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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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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和会计的差异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会计政策; 前期差错; 更正; 税会差异; 分析

一、会计政策变更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集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内容和变更结果的影响上。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差异

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准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可见企业拥有会计政策变更的自。

税法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系统的规定,散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譬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后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

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在由《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明确,企业如果需要变更存货计价方法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批准,以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存货计价方法――会计政策从而调节不同纳税年度的利润,以实现规避税收的目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差异

基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的差异,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前提下,会计准则赋予企业会计政策的多样性特征,如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上除历史成本外,还有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在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与出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不再保留商品的继续管理权等。

税法为了增加企业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性,分别制定了有别于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标准。对资产而言,《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收入确认而言,采用例举法规制了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标准,具体差异详见其他章节,此处不再赘述。对支出、成本、费用和损失而言,税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可见会计政策的变更,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追溯调整会计期间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或应纳所得税。(见表1)

(三)会计政策变更结果的影响差异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以前会计期间的交易或事项时,按追溯调整的交易或事项是否影响损益,进而是否影响被追溯调整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税费用分为:

1.不影响追溯调整期的损益,不影响追溯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此种情况下,说明无需调整。

2.影响追溯调整期的损益,不影响追溯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所得税费用,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差异分析可知,此类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多见。

3.影响追溯调整期的损益,影响追溯调整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影响所得税费用。此种情况可能出现两种结果,追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调整前少,实务中税务局不会退税或抵交;如果追溯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调整前多,纳税人需要按被追溯调整期的税率补缴税款,无需缴纳税收滞纳金。

也可按追溯调整的交易或事项影响损益或所得税费用的作用方向,分为:

1.利润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进而所得税费用增加;

2.利润调增,当期所得税增加,进而所得税费用增加;

3.利润调减,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进而所得税费用减少;

4.利润调减,当期所得税减少,进而所得税费用减少。此种情况下,法理上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多交税款退税,但税务局一般不会退税或抵交,不过企业可以尝试,需要大量沟通协调工作。

二、前期差错更正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准则按照重要性原则,对重要前期差错和不重要前期差错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申报。可见我国的税款确定法律制度,立法遵循了纳税人不会出现申报不适当情况的假设,没有针对申报不当时的专门处理程序,当纳税人申报不当时,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最终确定,使得申报税款和实际税款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往往被认定为偷税,而遭致罚款的涉税风险很高。

企业所得税是严格按照纳税年度征收的,考虑税率的变化、定期税收优惠和亏损定期结转等情况的存在,企业在前期差错的更正时,遵照下列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企业调整账簿和会计报表,无需再调整以前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第二,税务部门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可见,对于查出的以前年度的涉及损益的差错,不管甚么差错,一律并入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第四,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对于差错期原认定为亏损的,应重新确定由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对于差错期原为盈利的,需要对差错额计算补缴税款。与此同时,会计上已调整至发现期损益的金额,应作相应的调增或调减处理,即原更正差错的结果为增加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减发现期所得;原会计更正结果为减少发现期利润的,应调增发现期所得。

第六,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第2篇

【关键词】债务重组 所得税 差异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国际趋同的新会计准则,其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有所调整,同以往有着巨大的差异。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会计和税法处理方法的不同导致债务重组问题处理产生较大的所得税差异,本文将围绕所得税差异,思考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进行债务重组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的国际趋同

1、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革新之处

我国有关所得税的第18号新会计准则,在内容和会计处理上同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No.12)趋同,规定只能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问题,而取消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负债法;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计入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在概念上取消时间性差异。新准则也同1992年12月的美国会计准则第109号《所得税》(FAS No.109)内容基本相近。由于应付税款法处理方法简便,易于理解,在我国得到普遍应用,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对复杂,这就需要提高我国会计人员的水平。

2、新债务重组准则的革新之处

我国关于债务重组的第12号新会计准则也实现了国际趋同,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用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偿还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替换原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修改债务条件时,应计算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旧准则无此处理方法。新旧准则对债权人的处理方法的最大差异也是采用公允价值入账和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国际会计准则没有单独的债务重组具体准则,但在第36号――《金融工具》中涉及债务重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损益等相关规定,相比之下,我国准则更具体且更具可操作性。

