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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前提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正式审批和年度用地计划未正式下达之前,农用地转用和各类建设用地审批应以经过验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确保重点,用地指标的预安排不得突破上报计划数的1/2,并在上报用地请示中出具本地年度用地计划的承诺。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要求,认真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范围
在年度用地计划下达前,下列项目可按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用地:①不属于“冻结”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包括搬迁、移民、救灾等)。②投资拉动项目(国家确定的6个方面投资建设项目)。③城市规划区外建设项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
三、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权限
建设占用土地为农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涉及征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执行。其中,划拨土地的,原则上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土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企业改制中土地估价确认和资产处置方案仍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执行。改变用途的项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使用集体土地(主要指乡镇企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原则上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收回国有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执行,收回集体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建设用地报批的程序
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严格按《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五、关于建设用地报件的要求
规划区内用地应按规定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规划区外用地,除报上述三个方案和一个说明书外,还须上报供地方案。具体内容要符合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2号令)。
一、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市场的客观要求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可以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实现土地优化配置,还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深远意义,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
二、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整顿土地市场,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环境
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关系。除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要继续加大清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重点查处各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落实
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今年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要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招标拍卖的具体范围,提出拟订方案、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要求,使此项工作逐步制度化。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检查指导,并将其纳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真正把招标、拍卖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为主向以招标、拍卖为主的转变。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江西大部分能源企业发展步伐的加快,改革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因此,江西能源企业应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复杂问题的掌控能力,都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为了更好地促进能源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决策,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视和加强法律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江西能源企业法律工作现状
江西省电力系统法律工作起步较早。厂网分开体制改革之前,在国家电力公司及省电力公司层面设有政策法规司(处),所属基层发、供电企业普遍设有法律顾问专职岗位,不少单位设有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从上到下基本形成了三级法律工作格局。
2003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之后,各发电集团公司十分重视法律工作,集团公司总部设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先后制定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法律工作文件。多次举办了法律顾问培训班,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课题研究。客观地讲,各发电集团公司所属二、三级单位法律工作略显滞后。就笔者单位来看:本部无专门或挂靠的法律事务机构,无专职法律顾问。三级单位法律工作人才匾乏,无法正常开展法律事务工作。2005年,系统主辅分开、运检分离改革后,大多数基层单位原有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被撤销,法律工作人员流失。从集团公司历年举办的法律顾问培训班名单,发现多数都是新面孔,一些单位忽视法律事务工作由此可见一斑。
未建立法律工作网络。哪些单位需要配备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需不需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要不要聘请社会律师,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大部分基层单位没有设置法律顾问,少数单位只是聘请了社会律师作法律顾问。
法律审核缺乏实质性。法律顾问很少直接参与事项调查、合同谈判、决策分析等重要环节,只是在事项决策、合同签订之前进行书面审查,由于实际情况了解掌握不多,短时间内难以千万明辨风险点,易于造成法律工作失误。外聘社会律师对企业的责任感不强,情况了解不全面,又没有全过程参与,只是在书面和文字上把关,难以防范法律风险。分析上述问题,一是依法治企大环境没有真正形成,存在行政手段和人脉关系等作用。电力企业是纳税大户,习惯性依靠当地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调节涉法事务,弱化了法律调节功能。二是各发电集团在赣成立公司不久,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千头万绪,短时无暇全面顾及法律工作。此外,起初,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事务涉及面小。
2法律工作对能源企业的影响
市场经济又称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秩序依靠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维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发展改革稳定工作,无一不与法律规定息息相关,必将受到来自行政、民事及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影响。能源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法人,主体众多,笔者单位直接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资格的发电企业就有14家,职工近万人,经营范围涉及火力发电、水力发电、电力检修、电站服务、辅业服务、劳务输出、新能源及房地产置业等多个市场领域,法律工作的开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2.1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一环。能源企业每年涉及合同标的总金额少则数十亿元,多则超百亿元。电力建设、购油买煤、设备维修、资产购置、产权转让、电站服务、劳务输出、关联交易等业务往来,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来实现。
