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法及构成要素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纳税风险 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 成因
1.企业纳税风险概述
1.1 企业纳税风险含义
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并且只能是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的风险。企业纳税风险的大小因企业的状况不同而不同,它既决定于企业周围的客观因素,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主观因素。企业风险因素分为三种(见图1)。
1.2 企业纳税风险的特征
(1)不可规避性
企业纳税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与税法密切联系。企业纳税行为必须以税法作为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因此,税收的三个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就决定了纳税风险的发生必定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只要企业存在,就会面对纳税风险。但在工作中只要能够掌握规律,合理运用,也是可以降低风险发生,避免某一特定的纳税风险,例如纳税筹划风险。
(2)可控性
企业纳税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发生的可能性是可以通过度量预测来控制的。借助风险评估理论、数理技术手段、经验数据等方法,对形成纳税风险的风险因素进行估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弥补、控制,从而控制和降低纳税风险。
(3)主观相关性
纳税风险的主观相关性是指纳税风险的相关主体行为和纳税风险发生与否以及造成损失大小是紧密相关联的。这里的相关主体主要是指企业纳税人员和税务人员。两者的素质、执法水平会影响到企业纳税风险损失大小。即:企业纳税风险的产生与企业纳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密切相关,还与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密切相关。
2.企业纳税风险的成因
2.1 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成因
(1)企业对纳税风险认识不足
这个成因是由纳税风险的主观相关性决定的。纳税风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重要风险,大部分企业却没有正确认识到其重要性,而是认为纳税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的事情,和自己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停留在重视财务管理上面,而忽视了纳税风险的重要性,没有将纳税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去,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企业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低下
一般来说,纳税风险的大小与企业纳税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水平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高,则企业的纳税风险就会低;相反,企业的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越低,则企业的纳税风险就越高。这就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高要求:必须具备税法、会计、财务、法律、统计学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整个投资、运营、筹资等活动,从而可以准确纳税、设计出不同的纳税风险控制方案,做出正确的纳税风险控制决策。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发展生存的需要,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保障,但仍有许多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1]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杜绝不规范的纳税行为、错误的纳税方案,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
2.2 企业纳税风险的外部成因
(1)外部经营环境复杂多变
经营环境复杂多变是企业面临各种纳税风险的外部原因之一。税收政策的变动时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政策;反之,为防止通货膨胀,政府会施行紧缩性财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另外税收秩序方面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例如:交易环节中对方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就会给正常营业的企业纳税人带来巨大的纳税风险。
(2)税收制度复杂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税制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范围、纳税期限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目前仍不太健全、变动频繁,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是因为文字表述不清,或是因为法律法规相互否定,还有的则是实际交易行为与税法相关但却不完全吻合,给纳税人理解税法、依法纳税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导致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诱发纳税风险。
(3)我国税法宣传不足
长期以来,税法宣传每年都是采取一些手段培养纳税遵从意识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但在宣传上却忽视了内容的针对性,指重视宣传形式,导致实际效果不太好,同时,也仅仅是在宣传月进行宣传,而不是日常进行宣传,没有做到全面全方位系统的宣传,普及率较低,纳税人对税制缺乏了解,也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而且,我国纳税信息服务形式、渠道、内容相对单一,未能将税收信息进行整合,为纳税人提供有价值的经营信息,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也成为企业纳税风险的一个诱因。[2]
3.企业纳税风险应对措施
3.1 提高纳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
在前面2.1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成因中提到了:“对企业办税人员的高要求:必须具备税法、会计、财务、法律、统计学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整个投资、运营、筹资等活动”,此外,在外资企业或中国在国外的企业的纳税人员,还要懂得国外会计,了解国家质检的税制结构差别、税收负担水平差别和税收协定网络等。在设计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方案同时,还要善于沟通和协调。因为在制定纳税方案时,需要与企业里面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出来的纳税方案也只有在税务机关的认可之下才能实现依法纳税,这就要求纳税人员除了具有良好的口才,能够言简意赅地说明纳税思路、步骤和操作方法、做出有理有据的解释,还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与税务机关进行不合适地方的沟通与改进,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降低风险的可能性。
3.2 借鉴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树立防范意识
