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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本科;税法;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一、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税法课程是在我国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开考后开设的,近二十年来,税法教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税法课程教学效果。
(一)现有教材缺乏时效性,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税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会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而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这种变化,造成教材中经常存在一些已经失效或无用的内容。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更新快、权威性强,许多高校将它作为教材用书。但是考试用书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知识点的介绍不够系统全面。
(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然而“填鸭式”教学仍然是目前大多数高校税法教学采用的主要方法。在学时有限的情况下,授课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不得不用大量时间来讲解税收政策法规,而没有足够的时间给学生安排丰富的案例,也无法采用启发式教学、情景教学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使得原本抽象的理论更加枯燥。
(三)实践性教学匮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多数本科院校税法教学恰恰缺少这一环节。对于绝大多数学生来说,税法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基本上没有什么关联,也就无法通过已往的经验来形成或加深对税法知识的经验结构。如果能在传统讲授知识的过程中增添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就可以将直观的经验直接传递给学生,并使学生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不断地对特定的知识经验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
二、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一)注意税改动态,更新教学内容。税法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颁布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从而使税法这门课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为此,在税法教学中,要求教师密切关注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税收政策的动态,通过订阅权威性杂志、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法,随时收集时事税收政策信息。通过了解税收改革的动向,时刻保持对经济、税收、高新技术方面政策变动的敏感性,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使课堂教学与税务实践保持高度一致。
(二)教学方法的改革。税法的理论性和实务性都比较强,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就极易造成内容空洞、枯燥,激发不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更调动不起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传统教学法的基础上,我们可注入启发式教学法、情景教学法、对比教学法以及案例教学法等多种现代化的教学方法,以丰富税法教学课堂,提高其教学效果。
1、启发式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就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任务和学习的客观规律,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生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教与学的相互关系,它反映了教学的客观规律。
在税法教学中,教师应注重结合现实启发学生挖掘税收法律、法规更深层次的含义,引导他们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如为什么要取消农业税?为什么要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什么要将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一”?为什么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再上调?为什么应税消费税的税目由原来的11种发展成为目前的14种?另外,可结合生活经验和有关常识启发学生理解性地记忆消费税的相关税目。例如,过度消费会危害人体健康的烟和酒,过度使用会破坏生态环境的成品油、鞭炮以及焰火,非生活必需品的化妆品、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奢侈品,浪费资源的汽车轮胎、木制一次性筷子等,这些都属于消费税的税目。通过启发式教学,学生很容易从根本上将消费税的税目记得非常清楚。
2、情景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尽量为学生提供与专业相关的学习环境与氛围的一种教学活动形式。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情景教学方法仍以现行教材为基本研究内容,但以学生周围世界和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为学生提供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教学背景,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从而使税法教学中的各个琐碎的知识点融会到该情景中,使学生身体力行,从而使他们牢牢掌握税法各知识点的内容。例如,在讲授《增值税法》内容时,通过提供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讲解增值税的开具和价外税特征;在讲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来讲解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程序,从而使抽象而枯燥的内容变得具体而生动。又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法》内容时,可将听课的学生现场分成若干组,每组设定金额相同但发放方式不同的奖金,以此来解释在同样的收入条件下,不同发放方式对于税收负担的影响,从而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研究《税法》的热情,使课堂教学充满勃勃生机,也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掌握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及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相关知识点。
3、对比教学法。所谓对比教学法,是指将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或两个不同事物对立面进行比较的一种教学方法。税法中各项法律规定内容多,知识点琐碎,极易混淆。如果不能准确掌握这些知识点,就可能导致税款计算缴纳错误。如果通过把税法中两个对立的知识点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就自然会比较明显地反映出来,从而有利于学生理解和准确掌握相关知识点。如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的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在讲授这部分内容时,可以采用对比的方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增值税销售的是货物,而营业税销售的是不动产;增值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而营业税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以外的劳务,二者征税范围无交叉,相互补充。
4、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主要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而非传授知识者角色,学生则是案例教学的主体。在这种教学方法里,学生可以自由讨论,提出不同的观点,教师最后综合不同的观点进行点评。
由于税法课程知识点多,而且政策变化特别快,每年都有新的税法条款出现,很多条款都是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因此特别适合选用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讨论税法课程内容中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并进一步诱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中的税法理论,使获得的概念更加清楚、结论更加准确、记忆更加深刻。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案例教学时,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该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周左右将案例材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提前阅读案例材料,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有关信息,并积极地思考,初步形成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为小组集中讨论做好必要的准备。在小组集中讨论完成之后,教师应该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自行思考和总结,这样学生对案例以及案例所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就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实践教学的改革
1、积极创造实习机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税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但与此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反映毕业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不熟悉税务工作的基本流程。由此可见,高校教育中学生实习的力度还应进一步增加。
对于多数高校而言,一般要求学生在大四的后半年进行实习。与庞大的会计专业学生数量相比,会计部门和岗位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很多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实习时找不到对口的财务部门,很多学生被安排在其他部门进行实习,使很重要的实习机会基本流于形式。为此,各院系及专业课老师应当积极主动地联系企业、税务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与他们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保证学生在毕业前都有到财务部实习的机会。另外,由于学生数量多,学生实习没必要都安排在大四后半年。多数会计本科学生大三上学期就学习了税法课程,大二学习了财务会计,因此实习可以从大三的下半学期就开始安排,实习的时间也可以灵活些,比如利用没课的时间或是寒暑假。通过分批实习的方式,大大提高会计专业学生实习的机会。
2、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税务会计作为一门融税收法律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会计,它不仅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税法理论知识,还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税法和会计知识的能力。因此,为了满足税务会计的素质要求,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培养学生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熟悉纳税申报的基本流程和各个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
基于以上考虑,建立税务模拟实验室是提高高校税法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在模拟的过程中,学生可自由组合或由教师分配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各成员再按岗位分别扮演税务人员、税务会计,由他们来轮流演示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发票领购、发票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具体的涉税业务。
三、结语
总之,会计本科税法课程教学应适应经济环境及社会实践的需求,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实践等系列环节的改革,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使培养的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成为能够真正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晓红,谢晓燕.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会计之友,2010.10.
