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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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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税法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因素;弊端;发展趋势

Abstract: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is an indispensable and unique. In the aspect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to meet the growing needs of people,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e degree of perfection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is a measure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This paper analyzes major issues of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Key words: building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factors; defects;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由于我国人口的膨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严重短缺,它已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科技的日新月异,让我们可以通过采取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来达到节水节能的目的,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取得良好的社会环境效益。

1给水排水工程的概况

给水排水过去是一个传统的行业,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并随城市和工业的发展而发展。改革开放前,我国给水排水一直作为福利性的公益设施,在“先生产后生活”的指导思想下,发展缓慢。主要表现在给水工程数量少、规模小,排水处理工程近于空白;给水排水的基本任务是解决水量问题。我国建立的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主要套用前苏联模式,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学科体系。

2规划方法的弊端

造成目前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不断恶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在观念、方法等方面存在问题,难以有效指导给水排水工程的建设,其弊端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2.1区域规划观念薄弱

单纯追求住宅区的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忽略了在流域、区域尺度的水资源体系所处的位置,造成了区域尺度的水危机,如当几个区域互为上、下游时,甲镇下游的污水排放口很可能影响乙镇上游取水口的水质。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划分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和环境保护区。从而再次说明了如果不从区域规划着手,仅仅就事论事地编制单个小城镇(住宅)的规划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2.2住宅区内部给水与排水欠缺综合考虑

随意性强,管网分布不合理,未能深入研究住宅各类用水的水质要求与给水、排水系统的关系,忽略城市水资源的综合利用,造成人类对水资源的浪费与破坏,如中水工程与雨污分流排放的规划意识不强。

2.3缺少进行战略性的远景规划和动态的近期建设规划

只注重规划期的终端状态,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可预见性要求,规划的应变性和延续性差,不宜操作实施,如目前报道中经常提到雨季时期,城区经常发生内涝现象。可能原有规划没有考虑到应变性,势必难以适应新的水灾情况。

2.4欠缺与区域规划的协调

给水排水管网规划作为住宅规划的一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与住宅规划脱节,造成管道工程与给水排水构筑物等规划的不合理性。如排水管一般是埋设在道路下的自流管,其管径不但与流量有关,而且与坡度有关。在城市详细规划确定的道路控制点标高未知的情况下,很难合理地确定管道坡度。

3给水排水系统设计及工程的关键因素

3.1给水系统设计的关键因素

3.1.1适当增设单体建筑户外控制阀门:传统的住宅给水设计是在每一根立管的底层出地面处设切断阀门,而经济房户外小区内则是一个建筑楼群组共用一个地下控制阀门。

3.1.2适当增设单体建筑户体控制阀门:立管底部的给水阀门不可少,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当底层住户发现下水管堵塞引起地面冒水时,可以及时关闭给水总阀,减少排污量。

3.1.3注意室外阀门的安装型式:室外安装的阀门大部分都是口径为Dg75以上的截止阀或闸板问或蝶阀,一般均是法兰安装,而且有国家标准图。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这些装于地下的阀门一旦损坏时如何更换。

3. 1.4给水管道压力超过0.3~0.4MPa 且管径≤20mm 及管路较长时,管道会产生啸叫和振动,这主要由高速水流动力与管道系统产生共振所致。综合防治措施有适当加大管径、采用曲挠橡胶接头、支架与管道接触处加橡胶垫以及加装减压阀等。但注意减压阀本身也有噪音, 要经反复调试, 使噪音减至最小。

3.2排水工程的关键因素

①地漏与存水弯的配合:规范上没有规定排水地漏一定要设存水弯,但这确实能影响用户的使用。全国通用给水排水标准图集上将带水封的圆形钟罩式地漏分为了甲、乙、丙、丁四种,虽然对存水部分的高度都作了具体规定,但都有一个存水量小,水封易因水的蒸发而被破坏的毛病,且往往制造和安装时还达不到设计的要求。

3.2.1排水工程的注意事项

①对于多层住宅,目前设计多采用底层污水单独出户,以避免因堵塞造成的一层泛水的难堪局面,减少邻里的矛盾,二层以上采用排水伸顶通气立管。

②底层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不接到排水立管上为好,应单独排出。对满足不了上述要求的排水支管,应以单独的排出管排到室外检查井。

