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中级财政税收

中级财政税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中级财政税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级财政税收

中级财政税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税收争议 国际投资仲裁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税收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而产生的,国际投资作为当前国际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天生就与国际税收问题自然结合在了一起。一个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和国家间接投资。国际税收在本质上是国际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涉及国家和国家之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的冲突必然会导致三者之间在利益分配过程中产生国际税收争议。按照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不同,国际税收争议一般分为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争议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争议。文章介绍的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是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税收争议,在国际投资领域常见的投资者也是东道国纳税人中的一部分,因此,资本输入国(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中也有部分是由于国际税收而引发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下文所指的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就属于此类。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争议解决方式的双重性

TPP协定,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以下简称TPP),属于自由贸易协定范畴。2011年11月12日,TPP谈判方宣布了TPP协定的框架,TPP投资条款分A和B两部分。B部分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问题。在TPP 协定经贸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美国已明确表态拒绝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而主张外资在发生争端时可诉诸“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并且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在区域贸易安排中,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仲裁。①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争端的解决历来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东道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并力求高效、公平解决的问题。当代贸易自由化国际背景下,根据近年来的实践以及相关条约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作为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BIT)范本的推行者,正努力将其所倡导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仲裁管辖在世界BIT协定中推行,如果一个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接受了国际仲裁方式,那么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也可能面临着进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国际仲裁的可能。但投资领域的涉税争议在采用ICSID仲裁管辖之后是否能够真正能够纳入仲裁管辖还取决于一个很关键的因素,那就是投资协定中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以及缔约国对ICSID仲裁管辖的同意方式。

国际税收涉及一个国家的税收,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方式要受到一个国家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约束。从现有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来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主要还是以相互协商机制为主。纵观世界各国,国际税收争议的仲裁机制适用顺序都有一定的附属性―即都是在相互相商程序未能解决该争议或该争议未能解决之后才可以启动。换句话说,国际税收协定下国际税收争议解决的第一方式仍然是相互协商程序。

这样一来,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将可能面临着国际投资条约争端解决机制和双边税收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双重调整。而这两种协定下税收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又有很大差别,国际投资条约以ICSID投资仲裁为主流,税收协定以相互协商为主流,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方式选择不同会给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主体的利益保护带来完全不同的效果。在TPP背景下ICSID国家仲裁成为了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选择方式,虽然仲裁全辖权同意的开放度有所不一,但对于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基本认同。中国经过最终的利益权衡之后,于1990年2月9日签署了ICSID公约,公约自1993年2月6日起对中国生效。两套完全不同的争端解决机制背后是对国际利益和海外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不同平衡,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可以纳入国际投资ICSID国际仲裁呢?因此,需要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正确处理国际投资条约中税收争议的路径选择问题。

国际投资领域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税收措施规定之类型。世界各国对外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规定的不同情形,决定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目前,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存在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全盘肯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都涵盖在国际投资协定中。1992年美国一俄罗斯BIT较为典型,该条约中没有提到税收措施条款。这种规定使得可以理解为所有税收措施均被涵盖该条约调整范围之内。

全盘否定式。这种模式是指把税收措施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例如:1999年阿根廷―新西兰BIT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本协定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领土内的税收事项。此类税收事项应当由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并按缔约方之间缔结的任何涉及税收的协定的规定调整。”②

有限度例外式。第一,投资待遇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措施例外条款在投资待遇条款下存在,投资待遇条款对税收事项的适用作了例外规定。从条约来看,这种税收条款一般是直接存在在投资待遇条款中作为例外情况而规定。实际上,这种安排是将有关税收措施的安排纳入国际投资协定之中,只是在投资待遇条款上进行例外,使其肯定后之否定。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第二章规定了投资保护,其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投资保护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投资保护例外:“第三条和第四条不得被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该国由于下列原因授予的待遇、优惠或特权方面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或(二)由全部或主要涉及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或任何国内法律而产生的缔约一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如果本协定与其他有关税收的国际协定或安排不一致,以后者为准。”中国的大部分BIT协定中采用了这种模式,包括中国与古巴、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等BIT。

第二,全部条款的例外。这种模式中税收例外条款从形式上来看不仅仅是针对投资保护中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而是在整个投资协议适用中进行例外存在。这种有限度例外中的全部条款例外不同于全盘否定式。因为它首先明确规定协定中的所有条款原则上不适用于税收问题,然后通过肯定方式列举出缔约方允许适用于税收的事项。可以理解为它采用的是先将有关税收措施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之外,然后再有条件将其纳入,是否定后之肯定。如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二十一条规定:“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协定的所有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事宜。同时,条款又规定,征收、业绩条款当中的第24 款、投资合同或投资授权之违反可适用于税收事宜。”③

