搭与不同颜色的拼接,都能够使鞋面造型呈现多元化,丰富装饰效果;或吸收轻纱、丝绸、蕾丝等成鞋常用元素,改良其花色和样式,创造出符合儿童消费者的心理特点的设计;再如条纹、圆点、英格兰格以及爱心、圆点等高频率出现的图案,奶牛纹、斑马纹等动物纹路,在形态上进行儿化处理,都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2.3创造经典形象儿童消费者更倾向于产品的外在颜色和感观形态,特别是幼童对卡通造型极有兴趣。国内动漫起步较晚,缺乏有号召力的卡通形象,但随着“喜洋洋”等国产动画主体创作的成功,也为童鞋企业的卡通形象设计提供了空间。很多童鞋企业都意识到自身对产品外观图案创作的力不从心,粗糙的动画形象不但不能赢得市场,还很可能适得其反。在国外,图案艺术家们本身具有的高层次的原创设计能力和对图案理解的纯粹的创作意识形态经常被著名的童鞋企业所借用,形成良性渠道,共享优势资源,携手创作儿童消费者真正喜欢、能够喜爱和接受的主题化童鞋产品,打破企业普通设计师被常态化的设计思维。国内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如插画设计师、图案设计师、漫画家都具备创作单体卡通设计,却没有渠道介入到童鞋产品的款式设计的图案形态中来,设计行业之间搭建良好的交流、沟通、共建、分享式平台已经迫在眉睫。
2.4创新外观结构国民的消费理念日益理性化,童鞋产品外观的创新性设计已经成为吸引消费群体新的热点。如何在保证产品的完整性基础上,从不同的实用角度开发童鞋的实用功能,成为设计师新的研发课题。童鞋产品创新外观结构除去舒适性结构需要极其专业的技术人才,长时间的实验周期,非常严密谨慎的科学实验,实验单位成本高昂,小规模企业不能够承受等以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可悬挂、可拆卸、可拼接、可变装、易于携带、便于储存、具备部分玩乐功能的外观创新形项目等,朝着低成本多功能的技术开发方向,为童鞋的设计指出了新的设计契机。后者是普通设计师就能开发的,更适合中小型童鞋企业进行实用性的结构功能性开发。
3结语
第一个是上海的别墅,我觉得这个项目也是非常的成功,我觉得这个发展商很早之前找了我,和建筑师,还有一个很年轻的设计师,我们请建筑方案做出来的时候,我们已经把它马上的进行协调,在过程里面我们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在建筑里面和室内的设计和园林的设计都会协调好,跟室内的配合都是要很好。
今天把这个平面介绍下,这个风格是现在中式的风格,建筑的风格和园林的风格和室内的风格也是非常统一,今天我们的设计是别墅的设计,别墅的设计和房子的设计不一样,它的空间的灵活度非常的大,我们可以改变一下,转变为改变的空间,挑空的部分,所以在不算面积的地库里面,可以做很多的功能上的设计,这是主房间的客厅的部分,包括门窗,包括做什么门,那个时候在很早以前已经沟通好了,在室内和室外的关系怎么去处理?如果这样的话,我们觉得这个项目做出来很有味道,而且非常的配合,这个情况是很多发展上已经了解到,在项目很早的阶段把设计师园林设计是定下来了,就是请不同的专家把这个设计做出来.
别墅另外的特质,一般都是独立的别墅,它是独立的,东南西北都有,所以在别墅它的方向的设计来说也是非常的重要,特别是在北方,中国,包括上海,北京,阳光从哪边进来,室内的效果怎么样,也是非常的重要,你看到这个卧室也是按照中国的风格来设计,有些家具业是用了我比较合作的喜欢的家具,有些做了变化。
这是一个地库上的家庭厅,另外的项目是在香港的项目,是在香港非常著名的浅水湾,那边我们做了几个房子,它不是新的房子,是改造的房子,它的外面有个露台,这个面积就是等于房子的面积,是非常大的露台,这个优点是非常宽,非常窄,我们把这个空间变为酒吧,然后是客厅区,然后是饭厅,还有家庭厅,这个厨房没有什么景观的,我们做完以后,我们全部利用,我们把很窄的空间做了一些功能,我们的颜色是非常的大胆,用米黄和黑色的配合起来,这是非常大胆的现代的设计手法,在墙上面做了木地板的墙面,这个厨房的设计跟它本来的设计改变了很多,本来是封闭式的厨房,我们做了开放式的厨房,把饭厅的墙壁也是玻璃墙,它烧饭的时候可以看到外面,因为在浅水湾景观是非常重要的里面,我们认为景观非常的重要,我们主卫生间就是这样来做,里面可以通过这个玻璃墙可以看到卧室,可以看到浅水湾的景观,这个卖点就加强了。
我们做别墅也好,其他的设计项目也好,每个项目有本来的特制,它的景观是怎么样,是山景,还是海景,园林的建筑是怎么样,我们室内设计不可能独立的来做房子,我们跟建筑,跟平面,跟总的规划,都是配合统一,才有它的效果,我们这个里面还有另外的房子,它的露台面子相对比较小,但是我们做了一个现代古典的风格,其实这个设计很多人说我做的是现代的简约的风格,现代简约的风格是个很大的框框,现代简约不是个设计的风格,是对设计的态度.
