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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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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明确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目的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通过登记,进一步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等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平台,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把中央关于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落到实处,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明确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原则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确保承包关系稳定。登记工作是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的前提下开展登记工作,严禁借机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程序开展登记工作。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广大农户积极参与登记工作,清查、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按照确地、确权、确利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登记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五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在进一步补充、核准、完善已有档案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市镇村三级联网共享。

三、明确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内容

(一)全面落实“四到户”。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落实到户,标明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是登记的关键环节。登记中着重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前提下,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承包清册、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逐块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址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应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并确保准确。实测结果经镇、村(居)公示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不明确的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明确。未签订承包合同的,补签承包合同;因承包合同丢失、残破等原因需要补订承包合同的,补订承包合同。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证书;因证书遗失、污损等原因需要补换发的,予以补换;因承包地被国家全部征收等原因需要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予以注销。土地流转后无法明确农户承包地“四址”的,可以通过明确整个流转地块或整个村组承包地的“四址”,再以确股、确权、确利的方式,依法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机结合起来,对照已设立永久保护标志的基本农田区块,探索做好基本农田进证入户工作。

(二)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登记簿由市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已建立登记簿尚不完善的,结合登记工作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予以建立。积极探索规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股登记管理办法。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系统。各村(居)要应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市镇信息联网统一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市镇村共享。

四、明确工作部署

根据南通市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2014年确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在宁通居、黄建村试点的基础上,在所有村有序推开。2014年在全镇全面开展,全面完成我镇确权登记与信息化系统建立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一般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各村(居)在调查了解、初步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预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工作要求。要组织登记工作人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明确具体操作规程。

(二)登记实施阶段。各村(居)要认真组织清理登记村的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清册、承包合同、流转合同、流转台账、征地协议、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做到帐册相符、承包合同与证书相符,健全土地承包档案。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现有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结合现有土地承包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并做到一户一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材料,一组一本登记簿,一组一张地籍图(地块空间位置图),电子信息管理系统联通。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村(居)要认真总结登记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登记工作总结报镇农经服务中心,进一步完善我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确权、登记工作领导组。

各村(居)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会计为副组长的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工作。村会计要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加强对登记工作政策指导与工作协调,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其他村干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支持和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登记目标任务圆满如期完成。镇农经服务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与业务辅导。

(二)加强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在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基础资料信息电子管理平台,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文本档案实行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登记面积不与二轮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行按实测结果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和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工作中可对二轮承包面积、实测面积同时登记并加以备注说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落实工作经费。确权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经费、人员经费、设备经费、耗材经费等由市镇财政适当补助,市镇财政按每村(居)五万元标准在验收合格后予以补助,不足的部分由村在村营收入中支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五)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严格规定的,要依据法律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予以妥善化解。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是对确权登记认识不够,地方工作积极性不高。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对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内容、条件及换发、补发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许多地方认为此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好像是重复劳动,且需再次花费大量物力、财力,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是确权实际土地面积增加,承包合同矛盾突出。20__年全国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求全面丈量土地,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四至就是地籍上每宗地四邻的名称。四至在各地土地资料上填写不规范,没有很好描述出土地的具体范围)等问题。在土地确权后,实际测量的面积很可能大于原二轮承包地面积。对于已流转出去的土地,有些农民要求确权,对承租土地流转的大户,要求按照确权后多出的土地面积补偿相应承包费,从而引发了是否调整承包合同的问题。

三是宅基地私下买卖,成为矛盾导火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8条对宅基地的性质做了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性质是公有的,由集体行使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从法律层面讲,农村宅基地不能自由买卖。在现实生活中,农村宅基地私自买卖现象却一直存在。对于整家迁出的农户,宅基地私下出售给外来户,有的农民为了省麻烦,将耕地附带宅基地一起出售给外来户。等到国家对该处农村土地进行开发,土地出现增值,已经出售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要求获取土地相关收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由此看出土地承包权是不在流转范围的,而当初购买宅基地附带耕地的人们殊不知土地承包权不能随意买卖,由此对开发引起的土地收益产生利益纷争;有的农民将宅基地私自买卖之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过多的留意,以致耕地闲置,村集体某些干部将其耕地任意流转以牟取经济利益等等。

