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代征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区是由原市的两县三区的部分乡镇、街道组成,发展空间广阔,具有综合发展优势,是石家庄市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几年来,该区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区”战略目标,按照“商贸服务发达、科技工业领先、文化教育繁荣、绿色居住怡人”的功能定位要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土地资源优势和特殊政策优势,狠抓项目的谋划、跑办和建设。今年前九个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快速增长,经济发展后续能力明显增强。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全区计划建设项目共计183项,计划投资568500万元,千万元以上项目78项。其中:省级重点项目9项,市级重点项目13项,区级重点项目31项。截止9月底,全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07000万元,同比增长71.7%。其中:国有及其他投资完成349000万元,增长84.7%。在全部投资中,房地产开发投资181863万元,占全部投资总额的45%。年项目建设预计新增产值26亿元,实现利税1.17亿元。

二、新体制下项目建设税收控管机制和主要措施

从区项目建设概况可以看出,基建投资和房地产投资占有较大比重,而基建和房地产投资在建项目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涉及纳税地点、税种归属、经营形式(工程分包转包)、内建外建等情况十分复杂。根据新的户籍管理办法,我局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税务管理责任制。我局把项目建设列为管理部门重点税源监控的内容之一,对开工在建项目实行信息采集按月专报制度,准确锁定项目目标;建立村委会、办事处(镇)、政府部门(计划局)三级项目建设信息传递机制。

(二)实行源泉控管。一是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源监控。城建局发展计划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的立项批复,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出让的批复等各种资料报送地税机关备查。二是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城建局、土地管理局在办理土地、房屋产权手续时,向房产开发商索取销售不动产完税证明和专用发票。三是委托代征税款。由于付款方与收款方有着项目合作上的经济利益关系,税务管理部门与项目建设的付款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能够更为有效地防止税款流失。四是联合城建局、土地管理局组织房地产业税收大检查。

(三)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堵漏增收。注重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优势,弥补税务征管力量不足,取得最佳的结合效果,防止个体、私营投资项目税收流失。

(四)强化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对分期收款纳税人按正常户进行管理,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金或纳税担保,并责令其按期纳税。

(五)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叫响:“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地税形象”的口号。把文明礼貌、热情服务、规范操作贯穿于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和岗位,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一切为纳税人着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思想,初步形成全方位、零距离的纳税服务网络。

三、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从目前情况看,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税收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府经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税源的协管作用还有待于发挥。一些相关部门对税收法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上对税源的协管责任意识不强、配合较差;个别单位或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涉税事项,内心缺乏税收法律观念或与税务机关貌合神离,往往在强调自身发展的同时牺牲国家税收利益,有时还会成为制约税收发展的阻力。

(二)对项目建设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管理问题。现行《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各区不能代开发票,若让其使用原籍发票如何控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使用的发票有无检查权?若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供票,如何管理?如何控税等等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现行体制与户籍管理办法的衔接上存在问题。比如说离开机构所在地到外区经营的纳税人在经营地需办理登记或登录,但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无登录的规定而户籍管理办法依然存在;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的项目建设税收管理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体现;还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在《户籍管理办法》中没有明显体现。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促进规范管理。税法宣传要注意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把突击宣传、重点宣传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选择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曝光,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得社会风尚,增强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部门联合,形成治税合力。一方面要加强与工商、城建、土地、公安等部门联合,互通信息,有效地对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控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管理中心、居委会和各级民间组织管理范围比较广,触角比较深的的优势,形成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

(三)强化重点项目动态管理。一是对重点项目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各项目建设情况;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以查促收;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定期向城建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了解建设项目涉税信息,加强源泉控管。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含土地开发费,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在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郊区和马尾区的外商投资企业,除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外,均须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市辖八县的土地使用费收费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费标准与优惠办法按《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级确定。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和马尾区的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五条  经有权机关考核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其土地使用费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标准见附表二。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两类企业,经企业申请,土地使用费征收部门与市经贸委核准,可免缴或减缴当年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福州市区土地等级划分见附件(三)。同土地等级的土地使用费根据等级内部差异,其收费标准可作上下20%的浮动。

当审定的建筑容积大于2.5时,容积率每增加一个单位,其土地使用费相应增加30%。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期间的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20%至30%缴纳,由市土地管理局核定,建设期限以施工建筑执照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但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除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缴纳;租用房屋或通用厂房的,除企业合同或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房产出租者缴纳。

第九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日期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但第一个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以后按年缴纳,每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土地使用费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可作相应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调整间隔不少于三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经贸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期间不作调整。

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的,经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减免。

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拒因素,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困难的,经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同级财政、物价、经贸部门审批,可予以减免。具体审批办法由上述部门制定,按章办事。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由土地管理局征收,上缴市财政,市财政部门设立土地使用费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财政部门按土地使用费入库总数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门,用途同代征劳务费。