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一个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企业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从贯穿整个企业的角度看风险,即要实行全面风险管理。2004年9月,美国COSO(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人委员会)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更加关注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这个领域,而且拓展了内部控制,成为世界各国和众多企业广为接受的标准规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是一个三维立体的框架[3],如图2所示。
图2的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构成要素矩阵图对我们防范纳税风险给与了一定的指导,可以从八个要素方面关注纳税风险: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并尽可能考虑实际情况,采取最有效的方法去解决影响纳税风险的因素,或者使其影响程度尽可能降低,具有时间与危机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明确了风险因素就应尽早做出准备,防范于未然。
图2 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构成要素矩阵图
3.3 关注税法变动,加强税法宣传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并应具有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纳税风险的能力,遇到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项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收法规,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意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合法权益,为企业增加效益,防范纳税风险。
在关注税法变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税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全面全方位的系统宣传,以提高税法的普及率,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企业从自身外部获得税法变动的信息以及常识性内容;第二,企业从自身内部通过宣传(如:企业刊物、黑板报、部门例会等)来加强办税人员对纳税风险的重视、对税制的了解、依法纳税的意识。
4.小结
总体来说,企业纳税风险的产生来自于企业的内外部。本文提出的3个应对措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范、降低纳税风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配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控,从而尽快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企业的发展、保证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吴蔚捷.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析[J]. 铜仁学院学报,2011,13(6):72-76
(一)综合性强
税法是一门集会计、法律、财政和税收管理等知识为一体的综合课程,要想学好税法课程,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必须具备法学、会计学、财政学等知识背景。比如对税法概论中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把握,需要一定的法学知识背景。因此,要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应当合理安排税法课程的先修课程如法律基础、财政学等课程,也要求税法课程教师具有一定的综合知识积累。
(二)实践性强
从税法课程的内容构成来看,既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税制变革历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理论,也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范围、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的征收管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实践性知识。无论是实践性知识的掌握,还是对于基本原理的理解,都要建立在大量的实际操作教学基础上。因此,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三)时效性强
我国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较低,不仅没有税法典,而且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船税由人大立法之外,其他税种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呈现,并且变动频繁。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先后于2006、2008、2011年修订多次,在流转税领域先是在2009年完成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又在2012年启动了“营改增”改革,而税法教材却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都是在税法变动一段时间后,才完成税法教材的修订,给教材的选用和教学过程带来了很大困难,特别是近年来,教学中往往只能使用与实际税制不符的教材。
(四)整体性强
税法课程教学模式是分税种教学,也就是分别讲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但各税种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增值税与消费税是交叉征收的,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环节既涉及到增值税计算,又涉及到消费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还建立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计算的基础上。因此税法课程教学中,必须注重知识的融会贯通,将税收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来讲。
二、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理论轻实践
无论是从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来看,还是就税法在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等各项考试中的地位来说,税法都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2]但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首先,税法教师一般都是从院校到院校,自身并无报税工作经验,对于报税的步骤往往也只是纸上谈兵,在校内实践教学中对于报税的步骤只能是一带而过;其次,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涉及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向税务局报税。税额计算可以通过习题来练习,但系统的掌握报税操作还必须通过到企业顶岗实习来实现。由于一些现实原因,很多院校的校外实习基地非常有限,不能满足学生校外实习的需求,校外实践教学基本上流于形式;最后,虽然有些学校购入电子报税软件,安排电子报税实验教学来让学生练习报税步骤,但是没有安排独立的电子报税实验课程,而是在税法理论课中抽出少量课时完成报税实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专业课包括税法课程的课时原本就偏少,实验课时更是少,比如我院电子报税实验仅安排8课时,根本不足以完成一个系统的报税实验。
(二)教学方法单一化