如果我的客户要求我做点古典的风格,我还是这个态度做成现代简约的风格,古典的元素可以和现代结合起来,我们有两个古典的沙发,可以放在现代的家具旁边,后面是个电视,这个很大的墙可以滑动,这是它的卧室,其实这种房间,我是特别喜欢比较人性化的设计方式,也是非常的高雅,非常的高贵,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也是追求自然,家的感觉,没有人喜欢住在皇宫里面,如果住在那里没有自由度,我觉得豪华和自然可以融合在一起,细节可以体现出来。
其实你看地毯虽然有这样的花纹,我们可以立体的来做,这个设计还是按照这个方式来做,我们可以用一些带花纹的墙纸,这个是搭配的问题,这是其中的书房,也是非常的自然,灯光和自然光的处理也是非常的重要,有时候利用镜子什么的可以变的更活泼,另外是在深圳的高尔夫球会里面做了别墅,它叫它做总部的会馆,现在无论国外也好,中国也好,企业需要这样的会馆,这个别墅是超过1500多平方米的别墅,这么大的别墅住宅是不需要的,这是在高尔夫球会里面的会馆,这很多情况是企业买下来,变为接待客人,接待员工的地方,这个情况我们认为功能是不一样的,可以有很多活动的功能,按摩,红酒,台球这样的,可以做很多。
在这个会馆里面,我们要做的比较气派,我的客人要求我做一个带古典元素在里面,我认为在这个高尔夫球场里面,做的非常的豪华和好象和外面的景观不是非常的协调,要体现企业的品位,包括在里面是非常舒适的高尔夫球场,我提出了比较大胆的方式,我还是做古典,或者是现代的古典,把所有的金的颜色都没有了,我们做古典的离不开是咖啡米黄这样的颜色,我没有用到这样的颜色,我主要用白,银,灰这样的颜色来做,觉得做出来的效果很好,如果你在高尔夫球场里面,希望和外面的环境非常的配合,体现高雅的品位,我尝试用了银白灰这样的颜色,很多人看了觉得非常的特殊,而且非常的有个性,包括房间里面也是这样。这是地库里面的和喝红酒的地方,地库里面做了很大的按摩室,可以休息以下。
首先,户外广告作为一种景观实体,具有多样化的特征。户外广告作为现代景观系统中城市商业景观的代表,其形式上已超越了传统二维广告牌的形态,成为了一种空间上的视觉艺术,其内容也随着广告主的更换而不断变化,这使得户外广告成为城市景观系统中最为活跃的成员。
其次,户外广告作为景观元素,具有标志性特征。凯文•林奇把城市意象的物质形态归纳为五种元素,分别是道路、边界、区域、节点和标志物。[1]户外广告由于其多样化的特性以及其信息传播的需要往往成为吸引注意的视觉中心,所起到的标志性作用使人们对所处的场所有了新的认识。
近几年,我国户外广告铺天盖地的发展使得城市出现前所未有的影像密集,有人在互联网上发表了《谁污染了公共空间》一文,对户外广告提出了批判。当然,问题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城市建设很少把户外广告列入规划中来,户外广告业亟须整合等。从广告设计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设计者景观意识的薄弱是主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忽视了与环境的协调
我国大部分城市建设缺少对户外广告的规划,户外广告往往是后期添加到建筑或其他景观上的,如在建筑的立面或顶部安置广告牌,屡屡出现破坏建筑造型和结构的现象。孤立的添加式设计导致了户外广告与周围其他景观在形态、色彩及材质上的不协调。
(二)削减了城市形象特色
每个城市的景观应当是由各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地域特点形成的独具风格的景观。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里,由于户外广告表现形式大同小异、缺乏个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城市形象的识别性。
(三)扰乱了景观的秩序
城市建筑所形成的“天际线”是现代城市景观的重要特点,混乱的建筑楼顶广告似乎“扯破”了城市的天空,优美的天际线荡然无存。另外,户外广告不适宜的比例和尺度关系,视觉信息过多过滥等也造成了景观秩序的混乱,给人们带来了沉重的视觉负担。
(四)破坏了城市的生态景观
为了商业街户外广告亮化,不惜砍伐道路两旁的树木,破坏城市的绿化;广告牌遮挡建筑物内的采光;在居住区设置夜间发光的户外广告造成光污染等,这些行为都将导致城市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户外广告设计中景观意识的体现
户外广告的发展显示其不可避免地大面积地影响城市景观,形成了对城市景观的再创造,这二次创造的结果建立在专业人员有意识设计的基础上。
(一)整体性意识
“如果有人敲你的房门,你打开门让他进来,恰巧一阵风也随之吹入,回荡在房内,吹动了窗帘,同时引起更多的飘动,视觉很像这件事,得到的视觉效果经常要比预想的多。”卡伦在《城市景观艺术》一书中的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人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事物之间的关系而非孤立的个体,人们在与某一户外广告产生视觉接触的时候,同时接受的是目视范围内所有景观的整体感觉和意象,每一个户外广告个体的表现牵动的是整个视觉链上所有要素,表现为在户外广告各视觉要素设计上,其具体方案应建立在实地环境的考察基础上。形态要素设计应参照包括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媒体的形态、所处空间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形态等,例如巴黎街头建筑物上的Benetton广告,采用旗帜的形式,垂直于建筑立面,既保留了原建筑的完整性,又使得画面富于动感变化效果(图1)①。
[6]黑川雅之.世纪设计提案——设计的未来考古学[M].王超鹰,译.上海: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摘要:户外广告不仅是商业文化的代表,而且是现代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目前我国户外广告发展中出现的破环城市景观的状况,本文提出户外广告设计应具有景观意识,具体表现为整体性意识、个性化意识和场所意识三个方面。景观意识下户外广告创意设计的途径应是对环境中的一切有价值的资源进行有效地利用和开发,适时适地借用景观,发挥视觉设计在空间中的能动作用。
[论文摘要]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现象比较严重,源于各国国内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立原则各有不同。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我国现行立法的部分规定,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不利于跨国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建议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和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普遍。然而,由于男女双方文化传统、社会经历、意识形态以及人生观等方面的差异,涉外婚姻破裂的比例也相对较高。涉外离婚案不断上升的现状与我国相对滞后的立法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尚未形成比较完善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法官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无法可依,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上级法院的批复只能是杯水车薪。