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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尽管两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则和方法上有着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标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艰巨任务。本文试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歧、合作与发展入手,阐述相关论题,以飨读者。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业所有的会计处理均以国家财税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
然而,从国际惯例看,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该种市场经济环境必然导致投资主体多元化,从而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群体复杂化情况的出现,而会计的处理方法如何从以税收为基准的旧模式向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主要目标的新模式进行转化就成了当务之急。所以,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逐步呈现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这种非同一性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笔者将准则和制度纳入广义的“会计制度”范畴之内)的相继出台开始逐渐扩大的。比如,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方法等内容在确认收入、费用和损失方面的差异逐步扩大,甚至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分歧和对立关系。
二、实现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有机协作的必要性
从我国最近颁布的各类会计法规来看,新的会计制度已与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主张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互独立)等国际惯例实现了协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企业先按会计制度客观地计算出公司的利润;而在纳税时,再按税法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适当调整。
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分歧的加剧,我国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税收主权的挑战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税领域,我国至今仍未形成系统的反避税规程。现实经济环境中,虽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监管和反监管的斗争成为国家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通过各种手段(主要表现在会计手段上),有的实行税务筹划,有的直接绕开我国法律监管,偷逃税款,对我国的税收主权构成严重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仅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收入损失就至少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16386亿元)五十分之一的300亿元,若加上国内企业的避税行为,数字将会更加惊人。于是,如何通过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协作将成为国家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逻辑出发点。
三、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机关和企业的法制观念也在不断增强。体现在税收上,一方面是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实行依法治税;另一方面是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得到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收入与“依照法律来纳税的义务”之间的关系,自觉养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习惯,最终推动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共同发展。
1、企业税务筹划的加强和国家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对于税务筹划这一新鲜事物,国家不但不必反对,而且还要支持,因为应纳税企业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实现税务筹划的行为。而税务筹划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收法规,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但为什么国家往往容忍这种税务筹划行为呢?从经济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选择地设置低税区,有利于吸引资金,吸收技术,带动经济繁荣。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税务筹划行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导下和税法控制下的“节税筹划”,而不能容忍的则是失控的、打法律擦边球的“避税筹划”行为。所以一个合法的政府,总要不断制订反避税筹划条例,以保证政府的税源与收入,维护法制的健全。税务筹划(主要指节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从更深一层理解,税收的经济职能还必须依赖于税务筹划才能得以实现。这样,应纳税企业与政府税务机关重复博弈的结果,无疑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这种环境下形成的税收法规,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当然具备灵敏的反应能力,也将更趋于完备。
2、会计界人士及会计制度的协作配合
相信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活动会越来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将越来越有力。而且在税务筹划与反避税的发展进程中,会计界也应当当仁不让地成为主力军。首先,会计人员拥有其他行业不可比拟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他们可以凭此优势帮助应纳税企业合法地减轻税负,从而抢占和巩固传统会计市场;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考虑由国家认定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并且经验丰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从事税务审计业务,从而加大反避税的“技术含量”,以弥补我国专职税务稽查人员数量和质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税收法规应当借鉴会计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实反避税立法的原则和内容。税务机关反避税的着重点应从鉴别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入手,而会计制度的相关准则对于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是很有帮助的。比如,一笔涉及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业务,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内部确定的价格来填制纳税申报表,以此想方设法地逃避纳税义务。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掌握的相关成本或以前非关联方独立交易的会计资料,并以此为基础,估算应作为纳税基数的正常交易价格,从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纳税义务,防止税款流失。
3、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
由于我国现行的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各种规范性文件屡屡下发,这势必造成我国现行税制的复杂性和操作上的难度性。而税务会计的出现,客观上满足了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