针对以上矛盾,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形成全社会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重要性的共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件事关9亿农民的头等大事。加大报纸、电视、网络等的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弄清确权登记的重要性,推动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德州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

2011年山东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意见》后,德州市针对本市确权划界工作特点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2014年开展了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调查工作,以摸清全市确权划界情况;2015年出台《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对河道确权划界提出明确要求;2016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湖管理,构建长效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中确权划界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目前,德州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需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全面实质性确权划界工作的开展。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确权与划界工作进展缓慢德州市自1993年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进展缓慢问题。目前,该市对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3条干流、少部分支流及大中型水闸、部分水库进行了确权划界。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制约,当前水利工程确权划界与1993—1995年间完成的确权划界成果对比进展不大,仅有部分新建和治理改造工程进行了确权划界,比例较小。1.2确权划界工作发展不均衡德州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在各县(市、区)间发展较不均衡。一是各类水利工程之间差异较大,大中型水闸确权划界情况较好,而河道及部分水库情况相对较差,支流以下河道基本没有进行确权划界;大、中型项目完成较好,而小型工程完成较差。二是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标准差异较大。如马颊河管理范围多数包括河槽、滩地、堤防和护堤地,但德惠新河仅确权划定了河道和堤防,滩地和堤外土地均属当地村集体所有;县(市、区)域间差距较大,如部分县(市、区)的干流河道确权划界完成90%以上,有的县(市、区)完成不足50%。1.3部分确权划界土地的使用权没有真正到位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3条干流河道,虽然完成确权划界,确权率也达90%以上,土地使用证也在当地水务局手中,但土地的耕种和使用仍属于原来的乡(镇)、村,没有真正实现由水利部门使用和经营的现象很普遍,支流河道多数也存在此类情况。1.4新建工程大部分未进行确权划界近年来,德州市开工建设了大批中小型水利工程,但由于土地指标和征地补偿费用高、资金紧张等客观原因,多数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权划界,或只确权了工程占压范围,没有管理和维修养护用地。

2确权划界工作的对策建议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近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县的土地确权工作有序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必须认清现状、分析不足、找出对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县土地确权工作发展。

1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多年来,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确认农牧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使农牧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目前仍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争议和纠纷较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发展大计和社会长治久安。是新形势下稳定农村土地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基础工作,是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土地承包管理服务的必然要求,对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2 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2.2 主要任务。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采取县统一规划、乡村实施、逐级检查验收的方式,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2017年3月前完成全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土地分配、承包土地四至边界测绘等级、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规范化。

2.3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二轮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以保持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首要,不得借机重新调整土地承包关系、重新发包农村土地、损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二是依法规范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问题,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挥基层干部和农牧民群众的首创智慧,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三是尊重历史的原则。要以二轮延包土地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为主要合法佐证,原则上维持农户原有的承包地块和面积。同时为提高土地规模化经营,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确权工作中采取动账不动地的方式,既要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更要增加农牧民收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四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清测、确权、登记等每一个环节必须要有农牧民群众参与,结果认定要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同时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程向全体村民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

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作法

一是开展正常工作与解决疑难问题同步进行。在准确把握和吃透政策的基础上,坚持工作步骤、日程安排和工作进度要求“三不变”,把解决疑难问题穿插于正常工作过程,打桩定界和公司测绘“两套人马”互不交叉,不因解决疑难问题影响工作进度,更不能等疑难问题解决好再开展正常工作。

二是专业勘测与群众确认同步进行。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土地、农业、县村、测绘公司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坚持群众确认一块、勘测一块、数据固定一块,不搞“扎堆确认”,也不因在外务工人员回来不及时搞“零碎勘测”,对户主本人确实不能现场指界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或其委托的近亲属进行确认,防止因确认不及时影响勘测。

三是张榜公示与误差核实同步进行。张榜公示是确认信息准确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检验工作质量的重要一环,对公示期间自我发现信息误差、当事人有异议或其他人举报的问题,出现一个核实一个,核实一个纠正一个,防止张榜公示与误差核实分段进行、集中进行。

