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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摘 要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应当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但在现实条件下,由于政府征税与纳税人追求最大利益是相违背的,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博弈关系,博弈的后果最终会达到一种均衡,使得征纳双方都能接受。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博弈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但对纳税人而言,它是其必须支付的一项成本,节约税收支出就等于直接增加净收益。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一直在努力试图减少税收成本。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征管力度的加强以及税务机关对偷逃税处罚的加大,纳税人如果继续采用偷税、骗税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其信誉也将受到影响。因此,采用税收筹划这种不违法的方式,便成为纳税人必然的选择。
一、税收筹划与博弈论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可以说,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下纳税人(企业)的必然选择。
2.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1) “经济人”假说
“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中两个最基本的假设之一,它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其从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理性的。这项假设应用到企业纳税中就是说企业具有“纳税理性”,总是在特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自利的、主动的选择,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最小投入(纳税成本)和最大产出(税后利润)的均衡。正是因为企业具有这种理性的行为选择,以及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导致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纷纷采用各种手段来减少纳税。
(2) 税收价格理论
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支付费用的补偿来源,具有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税收价格理论的意义在于指出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而纳税人则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纳税人在享受定量的公共产品前提下,总是尽可能地减少自己要支付的公共产品价格――税收,从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又一理论基础。
(3) 契约理论
契约,是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合,不同契约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税收契约是影响企业运营的重要外部环境之一。税收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因为企业逐利的本性,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总是希望纳税额越少越好,所以税收契约双方也存在利益冲突。
3.博弈论的定义
博弈论即对策论,是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博弈论分析中,一定场合下的每个博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都策略地、有目的地行事,他既要考虑其他博弈者对自己决策行为的影响,又要考虑自己的决策对其他博弈者决策的可能影响,并在寻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来确定自己的决策。一个博弈所包括的要素有:参与人、信息、策略、行动的次序、收益、结果。
4.纳什均衡
纳什在他1950年的经典论文中,首先提出了他自己称为“均衡”的纳什均衡概念:如果一个博弈存在一个战略组合,任何参与人要改变这一战略组合都可能导致降低自身的效用水平(或只能保持原有的效用水平),因而任何参与人都没有积极去改变这一战略组合,这一战略组合称为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纳什均衡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它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
5.税收筹划的博弈行为分析
博弈论的出发点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预先合理的筹划与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收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是否能给纳税人带来收益,涉及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如果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认定为偷逃税,纳税人除了要补缴税款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了避免这种风险,通常将税收筹划的事务委托给精通税法和财务管理的税务机构来进行。因此,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纳税人、外部环境和税务机关三个主体。各个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博弈行为便出现在纳税人与纳税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纳税人与外部环境之间。
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筹划博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博弈的主体是理性的,总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原则来选择最优的策略行动。本文假设在同一行业中存在两家实力相当的大型企业A和B,都面临着是否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选择。他们经过测算得出:如果两家企业都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正的节税收益为X单位,而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各自获得的节税收益为零。如果A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而B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A企业获得节税收益为Y(注:Y < X ),而B企业的节税收益为零(因为此时A企业降低了成本,增强了竞争力,能够抢占B企业原来的市场份额),反之则亦然。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是A企业,局中人(2)是B企业;行动策略:A、B企业都是筹划或不筹划;假设A、B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分别为P1和P2。则A筹划B也筹划的节税收益为(X,X),A筹划B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Y,0),A不筹划B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Y),双方都不筹划的节税收益为(0,0)。
先站在A 企业的角度看:
筹划的期望收益:EU1 = XP2 + Y(1- P2)> 0
不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 0
从分析可知,不管B企业采用什么策略,税收筹划都是A企业的严格优势策略, 因而理性的A企业会选择税收筹划。反观B企业也一样。所以,(筹划,筹划)的策略组合不仅是这个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解,而且还是一个混合占优策略均衡的解。企业选择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而且也会增加整个系统的收益。因此,理性的企业都会选择税收筹划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以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博弈模型中,虽然双方都是博弈的主体,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则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职能部门。在纳税人确定要进行税收筹划时,税务机关均有认定纳税人税收筹划的行为是合法与否的可能性。在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为博弈主体的这种序贯博弈中,也存在着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即两个局中人的最优混合策略的组合,这里的最优混合策略是指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混合策略。
