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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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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与管理

基金投资与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日本 公共养老金基金 投资模式 启示。

我国通过构建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仍然面临养老金财政的可持续性问题,特别是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如何保障养老金财政在未来20年、30年甚至更长时间段的收支平衡,是一个巨大挑战。在此问题上,日本在长期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中,构建了一个世界上最为庞大的公共养老金基金,取得了相当丰富的养老金基金投资和改革经验。因而,深入研究日本公共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模式,对我国养老金基金的投资与管理有借鉴意义。

一、日本公共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特点。

早期,日本公共养老金积累和邮政储蓄存款一起被存入大藏省下辖的信托基金管理局(TrustFund Bureau,TFB),组成“财政投资与贷款项目”(Fiscal Investment and Loan Program,FILP),并纳入中央政府财政预算。2001年4月,日本成立了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政府年金投资基金(GPIF),在厚生劳动省授权和监督下运营NPI和EPI养老金基金。该机构投资的收益和损失都进入NPI和EPI养老金基金账户。到2010年,GPIF用于投资的资产达116万亿日元,是世界上最大的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

日本养老金基金管理及运营有着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的特点。

(一)中央政府监督管理、民间机构具体投资运营。

日本养老金基金管理属于中央集中管理制。

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征询社会保障委员会基金管理分委员会11位成员(这些成员是养老金基金相关利益者,如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参保者,劳动者和管理层的代表,财政和经济专家,但他们基本上没有基金管理的实践经验)的意见后,制定和规划投资政策说明书,并负责监管GPIF养老金基金投资政策的执行情况。与分散管理的个人账户相比,集中管理的优点是具有一定规模优势,其管理成本和开支较低,有利于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收益率。

(二)资产分配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实用主义特征。

日本早期经济社会政策表现出生产主义福利模式特征,养老金基金投资也具有明显的生产特征。随着养老金财政问题日益严重,日本养老金基金逐渐独立出来,并被允许投资于国内外金融证券市场,这又表现出实用主义特征。1986年,新成立的年金福利服务公司被允许从FILP项目借取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证券市场。2001年,日本新成立了GPIE公司,其主要任务便是保障日本养老金基金投资的稳定而有效率的回报,而非侧重于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数量限制和相对消极投资相结合。

在基金投资管理上,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投资监管规则。一种是谨慎人规则(Prudent Person Rules,PPR),投资管理人应当达到必要的谨慎程度,这种必要的谨慎程度是指一个正常谨慎的人在与他们从事财产交易时所应具有的谨慎程度。另一种是严格数量限制规则(Quantitative Asset Restrictions,QAR),对养老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投资比例等进行直接的数量限制。这一规则通常对养老金基金持有低流动性、高波动性、高风险性的资产都有禁止性规定或比例限制,比如对股票、风险资本、实物资产以及外国资产等的投资限制。

二、构建中国特色的公共养老金投资管理体制。

与日本相比,我国正在经历快速老龄化过程,当前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已经超过13%,而且,我国表现出典型的未富先老的经济社会发展特征。因而,加快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步伐,积极扩大养老金基金规模,是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借鉴日本经验,我国应该提高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继续做实个人账户,为实现统一的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扫清障碍,同时,还要建立中央政府管理下的国有投资机构具体投资运营的养老金基金管理模式。

(一)清除养老金基金统一投资的障碍,加快养老金专业投资运营步伐。

中国已经出现了养老金财政难以为继的迹象。虽然养老金基金每年都有一定结余,但这主要是大量参保者新进入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带来的,而且,从城镇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情况来看(表1),从2003年以来,养老金收入的增长明显要慢于养老金支出增长,养老金收入与支出增长率之间的差额(表示养老金结余的增长情况)越来越小。2008年之后,养老金的支出增长明显超过其收入增长,按照这个趋势发展下去,养老金结余可能在未来10年被消耗一空。这就是说,一旦大量新养老金参保者进入退休年龄,现有体系下的养老金财政必然难以承受,即随着中国老龄化加速和大量劳动者进入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财政赤字缺口可能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中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已经很高,甚至已经超过处于深度老龄化社会的日本(当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8%,日本仅为16%),因此,中国难以像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依靠提高养老金缴费率的方法来应对养老金财政危机。而且,我国养老金规模已经比较庞大,到2010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积累额已经超过2亿元,不将其用于投资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有鉴于此,加强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通过国债、金融和证券等市场来实现公共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便成为一条可行的途径。从各省具体情况来看,2009年我国养老金基金结余最多的广东达到1954亿元,但其平均值仅为403亿元,一些省份如海南、青海、宁夏则不到100亿元。因而,如果从省(市、区)统筹层次来展开养老金基金投资,其投资成本将比较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这就要求我国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为统一养老金基金投资运营提供基本条件。一方面,需要提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将各省市的养老金基金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养老金基金账户,进而为养老金基金集中投资管理提供条件。另一方面,需要加快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工作。从日本经验来看,具有资金积累性质的个人账户将会逐渐成为养老金基金的主要构成部分,但当前我国个人账户真正做实率仍然不高,个人账户积累的养老金规模过小,因而,各地需要加快落实中央有关做实个人账户的规定,从而保障养老金基金规模的持续增长。