关键词:《税法》课程;实践教学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如何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实践性人才,一直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以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审判为代表的多种实践教学方式在各高校得以推广,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受条件的限制,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领域,《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尚未受到重视,绝大多数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还停留在对理论化的法律条文的讲解和对一些假定数据的演绎上,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对实践问题涉及甚少。学生即使在考试中取得很好的成绩,也不具备实际操作的能力。
一、重视《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必须充分认识其必要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教与学应该更加重视理论联系实践。
(一)税法规范的技术性
虽然《税法》并不属于教育部要求法学专业本科阶段必须开设的14门主干课程,但是将《税法》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的学校越来越多,根据笔者对部分高校开设《税法》课程情况的调查,近几年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不过,不管是主讲教师还是选修《税法》的学生,都普遍认为《税法》比其他课程难,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税法规范的技术性。由于税法规范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私法秩序保持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使得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税法的技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税法根据税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进行税种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二是表现在税收程序法中,从纯粹技术的角度分析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进而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税法的技术性特征不仅导致税收诉讼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也增加了学习税法的难度。如果单纯通过课堂讲授,描述技术性规范中所涉及的一些会计核算材料就有一定的困难,但如果把税法中的技术性规范与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现象结合起来,通过解决具体的问题来加深对规范的理解,让学生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建立理性认识,将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税法规范的技术性要求学习税法要重视实践。
(二)税法内容的综合性
从内容看,税法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由实体性规范规定,而且也离不开程序性规范。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所起的作用与其他程序性规范不同,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离开了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就无法实现。而程序性规范中包含很多操作性的内容,通过税务实践更容易直观地理解和掌握,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稽查及筹划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甚至无法完全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必须借助于实践教学来完成。
(三)税法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性
与法学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相比,税法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税法本来就是与严密的会计核算融合在一起的,税法的条文尤其是税收实体法的条文主要就是关于应纳税额的会计核算的规定。税法不同于刑法、民法等传统部门法之处就在于,传统部门法主要规范的是法律事件的质的规定性,而税法主要规范的是应纳税金的量的确定。质的规定性依赖于对事件本质特征的判段,属于定性分析,量的确定则依赖于对事物数量方面的会计核算,属于定量分析,分析的基础包括各种经济业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纳税资料。因此,税法的教学离开会计核算就是空中楼阁,《税法》课程的设计,应将应纳税金的确定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但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缺乏会计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解释税法的具体条文,然后要求学生以会计核算材料和数据为基础确定应纳税额,学生通常不具备正确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必须通过实际操作让学生掌握如何处理会计信息,然后再根据税法规范确定纳税义务。
(四)税法较强的应用性
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税法是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为中心,以流转税法、资源税法、所得和收益税法、财产和行为税法、特定目的税法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知识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及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入,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不可避免地要履行纳税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税法的基础理论与具体知识,依照税法的规定做出涉税安排,并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才能避免税法风险。所以,税法规范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日常经营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不仅仅是处理纠纷的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非讼业务需求迅速增加,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就业领域。但是,要当好企业的纳税顾问,防范企业的涉税风险,必须经过实践操作方面的训练,才具备用税法规范指导日常经营活动的能力。所以,税法较强的应用性也对实践教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强化《税法》课程实践教学的途径
随着税收法治的推进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涉税诉讼案件数量将大幅攀升,税法规范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直接,税法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在实践中,不管是涉税案件还是涉税非讼业务都大幅增加,客观上需要更多熟悉税法、能够处理涉税事务的法律人才。因此,各高校法学专业应重视《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培养出更多能从事实际操作的实践性人才,满足社会的需要。结合多年《税法》课程的教学经验,以下几种途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例题模拟实践教学
所谓例题模拟实践教学,就是把具体的纳税申报材料由老师通过例题和作业的形式呈现给学生,通过讲解例题和完成作业两个环节,让学生了解和掌握纳税信息的处理、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纳税申报等环节的具体问题。