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离婚的方式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由于“协议离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由此产生的实质性的法律冲突较少出现,故各国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协议离婚”的内容鲜作规定。本文着重就“判决离婚”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本身的切身利益,同时还涉及到有关国家的社会利益,因此各国都采取立法的形式,尽可能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在管辖权确立的原则上,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属地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以案件事实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标准,强调基于领土原则,对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和行为具有管辖权,以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所属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有这些地域联系中以住所地和惯常居所地标准最为普遍采用。采用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美和拉丁美洲国家。[1]
(二)属人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对于涉及本国国民的离婚案件具有受理、审判的权限。采取这一原则的理由是离婚案件是属于个人身份问题,与本国联系最密切,所以应该由本国法院管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等国都采用这一原则。(现如今,这些国家也将当事人的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扩大了管辖权范围。)
(三)专属管辖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离婚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为本国国民,无论该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该案件只有本国法院才有权受理,而不承认任何外国法院的判决。[2]如奥地利和土耳其等国就对有关本国人的离婚案件主张专属管辖权。
(四)协议管辖原则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在几个国家对离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行使诉讼权利。
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采取单一管辖原则的已不多见,上述各国法律规定中主要就有以住所地管辖为主,国籍管辖为辅和以国籍管辖为主、住所地管辖为辅的两种模式。因此,总体来看,有关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正逐步走向灵活,向着有利于离婚的方向发展。
二、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协调
司法管辖权是国家行使司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各国对管辖权的争夺是导致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基本原因。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在现有的立法水平下是不现实的。虽然国际社会就离婚管辖权制定了一些统一国际公约,但这些公约或是区域性的,或虽是普遍性的但参加的成员国屈指可数,影响力还很有限。所以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
(一)立法方面
首先,应尽量减少专属管辖权的规定。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各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也越来越宽松。而强调专属管辖只会导致一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得不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这是与当前便利离婚的立法宗旨不符的。专属管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会损害本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但是这种根本否定外国管辖权的做法有“杀鸡取卵”之嫌。而传统冲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不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仅例外地赋予本国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与本国的基本制度与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可以不予承认,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灵活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秩序。
其次,应该考虑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范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承认。通常的做法是采用选择性规范,采用这种折衷主义的立法例有着明显的好处,就是为当事人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择一提供了便利。
再次,由于协议选择管辖权能在具体案件中协调有关管辖权的冲突,因此在合理限度内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不失为有效方法。[3]住所地(包括婚姻住所地、夫或妻一方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共同惯常居所地、夫或妻一方惯常居所地)、国籍国(共同本国法、夫或妻一方本国法)、婚姻缔结地均可以成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的连结点。
(二)司法方面
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避免和消除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首先,要求各国法院基于内国的有关立法,在司法上充分保证有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只要有关协议不与内国专属管辖权相抵触,就应该承认其效力。