(二)建立中央政府集中监管、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具体投资的养老金管理体制。

目前各省市管理的养老金主要投资于两个方面,一是获取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投资利率,二是部分省份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与中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签订合约,委托其代管养老金的投资事宜,一般的收益率在3%~3.5%之间。在近两年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养老金基金不仅未能实现实际价值的增长,反而还有所下降。选择合适的养老金投资模式,加快养老金投资势在必行。

从管理模式上看,我国可以选择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委托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具体投资的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当前,我国私人和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民众对民间私人投资机构信任度有待提升,而且,从统一积累养老金,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的角度来看,我国也不适合采用私人投资公司管理养老金的模式。因而,需要中央政府承担公共养老金投资的监管职能,专门成立一个政府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政府养老金投资管理机构制定养老金基金基本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前提下,选择一些资质良好的投资机构,如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有银行基金投资机构等来负责实际的养老金基金投资,进而利用不同投资机构之间的竞争来提高养老金基金的投资回报。具体在基金投资公司选择方面,政府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可操作性程序,根据投资机构过去的业绩、人力资源以及投资程序的规范程度等来确定,并定期(2~3年)对投资机构进行评估,实行有效监管。

(三)结合经济增长的阶段性和国情来展开养老金基金投资。

日本国民年金基金投资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投资特征。在早期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日本国民年金基金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投资于国内债券市场,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同时,就养老金投资本身收益而言,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养老金投资国债也利益颇丰,日本国民年金基金投资国债的利息一般按照10年期政府债券的票面利率来核算,明显高于同期银行利率。这样,国民年金基金投资既能兼顾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收益,又能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可以说,日本1960~19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很大程度上源于国民年金基金和邮政储蓄所积累的大量资本。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成熟阶段,资本稀缺程度有所下降,日本才逐渐将国民年金基金用于国内外股票、证券投资,但时至今日,日本国民年金基金近2/3的资产仍然用于投资国内国债。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资本仍然比较稀缺,特别中西部地区发展相对落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资金尤其庞大,因而,养老金基金不失为一种优质的资金积累来源。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应该考虑将养老金基金投资于推动经济发展的中长期国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交通、电信、信息工程等基础设施的中长期国债。在养老金基金投资国债的收益率方面,我国应该按照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养老金基金积累的原则来设定回报率,建议按照5~10年期中长期建设国债的利率水平来计息。这样,养老金基金投资既能推动我国各地区,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经济的持续增长,又可以获得比较可观的投资回报。

(四)采用数量限制原则与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

无论采取何种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投资规则与投资策略的选择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应该就养老金基金投资确定明确的投资领域、投资范围等,并提出基本投资策略及其投资组合。在投资范围的选择方面,我国当前应该按照数量限制原则,偏向于谨慎且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养老金基金不是风险投资,不能不顾投资风险而一味追求投资收益率。对于民众而言,养老金是老年时获得收入的主要保障,对于政府而言,养老金是一个承诺,是政府对民众的社会责任。因而,我国养老金投资策略应该是稳定和效率并重。

就投资领域和类型而言,当前我国养老金应该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国债,部分投资于国内金融证券市场,适当考虑香港金融市场和发达国家金融市场,而在将养老金投资于新兴国家金融市场投资方面应持谨慎态度。在投资股市方面,应该以投资国内股市为主,少量涉足国际股市,而且,应该侧重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我国目前非常缺乏专门从事基金投资的国际顶尖人才,且国外金融市场的政治、经济风险可能明显高于国内市场,因而,我国应该在将养老金基金投资于发达国家股市方面持谨慎态度,而且,最好委托给国际信誉较高的国外投资机构来进行。

[参考文献]

[1] Henry Hongbo Jin,Olivia S. Mitchell,John Piggott. SociallyResponsible Investment in Japanese Pensions, NBER Working PaperNO.11747.

[2] Masaharu Usuki.The New Investment Management Schemefor Japan's Public Pension Fund NLI Research No. 163,April 2002.

[3] 郑双胜。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综述[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9(3):54-57。

[4] 张士斌,王桥。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较 [J].现代日本经济,2010(2):58-64.

[5] 张士斌,黎源。欧洲债务危机与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于公共养老金替代率视角的分析[J].浙江社会科学,2011(11)。

基金投资与管理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向关联人输送利益,谋取不法利益、操纵基金账面价值等恶性行为日渐彰显,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组织结构的不完善,尤其是对基金管理人约束机制的缺失。我国亟需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约束的立法,以协调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我国首批投资基金于1991年10月依法成立,随后证券投资基金业得到迅猛发展。2000年10月证券市场惊爆“基金黑幕”。[1]截至目前我国基金业的主要问题为:第一,违法行为不断。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交易屡禁不绝;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时有发生;第二,私权救济无助。面对基金管理人渎职行为,基金持有人很难根据现有法规寻求民事保护;第三,监管职权缺位。证监会没有充分发挥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的作用。2002年与2003年证监会与国家分别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一方面,由于指导意见立法位阶太低、力度不够,难以对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严格约束;另一方面,《基金法》与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与销售办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力度,但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方面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试图从基金管理人的视角予以探讨。

一、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主体的分析

根据《基金法》第2条,契约型基金是我国目前唯一合法的基金组织形式。契约型基金运作中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以下分别简称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并采取“自益信托”形式,持有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拥有最终所有权及最终收益权。但是该法没有明确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有关法律关系的构架一直在学者间争论不休。