国际投资协定不同处理方式下的争端可仲裁性评析。在国际税收仲裁的可仲裁性一般与仲裁庭管辖范围和仲裁程序紧密相关。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对这两方面进行规定直接导致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性。本文仅仅从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国际仲裁争端解决管辖范围来进行研究。

从国际实践来看,大部分国际投资协定对于仲裁庭管辖范围都会作出规定,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可以适用仲裁解决的争端类型主要分为三类:可仲裁的事项范围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

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相对非常有限。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条款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当然已经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当然也已经将其排出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关键是,在有限例外模式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税收争议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庭则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如果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中规定了征收补偿额、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那么该国际税收争议则不再具有提交国际仲裁的可能;如果投资待遇例外中仅就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规定了税收措施例外,而没有就征收、转移支付等不适用税收措施进行例外规定,那表明由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有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下,基本又再次将征收、转移支付有关的税收措施已经纳入了投资协定范围,当然由此而引起的国际税收争议也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包括因履行投资协定下与投资有关义务而产生的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第一种情形已经有所扩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分析,全盘肯定式的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的情况下与将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除了投资待遇中的税收义务不适用排除外,其余投资义务中的税收义务并没有排除,则除了投资待遇引起的税收争议不能提交国际仲裁外,其余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所引起的争议均可以提交国际仲裁。如果采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就是将大部分的税收引起的争议排除了国际仲裁,而仅有少部分的投资引起的税收争议可以提交国际仲裁。

可仲裁的事项范围包括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这一仲裁庭管辖范围较前面两种范围可谓是最大。按照国际投资领域税收安排模式来分析,全盘肯定式情况下同样也将其纳入了国际仲裁庭管辖范围;全盘否定式情况下则将与税收有关的投资义务也已经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管辖。在有限例外模式下,如果采用投资待遇条款例外模式,虽然税收措施已经排除在投资待遇条款外,但是由于是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而税收争议完全可能由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环节的过程中带来,单纯将税收措施排除并不能完全消除投资领域的任何税收争议,给此类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如果采用全部条款例外模式也可以同样得出一个结论,此类情况同样给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但相对于投资待遇条款例外而言范围还是较小。

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安排下仲裁解决方式评析

全盘肯定式下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肯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下,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也可以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际仲裁方式。换句话说,此时的该项国际税收争议纳入了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两种协定下的争端解决。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做法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而国际税收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是相互协商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如果是相互协商程序,那就完全与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仲裁相冲突。即便是采用国际税收仲裁方式,由于国际税收仲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国际税收仲裁也是完全不同于国际投资领域仲裁方式。正是因为此情况下争端解决机制的巨大差异,在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中,给投资者争端解决带来了更优的选择性。投资者可以将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东道国国家的税收必然受到影响。投资者选择不同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必然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增加了争端解决结果的不确定。

全盘否定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安排在常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下都全盘将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否定在了国际投资协定之外,也就是说一项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此时已经不能在国际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方式下解决,也就不可能诉诸于国际仲裁机构。这种情况下,该项国际税收争议一般是按照国际税收协定之争端解决条款规定,将此争议提交东道国国内解决或者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或者是国际税收仲裁。

有限度例外式争端的可仲裁性。这种将税收措施有限度例外式规定在国际投资协定中,一项国际投资领域内的国际税收争议是否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又开始具有模糊性,需要结合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条款方能确定。从上述分析来看,这种税收措施安排中将国际投资领域的税收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情况也比较多。投资保护待遇例外安排模式较全部条款例外模式安排更容易将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纳入国际投资仲裁管辖。

如果国际投资协定采用了全盘否定式的税收措施安排模式,那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税收争议没有提交国际仲裁解决的可能性。全盘肯定和有限例外模式下此国际税收争议无论在各种国际投资争议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下均有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争议会提交国际仲裁。晚近各国的投资缔约实践不约而同地放弃了可仲裁事项仅包括与征收补偿额或转移支付有关的争端类型的规定,而转向普遍接受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管辖权。这也就极大地扩展了可仲裁税收争议的范围。而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全盘否定国际税收措施的投资协定已经越来越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将国际投资税收争议交由国内法解决已经不适应当今为投资者提供国际法保护的趋势,不符合现代国际法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所鄙弃。绝大部分国际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投资状况和税收利益等因素,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安排采用有限例外模式。这样一来,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可仲裁趋势明显加强。