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的行动选择是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是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为合法或不合法。模型中变量的含义:Y:企业扣除应纳税额后的收入;T:税务机关征收的净税款(即扣除征收成本);C: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F: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对企业的罚款;M:企业税收筹划的收益;P: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C+M,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C-F,T+F);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税务机关认定为合法时需支付(Y,T),认定为不合法时需支付(Y-F,T+F)。
在假定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收筹划不合法的概率为 P 时,企业选择税收筹划和不筹划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EU1 = (1-P)(Y-C+M)+P(Y-C-F)
EU2 = (1-P)Y+P(Y-F)
令:EU1 = EU2,得到均衡概率为P* =(M-C)/M=1-C/M.即: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的最优化策略是不进行税收筹划;当P= P*时,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知:1.企业获得税收筹划的收益M越大,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大;2.企业支付税收筹划的成本C越高,进行税收筹划的概率越小。
四、纳税人和外部环境之间税收筹划的博弈
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是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控的因素。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筹划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企业为取得税收筹划收益而发生的直接费用;机会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采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其他潜在收益;风险成本是指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使筹划目标落空和筹划方式选择的不妥所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为企业,局中人(2)为外部环境。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为筹划或不筹划;外部环境为变化或不变化。模型中变量的含义:C1表示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C2表示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C3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T表示税收筹划的收益;P表示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外部环境变化时需支付-C1-C2-C3,外部环境不变化需支付T-C1-C2;企业不进行税务筹划,无论外部环境变不变只需支付0。
由于企业所获得的是不完全信息,所以企业不能确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设企业假定外部环境变化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不变化的概率为1-P,可求出这个混合策略博弈的结果。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期望收益:EU1 =P(-C1-C2-C3)+(1-P)( T-C1-C2) ;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的期望收益:EU2 =0。只有当EU1>0,即P
五、结论
任何企业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进行,以企业所获的现有信息为基础制订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但是,由于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可能使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不能实现而且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损失。因此,税收筹划是一件非常复杂的、高智商专业化的活动,需要筹划者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性的思维,在思维方式上不拘一格。而这种创造性不是想当然,它需要筹划者相当熟悉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精通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由于企业不可能获得充分而又完美的信息,这就要求企业在已有的信息条件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全面分析,权衡利弊,因时因地制宜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以求得企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0.
[2]麻晓艳.税务筹划的风险与控制.福建税务.2001(2).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粗浅探讨。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收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收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例如: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10%。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净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不考虑增发股票发生的相关费用。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企业所得税=503%=16.5(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50-16.5)0%=6.7(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13.2(万元)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要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收筹划如果用好这条政策,既可以加快企业更新换代的速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可以多列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税负。
不同租赁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进行税收筹划应考虑的两种租赁方式。由于采用经营租赁方式其租赁费可以在税前直接扣除,而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其租赁费是分期支付的,只能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税负较低的经营租赁方式。
利息偿还方式对扣除金额的影响。利息偿还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分期付息方式,另一种是到期一次偿还的方式。选择分期付息的方式可以提前扣除利息费用,对企业较为有利。而到期一次支付利息,由于当期没有可扣除的利息费用,导致当期企业的所得税负增加。
三、弥补亏损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税收筹划时可利用这一补亏政策,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金额,继续形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例如某公司1991~2000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得税率33%。
表1 单位:万元