笔者认为依据受托主体数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共同受托论”,认为在基金运作中,持有人是基金财产委托人,而受委托人是双重的,即管理人与托管人同时接受持有人的财产委托成为共同受托人。

2)“单一受托论”,根据受托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划分为:①“托管人受托论”,认为持有人将其基金财产委托给托管人负责保管,托管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持有人为第一委托人及财产最终所有者,托管人具有双重身份,即第一受托人、第二委托人,托管人是财产名义所有者;而管理人为第二受托人及财产管理者。托管人对持有人负有直接责任,而管理人对持有人负有间接责任,托管人作为持有人的权益代表与管理人发生直接关系。管理人一旦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首先应由托管人承担。这种制度赋予了托管人维护持有人权益、勤勉尽职的内在动力,促使其积极监督管理人,基本消除了管理人与托管人共同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持有人与管理人力量不平等问题。②“管理人受托论”,认为持有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经营,同时,管理人将基金财产委托给托管人保管。持有人为第一委托人及财产最终所有者,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同为第一受托人和第二委托人及财产管理者,托管人为第二受托人及财产保管者。很明显,一旦发生损失,管理人产权不清,导致托管人消极监督,不承担责任。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实践中的监管不力,笔者认为,“托管人受托论”具有明显优势,原因如下:第一,可以避免共同受托中基金财产产权代表的空置。共同受托使基金财产占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易使产权归属不明;第二,可以避免管理人与托管人关系的真空化。如果持有人与管理人、托管人都有直接的委托关系,当管理人因违规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会置身事外;第三,可以较为有效地防范“内部人控制”。托管人既是持有人的受托人、又是管理人的委托人,由于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先由托管人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托管人必然会行使对管理人的监督。同时,管理人违规,托管人不再置身事外,也保证了持有人的求偿权。“托管人受托论”就是将托管人真正纳入“游戏”,使托管人成为广大分散投资者的产权代表,充分利用机构在规模及实力上的优势,切实发挥积极监督作用。

当然,该理论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较大阻力。主要源于管理人的绝对强势地位,基本上属于“管理人受托”。笔者认为,基于权利义务对等一致的法律精神,加大托管人义务与责任的同时也应加大其权利,尤其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利。(注:我国基金立法可以借鉴德国1956年制定的《投资公司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权限较大且功能较广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银行的各项权利。)这是实现“托管人受托论”的保证。

二、契约型基金的制度缺陷

1.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力量不平衡

管理人在契约型基金中居于绝对主导地位,而同时对其又缺乏强有力的制衡机制。基金管理业理应是一个竞争性市场,而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明显的垄断态势,持有人无法行使选择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方面的权力,持有人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而基金管理公司又是以管理运作基金资产为唯一职能的机构,左右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影响基金法规政策的形成。

2.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与方式不健全

在我国目前的契约型基金运作之中,如何选择切实维护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强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发言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基金契约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赋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间,无法形成对管理人的制约。

3.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不完善

我国托管人往往由管理人选任,由此产生的监管缺乏激励措施,根本不能形成有效制约。由此,管理人处于无人可以对其加以制衡的绝对强势地位,而绝对的权力必然滋生绝对的腐败,这也正是2000年惊爆“基金黑幕”的原因。

三、对构建基金管理人约束机制的思考

1.规范信赖义务

(1)信赖义务的含义与意义

“信赖义务”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国衡平法。《布莱克法律辞典》定义:为他人之利益将个人利益置于他人利益控制之下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旨意的最高标准义务。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摘要》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员有“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义务,这种“诚信义务”与信赖义务不能完全等同。信赖义务实质上是特定当事人之间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受托人处于优势地位,而委托人及受益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受托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改变或影响委托人法律地位的能力,而委托人及受益人须承受这种改变或影响且无法对受托人实施直接、有效的控制。法律为了保护委托人及受托人利益,防止受托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和权力,以确保双方的信赖关系,要求受托人对委托人及受托人负有信赖义务。[2]我国《基金法》中应明确受托人对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信赖关系,以解决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充分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信赖义务的主要内容

第一、忠实义务。这是对管理人与基金或持有人利益冲突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其一,禁止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与基金之间的交易。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其范围界定各国不同,但至少应当包括与管理人存在直接、间接控制关系及被控制关系等利害关系的人和管理人的经理、董事等有关联的内部人员;其二,禁止管理人与基金的共同交易。这是指管理人与基金同为一方与第三方的交易。在交易机会缺少时,管理人为了自己利益,使基金在不利条件下参与交易,导致管理人与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其三,禁止同一管理人控制基金间的交易。管理人作为两个基金的受托人,既要为希望以最低价位买入证券的基金努力,又要为希望以最高价格售出证券的基金努力,必然会发生利益冲突;其四,禁止管理人及其关联人士作为承销商向基金出售证券,否则也诱发利益冲突。

第二、注意义务。这是管理人应承担的积极作为义务,指管理人以实现基金或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宗旨,负有以合理注意和技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主要包括:其一,对投资对象的限制。证券投资基金为规避风险,应当将主要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得投资于不动产,不得从事借贷、担保等活动,并且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证券类行业,也包括投资于其他基金。我国基金法明确了禁止范畴。其二,对投资方式的限制。管理人应当充分注意投资的分散性及流动性。既要注意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定数量的不同种类的证券上;又要注意基金资产必须时刻保持良好的流动性以备基金持有人赎回。