综上,通过对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方式和我国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安排的实践可以得出,我国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税收争议纳入CISID国际仲裁管辖的概率相对较高。随着这种涉税争议的增多,将本来属于国际税收协定下的税收争议介入了国际投资争议领域。这必然对我国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会影响我国政府的政策空间,这也完全不符合联合国机构在国际投资领域队发展中国家的反复告诫。在《2003年世界投资报告》和2004年的《圣保罗共识》都反复强调发展中国家要在国际投资协定中根据自己的国际投资协定目标、结构、方式等确立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框架,必须在权利义务框架中保留足够的政策空间,使政府能够在这一框架下灵活运用这些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本文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一流学科―国际法(国际税法)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注释】

①杨海涛:“中国―东盟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

②蔡从燕:“国际投资条约实践中的税收措施问题”,《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年第2期。

中级财政税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利润最大化;税收制度;经济效率;均衡

前言

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时的核心内容,税收原则决定政府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征收多少(课税比率)、怎样征税(课税方式)等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税制设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经济效率原则,即税种对微观经济活动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征税常常会带来纳税主体经济行为的扭曲,干扰资源配置的效率,此时,纳税人或者改变其经济行为,或者采取多种手段以减轻或逃避纳税责任,这称为税收的“额外负担”。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就是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化。税收的经济效率要求税种的设置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1]。

但是在《财政学》课程教学中,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理论性较强,虽然税收的经济效率可以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次上进行理解[2],但从微观层次上,即以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帕累托最优为参照物的[3]分析税收的经济效率,重在强调税收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更符合经济分析的框架逻辑,但这种分析过于理论化,导致对税收经济效率的理解和把握难题,特别是用税收的“超额负担”概念[4],缺乏与一般经济理论的链接。且税收的第一大原则是财政原则,是为财政支出筹集充足的货币资金,也就是说,在现有条件下,政府一定会通过税收的手段筹资,那么,该如何判断采取哪些税种能满足经济效率是一个更具有应用价值的问题。

厂商是重要的纳税主体之一,考虑厂商在不同税收制度下的决策行为,进而作为判断税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好的分析视角。为此,选择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决策作为参照物,若税种的开征会影响厂商的产量决策,则这种税收会影响纳税人的决策行为,不具有税收中性;反之,若厂商的产量决策不受税收征收与否的影响,则可以确定税收具有经济效率,是税收中性的。

一、无税收条件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销售税的征收造成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价格不能真实反映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从图2中可以看出,由于销售税税率t1>0,因此,边际成本曲线会向左上方平移t1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收入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1,此时q1<q*。由于征收销售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选择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销售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三、收入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从图3中可以看出,由于收入税税率1>t2>0,因此,边际收入曲线会向左下方移动1-t2个单位,由此,新的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2,此时q2<q*。由于征收收入税,影响了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降低了其均衡产量,扭曲了厂商的生产决策。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收入税不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四、利润税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

在这一条件成立时,决定了收入税下利润最大化时的产量q3。

从均衡条件可以看出,即使利润税税率1>t3>0,但是,这是税率并未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策条件,都是MR=MC,边际收入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均未发生变化,两条曲线交点处产量为q3,此时q3=q*(见图4)。征收利润税,没有影响利润最大化厂商的产量决定行为,没有降低其均衡产量,因此,从利润最大化的角度看,利润税满足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当然,征收利润税降低了厂商的税收利润,但是这种税收并不会改变厂商的最优决策行为。

五、结论和启示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要求征税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追求经济效率,是税收的高层次要求[6]。同时,由于税收具有为财政支出筹集货币资金的本质要求,那么,哪些税种能满足税收经济效率的要求必须确立一个共同的衡量标准,正是在这一角度下,马歇尔才有“对垄断征收总额不变的税,不会使生产减少,和垄断纯收入成比例的税也不会使生产减少;但是如果根据产量征税,就会使生产减少”的判断[5]。

中级财政税收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部署中,赋予了财政以“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特殊定位,相应地,财政学类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问题的重要性也得到进一步提升。财政学科属性、社会对财税人才的需求、培养对象的特点,都是影响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财政学类专业人才的就业需求与财政学专业初建时期有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来自财税部门的人才需求外,企业、银行、事业单位、涉税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人才需求也应当纳入财政学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考虑范围。本文根据来自28所国内高校的调研数据,对财政学类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设置、人才培养国际化等问题展开研究,在以上方面提出相关优化建议。