例题模拟实践教学的优点在于成本低,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灵活地选择例题和材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是,受课时的限制,课堂讲授一般只能选择揭示税法理论某些知识点的典型例题,不可能太复杂,而反映税务处理实务的综合性题目只能作为作业留给学生课外完成。
采用例题模拟教学,关键是要选择适当的模拟材料,既不能将某个纳税人某个时期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纳税资料不加处理、简单地照抄照搬,也不能脱离实际凭空想象。主讲教师必须精心准备材料,一方面要突出税法理论上的重点内容,另一方面又要具有操作性,能够锻炼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与会计相关课程配套教学
目前,很多高校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了跨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如果法学专业学生有条件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可以要求选修《税法》课程的学生先选修会计相关课程,在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基础上,再学习《税法》。
将《税法》课程与会计相关课程的教学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在会计相关课程中,初步认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主要税种纳税申报表的构成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抵扣联、关税完税凭证等税收凭证,让学生获得一些税收活动方面的感性知识,并能将税务处理与会计信息处理联系起来,对《税法》课程的学习很有帮助。
(三)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
在老师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基本上就是要求学生完成从应纳税额计算到税务处理再到纳税申报整个过程,即根据老师提供的经营业务情况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账簿记录填写纳税申报表。虽然这样的过程也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但是,与到经营单位协助申报纳税相比,就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细节问题,其中有些问题不同于老师为了强化税法中的某些知识点而做出的有针对性设计,很容易在税法中找到解决的依据。要解决实践中的某些问题,学生必须学会查找一些专门的文件,尤其是要关注最新的规定,可以提高学生查找税法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协助经营单位完成纳税申报,学生可以直观地接触从经营活动到纳税申报的全过程,既强化了实体规范的运用,又实际履行了程序性的义务,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到专业机构实习
除了经营单位之外,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和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这些专业机构不仅可以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的机会,而且还可以为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弥补老师实务经验不足的缺陷。不仅如此,在这些专业机构中,学生除了完成应纳税额的核算,还有机会接触到税收领域的一些疑难问题,如假票据和税收筹划等,可以提高学生的审核、监督能力和税收筹划能力,这些都是在其他实践环节无法达到的效果。
(五)将专业人员请进课堂
将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税收实务人员、税法官员请进课堂,通过专题讲座和完成部分章节的课堂讲授等形式,提出并帮助学生解决问题,与学生分享实践经验,也可以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但是,这种方式主要的优点在于可以帮助学生认识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学习税法的兴趣。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税收法治建设的推进,税务实践对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高校《税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税务实践的需要,必须通过强化《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上述几种途径各有优势,也都存在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如协助经营单位进行申报纳税和到专业机构实习两种途径必须借助于相关机构的配合,能够参与其中的学生数量也会受到限制,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尝试。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国家税收;案例教学;体会
作为一名高校教育工作者,在几年的教学工作中常常困惑于:如何使自己讲的课能与现实社会结合地更紧密一些,从而使教学活动更加丰富具体?经过摸索,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是克服当前高校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的有效手段。本文拟结合自身教学实际工作经验,对案例教学在国家税收课程中的运用进行分析。
1案例教学面临的困难
1.1大学生主动学习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是以“灌输式”为主的教育模式,课堂上学生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由于习惯了这种“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意识普遍不强,对于问题缺乏思考。而案例教学讲究的是学生的主动参与,需要学生主动积极思考问题。因此,这种固化习惯一旦养成,大家都不愿意主动发言,案例教学就无法顺利开展下去。
1.2大学生知识运用能力较差
我国大学生都是经过应试教育的磨练考上大学的,即使上大学,大家依然围绕考试这个指挥棒转,平时随便听听课,考试前突击几天应付一下,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依然较差,没有摆脱死记硬背的固有思维。案例教学需要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正确的运用,靠死记下来的知识是无法对案例进行有效分析的,因此,这是教师开展案例教学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尤其是案例教学的初期。
1.3缺乏合适的案例材料
案例教学是个新鲜事物,前期很多老师缺乏积累,尤其是缺乏合适的税收方面的案例。另一方面,税收条例变动频繁,改革措施众多,比如,当前正在进行的“营改增”。作为一门和实际联系非常紧密的课程,任课教师需要对每一次的调整都及时跟进。这些都给教师开展案例教学带来困难。
1.4教师自身的能力问题
案例教学需要教师自身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首先教师要具备案例的筛选和整合能力。一个案例应能涵盖尽可能多的问题,不仅应包括重要的税法知识,还要能包括职业判断、企业内部控制等要点。教师在课前应自己整合出合适的案例。其次,案例教学完成需要教师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案例讨论中,教师扮演着组织和引导的角色,要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能适时激发讨论团队的想象力,挖掘出案例的真正精髓。最后,案例教学涉及的都是现实中的问题,这要求教师除了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以外,还要有一定实际问题处理能力,显然,教师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1.5成绩评估较困难
传统教学成绩评估主要通过考试,比较客观。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学生主要通过课堂讨论来提升自己应用知识的能力,但问题是如何有效去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这是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2“国家税收”案例的选取
“国家税收”是一门应用型很强的课程,有大量的案例可供选择。为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选取合适的案例是高校教师应做的第一步,为达到合理选案,以案释理,选取案例应考虑以下要点:
2.1所选案例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