笔者认为,信赖义务的核心是遵循“禁止利益冲突原则”,即管理人必须为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行事,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得使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与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利益相冲突。为加强对管理人约束,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我国亟待立法明确信赖义务及其具体内容。

2.健全基金主体间的相互监督体系

(1)完善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我国基金法设专章规范持有人的权利,对管理人形成了一定约束。但该法仍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

首先,应当完善持有人的事前监督机制。《基金法》第71条赋予基金持有人大会享有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大会召集权”,但尚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为持有人大多是散户,基金持有人大会既难召集,又不便于审议表决。《运作与销售办法》一方面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明确了管理人、托管人对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配合义务;另一方面又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效力及执行力,即管理人、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补充了《基金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

其次,应当完善持有人的事后监督机制。《基金法》中多规定行政和刑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民事责任。《基金法》第70条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权,但对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过错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都均未涉及,最为棘手的是持有人诉讼权的实现途径。笔者认为,可以引入“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是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注: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所有其他股东以其自身的名义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移植到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美国正是将股东代表诉讼引入基金业的先行者。(注: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6条第2款。)我国可以借鉴,如禁止持股数量及时间的限制、不设置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以违反信托义务为依据追究责任人赔偿机制等,从而构建我国持有人代表诉讼机制。

再次,应当赋予持有人广泛、真实的知情权。持有人与管理人相比,在信息占有的数量与质量上处于明显不对称的劣势状态。因此,《基金法》应当赋予持有人个人查账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为查账的权利,使其具有充分了解基金财务状况的能力;同时,管理人应当承担较为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以保证持有人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数量、质量与频率等。

(2)完善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为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世界各国对于基金经营往往遵循“基金运作和基金保管相脱离、基金运作的决策形成与具体执行相脱离”的规则。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并向托管人发出具体的投资指令,而托管人负责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示处分基金财产。在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衡与监督的关系。尽管我国《基金法》第29条确立了基金运作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并赋予托管人对管理人一定的监督权,但与其他基金市场较为发达国家立法的分工制衡机制相比,我国托管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差且监管乏力。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第一,充分保证托管人的独立性、权威性。《基金法》第18条与28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在财务、行政及人员上的相对独立性,但仍无法切断两者之间的共同利益关系。由于在契约型基金当事人之间,管理人总是处于超强势地位,而且管理人或其大股东通常是基金的发起人,他们拥有对托管人的绝对控制权,加之我国立法规定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担任(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5条。),缺乏其他具有同样能力的机构与之竞争,各商业银行又将管理人视为自己的大客户,无法对其予以有效监管。因此,应当从立法上斩断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绝对控制权,法律明确规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或者基金投资者协会代表投资者选任托管人,规定在基金获准成立后必须召开第一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由持有人通过表决形式选举托管人,再由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协议,从权力源头减小管理人对托管人的控制。

第二,激励托管人对管理人监督。根据《基金法》第83条规定,管理人与托管人在一般情况下,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承担自己的责任。笔者认为,如果出现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问题,应当由托管人与管理人一同承担责任。如在上文“基金当事人法律关系架构”中所提及的,应当采用“托管人受托论”,基于委托法律关系,托管人首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样,一旦托管人监督不力,就会与管理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促使托管人积极行使监督权。

第三,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力度。首先,进一步细化托管人的监督范围。《基金法》第30条仅规定了托管人的拒绝执行权,但具体适用范围仍不够明确。其次,赋予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独立诉讼权。《基金法》并未赋予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过错行为代表基金提起诉讼的权利,弱化了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力度。增加该项诉讼权,有利于对管理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再次,强化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检查权。《基金法》应当明确赋予托管人随时自行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检查管理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并且建立管理人定期向托管人汇报基金操作情况的报告制度,以利于托管人监管。

3.强化外部对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机制

(1)完善行政主管机关的制衡机制

世界各国基金立法均对管理人违反信赖义务所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做出规定,美国对管理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制度最为完备。其中的“禁止令诉讼”对我国有借鉴意义。[3]它是指对于管理人已经、正在或将要从事,构成或可能构成违反信赖义务的行为,SEC(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禁止令诉讼,以寻求禁止令及其他附随性救济。禁止令以法院命令的形式,命令管理人守法,并将此内容予以充分公开。如SEC提起的禁止令中判定管理人存在违反信赖义务的行为,被告管理人对持有人提起的私人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不得否认,受益人便轻松的以此作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由于我国行政处罚仅为消极的事后惩罚,且缺乏一定的透明度,既不利于发挥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的威慑力,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而禁止令诉讼的公开性及事前预防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权益并最大限度地约束管理人,我们应当借鉴以完善行政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运作与销售办法》中第45条、第53条已体现了证监会对基金加强监管力度的趋势。

(2)完善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良好的行业自律也是基金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典型代表为英国,其构建了一套以行业组织为中心,包括若干层次的自律监管体制。根据《基金法》第11条规定,表明我国已经允许成立基金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但立法并未对此作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有必要建立“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由其制订详尽、具有约束实效的行业规则,从行业内部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四、结 语

当然,对证券投资管理人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的多角度探讨。如将管理人的薪酬与基金的收益挂钩,用经济杠杆激发管理人为持有人服务;再如,我国立法应大胆引入西方国家已经发展成熟的公司型基金,使得基金市场摆脱过去单一契约型基金的垄断状况,形成竞争的基金市场,使管理人面对竞争自我约束、自觉约束,以实现管理人监督与规制的最高境界。

注释:

[1]平湖,李菁.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J].财经,2000(10):69—70.

