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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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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法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业税 教学方法 创新研究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12(a)-0036-01

1 创新研究的意义

高职院校进行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出的是符合社会需求的实用型人才,而传统的教学方法已经落后于新时代的环境,各学科也已经进行多角度的教学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作为税法课程也不例外需要进行改革,研究在工商管理、财会等专业如何能够因材施教,在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多种教法相结合将这门新兴的课程充分的分享给学生,让他们去理解和应用到实际。

2 理论依据

在教学过程要让学生充分理解“税”这个概念和新形势下的一个理念及他的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税种结构、财政体制、税收征管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在税种结构上,我国现行货物劳务税体系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形成以增值税普遍征收为主、以消费税特殊调节为辅的税制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也显示出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相对而言,前者的作用更直观,后者的影响更深远。其效应传导的基本路径是:以消除重复征税为前提,以市场充分竞争为基础、通过深化产业分工与协作,推动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就业结构不断优化,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相应提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营业税改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企业负担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推动了专业分工、提高了创新效率。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促进社会就业。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更利于国家进行税收监控。

3 实际教学

我们现在大多数院校实施的哺乳是教学,老师填鸭式的一阵喂,学生被动的接受,死记硬背书本知识,对知识的甄别和理解知识流域字面而不是知识的本身,所接触的也都是专业的知识,没有将知识转化为技能。教师的教学只局限于书本教学,一本教材闯天下,枯燥的课堂、沉闷的气氛,对于知识在现实社会中的应用及影响和他存在的意义没有丰富和合理的讲授和传导。你可以去想象一群坐在教师里的学生和一个拿个书本的老师如何能够理解税收如何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还是增加了负担,如何能够理解这种税收如何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还是阻碍了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在教学中改进教法,在研究的过程我们从实际出发,让学生投身到企业中,我们这种投身企业中不是让他真正的去企业中工作,而是将不同企业不同月份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让他去理解税收改革的意义,对他们日后投身到企业中对税务的理解有深刻的不可磨灭的印象。

4 环境教学

我们在进行这门课程的时候也是在为国家培养税收人才,我们不能指望着通过书本知识的传授学生就掌握了这门技能,这里既有税款的征收又有先关的执法,在研究中我们践行环境教学,这里的环境教学我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真正的环境教学让学生身临其境参与到税收工作和执法中,让其去了解征管中的矛盾和税收监控的方法。二是模拟环境,氛围教学,由教师为学生设计典型的税收工作情节环境,包括税收相关的开业登记、发票领购、防伪认证,申报纳税等具体的工作环境。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发现问题就可因材施教,引导学生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以便其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5 创新课程考试方式,突出实际教学环节在考试中的比例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2篇

《新理财》:您认为两税合并后,中国企业的税负是否还有降低的空间?

陈翰麟:据我们了解,全球一百多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大约为28.6%。中国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并不高。

另外,评价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合理,我们不应单纯进行名义税率的比较,还应考虑企业的实际税负。在中国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下,企业实际发生的很多费用只能在限额以内扣除,扣除的限额低,或者有的费用不能扣除。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费用扣除范围有所扩大。因此,两税合并后,企业的实际税负降低是要大于名义税率的降幅的。

《新理财》:两税合并后会不会降低对外资的吸引力?

陈翰麟:税收政策仅仅是外国投资者考虑的一个方面。而在更大程度上,他们可能更关注中国的市场前景和投资环境。我们没有必要把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像新加坡或者香港那样低,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竞争的环境和优势是不一样的。

对于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也给予了从老法到新法的过渡期。在2007年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后没多久,国务院在12月26日就连续了两个文件,明确了对现有企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新法颁布前,外商投资企业可能有很多的疑虑和想法。但随着过渡期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这些疑虑大多已被消除。

此外,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下,原来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制下颁布的很多文件是否仍然适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我相信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地做这方面的工作,也希望他们考虑到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能够给予一个相对照顾的过渡政策。

《新理财》: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这是继2004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之后,第二批实行该项改革试点的地区。您怎么看待?