二、债务重组在所得税问题上对会计和税法的影响

1、债务重组问题在旧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上的主要差异

根据国税总局2003年执行的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或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将来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时)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旧会计准则则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旧会计准则则是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并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旧会计准则按账面价值计量,并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债权人的处理,差异也在于税法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而旧会计准则按账面价值计量。

2、旧所得税会计处理会计和税法间差异的主要做法

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由于应付税款法的处理十分简便,其为大多数企业所采用,但该方法不能体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也就谈不上对差异的处理。关于纳税影响会计法,其对税法和会计的差异则是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对于时间性差异,会计上计入递延税款,随着今后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内转回。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出现在税率变动上,采用递延法是将由税率变动产生的差异在变动后递延处理,损益表债务法则是将由税率变动产生的差异在变动当期进行处理。

三、新所得税会计和新债务重组准则下处理差异的问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处理方法上确定仅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消了旧准则所规定采用的方法。取消了应付税款法,在面对债务重组问题的会计处理时,将面临对差异的处理;而取消了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将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重新分类,取消时间性差异替之为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从资产和负债看,是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随时间推移将会消除。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利润或可抵扣金额,其范围包括时间性差异。另外,在处理债务重组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其对资产的影响和对负债的影响分别确认分别递延税款资产和递延税款负债,不像其他纳税影响会计法将其合并计入递延税款。以下分析如何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处理债务重组问题。

1、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直接影响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国税2003年6号文规定,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因此该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上达成一致,不会再出现按旧准则处理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对于债权人,新旧会计准则都将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除符合坏帐确认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余不得扣除,这将可能产生永久性差异,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是保持一致的。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确认为是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债务成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税法将非现金资产债务重组处理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这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可见,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都采用公允价值为核算基础,则不产生纳税差异。但是若该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含有会计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清偿时应当将该准备转回,由于税法上不承认减值准备,则产生差异,该差异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为原隶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应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将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转销债权的账面价值,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处理方法同税务处理相似,不产生差异。

3、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此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已趋于一致,将无差异产生。而对于债权人,新准则同税务处理都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此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已趋于一致。

4、债务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将债务人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作为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债务公允价值,其与债务重组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当期损益。税务处理上,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税务和会计处理将产生差异,而根据日后偿还债务时实际支付的金额大于重组债务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重组日会计多计的收益又会于日后偿还债务时以财务费用的形式冲减偿债期的利润,因此,税务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属于时间上的差异,所得税会计准则将其归为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由于债务重组时,会计上清偿债务所按的公允价值小于税务上的债务成本,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应将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偿还债务时,再将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对于债权人,新会计准则同样按照未来应收债权的现值为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税务上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两者处理的差异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待收回债权时转回。

综上所述,在新债务重组准则下,税务和会计的处理已趋于一致,对债权人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引入公允价值作为在非现金资产偿债和债务转资本偿债的方式下的计量基础。因此,税务和会计处理间的差异在减少。根据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采取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处理债务重组问题上,新准则同税务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原属于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可通过判断性质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59-02

一、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

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协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逐步趋向规范、合理。为了很好地体现税收与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3月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分析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互动关系,现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从国内和国际准则的突破,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尽管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减少了,但和税法准则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多差异。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服务的对像不同,在会计核算中两者间的差异必然存在,会计需通过纳税调整的方法来协调差异。而在规范或环境发生变化时,两者的协调难度就会加大。且新会计准则的执行还涉及到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税法却是一项严格、严肃的法律条规。因此,如何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关系,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研究意义