四是审核发证与资料建档同步进行。档案变更、县审批颁证、建立数据库、立卷建档、总结上报等原本顺次进行的环节,通过合理调配变为叠加同步推进,缩短工作周期,确保整个确权颁证工作按既定方案完美收官。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布尔津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类型的问题和困难。一是部分干部有畏难情绪,在解决疑难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上缺乏政策支撑和工作经验(例如河滩地、荒坝荒滩地的处置方面,由于部分土地前期已被农民开荒复垦种田,导致目前农民想借确权机会定为己有等),对于一些涉及土地仲裁、司法诉讼未解决的问题,矛盾较为突出,处理难度较大。二是部分群众有疑虑,认为“土地确权就是收回现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同时因为邻里土地或父辈、兄弟、姊妹之间土地耕种权存在纠纷导致个人利益至上,达不到自己的利益就不配合不支持,导致工作推进迟缓,只能暂时搁置处理;三是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在实际外业测绘中,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实地指界和户主确认田间地块权属时,常因户主不在家而影响测绘效率;四是基础资料不完善,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台账不全或不细致导致部分田块缺乏权属来源资料,弥补较困难,加上村居干部业务不熟等,对工作推动都有一定影响;四是中标测绘公司测绘人员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测绘人员的短缺,导致测绘进度跟不上工作要求;五是经费保障存在不足。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现有的工作经费难以保障参与确权工作的村组人员的误工补贴。六是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权属信息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或农户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和丢失,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不少。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对承包地做部分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二轮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政策,难解现实需求。部分承包地面积“人为缩水”、农民自行开荒耕地,需要确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等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相对突出,协调利益难度大。八是确权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二轮承包时基本都是靠竹竿和皮尺传统方法丈量,确权登记颁证则要求测绘精准、程序规范,主要是依据GPS现场测量定位,甚至要采用航拍彩图、鱼鳞图测绘等现代技术,投入大;调查摸底、影像解释、制作地图、信息录入等工作流程,需要村民到场见证签字,解决现实问题需要村民多轮开会协商,费时费力,村民和外出务工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九是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也有人担心自己因户籍迁走而在确权颁证中失去土地。同时,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大讲土地私有化,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利益。十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

5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建议

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将在全县普遍展开,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是坚持明晰四个清楚。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总结布尔津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好的经验和作法,在全县推广。要坚持明晰四个清楚,稳妥推进。资料台帐弄清楚。对所有土地承包资料台帐进行清理,对资料不太完善的,采取补充、查阅关联资料、群众评议确认等方式固定台帐信息。对个别组没有进行二轮承包的,尊重群众意愿,基本按照维持现状、厘清地界、按实际面积确认颁证的原则来解决。政策界限弄清楚。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全面收集整理,组织专题研究,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交由群众讨论再形成意见,对确实难以解决的待条件成熟再解决,最后形成统一口径,各村各组各户“一把尺子”量到底,对存在有争议的相邻田块采取搁置争议的原则进行,确保工作落在实处。操作规程弄清楚。要求各村组和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熟悉业务流程,按程序操作,不准各行其事,不准随意变通,不准变相“缩水”,不准带着疑惑上岗,做“夹生饭”、走“回头路”。宗地信息弄清楚。对地块权属、界限、面积、类型等宗地信息采取测绘人员、户主、邻居和工作组“四到位”办法进行确认,做到资料不符不上表、信息不准确不上表、有异议不上表。

二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打消群众疑虑,选好用好清查小组和核实小组两支队伍。要选择村居有威望、有公心的老村干、老党员及村民代表参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部分党员干部学习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编印问题解答和相关政策法规,对县业务骨干人员广泛进行培训,确保有人办事并能办好事。

三是及早做好测绘公司招标工作。要把握招标时间,招标工作宜在当年的10月底前结束,外业测绘最佳时段放在秋种结束后到春播前的农闲时段。同时在招标时要合理确定多个标段,以保证测绘公司的人员力量能够满足测绘工作的需要,只有外业测绘及时跟上村民代表打桩定界步骤,才能稳步快速推进外业测绘工作。

