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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就业权益;劳动争议;救济
我国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存在,当时的大学毕业生多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行为,实则也同样侵犯了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选择权。当然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侵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更为显著,例如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民族歧视等。究其原因,可归咎为客观上的就业压力大,主观上的学生社会经验缺乏等,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立法现状
我国现有的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为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且未形成法律体系,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虽然其中的条款对于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滞后性与漏洞也显而易见,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体系不完善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法结构体系应当包括:大学生就业调控法、大学生就业管理法、反就业歧视法(形式平等权为主)和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实质平等权为主)、就业服务法和失业保险法等,[1]而从现有的立法体系看来,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法亦或是程序法上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体系,存有诸多漏洞。特别是程序法上更是少有相关规定。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
我国对劳动也就业权益的保护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于指导执法有着较大难度,特别是对用人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裁。例如《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中对于歧视的规定采用的“不得”“应当”等字眼,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却未有提及。法律仅规定义务却不规定责任,也就是说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不可不付出违法成本,显然,这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无实质意义。
(三)救济途径不明确
一是在《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中明确指出劳动争议发生后的须经过仲裁方可提讼。但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十分复杂,无法具体归类,例如大学生的劳动关系问题中常会出现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还未建立起劳动关系,不符合仲裁条件。二是即使适用劳动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专业领域的认知缺乏,而导致救济路径的不畅。三是法律中对于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部门界定不清,常用“有关部门”、“上级机关”等表述,这也必然会引起法律执行不力。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渊源的角度而言,对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严重不足,在现阶段为大学生就业制定专门的例如《大学生就业保障法》、《大学生平等就业法》、《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难度极大,但适当的对现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实际意义。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就业法律,[2]例如《就业保护法》中可就大学生这一特殊的重要群体做出就业保护的相关规定;《反就业歧视法》应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以实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社会保险法》应规范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
(二)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责任
现实中用人单位常常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将其规定当成道德,由于没有响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所以明确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威慑力的建立以及法律的执行将有着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加强现有法律的处罚层度。例如《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法律规定中在此多为口头上的行政处罚,即使是罚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经济力度也将对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起到作用,例如区分故意与过失,区分初犯和惯犯,运用刑法中的理论对行政处罚的力度加以区别。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立法
对于大学生就业争议救济的途径主要包括调解、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首先对于调解制度的建立应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将其工作重点从冲突的解决引入部分至劳动争议的预防或是劳动争议的调解,同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与各高校也应在其中加大调解力度。其次对于行政救济则主要针对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应明确当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提起仲裁或诉讼。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这是所有冲突与争议的解决终端,司法救济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涉及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面很广,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完善;允许民事诉讼的提出;民诉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等,总之要改变我国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国权.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4.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问题;法律服务体系
一、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大学生在就业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此背景下,为了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我国有关部门相继提出多项举措,来拓展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开展大学生创业活动,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一项重要途径。因此,为了保障大学生顺利地进行创业,以此更好地带动大学生就业,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活动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中发挥引导和规范的作用,其具体表现如下。
1.《就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上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在此目标指引下,该法进一步从政策支持、就业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从而为我国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了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保障。
2.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使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规范更加细化
早在1997年3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目的在于“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务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使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目标下,该《规定》进一步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便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并积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为了鼓励大学生积极进行创业,以实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9月26日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意见,大学生创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措施包括: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二是改善行政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在注册登记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鼓励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探索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为了落实该《通知》的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以便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2010年5月4日,教育部也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教育改革来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创业能力;二是加强创业基地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打造全方位支撑平台;三是落实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等等。