一、文献回顾

财政学类专业是财经类专业中建设历史较长的专业,关于财政学类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讨论众多,近年来,相关文献所讨论的问题大多集中在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等问题上。欧阳华生和裴育(2011)根据国内20所高校的的财政学专业人才培养情况,从招生规模、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结构和人才培养特色五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宋健敏和温娇秀(2014)研究发现美日两国的财政学学科发展与社会对财政学类专业人才需求的变化呈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和两国间的趋同性。关于财政学类专业的课程建设问题,李忠华(2015)认为优化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应将反映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当中,在选修课程中扩大反映上述学科理论发展以及分析方法创新的课程。财政学类教指委课题组(2016)对财政学类专业教材建设与选用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分析,建议地方财经类院校财政学类专业尽快启动学科基础课“财政学”大纲的编写工作,构建自编教材管理与质量评价跟踪机制,提高自编教材质量;在科学确定课程体系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专业教材体系。在实践教学方面,姚凤民(2007)提出构建“四个层次、四个系列、四个模块、四个阶段”的立体式实践教学体系。财政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组(2015)分析了实践教学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财政学类教指委课题组(2016)分析了目前财政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总体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大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投入力度、加强高素质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等优化路径。

二、调查样本说明

本研究2016年9月对参加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的参会高校代表进行问卷调查,发放问卷共69份,回收49份,有效问卷49份,问卷填写者来自国内28所高等院校,包括10所综合性院校和18所财经类院校,所调查院校均设有财政学类专业(包括财政学和税收学专业)。问卷内容主要包括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符合社会需求、课程设置情况、人才培养的实践环节、人才培养国际化状况四个方面。问卷填写者全部为财政学类专业的教师,其中专业建设负责人(包括院长、教务处长、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等)占比49%,保障了问卷信息的客观准确性。此外,有多所高校的问卷填写者大于1人,本研究对全部问卷样本(49份)和每个学校选择一份问卷(28份)的分析结果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没有显著差异,因此下文主要报告全部样本(49份)的分析结果。

三、问卷分析结论

(一)财政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财政学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体现学科共性与培养院校特征的有机结合,张锦华和郑春荣(2014)根据培养方向和规格,将其大体归为应用型、研究型、复合型和创新型四类。,财政学专业和税收学专业均将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作为最主要的两个人才培养目标,但两者侧重上两个专业有所差异,财政学专业对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高于应用型人才,税收学专业则相反,这一结果与目前高校财政学类专业设置上的考虑是相符的。此外,研究型人才和国际型人才培养目标虽然不是主流培养目标,但是仍有部分高校重视这两类人才培养目标。调查结果显示,在关于本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的问题上,财政学专业和税收学专业均只有1个样本认为不太符合或不符合,说明高校财政学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设置上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较高。

(二)课程设置

根据财政学类教指委课题组(2016a,2016b)等研究,以及本文研究者所在高校财政学类专业建设的实践经验,本研究选择了财政学类专业的若干门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程,调查了这些课程在各高校的开设情况①,以及调查对象对课程重要性的评价。财政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率较高(50%)的课程中,除了包括中级微观/宏观经济学、管理学等经管类学科基础课,以及中国财政史、政府会计、公债管理与投资、地方财政学等财政学专业课程外,税收经济学、国际税收、税收筹划、纳税检查等税收类专业课占比较高,而与此对照的是,西方财政思想史、公共项目评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等财政理论和财政管理专业课程开设比例较低。开设比例较高的中级微观/宏观经济学、税收经济学、国际税收、税收筹划等课程,问卷填写者对课程重要性的评价也较高,但是,问卷填写者评价较高的中级公共经济学、公共政策分析、公共管理学等课程,在各院校开设比例并不高,说明财政学专业课程的实际开设有可能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如师资力量等。税收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率较高(50%)的课程主要是税收理论和税收实务课程,相比较而言,税收法律类课程(税收相关法律、税收征管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等课程的开设比例降低,调查同时发现,问卷填写者对于税收法律类课程重要程度的评价实际上并不低。