③住宅设计中不仅设计雨水系统,同时还设计室调冷凝水管收集每户安设空调板上的冷凝水,这样不仅使建筑物外墙美观,而且避免了空调冷凝水随意流放,影响楼下行人。

④地漏是排水管道系统中一个重要附件,功能是排除地面积水,设置在经常有水溅落的卫生器具附近地面 、地面有水需要排除的场所 或地面需要清洗的场所,住宅可用作洗衣机排水口,设计选用高水封防臭地漏。

⑤分流制排水系统是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分别在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管渠内排除的系统。从环保方面来看,分流制将城市污水全部送至污水厂进行处理,与合流制比较它较为灵活,截流干管尺寸不算太大,比较容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一般又能符合城市卫生的要求,所以在国内外获得了较广泛应用。是现阶段城市首选的排水体制。从造价方面来看,分流制可节省初期投资费用。从维护管理方面来看,分流制系统可以保持管内的流速,不易发生沉淀,同时,流入污水厂的水量和水质比合流制变化小得多,污水厂的运行易于控制。

⑥积极开展新型管材、管件研究和推广。建筑住宅内给水管道采用传统的镀锌钢管己有近百年的历史,镀锌钢管对中国自来水行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自来水的水质要求也日趋提高。人们对自来水的:“红水”、“黑水”等现象反映强烈。导致管网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是建筑物内给水管道的锈蚀严重。冷镀锌钢管一般使用没有多久就锈蚀,铁腥味严重。从个别用户水龙头的水样分析化验中得知,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严重超标,居民纷纷向政府部门投诉,造成一种社会问题。

4.给水排水工程学科的发展趋势展望

4.1专业将逐渐拓宽新学科的衍生将成必然学科特色与定位更加明确水工业概念的提出及其产业化形成;专业拓宽与改革在行业内的共识;学科交叉、渗透的不可避免;加之近年来国家对该行业的投入逐年增大,国外工程技术的引进,使该学科基础和应用研究逐步开展、深入,必将促使该学科面的拓宽,并可能衍生出一些新的学科方向。如给排水环境化学、城市给排水工程规划、水质灾害工程、水质与生命科学等。

4.2科学理论与工程技术研究并重与相关学科的整合尚有可能过去,该学科力量较为薄弱,一直是技术开发与研究多于理论。随着相关问题的不断出现,技术开发与研究所需的理论支撑越显不足。建立、完善和发展相关理论体系日显迫切。由于该学科涉及面广、综合性强, 建立和发展学科理论必须借助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在这一交叉、渗透过程中,在国家调减合并专业的大趋势下, 学科间的溶合有可能被进一步整合。目前,最有可能的是与环境工程专业合并。

5结语

随着人类居住和生产的城市化进程,给水排水工程已经发展成为城市建设和工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成为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和工农业科技与生产发展的基础保障。建筑给排水将担负新的历史重任,面临新的挑战。建筑给排水将更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并将重点调整到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并重,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并重,供水的水量、水压与水质并重等方向上来,走上全面、均衡、务实、安全的发展之路。给水排水工程规划常被认为是简单的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实不然。规划任务之多、之重。为推动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创建出一大批新型可持续发展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杨天强.我国建筑给排水实用新技术[J].技咨询导报,2007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水稻 二化螟 发生 为害 防治

[中图分类号] S43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1-0094-02

一、二化螟形态习性及其为害症状

水稻二化螟又称钻心虫、蛀心虫,属鳞翅目螟蛾科。卵为扁平椭圆形,卵长1.2mm,乳白色至黄白色或灰黄褐色,卵块由数十至200粒排成鱼鳞状,幼虫浅褐色,老熟幼虫体长20~30毫米。在气温高于11℃时开始化蛹,蛹黄棕色。成虫为体长10~15毫米黄褐色小娥子,15~16℃时成虫羽化。在水稻不同生育期均可发生,为害症状表现是不同的。幼虫钻蛀水稻茎杆为害。卵孵化后,爬至茎秆,咬孔侵入鞘内或茎秆内。在水稻分蘖期为害,造成枯鞘和枯心苗;在孕期至抽穗期为害,造成枯孕穗和白穗;在灌浆期至乳熟期为害,造成半枯穗和虫伤株即秕粒增多。在辽中县一般一年发生1~2代,以老熟幼虫在稻茬、稻草等寄主上越冬。

