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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影响
会计信息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不光是通过日常的经营数据,得出企业本年度或者本月度是亏是赢,让企业内外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尤其是上市公司,更需要及时公布自己的财务状况以对自己的股东负责。更重要的是,企业的决策层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财务状况来制定下一步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在企业的财务数据中,所得税占据了不小的比重,企业所得税的多少能够直接对企业的财务数据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怎样计算企业的所得税,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一、两种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区别
目前在我国实际使用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两种,即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方法从总体而言不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但是对企业的当期税款数额将会产生不小的差异。
1.两种计算方法的信息反馈差异
从概念上来看,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会计方法。简单而言,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二者对所得税费用的预测效果不同。运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只是单纯的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计算方法简单,理解起来也比较简单,客观反映出了企业当期的发展和经营状况。然而,这种方法没有考虑本期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对后期企业经营造成的影响,只是将会计计算的金额当成一个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一个证据,而没有考虑其时效性,也就是这个差异对接下来的税收计算数据产生的影响。总结起来就是,纳税影响会计法考虑了企业所得税数据的时效性,因此具有了一定的未来预测能力,而应付税款法未考虑到这一点。其次,应付税款法直接反出了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会计收益经税法调整后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而纳税影响会计法通过“递延税款”账户(即时效性)的借方或贷方反映企业当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或产生的金额,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对于企业的进一步决策能够起到更大的信息反馈和分析效果。其次,两种计算方法的信息反馈价值大有不同。按照正常的税收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应付税款法反馈出的信息代表着企业当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会计收益经税法调整后应缴纳的所得税金额,从数值上能够反映出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以及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与之相对应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在时间影响因素加入以后得出的企业所得税,这种计算方法不仅能够通过当期应交税款反映出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而且通过通过税款的时间效应“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贷方反映企业当期时间性差异转回或产生的金额,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最后,两种计算方法对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反应不同。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均及时反映了企业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应付税款法下会计信息由于忽略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因此不能及时反映当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则通过加入税款的时间效应,可以及时反映出当期税款的时间效应。
2.两种计算方法的可靠性比较
通常情况下,会计信息是能够反应出企业当期的经营状况,也是通过数字最直接反应出企业“健康状况”的一个重要渠道。如果一个企业的当期纳税数据不能够体现出经营者想要看到的企业鸿观经营状况,那么对未来的经营方向就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断,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将会计审计方法称为不可靠的方法。通常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可就其两个组成因素加以衡量,即真实性和可核性。所谓的真实性,指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出入数据是真实可靠的,如果数据弄虚作假,那么无论用何种计算方法,都是无法得出正确结论的。可核性指的是在计量和核算的过程中,对于情况相近的个体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确保计量人正确而无偏差地使用其所选择的方法加以计量,而不论方法是否恰当。
有了以上两个特性,我们就可以对两种税款计算方法的可靠性进行比较了。
(1)两种计算方法的真实性比较
从原理上讲,应付税款法建立的基础是“利润分配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所得税的本质是将企业获得的利润向公共社会分配一部分作为自己对社会的贡献,而社会则为企业提供了生产安全、财产安全以及人员安全的“承诺”。这就要求当期计算所得税时,将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产生的各种差异均于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也就是说,只有企业赚得利润才会有所得税的产生,并且二者是按照一定的计算方式进行直接关联的。因此,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当发生应税所得时,应立即确认当期所得税,而不必将所得税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联系起来。这种游戏规则不知不觉中赋予了会计人员一项重要的权利,那就是人为平均前后期会计收益,从而是税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应付税款法下的所得税费用真实反映了企业依据当期经营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后净利润真实反映了纳税后企业当期的剩余收益。
与之相对,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根基是“费用理论”,其理论认为企业向社会缴纳的所得税是其获得合法利润的一个前提和保障。企业为了获得自己的合法利润,必须向社会付出自己的税款,当然,这里的税款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企业向社会支付的一部分特殊的费用了。为了反映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就要遵循配比原则,跨期分摊所得税费用。既然是分摊,那么就涉及到了具体的分摊方案,是部分分摊还是全部分摊,同时也就进入了时间的概念,对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做跨期的所得税费用分摊。因此,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费用和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数的计算会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等因素的影响,而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很难与所要表达的事实完全吻合。
(2)两种计算方法的可核性比较
从上文的描述总,不难看出,应付税款法下的所得税费用是严格按照公式进行计算的,并且计算的公式非常简单,因此具有很强烈的可核性。相对而言,纳税影响会计法由于选择的所得税费用跨期分摊的方法有很多种,每一种选择计算出的答案都不尽相同,需要以会计人员的经验和对经济事项的理解计量所得税费用。在这个过程中,会计人员的个人喜好、公司的实际利益等因素往往会参杂其中,不同的人往往能够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纳税影响会计法基本不具备可核性。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应付税款法能够真实反映出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税后净利润也能够真实反映了纳税后企业当期的剩余收益,并且该种方法的数据可核性非常强,这也是源于其计算方法的简单性。综合比较,从真实反映现实情况的角度出发,应付税款法的可靠性更高。但是应付税款法也有着自己巨大的缺陷,那就是其对不同期税务的关联性较差,忽略了时间性差异,不能够及时预测和反馈有效的信息给企业决策者。
