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法的核心原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笔者以为,无非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征纳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以及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物(人与环境)之间“五种”关系。事实上,全部财税体系就由这五大基本关系或系统构成。
关键在于,如果理顺这五大基本关系,就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坦率地说,如果不能理顺,而是引发、制造或加剧这五大基本关系的矛盾、传统与摩擦,便有悖财税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而且,如何理顺征纳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应是重中之重,是根本和杨心。因为它决定和制约其它四种关系的和谐程度。
为此,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五大基本财税利害关系的本质,即,它们是怎样一种关系?
众所周知,交换关系是关涉人类利害生存的基本关系,分为两种:因果交换关系和目的与手段交换关系。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交换,作为交换主体者,不是一种为了什么的交换,比如施舍。因此,这种交换就不是一种等价的利害交换,属于分外的善行。但后者,则是一种目的为了什么的交换,交换是为了从对方交换者那里得到什么的交换。自然,等价交换是其必然的逻辑与基本特征。
直言之,纳税者把自己的一部分财富交给政府,并不是纳税者的觉悟有多高,是一种无私利他、大公无私的行为。恰恰相反,纳税者给政府交税,让渡他的一部分财富,是一种不得不的自利行为,是为了从政府那里交换到他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一种物品――公共产品和服务。他之所以不愿意自己生产,或是认为不值,个人生产成本太高,无法承受,或者是因为不愿,或是因为有“搭便车”的投机心理,企图免费享受,等等。
其次,如何理顺和调节这种关系,避免冲突和混乱,防止其背离财税体制创建的终极目的?
迄今为止,就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途径与手段而言,无非道德与法两种。财税道德是一种财税主体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它主要依靠教育和舆论两种非权力力量来发挥作用,调节五大财税利害关系。财税法则不同,它是一种财税主体行为“必须且应该”如何的规范.属于权力性规范,一方面依靠暴力强制,比如军队、警察、监狱等手段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则依靠行政强制,比如提薪、降职等手段发挥作用。
财税道德与财税法之区别,在于各自所依靠力量的不同,一个是权力,一个是非权力,以及财税道德影响力弱一些,但范围大,可调节一切财税利害行为,而财税法影响力强,但范围相对较小,仅仅作用于那些重要的财税利害行为,重在守住财税治理的“底线”。但必须强调的是,财税道德是财税法的价值导向系统,财税道德优良先进,财税法就可能优良先进:财税道德落后恶劣,财税法可能落后恶劣。
进而言之,尽管财税道德规范可以任意约定,财税法规范也可以任意约定,但优良财税道德和财税法却不能任意约定和制定,只能从财税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经由人类社会创建财税体制的终极目的,根据财税价值,从财税价值判断中获得。这是因为,财税终极目的是客观的,财税行为规律是客观的,财税价值是客观的,财税制度(财税道德与财税法)的结构,及其制定的过程与方法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因此,要全面理顺和调节好五大财税基本关系,制定优良财税道德是前提,制定优良财税法是关键,核心则在于如何调节好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固然,调节好纳税人之间、征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人与环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十分重要、不可或缺。
只是进一步的问题在于,评价财税道德和财税法优劣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笔者以为,核心标准应由终极、最高与根本标准构成。终极标准是指一种财税体制增进了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以及增进了多少。即是说,那种财税体制增进得越多,那种财税体制就越优良,反之则越恶劣。而终极标准还可具体化为两个分标准:一是在征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尚未发生根本性冲突、可以两全情况下,应该遵从“不伤一人的增进所有人利益”的帕累托最优原则;二是在征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不可两全情况下。应该遵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最高标准即人道自由原则,可具体化为“把纳税人当人看”与“使纳税人成为人”两大原则,并进一步细化为法治、限度、民主等原则。根本标准即公正平等原则。进言之,唯有全面符合这三大原则的财税体制才是优良先进的。自然,要彻底协调理顺好这五大基本关系,就必须遵从这一终极、最高、根本之核心价值标准,并以此为目标,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而且,由于财税关系属于目的与手段类型的交换,更应遵从等价交换原则,即公正平等原则。不仅征纳税人之间的交换必须遵从公正平等原则,也不论征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还是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该遵从公正平等原则。同理,国与国之间财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交换,人类与环境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与交换,都应遵从公正平等原则。一言以蔽之,这五大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和分配,都必须遵从完全平等原则,按需分配:但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交换,则应该遵从比例平等的原则,按照贡献的大小比例分配。
最后,就财税体制改革实践而言,关键是必须弄清楚当下财税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主要发生在五大基本关系中的哪一对关系之中,并以此确立财税改革的具体目标,对症下药,从而提高财税体制改革的针对性与效用性。
关键词:财务会计 税务会计 成本收益