[2]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51—152.

基金投资与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模糊综合评价法;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一、文献综述

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选拔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国内外学者对此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Arun . Muralidhar200认为:在选择投资管理人时务必要小心行事,并遵循特定的程序;应注重考察候选人的财务稳定性、组织结构、经营资源保证、投资理念、程序、研究,以及培训和与客户开展合作研究的意愿等方面。Dennis E. ogue, ack.Rader.998认为:选拔投资管理人是委托人的基本而重要的任务,须在最优资产配置框架下选择合适的投资管理人,其中需要考虑其养老金计划所能承受的合理风险水平、以及积极型战略、消极型战略或指数化战略所包括的资产;需要确信该投资管理人所特有的投资理念是否适合并能够坚持其风格;他还认为在选拔投资管理人时,不应过分看重其历史投资业绩。“中国企业年金制度与管理规范课题组2002认为基金投资机构的选拔可以通过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利用外部专家进行选任控制可以更加公平和透明。Dennis E. ogue, ack.Rader998认为投资风格是否保持一致是投资能力的重要体现。李濯2005认为:投资管理人选股能力和择时能力应受到重视,他还对具体的衡量指标进行介绍,包括特里诺指数、夏普指数和詹森指数、多因素绩效评估模型、信息比率和M2测度等。

综上所述,在选拔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中,需要考虑投资管理人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研究能力、投资理念风格,以及投资管理人的选股能力择时能力等因素,其中既有定量因素又有定性指标。但是如何合理确定这些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程度、如何在投资管理人选拔中综合考虑其影响,等等,这些问题现有文献并没有回答。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考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选拔中的诸多因素,运用层次分析法AP法确定各种因素的权重,并基于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进行投资管理人的选择。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指标体系框架建立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占有绝对多数,因此,本文将针对基金管理公司展开分析。综合现有文献研究,在选任投资管理人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候选对象是否具备高水平的投资运作能力,即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的管理能力。历年的投资收益情况则是这种能力的重要体现,是判断投资管理人的重要考虑因素。企业年金受托人出于分散投资风险的考虑,通常会选取不同风格的投资管理人,因此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格以及能否坚持其风格,也需重点考虑。在投资过程中,高水平的基金经理是投资成功的关键;投资决策过程中研发部门的研究支持,更会对防范决策风险、保证投资决策合理性产生重要影响。基于以上分析,可将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综合能力衡量指标设定为: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历史投资业绩、投资风格、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研发能力等。以此作为评估的一级指标,并选择内部控制评价、基金经理择时能力、选股能力等2个二级指标,建立投资管理人选拔指标体系基本框架见表3。

二各项二级指标的说明及计算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是投资管理人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健全性以及执行情况是评价的关键点。主要对经营理念和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对授权控制制度、资产分离制度、内部监控制度进行分析评价。

2.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是指基金经理对市场整体走势的预测能力和选股能力指基金经理对个股的预测能力:用―M二次项模型表示。该模型的形式是:

Rp,t-Rf,t=αp+βRm,t-Rf,t)+β2Rm,t-Rf,t)2+εp,t。其中,αp为选股能力指标,β为基金投资组合所承担的系统风险,β2为择时能力指标,Rp,t为基金在t时期的收益率,εp,t为误差项。如果αp>0,表明基金经理具备选股能力,αp值越大,表明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越强。β2>0,表明基金经理具有择时能力。

3.基金公司总资产、基金公司净资产、基金本期净收益总额、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总额。其中基金可分配净收益=基金本期净收益+以前年度未分配收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估值减值。这四个指标用于衡量投资管理人财务状况。

4.夏普比率。它是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考察了风险回报与总风险关系的一种衡量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i=Ri-Rf)/σi。式中Ri表示基金在样本期内的收益率,Rf表示基金无风险利率,σi为基金的标准差。夏普业绩指数越大, 基金的表现就越好;反之,基金的表现就越差。

5.费用比率。费用比率是指当期基金费用同基金净资产价值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费用比率= 当期发生的基金费用/期初净资产总值。费用比率越小,表示投资基金的运行成本越低。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该基金运行效率越高。

6.基金净值收益率。该指标定义为本期基金净收益占基金净资产的比重。计算公式为:基金净值收益率=基金年度净收益/基金年初净值。该指标反映的是基金净资产的获利能力,数值越大,表示基金净资产的获利能力越强。

7.基金股票集中度:基金的持股集中度=基金持有的前十大股票的价值/基金的股票资产价值。该指标值越大,说明股票投资越集中,势必影响其变现能力,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当市场出现大幅度下跌时,不能变现将导致基金净值的快速下跌。

8.基金的行业集中度。计算公式为:基金的行业集中度=基金持有的前三大行业股票的价值/基金的股票资产价值。该指标可以反映基金投资的行业特征,从中可以判断基金投资风格在行业选择的表现。