二、两种计算方法的适用性研究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知道,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差异很大,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两种方法的适用性有很大的不同。然而,无论如何计算,无论是否考虑税前应纳税款,对于企业应当为社会缴纳的所得税的数量是没有任何影响的。2006年以后,国家规定上市公司必须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计算,而对于非上市的企业,如果没有盈余管理的需要,暂时性差异较多,对企业的影响较大,那么应付税款法较为合适。对于大规模的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距也较大,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更加合适。
三、总结
企业选用哪种税款计算方法,应当视企业自身的规模和经营状况而定。应付税款法与纳税影响会计法虽然计算出的税额都相同,但是二者的计算过程和反映出的信息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企业在做财务报告时,应当慎重选择。
参考文献: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下“实质重于形式”观对纳税调整内容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体系除了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外,还对原准则体系下的会计原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主要表现为不再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作为会计原则,并进一步强化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在各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也体现着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
我国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有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在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直到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才正式地列上了这一原则,作为十三项基本会计原则之一,并将其应用于会计主体的确定、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划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确认及其应付租金的资本化、收入的确认原则、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界限、关联方关系的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或有负债的处理、合并报表的编制以及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等方面。在新准则体系中,在《企业会计制度》应用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扩大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范围。如在借款费用准则中,新准则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可以予以资本化。另外,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限定于由专门借款所生成,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可以作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而且,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可见,新准则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和范围比以前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关注。再如,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对于换入资产的确定,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具备商业实质”作为采用公允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若满足其他各项条件,但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备“商业实质”,同样要以账面价值入账。
而税收制度强调的法定性原则,即税收制度的各类构成要素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均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法定性原则可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征收三个具体原则。按照税收法定性原则,要求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可依,不能估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防止税收流失。
因此,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化将进一步加大“税会”之间的差异,增加纳税调整内容。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例,如果所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则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基本一致,均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基础,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所得;而如果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则根据法定原则,仍然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应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一些结构复杂、性质特殊交易的会计核算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会计信息更具可比性,也更加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比如,新准则要求企业把发行的复合金融工具中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按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处理;要求企业把符合条件的混合金融工具中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分拆出来,单独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核算;要求企业把符合条件的套期保值项目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中并没有对这些特殊交易事项进行单独的规范,所以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仍需按照普通交易事项处理,这时就会与会计核算产生差异。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资产负债表观对纳税调整会计处理办法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另一重大变化是着眼于促进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核心地位,限制企业短期行为。利润反映的只是企业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财务报表体系的设计如果片面侧重于利润表,容易为一些企业追逐短期利益留下托词和利润操纵空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新会计准则体系凸显了资产负债表在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只有在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增加的情况下,才表明企业的价值增加了,股东的财富增长了,突破了传统的单纯的利润考核概念,有助于促使企业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眼前利益和收益超前分配,提高决策水平,着眼于企业的长期战略和可持续发展。
资产负债观强调对现有资源的公允反映,而税法则更关注企业发生的各笔交易的法律实质,故此资产负债观必然会产生会计规范与税收制度之间出现更大的差异。
此外,采用资产负债观还要求企业对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特点是:1.对收益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强调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从而注意的是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与税法中确认的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依据“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资产负债表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该种观念可促使对企业在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评价,提高预测的价值。2.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包含了时间性差异)。3.损益表债务法使用“递延税款”的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并且更具现实意义。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开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区别开来。