第十二条  华侨和港、澳、台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外资投资企业已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福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年?平方米

--------------------------------

|  \土地   \    土地   |商服旅|办  |住|工仓  |农    养|

|    \使用   \    用途 |  务游|公  |  |      |牧    殖|

|土地  \  费   \       |业业业|楼  |宅|业储  |渔    业|

|  等级  \       \     |      |    |  |      |        |

|------------|---|--|-|---|----|

|          一            |  15  |13  |7 |6     |        |

|------------|---|--|-|---|        |

|          二            |  14  |12  |6 |5     |按营业  |

|------------|---|--|-|---|        |

|          三            |  12  |10  |5 |4     |额  的  |

|------------|---|--|-|---|        |

|          四            |  10  |  9 |4 |3     |1-3%  |

|------------|---|--|-|---|        |

|          五            |    7 |  6 |3 |2     |收  取  |

|------------|---|--|-|---|        |

|          六            |    5 |  4 |2 |1.5  |        |

--------------------------------

注:其它地类参照本表执行。

     附件二:福州市区产品出口与技术先进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年?平方米

----------------------------------

|  \土地   \    土地   |  |      |  |      |      |      |

|    \使用   \    等级 |一|  二  |三|  四  |  五  |  六  |

|土地  \  费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两  类  企  业      |2 |1.5  |1 |0.8  |0.5  |0.3  |

----------------------------------

附件三:土地等级

一、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和郊区土地等级划分。

一级地段:系临近市级商业中心主干道两侧临街第一座建筑,第一座建筑进深一般以规划红线外50-100米为度。

一级地段含三个部分:

Ⅰ、东街口:东至旗讯口,西至杨桥路与南后街交叉口,南至南门兜往南50米,北至省府路口。

Ⅱ、五一广场:东至闽都大厦,西至南门兜向西50米,南至东西河,北至五一路购物中心。

Ⅲ、台江:东至立交桥东端,西至解放大桥北端西侧50米,南至江滨,北至小桥及玉环路。

二级地段:系指除一级地段外,三级地段中主干道两侧临街第一座建筑,其进深同一级地段。

三级地段:东至六一路以东一百米,西至白马路以西一百米,南至上山路以南一百米,北至北环路以北一百米(即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区的一类区)。

四级地段:除以上三个级别的地段外,国务院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关于福州城市总体规划批复中确定的五十五平方公里市区范围(即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中划区的二类区)。

五级地段:除以上四个级别的地段外,以修订的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40公里范围,大致范围东至摩泽河,西至乌龙江北岸,南至新店战坂。

六级地段:除以上五个级别的地段范围以外的福州市地区。

注:凡三级至六级地段中,属主干道两侧第一座建筑物均按所在地段上升一级。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求,以服务保障、监督管理为重点,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的经济建设。

一、依法组织收入,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

各地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项收费政策,坚持收费公示,“阳光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在确保“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的同时,兼顾好政府、企业、农民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照顾弱势群体。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今年全市共代各级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32.63亿元,其中:市本级代征8.43亿元(招拍挂7.37亿元),契税2.26

亿元、耕地占用税3710

万元。这些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加大了对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力度,为实现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了保障,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的经济建设,同时也为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认真开展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检查,检查措施有力效果明显

年初,省厅《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处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通知精神,加强与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将检查要求向各县(市、区)作了布置和传达,立即成立了检查机构,对报表的填制,检查要求、填列口径等进行了全市集中培训。对照省厅要求,对*年以来到20*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台帐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全部统计核实到位,所有数据真实具体。同时,对近年来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征情况、已征情况、分级入库情况及使用情况都进行了检查,圆满完成了自查工作。

三、认真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切实加强对直属事业单位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开展管理创新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科学开展管理创新活动,我处围绕20*年度财务工作目标,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创新课题,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的预算管理。今年全市各国土资源所均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编制了财务预算,各市(分)局财务科严把收支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认真审核,保证国土资源所合理、节约、有效地安排使用资金。在预算安排上,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在确保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经费的正常开支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切消费性支出,尤其是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真正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土地管理事业的刀刃上,从而全面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了国土资源所的正常运转。

二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今年我处重点加大对分局及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审计力度。五月份,在全系统组织开展了财务互查,以促进全市财务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上半年,按照市局党委的要求,结合高港、开发区两个分局局长离任审计,对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的财务进行了全面审计。

三是进一步完善分局及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分局及其国土资源所的管理,严肃财政纪律,加强会计监督,有效杜绝分局及基层国土资源所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市局于20*年四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直属分局及国土资源所财务管理的规定》,从收费管理、票据管理、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要求。