9.基金持股平均市盈率:该指标反映基金所选股票的市盈率水平,可以作为投资风格的重要标示。市盈率较低,说明是价值型投资风格,市盈率较高,说明是成长型投资风格。

0.市价与账面价值比率:股价对账面价值比=某股票的最新收盘价/该公司每股账面价值的比率,用来表示市价对账面价值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基金所选股票的市价与账面价值比率越高,说明基金经理对于该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越好,这也反映出投资管理人的投资风格。

.基金资产周转率:指买卖其持有有价证券的频率。具体分为股票周转率和债券周转率。投资周转率是一项显示基金投资战略的重要指标。周转率低,表明基金管理公司有长期投资倾向;周转率高,短期投资倾向占主导地位。同样,周转率高的基金交易成本要高于周转率低的基金。如果证券市场处于上升时期,投资收益会远远大于这些交易成本,此时周转率高是有利的,反之,如果处于衰退期,则低周转率策略较为有利。

2.硕士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的比重=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员工数/员工总数。该指标反映了投资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3.基金经理的流动率。是对基金经理情况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用公式表示为:基金经理的流动率=期末基金经理离职人数/期初基金经理人数。该比率高,表明基金经理思想不稳定,对公司没有信心;同时也说明投资管理人所管理资产的稳定性不高。

4.员工培训率。反映员工岗位培训情况,职工培训是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途径。其计算公式为:培训率=培训人数/员工总数。培训率越高,则公司大部分员工均能得到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能力。

5.研发人员比率。该指标反映研发部门的实力以及投资管理人对研发的重视程度。计算公式为:研发人员比率=研发人员数/员工总数。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管理人越重视投资决策的研发支持。

6.研发投入比例。反映了投资管理人研究与开发投入强度,是投资管理人对R&D投入的相对水平,是对其未来发展潜力的深度测量。其计算公式为:研发投入比例=研发资金/利润总额

7.科研成果采用率。计算公式为:科研成果采用率=科研成果采用数/科研成果总数。科研成果采用率越高,一方面说明该投资管理人的研发能力较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投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有深厚的理论研究支撑,更为科学。

三、指标权重的确定

指标权重的确定采用层次分析法AP法,这是一种整理和综合专家们经验判断的方法,也是将分散的咨询意见数量化与集中化的有效途径。它把要识别的复杂问题分解成若干层次,由专家和决策者对所列指标通过两两比较重要程度而逐层进行判断评分,通过计算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确定下层指标对上层指标的贡献程度,得到基层指标对总体目标或综合评价指标重要性的排列结果。

假定评价总目标为X,评价指标集=f,f2……fn,构造判断矩阵PX-为:

P=

ff2……fn

f2f22……f2n

……………

……………

fnfn2……fnn[B]]

表A-判断矩阵中fij的取值及含义

fij的取值含义

[BD]fi 与fj同等重要

3

fi较fj稍微重要

5

fi较fj明显重要

7

fi较fj相当重要

9

fi较fj极其重要

2,4,6,8

分别介于-3,3-5,5-7及7-9之间

fij=/fij

表示j比i不重要程度

其中fij是表示因素相对重要性的数值i=,2,…n;j=,2…n。

本文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评价体系以投资管理综合能力作为总指标,并分解为5个一级指标及27个二级指标,指标之间的相对重要性通过专家打分法获得48位业内专家问卷调查,所构造的评判矩阵见表2。

表2一级指标评判矩阵

表3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选拔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及权重二级指标及属性、权重λmaxCR

A投资风险管理能力0.46

A内部控制评价定性指标,0.39

A2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定量指标,0.2

A3基金经理的择时能力定量指标,0.2

A4基金公司总资产定量指标,0.06

A5基金公司净资产定量指标,0.06

A6基金本期净收益总额定量指标,0.04

A7基金可分配净收益总额定量指标,0.04

[B)]

7.50.02

B历史投资业绩0.27)

B夏普比率定量指标,0.57

B2费用率定量指标,0.33

B3基金净值收益率定量指标,0.

3.020.02

C投资风格0.07)

C基金股票集中度定量指标,0.08

C2基金行业集中度定量指标,0.06

C3基金持股平均市盈率定量指标,0.22

C4市价与账面价值比率定量指标,0.25

C5基金资产周转率定量指标,0.38

5.080.02

D人力资源管理水平0.06)

D硕士以上学历员工比例定量指标,0.22

D2基金经理的流动率定量指标,0.63

D3员工培训率定量指标,0.5

3.090.09

E研发能力0.4)

[BDG*2,23*5]

E科研成果采用率定量指标,0.69

E2研发投入率定量指标,0.3

E3研发人员比例定量指标,0.9

3.00.08

注:CR

其中A-投资风险管理能力,B-投资管理人历史投资业绩,C-投资风格,D-人力资源管理能力,E-研发能力。通过计算,上述矩阵的特征向量值为W=[0.46,0.27,0.07,0.06,0.4],即评价因子A、B、C、D、E的权重值分别为0.46,0.27,0.07,0.06,0.4,R•I=.2,C•R=C•I÷R•I)=0.04

按此方法可得二级指标的权重,汇总得出投资管理人选择评价指标体系见表3。

四、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模糊综合评价

在确定了评价指标及其权重之后,接下来分三步完成模糊综合评价。

第一步:建立模糊集。

.定义主因素层指标集。

总评价指标集为X={A,B,C,D,E},A、B、C、D、E分别代表投资管理能力、历史投资业绩、投资风格、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研发能力等一级指标,依据第二部分的计算结果,其权重集为O={0.46,0.27,0.07,0.06,0.4}。

