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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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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汽车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 纳税筹划

年来,我国汽车产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产销量连续五年保持世界第一,汽车产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新车销售利润正持续走低,经销商利润不断萎缩。同时,中国汽车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对汽车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研究很有必要。

一、汽车企业纳税筹划分析

汽车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又称资产密集型企业,汽车企业总资产中固定资产占有很高的比例,汽车企业又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技术更新快,生产设备更新换代频繁,所以,对汽车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研究是很必要的。

(一)折旧方式纳税筹划

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不同折旧方法下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不同,进而影响到企业当年利润,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由于计算简便,直线折旧法在我国企业中应用最为广泛,在直线折旧法下,每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加速折旧法下的折旧额呈现出先多后少的规律。通过采取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得企业前期折旧额增加,降低利润,减轻汽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由于汽车企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很多设备符合国家加速折旧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汽车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二)修理费用纳税筹划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市场对汽车产品的舒适性、安全性和环保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促使汽车需要不断更新技术和生产设备,对固定资产进行改造和升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产生的大修理支出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者转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处理方式的不同,产生了纳税筹划空间。

固定资产修理支费用筹划思路如下:如果汽车企业发生亏损或者正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汽车企业应该调增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资本化支出,使利润增加,尽可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相反,如果汽车企业处于盈利状况,则应当尽可能使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再进行资本化处理,进而降低企业的利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案例分析

M汽车公司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企业很多生产设备更新换代很快,符合国家缩短年限或加速折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对生产设备计提折旧。

(一)折旧方法筹划

2013年M汽车公司因为技术更新,新购置了一条生产线设备,购入价值1 000万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折旧方案如下:

方案一:直线折旧法,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情况如表1所示。

按直线折旧法每年计提折旧额95万元,共计提折旧950万元。

方案二:年数总和法,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情况如表2所示。

在年数总和法下,把资产的原值扣除净残值后的净额,按可使用年份提折旧,折旧总额仍是950万元,但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存在着递延纳税的效果。

方案三: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年限10年,折旧情况如表3所示。

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前8年不考虑残值因素,折旧总额仍是950万元,折旧额逐年递减,存在着递延纳税的效果。对比三种方案,虽然折旧总额一样,但是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资产的折旧更快的费用化,更早体现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额最多,因此递延纳税效果就越明显。故M汽车集团可以考虑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这样便可以在迅速发展时期起到良好的递延纳税效果,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纳税筹划

2013年M汽车集团一台设备需要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用26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22.22万元,税额37.78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残值20万元,目前已经使用5年。

根据我国所得税税法规定,修理费用260万元,超过资产原值的50%(260/500=52%),属于大修理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而且经过修理改建后该设备折旧年限增至8年。所以2013年大修理后年折旧额为62.5万元,260万元的修理费用需要经过8年才能完成所得税税前抵扣。如果M汽车集团将将该设备的维修工程分为两期,2013年第一期投入维修费用200万元,2013年第二期投入维修费用60万元。那么,2013年第一期维修费用占资产原值的40%(200/500),小于50%,200万元的维修费用可以在2013年税前一次扣除,同样,2013年的60万元维修费用也可以在2013年税前一次扣除,增加了费用化支出,推迟了纳税时间,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结语

每个企业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有进行纳税筹划的权利。本文针对汽车企业发展现状,提出对汽车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具体措施,并通过案例进行了验证。然而,汽车企业在对固定资产的实际筹划中一定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要为了节税而节税,避免陷入筹划的陷阱。

参考文献:

1.王甲山,张进宇,朱文军.汽车企业纳税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41-43.

2.张新丽.浅析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J].东方企业文化,2012,(16):14-15.

3.孙丕顺,梁文涛.有关固定资产四个方面的税收筹划[J].注册税务师,2013,(02):38-41.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由此可见,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权,这就提供了纳税人通过折旧费用计提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将应提折旧总额在固定资产各使用期间进行分配时所采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作为税前抵扣项目,因此起着抵扣税负的作用。在正常盈利年间,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多少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多少。固定资产折旧的影响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值、残值、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通常在折旧总额、折旧年限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的折旧额会相差很大。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主要有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工作量法。

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是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 可将固定资产的成本均衡地分摊到使用寿命周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 使各期折旧额相等呈一条直线, 故又称为直线法。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 预计净残值) / 预计使用年限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价值既定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五年累计应纳所得额是相同的。但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前2年的折旧额比直线法的折旧额大,这说明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最初的年度提取的折旧较多,把较多的税负延迟到以后年份缴纳,从而起到了递延纳税的好处,从表里得出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折旧法下少缴税11099元现值。

二、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税务风险提示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诸如罚款等损失。