作为推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关键因素,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在税收微观领域将宏观税收学的基本概念、原则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概念、原理的同时;又可以借助于财务会计学的一系列理论与方法,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将应纳税企业计算、缴纳的税款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税务会计与各学科之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如下图所示:(图略)
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下不断发展,在经济建设中经历考验。国家相关政策对国有企业的工作有很大的影响。目前国家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改革,这对国有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国家财政;改革;国有企业;发展研究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目前国家财政部门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控。国有企业应对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分析,调整企业内部发展战略,以便适应新的财政税收政策,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一、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
1.税收体制
我国财政收入在总GDP中占的比重较小,期间采取了一定措施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但并未取得显著的效果。影响财政税收的原因有很多种,而粮食价格是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特殊原因,国家对粮食价格进行有效控制,粮食价格的高低决定了粮食产值创造的相关税收。另外证券交易对整个财政市场也有较大的影响。股票交易市场具有不稳定性,在交易的过程中创造的相关税费不断变化,难以调控。行政收费项目的增多也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控制有一定的难度。
2.国家财政税收的调控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国家财政税收的调控对社会经济有着一定的影响。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对政府的招商引资起着良好的作用。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着国家财政税收工作,不同的区域以及不同的经济环境都影响着整体的财政税收。一些特殊区域在经济和行政方面有着独特的管理方式。经济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良好的经济环境创造了更多的税收,而将税收比例适当下调有助于该地区经济的更好发展。国家进行财政税收的改革也是希望创造更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国有企业做大做强。
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中的顶梁柱,实力雄厚,贡献了大量的GDP。国有企业的运营受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较大。国有企业有着独特的经营模式,机制、组织结构,以及内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特殊原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被妥善解决,造成国有企业经济出现衰退现象。设备没有及时更新,新产品的研发工作也停滞不前,加上市场经济环境瞬息万变,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国家应采取相关措施解决这一问题,重点是通过对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来促进国有企业发展。
1.国有企业遇到的发展困境
国有企业对市场的敏感程度不够。我国工业经济水平停滞不前,甚至出现负增长趋势。国有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国有企业是国家的根本,为国家发展建设作了突出贡献。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全球经济化的到来,各类企业百花齐放、不断发展。为了让国有企业在这一发展大潮中保证主体地位,国家应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来为国有企业注入新的活力。国有企业目前的经营模式相对老旧,体质僵硬,变通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难度,这就对自身实力和经济运行能力带来了一定的削弱。
2.国家财政税收改革对国有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健康的发展环境改革,对企业的经济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推动了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扫清了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济障碍。这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以及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好的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了国有企业经济的复苏,帮助国有企业摆脱了目前的尴尬境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行尝试与实践,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让国有企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巩固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3.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影响
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衰退现象,经济的压力以及发展方向的错误加大了国有企业的负担,这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呈现负增长的趋势。国有企业的经济建设受阻会影响国家的财政税收。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呼吸空间,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快地实现发展目标。同时,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提供更加合适的生长环境,有助于国有企业重整旗鼓,在竞争中逐渐占据优势。这也创造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对政策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另外国家财政税收的改革对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合理安置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国有企业通常采用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企业管理,使用合理的手段解决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而更好的财政税收政策让国有企业拥有更多的资金对下岗职工进行安置,加强了国有企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了创新水平。这就使整个国有企业上下一心,更加增强了自身的经济实力。
4.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带来的好处
国有企业在发展中面临资金匮乏的问题,造成发展迟缓的现象,最终导致了内忧外患的格局。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有企业打破了这一格局,使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摆脱外部环境带来的压力,获得喘息空间。消除传统格局带来的发展沟壑,帮助国有企业通过资金的流入解决内部问题,为战略框架的构建提供辅助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的财政管理结构,促进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结束语
根据国有企业发展现状,国家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合理调控。根据相关数据,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国有企业也要在政策的扶持下积极变革,主动适应政策,把握机遇,从而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徐超.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经济发展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1,22:1.
[2]张弘力.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经济发展的策略[D].东北财经大学,2002.