二、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立法层次低
当前,在我国处于法律层面上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规定仅仅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并且其缺乏直接针对大学生创业的具体规定。就大学生创业方面而言,相关规定仅仅以《通知》和《意见》的方式表现出来,处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层面,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并且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抽象,缺乏具体配套的实施措施和细则,因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承担起为大学生创业保驾护航的重任。
2.促进大学生创业的融资与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力度不足
虽然我国现在对大学生创业给予了一些财税、融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支持,如在大学生创业融资时给予提供贷款、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安排,工商方面免交工商证照费用和一些管理费用,在税收上也有一定的减免,但相关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够。如从税收优惠方面来看,目前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多局限于收益税,且税收优惠期限较短。在财政补贴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财政补贴数额较少,对于大学生创业来说基本上是车水杯薪。[1]在融资方面,政府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的贷款数额过小、门槛较高且期限过短,如小额担保贷款的数额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这对于初次创业的大学生来说,难度大,帮助小。[2]
3.学校对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学生创业教育中的法律知识传授是决定大学生将来自主创业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所在高校应为大学生提供相关的创业法律教育。当前,一些学校对将自主创业作为大学生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的重要性还不是非常重视,甚至有些学校,为了不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将“不准经商”作为对大学生的禁止性义务。[3]在这种教学管理理念下,学校并不热衷于为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而言,特别是理工科专业的学生,与法律有关的课程一般仅限于大学一年级时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对于创业所需要的一些法律知识,如合同法、企业与公司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和知识产权法无从开设,从而导致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严重缺失。
4.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之所以感到创业难,在一定程度上和自身因素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创业技能的提高,如十分重视管理经验、营销能力的培养,但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具体表现为:其一,缺乏守法经营、诚实信用的理念。在创业过程中,有些同学往往只顾眼前利益,为了一点小利而置当初的承诺和合同条款于不顾,违约行为经常发生,甚至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长此以往使自己的经营诚信丧失,进而最终导致创业的失败。其二,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缺乏对必要的创业法律知识的掌握,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经常遭遇合同陷阱,使自己枉受不应有的损失;同样是因为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不注意对自己应有权利的保护,如商标不及时注册而被他人抢注等;进一步讲,由于创业法律知识的欠缺,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格权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结而言,在现实创业过程中,多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既不懂得依法办事,也不懂的依法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
如前所述,就我国当前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规范而言,法律位阶相对较低,处于法律层面上的仅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且该法律并非仅仅针对大学生就业而言的,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直接针对支持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如《大学生创业促进法》,以使大学生在创业时有法可依,这会在很多程度上提高大学生的创业信心。[5]同时,针对我国现有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相对原则化和抽象性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内容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以保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法规具有切实的可执行性。由此形成多层次的、方位全面的支持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体系。
2.政府在大学生就业创业过程中要发挥引导和扶持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来带动就业,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发挥一定的主导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营造一个积极向上、健康有活力的创业环境。[6]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大学生创业基地,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吸引大学生进入基地创业,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与大学生创业有关的制度,为大学生创业更好地服务。
3.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是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首要推动力。但从当前情况来看,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比较狭窄的,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融资非常困难。因此,政府应更多地为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提供信用担保贷款,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为了降低大学生创业的融资成本,政府应对贷款利息给予50%的贴息补助。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风险投资制度,以鼓励和发展风险投资业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在税收方面,应给予大学生创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大学生创业3年内应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等,免征期结束后,对大学生创业的营业税、所得税税率要低于正常的税率水平,同时,对于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应提高,以便使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大学生创业活动更快更好地发展。
4.高校要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法律知识教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大学生进行自主创业,学校应转变那种大学生从事创业活动会影响学业的偏颇思想。针对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学校应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知识的传授。学校应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安排尽可能多的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应为大学生开设合同法、企业组织法、财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等课程,即使课时紧张,学校也应为大学生至少安排经济法这门课,并对上述法律知识进行重点讲授。通过创业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树立起守法创业、诚信经营的理念,并培训他们在创业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沙良永.新时期大学生创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9):71.
[2] 杨德敏.大学生创业法律制度探析[J].兰州学刊,2010,(4):111.
[3] 胡赪.对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问题的几点思考[J].新西部,2007,(10):110.
[4] 潘菊莲.试论大学生创业教育中法治意识的塑造[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76.