随着我国企业化进程的不断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纷纷引入和制订了针对自身的成本效益原则。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和加大了企业税法的征收和管理条例;具体说来,由于企业的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导向的原则进行企业财务活动;而财务会计主要以会计准则为导向进行企业财务活动;在计划经济时代两者职能发展同于企业中并不冲突或者矛盾并不凸显,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发展,两者职能导向的发展给企业收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企业中融合或者分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在企业中的定位原则、关系以及模式分析对比对我们理清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对企业收本收益造成的客观影响有一定意义所在。
一、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企业成本收益核算中的差异性
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两者互相补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财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会影响税务会计核算结果,税务会计核算结果会影响财务会计核算结果,当前企业中两者没有分离的时候,最后进行制定财务报表为两套。因此,企业中财务和税务同为会计遵循的原则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税法导向原则使税务会计首先要遵从税法;第二,税务会计核算必须如实纳税,不能偷税,不能引起风险,数据真实,调整要真实,财务会计进行企业成本核算要根据税务真实的数据而进行;第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进行核算的时候,税务会计有自己的一套操作程序,不完全树立财务会计,这样有助于增加财务会计核算的灵活性;最后,企业中财务和税务会计核算的核心内容:一是纳税活动,应纳的税额进行全面核算,形成准确的纳税申报表。二是在核算基础上,依据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和业务产生的成本基础上进行真实的财务数据和报表以协助企业管理层进行企业决策。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目标
企业财务会计是与投资者报告信息,为投资者服务。税务会计是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服务,目标不同;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而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以税法进行;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对象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对象是企业资金投入周转循环产生的一个过程,而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对象主要是反映税款用的过程以及税款从征集、上交到退还的过程。
4、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原则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肩负收付实现制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是以税务为导向原则,两者侧重点不同;
5、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核算程序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以做报表、记帐的程序,而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是按照在会计核算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形成纳税申报表这样一个方式运作。
二、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企业成本收益核算中的职能分析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有机组合,循环往复的不断运作过程。资金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价值方面一个反映,是人流、物流、信息流正常运行起点和落脚点。没有足够的钱,是不能正常运作企业,不赚钱,这个企业无法长久存在。对于企业成本收益原则就是我们所进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行为,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当中所进行科学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协调、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的总的职能体现。
在企业成本收益核算中,财务会计对企业资金的管理的职能和行为以及一切税务会计进行的税务管理的职能和行为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与企业成本收益核算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在企业进行成本收益核算时有两个核心的内容,一是保证正常依法纳税,合理节税,不偷税,不受处罚,二是,企业的资金管理与核算要以企业成本核算的原则为导向;两者对企业成本收益中的核算管理都占到很大的比重;因此可见,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两者的关系是紧密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各自职能层面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企业中财务会计的职能是对企业资产、负债所有权益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并且向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或者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的一系列工作。
三、企业税务会计分离的企业成本效益分析
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同时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由于其职能以及企业成本收益核算结果的差异性不同为企业财务核算和企业成本收益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影响,而相应把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管理中分离出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1、企业设立专职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由于企业中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是基于企业税务的主要履行功能,一是纳税活动,应纳的税额进行全面核算,形成准确的纳税申报表。二是在核算基础上,依据税法对企业经营活动业务进行税收筹划,协助企业管理决策。