1.减少企业利益流失。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税法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准确,尤其是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和税法的差异没有结合本企业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必然会导致税收利益的流失。因此,只有加强新准则和新税法差异的分析,并在实践中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特点,根据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才能保证企业及时、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2.推进企业改进会计核算。推进企业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会计核算形式。通过研究二者的差异,必然促进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何通过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业务处理程序,使税法和会计差异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得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二是纳税人必须通过必要的辅助手段,序时记录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并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准确调整会计和税法的差异,保证纳税人申报准确;三是税法或纳税申报中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有特殊要求,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否则会给企业纳税带来不利影响。

3.提高税务部门征管质量。新准则和新税法出台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发生变化,对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在税收征管制度建设上,应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的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方面提出新要求,使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的纳税方面的信息能够剔除会计和税法差异后,反映纳税人涉税业务的准确信息。其二,税收稽查工作,针对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差异变化,调整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的协调

1.协调原则。协调原则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全面性原则。同时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现行的税法体系进行审视,找出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的需要;其二,现实性原则。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企业改革的实际,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订中,必须给予企业相当大的理财自;同时,也应考虑税收收入占GDP比例偏低的问题,加大税收征管和监控力度,增强税法“刚性”;其三,灵活性原则。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的要求来制定的,应更多地满足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满足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在会计事项的处理上,有多种方法供其选择。税法也应根据经济环境变化的情况,在后续的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中,适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四,注重效益原则。要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为了统一而过于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不考虑其负面影响;也不能为了分离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税款计算及征管难度加大,企业在短期内应缴税款减少,进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实现。通过二者的适度协调,既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又有利于税源培植,从而有利于形成经济和税收同步增长的良性循环;其五,严肃性原则。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以保证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协调的主要方面。(1)会计准则主动与税法协调。会计准则主动与税法协调主要包括:其一,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此,建议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涉税交易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暂时在相关准则中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条款;其二,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其三,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同、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各不相同。这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会计信息质量良莠不齐,甚至对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在会计政策上规定过死,必然产生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违背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会计准则应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

(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协调。从税法的制定来看,当前突出的差异表现在:当所的税收法规会对企业会计处理产生影响时,缺乏配套的会计处理规定,往往只在税收法规中规定“无论会计制度规定怎样处理,均按本规定计算纳税”,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后才由财政部制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这种政策制定的不完善、不明确,给实际会计工作造成了混乱。因此建议在出台有关税收法规时,如可能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则应当明确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新的税法出台后,虽然解决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的问题,但在以下方面仍需要优化:一是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限制。新税法在这一点上有所体现。在新颁布的税法当中,对于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残值率不再统一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残值率,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上的有形磨损和因技术落后产生的无形损失都迅速增加。会计准则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企业更大的选择空间,企业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考虑,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偷税或延迟纳税。新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仍然做出了硬性的限制,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对此,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适度放宽标准,不应限制地过死。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变更避税,可以规定在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会计政策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再作变更。二是税法应允许企业扣除一定的准备金。新税法对于企业准备金的扣除标准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只规定金融企业可以在1%之内限额扣除,对于其他性质的企业还有待在后续的实施条例及细则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市场经济中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计提准备、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侵蚀税基。正如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一样,税法也应当允许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准备的计提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风险准备的条件和风险准备计提比例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而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三是税率的安排要考虑税基的宽窄。我国新旧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基本相同,但是扣除项目名目繁多,不易操作,加上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冲突,造成了大量的税款流失。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对企业收入等项目的确认有了较大的调整,税法也要及时和会计准则相互协调,减少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四是尽快完善税法的配套法规,明确新税法中没有做出规范的部分。2007年出台的新会计准则要求先在上市公司使用,其他企业也可以使用,但是我国的各类会计考试都使用新的会计准则,相信不久就会在所有企业推行(除小企业外)。新的会计准则无论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概念都进行了重新界定,在企业的利润核算时要求企业采取资产负债表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这些改革对企业税收的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资产的税务处理时,我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还没有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就要考虑会计准则的影响。企业税收效应的发挥是多种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进行税法优化改革的同时,其他法规的配套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相关法规的配套改革,将会弱化税法改革的积极影响。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采取加速折旧法,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缩短年限。其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废弃费用的处理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新税法没有涉及利息支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按照外资企业的待遇,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都准予扣除。关联方交易的处理应和会计准则接轨,在税法中,应该明确关联方交易中的关联方,关联方的转让定价。五是对税务人员及时进行新准则的培训,以便适用改革后企业报表的变化。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税法的改革必须注重与会计准则的衔接,税务人员对已经制定出来的会计准则应该认真地加以研究,并对会计准则未来的发展予以高度的注意。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准则、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方法、资产的计量与处理方法等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对其中合理的确认方式、计量方法应该在征税中予以充分考虑,在服务政府财政利益和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有机地协调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尽可能地缩小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在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方面的差异。