“国家税收”一学期下来,多则64个课时,少则32个课时,为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要求我们每堂课都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也就是本次课你要通过这个案例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要解决税收哪方面的问题。现实中关于税收的个案林立,这要求教师在选取案例时首先要考虑该案例是否能实现本次课程的目标,做到有的放矢。
2.2所选案例要具有可分析性
当前高校授课仍然普遍存在教师单纯讲、学生被动听的传统教学模式,这种方式实践证明效果较差,很多学生考完就忘记了相关知识,并没有从中培养出分析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改变了这种被动教学模式,把抽象的税收知识点具体化,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案例讨论,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分析实际问题的过程,并通过反复训练,增强其分析税收问题的能力。这种方式远比简单传授几条税收条例更加有效,达到培养学生能力的真正目的。而如果所选案例无法展开,就无法达到效果。因此,教师在组织案例教学时所选的案例要具有可分析性。比如,在讲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时候,案例选择就要把应纳税额计算时涉及的各种知识点包括进来,让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弄清楚增值税的计算过程。
2.3所选案例要具有趣味性
“国家税收”案例的取得主要靠大量搜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和纳税人的纳税资料,有的也可以由教师通过社会实践自编。无论哪种渠道获得的,对于教师都来说,都需要对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并能给予符合实际的处理建议。而学生能否对案例产生浓厚兴趣,除了所提出问题和讲授内容相关以外,还需要案例是否具有趣味性。比如,讲授个人所得税时,通过简单的税收筹划就可以使我们少交税,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3“国家税收”案例教学过程安排
3.1案例分析演示
税收案例教学和传统教授过程中穿插的举例说明存在明显不同,它更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在教学之初,教师应首先让学生掌握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思路,这个时候传授知识还不是主要目的。通过几个案例分析演示,让学生从中获得启发,弄清楚其中的规律,从而能够举一反三,为今后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打好基础。
3.2案例课堂讨论
课堂讨论是“国家税收”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案例教学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主要就在这里产生。该环节需要教师和学生能够协调配合。为保证讨论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取得良好效果,教师应对局面有个全面把控。首先,教师应创造出一个宽松、互动的教学情景。案例课堂讨论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如果学生都怕出错而畏言,那该课程就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应允许学生发挥自己想象,消除学生顾虑,不以结果作为唯一评价依据,自由发言,敞开讨论,鼓励每一位学生主动参与。其次,教师要正确引导学生展开案例讨论。税收案例讨论不是漫无边际,教师在过程中要适当给予积极引导,要保证讨论的范围围绕本次课程的主题。教师可以在讨论之前明确案例分析的步骤,通常都包括发现问题、寻求依据、解决问题几个步骤。比如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就可以依次步骤引导大家如何展开合理避税。讨论时,教师适时引导学生,比如发问、提示或者故设疑团,使得讨论能不断引向深处。教师也要学会尊重学生,不要粗暴打断学生,只有这样才能引导学生大胆发言,表达自己观点,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3.3归纳总结
每次案例分析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对本次讨论课进行归纳、总结,要让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同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要给予正确的解释,对表现较好的同学要加以表扬。
4“国家税收”案例教学的一点体会
从笔者近几年实施案例教学的经历来看,“国家税收”通过案例教学起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例教学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提高了学生分析税收问题和解决税收问题的能力,避免了以往教师单纯灌输,学生考完就忘的弊端。由于大量的税收案例都来自于实践,真实性和趣味性较强,再加上教师的启发诱导,非常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课堂教学气氛活跃,便于学生掌握所学内容。采用案例教学后,很多学生对学习税收这门课程不再畏惧,均认为“国家税收”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真的有学到东西,不再像以往那样只是单纯死背一些知识点,而是真正掌握了一门技能,掌握了思考税收、分析税收的能力和方法。比如在讲到个人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时,让学生分析为什么年终奖多1元,但是个人所得税多交几千,通过什么办法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而且还不违背法律。这种案例的讨论让学生深知精通税法知识在现实工作中的重要性。总之,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对于教师来说,毕竟是教学改革的一种尝试。因此,在组织实施税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具体情况,不断摸索,创造出适合普通高等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以便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范宝学.浅谈税法课案例教学[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2]石私,于成.税法案例课程教学改革的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关键词】 复习方法; 重难点内容; 精要
一、中级职称考试科学的复习方法
中级职称考试难度越来越大,对考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广大考生要想顺利通过考试,除了要有顽强的毅力和刻苦精神之外,科学的复习方法往往是取胜的关键。
根据笔者多年的考前辅导经验,把考生复习方法概括为一句话:“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牢牢地以教材为中心,千万不能抛开教材,企图走捷径而扑在各种复习资料上的复习方法是不可取的。教材是根本,教材是考试大纲和全部考试内容的具体体现。中级职称考试和注会考试不同:注会考试要提升难度,因此,其命题是以教材知识为基点,充分扩展出去,所以,注会考试只停留在“吃透书本”上是远远不够的;中级职称考试的难度要比注会考试低得多,其命题思路和基调也与注会考试不同,从考试试题看,考核的都是教材的基本内容,甚至好多都是教材的原话。另外,考生在研读教材时,还要注意本年教材与上年教材的变化之处,例如,2012年教材与去年教材相比,有若干处调整变化,这是考生必须高度注意的,因为,调整变化之内容必定是考试命题的重点。
每年的新教材往往都在考试前几个月才下发,考生一定要在这有限的时间里,把教材的基本原理扎扎实实地搞清楚,一步一个脚印,也只有把教材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搞透彻,才能“以不变应万变”。而很多考生,由于考期临近,往往把新教材草草地学了一遍就搁置一旁,而将大量时间用在了习题集上。我们不是反对做题,尤其会计考试不做题是不行的,但是,不把教材研读熟练,盲目做题是毫无益处的,因为,习题只是个案,它得不出“共性的结论”。况且,有些习题集档次极低,把往年的习题翻版印刷,根本不注意考试大纲更新和教材内容的变化,更有些习题,错误、漏洞百出,对考生产生严重误导。
“两个基本点”是指具体学习方式及方法。基本点之一是指要全面复习,强调“面”;基本点之二是指要抓住重点,强调“点”。只有“点”、“面”有机结合,才能取得理想的成绩。首先要全面复习。新教材下发后,一定要逐章逐节仔细研读教材,特别是新增加的以及变化的内容更要高度关注,这都是命题的重点。从职称考试命题来看,考点越来越分散,覆盖面很广。客观题部分,只有全面、深入地研读教材,才能从容作答。其次要突出重点。职称考试全面复习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此基础上,还要突出重点。对重点问题能否准确把握,是考试能否通过的关键。如果说“全面复习”是应对客观题的有效手段,那么,“突出重点”则是应对主观题的最佳方法。实践证明,不分主次、水平推进的复习方法,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二、2012年中级实务考试重难点内容精要