(三)财政学类专业实践教学

在财政学专业和税收学专业的实践教学方面,本研究关注的重要问题是:第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税收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第二,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财政学专业,科研实践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程度;第三,主要有哪些因素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与效果。调查结果显示,税收学专业实践教学形式根据重要程度,依次为“组织学生在财税部门进行不少于4周的专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校内综合仿真训练”、“邀请校外实务部门专家到校内为学生开设课程或开展专题讲座”和“科研实践”。重要程度最高的校外实践教学形式的应用中,安排学生在税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形式应用程度最高(71%),其次是在企事业单位的涉税部门实习(36%)、在财政部门实习(29%)、在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实习(11%)、在财税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实习(4%)。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财政学专业,科研实践在实践教学中的应用程度很高,82%的被调查者表示本校财政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安排学生参与了科研实践。关于实践教学质量与效果的影响因素,被调查对象认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制定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和内容大纲,其次是与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设计实践教学内容与环节,第三位的影响因素是聘请高水平校外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教学和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此外能够影响实践教学质量的因素还包括组织编写高质量实践教学教材、建立学院层面的实践教学领导小组等。

(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加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的进步,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有相当大的发展,为了解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程度,本研究对样本高校财政学类专业国际化程度和双语/全英课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问卷填写者认为,最能够衡量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的指标包括:全英/双语课程所占比重(82%)、与境外高校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项目的数量和稳定性(78.57%)、在校生境内外交换比率(71.43%),此外,国际化课程认证水平(64.29%)、师资国际化水平(60.71%)、短期国际交流项目数量(53.57%)、应届毕业生出国留学比率(35.71%)等指标也可以用于衡量人才培养国际化程度。问卷填写者对本校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进行主观评价的结果显示,没有被调查者认为本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程度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17.86%认为国际化水平较高,42.86%认为国际化水平一般,还有25%的被调查者认为本专业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较低或者很低。被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国内高校在国际化人才培养中的瓶颈主要集中师资水平、教学手段、生源素质、教学内容、课程设置等方面,其中,92.86%的问卷填写者将师资水平作为国际化水平提高的主要瓶颈。本研究选择了9门核心课程,调查各高校在这些专业课程上采取全英/双语教学的必要性评价和实际开展情况,调查显示,问卷填写者认为开展英/双语教学必要性最高的课程分别是:西方税制、国际税收和外国财政制度;而计量经济学、税收经济学等基础理论类课程开展双语/全英教学的必要性较低。样本院校双语/全英教学目前实施程度最高的是财政学(公共经济学)课程,其次是微观/宏观经济学和西方税制,税收经济学、比较税制等课程双语/全英教学的应用程度最低。

四、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与教学模式的政策性建议

(一)财政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需要清晰定位

根据教育部财政学教指委《财政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财政学类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财政学类本科专业培养目标以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为主。从本研究的调查可以发现,财政学类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各高校定位趋同性较明显,多以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虽然这一定位符合财政学类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定位,但在人才培养实践中,各高校应当根据办学定位、办学特点和自身优势,强调人才培养的厚基础、宽口径等一般目标的同时,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更加清晰的定位。培养目标的进一步定位可以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优势设置专业具体培养方向,也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后续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式培养。

(二)财政学类专业课程设置体系的进一步优化

课程体系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调查发现,目前财政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上存在重税收类课程、轻财政管理类课程,财政学专业与税收学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区分度不大,财政史、税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以及税收法律类课程的受重视程度不够,专业课程的重要程度与开设比例不相吻合等问题。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一是根据高校自身定位与学生选择,设置个性化的课程体系,考虑到财政学科的交叉性特点,课程设置上也应当重视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拓宽学生学习视角,培养学生创新思维。二是在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对课程内容进行有效建设,除了重视教材、课程大纲、教学课件、案例和习题、课程网络资源等教学资料建设,还应当重视利用慕课和精品网络课程等教育资源的建设和运用。

(三)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提高效率

财政学类专业属应用经济学科,各高校也多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实践教学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在提升学生对财税知识的理解与应用研究能力上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有效的提高教学效率、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从调查来看,与财税部门和涉税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校内综合仿真训练、校外专家进校园、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手段在各高校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与课堂教学相比,实践教学所涉及的内容更加复杂,需要校内外教学资源的整合,如何将社会需求、实践教学手段和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与能力三者联系起来,并且要区分于职业教育,需要对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教学模式进行更加精细化的设计,让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得到充分发展,促进学生的创造性得到全面发展。

中级财政税收范文第4篇

2020年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提前了。

扩展资料:“中级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属于经济师类别。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的第一个周末。按专业可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