【关键词】互联网 税收管理 对策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以及云计算的迅猛发展,为我国创建了一个新的时代,我国正逐渐的步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我国的税收管理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我国的税收管理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则使我国的税收管理面临严重的挑战。
一、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税收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海量涉税信息的整合工作不到位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税收管理中应用互联网技术已经成为了未来税收管理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相比,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对税收系统内部存在的各种信息进行整合的力度不足。我国针对税收管理,建立了多个系统,有综合征管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以及行政办公系统等。这些系统中存储的信息较为分散,我国对这些系统中存储的信息进行整合的力度不足,严重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第二,对智能化的管理信息系统了解不足。在企业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技术,已经是当今企业管理的主流。很多企业使用高度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存储企业的信息,税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对这些系统不了解,不能在这些系统中取得相关的数据,只能要求企业提供数据。税务管理人员不能掌握第一手的企业信息,也不能通过查看企业存储的数据发现问题,对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有着不利的影响。
(二)无法及时监控并应对涉税典情事件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在人们的生活中被广泛的应用。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机,查看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情,网络已经成为了各类信息的收集地和舆论的放大器。目前,我国人们越来越关注税务问题,尤其是有关国有企业的税务问题,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前网络具有快速传播的功能,与政府有关的信息,尤其是税务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面对这样的情况,税务部门必须提高处理涉税事件以及化解舆情危机的能力。
二、对大时代背景下实行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树立大数据思维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实行税收管理,不仅需要使用数据技术进行税务的管理工作,更要树立大数据思维,以大数据的观念去认识税收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推动税收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发展。树立大数据思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全体,但不要抽样;第二是要效率,但不要百分百的精确;第三,要相关,但不要因果二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多种多样,因此,对任意数据信息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是很难实现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全面的接受信息,第二,对信息进行快速的分析,第三,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才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税收管理应对挑战的方法。
(二)做好大数据的夺析工作
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信息数不胜数,在众多的信息中挑选出有用的信息,是一项很艰难的工作。面对这样的情况,税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数据的特点,在税收管理中应用信息化的手段,对大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对数据进行全面的整合。在传统的税务管理中,数据信息的收集是工作的重点,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信息的收集工作远比数据分析工作简单,因此,税务管理部门应该将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数据的分析工作上,通过对数据的详细分析,促进税收工作的发展;第二,对数据进行深度的分析。在数量庞大的涉税信息中,很多数据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这些数据信息之间的联系并不是轻易就可以获得的,需要税收管理人员对数据信息进行深度的分析,才能找到数据之间的联系。
(三)对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冬模式进行创新
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对税收管理部门的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是势在必行的。在税收管理中,可以将大数据技术作为税收管理的手段。在传统的税务管理中,审计抽样是常用的税收管理手段,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这种手段已经落伍。新型的税收管理手段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审计工作,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企业中的涉税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然后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这种新型的业务模式,可以提高税务审计工作的效率,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在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时,需要重新审视传统的税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税收机制,要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科研投人,建立备案制度、核算制度、代扣代缴制度等税收制度的研究设计与试点.如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部门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开展税收管理工作,会遇到海量涉税信息的整合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但只要解决了这些问题,就能够提高我国税收管理的质量以及工作的效率,从而推动我国税收管理快速实现现代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彭骥鸣,曹永旭,韩晓琴等.大数据时代税源专业化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J].税收经济研,2013,(6).