二、二化螟加重危害的原因

1.越冬幼虫数量增加

据调查,从2009~2012年四年里,每百穴越冬幼虫数分别为53头、54头、61头、58头。越冬幼虫最多达72头/百穴。虫源基数逐年增加,是二化螟为害逐年加重的根本原因。

2.土壤耕作对二化螟发育有利

辽中县部分稻田翻旋较晚,一般都在泡田的前几天进行,且翻旋较浅,这对稻茬中越冬幼虫的杀伤作用较小,而使幼虫能正常化蛹、羽化。

3.稻草的燃烧率降低,也造成越冬虫量的增加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产稻区的农民大部分用液化气作为生活燃料,使大量稻草存留下来,造成稻草中越冬幼虫大量存活,也增加危害的虫源。

4.插秧早为二化螟提卵好场所

辽中县大部分乡镇插秧较早,每年于5月上旬开始插秧,5月15日已基本结束,这些地区的水稻发育早、生长过快,进入6月中旬,植株长势高大茂盛。二化螟成虫喜产卵于长势高大茂盛植株的叶片或叶鞘上,一代幼虫蛀食叶鞘,造成枯鞘,如果此时稻田水层较深,初孵幼虫先少量啃食叶片,蛀食叶片中脉,造成这部分地区水稻受害较重。

5.肥水管理不科学

5.1施肥不合理

一般地块施标氮应该不超过105kg/h㎡ ,而部分农民为提高产量盲目提高氮肥的施用量,施标氮达1500 kg/h㎡ 以上,且不注意与磷、钾、微肥的合理搭配,使部分水稻前期生长过盛,二化螟集中产卵危害,造成一代二化螟危害加重。使水稻枯心率大增。部分地块水稻在幼穗分化期施氮肥过多,叶色深绿,诱集二化螟产卵危害,造成二代二化螟危害加重,使水稻虫伤株和枯穗率增加。

5.2灌水间断,加重危害

部分水田常因水紧缺,间断灌水,造成田土干裂,稻苗瘦弱,不适合二化螟取食,二化螟转株危害频繁,造成枯心率增加。

6.防治不科学

6.1未做到适期防治

一方面兼防不适期。近几年大部分农民注重防治稻水象甲,所用药剂可防治二化螟,认为防治稻水象甲也可兼防二化螟,事实上对插秧晚的地块确实起到了兼防的作用,且效果较好,但因大部分地块插秧早,防治越冬代稻水象甲一般在6月初,而辽中县一代二化螟防治适期一般在6月下旬前后,所以在大部分地块防治越冬代稻水象甲兼防一代二化螟效果并不显著。另一方面,有的农民不掌握在二化螟初孵幼虫未钻入土之前或在3龄期前为用药适期,造成防效不高,危害得不到控制。

6.2忽视二代二化螟防治

由于水稻后期生长过快,植株长势高大繁茂,不便于田间喷洒农药。此外,二代二化螟危害症状除枯孕穗和白穗外,幼虫分散为害后出现虫伤株,但从外表不易分辨健株和虫伤株。更不了解造成的损失,使大部分农民忽视对二代二化螟的防治,这不仅导致二代二化螟为害加重,而且也为下年增加了越冬虫源基数。