在企业中设立独立核算的税务会计,可以核算的更加精确准确,对税法了解更加透彻。税收会计从事税收会计的核算业务,对税法也很了解,知道哪个地方可以节税,哪个地方不能节税,通过科学筹划,帮助企业不违法情况下,少纳税。税务会计跟税务局关系来往很密切,有利于协调一些争议矛盾,减少争议。通过独立税务会计核算,能真实反映企业纳税信息,也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运用税务核算信息为企业决策服务。
2、建立相对独立的税务关系的重要性
在企业中把企业税务会计独立分离出来还有利于增强财务会计核算的灵活性,会计核算会计的,税务核算税务的,两个适当分离,财务会计随着企业改革下发会计自主权,在准则基础上选择自己灵活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制度越来越灵活,企业根据自己需要灵活制定会计制度去核算,从而通过财务报表等系列工作能够反映出企业资金流乃至企业成本和收益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和有用的决策信息。
四、总结
企业税务会计的分离对于企业成本核算以及企业成本收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和作用;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面,每个国家维护自己主权独立性前提下,为了从国际交流与合作当中获取最大经济政治和文化利益,越来越多向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靠拢,全球化一体化,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财务会计国际通用会计语言准则将越来越趋同化,这是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
1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跨国营业利润征税权的标准。在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般包括(1)固定交易地点,例如一个分支机构、办事处或者一个工厂。(2)在来源地的独立人的活动,只要该人惯常性地行使包括签订合同在内的各项权利。
2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
从常设机构的发展历史看,不论常设机构概念作任何发展,物的要素(固定营业场所)和人的要素(营业人)始终是常设机构的两个核心要素。而电子商务的出现给这两个核心要素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围绕这两个核心要素来分析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常设机构。
2.1物的要素的分析
(1)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企业开展营业活动的营业场所都有雇员的存在,雇员在营业场所中为企业处理各种营业事务,然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有的商务活动都是由服务器或网址自动完成的,不必在来源国保留任何雇员,因此,某一外国企业在来源国拥有或使用的服务器或网址,难以构成一个营业场所。
(2)在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其动作媒介不是有形的营业场所,而是虚拟的数字化空间,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或租用服务器外,不再需要在客户所在国建立任何形式的有形存在。而网址和服务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很难认定服务器或网址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是“固定的”。
(3)服务器和网址的活动可否作为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也难以认定。服务器和网址可以自动完成各种功能,例如广告、收发订单、收款、储蓄和发送数字化资料以及这些功能的综合等。对于税务当局来说,在技术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很难追踪到服务器和网址实际交易的情况,因而服务器和网址的交易活动是否可以作为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营业活动也是模糊不定的。
2.2人的要素的分析——网络提供商是否构成营业人的问题
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UN税收协定范本的规定,该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常设机构:①在缔约国另一方代表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以外的活动,并且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即缔约人);②虽然没有缔约权,但是经常在缔约国另一方保存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且代表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及交付货物人)。
通常情况下,网络提供商在来源国建立服务器提供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特别是进入国际互联网的访问服务。相对于销售商而言,网络提供商是按照自己的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其地位是完全独立的。有鉴于此,即使某一网络提供商向销售商提供维持网址的服务器,使得销售商得以在来源国开展销售活动,被视为一种活动,那么,该网络提供商也应当为处于独立地位人。根据营业人构成常设机构的理论,独立地位人只有在没有按照其营业常规进行营业活动时,才可以构成被企业的常设机构,此类活动与其自身从事的
网络提供服务完全不同,显然非其行业惯例,而是超出其营业活动常规。
3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困境的对策
正如有学者认为:“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或者有形的物理存在,作
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时代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接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那些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摸索电子商务交易存在的标记。”
3.1虚拟性常设机构
虚拟性常设机构方案从常设机构本质涵义出发,更强调的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纳税人与来源地国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的经济联系。随着商业流动性增强,技术进一步发展,常设机构原则的固定营业场所要求反而极大地限制来源国税收管辖权,这违背了“经济忠诚”原则,应对常设机构重新界定,并达到如下效果:(1)在经济忠诚和相当的基础上对全球电子商务进行征税;(2)在(1)的基础上,为了区分商业主流以及辅商业活动提供通用的标准,并使得新的来源征税标准为国际企业界以及各国(净输入国与净输出国)接受。
3.2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