[2]彭骥鸣,陈爱明,韩晓琴等.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考[J].税收经济研究,2014,(5).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1]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有学者将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和特殊主体,分别指国家、居民和国际组织。[2]我们认为,国际组织或者属于纳税主体或者属于征税主体,将其单列为一类主体似乎不妥。
国际税法的主体,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研究国际税法的学者都将国际税法的主体分为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们认为,这种分法有失偏颇。基于获得跨国收入的跨国纳税人不足以涵盖在“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所有纳税主体,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尽管是其主要部分;当然,在主要涉及所得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等方面,使用“跨国纳税人”的称谓仍然是可以的。
国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同时作为征税主体和税收分配主体,这与国家在国内税收法律关系中仅作为征税主体的身份的单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国家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分别作为不同主体身份的依据也是不同的。在国内税法中,国家作为唯一的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的具体体现之一;而在国际税法中,特别是国家作为国际税收分配主体时,则是国家的对外独立权的具体表现。其三,对单个国家而言,国家在国内税法中征税主体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数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国际税法中,国家在数量上是多元的,必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否则就无法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
自然人和法人在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中都是纳税主体,而且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中也可以作为主体。一般来说,则不能作为国际公法的主体,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际法学界也出现了主张个人和法人是国际法主体的观点。[3]此外,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是国际税法中的纳税主体。有的学者就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关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国际、国内税法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关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它已经不象国内税收法律关系那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从总体上讲是不对等的和非互惠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建立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的,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已经不完全取决于一个征税主体的单方意志了。[4]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比较科学。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务合作义务以及根据国际税收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是不对等的。一般来讲,国家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征税权、税收调整权、税务管理权和税收处罚权等,国家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限额征税义务、税收减免义务、税收服务义务等,涉外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的义务、接受税收调整的义务、接受税务管理的义务以及接受税收处罚的义务等,涉外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依法纳税和限额纳税权、税收减免权、享受税收服务权、保守秘密权、税收救济权等。
(三)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5]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际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6]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7]我们认为,把国际税法等同于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是不全面的,把国际税收的征税对象局限在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之上也是不全面的。
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的征税对象。在这一问题上,我们赞成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认为,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法除了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以外,还包括关税、增值税等商品税。理由如下:(1)从国际税法的早期发展历史来看,商品课税的国际经济矛盾及其协调(如关税同盟)比所得课税的国际性协调活动要早,是国际税法产生、形成和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的起始环节。如果将关税法等商品税法排除在国际税法的范围之外,则无异于割裂了国际税法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因此,应当历史地、整体地看问题。把对在国际商品贸易中于商品流转环节课征的国际协调活动看作是国际税收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将关税法等商品税法一并纳入国际税法的范围。(2)持狭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的学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事实的确如此。但是,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只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广义国际税法中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如果仅以国际税收分配关系所涉及的税种来限定国际税法所涉及的税种,岂不是以偏概全?岂不是正好符合了狭义的国际税法说的观点?而实际上,上述学者又都是持广义国际税法说,并且也承认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的合理性,同时对关税等商品税加以论述。[8](3)诚然,对商品国际贸易课税,虽然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重复征税,但仍然可能发生不同国家的政府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如进出口商品金额等)的重复征税。例如,甲国实行产地征税原则,乙国实行消费地(目的地)征税原则,现甲国向乙国出口一批产品,则两国都会依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这笔交易额课税,这批产品的所有人也就同时承担了双重纳税义务。而各国实行不同的商品课税政策,如低进口关税或免关税政策,也会引起国际间避税或逃税活动的发生。况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深入开展,对国际商品在流转环节的课税和跨国所得课税将会更加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其相互转化的趋势也会愈加明显。各国对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的课税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为此采取的一系列国际协调活动,说明这些税收本身作为各国涉外税收的同时,进一步涉及到国家与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反映了国际税收的本质。[9]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看起来,这似乎仅仅是国际