关键词:就业难;劳动保障;坚实后盾
一、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分析
699万毕业生使得2013年成为“最难就业年”,自我国大学扩招以来大学生就业越来越成为社会难点问题,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如何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等话题成为学界的争论和思考的焦点。
(一)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突出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一个摆在所有大学生面前的既定事实,根据国家人社部统计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仅为70%。新增就业毕业生以及历年未就业的毕业生,组成了一个庞大的未就业基数,这也就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逐年增加。就业难存在在大学生择业过程中,然而除此之外,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大学生就业中遇到的商业诈骗,创业中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等,都是制约大学生就业的因素。
(二) 大学生就业需要劳动保障的迫切性
劳动保障是国家根据国民生活水平,为人民提供的社会生活保障。劳动保障是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大学生作为新增的劳动力,享有劳动保障权益是国家和法律赋予大学生的权利。大多企业利用大学生劳动保障意识不强,在过渡时期问题上模糊处理侵害新毕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作为我国宝货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手段,就应当承担对大学生就业利益的保护的权益。由于劳动保障的性质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制度,因此作为就业的弱势群体,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应享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保护。劳动保障在社会福利保障中,保障大学生择业签订合同时依法享有正常的国家劳动福利待遇,取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在劳动保障的维权保障方面,大学生遇到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时,有权利向有关部门申诉。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的作用,使得大学生就业择业对劳动保障制度需要的更加迫切。
二、 我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劳动保障实施的问题
大学生择业就业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劳动相关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屡受挫折,权益受到损害。
(一)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障制度作为弥补社会市场经济不足而存在的意义越来越突出。从1951年中国第一次将社会保险纳入法律法规开始,中国的劳动保障制度在法律上的研究拉开序幕。然而短短的几十年的时间,由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社会矛盾的转换,劳动保障的内容不断填充,但时至今日,仍未形成详尽完备的制度法规。由于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一个新兴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于这一方面的保障制度法规更是相对欠缺。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一些边缘化和隐性问题,制约和侵害大学生劳动者的权益,劳动保障制度不能面面俱到的发挥起作用,为大学生择业保驾护航。
(二)劳动保障在大学生就业中运用率低
由于大学毕业生所在专业不同,劳动保障课程在我国高校课程中并未成为一门学科必修课,因此大多数毕业生,对劳动保障制度知之甚少,更遑论在择业中利用劳动保障相关法律为自己维权。由于就业形势的严峻压迫,就业岗位与待就业大学生供需出现严重的不平衡,用人单位处在“招聘方方市场”,对待择业大学生,要求严格苛刻,就业歧视比比皆是,大学生维权手段匮乏。劳动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在学生当中的推广度低,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多数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在介绍面试技巧的同时讲解大学生就业维权,如何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但是维权和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的观念不可能由于一场报告就能解决,因此在择业过程中,大学生鲜少有利用劳动保障制度维护自己权益的。
(三)劳动保障对促进大学生就业贡献率低
劳动保障作为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制度,在对促进大学生就业应具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根据调查可知,劳动保障制度对大学生就业的促进率低下。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之一就是就业不均衡,主要表现在:首先,地域不平衡,大学生就业多愿意去一线沿海城市发展,除了就业机会多之外,还有一线城市城市保障健全,基础设施完备。
三、 改善劳动保障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劳动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困难局面的扭转,因此为了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改善劳动保障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 设立健全的劳动保障法案
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劳动保障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上的漏洞,阻碍着大学生就业难局面的改善。因此,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体系,提高其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利用率,已经迫在眉睫。
(二) 提高劳动保障措施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利用率
提高劳动保障措施在大学生就业中的应用,首先要必须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这就需要在高校教育中加强大学生劳动保障制度在大学中的教授,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的开展创新教学,将教学联系实践。培养学生在就业中的维权能力。政府应当给此以足够的关注,将维护劳动者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以宏观调控者的身份维护大学生就业的权益。
(三) 做好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坚实后盾
就业岗位不平衡,大学毕业生将目光投向了国企、公务员等职业,这些职业之所以受到青睐是因为它们处于国家保障体系之内,福利待遇高。然而一线城市所能接纳人员的数量有限,国企职工数量规模有限,因此就业难。劳动保障的解决将会使得企业以及区域间福利待遇的差距减少,这样可以分流涌向一线城市的劳动力人员数目,更可以拉动偏远地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也就能够缓解就业困哪的局面。(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第 2 版)
[2]李鸿建.社会属性视角: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J].当代青年研究,2006,(12):38
摘 要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大学生面临的就业歧视问题也越发普遍。本文综述了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并针对现存的就业歧视现象,从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进行了原因探析和综述,最后从法学、高校教育体制、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对策。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歧视 成因 对策