按规定,该公司1991、1992、1993年度的亏损可以在税前弥补,但只能弥补至1998年,而且1998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3年度发生的亏损(60万),弥补亏损后的余额应计征所得税3.3万元(70~60)3%,1999年度虽仍然存在着尚未弥补的亏损53.3万元(-240+190-3.3),但不能税前弥补,只能税后弥补。10年间企业所得税合计为59.4万元(3.3+803%+903%)。如果该公司采用合法措施延长亏损期限,见下表
表2 单位:万元
两表比较可以看出10年的盈亏总额不变,仍为120万元,但亏损期延长至94年,补亏期限延长至99年,99年度企业应交所得税:(80-20)3%=19.8万元,2000年度应交所得税=903%= 29.7万元,企业只交两年的所得税,税负总额降低了8.9万元(59.4~49.5)。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选择有利的地区或行业享受税收减免。由于税收政策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投资时可以相应选择低税负地区进行投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七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用安置残疾人员享受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一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偷漏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或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故意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这既违反了税法规定,又破坏了有序的纳税环境与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国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税收筹划与偷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从其本身的角度出发,在不违犯税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对纳税人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巧妙的安排,以达到在合法的前提下少缴或不缴税,或优化企业的税负成本结构等目的。可见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纳税企业应熟悉和通晓税收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保证财务账目资料等的真实与完整。这样纳税人就需要主动去学习和运用税法,无形中也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收法制观念。这对建立一个有序的纳税环境是大有裨益的。
二 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照理说是合法的,并且是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但对一些纳税人来说,只要是降低税负,并且又不会触犯国家税法那就是企业可实施的行为,并不会去考虑实施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因而,一些纳税人实际是在想方设法钻税法的空子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甚至故意歪曲税法。
三 税收筹划的原则
1.法律原则
税收筹划要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一定要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允许范围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税收筹划是和偷漏税无异的。
2.价值最大化原则
纳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应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一时的少缴税款。在多种方案的选择中,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企业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因种种原因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着想的,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的筹划。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应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方案。最终选择的也应是总体收益即价值最大化的方案。
3.及时性原则
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是在符合宏观经济大环境前提下制定的,与之相适应的税法也是在不断地调整与完善。企业要应对社会经济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变化,不断调整、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持久地获得筹划带来的收益。
4.方法性原则
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应选择正确合理的方法,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从中选出最适合本企业最优方案。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可以采取税负转嫁、纳税期递延等,也可以从税率、税基及税种差异方面进行筹划。根据企业自身发展规模和地域的不同,企业在选择单一或者多个方法搭配纳税筹划时,应注意各种方法各有特点和适应性,不能只为了减轻税负,不考虑企业的自身情况。企业应充分预测风险和成本,建立税收筹划风险成本预测和核算程序,由企业领导、财务人员、税务专家及外部中介税务筹划机构组成内部讨论研究机制,制定多套方案适时选用。做到提前预计,发生后当期核算,最终形成合理有效的控制,把税收成本作为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科学管理。
四 税收筹划的建议
第一,企业首先要规范完善税收筹划的内部环境,建立完整的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加强成本核算,做好经营管理方方面面的协调工作。税收筹划并不是简单地从财务活动的安排中就能完成,而是需要采购、生产、销售等许多环节的协调才能实现。
第二,注意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这是因为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规划,这种规划客观上存在成功和失败的两种可能。由于税收筹划和偷逃税款均具有降低税负的表象,部分税收征管人员对税收筹划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并且实务中对这类行为也往往难以准确界定,从而使企业对失败的筹划需承担被税收征管人员认定为偷逃税款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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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永学.现代企业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J].会计实务,2007(3)
关键词电力;企业;税收;效益;方案;原则;筹划;
中图分类号: 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电力企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企业,因此,电力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电力企业的税务筹划是和其它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是相一致的,都是为合理避税与降低纳税风险。然而,电力企业因规模较大并且技术性过强,财务税收人员没有合理的利用税收政策,有时也有可能对企业纳税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合理合法的少纳税款非常重要。作为电力企业,能够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充分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约企业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目的,将对电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全面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指的是我国企业纳税人结合政府税收政策,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更大的自身价值确保合法权益的行使等,提前安排经营活动,合理选择纳税方案,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获得较大利益的合法行为。全面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是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一般来说,税务筹划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这是税务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