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江西能源企业隶属中央直属企业,合同对方主体的产生,多数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2.2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外对内关系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能源企业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所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规范设立和经营。随着多元股东的投资介入,原来以百分之几十的股权就可以全面掌控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局面必将受到限制。
2.3物权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明确了国家、集体、个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对国有资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法律。这两部法律加强了对国有财产(国家物权)的保护。江西能源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占有巨额的国有资产,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任。
2.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的都是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能源企业拥有数量庞大的职工队伍及多种多样的用工形式。
2.5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规划、管理、保护、利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江西能源企业都是国有土地的用地大户,在大型项目建设、企业改制及火电厂关停等项目中存在大量的、复杂的土地问题。
2.6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类健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江西能源企业中的火电厂,客观上都存在三废排放、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3江西能源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建议
国资委提出了中央企业3年法制工作目标是一个核心、三项指标。一个核心,是中央企业应当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作为今后3年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项指标:一是组织保障,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业务要求,中央企业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三是检验标准,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
江西能源企业需要不断提升依法治企水平,从为决策服务转向以法律监督为主,以适应依法治企工作需要。以制度保证法律人员有位有为。
1)江西能源企业各级领导要把法律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依法治企思路贯彻到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2)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法律工作制度,设立法律顾问岗位,明确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审议招投标合同、经营决策等涉法事务流程,确保法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3加强法律工作检查考评。有检查、有考核、有评先,就有工作压力和动力,促进企业法律工作的良性循环,从而提高依法治企的执行力。
4)按照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法律顾问职称评聘系统,开展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充分挖掘现有人力资源,弥补法律工作人才不足的问题。
5)加强新进科班出身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养,通过集中培训、以老带新或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多种培训形式,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实务能力。
【关键词】合理规范;土地储备;保障城镇建设
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储备制度,政府应加强土地调控,使市场运行规范化,节约有效的利用每一寸土地。目前我过土地市场化处于初级阶段,未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加上我国自古以来遗留的土地分配问题较多,是土地市场化道路出现了一些问题。
1.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1896年荷兰最先实行土地储备。相继瑞典、法国、英国、美国等诸多欧洲国家在20世纪出也相继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土地无偿、无限期划拨供地方式,是我国土地储备制度起步较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实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后,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从而形成了土地市场。土地市场体制是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基础,但是由于城镇存量土地的产权不明晰,管理制度存在着漏洞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我国城市土地市场存在着弊端:一是土地市场波动大,土地供求不平衡;二是政府土地收益流失严重;三是大量土地闲置在开发商手中。
2.多措并举规范土地储备
2.1多元融资,防范风险,进一步提升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水平
①盘活资金提高效率。一要始终坚持科学调度、合理安排资金,有效地盘活在帐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信贷资金的使用。二要加强储备资金的监管。由于土地储备是一项长期的投资行为,资金投入后必须经过相当长的一个过程才能实现自我平衡和良性循环,因此,必须对储备资金的使用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合理运用。三要科学地有计划地安排储备地块挂牌上市,及时结回已投入的储备成本,缩短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周期,尽快回笼土地储备资金,减轻资金压力。
②千方百计落实信贷资金。一要依法、规范地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要及时还贷保证信誉,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对到期贷款及时办理还贷手续,保证在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确保已有的信贷规模不受影响。三要积极争取扩大信贷规模,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给予较好的信贷资金保障,出台适当的优惠政策,争取长期的低息贷款。
③尝试其他筹资方式。一是对储备土地进行合理经营,获得相应经营收入,通过出租形式处理已经储备但但尚未进行拆迁的土地。二是引进土地储备合作伙伴。由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和某一经济实体达成这样一种合作,即土地储备机构以土地作为合作条件,而该经济实体以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土地储备机构利用该实体的合作资金征购土地并进行出让前的前期开发。在合作征购、整理的土地出让后,对投资的经济实体按照事先合同约定给予适当回报。
2.2理顺体制,明确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一定要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要求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市区内集体土地的,由国土局依法统一组织征用,严禁用地单位和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签定征用土地协议。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和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用地,都必须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供地。归纳起来就是“三水’’工程,即: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城镇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的土地,均由国土局、储备中心统一收购或收回。对收购和征用土地要做到程序合法、补偿合规。切实维护被储备对象的合法利益。土地收购做到“四要”,即要征询规划、要实地详细勘查、要认真测算费用、要按规签订协议。征用储备做到“三要“,即要科学选址、要积极争取农用地转用计划、要保证征地补偿足额到位。
2.3把握方向,抓住机遇。进一步做好土地储备创新工作