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比较繁杂,除了19个税种的法律规定、税额计算之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的基本原理等内容,而目前各院校专业课教学计划学时都偏少,税法课程大多只有48课时,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只能选择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以讲授为主,很少采用案例讨论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教师和学生缺乏必要的互动和交流,可以想象,只能被动接受的学生对于税法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也是很难调动起来。另外,虽然大多数本科院校都顺应信息化潮流,配备多媒体教室,但并不提供网络连接,导致网络教学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变成一块电子黑板。
(三)教材编写滞后于税制改革,无法满足税法教学需求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受税制改革的影响很大,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税制改革,税收制度更新速度很快,而税法教材往往是在税制改革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改版,导致税法教材的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税收制度,可供教师选择的税法教材非常有限,比如增值税改革和“营改增”之后,大部分教材都没有及时吸收改革内容,最后征订的教材变成摆设,给税法教学带来很大困难。其次,现有税收教材大多属于理论教材,几乎没有配合实践教学环节的实训教材,导致实践教学中缺乏指导资料,只能依靠税法教师自身的资源积累。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税法课程教学目标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为地方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还有灵活运用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实践工作能力。“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具备三种素质:第一,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能从理论的高度理解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熟悉商务操作流程,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较快地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环境;第三,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因此,可将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税法课程教学目标定位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实践教学为基础,培养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应用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具体目标可以做如下分解:首先,重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五大税种的基本规定,并且具备其他税种法律制度的自主学习能力;其次,初步具备企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能力,能够准确计算五大主体税种的应纳税额并能完成向税务局报税事务;最后,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既有依法纳税的意识,也具有纳税人权利意识,能够运用税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税法课程改革建议
要培养能够熟练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税法教学应当做如下变革:
(一)强化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础。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首先应当加强校内的模拟实训教学,要加大资源投入,建设手工模拟实验室和电算化模拟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实验软件、实验资料等。应当在税法理论课程之外,安排独立的电子报税实验课程,加大实验课时比例,将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结合,使学生在校内学到的税法知识真正变为对企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校外企业的合作,建好校外实训基地,利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为学生提供实训机会,也可以与税务局合作,带领学生到报税大厅去实地观摩发票的领购、税务登记变更等业务;此外,学校还应当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税务局去实习,了解企业真实的办税流程,这样教师在开展实践教学时就不再是纸上谈兵,对于报税流程和征收管理程序的讲解也会更加深入。学校还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企业办税人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等来校授课,改善师资结构。
(二)丰富教学方法
《税法》课程教学应当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丰富教学方法,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教学方法:一是探究教学法,将学生分组组成互助探究小组,课堂提问、讨论时学生可以小组抢答、争论、质疑对方观点,把课堂变成学生的阵地,让学生敢于在课堂上发表意见;二是情景教学法,比如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教师设定具体的工作情境,让学生对企业的经济业务作出判断,哪些业务需要交纳增值税?哪些业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各笔业务分别适用什么税率?学生通过对具体的经济业务作出税务处理的判断,能够提高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案例分析法,教师可以结合时事设计一些令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利用PPT播放,学生运用所学税法知识进行分析,其他学生可以反驳或赞同,最后教师点评。比如,关于“营改增”,教师可以设计案例请学生分析“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并且分析改革的意义。采用案例分析法,教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的选择要恰当;四是关联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要将各税种联系起来,归纳比较,比如提醒学生在对某一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时,计税价格基本是一样的,又比如企业所得税计算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消费税、营业税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总之应当从整体性的角度把握税法教学,提醒学生把握各税种的共性与个性,能够加深学生对各税种的认识。
(三)科学设计教材内容
关键词:诚实信用;税法;适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0-0014-03
税法适用,是税收行政机关与税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税法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要求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民法,但在公法上特别是税法上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呢?