7.长时间使用同种药剂,使二化螟产生抗药性,降低防效

长期使用杀虫双同一种农药,使二化螟对杀虫双产生了抗性。

8.冬季气候变暖也使二化螟越冬幼虫死亡率降低,导致第二年虫源基数增加,危害加重。

9.水稻品种抗虫性减弱,部分地区栽种品种为不抗虫或抗虫性差的品种,导致二化螟为害加重。

三、防治方法

1.栽培措施防治

适时调节水稻插秧期,加强肥水管理,多施有机肥料,减少氮肥施用量。做到氮、磷、钾、微肥合理搭配,根据不同肥力的地块确定不同施肥量,也要根据植株的具体情况酌情施肥,保证水稻健壮生长,提高水稻自身抵抗能力,从而减轻二化螟危害。在二化螟幼虫老熟化蛹前,将田水排干,保持地面湿润,使幼虫下到稻株基部化蛹。在化蛹高峰期,田间灌水17~20cm,保持3~4d,灭蛹。二化螟危害期要浅水勤灌,使稻苗生长健壮,减少二化螟转株危害。

2.物理防治

利用成虫趋光性,在二化螟成虫进入盛发阶段,采用黑光灯诱杀,效果更好。

3.人工防治

人工从基部拔出受害株,即一代的枯心苗,二代的枯孕穗和白穗。二化螟幼虫有先集中后分散转移的习性,在螟卵盛孵到幼虫转株前,将虫伤株拔除,带出田外沤肥,可消灭大量幼虫,防止转株危害。水稻收割时齐泥低割、秋翻、春前处理完稻草等,杀死部分越冬幼虫,减少虫源基数。

4.药剂防治

4.1适期用药全程防治

防治一代二化螟根据调查情况,在二化螟孵化高峰期后10d内施药,如等到幼虫钻入稻茎后,药剂难以接触到虫体,使得一般药剂的防治效果不好。辽中县一般年份在6月下旬前后防治一代二化螟,在二代二化螟孵化始盛期至高峰期用药防治效果较好。既要防治一代也要防治二代。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印花税;计税依据

当前我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各类经济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由于目前税法中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总和,而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所反映的内容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从而对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带来了较大的争议。

一、研究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关键

1988年我国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营业账簿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并在税目税率表中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与其配套的《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1992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为了适应“两则”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一般而言,除了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和增加投资外,企业的实收资本通常不会发生变化。并且,由于增加投资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本就属于印花税的计税范围,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账面反映的是“资本公积”科目和“实收资本”科目之间的等额此增彼减,不会引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变化,因而该种情形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于是,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研究关键就落在了“资本公积”自身的变化上。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析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的变化

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变化很大,取消了五个明细科目,只保留了“资本(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一步看,原在“资本公积”科目中核算的非经常性损益,如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政府专项拨款、关联交易差价、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均不再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而改在“营业外收入”中处理;原在“资本公积”中核算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也因新会计准则规定外币资本按即期汇率折算,不会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因而不复存在。

(二)新会计准则下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

1 “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无论是归全体股东所有的资本公积,还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一种准资本或者附属资本,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要求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旧准则中就已经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包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二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产生的股本溢价等;三是新准则中新界定的资本(股本)溢价,如期权激励形成的准资本和股本溢价,但是在授权日并不形成“资本(股本)溢价”,只有在行权日才能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冲销“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确认为股本和股本溢价。

(2)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这里所指的其他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反映的资本公积包括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资本公积。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股本)溢价”,但是,与前述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同的是,该项溢价有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也有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二是股份公司以回购股票方式减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即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与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增加或减少股本溢价。

2 “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部分。在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部分利得和损失,由于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尚未发生,若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会导致净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失真,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国际惯例上一般按照谨慎性原则将该项利得和损失计人所有者权益,在处置的时候再转化为当期的损益。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公积一般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反映。其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在性质上属于投资企业的利得或损失,但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的时候才成为实际收益。二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只有在实际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才转为当期损益。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四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该科目。五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税率变动而需要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该种情况下,需要对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调整资本公积,这种调整可能是增加资本公积,也可能是减少资本公积。

三、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的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也就是说,当“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比前期增加就要交纳印花税。但在旧准则下,“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一般只保持增长,而不会出现减少的情况。当然,在企业分立等特殊情况下,还是可能出现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减少,而国家又对此做了特殊规定,即对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现行印花税法规与旧准则之间没有矛盾。但是,执行新准则以后,“资本公积”科目出现了许多旧准则中没有的新情况,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新旧准则转换的追溯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的变动等多种情况均可能造成“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增加与减少。一旦企业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资本公积科目金额减少,企业在印花税的处理上将出现如下问题:

(一)在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会造成企业多交印花税

当本期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比前期减少时,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应采用本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而企业在前期已按前期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交纳了印花税,这样就会在本期这一短时间内出现已交印花税大于实际缴纳的印花税的情况。但是税法并没有规定本期“资本公积”的减少可以退还前期多交的印花税,从而导致企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现象。

(二)由于资本公积的变动,企业多交的印花税可能永远无法退还

当企业本期“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如果以后各期“资本公积”科目在金额上能得到恢复,那么从长期来看,企业不会出现多交印花税的情况。但如果企业“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一直未能得到恢复,或者虽然有恢复但没有恢复到以前的水平,则在税法尚未规定对减少的资本公积部分可以退还已交印花税的前提下,企业因资本公积减少之前多交的印花税将部分或全部永远无法退还。

(三)即使国家对此出台退税政策也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

在“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比前期减少时,即便今后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对本期减少的资本公积已交印花税予以退税,那么在再远的今后又出现资本公积的频繁增减变化时,企业也将出现频繁的退税情况,从而给税企双方带来很大的不便。况且,当前企业不是采用税收缴款书,而是采用印花税票贴花纳税的情况下,由于贴花时印花税票已经画押注销,根本就无法退回印花税。

四、新会计准则实施后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一)原“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在新会计准则实行后有适时修订的必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虽然1993年的《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基本准则,对“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内容并没有明确界定,但《企业财务通则》在第二章“资金筹集”中规定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人资本公积金。此后,由于新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使“资本公积”科目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的转入、清产核资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债务重组收益等都在该科目核算。总体而言,在当时的情况下,“资本公积”金额都呈增加态势(资本公积增资转增实收资本对资金账簿印花税不产生影响,不在此考虑),只有无偿调出规定资产等少数情况才会导致“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减少。这和实行新会计准则后资本公积增增减减、减减增增、频繁变化的态势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适用旧“两则”变化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在实行新准则后,应该根据新的变化内容进行适时地调整。这样,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适用的前提就不再是旧两则,而是新会计准则,从而更具有执行的理论基础,也做到了税法的与时俱进,适时更新。

(二)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设计原则

1 计税依据稳定或增长的原则。

从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纳实践来看,资金账簿印花税在执行中遭遇的最大困惑在于资本公积的增减波动,如能控制这种增减波动,困扰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的征收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旧会计准则下,由于资本公积基本保持稳定或增长,也就不会出现新准则下的因资本公积增减变动造成资金账簿印花税在实践中难于操作的问题。因此,如果能保持计税依据的稳定或增长状态,则能有效地解决税企在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上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2 对资金征收的原则。

顾名思义,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能定位于资金则更合适。当然,这里的资金不单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可直接转换为货币资金的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就原“两则”的实施来看,当时的资本公积为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基本符合资金的定义。此后,由于具体会计准则的和会计制度的实行,出现了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住房周转金转入、清产核资潜盈、固定资产无偿划拨、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这些也基本符合资金的范畴。只有在投资准则颁布后,由于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资金而与税理相悖。可这只是资本公积变动范畴的一个小因素,从总体上讲,对旧准则下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并不产生大的影响,因此,可以基本认定旧准则下资金账簿是以资金为计税基础的。所以,在新会计准则下,仍宜以上述概念的资金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基础。

(三)对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构想

目前,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科目金额的总和,在新会计准则下所要做的并非是对该计税依据进行彻底地颠覆,而是进行适时地修订。由于新旧准则下实收资本核算范围并无变化,因此,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修订的重点就在于资本公积部分的处理。

