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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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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税法规定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第1篇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5300

贷:产成品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388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

递延税款

9698.04.

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所得税 40301.96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 9698.04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 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 9698.04

贷:应交税金 ———应交所得税 5000

在建工程 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调整分录为: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第2篇

    1.该公司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由其出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该项目于1996年度完工交付使用,该公司把应得收入1150万元,记在“投资收益”科目,该项收入实属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5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50元,费附加17250元。

    2.该公司1996、1997年度将资金借与下属公司使用,每月定额收取资金占用费,共2605万元,用红字冲销“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30.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5元,费附加39075元。

    3.销售不动产房屋收入6055120.74元,记在“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02756.04元,城建税附加302756元。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第3篇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依据自己从事的主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我判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主业的转换来选择一项合适的税种进行纳税。

下面将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的选择和主业的定位以达到纳税最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应该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并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试从现金流量角度计算平衡点,得出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税务筹划,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1)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中营业税项目耗费的购进材料不含税进价为a,含税进价为a(1+t1)。提供营业税项目而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为b,含税价款为b(1+t1)。假设进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t1,营业税税率为t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t3和t4,所得税税率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营业税项目分离出去的话,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联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据以上的推导,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此处设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为3%,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策划原理:当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的业务分离出去;当增值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于增值税项目合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锅炉生产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元,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耗用材料(不含税)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锅炉厂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和3%,所得税率为25%。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安装调试属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该例中营业税增值率为1000%远远高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因此该企业应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缴纳营业税较为合适。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独立核算并统一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17%=47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476-340=136(万元)。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2200×5%=11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136+110)÷5000×100%=4.9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8个百分点,税额降低了510-246=264(万元)。如果考虑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话,按混合销售纳税的税负总额=510+510×(7%+3%)- 510 ×(7%+3%)×25%=548.25。将营业税项目分离后的税负总额=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缴纳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548.25-236.95=311.3。可见,在营业税项目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实行分离纳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

(2)当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与一般纳税人有着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销售额为基数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或者4%统一改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应纳的增值税为含税价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即为含税价款乘以2.91%。在营业税项目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其税率也划分为3%、5%、20%三个档次。可以看到,混合销售下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2.91%,均小于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在混合销售时,应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中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处,假设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中营业税项目含税销售额为M,营业税税率为t1,城建税税率为t2。教育费附加率为t3,所得税税率为t4。那么,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合并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3%/(1+3%)+ M×3%/(1+3%)×(t2+t3)×(1-t4),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据具体的税率来具体分析,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主业是营业税规定的行业,包括适用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实行浮动税率最高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其运营主业的同时经营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副业。在这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中,营业税纳税人主要考虑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负大小,是划归为营业税合并纳税还是单独分离缴纳增值税。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同样也需要利用表1中计算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是,营业税纳税人要考虑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并且营业税纳税人对税负均衡点增值率的考虑方向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考虑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实质上筹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即当混合销售的非主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时,纳税人应选择缴纳营业税的方案来缴税,反之则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做法。

案例分析:

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又从事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应税项目耗费的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率为7%和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筹划方案如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业将该增值税应税项目合并缴纳营业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单独分离出来缴纳增值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万元)。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为企业节省税负62.4175万元。当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时,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的税负较小。

二、混合销售行税务筹划划其他途径分析

(一)利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将建筑业劳务与建筑业货物分开核算与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并负责该商业公司贸易大楼的安装,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价值为20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5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7.95-11.62=6.33万元。

(二)将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剥离出去,降低税基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将上述的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比如在销售货物中向买方收取的运费,可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但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讨论了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下,企业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几个方面,包括根据何种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流转税,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异同来进行相互转换,目的是为了选择使企业税负最小的纳税方案以节省开支。当然,税务筹划的最终的目的不仅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利用税收的具体政策来进行筹划。以上所提出的筹划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筹划方案都要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慎重权衡以后才可付诸实施。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才可以起到为企业谋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龙、张建良:《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09年第20期。

[3]赵祝琴:《浅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4]吴卫红、刘建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涛:《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第4篇

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月欲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轿车一辆出售。该汽车原值300000元,已提折旧100000元,预计发生转让费用50000元。该企业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方案一:301600元出售。

方案二:299000元出售。

请以所得税前净收益来确定哪个方案更好及全部账务处理。

方案一:

按高于原值的价格301600出售,则需纳税

应纳增值税= 301600÷(1+4%)×4%/2=5800(元)

应纳城建税=5800×7%=406(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5800×3%=174(元)

所得税前净收益=301600-(300000-100000)-50000-5800-406-174=45220(元)

可以看出增值税已从损益中扣除,因为出售属于固定资产清理行为,所有项目最终进入损益。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3016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3016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根据税法规定:出售价高于原值时, 则需按4%减半纳税增值税。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800

(5)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8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406

其它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74

(6)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5220

贷: 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45220

方案二:

按低于原值价格299000出售,不纳税

所得税前净收益=299000-(300000-100000)-50000=49000(元)