(来源:文章屋网 )

中级财政税收范文第5篇

大家好!首先要感谢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信任,让我有机会站在这里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提升“责任、能力、形象”促财政系统发展。

我作为一名负责农业税收的基层工作人员,今年是工作的第七年了,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提升责任、能力、形象促财政系统发展”的工作方针?如何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履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农业税收宗旨呢?古语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我们农业税收只有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才能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真正建立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发展带动社会全面进步,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加快财政发展,促进农业税收”是省*****的伟大号召,农业税收部门责无旁贷:农业税收人应加大服务企业、扶持产业;应敞开大门、敞开心门;应以诚待商,以情留商,竭力富商,为企业发展营造宽松、和谐、优惠、优质的税收环境。

那么,作为财政系统农业税收中心的一员,又该如何为财政农业税收事业的发展来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呢?一直在基层从事农业税收工作的我,明白了要用科学全面的眼光看问题,明白了农业税收服务是一项非常繁琐又比较辛苦的工作。没有适时的物质保障和适宜的服务保证,机关工作和活动就会失去基础和动力,和谐财政系统的创建也将无从谈起。

我认为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立党为公的政治信念。我认为,在新的历史使命条件下,青年员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精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并用以指导自己的思想和实践。在农业税收中,我们的心,我们的力都要用在农业税征收上,这就是我们的政治方向,这就是我们的政治信念。

二是要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善于专研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敢于碰硬的工作作风。敢于决断的气质、竞争开放的性格和坚忍不拔的意志是新时期对青年员工的要求,也是我不断努力的方向。多年来,正是这些要求不断激励着我在平凡岗位中发挥着自己的光和热。是啊!让自己的青春闪光,为企业的发展奉献自己,就是要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

三、注重抓好自身建设。作为一个青年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抓好自身建设,才能完成组织交给我们的工作任务。我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工作勤的要求对待自己,将切实以“提升“责任、能力、形象”促财政系统发展为目标,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要坚持在工作中不断的“自我提升,自我学习“学习是一件艰苦的事情,没有压力,难以出效果。因此,必须营造一种激励大家自觉学习、努力学习的良好氛围。通过采取"以创促学、以查促学、以考促学"的方法,激发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实现"要我学"向"我要学"的转变。

1、以创促学。以创建学习型财政系统为契机,增强税收工作人员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意识。首先,要明确学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学习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为基本要求,以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为落脚点,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从***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的既定目标是,通过开展"政治理论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岗位技能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知识"六个方面的学习活动,到****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岁以下在职人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二是中层以上干部本科学历达到**%;三是**岁以下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全部达到中级以上;四是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系列至少有**%的人员达到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标准。其次,创办"***农业税文化学习室"、"****农业税文化网站"和"****农业税网上党校",为不同知识层面的人员构筑新型的学习阵地。第三,健全激励机制,把学习培训的绩效同上岗、晋升、奖惩、评先及工资、福利待遇紧密挂钩,做到成绩优,则岗位优,待遇优。

2、以查促学。一是实行学习计划管理,凡列入《***》的学习、培训内容,必须按计划进行;凡列入计划的各类培训班,事前必须进行备课示教,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得开课。二是建立集中学习签到制度,经常检查学习签到本,无论什么原因缺课,事后必须限时补课,对无故缺课者以旷工论处,并通报批评。三是建立学习检查制度,定期查阅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体会,对学习记录、心得体会、习题作业的数量和质量都做出具体规定,凡敷衍了事者,除限期达标外,并进行通报,督促其认真对待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3、以考促学。一是建立调考制度,坚持"凡学必考,以考促学,学习与考试同步"的原则,除平时进行的培训考试、岗位考试、一般测试外,每年年终县局组织一次全员考试,用实实在在的成绩检验学习效果。二是建立学习成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对各单位的学习计划落实情况、上级调考成绩及学习效果如何,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考评结果纳入综合考核之中,奖优罚劣。

4、鼓励自学。县局规定对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实行奖励政策。凡是自学取得专科学历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元的奖励。

5、强化投入。一是强化教育经费投入,宁可少搞点基本建设,少发点奖金福利,也要挤出资金保证正常的教育经费需求。二是强化人力资源投入,配齐配强专职教育工作人员,让他们专心致志抓教育。同时,下力气选培政治、业务、法律、计算机等专门教员,为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创造良好的人力、财力条件,促进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