参 考 文 献

[1]汪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与协调[J].当代经理人.2006(2):11

[2]张鹏.从会计实务与税法业务处理的差异看两者的协调和统一

[J].财税广场.2008(1):16~19

[3]杜永生.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探讨[J].企业导报.2009(3)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会计制度 税法 税务风险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要求,我国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二者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并逐步趋向规范、合理。同时,企业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主动调节财务时,采取的行为难免有意或无意地与税法的强制性相悖,继而引发一系列税务风险。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税法和会计制度各自目的、遵循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协调尽量减少差异,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税务风险。

1.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

1.1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原则的差异

(1)重要性原则的差异。会计制度的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应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2)谨慎性原则的差异。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8项减值准备。企业可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比较期末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相比之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更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出规定而没有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差异。新会计制度增加了1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将其视为销售、购入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1.2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成本费用、收入等各项目规定方面的差异

(1)成本费用差异。企业的成本费用,占用在产成品、产品上的部分,只有销售以后确认销售成本才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扣除。税法所成本是指纳税申报已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由此可见,税法所指的销售(营业)成本的概念要大于会计所指的销售成本概念,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此外,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条件和限制方面的差异,使得企业面临费用界定不准确、纳税申报时计算错误等方面的税务风险。以捐赠为例,公益性捐赠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内准予税前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2)收入差异。一方面是收入时间确认上,与税法存在差异,如税法要求在取得款项的当天或取得收款证明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而企业往往是按收入的归属期来作为确认时间;另一方面是收入的计量上存在差异,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收入方面会存在遗漏纳税项目、税金计算错误等诸多税务问题。例如在会计实务中,虽然对价外收费作了会计核算,但是未核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金,从而在纳税申报时易遗漏。

2.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2.1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1)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自行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终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2)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

2.2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各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以及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严格依据规定操作,尽可能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选择不同的处理措施,以缩小差异。对于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在会计核算之外增设税务会计核算,以保证经济业务正确核算前提下应纳税款核算的效率和准确性。对于众多的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取消8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这样可以消除时间性差异;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5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型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型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

3.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有时候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连锁反应。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例如由于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等资格丧失;可能导致企业管理层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总之,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非常大,企业必须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及时防范税务风险,避免发生重大损失。

(1)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产生。首先,通过统筹、规划与管理,依法纳税,而非仅仅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另外,对税收筹划进行规范,根据企业具体业务进行税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核,避免因税收违法造成税务风险。

(2)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纳税调整。很多企业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其中蕴涵着潜在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范会计核算,防范税务风险。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之处会不断增加。在纳税申报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如纳税申报时,该调整的没有进行调整而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中,最轻的处罚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而且只要税务机关判断出企业有一点的主观故意,就认定为偷税。因此,在纳税调整问题上,企业应谨防税务风险。

(3)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把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在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风险意识上下功夫,在严格把握传统的财务内部控制手段的同时,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先进的技术知识,形成一套可操作的、可控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达到降低税务风险的目的。此外,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政策的逐步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将越来越大。企业会计人员只有准确把握这种差异,才能够正确纳税,避免税务风险。

(4)建立税务机关、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企业要了解最新税收法规,避免误解。同时,应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是企业在进行如对外投资、涉足新行业、资产处置、重要会计政策等重大事项的时候,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务法规,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盖地,肖慧敏.收入确认:税法与会计准则比较[J].财务与会计,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