(1)将出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 固定资产 300000

(2)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

借: 银行存款 299000

贷: 固定资产清理 299000

(3)支付清理费用

借: 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净收益

借: 固定资产清理 49000

城建税税法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促销方式;税收筹划;税后收益

当前,商场较为常用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返还现金”、“奖励积分”、“赠送商品”、“赠送优惠券”、“加量不加价”等等。通常而言,一般的销售活动与这些促销方式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促销方式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当然引申的税负也会不同,如何在众多的促销方式中进行税收筹划是长久以来普遍关注的议题。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同的促销方式税务处理如下:

1.折扣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折扣额抵减增值税的问题时有如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进行货物出售时,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额和折扣额被分别注明金额的,可以按照进行折扣以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销售额、折扣额分开注明或者并未标注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不可对折扣额进行抵扣。

2.买赠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规定:企业在以买赠销售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应确认为捐赠,而是应该将全部的销售金额按各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最终确认销售收入。

(1)购满返现。返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获取销售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的细则规定返还部分现金给消费者,以此来吸引购买者,增加企业销售量。返还部分的现金相当于现金赠送,税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返还的现金不能够确认为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2)购满赠券。购满赠券是依据消费者当前的消费金额从而给予其预期购买商品的商业折扣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促销方式没有专门规定但地方税务部门却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所返还的购物券的货物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及金额。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销售货物的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对标注为“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当作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除。

(3)购物赠物。与购满返券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对购物赠物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而地方税务部门却进行了相关处理,如上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相关规定:“购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货物并且与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时实现,且赠送货物的价格低于销售收入。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名称、数量以及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也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二、案例税收筹划

1.案例介绍

惠佳商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采取查账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税率为5%,假定商场的毛利率为40%,销售额为15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90元。在元旦期间该商场推出以下几种促销方案,哪种方案对商场最为有利?

方案一:商品8折销售;

方案二:购满150元商品时返还30元现金(假定个税由企业承担,返现为税后所得,下同);

方案三:购满150元商品时赠送折扣券3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四:购满150元商品时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为20元,均为含税价)。

2.案例分析

(1)方案一为折扣销售,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8)/1.17*0.17-90/1.17*0.17=4.36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36*(7%+5%)=0.52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20/1.17-90/1.17-0.52)*0.25=6.28元,应纳税额=4.36+0.52+6.28=11.16元,税负=11.16/(120/1.17)=10.88%,税后净收益=25.12-6.28=18.84元。

(2)方案二为购满返现,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1.17*0.17-90/1.17*0.17=8.71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71*12%=1.05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代付)=30/(1-20%)*20%=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1.17-90/1.17-1.05)*25%=12.56元,应纳税额=8.71+1.05+7.5+12.556=29.82元,税负=29.82/(150/1.17)=23.26%,税后净收益=50.23-12.56=37.67元。

(3)方案三为购物赠券,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1.17*0.17-90/1.17*0.17=8.71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1.17-90/1.17-1.05)*25%=10.38元,应纳税额=8.71+1.05+10.38=20.14元,税负=20.14/(150/1.17)=15.71%,税后净收益=41.53-10.38=31.15元。

(4)方案四为购物赠物,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90)/1.17*0.17+30/1.17*0.17-20/1.17*0.17 =10.16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16*0.12=1.22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代付)=30/(1-20%)*20%=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90-20)/1.17-30/1.17*0.17-1.22]*25%=7.15元,应纳税额=10.16+1.22+7.15+7.5=26.03元,税负=26.03/(150/1.17)=20.3%,税后净收益=28.6-7.15=21.45元。

可以看出,不同的促销方式下增值税税负的差异较大。在购满赠物情况下,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其应纳增值税额最高,为10.16元。商场打折销售、购满赠物方式下的收益较低,成本费用可全额扣除,分别为6.28,7.15元。另外,在购满赠物和购物返现等促销活动中,企业需要代消费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导致税负偏高。

三、分析与建议

1.分析

(1)折扣销售的收入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水平最低。折扣销售的税负最轻,商场进行促销的最简便的促销方式是折扣销售,购满赠券有利于促进其他商品的销售,增加企业的营业现金流量,其整体税负也较轻,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促销方式。

(2)寻求最低税负是每个商场追求的目标,税后收益的多少才真正是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的最终判断依据。

(3)对于不同方案下给予的相同折扣,必须把顾客再次使用折扣券的情况考虑进去,否则相当于原价销售给顾客,那么相较于其他方案而言就没有可比性了。

2.建议

商场如何进行最优的税收筹划,应该基于纳税筹划的约束环境和条件,在降低税负的前提下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当然,各种促销方式各有优劣,商场应参考自身特点和市场竞争环境(如消费者的偏好等等),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纳税筹划的一般原则,选择适合自身的促销方案,不断提升价值。

参考文献:

[1]汪榜江.企业促销方案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5(6).

[2]宗良辰.大型商场过节促销哪种方式最节税[J].财会月刊,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