高校扩招后,大学生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力买方市场的形成使用人单住对大学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遭受的就业歧视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其表现是多种方式的,或轻或重,或明或暗,但它直接造成大学生就业困难的现实问题,进而会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据统计,我国大学生遭受的就业歧视主要包括性别歧视,户籍歧视,院校歧视,身体歧视,经验歧视,血缘歧视和关系歧视等。其中,最为普遍的是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和院校歧视。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现状大多还局限于初步的描述性的分析,其中在经济学方面的研究较多,主要集中于大学生性别歧视的经济学分析,其次是法学方面和社会学方面。
对于造成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原因,以下将从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许多学者从经济学角度对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进行分析后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学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长,大大超过了每年增加的就业岗位数量。由于用人单位是“买方市场”,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
1.买方市场格局是就业歧视的重要原因
吴秀霞(2006)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对就业歧视问题分析认为:(1)从供求机制看,毕业生供给与市场需求严重失衡形成“买方”市场格局;据教育部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ll7万人,2002年145万人,2003年2l2万人,2004年280万人,2005年338万人,2006年413万人。在短短的五年中总量由100多万人迅速增长到400多万人,年均增长60万人。但年均增长的就业岗位远远没有那么多。(2)从价格机制看,供求双方的期望价格不对接造成就业市场上的价格扭曲;当供不应求时,价格大于价值;当供大于求时,价格小于价值。(3)从竞争机制看,高等教育尚未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优胜劣汰竞争运行机制。
但也有学者认为,大学毕业生并不是真正的供大于求。吴新慧(2004)在供求不平衡的研究中增加了供求地域不平衡和供求专业不平衡两个方面的分析:(1)大量毕业生集中于东南沿海城市就业,1999年,北京大学有80%的毕业研究生就业主要集中于京、深、粤、苏、沪、浙这六个省市,2002年广东高校毕业生近9万人,其中98%要求在本省就业,同时还有外省高校的毕业生大量涌入,2001年广东接收的毕业生中有40%来自外省高校;另一方面,毕业生返回边远地区就业率越来越低(毕业研究生更少),这种流动趋向,使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选择的余地更大,出现歧视现象在所难免。(2)目前不同专业间的社会需求冷热差距相当大,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农学、林学、历史学等长线专业毕业生就业较困难,而电子、通讯和信息类等代表高科技时展需要的专业社会需求量则越来越大。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缺乏面向市场灵活办学的机制,专业设置的不准确性和不适应性导致了“高等教育的无效供给”和“过度教育现象”,严重降低了高校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一方面,是市场对人才需求是短线专业高,长线专业低,一些短线专业的供需比可达1:20,而有些长线专业的需求则几乎为零。另一方面,则是高校专业调整不及时,长线专业过多,学生所学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结构错位,毕业生没有市场。专业设置和市场需求的脱节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为其歧视行为提供了资本。
2.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
胡安荣(2004)从贝克尔歧视理论出发,揭示出其理论基础――身心不悦的实质是厌恶成本,解释了其理论困境,并运用到大学生就业市场上,阐明用人单位拒绝女大学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规避成本的理性选择。
刘秀兰(2006)从市场外部性理论分析了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一般情况下,女性承担着生儿育女和操持家务等责任,这些都属于非市场劳动,而市场只对那些进入市场并可进行交换的劳动予以认可,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愿意为女性非市场劳动支付成本。
叶文振(2003)等对厦门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调查显示:源于女性生理特征的高劳动成本是用人单位歧视女大学毕业生的主要原因,对女大学毕业生的统计性成见及“重男轻女”的传统性别观念是女生就业歧视的第二位原因。
3.其他歧视问题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其他歧视原因的经济学分析还比较有限。张本飞(2006)就学历歧视和院校歧视进行了经济分析,得出这两种歧视行为是一种符合“经济人”假设的理。在信息不对称的劳动力市场上,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在雇佣劳动力之前辨别劳动力的生产率的大小。用人单位将文凭视为应聘方向雇佣方传递的一种代表其生产率大小的市场信号,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文凭歧视和院校歧视的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法学分析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是造成就业歧视问题的重要原因。此外,一些地区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制定了一些性歧视性的就业政策。缺乏反就业歧视的执法机构也是歧视产生的原因之一。
1.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仅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反对就业歧视作了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如我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章第12条规定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等,但从我国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内容已经明显滞后于当今现实,且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例如,对就业中大量存在的性别歧视等行为,没有明确的对应性惩罚措施,而仅靠宣言式的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劳动法》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条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对女职工在雇佣、解雇、培训、升迁等方面进行的性别歧视行为,也不能成为女职工获得相应保护的直接依据。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劳动法》是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规范,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比如,《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培训义务,但是有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竟然要求求职者必须具有工作经验,实际上是在逃避法律规定的培训义务。但是因为劳动关系尚未产生,求职者无法依据《劳动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许多应届毕业大学生因为没有工作经验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时只能无可奈何。
2.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多歧视问题没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无法可依
娄耀雄(2004)通过法理分析认为,虽然我国有提倡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的法律规范,但没有关于学历歧视、血型歧视、年龄歧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叶荣贵(2006)也指出我国长期以来对就业歧视问题并不十分重视,故在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不足。现行的相关规定大多是宣示性地禁止就业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身份歧视以及残疾人就业歧视的规定,至于其他的就业歧视类型以及相关问题少有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就业歧视难免不发生。