为了能使广大考生更加清晰地掌握中级实务应考的重难点内容,笔者将一些重要章节的知识点进行归纳梳理,期待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一)存货
存货这一章难度不是很大,其重要考点应注意以下方面: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其考点主要体现在委托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计价方面。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而应计入“应交税费”;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材料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则委托加工期间支付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上述考点是存货部分在各级各类会计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考点。其实难度并不大,只要弄懂其原理并注意区分即可得分。
2.存货期末计量。存货期末计量涉及的考点很多,但其核心考点是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不同情况下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是不同的。对于直接用于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如果有合同约定,则以合同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出售的材料,以一般市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对于用于加工产品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的计价基础要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售价推导得出,这也是存货期末计量的最重要内容。
存货期末计量另一个考点内容是存货跌价准备。注意两点:一是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其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二是导致存货跌价准备转回的是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的消失,而不是当期造成存货可变现价值高于其成本的其他影响因素的出现。如果是后者,则不能将该存货跌价准备转回。
另外,个别考生容易把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和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混为一谈,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二)固定资产
本章内容考生大多都比较熟悉,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关于外购固定资产现值计价。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付款期超过了正常信用期,具有融资性质,则购入的固定资产应采用现值入账。其现值与长期应付款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其摊销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本知识点应与长期负债一章联合掌握,形成知识点串联。
2.关于弃置费用。对于特殊行业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其初始计量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将弃置费用的现值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补偿;另一部分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联合知识点的掌握。考生在学习本章时,思维不要仅局限在此,要与其他章节串联起来,形成体系。本章要与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货、债务重组、长期应付款、借款费用等章内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网格状。
(三)投资性房地产
本章要求掌握的重要知识点包括:
1.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三项: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考生在掌握这三项内容时,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强调产权。列入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各项资产,无论是“地产”还是“房产”,企业必须拥有产权,也就是强调企业“拥有或控制”,对于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地产”或“房产”企业再转租给其他单位,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二,强调租赁方式。投资性房地产用于出租时,其租赁方式必须是经营租赁。如果是融资租赁方式,表明企业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视同出售相应资产,则这种方式出租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第三,关于持有待售。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但对于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房产”,则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
2.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该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有悟性的考生,仔细研读上述规定,便可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笔者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又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且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笔者曾就此问题请教过多位会计专家,但却一直没有结论。
另外,关于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教材增添了一些新内容,考生应引起关注。
3.投资性房地产的转化。这个问题头绪很乱,也是本章的重中之重,考生必须要理出清晰的思路。第一,要明确转换是在成本模式下转换还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转换。因为,两种不同模式下的转换,其会计处理是截然不同的。第二,成本模式下转换,无论是“内”转“外”(即投资性房地产转为非投资性房地产,反之亦然),还是“外”转“内”,只要把相应的计量金额转入到对方的相应科目中即可。第三,转换的真正难点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转换。转换中,要区分是“内”转“外”,还是“外”转“内”。如果是“内”转“外”,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是“外”转“内”,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就要区别对待,若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若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或者说,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不搞通,将很难通过考试。
1.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重要分类。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以外方式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类。而第二种分类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有着重大区别,一定要注意区分。
2.投资核算中最核心的问题――“差额”,即“投资成本”与“份额”之间的“差额”。“差额”问题必定是会计核算的重点和难点,不仅是投资核算,其他方面的会计内容也是如此,只要会计核算遇到了难点,就一定是遇到了“差额”。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方法,代之而行的是对于“差额”的分类处理:
第一,同一控制下,无论是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其差额基本通过“资本公积”核算。