加拿大女王大学教授ArthurJ.cockfield在其发表的《数字生物圈中的税收政策设计: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如何变革》提出了一个“数字生物圈”模型,深刻分析了网络、计算机空间、传统税法规范和税法(基于网络的税法)在网络环境下的互动关系,并指出了未来税法的改革方向——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economicpresencetest)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ArthurJ.cockfield教授认为,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法规范,要充分考虑网络、计算机空间、传统税法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未来税法或者税法变革的努力方向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立一个税收体系以便政府能够有效地获得稳定的税收收入并保证公共产品开支;(2)税法改革还要照顾到传统税法的稳定性要求,结合网络的特点,努力维护现行税制;(3)未来税法变革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不应对在线交易方式征收歧视性税收,另一方面有要强调对在线交易的有效征税,避免利用计算机空间避税的盛行;(4)此外,未来税法的改革应该促进税法的简单化,避免给纳税人带来过高的守法成本,维护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此基础上,ArthurJ.cockfield教授提出了基于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来确定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该理论主张:不要试图通过认定计算机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的办法来解决Internet带来的税法困境,相反,要创建规则以确保电子商务的进口国基于一定的在线货物数量和服务的进口数量(如100万美元以上)有权对相应的纳税人征税。即按照实际的消费数量这一经济的标准来分配国际所得税收管辖权,以替代传统的常设机构这一实体存在标准来适应Internet环境。
3.3观点述评与对策建议
(1)常设机构的概念应予保留,但应赋予其新的实质内涵。
首先,在内涵方面,常设机构概念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常设机构概念在国际税法上的意义在于表明非居民的营业活动与来源地国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而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虽然传统的以物理形式表现出来的实质性联系不再存在,但销售商的活动仍是在来源国进行,与来源国仍然存在着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其次,在形式方面,也有其适用性。常设机构概念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我们,现行的作为协调居住国与来源国在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益冲突的平衡器的常设机构概念,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也是随着跨国经济交易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常设机构概念从其历史来看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概念,根据跨国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形式的发展而变化。例如,常设机构概念根据营业活动的形式,不再是仅仅由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设立场所、机构直接从事营业活动,通过东道国的机构、人员从事营业活动也十分普遍时,常设机构概念的范围也由原来以固定营业场所为核心要素与以人为核心要素构成常设机构并重的局面。网络技术带来的跨国经济活动形式的革命,正是推动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良好契机。
(2)降低常设机构的要求,取消常设机构概念中对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固定营业场所”的限制,而将“实质性联系”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固定营业场所”是一种适应于传统商务形式的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却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在电子交易中,一般情况下,网址是当事人订立合同、付款、完成交付的虚拟场所,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作用相当于“固定营业场所”在传统交易中的作用。而对于网址存在于哪个服务器上,该服务器的地理位置或者其服务器的拥有者这些情况,买方是不会注意的,也不会影响交易的进行。而且网址在许多国家是可见的或者是可以访问的,效果就如同在这些国家分别设立了营业场所,其活动如果满足“从事营业活动”以及质、量上的要求,就可以构成在有关国家设立的常设机构。同时,鉴于电子商务缺乏登记要求的特点,网址转让频繁且无登记要求,因此认定常设机构,不要求外国销售商对其使用的网址存在所有、租赁或其他支配关系,只要其实际使用了该网址即可。
①质的要求:外国企业从事的应是“实质性”营业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营业活动。一般而言,如果这些营业活动的目的与整个企业的总目的相同,则可以认定为“实质性”。关于“准备性”、“辅”活动的认定,可以参考OECD关于常设机构的注释第42.7段和注释第42.8段中的说明。
②量的要求:外国企业在来源国所从事的营业活动客观上应达到“连续的、系统的”标准。国际税收协定中应该对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非居民支配的网址在互联网上存续的时间,设定一个最低期限。规定网址活动的最低期限标准的意义,在于排除非居民短暂或临时性地通过网址实施某些营业活动在来源地国构成常设机构的可能性,因为这类短期的和临时性的营业活动并不足以构成非居民与来源地国之间存在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另外,明确设定一个最低期限标准,有助于提高征税效益,便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协定的工作中易于掌握认定和取得国际间的协调一致。其次是网址活动的系统性标准。非居民纳税人通过其网址与来源国境内的客户完成的交易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金额、或取得后者支付的价款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一定的数量规模。在这方面国际税收协定应定出适当的量化标准,如在6个月或12个月内达到或超过一定金额,有权对相应的纳税人征税。但也要对相关事实及情况如交易的频率、数量、持续时间等要素,通盘考虑后加以确定,这需要国际间广泛的协商与协调。
参考文献
[1]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3).