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亏损企业不应采用加速折旧法。正常盈利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前期计提折旧多会起到递延纳税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是对于亏损企业前期计提折旧不仅起不到抵免所得税的作用,还会减少后期的正常盈利年限的抵扣减税的作用;并且税法对亏损弥补的时间规定是五年,采用加速折旧使企业利润后移,相对加大了前期亏损年度每年亏损额,这样很有可能就导致以前年度的亏损不能全部弥补或最大限度的弥补,从而产生最终税负加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可使亏损最大限度的弥补,减少企业税负。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财务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财务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财务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财务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财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筹划分析:(1)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2)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3)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净残值的纳税财务筹划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同的折旧方法影响当期费用和产品成本。如果采用直线折旧法,企业各期税负均衡;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生产前期利润较少、从而纳税较少,生产后期利润较多、从而纳税较多,加速折旧法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

实例: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假设每年年末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条件,分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及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如表1所示。

表1 直线法 单位:元

方案2: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如表2所示。

表2 双倍余额递减法 单位:元

根据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每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

总之,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人员以系统的观点,从企业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实现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纳税;筹划

    我国的企业在当前来说税费负担还比较重,企业的财会人员通过纳税筹划,使企业税负有所减轻是一种理性选择。纳税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经济环境要素和现代企业财务决策的变量,对企业管理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企业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充分考虑到纳税因素对自身财务活动的影响.从而更好地适应外部纳税环境,实现企业经营理财目标。

    一、会计政策的选择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1 会计计量方法选择,如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可从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两方面人手。两个因素的变化会通过影响每期分摊额而影响各期成本费用和利润水平以及纳税额。对于折旧年限:在所得税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或有下降趋势时,缩短折旧年限可使后期折旧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会推迟纳税时间,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相当于享受了一笔无息贷款。对于折旧方法:应根据经济形势,适当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不变或有下降趋势的,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利润递延至后期延缓纳税;如果所得税税率有上升趋势应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延缓纳税的利润与税率高低成正比,若未来税率升高则以后年度税负会加大。除此之外,新准则还允许当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进行调整,固定资产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可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这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空间。

    2 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公允价值的具体衡量标准的界定目前还不是很完善,但这一计量模式的改变必将影响到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尤其是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中为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可选择的计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比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准则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减值或土地使用权摊销价值直接反映在公允价值变动中,而不再单独计提。两种模式的选择将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税负。

    3 部分会计政策选择空间可筹划性加大。①债务重组的处理。新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这样一来,一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旦获得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当期收益。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纳税筹划。②新业务的增加。新会计准则中增添的新业务,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对于这些空白领域,必然存在着诸多纳税筹划的新空间。新增业务的利用空间。新会计准则还增加了许多新内容,诸如企业年金、职工薪酬、生物资产等内容,在现行纳税中,并未明确其相关的税务处理。总之,新准则的出台和实施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方面企业财务人员要熟悉税法要求,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另一方面也要不断学习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寻找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切合点,从而为企业作出最优的会计决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1.1劳务成本较高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大量工程项目,以提供劳务为主,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此其劳务成本的支出也较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劳动力价格上涨较快,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支付的劳务成本主要是指为直接从事建筑施工工程的生产工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薪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以及企业应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等。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降低所需要支付的劳务成本,增加利润。1.2业务招待费数额较大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费、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开展一些业务往来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受建设方的资金到位情况、合同变更等情况的约束,要与建设方加强联络,工程结束后还要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建委、质监、安监等部门的检查,再加上当前经济形势下建筑施工行业的竞争比较激烈,所以其业务招待费的数额也比较大。1.3借款费用较多建筑施工企业在中标后需要大量的资金来确保工程施工,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各种渠道借款,会产生高额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利息费用、辅助费用,还包括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反映的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

2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有多种,关键是根据本企业特点选取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下文将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论述纳税筹划方法。2.1固定资产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因此,对于固定资产的筹划主要是从固定资产的折旧筹划入手。对折旧的筹划包括3方面内容: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和净残值的估计。2.1.1折旧方法的选择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于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常用的加速折旧的方法有两种: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旦确定,其在可使用年限内的折旧总额就是一个固定的数,不会因为折旧方法而改变。但是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每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对于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纳税筹划会对其利润总额产生影响,使本期少缴纳所得税,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经过长期测算实践可以得出结论,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能使本期计提的折旧额高于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的折旧额,从而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低,应纳所得税较少。2.1.2折旧年限的确定税法对于各类固定资产都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对于其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购置的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可以使企业总的折旧额增加,所以相应各个会计年度的折旧额也相应增加,从而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在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时,建筑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尽量采用较低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多提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1.3固定资产净残值的估计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净残值的估计影响着企业当期的折旧额,净残值在计算折旧时作为减项,所以净残值越小,本期折旧计提的越多,从而本期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因此,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得较低,以便使企业本期的折旧额相对多一些,从而使企业在当期少缴纳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后都会有净残值,所以要合理估计固定资产净残值。2.2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合理加大所得税前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各项保险金的列支金额,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三项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其中列支。通过在所得税前最大限额扣除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使得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2.3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建筑施工企业对其业务招待费进行筹划时,要充分注意这两个方面的限制,既要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要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尽量减少本期应缴纳的所得税。2.4借款费用的筹划新所得税法规定:①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和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由于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要与有关资产分期扣除,而费用化的借款费用可以当期扣除,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其发生的借款费用最好都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确认为财务费用,这样就可以直接全部在税前扣除,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3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