陈翰麟:整个试点的大方向,初衷和最终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够把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全国施行。因为增值税毕竟是国家的主要税种,占中国税收收入的30%以上,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推行,很难准确预测影响到底有多大。所以两次试点主要是作为摸底,看看影响的覆盖面,并从试点的过程中积累经验,了解在全国范围推行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方面问题。所以,两次试点的目的都是为实现增值税在全国范围转型,从而完善增值税税制。

第二批和第一批试点除了在实行的行业上有一些调整外,基本上是一样的。但试点毕竟有一定限制,除了有行业的限制外,固定资产仅限于机器设备,并且采用增量抵扣的方法。所以,试点不一定能完全反映出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转型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只能提供一定有益的借鉴。

《新理财》:2008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地区的可能?您认为实现增值税全面转型还需要多久?

陈翰麟:目前还不能确定中国政府在2008年是否会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地区。但从2004年和2007年两次试点,有关部门已经累积了很多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再次扩大试点地区,还是直接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转型,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很多人认为,试点是对一个地区、特定行业有一定倾斜性的优惠政策。同样的政策再进一步倾斜到另外一个地区,是否合适,这个问题值得商榷。因为如果政策有倾斜性,就会带来一些征管上的问题和矛盾,对于那些不能享受倾斜性政策的企业,他们会觉得不公平。此外,如果政策有倾斜性,一些企业就会想方设法争取优惠政策,有可能会出现避税、逃税的问题,带来税收征管上的困难。我认为,根据两批试点的实施情况,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已经累积了一定的经验,在考虑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转型时,会充分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

增值税全面转型,不但要从税收来考虑,还要从整个宏观上来考虑。允许企业增值税全面转换成消费型,将会促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那么,这也需要与国家整体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相配合。所以,目前尚不能肯定2008年增值税全面转型会在全国推行,但我认为,按照中国政府制定的时间表,在十一五期间增值税完成全面转型的可能性很大。

由于在全国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我认为在实施全面转型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有一些过渡的政策。

《新理财》:如果增值税全面转型,您认为对企业的税负会有多大的影响?

陈翰麟:增值税全面转型对每个企业的影响不一样,要看企业是劳动密集型,还是技术密集型。但是,增值税全面转型,肯定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从而会使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更大的竞争力。很难说这一转型对企业具体有多大影响,但总体而言,增值税全面转型将会促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增加技术投入,会改变企业的消费和投资行为。

《新理财》:您预计中国在2008年还将会有怎样的低企业税负的措施出台?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销售额,明确计税销售额的范围。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分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和没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两种情关于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张 芸 西安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摘要: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文章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尤其是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以及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时,属于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算。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项税额是不可以扣减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工业企业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进行非货币易,这些都属于没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都要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计算。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反映销售额或反映的销售额不准确,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按照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样的顺序来进行确定。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三点:

(1)若应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加计应征收的消费税额;(2)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3)关于公式中的成本,自产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3.非货币易。工业企业的非货币易主要是指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工业企业在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它只注重对相关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忽视了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尚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来显示的,就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可理解性。这样就增加了企业财务活动的不透明性,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增值税抵扣、减免等影响非常大,增值税会计信息应当单独披露,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违背了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和税务会计目标完全分离式是不太现实的,应该采用适度分离的混合模式,财务会计遵循其计量原则和信息质量要求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税务会计则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递延进项税额” 与应缴未缴增值税分开列示,在利润表中要使增值税费用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显示,使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当期已缴和期末未缴税额等信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得到全面地反映,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参考文献: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 企业所得

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但影响到会计利润,影响到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而且同时影响到企业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因此销售商品收入必将成为税务征管人员关注和稽查的重点。特别是会计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并存,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持续进行,财税人员更加关注收入在会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确认的差异问题以及出现差异的调整对策。

一、会计与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基本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必须同时符合5个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满足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即: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要严格,在满足4个条件的基础上,必须要满足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减少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直接用一个明显的标准即“发货”作为判断的前提条件,因为在通常条件下,发货后就会满足所得税法判断收入实现的4个条件,这是考虑小企业财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后的现实选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为了更好地帮助财务人员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财税判断,会计和税法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都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依据,财务人员首先要明确合同中规定的销售方式所体现的财税差异及需要纳税调整的方法。

二、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会计和税法上都明确了预收货款、委托代销、分期收款方式下对收入的确认,下面从这三种销售方式进行财税差异比较与调整。