[2]李双元,王海浪著.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75.
[3]ArthurJ.Cockfield“TransformingtheInternetintoaTaxableForum:ACaseStudyinE-Commerce”Copyright(c)2001MinnesotaLawReviewMinnesotaLawReview.
[4]ArthurJ.Cockfield:DesigningTaxPolicyfortheDigitalBiosphere:HowtheInternetisChangingTaxLaws
[5]LueHinnekens,LookingforanAppropriateJurisdictionFrameworkforInternationalElectronicCommerceintheTwentyfirstCentury,Interax,Vol28,Issue6-7,1998,P199
【关键词】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
一、有关背景论述
在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199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意味着会计核算与税法开始适度分离,企业会计与所得税公计独立化的倾向初步显现。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多,经济业务日趋复杂,所得税会计理沦中涵盖的值得研究的内容也日益丰富。2006年2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2007年3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给所得税的管理、核算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也绐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带来厂新的挑战。因此,对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等相关概念进行深人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正确理解执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防范税收流失、避免会计信息失真、降低制度执行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联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各自独立。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税基确立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面存在差异。其根本原因是税收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直接原因是课税原则与会计原则存在差异,具体体现是经济业务处理办法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导致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中一个专门处理应税收益和会计收益之间差异的会计程序。其目的在于协调财务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的关系并保证财务报告充分揭示真实的会计信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是它的核心内容。
二、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剖析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来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其基本原理是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应当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并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由于暂时性差异是累汁的差额而非当期的差额,这使得资产负债表“递延税款”账户的外延大大扩展.本期发生和拉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其期末、期初余额的差额,这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更富有实际意义。由此可以看出,在会计信息的披露方面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优于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其他三种方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损益表绩务法)。这是它被国际上公认为所得税会计方法发展方向的原因。但是,它也存在不足。核算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复杂性,理解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部分即“暂时性差异”和“计税基础”,准确计量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对所得税进行追溯调整是正确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
三、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暂时性差异问题的探讨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中的暂时性差异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息息相关。一般来说,账面价值是确定的,暂时性差异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由计税基础决定,这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十分重要。由此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核心,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计税基础是暂时性差异的核心,所以对计税基础的理解是实际运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重中之重。
我国新准则直接借鉴了国际准则中计税基础的定义。将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资产在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产生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一)现有定义的不足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一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一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代入到暂时性差异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一(帐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即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相等。实际工作中的情况是,资产项目的未来发生数可以确定,无限期的结转最终暂时性差异会变成0,但是负债项目未来的发生数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比如亏损合同,企业2008年签订的合同,预计2009年会亏损2000万元,在2008年做了2000万元的预计负债,税法上当期不予以抵扣,当期产生了2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但是当期不予以抵扣的2000万元不等于未来抵扣的就绝对是2000万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负债的计税基础的定义存在不足导致了对暂时性差异的推理出现了问题。
(二)对策建议
税法中所谓的计税基础是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说明计税基础是一个和收入、可抵扣费用息息相关的概念。按照这个思路,我们建议从对应税所得额影响的角度赋予负债的计税基础以新的定义:“在不包含永久性差异的前提下,一项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当期税法确认的可抵扣金额。对于预售收入、所产生的计税基础是未来期间税法所确认的金额”,并从收入和费用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佐证。
1.从收入的角度分析
对于负债项目中收入的确认,以预收账款为例。预收账款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会计上未确认收入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来实现时会计和税法同时确认收入。
第二种情况是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从费用的角度分析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法规;协作;差异
一、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基本问题
1、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戴德明等,2005)。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