3.缺乏维权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
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反就业歧视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用人自的法律控制。如美国民权法案、《公平就业机会法》;英国《反性别歧视法》等。这些法律的宗旨都是为了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二是建立相应的机构从组织上保障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等方面合法权益的实现。比如在美国,根据1964年民权法案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平均每年处理超过70万件就业歧视控诉案件。英、美国家平等就业委员会这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对就业歧视做出认定;对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研究公平就业政策并对其提出建议;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们不但立法不完善,还缺乏相应的机构来保证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三)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原因的社会学分析
1.社会认知、偏见、经验造成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
吴新慧(2004)认为政治、经济、文化、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综合作用导致了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大量歧视行为。政治上,表现为政府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从认知上看,“社会刻板印象”、“晕轮效应”都是导致歧视的原因。政府行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我国人才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都是导致就业歧视的原因。
潘锦棠(2004)在北京女大学生供求意向调查分析中指出,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总体评价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是相比较,用人单位更喜欢男生。原因是用人单位根据以往的经验认为男性的工作效率高于女性。
2.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壁垒
户籍制度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壁垒,户籍制度造成的居民身份等级制度不仅体现在城乡之间,而且也体现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大城市与小城市之间的不同。因为户籍还意味许多与之相关联的社会福利和权益,例如就业、医疗、住房、物价补贴,乃至受教育权等等。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户籍制度阻碍劳动力的正常流动。这样人为抬高劳动力异地就业的门槛,使很多非本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受到歧视。
一些地区的歧视性政策以合法的形式的出现,加速了城乡壁垒和行业性垄断的形成。某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人为地限制了这些行业的发展,劳动者不能公平地进入这些行业进行竞争,而该行业也不能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和就业机会。
此外,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远远不如东部沿海地区,所以大多数毕业生都想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就业。出现供求地域的不平衡,客观上为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提供了条件。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1)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自。立法能够有效制止就业中的垄断行为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消除人才市场上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混乱现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稳定的维权机构和法律援助中心,对就业歧视做出认定,处理就业歧视申诉案件,并提供相关维权服务。
(2)改革高校教育体制,专业设置合理化。高校应切实地加强调研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专业,停办一些对于市场需求不景气的专业。此外,高校的扩招规模应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人才供求地域合理化。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建立覆盖整个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在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前提下,减轻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在社会保障水平上存在的过大差异,将社会保障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4)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性壁垒。目前,中国城乡流动最为突出的制度障碍依然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不能根本改变,户籍歧视也就不会消除。
(5)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能够在在相当程度上抑制毕业生就业中不公正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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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高等教育
作为我国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极大的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人们已经开始逐渐认识到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并进行深入研究加以解决。残疾人大学生是大学生中的少数群体,这也使得社会往往会忽视了他们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实际上从某种角度来看,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状况就是社会文明发展的一个标志,也是和谐社会向前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个特殊群体是否能够得到社会的公平对待,是否能够有获得更多的机会将是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因素。
1.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社会表现
(1) 教育排斥
社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歧视问题由来已久,而且这种思想已经在人们脑海中形成了一个定势。虽然我国政府一直以来都试图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维护残疾人各种权益,同时也在努力消除社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歧视问题,但就目前的效果来看不是十分明显。加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市场经济制度以来,国内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着巨大压力,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残疾人相较于正常人而言,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劣势。进而使得残疾人在受教育、就业机会、住房、交通等很多方面,都没有得到平等待遇。
(2) 用人单位排斥
残疾人大学生虽然与普通大学生一样都接受了高等教育,甚至其学习效果要优于相当一部分大学生,但就是由于身体某些器官的残疾,使得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无法占到有利位置,始终受到很多用人单位的排斥。据调查研究发现,用人单位的用人意愿是决定残疾人就业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也是社会排斥理论中有关以生理特征为标志的劳动力市场局部排斥。