第二,非同一控制下,如果“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列为“商誉”。但如果是控股合并,该差额要在合并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是吸收合并,该差额要在购买方个别报表中列示为商誉。如果“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为“营业外收入”。
第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投资形成的差额,若“投资成本”大于“份额”,则不做反映;若“投资成本”小于“份额”,则列“营业外收入”。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选择孰高入账。
第四,其他投资,一般不考虑差额,按“投资成本”入账。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初始计量。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且,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要严格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两种不同合并方式,其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差别甚大,考生要高度注意,这是历年考试必考的内容。
在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时,要解决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合并对价”如何计量;二是“份额”如何计量;三是“合并对价”与“份额”的差额如何核算。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重点内容是后续计量,尤其是投资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有三个重要考点:
第一,在确认投资企业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企业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要在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基础上做出调整后,再按持股比例计算分享投资收益。
第二,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了要做上述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的,有关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第三,超额亏损的确认。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减记至零为限,但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五)无形资产
本章的重要知识点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具体掌握时,要加以区分。
第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建造开发厂房等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摊销和折旧。
第二,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则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将二者分开,若确实无法分开,则按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房屋建筑物的成本。
第四,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2.关于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
作为考生,掌握了上述原理,就可以就此问题作出解答。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准则这样规定,存在相当大的疑义。作为会计人员,他如何能够区分开企业研发中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企业的内部会计人员都无法区分,那么外部审计人员、税务人员又如何能区分得了?这为企业操控利润留下了重大空间。
3.关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进行摊销,但要进行减值测试。
(六)资产减值
对于资产减值这部分,应该关注三个问题:
1.资产可收回额的计量问题。企业能否计算出资产减值究竟是多少,关键取决于能否计算出资产可收回额。而收回额的计量是难点,它可以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也可以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
2.关于资产组、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等减值测试的相关问题。资产减值已经突破了单一资产的概念,出现了很多新的概念,要注意区分。
3.关于资产减值准备是否可以转回。笔者认为,教材第八章资产减值在体系上存在问题:第一,既然要阐述“资产减值”,就应该囊括全部资产,而本章为什么只包括非流动资产,却把流动资产剔除在外?不可理解。第二,本章一直强调,“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但考生必须注意,本章所说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后不得转回”只是针对本章的资产而言,并不是所有资产。这很容易给考生造成误导。
(七)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一章存在诸多混乱,首先,金融资产分类令人不解。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不仅很牵强,而且很混乱。其次,对于发生的交易费用初始计量也很混乱。第一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损益,而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这种规定毫无必然性。
值得欣喜的是,2012年我国会计准则将可能对金融资产进行修订,将四分类改为二分类。
作为考生,仍然要按照旧的体系掌握。但是,既然这章内容马上要修改,估计出题专家也不会过于关注本章。有关本章重要考点不再赘述。
(八)长期负债
在长期负债中,难点及重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
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既含有负债成分又含有权益成分,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应付债券;再按照该可转换债券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在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照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认利息费用,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确认应付债券或应付利息,差额作为利息调整。
在具体核算时,由于数字比较大,设计科目比较多,而且还有小数点(现值系数),所以很容易出错,考生要格外小心。
(九)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的范围。借款费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所付出的代价,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及汇兑差额。在掌握借款费用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发行债券产生的折价或溢价,不属于借款费用,只有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才属于借款费用;二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属于借款费用;三是企业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教材及复习资料是这样阐述的:“企业权益性融资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借款费用”。笔者认为这样阐述欠妥,因为“权益”既包括所有者权益,也包括债权人权益,而后者发生的融资是属于借款费用的。因此,只有股权性融资发生的费用才不属于借款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的确定注意三个时点即起点、终点、暂停点。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时点即起点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但需要注意,资本化起点的约束条件,只对借款费用中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发生作用,而辅助费用并不受此项约束。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即终点的判断,强调“状态”。只要资产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就要停止资本化,具体有三个方面的判定依据。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即暂停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中断的原因是非正常中断,而非正常中断又包括“人为因素”导致的中断和“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二是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