土地储备制度的诞生,本身就是土地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我县自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以来,我们就一直没有缺乏过创新意识,一直没有停止过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各方面的创新。比如,在土地储备运作模式上,结合上海杭州的运作模式创造性地提出了行政指导、市场运作与土地资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我们深知对于土地储备这项事业来说,最为重要的就是必须要有超前性。根据“四位一体”工程的要求,我们又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收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
3.土地储备存在“三个难点”
3.1拆迁交地难
拆迁难大家是有目共睹的。近年来,城镇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等相继实施,房屋拆迁任务繁重,由于此项工作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在具体操作中,个别地方暴露出程序不到位、补偿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因征地拆迁争议引发群众,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稳定。
3.2征地难
由于县城范围内的建设预留地已经基本征用殆尽。老百姓对所剩不多的土地补偿期望值过高。即使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补偿政策的上限进行补偿,也难以与村组达成协议。有关征地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和苗木等补偿的政策性矛盾也十分突出。
3.3收购难
一是在对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问题上,企业对自己仅有的土地资产的期望值普遍较高。他们不但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而且对土地改变用途后的政府净收益也要全部或部分返还。二是城镇范围内的企业数量是有限的,随着县政府企业改制政策的实施,所剩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少,能收购的土地也越来越少。三是土地收购补偿与拆迁补偿存在较大价格差距。
4.土地储备存在“四个风险”
4.1政策风险
由于土地储备制度是一项创新制度,法律法规都在逐步完善当中,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变都可能直接影响投资收益。这就是政策风险。城市土地储备是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受到多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和制约,如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房地产管理政策等。
4.2经营风险
风险主要体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当储备机构急需资金的时候,而需要变现的储备土地还没有被政府列入出让计划或规划部门因需成片改造不能将储备地块单独挂牌出让等原因,致使储备土地暂时无法变现,导致储备机构资金链出现问题。二是储备中心收购的地块本身质量就不高,抑或储备宗地将来的规划是绿地或道路等公共设施用地,这就使得储备地块变现困难甚至无法变现。
4.3规划风险
主要是指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对自身的发展方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作出调整和修改,从而给储备机构的储备土地带来风险。
4.4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不同的财务管理方式引起使用贷款不能到期归还的风险。财务风险主要包括融资风险和负债风险。目前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融资渠道单一、期限短、成本高等方面。一旦银行贷款受阻,土地储备工作立即受到影响。负债风险主要表现在目前土地储备机构的负债率过高,且按现行的政策,这种高负债率很难降下来,国家在金融政策上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高负债率的风险就会出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不是简单的“以地生财”,目的在于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土地,为城镇经济长期健康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因此,对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运作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来衡量,还应考虑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诸多方面,制定一套集生态、社会、经济等为一体的评价标准,使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2003年,天津市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2386.9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4.5%,实现了近8年来的最高增幅;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126美元。
调整经济结构 天津市启动了一批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标志性大项目,大规模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支持推动支柱产业加快发展,使全市工业投资增势强劲,利用外资明显加快。2003年,全市工业总产值达到4300亿元,增长24%;工业增加值达到1002亿元,增长20%。
以市场为导向,加快农业结构调整, 强化区域优势, 大力发展养殖业, 建设高效经济带,推动产业化建设工程带动农业产业升级。2003年,进入产业化体系的农户达到60%;城市化水平达到41.5%。
服务业迅速发展。2003年,天津市服务业增速为11.51%,比2002年提高0.36个百分点,服务业占全部经济总量的比重为45.5%。
扩大对外开放 天津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全面改善投资软环境,产生利用外资吸盘效应,直接利用外资创历史新高。2003年,天津市完成外商投资合同外资额35.13亿美元,同比增长74.3%;外商资金到位额 16.3亿美元,同比增长62.9 %。
同时,天津市实施大经贸战略,联强扶优,建立以商品贸易为主线,以国际物流、国际会展、国际咨询服务为支点的国际贸易新格局。天津加快外贸经营主体多元化建设,放宽外经贸行业准入条件,建立中小企业外贸科技园,扶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口。此外,全面实施各项贸易便利化措施,打破技术贸易壁垒,促进对外贸易实现超常规发展。2003年,天津市完成进出口总值293.7亿美元,同比增长28.7%。其中出口143.74亿美元,同比增长24%。
促进滨海新区加快发展。2003年,滨海新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970亿元,增长20%;港口建设当年完成投资31.6亿元,吞吐量达到1.62亿吨,集装箱运量达到301.5万标准箱,其中外省市区货物占吞吐量的72%。开发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指数继续位居全国同类开发区之首。保税区主要经济指标大幅度增长。
转变政府职能 截止2003年底,天津市对行政审批事项已集中清理了三轮,共精简审批事项666项。
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天津市推行并联审批注册登记制度,进一步扩大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模式的试点范围,使近三分之二的企业通过并联审批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取得了正式审批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此外,天津市还推行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方式,截止2003年底,共有200余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了网上受理、查询和公告。基本建成工商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网络。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各部门通过互联网公开审批有关内容,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制度,在《天津政务网》上开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栏,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天津市还继续清理、修订地方法规政令,健全法规体系,加快提高行政工作法制化、公开化和透明化水平等。
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天津市按照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规律,成立了土地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了土地交易市场,土地出让收益大幅度上升。
在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过程中,天津市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2003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比重达45%,成为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增长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