四是村居道路和沟渠两旁做好远景打算。要预留出今后的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和土地整治等基础配套设施用地,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标准执行,要坚持统一预留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村民组的沟渠、路边预留多少,均应经村民代表会议统一研究后进行预留。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或田间地头公共集体用地由少数群众说了算的现象,为今后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远期规划。

五是保障工作经费。确权工作由于牵扯到诸多问题,而且确权的土地都是以原先二轮土地承包分地时老的生产小组为基础进行测绘的,合并后的大村有的甚至涉及20多个生产小组,每个小组均需4-6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关部门要借鉴试点经验,合理确定费用定额,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实施。

六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培训。为了顺利推进土地确权工作,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培训的内容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外,对登记规则、档案管理、地籍测量技术及程序、地籍测量与登记业务操作规程也应加强培训,减少广大干部对确权工作的畏难情绪。

七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让农民“经自己手,确自家权”。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让“为什么确权、怎么确权”家喻户晓,增强农民支持和参与确权的主动性。坚持走群众路线,听民情、顺民意、集民智、解民忧。对于确权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回避,不包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八是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健全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提高对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认识,下大力气解决好各种土地权属纠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从源头加强土地调查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好各类土地权属;制定指导性强的操作规程,对纠纷难解的田块可区别对待,划定争议区。对近期难以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暂按现状划定争议区,查清争议区的位置、面积、形成原因,并登记造册、记录在案,待争议化解后再进行确认、公示和登记;加强引导疏通,畅通、调解、诉讼渠道妥善化解矛盾,认真贯彻执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证据的调查、收集、判断和保存制度,让每一起纠纷的处理,有真实、可靠的依据。

土地确权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注重制度设计。宁国市制定了《宁国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宁国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宣州区制定了《农村房屋发证与抵押流转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郎溪县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和《郎溪县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当地农林、国土、房管、财政、金融、法院等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为推进“三权”抵押贷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2.做好颁证确权。宣州区1994年即启动农房确权颁证工作,目前农房宅基地确权颁证已完成83.9%;宁国市2007年6月启动林改,目前全市集体林权确权颁证完成97.5%;郎溪县2013年5月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上述颁证确权工作都将有今年完成。

3.组建服务平台,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宁国市设立了林权交易平台,为抵押贷款提供多种服务;郎溪县也将于近期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为降低贷款风险,宣州区设立风险补偿专项基金,对按新增农房抵押贷款金额的5%拨付风险补偿金。此外,当地还积极拓展涉农保险品种,新增林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规避运营风险。

4.严控贷款风险。一是金融机构细化“三权”抵押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风险管理、抵押登记、抵押处置制度。二是限定抵押条件,以提高处置流转率。如农房抵押贷款规定不得为他人作抵押担保,且抵押权人仅限于金融机构,以控制过度放开风险。三是扩大处置范围。如《宣州区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抵押处置的房屋经房管、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在全区范围内转让,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城市居民。

二、“三权”抵押贷款的外部制约因素分析

1.我国现行法律未能为“三权”抵押贷款提供充分依据,抑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和推广。以宅基地使用权为例,《物权法》184条和《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62条规定,一户村民只可以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证是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且其只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申请标准上的限制,实际上是变相限制了宅基地的出让。[2]同时,由于现实中的“房地一体主义”,宅基地使用权的受限也使农房抵押、流转难以在法律上成为有效。再以土地经营权为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列为可以抵押,却将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排除在外。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2.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处置抵押物,降低了“三权”抵押贷款发放的积极性。以林权抵押贷款来看,宣城市目前共产生15笔逾期贷款,但还没有信用合作机构成功处置抵押山林的案例。从农房抵押贷款来看,虽然宣州区在试点进程中将农房处置受让人由集体组织(村)内部成员之间扩大至宣州区范围,但户籍等配套制度尚未跟进,导致实际无法执行;本地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碍于情面不愿去购买抵押房屋,城镇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村民因法律、政策限制又不能购买抵押房屋。此外,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全面建立的情况下,农房处置后可能将导致农民无安居之所,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不能改变集体性质,不能流转到集体之外,不能改变土地用途,这造成了此类权益难以流转处置。