(一)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于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和税法都强调企业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先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由于企业开了发票就必须要缴纳增值税,但这时企业没有发货,所以会计和所得税不需要确认收入;另一方面的差异体现在企业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但会计和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依据为完工百分比法。这两个方面会造成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会计、所得税确认收入时间的差异。

两种情况下,企业在开出发票或者预收货款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发货或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会计和税法上的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实践中有两种具体的操作方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方式,但不论采用哪种方式,对于委托方来说,会计、增值税、所得税都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但增值税有一个例外情况,即虽然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但发出货物已经满180天,则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虽然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但货物已经发出满180天,委托方应该给对方开出发票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会计上确认收入,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该特殊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和会计、企业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

(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对于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和所得税都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但两个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可以看出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会计上和税法上确认计量收入的金额相同,不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但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分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在发出商品时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减;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会计上把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但所得税法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金额确认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

(四)多种销售方式结合应用销售货物

企业在实践中,往往是多种方式结合应用销售货物。例如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先预收10%的货款,企业发货时收取50%的货款,发货三个月后收取30%的货款,剩余的10%是企业的质保金,在商品发货一年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就收取货款。这是预收货款方式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结合运用。企业应根据税法和会计的政策分别进行判断,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则预收货款时,企业不开发票,不缴纳税收;在企业发货时,企业开出60%的销售发票,缴纳60%的增值税,会计上确认60%的收入,所得税确认60%的收入,三者之间没有差异;在发货三个月后,由于质保金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都需要缴纳,企业应开出40%的销售发票,缴纳40%的增值税,会计上确认40%的收入,所得税确认40%的收入,三者之间没有差异。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上不是分期确认收入,而是在发货时确认收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变,会计与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不同,就需要对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三、视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会计上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强调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就确认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能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一)税收政策对视同销售的主要规定

增值税规定了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即: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税函〔2008〕828号和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条件。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得税法由于企业法人才需要缴纳,视同销售判断的基本依据在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在不同的法人单位之间进行了转移,则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如果没有转移,则不需要视同销售。同时对特殊情况下的视同销售价格进行了规定: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销售收入。但需要明确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如果符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条件,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应相应确认负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不符合会计和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则会计和所得税不确认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应根据相应的政策进行判断,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中央空调用于本单位的厂房,中央空调的成本80 000元,售价100 000元。根据增值税的政策,该项业务属于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根据售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所得税的政策,该项业务没有造成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不应视同销售;根据会计的规定不确认收入。在明晰政策的基础上,该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7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三)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调整

对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会出现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况,对此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便正确地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送给企业的潜在客户,商品成本10 000元,售价20 000元,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通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13 400

贷:库存商品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

由于该商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但符合所得税法确认收入的条件,则在企业汇算清缴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作如下的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增20 000元,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减10 000元,即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纳税调增10 000元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践中财务人员认为该项经济业务应作进一步调整。因为这项经济业务可以分解成两件事情:第一步,把自产的产品销售出去,产品的价值增值得以实现;第二步,把产品销售出去获得的经济利益送给潜在的客户。那么销售费用就应该增加10 000元,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一步纳税调减10 000元。虽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作出如上调整后,调增和调减的金额相等,并没有影响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并不能不进行纳税调整。因为不影响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此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企业当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超过收入的15%,另外进行纳税调整可以增加企业的视同销售收入,可以增加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扣除。财务人员的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这样做缺乏税法的明确依据,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因此对于该项经济业务的进一步调整要做好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

四、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调整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销售方式的不断创新,企业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财务人员需要根据政策研究不同方式下的增值税、会计与所得税的处理,研究会计与所得税是否出现差异,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一)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

增值税政策规定,企业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应该看作企业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购买货物,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会计和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因此对于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会计和所得税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会计和所得税按照确认收入和同时购买商品进行处理,会计和所得税不会出现差异;第二种,会计和所得税都不确认收入,但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

买一赠一即顾客在购买商品时同时给予客户赠品,例如顾客购买一台不含增值税价格5 000元的冰箱,赠送客户一台不含增值税价格1 000元的微波炉,增值税税率17%,企业共收取5 850元。在增值税上,由于不属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因为是买了冰箱才赠送微波炉,所以不视同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企业会计和所得税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以会计和所得税上的收入总计5 000元,增值税850元。