2.定义子因素层指标集。

一级指标“投资风险管理能力集合为A={A,A2,A3,A4,A5,A6,A7},权重集OA=0.39,0.2,0.2,0.06,0.06,0.04,0.04);一级指标“历史投资业绩集合为B={B,B2,B3},权重集OB=0.57,0.33,0.);一级指标“投资风格集合为C={C,C2,C3,C4,C5},权重集OC=0.08,0.06,0.22,0.25,0.38);一级指标“人力资源管理能力集合为D={D,D2,D3,D4},权重集OD=0.22,0.63,0.5);一级指标“研发能力集合为E={E,E2,E3},权重集OE=0.69,0.2,0.9)。

第二步:对各一级指标的指标集作单因子综合评判。

定义评语集为Y=Y,Y2,…,Yn,其中Yjj=,2,…,n表示由高到低的各级评语。本文取n=4,Y、Y2、Y3、Y4分别代表评语:优秀、良好、平均、较低等四个档次。

对于定量指标,通过模糊隶属值计算方法,确定每个二级指标对综合评语的隶属度,从而建立单因子评价矩阵R。隶属度的计算可采用“明晰数据分段UY化的方法,首先将指标值划分成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和较差值四个档次分别以V、V2、V3、V4符号表示,例如“投资管理能力中某二级指标指标取值范围介于0-00%之间,则V、V2、V3、V4的界限值分别为00、75、50、25。设Ai落在区间Vi,Vi+内,Ai从属于Vi和Vi+的隶属度分别记为Ai/Vi与Ai+/Vi+,值A可用下式求得:Ai=d-|Vi之临界-实际值|)/d;Ai+=d-|Vi+之临界-实际值|)/d,式中d为Vi与Vi+各界限值之间的级差。

对于定性指标,采用专家评分法来确定UY转换矩阵。例如假设A到Y的模糊评价矩阵为:

Rk=[B[]rr2……n

r2r22…r2n

……………

rmrm2…rmn[B)]]

,其中riji=,2,…,m;j=,2,…,n)表示子因素层指标Ai对于第j级评语Yj的隶属度。rij的值按以下方法确定:对专家评分结果进行统计整理,得到对于指标Ai有Yi个Y级评语,Yi2个Y2级评语,…,Yin个Yn级评语,则对于i=,2,…,m有:rij=Yij/Σ[DD]nj=

[DD)]Yijj=,2,…,n)。类似可以求得其它定性指标的UY转换矩阵R。

从而得到一级指标与Y的关系矩阵。例如,对于一级指标“投资管理能力A中的七个二级指标,假设已知某家投资管理人的定量指标值以及专家对定性指标的打分,通过计算可得相应的评判转换矩阵RA,RA2,RA3,RA4,RA5,RA6,RA7,则一级指标A与Y的关系矩阵可表示为:RA={RA,RA2,RA3,RA4,RA5,RA6,RA7},又已知这些二级指标的权重集OA=0.39,0.2,0.2,0.06,0.06,0.04,0.04)

,可得这七个二级指标的综合评判结果:BA=OA•RA,同理可得B、C、D、E的单因子评判结果,假设为BB,BC,BD,BE。

第三步:对投资管理综合能力X进行多层次综合评判。

由第二步的计算可知X和Y之间的模糊关系矩阵为R={RA,RB,RC,RD,RE},又已知X中各一级指标所占的权重为O={0.46,0.27,0.07,0.06,0.4},可得X中五个一级指标的综合评判结果:B=O•R,此即为X对于评语集Y的隶属向量。

第四步:评判结果。

根据最大隶属原则,确定被评价的投资管理人所属评语或或最终得分。评语越好或分值越高,说明在所有评价指标上的综合表现越佳,从而候选人越可能符合企业年金委托人的要求,据此可在候选人中选出最满意的投资管理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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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许仁忠.模糊数学及其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997:8-27

基金投资与管理范文第4篇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社会领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投资总量不断扩大,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着力增加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质量水平,对于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挖掘社会领域投资潜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突出问题导向,着眼于降低制度易成本、扩大有效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需求。要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坚持“放管服”改革方向等原则。《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3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一是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制定社会力量进入相关领域的具体方案和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在社会需求大、供给不足、群众呼声高的医疗、养老领域尽快有所突破,重点解决医师多点执业难、纳入医保定点难、养老机构融资难等问题。

二是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针对社会领域投入平均收益低、回报周期长、抵押融资难等特点,出台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金等措施为行业增信。

三是J真落实土地税费政策。除对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适当倾斜外,鼓励盘活旧厂房、仓库等既有资源,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同时,强调税收政策落实,加大水电气热等价格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

基金投资与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 基础设施投资 风险管理

一、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现状和前景

保险资金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已经成为保险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保险资金的投资应用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同时也是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以及实现综合金融经营的重要途径。我国保险资金最早只能投资于标准化资产,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资金的可投资范围不断扩大,非标准化的另类投资开始出现。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另类投资主要包括各类资产支持计划,产业投资,直接股权投资等。另类投资是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渠道。2014年8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鼓励保险资金利用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