3.土地价值难以有效评估。由于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既没有城市中成熟的土地评估制度,也缺乏良好的评估经验和手段。如果盲目开展“三权”抵押贷款,可能对农民切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危害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现阶段有必要结合农村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土地评估制度,为拓展“三权”抵押贷款做好准备。四是市场风险较大,需要相关政策支持。由于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特殊性以及林业生产易受气候、环境等自然因素影响的特点,加大了农村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需要在推行“三权”抵押贷款的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

三、“三权”抵押贷款的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依据现有研究成果和调查问卷的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贷款以及研究区域自身特点,本文将影响因素分成三大类型:[3]

1.户主特征变量。(1)性别。女性由于与男性相比就业能力较弱、思想较为保守,获取“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相对较弱。(2)年龄。年龄愈大的人投资行为愈加保守,投资意愿薄弱,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因此“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弱。(3)学历。学历愈高,视野更开阔,接受新事物和新知识速度愈快,对贷款投资收益的预期会更高,对“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也更强。(4)是否有外出打工经历。有过外出打工经历的农户相对见多识广,具有社会资本和人脉关系优势。

2.家庭特征变量。(1)是否有人(曾)担任村领导。家庭里有人担任过村领导,思想更开放,更容易获得信息,对“三权”抵押贷款制度的认知和接受速度更快,贷款需求相对也更强。(2)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高,对农业生产性经营的依赖性和积极性愈低,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意愿也愈低。

3.社会经济特征变量。(1)家庭可支配收入用途。家庭可支配收入用于扩大再生产比存放银行高的农户更倾向于申请“三权”抵押贷款。(2)距离县城远近。距离县城愈近,产品的运输成本愈低,农户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也愈高,“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3)生产资金是否不足。生产资金愈不足,“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也愈强。(4)有无民间借贷经历。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户信贷需求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5)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农户对农业生产性经营依赖度与重视程度愈高,从而更愿意通过“三权”抵押贷款来增加农业产业化投入,进一步提高收益水平,由此假设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高,“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强。

四、样本分析及模型构建

以安徽省宣城市农户“三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意愿为因变量,以农户自身、家庭及社会经济特征为自变量,由于因变量是一典型的二元选择问题,农户在需要与不需要“三权”抵押贷款之间进行选择的概率是由所决定的,故选择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本文运用SPSS软件对调查数据行进了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采用向后逐步似然筛选进行变量选择,自变量进入回归方程的显著性水平为0.10,运行结果如表2。从估计结果看,X1、X2、X3、X5、X6、X7、X10、X11等8个变量通过显著性检验。模型整体拟合效果较好、检验基本可行。户主自身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性别和学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影响,年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符合预期。性别和学历影响系数为2.190和0.761,且系数为正,表明男性和学历较高的人依靠投入增加收益的愿望更强;年龄的影响系数-2.153,表明年龄愈小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农户家庭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负影响,是否有人担任村领导有正影响。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影响系数为-3.5,表明非农就业人口占家庭总人口比重愈大,农户愿意贷款进行农业投资意愿愈小,因此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愈小。而家中有人担任过村领导,对“三权”抵押贷款意愿较大。社会经济特征对农户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距离县城远近、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有显著正相关。家庭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影响系数为2.965,表明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愈大,农户愈愿意进行农业投资,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也愈强;距离县城远近影响系数为0.66,表明距离县城愈近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有无民间借贷经历影响系数为2.541,表明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农户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意愿愈强。

五、法律政策建议

1.修订相关法律制度,为农村土地、林地和宅基地的流转提供法律支持。吸收各地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试点经验,适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品的限制性条款,构建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三权”流转法制平台。

2.有效解决抵押物处置问题。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国发〔2011〕38号文和〔2012〕37号文的政策框架内,组织开展承包地、农房、林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同时推进农业保险、农业担保公司组建等配套建设,完善农业要素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