四、认真执行部门预算,科学编制来年预算,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的制约力度

我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执行当年部门预算,加强分析和预测,把握好本部门工作特点,按月报送用款计划,有理有据安排好各项业务工作经费,截至11月未,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经费支出3700万元,占总支出的95,既达到了财政规定的比例,又保证了业务费的正常开支。

今年我市“政府收支分类”进行了重大变革,这次改革是继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之后,财政部门推出的又一项影响最为深刻、涉及范围最为广泛的改革工作。为此,我处按照市财政的具体部署,逐月按时完成新旧科目的数据转换,保证了新的科目体系与预算管理方式的衔接。

20*年按照“增收节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我处认真完成了来年部门预算编报工作,对各项支出的预算能做到准确、实事求是。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专项经费,部门专项工作经费得到落实,为全面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提供了经费保障,20*年,共向财政争取专项经费5397.9万元,其中:办公大楼基建经费3000万元,信息网络购建费200万元,基础测绘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经费500万元。

五、积极筹措资金,促进城市土地经营

城市土地经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为此,我处加强部门协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经营工作,积极筹措城市土地经营资金。全年围绕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共向金融部门融资3.89亿元,归还银行贷款

3.48亿元。其中,支付坡字街核心区地块拆迁费用2396万元,府南三号地块拆迁费用1000万元,为城司融通资金5000万元

,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促进了城市土地经营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支持了泰州经济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征收与管理,适应财政预算管理改革,根据省厅要求,今年6月,我处对全市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通过对全市2003年至20*年国土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和执行情况的了解,发现了在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着省返还管理费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不一致等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管理,形成调研报告,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20*年工作思路: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

一是严格依法征收规费,切实保证“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二是严格费用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减征和缓征;三是代征的各项资金、财政性资金都按规定足额上缴,杜绝截留、挪用现象。

2、严格财务管理,强化制约意识

严格“管钱”、有效花钱,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一是认真编制和执行部门预算;二是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对各类资金分类核算,并及时上缴下拨;三是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四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对区属国土资源所的财务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国土资源所的财务收支行为。

3、加强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开垦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泰州市耕地开垦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积极做好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加强部门协调,确保及时提供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同时努力做好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工作,支持泰州市经济建设。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截至2013年底,中新广州知识城范围内征地共涉及18个村、1个社区,面积达到4090公顷(62350亩)。其中,征地面积处在第一档次(600~699公顷)的是何棠下村和枫下村,征地面积分别达到696.68公顷和661.53公顷;征地面积处在第二档次(300~399公顷)的是燕塘村、黄田村和佛村,征地面积分别是399.91公顷、360.66公顷和300.64公顷;征地面积处于第三档次(200~299公顷)的有四个,分别是凤尾村、汤村、长庚村和重岗村,征地面积分别达到273.58公顷、253.24公顷、248.58公顷和230.91公顷。

中新知识城征地空间分布主要以2020年为时间分界点,2020年以前规划征地面积为2024公顷(30360亩),而2020年以后规划征地为2066公顷(30990亩)。中新知识城2020年以前征地占整个征地规划的49.5%,而2020年以后征地占整个征地规划的50.5%。

1、中新知识城留用地规模划分

中新知识城留用地规模规划分为近期留用地布局、中期留用地布局和远期留用地布局。

近期留用地布局。萝岗区在征地的过程中,考虑到重点项目引进、产业结构升级、产业集聚等多重因素,规定各批次的征地过程中都可以使用留用地,前提条件是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城乡规划。

中期留用地布局,又称2020年留用地布局。中新知识城规划2020年留用地共322.3公顷,其中符合2020年土地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地为189.2公顷;在已征地的4090公顷范围内的有153公顷。

2、中新广州知识城留用使用情况

留用使用主要包括留用地性质和留用地开发。中新广州知识城留用地性质主要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四种。一般而言,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规模较大。2020年留用地中工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分别达到105.73公顷和122.75公顷,占留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33%和38%;而远期留用地规划中工业用地和商务用地分别达到212.82公顷和162.30公顷,占留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37%和28%。这充分表明,留用地的主要用途在于工业和商业。

二、萝岗区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留用地产权不明确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等文件中,对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增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土地行使权是不充分的。同时,地方性的文件规定,集体经济留用地不能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名义进行登记管理,而要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登记管理,且不允许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分配到集体组织中的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产权分割政策不明确。在《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中,都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用地的产权问题。只是规定留用地原则上保持集体土地性质,而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留用地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通过其他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假意的程序和办法,通过招拍挂土地市场方式进行。

在政府实际操作层面,由于留用地产权不明确,致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个人在地方政府实际征地的过程中对留用地的地块选址、留用地价值等方面只有简单的知情权,没有实质性参与土地估价、议价和定价的过程,农民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得到保障。