2、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历史演变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大都是公有的,且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制度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理财的自问题被重新摆在一个突出位置上。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性已很明显了。
2003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财会[2003]29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
由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
二、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
税务会计模式与经济模式息息相关,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但基本上可归为非立法会计(社会公认型)、立法会计(法治型)。
在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会计一直是国家的工具(比如为了征税)。在法国、德国等立法会计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对个别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企业会计基本一致,形成财税合一的税务会计模式。在法国,税法凌驾于会计准则之上,税务当局是商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高度独立,税务当局不仅可以确定用于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而且规定了许多关于财务会计及其报告的实务。
而在以英美为代表的非立法会计国家和部分立法会计国家,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独立于税法的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税务机关也是使用者,但不是主要使用者(即不是主要服务对象),水发与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有较大差异。因此,需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开,形成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应是会计发展的主流方向,这种模式为财税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原则差异分析
1、税法导向原则
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再以税法为判断标准进行纳税调整、纳税申报,在遵从或不违反说法的前提下,寻求企业的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其他会计法规。
2、收入实现原则
税法对收入实现原则的选用因流转税和所得税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流转税从严,所得税从宽,其原因是:流转税主要依靠发票计征,相对独立于会计的账户系统,税法可以较多地考虑有利原则;而所得税则要依据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税法不能对实现原则偏离过多。例如,税法在增值税上规定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他们不适用实现原则,而适用移送原则。而在所得税上,这八种行为只有两种继续视同销售,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
3、历史成本原则
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是最为肯定的,按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制度则不然,当历史成本的相关性很差时,必须代之以公允价值,否则报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误导。现代社会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粮食成本的有用性在很多方面受到质疑。西方发达国家在制订会计准则时已越来越多地进入公允价值,这几乎已成为一种潮流。我国近年的“债务重组”、“收入”、“投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已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然而几乎均未得到税法的认可,这必然带来大量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问题。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确认费用的基本原则。所得税对配比原则基本上认可,但做了许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只是目前所得税差异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在增值税上,税法对配比原则持否定态度。增值税不使用增值额作为计税标准,而是按购进扣税法设计发票制度,从而将增值税的征税控制在流通环节,从总体上避免了对会计核算系统的依赖。然而,增值税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费用支出,不应当越过利润表。而要使增值税费用化,必须实现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配比,核心问题是计算出与本期销售产品相对应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为此,需要对增值税进行价内处理,将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额计入销售收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大量的增值税差异,有时间性差异,也有永久性差异。事实上,增值税差异远比所得税差异复杂,因为税法在增值税问题上并不认可配比原则,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是顺从税法的要求,放弃了配比原则,从而使增值税费用无法在利润表中得到披露。
5、权责发生制
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业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表现得很明显,应税所得是根据会计利润调整出来的。然而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对于其中的某些职业判断,税法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这在增值税问题上表现得很突出。对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这样,企业未等到实际收到货款就可以确认其纳税义务。而对于进项税额的计算,税法则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所进行的修订,其用意是递延进项税的确认,这样必然会造成增值税差异。
6、谨慎性原则
会计制度在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同时,必然要实行谨慎性原则。他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定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为了反映企业面对的各种市场风险,会计制度开始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原因主要是:(1)谨慎性原则对收入和费用的处理不对称。(2)谨慎性原则确认的是持产损失,没有交易凭据,不符合税法的可靠性要求。(3)谨慎性原则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以取信税务部门。
征税行为不能建立在对某些事项的会计估计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在谨慎性原则上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可以说,谨慎性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提出的企业计算缴纳税款的总原则,可以作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起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与协作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作必然要以其中一种规范为主要参照,进而作出合理的调整。协作的过程要依照原则差异采取不同的标准,在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提出以下思路。
第一,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二,要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管理层面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场行为主体的意见,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我国税收与会计制度的实践来看,税收对会计的制约从内在遵从向内在遵从与外部调整并存形式的转变是由政府主导的,这当然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快对两者差异的协调,但该协调过程一定要充分反映市场力量的要求。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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