税收分配关系的客体,将其作为国际税法的客体似乎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其实不然,因为这一国际税收收入正是通过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进行涉外税收征管而获得的,与各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也正因为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利益直接来源于各国对其涉外税种的征税对象的课征,我们才认为后者作为国际税法第一层面的客体与前者作为第二层面的客体间存在着递进关系,从而共同构成了国际税法的双重客体。需要说明的是,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征税主体,对各国涉外税种的征税对象加以课征而获得国际税收收入,再将其分配给有关各国;实际上,这部分税收利益在征收之时就已经通过国际税收协定随着对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的划归而归属于各个国家了。因此,从理论上看,国际税收利益是各国的涉外税收收入汇总而形成的整体利益;但从实践上看,国际税收利益并未实际汇总,而是分散于各个国家的控制之中。正是由于国际税收利益这种理论上的整体性和实践中的分散性,以及其对各国征税乃至相应征税对象的强烈依附,使我们在分析国际税法的客体时容易将其忽视。然而,与其说各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在于划分对某一跨国征税对象的征税,不如说其实质目的在于划分从征税对象上可获得的实际的税收利益。故国际税收利益是潜在的,但却是能够从深层次上反映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层面。
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是从静态的角度揭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则是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状态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建立,或者说是国际税收权利义务在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确立。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国际税法的存在以及国际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成立或者启动相关程序的法定要件成立。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所发生的变化。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一般需要满足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法定要件的成立,如涉外纳税人满足税收减免的条件,则相应发生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当事人间的消失或终结。一般来讲,当相关主体的权利得到实现,义务得到履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时候就会发生消灭的结果。如涉外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消灭了;相关国家的税务主管机关依法完成税务合作事项,相关权利义务也就消灭了。
(二)国际税收法律事实
国际税收法律事实(LegalFactofInternationalTax),是指能导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效果的客观事实。国际税收法律事实包括国际税收法律行为和国际税收法律事件。前者是体现主体意志或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实,而后者则是不体现主体意志或者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事实。国际税收法律事实主要包括国际税法的制定、涉外纳税人的行为或状态以及国家的行为。国际税法的制定可以导致抽象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建立,而涉外纳税人以及国家的行为可以导致具体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小结
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直接税与商品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法具有公法兼私法性质、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国际税法的宗旨为:维护国家税收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以及实现国际税务合作。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国际税法由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狭义国际税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涉外税法所组成。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国际税法在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国际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导致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效果的客观事实。
「注释
[1]参见刘剑文、李刚:《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6页。
[2]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0页。
[3]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8-100页。
[4]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页。
[5]参见刘剑文、李刚:《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5-16页。
[6]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7]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一、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
税法上的法律关系是由程序的部分与实体的部分所组成。税法上程序部分的法律关系,称为税收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性质,是为了配合或确保税收债权的实现,而由附随的非财产权性质的税法上权利与义务所构成的法律关系。
税法上实体部分的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法性质的请求权,即金钱给付之请求权为标的的法律关系,又称为税收债务关系。税收债务关系的请求权,包括税收请求权、担保责任请求权、退还请求权、退给请求权、退回请求权以及税收附带给付的请求权。[2] 税收程序法上的种种义务规定,其终局的目的即在于配合或确保税收实体法上请求权的实现。
基于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当有可归属于某特定人之法律事实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构成要件时,该特定人即依税法规定负有现实的纳税义务,亦即该特定人负有对于课税权人(国家或地方政府)给付一定数额税收的义务,而课税权人对于该特定人(纳税人)亦有请求其为特定财产上给付的权利。此种纳税义务关系的特征,抽象言之,即为特定人(纳税义务人)对于特定人(课税权人)负有为一定金钱或财产上的给付义务,换言之,即为特定人(课税权人)得对于特定人(纳税义务人)请求一定给付之权利,此特征正与债权债务的特性相符合。[3]正由于这种形式上的共通性,税收的缴纳义务才可以被称为一种公法上的债务。
私法上之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古罗马的《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4] 民法通常认为,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就私法上债的本质,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1)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2)债为财产性质的法律关系;(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
不难看出,税收实体法上法律关系与私法上的债务具有共通的性质,均于具备法定给付义务的构成要件时立即发生给付义务,均属于财产法性质,均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移转,并强调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因而与私法上的法定之债相类似。正因为如此,税法学者多借用私法上的债务观念,将“纳税义务”理解甚至直接表述为“税收债务”,并认为税收实体法所规范的纳税义务关系性质上为债权债务关系,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之一种。税法上导入“税收债务”概念,就可直接借用债法的规范结构,更可适当地说明处理纳税义务关系的发生及其的,也为现代税法规范结构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债务关系说为迄今的法律学上所一向忽视的‘公法上的债务’这一领域带来了光明,构成其中心的税收债务,是对课税要素观念进行研究和体系化的理论,它赋予税法以崭新的地位和体系变为可能。”[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