2、留用地规划不详细

广州开发区留用地规模只是根据征用地的10%进行保留,但是,没有对其用途、地块的选址等进行合理的规划。没有对留用地的规模进行详细的规划。从《广州市萝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土地规划中,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规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大力推行城镇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和产业集聚,总体上形成中新知识城与七个城区共同发展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4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373公顷,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为8900公顷;而全区耕地保有量为515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500公顷。而对经济留用地没有进行总体的规划和控制。

3、留用地政策不够细化

首先,国家层面的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次修订)》(简称《土地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其中《土地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但是没有进一步将集体土地在征收的过程中进一步细分为留用地和非留用地,留用地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开发性质等都没有相关的解释,从而会引起留用地在项目开发实际操作过程中较多的问题。《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第十六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中规定“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中规定“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以上的文件均没有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留用地问题,留用地如何储备、如何评估、如何入股、留用地开发、留用地项目处置、留用地项目的增值分配、留用地融资抵押等一系列问题均未涉及。

其次,广东省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方面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施行〉的通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上的文件虽然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留用规模、选址、补偿方案、开发模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但是对于留用的性质仍然没有完全界定清楚。《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留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这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规定了留用的性质问题,但是还比较含糊,在实际操开发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不敢轻易开发留用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有效利用开发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同时满足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使萝岗区成为“知识经济先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智慧城市样板区、宜业宜居生态区”,要切实做好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极大限度地利用开发好农村经济留用地,使之既能有效统筹城乡空间资源配置,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保护好耕地资源集约节约可利用,保证经济留用地合理开发,又能确保国家、省乃至市县等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促使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进一步明确留用地产权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留用地在国家征用的过程中产权转变问题,即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土地的过程中,应该享有国有土地在市场上同等的待遇,不应该进一步区分为集体留用地和非集体留用地,应统一视为国有土地,按照市场价格统一在市场上流转。其次,明确留用地项目产权问题,主要指留用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产权分割问题,产权分割问题又进一步涉及到房地产前期购买问题和后期转让问题。

2、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规划管理

对经济留用地要严格按照可建设征地(符合“两规”)的10%返还留用地,同时结合中新知识城开发建设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物业置换、实地返还”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应按照中新广州知识城当前征地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的需要,对农村经济留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并结合萝岗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同时,也能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结合知识城发展的阶段和规划,按照“服从规划、同一部剧、合理安排、节约集约使用”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选址进行科学合理的统一安排。由萝岗区政府、广州经济开发区和中新广州知识城会同国土规划局等单位进行规划,鼓励各个村之间实现跨村选址、集中连片区留地。

3、加强农村经济集体组织留用地的开发管理

首先,要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重点项目发展规划等要求,对留用地进行有序开发,鼓励公益性项目,限制环境污染项目。其次,在对农村留用地的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引进计划等,将中新知识城合理划分为核心区、一般区和边缘区,分类对留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对核心区应该遵循城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从而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档次和品味。再次,对留用地要采取规划、开发和监管并重措施,有效盘活留用地,加快中心城区发展,同时有效壮大集体经济,在征地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留用地政策的适应范围、留用地指标核发、留用地指标管理、留用地指标使用等,从而能够合理对留用地的位置、规模等进行科学布局。最后,进一步完善留用地项目开发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开发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自主开发、留用地货币化、合作开发等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城镇规划的基础上,对集体经济留用地进行自主开发。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项目可以根据新建项目用地实际需求出发,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以招拍挂方式在土地市场上进行公开出让。为进一步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出让,可以先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备案,通过土地评估机构对留用地进行客观评估,交易过程公正公平合理,使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合作方的需要,共同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

代征土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强化**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统一征收

**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有的建设用地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向社会供地。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单位)以任何方式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征地方案按程序组织征收。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强揽工程或以其他名义阻挠施工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地和签订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不得“以租代征”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土地计划供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城区储量的土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房产、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区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比例应严格控制。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对于未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储备和出让事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以下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二)已列入旧城改造项目计划或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改制、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五)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九)未确定使用者的土地;(十)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土地;(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不允许划地招商、零地价招商,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严格执行《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195号令)。**城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运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场外交易。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因土地抵押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招标、拍卖或者变相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资、联营、联建、抵押、出租等形式处置或使用划拨土地,禁止利用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抵债、与他方易房、易物;任何单位不得以裁定、决定或者他形式将非法取得的土地用于清偿债务。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因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国土资源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出让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缴纳有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加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限额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确需另行使用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必须退出。宅基地限额面积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农民旧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限额标准的,超出宅基地限额标准的面积在拆迁或改建时予以收回。一户村民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能认定其一处有效,其他宅基地按违法用地查处,宅基地上建筑物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市政建设需要征收其违法使用的宅基地时,只对土地进行补偿,不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宅基地。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城市建设对城区村民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一律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一律全额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土地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土地质押贷款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或挪用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相关期刊更多

时代风采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云南省总工会

农村农业农民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山东国土资源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