1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一般处理。

如前分析,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的由于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形成的资本公积具有稳定或增长的特性,并且在性质上属于资金,因而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在“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下反映的按照谨慎性原则作为持有损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既不具有稳定性,也不属于即期投入的资金,不宜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处理。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虽不具有稳定性,但其在“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对准资本或附属资本具有潜在影响。它的形成又和资金的投入有着重要的关系,对该部分变动可以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况来处理。具体操作上,应对该部分“资本(股本)溢价”在增加时交纳印花税,减少不予退还印花税,但税法上可以对由于减少“资本(股本)溢价”造成的多交印花税予以承认,并在企业未来“资本(股本)溢价”恢复时应交纳的印花税中予以抵交。为了便利税收上的管理,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设立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类似的管理报表来登记减少的“资本(股本)溢价”多交的印花税、已恢复的“资本(股本)溢价”应交的印花税、“资本(股本)溢价”部分恢复留待后期抵交的印花税等专栏。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减变动在企业并非经常行为,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不会带来操作上的难度,因而在实践中还是可行的。

3 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总述。

通过上述分析,修订后的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实收资本、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形成的资本公积、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和将债务转为资本等形成的资本公积、期权激励在行权日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股份回购等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而对权益法核算下因被投资方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投资方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有效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原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重新计量而形成的资本公积,不作为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第4篇

一、投资入股方式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以房地产对外投资,不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除外),但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

(一)投资方——母公司纳税分析: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母公司该项房地产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和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该项房地产投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产权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母公司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母公司的该项房地产投资业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因此,应视同转让财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4.8125万元[(1500-1000-0.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计应缴税费125.5625万元(0.75+124.8125)。

(二)接受投资方——子公司纳税分析:1.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应按房地产投资价值1500万元的4%计算缴纳契税60万元(1500×4%)。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子公司也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以上,子公司共计应纳税费60.75万元(60+0.75)。“投资入股”方式纳税分析,母、子两公司共计应纳税费186.3125万元(125.5625+60.75)。中兴煤业集团财务负责人听完笔者解答后,对于母公司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表示满意,但对于子公司需要缴纳60万元契税却不大乐意,随即提出子公司能不能不缴契税?笔者回答:如果采用上述投资入股方式投资房地产,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接受投资方必须缴纳契税。该财务负责人问:如果采用“资产划转”方式,母公司将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是否可以不缴契税?笔者回答:中兴煤业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将其房地产权属划转给所属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第六条“资产划转”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无需缴纳契税。需要提醒,虽然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子公司能够享受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但由于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所以,“无偿划转资产”业务,根据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划入方虽然无需缴纳契税,但却需要缴纳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划出方不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还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显然增加了税负。

二、无偿划转方式

(一)资产划出方——母公司纳税分析:1.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单位和个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母公司将其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属于赠送行为,应按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84万元[1500×5%×(1+7%+3%+2%)]。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母公司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人。(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母公司将其商务楼权属无偿划转给子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商务楼是新建成的,所以房屋成新度应为10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415.25万元(1500-1000-84-0.75)。增值率为38.28%(415.25÷1084.75×10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应为30%。因此,母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4.575万元(415.25×30%)4.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5)用于对外捐赠。”母、子公司都是法人单位,因此,母公司无偿划转给子公司的商务楼权属,属于对外捐赠,权属已发生改变,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划转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及所纳税费的差额确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偿划转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母公司应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2.66875万元[(1500-1000-84-0.75-124.575)×25%]以上分析,母公司共计应缴税款281.99375万元(84+0.75+124.575+72.66875)。

(二)资产划入方——子公司纳税分析:1.契税。根据37号文第六条“资产划转”第二款规定,子公司承受母公司无偿划转的商务楼权属,可不缴纳契税。2.印花税。根据上述印花税法律法规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书立的商务楼权属《产权转移书据》,子公司也应按所载金额1500万元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7500元(1500万元×0.5‰)。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子公司接受母公司无偿划转的商务楼权属,属于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公允价值1500万元确定捐赠收入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1500×25%)。

印花税的税法范文第5篇

一、对我国现行证券征税的评价我国现行税法中涉及到证券税制方面重要是股息、盈余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划定,企业得到的股息和盈余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资本之外所获净收益也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股票交易中的净亏损,也作为投资丧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利润加以补充。我国的《小我私家所得税法》也将利息、盈余作为小我私家收入总额,采用20%的比例税率,实验源泉扣除,次序缴纳。现行税法除了对股息、盈余征税外,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双方征收印花税,其所实用的税率为0.4%.在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从目的看,现实是交易税。现在的税制中,由于国家股不准在股票市场上流通,故没有对国有股得到股息、盈余作征税的划定。