3.借款费用计量。借款费用计量最核心的问题是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量。对于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不挂钩”,即专门借款取得后,不需考虑实际支出额是多少,而是把全部借款发生的利息作为资本化的基数;二是“净额”(会计上的“净额”都是“做差”之意),即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应以全部借款的总利息为基数,扣除尚未动用的借款产生的存款收益,以两者之差作为资本化利息。对于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也要把握两个要点:一是“挂钩”,即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只就实际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资本化,未动用或未用于资本化资产支出部分的借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考虑资本化;二是“时间加权”,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计量,不仅支出金额要挂钩,而且还要对实际支出金额考虑实际占用时间。
(十)债务重组
1.关于债务重组定义。在债务重组定义中,把握两个关键词,即“困难”、“让步”。所谓“困难”是指债务人财务困难,很好理解;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做出的“实质性减免”,这是重点也是难点,考生必须注意与2006年新准则以前的提法相区别。困难和让步是相关联的,缺一不可。另外,在会计业务中,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的业务,也不能称为债务重组。例如,在债务重组方式中,其方式之一“将债务转为资本”即“债转股”,而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则不属于债务重组,其原因就是该业务不具有困难和让步特征。
2.关于“两个差额”。债务重组的重心在债务人一方,而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要注意“两个差额”,一是“外部差”即重组债务与用作抵债的“对价”的差额,此差额必须为有利的差额,也就是利得,否则债权人并没有做出让步。二是“内部差”即用作抵债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此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此差额为正或为负都不影响债务重组的性质。
(十一)所得税
所得税历来是会计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内容,考点多,知识体系庞大,尤其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容交织在一起,更增添了难度。
1.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所得税准则头绪多,知识体系庞大,因此,必须梳理出清晰的思路,形成框架体系。所以,在学习本章时,首先要明确所得税会计的核算程序。其核算程序主要分五个步骤:第一,按照相应会计准则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第二,按照税法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第三,计算差异以及递延所得税;第四,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所得税;第五,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是会计准则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而计税基础则是税法上认可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所得税会计的关键就是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3.暂时性差异及分类。暂时性差异就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暂时性差异又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所产生的差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差异”的核算是所得税会计的核心内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差异,也就没有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必要。
4.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在确认时,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计量时,税法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应按照预期收回资产期间的实际执行的税率计量。如果预期的税率未正式公布,则采用已公布的税率计量,不允许预测未来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在确认时,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个别情况外,大多都要尽可能确认。关于计量与前者基本相同。
5.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问题:
第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二,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最后,形成标志性的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本章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尤其是会计政策和差错更正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本文只对这两项重点内容进行梳理。
1.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本部分内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需要掌握的内容有:
第一,会计政策的内涵。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必须清楚定义中所指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要强调“具体”二字,比如采用的方法必须是“具体的方法”,而不是一般方法。例如存货发出采用实际成本法就属于一般方法,而采用实际成本法中的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等则属于具体方法。同时,还要掌握会计政策的特点,一是会计政策具有“可选择性”(也称为“柔性”)。如果会计政策没有可选择性,就不能称其为会计政策,可能称为法律、法规。例如,记账方法原来有增减记账法、收付记账法和借贷记账法,当有三种记账方法可供选择时就属于会计政策范畴,而会计改革之后,取消了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只保留了借贷记账法,因此,记账方法就不再属于会计政策范畴,因为没有选择余地了。二是会计政策具有“强制性”(也称为“刚性”)。会计政策固然具有自主选择性,但这种自主选择必须是在允许范围内的选择,如果超出了允许范围则是要受到限制的。
第二,会计政策变更。首先要准确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然后才能进一步区分开哪些情形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哪些情形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规定性”,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是“客观实际性”,即会计政策的变更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也有两种情况:一是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二是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重点掌握追溯调整法,而在追溯调整法中,其核心内容为累积影响数的确定。找到了累积影响数,也就找到了两种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就为进一步调整账目和调整报表确定了依据。