一、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人们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时必须具有善意、诚实的良好心态,恪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善意真诚、守信不欺、讲求公平合理。一般认为是维护民事活动中双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体现立法者的意志。
由于纳税主体总是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而征税主体则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想扩大税收,因此,征税和纳税始终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为了处理好征纳关系,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适用于税法。
1.对税法的适用起到评价作用。在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在于公平分配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实现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既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事实上也给法官确立了价值判断的基础,对司法自由裁量权形成必要的约束。在税务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让法官在国家与纳税人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对征税行为和纳税行为进行评价,维持二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
2.对税法的适用起补充与解释作用。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基本原则,这决定了税法追求外在形式的确定性,但税法的适用不可能是机械的,税法也具有滞后性特点,要对税法进行补充与解释,对税法进行适用时,依课税目的或依诚信原则进行解释,其结果可能会大不一样。依课税目的解释,或许能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却难免对纳税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而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则更能体现税法的公平,彰显税法的目的[1]。因此,进行税法解释时,为了体现公平和正义这一法的最高价值,须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而当税法规定存在欠缺或不完备时,也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则进行法律漏洞补充,才不会发生立法偏差。
3.对税法的适用起降低成本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减少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保证交易安全,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信用的有力工具。在税收执法中,最有效率的税收执法活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就税收而言,所包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征税的成本;第二,纳税的成本;第三,征税和纳税博弈的成本。在税收当事人之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建立起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可减少税收征纳成本,对社会经济起促进与保障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法的可行性
1.诚实信用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2]。主要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合法性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要求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实体法要素和程序要素都必须由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规定,政府就无权向人民征税。课税要素明确要求,凡构成课税要素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而产生不良后果。合法性原则,指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来依法征税,税务机关既不得随意减免税,也不得与纳税人就课税要素和课税程序达成任何协议。由上述可知,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是外在的客观性和形式的合法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出现在税法中,在税法中具有最高法律原则的地位。但由于法律是普遍的,虽然能达到公正,但未必能做到个案的公平,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外在客观性和形式合法性可能会带来个案实质的不合理。这时,就要考虑对其进行补充,以实现实质的公平。而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以诚实守信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则,诚实信用是一种弹性原则,追求的是具体个案中的合理性与妥当性,强调法律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以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征税机关实施溯及既往的变更不仅会给纳税者带来不利益,违反课税中的诚信规则,而且也违反“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公认的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排除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适用上所产生的不合理性,可作为对抗个案不公平的手段,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实现税法的正义。
2.税收征纳实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3]。这决定了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可适用性。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法中最高法律原则的确立,决定了纳税义务只要满足法定的课税要素就成立。税收征纳实体法律是国家请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由于公法的原因而发生,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这种债权债务具有法定性,不能协议变更,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并不平等,因此,税收和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但由于税收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虽然具有强烈的行政性,但从税收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这是经济关系,内容是一种金钱给付。由我国税收的方针“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知,税收活动蕴含着等价交换的规则。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与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相似之处。这种债权债务的履行和行使同样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
3.信赖保护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上的确立,决定了将传统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税法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国家公共职能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公权力方法已不足调整国家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好纠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还要借鉴和引入大量的私法调整方法来弥补传统公权力方法调整的不足,作为私法的最高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被引入到公法中,在公法领域得到广泛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之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并非只有私法上可以适用,在公法上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具体适用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原则,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作为贯穿解释和运用整个税法的基本原理只能是租税法律主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进德也认为:“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以外之基本原则,乃系形成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内在原则,亦不外乎是由租税法律主义原则之内容必然发生的衍生原则。所以,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可为税法的基本原则。”[4]因此,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看作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有益补充,而不是替代税收法定原则。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时,要进行严格限定,避免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税收法定原则。
一般情况下,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适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便在税务行政处罚和税务行政诉讼等方面,也应当首先适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公民进行的无偿财产征收,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免遭任意侵害,必须通过法定的形式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限制。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强调征税行为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具有形式的确定性,最易于执法和司法。
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对抗个案的不公平手段适用的。因此,只有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已经确立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适用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可能发生个案的不公平,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严重受损害时,甚至危及税法的安定性时,才可考虑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税务机关的适用
1.税务行政机关对纳税人提出了构成信赖对象的正式主张。税务机关必须有可以为纳税人信赖对象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可以是作为或者是不作为。这种主张既可以由正式的通告做出,也可以是税务人员代表税务机关做出。但对于并没有代表权限的税务职员或税务部门的言行,因欠缺充分要件,不可作为信赖的对象。
2.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的表示,并以此信赖基础做出了相关经济性处理行为。仅仅因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尚不足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在信赖基础上进行了某些经济性处置。这种经济性处理行为带来纳税人的财产变动,构成信赖利益的生成。
3.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纳税人主观上为善意,若纳税人本身采取了隐瞒、虚报等不真实行为,则其信赖利益不值得保护。《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由《税收征收管理法》可见,我国税法在税收本金上未给予信赖保护,却在滞纳金方面给予了信赖保护,我国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保护信赖利益的依据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起到实现纳税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的作用。
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况下,如果税务机关的行为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无效。即便如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得一般普遍地将法律部分废止或修正,也不得使纳税义务发生或消灭。
(二)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纳税人的适用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仅适用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对纳税人适用。
1.税收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而向公民进行的无偿财产征收,这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中只存在纳税人对征税人――政府的信赖。由于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人对征税人――政府往往存在征收法定租税的信赖,而税收是政府依赖政治权力而向公民进行的无偿财产征收,虽然政府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但每个纳税主体都想“搭便车”,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总是存在减轻或免除自己纳税义务的动机。这才需要强制措施,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从纳税机关和征税机关的关系来看,纳税人的确应该诚实信用地履行税收债务,但是这应为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对纳税人的不诚信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法律不能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进行处罚。
2.纳税人诚信义务已经具体化为法律的规定,政府的信赖得不到保护时已有救济措施,不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一方,在信赖纳税人依法履行税收债务,而信赖未得到实现时,政府可以动用公权力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让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对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税收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的偷税、骗税和转移、隐匿财产欠税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该法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纳税人的不诚信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必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政府的信赖。法律有具体规定时应该适用具体规定,这是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参考文献:
[1] 包子川,李初仕,陈光宇.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J].税务研究,2002,(8).