在具体操作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同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对于其他税种,企业会计必须在发生纳税业务或者行为时计算应交税金,在主管税务规定的下月固定时间缴纳。如果会计记录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税金,正确记录在会计账簿中,保证按时缴纳。因为我国税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所得税会计模式 国际比较
一、所得税会计基本概述
所得税会计指的是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制订的理论体系和会计核算方法,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表现为按照一国的所得税法规体系进行的独立会计活动。
所得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和国家税收机关。国家税收机关是所得税会计信息的最重要使用者,其利用企业所得税会计相关信息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所得税法规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依法计税是企业贯彻税收政策和维护国家利益的体现。同时,企业管理者承担着资产管理责任,使投资者权益最大化是其基本职责,纳税必然会造成企业的实际现金流出,因此所得税成本自然成为企业管理者十分关注的问题。所得税会计具有双向性,源于其信息使用者具有双重性,故所得税会计的目标有两个: 首先是向企业提供税收成本的会计信息;其次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依法纳税的会计凭证信息。
基于这样的特性,不同国家在采取何种所得税会计模式上存在加大分歧,因此本文对国家上不同模式的所得税会计进行梳理,并提出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的改革方向。
二、所得税会计主要国际模式
西方国家大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所以欧美国家采用的税务会计模式就是本文所指的所得税会计模式。
(一)英美所得税会计模式
英美模式强调“真实与公允”,为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要求会计制定要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客观公允的信息。这一模式下侧重的是债权人与投资者的利益,而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中所反映出的成本、收益等信息的确定不发生直接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进行核算。期末如果会计销售、会计收益与纳税销售、纳税所得不一致,再依照税法的规定予以调整,计算纳税销售、纳税所得。
英美所得税会计模式的优点在于他有助于财务会计体系的完善和所得税会计的体系形成,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种模式所得税会计依照税法的规定详细列明调整项目,编制税务报表,这样可以使财务报表对纳税人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反映满足真实公允的要求。第二,这种模式企业经营活动基础上调整确认纳税销售、纳税所得,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这样可以使财务会计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并按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要素进行确认、计量。第三,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所得税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进行调整,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这就促成了所得税会计的形成,并使之自成体系和不断完善,以适应纳税活动的要求,这样就有助于不断完善所得税会计体系。第四,财务会计的账务处理可以按一般会计准则、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标准、报表编制要求进行,并不受税法规定的制约这样使会计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予以修订和完善,从而有助于不断完善会计准则。
同时,这种模式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例如:采用这种模式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的会计信息,如会计销售、会计收益与最终的纳税销售、纳税所得记录不一致,在实务中计算应纳税款时,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调整,增加了操作的难度。
(二)法德所得税会计模式
于英美模式不同,法德模式的主要指导思想主要是受法国拿破仑法典以及重商主义盛行的影响,它强政府(财税部门)对商业企业以及企业会计的管控。这一模式下以税收为主要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产生直接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严格按照税法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进行处理。由于应税收益与计算的会计收益一致,故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调整。这种模式下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与税法的相一致,所得税会计也就不需要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法德模式的优点在于其克服了英美所得税会计模式的缺点,会计凭证信息中的销售、收益与缴纳的税款销售、所得一致,这样就省去一系列复杂的调整,实务中,操作较为便利。期末计税时,可直接根据财务报表所确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款。
但其缺点体现在:英美模式的优点正是该模式所缺乏的。首先是这种模式下不能按会计准则进行确认与计量,这样是因为资产、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受税法规定的直接影响。其次是财务报表中记录的会计信息不符合真实公允的要求,对纳税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记录不能反映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再次是明显强化了税法效力,这会使财务会计核算背离一般会计准则。
(三)混合所得税会计模式
混合所得税模式以企业为导向,兼有英美、法德两种模式的特点,吸收各自模式的优点,避免了单一所得税模式的不足,实践中更具实用性;但不同国家在实践过程中又各有其特色,有的偏向于英美模式,而有的则偏向于法德模式。以日本为例,即为典型的混合模式。日本会计实践《商法》、《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所得税法》的影响较大,公司会计会受到所得税法的直接影响,要求按会计实际收益计算应该缴纳的税款,这与典型的法德所得税会计模式极为相似。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收益额却不能直接用于纳税的申报,要以财务报表收益额为基础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再计算纳税额。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又具有英美模式的特点。
综上,不同国家会根据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选择各自偏重的所得税会计模式:在英、美等国家,所得税会计是独立于财务会计的专项会计分目;而在法、德等国家,所得税会计则完全融于财务会计;最后在混合模式著称的日本、荷兰等国,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又分开的地方也有融合的地方。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的选择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国家会根据不同的国家体制、资本市场结构等因素采取适合自己的所得税会计结构。根据我国的实际特点,本文主张实行适度分离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本文所指的适度分离模式,是综合考虑税法与所得税会计的基础上,并且独立于原有会计体系的所得税会计体系。但这种与原有的财务会计分离的体系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应我国特殊的会计环境。在综合结合我国的特殊经济体制与会计体制的基础上,在所得税会计与财务会计两种会计体系独立并行基础上,综合考虑会计管理体制的特点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不能使两种体制分离程度太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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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长峰.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演进与启示[J].河南科技,2013,01:115+132.