字串1

显然,这些税收政策对质券市场的生长,增长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肯定的作用。就拿证券交易印花税来看,1991年至1997年深沪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454亿元,此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就达237亿元,该年证券交易税划归中心的部门就达202亿元,占整个中心税收入比重的4.7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造的纵深生长,证券市场迅速而有用的扩张,证券税制将在控制交易资本,调治资金流向和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越发有用的推行动用。但是,由于证券出发点高,生长快,对它的运作及调治作用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有关的税收政策不范例,不太顺应证券市场生长的须要,其弊端也日益表现出来:

字串5

(1)没有针对股市交易举动设置相应的税种。现行税收政策是只对股票交易征收单一的印花税,虽然曾起到代偿性作用,但未免有与股市税源散布和股市运作不相顺应之嫌,终究是职权之计,非长远之策,其范畴日益袒露:其一,印花税的征收客体是凭证,而随着科技的生长,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整理体系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因此再相沿这一税种是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的。其二,对股市交易双方各征0.4%的印花税,投资者不管赢利多少均依此比率征税。这虽对控制股票交易双方有可取之处,但由于不克不及采取免税额度给小投资者以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正,对换治收入起不到什么作用,使得“马太效应”在证券市场表现得分外显着,这也有悖于印花税的筹划初衷。字串4

(2)征税面过窄,国家税收流失紧张。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仅将与股息有关的股息、盈余及股票转让举动纳入所得税和印花税的课税范畴,而对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举动没有相应的征税划定,在一级市场、场外交易、承袭、转赠等方面的税收划定险些处于空缺状态。这种状态不光使国家流失了大量的财政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公正原则,妨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字串7

(3)公司与股东小我私家之间对股息的重复课税违背了税收的公正与屈从原则。众所周知,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小我私家的盈余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付出的,但我国《小我私家所得税法》划定,小我私家取得股息盈余应按20%的税率交纳小我私家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种作法现实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盈余的税后利润重复课税。这不光违背了税收公正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盈余收入的税收鄙视,而且会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用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议决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要领资助股东避税。字串2

(4)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屈等。无论从公司同等竞争,照旧从税法严正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实验的所得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光差异行业的上市公司实验差异的税率,纵然处于类似行业的公司,税率实验情况也不尽类似。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实验的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反为10%,等等。同时,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小我私家股的要求不尽同等,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小我私家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正负税的原则,也不切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倒霉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字串1

二、我国证券市场课税的政策取向及提倡如前所述,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很不健全,这种证券市场税收规则滞后的征象已与飞速生长的证券市场业很不顺应。警惕国际通行做法,团结我国证券市场生长的分外性,尽快创建健全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无疑对促进证券市场的康健生长和加快股份制改造具有积极的作用。公正筹划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体系,必须思量以下几个标题:

(1)税制的筹划调解应驻足于社会经济的生长须要,引导证券市场向着有助于国有企业改造的方向生长。国有企业改造的乐成与否,干系着我国百姓经济未来的生长,是整个经济生存中的要害之地点。而资本市场的完满,不光可以促进企业资本形成要领的深刻变革,进而有用地变化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且,它可以为企业全部权的转让提供市场载体,促进国有企业的休业吞并等产权转换机制的形成。

(2)证券税制筹划目的的公正定位。首先,经济目的。一种税制的计同等般思量经济目的(促进经济生长)和财政目的(布局财政收入)两个方面。就现在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光生永劫间短,范畴小,而且干系的制度和端正也未健全,因此,应侧重其顺应经济生长以及对差异纳税人的税负公正,经济目的应放在重要位置。其次,对质券市场筹划课税制度应开心寻求弹性目的。弹性税制的长处在于能越发机动的发挥其经济调治成果,便于税收征管和税收资本最省原则的实现,同时能够越发表现税收的有用公正性,使税制对全部纳税人都能自觉的等量齐观,利于促进社会收入公正分配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