其次,在外国法院依据其本国法律具有管辖权,且不与内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冲突的前提下,内国法院应遵循“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承认该外国法院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的法律效力,拒绝受理对同一案件提起的诉讼,从司法上避免和消除管辖权的积极冲突。[4]
此外,在各国都极力扩大本国涉外离婚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的消极冲突虽很少出现,但不可否认的是,管辖权消极冲突不仅仅作为理论问题存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管辖权消极冲突中的当事人,法律应予以救济。被誉为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最高成就的瑞士国际私法典虽未明确规定管辖权消极冲突的解决,但该法有关“本法未规定在瑞士的任何地方的法院有管辖权而情况显示诉讼不可能在外国进行或不能合理地要求诉讼在外国提起时,与案件有足够联系的地方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有管辖权”的规定,为管辖权消极冲突中的当事人提供了司法救济的可能。《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8条“对本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认为案件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适当的联系且行使管辖权为合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对有关的诉讼行使管辖权”、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在明显没有其它的法院可以提供司法救济时,可以行使管辖权”的规定与瑞士国际私法的规定大体一致。由此可见,当某一案件的当事人找不到合适的管辖法院时,为了避免消极冲突,有关国家的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与内国的某种联系而扩大管辖权范围,受理此类诉讼。这种做法不仅避免了司法拒绝现象的发生,也符合立法与司法公正的价值标准。体现在离婚管辖权立法上也应如此。三、我国的制度分析与立法建议
(一)我国有关离婚管辖权的现行法
《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20条规定:“普遍管辖”除本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权或者当事人依本法对管辖权法院另有约定的外,被告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有关被告的一切案件享有管辖权。第41条规定:对因离婚提起的诉讼,如在国外有住所或者惯常居所的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其住所地或者惯常居所地法院拒绝或者未提供司法救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23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外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在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上,选择性地采用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以被告方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管辖优先,兼顾原告方属地管辖,同时在限定的范围内(华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规定国籍和婚姻缔结地等连结点作为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从而避免消极冲突的产生,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建议
在跨国离婚的管辖权上,各国国内立法多以其传统的国籍或住所的管辖权为主,同时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或补充性的管辖权。国际立法在力求融合国籍和住所的差别,对二者都予以规定的同时,提出了惯常居所这一新的管辖权基础并将其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出于对本国当事人的保护等原因,各国的离婚案件管辖权基础趋向多元化,导致了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
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我国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基础也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等。在发生离婚平行诉讼时,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法院都有权管辖。这一规定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也不利于跨国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必须对该规定加以完善和发展。提出立法建议如下:
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在外国法院对同一离婚案件进行的诉讼已经作出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我国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辖权,已经受理的诉讼应予中止。但如果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会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无从保护或将有损于我国公共秩序的,则我国法院可以对同一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
此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也应当在立法中予以体现。只要判决结果不违背本国的公共秩序,当事人选择的效力就应当得到承认。协议选择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应当以与离婚案件有一定联系为基本原则,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国等连结点供当事人选择。
[参考文献]
(1)欧斌,余丽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J).东方论坛,2001(3).