2.超前性。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设计和安排。一般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即由于特定经济事项的发生才使企业负有纳税义务。一旦经营活动实际发生,应纳税款就已确定,再进行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税务筹划就是要将税收作为影响纳税人最终收益的重要因素,对投资、理财、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设计、安排。
3.整体性。税务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的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总之,税务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事实上,建设期的合理税务筹划,不仅能够减少建设期间的税务支出,而且对经营期的税务筹划也是有决定性作用的,而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税务筹划更是大有作为。
二、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
在充分认识税务筹划的特点,系统化税务筹划的方法的前提下,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包括:
1存货计价方法采用后进先出法。 电力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其存货主要是工程物资,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对合理避税起到一定的效果。
2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比重高,每年提取的折旧额很大,在折旧方法上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
3.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纳税事宜与税收政策以及所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施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生产和投资,这时,企业的税赋相对较轻或稳定;反之,政府为抑制某产业的发展就会利用税收杠杆调整税收政策,这时,企业的税赋可能加重或不稳定。另外,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或地区,运用税收杠杆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针对不同产品或行业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
4. 企业的纳税意识风险。企业纳税人员的纳税意识与企业的税务风险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很强,税务筹划的目的明确,那么只要筹划人员依法严格按照规程精心筹划,风险一般不高。但是,有的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或者对税务筹划有误解,认为筹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所谓的"筹划"尽可能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授意或唆使筹划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达到偷税的目的,从事这类筹划事项的风险就很高。所以企业纳税意识必须提高。
5.注意购销合同的签订. 电力企业每年都要签定大量的购销合同和工程合同, 企业在签订购销合同,要注意研究税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确立能够节税的签订方式、方法,以减轻税收负担。根据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在签订合同时,主要是对印花税进行筹划。
6.分次维修固定资产。电力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比例大,每年都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修,发生的维修费用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处理,税法对其有严格的规定:当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发生的维修费用作为大修理费用,记入制造费用,在所得税前一次扣除;当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发生的维修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提取折旧的方式在税前逐年扣除。
三、电力企业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由于电力企业大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且经济效益较好,使企业对税务筹划工作不够重视。要积极去了解国家对电力企业在税收上的许多优惠政策,用足税收优惠政策,重视一些优惠政策的时效性,经常与税务机关保持一定的联系,多关注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
2.电力企业要避免片面追求少缴税金,从表面上看,企业节税越多,收益越大,但是,现实生活中,风险与收益是成正比的。风险大的筹划能给企业带来短期收益,却有可能使企业经不起税务检查而承担更大损失。如何做到涉税零风险,这就要求电力企业的财务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
3.有些电力企业中认为税务筹划只是会计人员的工作,与企业经营无关。有的企业套搬别的单位的税务筹划的经验,实际上税收政策一个行业一个企业是有一些差别的。都是电力企业,但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具体账务处理,纳税情况都可能有很大差别。
电力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必须树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纳税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税法规定,以避免产生不当避税之嫌。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照搬他人模式。要在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情况提出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2)要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企业要有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务筹划方案。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务筹划方案。
(3)企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1.要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企业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2.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3.力求企业整体效益最大。筹划时,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4)建立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电力企业一般是大中型企业。要想真正对税收实行有效的筹划和管理,有必要在电力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税务部,也可对财务部门的财务核算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也要对税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结束语
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是带有竞争性质的,它不仅为企业提高了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使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巨大考验。尽管电力企业依然是由国家所控制的垄断性企业,但是,我国电力企业是带动市场发展的动力军,因此,只有提高电力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消耗、降低企业外部的税收成本等,才可以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另外,我们也可以将电力企业看成是一服务性质的企业,因此,应该在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再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严格遵守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电力企业的税务,从而使企业获得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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