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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概念;原则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等特点,所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目,税收负担比较重。因此,建筑企业应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合建筑企业行业特点,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针对一些资金实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说,开展税务筹划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基本手段。
2.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经济合同与税务筹划
在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对于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举例进行说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 =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就可以得知,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定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融资方式与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融资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即对建筑企业相应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各个项目的成本控制,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03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万元,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98-19.8)×25%=37.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37.55=255.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该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0万元(假定主管黄河集团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综合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0多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体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所在。
三、总结
建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要先熟悉税务筹划的内涵、特征,避免走进纳税务筹划的“误区”,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与现实性,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