论文关键词:字体 字体工具 字库 字库软件 外观设计
字体设计是人类生产与实践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成熟。2011年“方正诉宝洁倩体字”一案以及一系列有关字体字形的案件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及相关行业广泛关注。学界围绕字体、单字、字库、字库软件的性质和权利等问题认识不一,不同观点甚至对立,实务界也出现了结果完全不同的判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字体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字体行业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字体字形纠纷的解决,本文从字体等相关概念的本质入手,探讨字体保护的最佳模式。
一、字体及相关概念的梳理
汉字是由横、竖、撇、捺、点等笔画组合而成的结构固定并表义的文字。中国的汉字字体设计,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见证者和记录者,是中华文明最伟大、也是最杰出的结晶。本文先从字体相关概念着手,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一)字体
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系统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通常一种字体具有统一的风格、规格等共同标准。一般意义上的字体是在书写汉字时保证字的根本结构、笔画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对笔画的粗细、弧度、局部结构、搭配、比例等方面进行的创作,当该种改变形成一定规律或规则并运用到其他汉字书写中,使得书写出的汉字都具备了一种统一的风格,这种具备统一风格的书写规则、书写样式就是字体。在现代语境下,字体与字型可同义替换,即字型是一系列具有统一规格和风格的字的总称,程式化、标准化是其根本特征。
(二)字体工具
实现字体的工具是字体工具,如字帖、铅字、字体软件等,这些都是实现字与字体结合的工具,只是随着年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简捷和功能更强大应用更方便。为应用于现代技术的工业使用,字库以字库软件的形式常常出现,字库软件是最常见的应用字体的方式。
(三)字库
通过字体工具的运用字体实现的结果是产生带有某种字体的文字,为了适应字体使用者的需求,字体研发最终将覆盖全部汉字,即形成数量众多的统一风格的字的集合——字库。字库是某种印刷字体之规模化数量的单字及字符等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规范性集合。豐字库是字的集合,是众多带有该风格的单字的数据库。一本字帖、大量铅字、拥有大量字的字库软件是字库的不同表现形式。
(四)单字
单字是呈现特定字体的少量个数的字库中的个体。单字必是字体的体现,如“飘柔”二字是使用了“倩体字”的两个单字。
二、字体保护的利益衡量
有观点认为即使设计的字体有一定的美感也不该将其归为私有,否则会导致人们交流的困难和产生垄断的后果,此种观点不免偏颇。首先,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人们可选择的资源多元化,字体以及字体的繁荣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字体是具有其艺术的创造性和进步性意义的,是人类科技进步技术发展的结果,它体现了可选择性的多元。其次,从鼓励发展奖励创新来说,对新的字体的保护就是对创作者的激励,也是价值认同的回报。开发一款汉字字体,从设计、制作到完成是非常浩大的工程。一种能用于计算机的字体的诞生,在设计之初,要由专业的字体设计师依字型创意的汉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不小于1英寸的正方形格内书写或描绘出视觉效果良好的汉字字型。这些制作过程均凝聚了作者的独创性,应获得尊重和保护。字体行业如今面临盗版猖獗的肆虐,法律的保护可谓是该行业的救命稻草。最后,对字体的保护虽会造成某些新字体的一定时间的非免费使用,但远远不会导致妨碍人与人交流的问题,因为有大量公有领域的字体可供选择。
三、字体保护模式的探讨和构建
(一)国外经验之借鉴
《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是目前有关字体保护的唯一国际协议。该协议第7条规定,字体受到保护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或同时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字体的新颖性和原创性,由其风格和整体外观决定,如果需要应考虑相应专业的判断标准。《欧共体外观设计专利条例》是以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法为蓝本设计的,其保护对象是“产品”。虽然其中明确规定包括“印刷字体”。该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中的“产品”指所有工业或手工制品,包括可组装进复杂产品的部件,以及包装、装潢、图形标记和印刷字体,但是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英国虽然在其版权法中规定了对字体的保护,但受其影响,也采用工业产权保护路径。可见字体外观设计保护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二)版权保护的弊端
1.独创性难以判断