(3) 劳动力市场排斥
从近几年的调查结果可以明显看出,残疾人大学生普遍表现出就业率低、就业范围窄、就业层次低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针对于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制度发展不够完善,在很多专业设置上并没有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使得残疾人大学生并没有在受教育机会上优于普通大学生。而且逐渐激烈的社会竞争形势导致残疾人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境,劳动力市场信息根本不会对这一特殊群体有相应的特殊照顾。劳动力市场的排斥现象导致残疾人大学生完全不具备任何竞争优势,也使得这一弱势群体就业问题逐年加重。
2.从社会排斥理论角度探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困难的成因
(1) 制度性社会排斥
所谓制度性社会排斥就是指由于社会结构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导致很多不平等情况的出现,甚至于使得某个群体由于这种不完善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歧视。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已经初步成形,但在很多细节上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就业扶持制度未形成有效体系,这就导致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无法得到国家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时也无法弱化这一特殊群体本身的弱势一面。国家对于接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没有有效的扶持政策,所以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太多的积极性来接收更多的残疾人。不同部门出台的政策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譬如民政部和和中残联出台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视力残障者、听力语言残障者、肢体残障者和智力残障者属于残疾人,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减免税赋政策中却只认定视力残障者、听力语言残障者、肢体残障者为残疾人,这些不对称制度使得很多残疾人得不到用工单位的关注,也就得不到更多的就业机会,久而久之残疾人大学生就会逐步被边缘化。
(2) 资源配置社会排斥
社会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应该被每一个公民公平享有。但由于残疾人的特殊情况,这个群体往往得不到公平分配社会资源的机会。就业信息是就业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努力通过正规化渠道向全部社会公民就业信息,但很多招聘会或者招聘信息基本都是以健全人为主,即使有一些是针对残疾人的就业信息,也基本上没有什么高质量的就业信息。就业资源配置的不协调,导致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上逐步边缘化,他们所能够获得的外界就业信息相较于普通大学生而言少了很多,企业对这个群体关注少、了解少,也就不会去招聘。
(3) 文化认知层面社会排斥
所谓文化认知层面社会排斥主要是说社会上对于残疾人存在的歧视态度以及公众所缺乏的社会责任感。这在很多大学校园里就有所体现,一些正常大学生在残疾人大学生面前往往体现出明显优越感。歧视态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历史文化造成的,很多人从心理上就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据调查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宁可给残疾人缴纳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他们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当中。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达到国家减免税收的标准,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比较之下招聘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这种严重歧视残疾人的思想并不是个例,它存在于很多企业当中。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多项法律制度,力求能够维护残疾人享有公平权利,但由于这种歧视观念由来已久,短期内通过几个制度的出台并不能起到特别明显的效果。
3.解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1) 细化和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并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
我国目前已经就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制订了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就在于执行没有落实。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也给很多用人单位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部门与部门之间法律的不对称严重影响着具体工作的可靠开展。所以国家主管部门应该就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体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细化已有法律法规,以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保证用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同时国家要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全心全意地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去服务。
(2) 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优化现有高等教育制度
高校要针对残疾人大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帮助这一群体全面了解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提供残疾人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机会,提供给他们更多最新优质的免费就业信息。学校出面为他们联系更多的招聘企业,促成校园残疾人大学生专场招聘会的开展。此外,还要注重高等特殊教育师资力量的提升,让更多的教师有能力对这一特殊群体开展特殊教育活动。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专业生产实践设备,保证他们能够向普通大学生一样,在校期间掌握一些生产实践技能,积累一些生产实践经验。
(3) 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积极的就业观
残疾人大学生往往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自卑感,这也导致其在大学期间学生生活上很有可能表现消极,主观意识上就认为自己的未来非常渺茫。作为学校教师,应该充分了解每一个残疾人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努力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寻找自身优势,认清自身的不足之处,通过长期的心理辅导,使得他们能够重新塑造自信。同时,残疾人大学生自身也要积极调整心态,主动去拓展自我就业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扶持政策,有针对性的锻炼自身就业能力。
4.结语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由来已久,多年来国家都在努力寻找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笔者长期从事高等教育一线工作,深知当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严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笔者将继续致力于该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够提出更多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 胡拥军. 论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规制[J]. 职教与经济研究(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