2.会计差错及其更正。本章所指的差错为前期差错,不包括本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在会计差错更正时,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差错发生、发现的时间;二是差错的重要性。对于当期发生、当期发现的差错,调整发现当期相关项目即可。对于前期发生,本期发现的差错,要根据差错的重要性区别处理:对于前期发生的重要差错,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十三)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会计考试最重要的一章,每年分值都很高。中级职称考试重点强调合并报表部分,而合并报表中,又重点考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
财务报告这章与其他章节相比有其独有特点:其他重点章节一般只要把本章的内容研读透彻就可以了;而财务报告这章则不行,财务报告这章本身的内容只是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类似于数学中公式、定理一样,而考试形式是运用这些章节的原理来解决其他章的相应问题。比如,2008年财务报告一章15分的综合题,同时涉及委托代销、销售退回、提供劳务、交易性金融资产、职工薪酬、分期收款销售等内容;2010年综合题第一题(18分),涉及无形资产出租、以旧换新、回购、产品保修、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等6个方面知识。因此,考生千万不要陷入误区,以为只要把财务报告本章内容搞明白就可以了,这是极其错误的。
上面已经提到,财务报告这章其基本内容并不是很难,框架也比较清晰,因此,具体内容就不再梳理。只要考生能够把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内容有机结合在一起就可以了。
上述列举的内容应该是2012年考试的重中之重。作为考生,要用心揣摩和科学分析,要有清晰的思路和全局的视野。付出必有回报,用心就会成功!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
引言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
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是简单的一件资产重组事项,但涉及重组的双方各类税种优惠及处理并不相同,也是极易发生错误的地方。
二、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解读
从税法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对于企业重组给出了明确的政策解读。企业重组主要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营活动之外所衍生的经济结构或法律结构的重大改变,主要包含债务重组、资产合并、分解优化、法律形式变更等多项人物。基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重组则主要是指企业以债券、股权等来实现企业二次投资或者债务资金转让的行为,其本质是合同的一种优化组合。基于经济本质视角进行分析,企业重组就是对企业科研技术、资金、资源、劳动力等进行的二次配置,来构建一种契合企业经营生存发展的新模式,来凸显企业核心竞争力。我们从企业重组过程中涉税的先后来分析各项税目的处理。
(一)增值税在实际业务中,首先需分辨该事项是属于资产重组还是资产处置。1.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过程中,组织通过分立、合并、置换等模式,将实物资产或者部分与之匹配的资产类,如债券、负债等,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来转让给受让组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要求,也可免去企业的增值税。对于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也不再进行征收增值税,同时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劳动力及受让方均为个人或者同一单位组织,也不再进行征收增值税,这一点在(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进行明确的说明。延伸知识点: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票系统中目前代码607、608。2.资产处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资产处置要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则需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三)契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企业破产主要是指债权人对于企业职工而言,能够承受企业抵偿债务的房屋产权、土地及契税;对于非债权人则主要是指房屋权属及相应的土地资源,安置原企业职工符合条件的,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资产划转:基于相关法律(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划归为国有资产的土地、行政调整或者房屋产权的归属,一律取消契税;对于隶属于同一公司,在同一自然人名下的企业后者房屋、土地的划转,进行免征契税等。延伸知识点:资产划转的情形下,划出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应当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四)印花税对于企业资金账薄的印花税,基本原则是指将已贴花的部分在原则上可不进行贴花,新增或未贴花的部分则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贴花。企业在进行改制前,已经签订合同但是没有履行完相关协议,则改制后需要进行变更主题执行的,在其余条款保证原本基础上,对已经改制前完成贴花的,则无须进行二次缴纳印花税。在此过程中,根据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对于改制而产生的产权转移,企业也可免除缴纳印花税。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税法要求,并非不再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暂时不计算资产损失或者所得,来达到一种税负转移的效果。1.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该类税务的处理与一般税务处理存在较明显的差异,根据不同的条件将其分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及一般性税务处理两种。特殊性税务处理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重组行为。一般性税务处理指的是按照税法对资产、负债等的一般规定处理,要点是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纳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1)通过收购、合并等确定的资产,应严格按照特殊税法的处理规定进行严格执行;(2)严格履行商业行为,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杜绝出现拒缴或者推迟缴纳等不法行为;(3)企业重组交易中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来执行股权支付金额;(4)企业重组过程洪获取原股东股权,且在连续的12个月内,不能进行二次转让;(5)企业重组连续一年不能改变重组中规定的实质性业务。2.税务处理的具体类型(见表1)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居民企业主要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来作为投资获取相应的资产,且在低于5年时间范围内,分批次来将其纳入相应的年度纳税所得体系中,按照企业相应比例进行缴纳所得税。在这一过程中,居民企业如果在5年投资期内进行投资收回或者股权转让的,则需要第一时间将递增纳税进行停止,在对外投资内5年注销的,也需要第一时间将递增纳税进行停止。同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及非货币性行为的两项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三、企业实务操作
1.基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等政策文件解读发现,在企业经营中发现进行特殊重组的,当事人需要注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采用书面文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提交,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向当地政府申报相关土地税收优惠政策时,则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重组协议、双方营业制造等有效文件,转让双方改制前所取得的土地产权等书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