商品销售收入在税收上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上的确认与税法上的确认存在一定差距。会计上企业执行的准则不同,所体现的财税差异有时也不同,由于视同销售方式和特殊销售方式的存在,使商品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更加复杂,财务人员在处理商品销售收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因为合同中所规定的销售方式不同,所适用的财税政策就不同,财务人员进行财税处理的依据应根据销售合同;二是财务人员要改变过去的传统思维,认为增值税的确认依据和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二者之间没有差异,财务人员要重视二者之间出现差异的情况,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必须一致;三是财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和税收政策的学习,会计和税收政策变化快,只有掌握最新的财税政策,才能准确地寻找差异,进行准确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司茹.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思路之选择[J].财会月刊,2010(34).

[2] 吴保忠,司茹.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5).

新的增值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信息质量;进项税额抵扣

1.1 选题背景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我国自1979年开始试行增值税,并且于1984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重要改革。现行的增值税制度是以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基础的。2008年11月5日经过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以上便是我国增值税的现状。

1.2 相关研究现状

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有不同的侧重点和解决方案。首先是专家对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探讨。

郭妍、应永胜[1]提出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文章指出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以下问题:“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各方税负不尽公平。同时作者还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其中包括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吴坚真[2]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后由于采取的新方法导致某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0,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这类问题使得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的愈加明显。同时作者还提出在2012年1月1日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由于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能将增值税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这就使得企业利润生产过程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并且现行的处理方式会使得对企业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税费将被排挤出企业损益表,使得会计信息因税费的技术处理不科学而失真。基于此作者提出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模式设计,其中包括将增值税实行的价外税改为价内税;确认与本期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通过“递延增值税”调整“增值税费用”与“应交增值税”的差异;改进利润总额计算公式。作者指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依据,同时举出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其次是学者对于具体的特殊业务在增值税会计处理方面进行的探讨。

于明涛、杨静[3]指出对于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和税法有差异,例如确认时间、计税依据等,其差异会对增值税账务处理产生影响,作者基于此针对不同类型企业提出了适当的账务处理方法。黄正梅[4]对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两项特殊业务的具体情况及会计处理以举例的形式进行探讨,并就两项业务税法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别进行了比较。陈伟[5]指出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所以在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中应注意。针对于当下较多学者提出的“增值税费用化”、增值税“财税分流”模式等问题。

以上为众多专家学者对于增值税处理方法改进的不同观点。我们既应清楚意识到增值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应看到它存在的不足,结合我国当前现状提出同税法规定相互结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

1.3 研究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规范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通过对参考文献的研究分析和理解并结合当前的会计和税法环境提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以自己在企业实习的工作经验和遇到的难题作为此研究的补充,指出中小型企业实际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够完善而产生的损失或者导致的不合理的记账,并提出改进措施。

1.4 预期的结果及意义

本文在总结分析国内外专家学者为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所提出的改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在企业的工作经验,侧重提出了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增殖税会计处理完善过程是税法和会计之间在差异上的不断协调过程,这不是短时间能彻底解决的,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才能促进增值税会计处理技术的进步,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2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弊端

2.1 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和折旧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等问题[6]。这就使得资产不能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以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为实际成本来计量,而是需要考虑税法规定使得一些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计入成本。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进而使得某些资产折旧计提不足。

2.2 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等问题。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在企业经营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它作为费用支出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现行的利润表却未能进行反应,没有揭示增值税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而是将其作为价外指标列在企业损益之外,导致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尤其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此问题日趋显著。

2.3 会计信息可比性差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会计信息可比性差等问题。企业的性质不同导致涉及的税种不同,工业企业等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存货等账户均不含增值税,但部分涉及营业税等税种的企业相关账户都包含营业税,这就使得不同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变差。同时企业对于经济业务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会计处理也会导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2.4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税法准则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配比原则。税法政策的不完善导致少数企业长期不缴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者应交税金出现红字现象。同时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工业企业利润下降,挫伤了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3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之所以存在弊端,主要是因为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一些方面的冲突以及不完善。

3.1 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计量涉及到增值税的差异

违背历史成本原则,低估资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资产购置时按照支付的现金、现金等价物或者所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等计量,所以购置存货、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记入其成本,而税法上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的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等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成本,而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就低估了资产的价值,同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由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买价加上采购费用和其他税金,而计提折旧也是在此基础上的,这就导致资产价值被低估,当固定资产寿命终了,会发现计提的折旧额不能满足购买固定资产现金的支出,出现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的情况,而差额正是购进固定资产需要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2 税法规定增值税不费用化,不进入损益表