[2] 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3.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所花费的各类项目费用的总和。由于工程造价关系到每一个建设项目从建设可行性研究阶段到项目运行投产各个阶段的投资、管理、建设、设计、施工、运营等部门的切身利益。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一直是有关各方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力图从工程造价的构成出发,分析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并且给出合理的控制方法, 从而指导工程建设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和管理[1]。
1 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分析
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经营性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等内容。从工程造价构成的性质与作用可以看出, 建设安装工程费用是工程造价构成中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是工程建设项目中最活跃的部分, 也是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的主要评定内容, 影响工程造价构成的因素主要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了从本质上分析影响工程造价构成的因素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概括为三种要素:一是工程造价构成要素, 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各项组成内容的影响; 二是市场条件要素, 即市场的供求状况和市场的竞争状况的影响; 三是经营管理要素, 即完成某一建设项目投资者和承包人的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影响。
2 工程造价影响要素的分析及对策
2.1 工程造价构成要素的影响及对策
按照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来看,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要素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可以看出, 这四部分中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影响比重较大的是直接费和间接费即工程的直接成本费[2]。
2.1.1 工程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构成, 直接工程费又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构成的。
( 1) 人工费
工程建设项目是劳动力密集型项目建设类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化程度相对较小, 手工劳动量较大, 用工多, 人工费的支出也相对较大。人工费的多少取决于建设工程的用工数量和人工单价。用工数量在某一建设项目中一般来说是相对固定的量, 人工单价取决于一定时期劳动生产率的大小和国家的分配政策调控。目前国家的分配总趋势是逐步提高建筑工人的人工费用以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故人工单价总是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
( 2) 材料费
在建设项目中, 材料费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比例一般在 60%~70%之间, 是影响工程造价的最大因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材料价格往往受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较大, 材料价格的浮动直接影响着材料费用的支出, 从而较大幅度地影响建设工程的工程成本, 也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大小。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就要重点对材料价格进行有效控制。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对材料采购、使用进行严格监控。
(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建筑施工的机械化劳动水平在不断的提高,施工机械使用费在建设工程成本中的地位也愈来愈重要。施工机械费在工程建设成本中的比重随着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而变化,并且与建设工程中的人工费成反比关系,如果机械费增加,人工费就相对减少,反之如果机械费减少,人工费就相对增加。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需要机械作业越多,机械化水平越高,机械费占用比重就越大。施工机械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反映就是机械台班使用费。分析机械台班费用的组成和采用机械的来源可以看出,机械可以是施工企业自有或者是市场租赁。如果是自有机械,则机械台班价格取决于机械的折旧费和使用费。
( 4) 措施费用
在建设工程中, 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 发生在施工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模板使用费、脚手架使用费、已完未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内容。可以一方面通过加强责任制管理予以节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管理,尽量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措施项目费开支。
2.1.2 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间接费用虽然不直接由施工的工艺和实施过程而引起, 但与工程的具体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是建筑安装企业为组织施工和进行经营管理以及间接为建筑安装生产服务的各项费用。间接费用的有效控制要做到切实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 合理控制施工管理中办公费、差旅费、咨询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费用的支出, 以达到降低间接费用的目的。
2.1.3 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获得的盈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润就是指施工企业的经营利润, 也就是承包合同价格减去工程成本和必缴税费后的余额。
承包商在承包建设工程项目时的目标是在施工中获取尽可能大的利润。而投资者的目标是少花钱多办事, 既希望工程质量好又希望承包商利润低。建设工程的价格和利润的最佳点是投资者和承包商都能愉快接受, 这就要求在决策中达到双方都能满意程度, 把利润影响控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数目内。
2.1.4 税费
税费是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是国家规定的必须上缴的费用, 不是投资者和承包商所能决定的, 而是由国家同期的税收政策决定的, 承包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期上缴, 并计入工程承包价格中。
2.2 市场条件因素的影响
市场条件的影响主要有两点: 一是供求状况的影响;二是竞争状况的影响。
2.2.1 供求状况的影响
对于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 市场供求状况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不是建筑产品本身, 而是建造建设项目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各种生产要素中, 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中人力的供应总是处于供大于求的状态, 除了国家制定劳动政策和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增长因素外,人工费的变化在一定的时期内变化的幅度不会太大。对工程造价构成最有影响的生产要素应该是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