关键词:计准则 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理论基础差异
1、会计目标和税法目的不同
会计目标一般而言是指财务报表的目标,而财务报表目标的确定,取决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及其对于信息的需求。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培植税源,引导社会投资,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税法遵循的原则我们可称之为“有利原则”,从税法的目标出发,根据“有利原则”,税法必然对会计制度中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的风险估计、收益确认、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限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围绕各自目标确立的两大体系之间的操作方法、程序上的差异。
2、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法原则不同
由于会计规范与税法服务目的不同,基本前提不同,两者为实现各自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差异。会计核算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总体要求,是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是统揽会计工作全局及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具体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是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进行强制征收,其相关规定比会计制度更具有刚性。
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处理作了原则规定。在相应原则中,有会计和税法共同遵循的,也有会计遵循而税法不遵循的,同时也有会计不遵循而税法要遵循的原则。
3、会计和税法的职能不同
税法具有财政职能即聚集财富,从而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所需的物质。税法具有经济职能,通过税收制度调节个人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活动。最后,税法还具有社会职能,通过聚集的财政收入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而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客观上所具有的作为管理经济的一种活动,不仅包括提供会计服务而且包括管理当局运用会计信息产生的效果。会计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的高级管理者提供会计信息的,管理者依据会计报表来做出各种决策。因此,二者的功能有着本质区别,为满足不同的功能,使的税法法规与会计制度制定时的侧重点不同,二者的矛盾必然存在。
4、政策选择和处理方法
在政策选择和处理方法方面,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税款的会计处理,企业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对企业来说是一项费用,它应当与作为该项税款计税依据的经济业务所取得的当期收入相配比。但是,由于税款与其它费用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在会计处理程序上也相应地采取了与其它费用的不同会计处理,从而可能使这种费用处理关系不复存在。此外,会计制度在针对缴纳的税款科目设T型账户时,并未充分考虑税法的实务操作规定,可能使得税款账户设置不适当。(2)在可选择的会计政策上,会计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税法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在存货成本计价、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等方面,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永久性差异和作为所得税会计主要内容的暂时性差异。
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操作差异
1、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首先是收入确认范围的差异,指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对收入进行确认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在定义上,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税法规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内容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上存有差异。会计准则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都是指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确认的应税收入。其次是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会计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和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尽一致。税法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往往早于会计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会计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只有当各种形式的收入真正转移到企业以后,会计上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税法上规定收入的实现时间,应该以产品或商品已发出,价款己收取或者收取价款的权利已实现为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存在的差异
首先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差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对资产转让计税收入和换入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会计上采用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的方法,也适用于税务处理。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必然会导致当期会计损益与资产转让所得存在差异,报所得税时需要对此作纳税调整。其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成本模式核算与所得税政策存在以下差异:(1)换出资产会计上按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损益。(2)换入资产的会计成本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
3、建造合同的差异分析
对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税法上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两者的处理基本一致。但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会计上强调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根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己经发生的成本,确认部分、或者不确认建造合同收入而税法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依然按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对资产负债表日己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
这与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 际发生原则相冲突。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分别做出处理,进行纳税调整重新确认报告年度和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发生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且影响损益,应调整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则应调整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的协调措施
1、完善政策的制定
在我国,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是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因此,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的重要前提。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要加强政府部门管理层面的联系与合作,财政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不仅要满足会计报表的报送要求,还要尽可能满足规范纳税基础的需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应尽可能与会计保持一致,使得纳税调整项目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减小实际征税的难度。
2、完善企业岗位设置
加快税务会计的建设步伐,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目前,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的一个分支,而财务会计不能完整、具体地反映税收信息,不可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此情况下,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必然导致企业办税人员中报纳税时缺乏专业判断,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带有盲目性。企业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是与国际税收征管接轨的需要,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制的必然选择,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途径。
3、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法操作层面的协调
首先是所得税体系中应税收入确认标准应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费用扣除应采用据实扣除制。从表面上看,这样做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得税税基,减少财政收入,但我国所得税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收入、费用确认标准的统一,可以实现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的降低,减少对纳税人的冲击,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差异的减少,也有利于会计信息发挥相应的作用。其次是所得税法律语言的会计化。我国在制定具体的税收措施时,只考虑了纳税对象与其经济活动的内容,而忽视了这些对象与内容的载体特征,即会计语言的特征。如对于会计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税法上称为资产置换,两者经济内容完全一致。因而在税收立法上,必须重视法律语言的会计化,相同的经济内涵尽可能采用同一会计语言,避免不必要的差异以减少税款征收的难度和主观随意性。
4、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注意问题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尽可能减少对实现税法与会计目标影响小的差异,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差异应能用中报时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基本业务的政策应该尽可能减少差异。例如,税法与会计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只就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长期工程合同和企业改组特殊情况下的收入确认时间,根据税法需要与会计有所区别。如果基本业务的政策不一致,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1]罗粹,赵雪枝,《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的思考》,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