缺少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是因为税法规定增值税不费用化,因而不进入损益表,这就使得企业利润产生过程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完整,会计报表使用者也无法从报表中获取最完整真实的信息,降低了报表的可靠性、真实性。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会计信息失真更严重是因为改革以前营业税是价内税,其包含在运输、建筑、服务业、销售不动产等价格内,所以营业税的支出进入了损益表,而在改革之后遵循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使得其不再进入损益表,而无论是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都恰恰对公司企业经营有直接影响,这就使得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更加失真。

3.3 增值税会计核算过分依赖和受制于税法规定和纳税制度

会计信息可比性差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合一的模式,这就导致会计核算与计量过分依赖于税法的规定,满足纳税的目的,从而受制于国家的纳税制度,使得会计核算放弃了自身的原则,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够客观和真实,也就造成我国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不仅如此,同一企业同一经济业务上也会存在信息不可比的问题。例如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存货的成本计量,从而导致信息可比性降低。

3.4 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

少数企业长期不缴增值税,长期出现零税负或者应交税金出现红字现象是因为税法规定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抵扣销项税额,而不考虑其是否用于本月的生产等,这就违背了会计准则的配比原则,使得某些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导致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零,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从而导致了增值税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脱节。抵扣进项税额政策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利润下降是因为条例细则规定的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而在实际企业运营中有的时候一些不动产往往是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车间设备,但根据条例规定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挫伤企业运营的积极性。

4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措施

4.1 以“价外计税,价内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即进行税务处理时以税法为准绳,实行增值税价外计税,而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遵循会计原则,即对固定资产、存货等采用含税的完全价格计量,固定资产以含税价格计提折旧,这样就可以减轻会计与税法的矛盾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同时也可以增加我国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程雄杰、李庆云、李波[7]提到了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使得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

4.2 增值税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符合费用的定义,并且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种反映在报表中有利于增强报表的透明度,提高报表的可靠性,让使用者获取更准确真实的信息,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同时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如若采取原来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会导致报表更大的失真,所以将增值税在利润表中反映也变得迫在眉睫,这样无论是新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项目还是一直以来的增值税项目都可以把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反映到损益表中。

4.3 改变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无论工业还是商企业均由一次性将当月购进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改成按销售成本比率扣税法进行抵扣[8]。这种方法将企业当月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企业当期实现的销售挂钩,从而确认了与本期销售收入相匹配的增值税费用,遵循会计准则规定的权责发生制,避免了当月应缴增值税特别小甚至为零且月末还有留抵税额情况的发生。对于一些企业购进钢板等材料将其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的平台、底池等生产设备,这些材料的购进虽然为了建造不动产,但是这些不动产却是生产经营用的车间设备,应该允许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以便减轻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

5 结论

综上所述,会计和税法都有自己的处理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由于制定具体税收措施时更多的考虑了纳税对象以及其活动,而忽略了它的会计载体,除此之外也存在一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完善以及相关科目设置不尽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提出以“价外计税,价内核算”原则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反映在利润表等措施以及较为创新的提出改进进项税额抵扣办法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当分离,保持了各自的独立性,也使得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固定资产完整地反映了企业为取得它付出的全部代价,增值税费用也已间接地反映在损益表中,这就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和可比性,通过相应科目的补充和设置,增值税得到了较为真实准确地反映,结束了游离在企业财务报表系统外的状态,提高了使用者利用报表获取信息的性价比。我们清楚增值税会计处理完善过程是会计和税法之间差异不断协调的过程,这是长时间解决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专家学者去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郭妍,应永胜.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缺陷及矫正[J].会计之友.2009(8下):56-57

[2]吴坚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费用化会计核算探讨[J]. 财会学习.2012(4):30-32

[3]于明涛,杨静.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账务处理探析[J].会计之友.2011(11上):62-63

[4]黄正梅.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9(9下):65-66

[5]陈伟.外贸企业出口是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3):110

[6]孔玉生,王佐.我国消费型增值税费用化处理的构想[J].商业会计.2010(6):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