2.2.2 竞争状况的影响
当今我国建筑市场,施工力量供应远远大于施工需求,属于买方市场 (建设单位市场) , 所以, 建筑市场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承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竞争。而承包商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价格上的竞争, 在招投标条件下, 一般都采用低价 ( 合理低价) 中标, 低价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标的先决条件, 为了能够中标, 承包商就会竞相压价。
2.3 经营管理因素的影响
建设项目建设的经营管理与其它商品生产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差别。建设项目建设的经营管理包括计价依据的使用、计价方式的选择、合同的签订方式、投资者和承包商参与造价活动的关注程度和能力、竣工结算的方法等。
3 结语
工程造价是对建设项目从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实施,到竣工验收和决算阶段等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计价与管理,是一综合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和科学有效控制时,应从多角度、多方位全面考虑和对待影响工程造价构成的各种因素,对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按照不同的管理对象和不同的管理部门、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控制, 从而使建设工程造价达到科学合理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 理论基础 现实根据 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
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 。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
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就没有税收之公平;具体又包括(1)纳税地位平等原则,(2)赋税分配公平原则,它可分为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只能力相同的人应纳相同的税,纵向公平指能力不同的人应纳不同的税。(3)税收执法公平原则,也称为平等对待原则,即税务机关在运用税法时必须公正合理,对于情况相同的人应给予相同的对待。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税收的效率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大方面。税收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率之间的比率而衡量,即表现为征税收益与税收成本之比。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价值程度,征税必须使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税率。 三、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
对上述我国税法基本原则之判定是依据以下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和依据而得出的结论:
1、 基本原则法理之构成要件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基础
法告诉我们,一项原则是否能成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至少要满足此条件:(1)该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指导性;它能够作为该部门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得到,即该原则在该部门法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性。(2)该原则必须具有贯穿性;原则能贯穿该部门法的总则与分则,能贯穿于该部门法任何具体制度。(3)该原则具有独立排他性;该原则须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相互区别,不被其他原则所吸收。(4)该原则须具有能反映该法本质特征的专属性,反之则不能作为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5)该原则须具有合宪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该原则的确立须依据宪法,原则的内容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也只有符合上述法理规定的几个条件后,才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形成的现实根据
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反应。任何一国的税法基本原则通常都是在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决定下构建的,其核心是税收法律关系应适应一定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各项经济活动都围绕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进行。税法,作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法,税法又反作用于经济,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客观。经济决定税法,就是要求我们在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税收负担时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充分发挥税法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治税和发展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统一体,必须强调税法与发展经济有机结合起来,而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税法的灵魂,它必须能够反映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对于税目、税率、课税依据、课税对象、税收的开征、停征、负征、减免、退税、计税以及纳税的程序都必须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规定,这些均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在要求。其次,党的政策也强调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而社会主义市场本身是法制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即是公平、正义、效率;因此,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要求税法也难体现正义的精神,体现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故税法的基本原则应涵盖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最后,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法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国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管制,需要完善的法制对它进行调整,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国家必须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所以,体现国家意志的税法理应是贯彻这种意图,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更应理当其中体现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