保监会的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保险企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4282.52亿元,同比增长20.00%。资金运用余额111795.49亿元,较年初增长19.81%,其中银行存款24349.67亿元,占比21.78%;债券38446.42亿元,占比34.3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6968.99亿元,占比15.18%;其他投资32030.41亿元,占比28.65%。2016年1-7月,原保险保费收入20830.47亿元,同比增长35.41%。资金运用余额125638.28亿元,较年初增长12.38%。其中,银行存款21774.80亿元,占比17.33%;债券42537.03亿元,占比33.86%;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7232.38亿元,占比13.72%;其他投资44094.07亿元,占比35.10%。相比于2015年,2016年1~7月的数据显示我国保险资金利用效率显著提升趋势,银行存款占比降低,其他投资比例不断提升到。

2016年7月3日,保监会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拓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的范围,同时肯定了2013年起实施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从审批制改为注册制的实践,进一步简化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行政流程程序。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投资于PPP项目,同时对可投PPP项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实施,为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同时,保险资金也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

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路径

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具体的政策规定,总体上来看,保险资金的监管呈现出不断宽松的趋势,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不断拓宽,行政许可全面放开,制度成本不断降低。对于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保监会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我国保险资金当前主要通过间接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问题,保监会不断调整政策时效性,并于2016年7月3日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对控股股东的资质和信用要求以及债券担保要求进一步放松,对拟投资项目的投标要求全面放开,同时全面放开了项目的行政许可。该办法的出台无疑对保险资金投资基础项目提供了重大的利好信号。明确提出保险资金可以参与PPP合作项目,对缓解保险机构的资产配置压力,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务中,我国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通过受托人发起设立信托型的投资计划,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投向信托计划,从而达到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目的。我国当前投资于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计划已超万亿元人民币。投资计划类型主要包括受托人设立的债权型投资计划、股权型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越来越多的银行理财资金、企业年金等还将债权投资计划作为资金配置的重要金融产品,这也使得债权投资计划成为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业务和重要收入来源。

在经济新常态下,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资金需求,特别是资本密集型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巨额的中长期的资金需求。保险业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提供期限较长且较稳定的大量资金,因此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有着天然的优势。

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募集的保险资金,信托发起人直接成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的股东,并通过委派董事与监事等参与目标公司的管理。股权投资计划要充分关注目标公司的公司治理机构、核心资产划分、项目运行效率等,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以平安资产发起设立并投向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计划为例,虽然通过股权投资计划成为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但由于京沪高铁股份有限公司本身存在的公司治理结构等诸多问题,作为优质资产,其发展和盈利却不容乐观,这无疑会影响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情。

以债权投资计划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大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为主要的投融资主体,随着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债务风险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债务平台融资的模式难以为继。特别是资金投向回收期长、公益型基础设施项目,项目的收益及现金流不足以偿还债务,大部分项目需要地方的土地出让金等土地财政的支持,而随着新常态下部分二、三线城市土地出让金的大幅减少,债权性投资计划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风险。

相对于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融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融资更少的受到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中引入债权投资计划能够更灵活便捷的募集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减低项目资金的不确定性,减低财务风险。在信用等级较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债权型投资计划的利率水平往往较低,甚至低于同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这就有利于降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成本。保险资金本身期限结构的特点,使得债权型投资计划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着天然的适用性。保险机构和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通过明确各方职责,明确债权投资计划的期限、结构、额度等共同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项目的顺利进行也客观上保证了债权投资计划的合同履约。

以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形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保监会印发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资金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指导。暂行办法主要从资产证券化原理,保险资金配置要求,业务发行资质与市场化机制,项目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通过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创新,使得保险资金以更加灵活的形式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

三、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风险管理

在当前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到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的快速发展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不断提高。我国经济总体上正处于调结构、转变方式、去产能的调整期,保险资金投资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要面对消化过剩产能,处理地方债务平台危机等问题。在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加强风险管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设立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风险管理部门

保险资金的运用首先要考虑安全性。保险资金一般通过间接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资金的运作上,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资产管理计划应该与其他类别的投资资金相互隔离,资金配置不能互相调拨。同时保险机构还应设立专门的基础设施投资部门,针对项目的评估、审批、额度等设置规范标准,避免风险。设置严格的风险隔离和风险反馈机制,避免风险扩散。

(二)合理创建基础设施投资风险组合

保险资金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的比例来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根据不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风险及收益特点,使用不同的投资工具组合,避免资金的投向过度集中。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化解风险。通过积极灵活的配置不同类型的投资计划,灵活操作,寻找最佳的组合配置。

(三)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团队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相比于信托、私募基金等,保险资金对于安全性的要求更高。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又具有流动性差、投资期限长、透明度低的特点,具有较大的风险。因此相对于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的金融工具,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需要更高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保险机构在项目储备、尽职调查、交易设计审批等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化解管理风险。保险机构可以积极的引进专业化的基础设施投资队伍,加强人才培养,针对各类基础设施投资的特点对项目进行风险甄别,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培养投资团队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发展经验,结合自身特点,不断提升团队的风险管理能力,培养高水平风险管理人才。

(四)加强业务创新与规范

随着保监会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入,规模较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更可能选择PPP模式融资。保险机构应该紧盯市场趋势,顺应市场变化,创新产品形态和交易形式,通过业务创新,直接对接优质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提高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发挥保险资金在稳定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上的比较优势。同时,保险机构还要加强业务规范,加强同住建、财政、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积极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的出台。同时,在实践中,要加强业务规范,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风险监控,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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