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作品,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要求作品是独立创造的,且要求作品应具备一定的创造性。而由于字体创作空间有限,其创造性原本就极低,当单字的笔画少又简单时更难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
2.版权法保护模式阻碍字体的合理利用
由于版权与人格联系最为紧密,所以对于版权的保护是最为偏向作者利益和意志的,作者对于其作品享有很高的控制权,出去发行权外,基本没有权利用尽的情况。这意味着即使该作品的载体物销售出去了,其他人也不能随意使用支配该作品。而字体由于可创作空间小,所以其体现的作者个性也低,与作者联系并不十分紧密,若还是给予其高保护就会有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且这一点与字体帮助文字传播的功能使命相冲突,将会导致字体的功能实现不畅,使得使用人义务过重。正如方正诉宝洁一案中,广告公司NICE公司已经购买方正公司“倩体字”的正版软件并使用,可广告主宝洁公司传播使用了“倩体字”的商标和产品包装仍需要支付“倩体字”的使用费,这无疑就附加给了宝洁公司审查由广告商提供的广告的义务,这是不合理的。
其次版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虽我国有版权登记制度但该制度由于并非强制制度所以难以起到版权公示的作用。而字体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没有宣示公告的字体很可能会被无意地侵犯,为了不侵犯版权人的权利,势必会影响字体利用的效率。
3.法保护模式许多法律认定的难题
使用字体的汉字是可以受版权法保护的,只需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可是现实社会中对于某种字体的使用是复杂的,可以单独只使用一个单字,也可以是词组,还可以使用更多个数的字,对于使用字的个数没有限制,只使用一个字也是使用了该字体的行为。这些字是否具备独创性就将面临无数次的审查和判定,学界对于单字有无版权争论不休,观点争锋相对难以统一,有些学者认为笔画简单的单字不具有版权,而笔画较多的才具有;有的学者认为单字只要具备独创性就是享有版权,不论笔画简单与否,因为对于有的字体可能没有而对于有的字体又可能有;还有些学者从根本否认使用字体的汉字的版权,认为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另外有学者质疑即使认为某单字具有独创性但如何在法庭上举证他人侵犯其版权,相似度如何判断。不难看出以上许多界定有模棱两可之处,不同人,不同法官可能会产生许多差异,不利于审判的标准化。
(三)外观设计保护的优势
1.字体与外观设计内涵相似
在工业产权中,外观设计与字体内涵最为相似,也是最有借鉴意义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概念可看出离开“产品”和“设计”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思想方面的创造而属于审美思想方面的创造,最求审美的效果,这一点与字体不谋而合。字体所追求的本质不是创造新的字的作品,而是美化现有的字,使文字除了主要传达出其思想涵义之外还能给人带来一种和谐的审美感受。在没有字体时,字也是存在的,字体只是给字穿上了不同风格的外衣,就如同产品的包装一般,起到的是装饰美化的作用。这样的意义之下,若采取版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但是字体又确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受保护,所以可以考虑借鉴外观设计的保护模式。但汉字不是产品,所以不可以直接适用外观设计制度,有些问题还需要再创造新的制度。
2.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减少字体利用的阻碍
字体若采用外观设计保护模式就应该遵循“权利用尽”原则,即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又称专利权穷竭,其含义是指对于专利权人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他人在购买之后无须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就可以使用、许诺销售、销售。2008年《专利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了进口他人售出了专利产品也不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法作出上述规定是为了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即便利技术的流通和创新,减少传播中的阻碍。这点符合字体在利用传播上的实际需要,就可以解决如NICE公司购买了方正公司“倩体字”软件后的使用问题。
3.外观设计保护模式节约司法认定成本
专利法上专利权是国家审核授予的,所以若采用外观设计模式,字体若要受到保护就必须向有关机关申请其权利,得到批准才能获得权利。这样就在权利产生的阶段就严格审查其字体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要素,并且这样由同一机关用同一标准来进行评判得到的结果唯一,法院审理也有据可依,不必再行审查。
4.商业模式更易于操作
版权保护下的商业模式是事后计算和支付对价,以使用字库软件为例,是以使用者使用了多少个字库里的字来计算使用费的;而外观设计保护模式之下,字体外观设计是通过许可的方式实施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比起版权的保护,若采用外观设计保护字体可以缩短该字体私有的时间,让它尽快进入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