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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企业“走出去”已成大势。分析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法漏洞所形成的筹划空间、可能面临的外在和内在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了国际税收筹划的三个主要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策略。
关键词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国际化发展带来了无限商机与挑战。在跨国投资中,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能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外部的税收环境,降低企业的相对税负成本,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国际理财目标,提高国际竞争力。
1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含义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不限一国一地),在税收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国际税收差别及有关国家税法的不完善和漏洞,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即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纳税权),通过事先对跨国经营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方式和交易活动进行适当而周密的安排和筹划,以公开或接近公开的合法手段,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收成本的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跨国投资税收筹划亦称国际税收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避税计划。虽然各国对避税概念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多数认为应将国际税收筹划严格地限制在狭义的国际避税或正当避税、顺法意识避税的范畴。国际偷逃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滥用税收协定或采取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和隐瞒性的手段,以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不仅与税法的立法意图相违背,而且与法律不相符合。这些不当避税或逆法避税的作法,相对于国际税收筹划是有本质区别的。
2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
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内在动因(根本原因)在于每个跨国纳税人都有着减轻自身纳税义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而外在原因是不同国家在税制结构、税收管辖权、经济源、税源、税基范围、课税对象和税率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不仅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更使其较国内纳税筹划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现今国家与国家之间普遍都签署了双边的全面性税收协定,根据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和非居民均可以享受到许多关于境外缴纳税款扣除或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这也为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跨国投资者通过对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发现和利用,不仅能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且能为消除和减轻跨国纳税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及法律保证。
3跨国投资税收筹划的策略
3.1利用避税地进行税收筹划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对外国政府和民间投资者在此投资经营所得与资产免税或按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实行大量税收优惠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不纳税或少纳税条件,称为国际避税地(亦称国际避税港)。国际避税地的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纯国际避税地”(又称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即不开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一般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种是“半纯国际避税地”,即完全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只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第三种是“特别国际避税地”,即尽管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税法并实行征税,但对某些类别的公司却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一般情况下,利用国际避税地减轻税收负担筹划基本策略有如下几种:
(1)把境外企业开办在“半纯国际避税地”或“特别国际避税地”,从事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享受在所得和资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减免税优惠。
(2)虚设避税机构。有的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便于在海外调拨资金,往往在国际主要避税港设立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商品直接推销给另一个国家,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销售的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税转移到避税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税的目的,并且减少了海外资金调拨的难度。
(3)以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因为避税地对财产税实行减免征收,可在避税地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然后将其财产虚设为避税地公司的信托财产。而所信托的财产实际上在几千里以外,资产信托人和收益人也不是避税地居民,但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在信托公司名下,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可以按其意愿行事,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4)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兄弟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进行跨国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或地区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的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对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纳税。
3.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承担的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实现减少纳税的目的也十分重要。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于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对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说,只对独资企业的业主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股份有限公司除要按公司的收入计算交纳公司所得税外,其股东从公司分得的股利还需按个人累进税率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可以将其已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从收入中扣除,公司的收入实际上就承受了双重课税,其综合税负率可达46.4%。因此,对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较合适。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则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设立分公司,二是设立子公司。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子公司是依照东道国的相关法规注册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隶属于公司。从税收的角度分析,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子公司)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分公司)在税收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和优惠政策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
(1)子公司具有东道国法人居民身份,因而可以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以及东道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而分公司由于是作为母公司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
(2)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母公司所在国企业,而由于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大都可以直接抵免总公司的盈利,以减少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需考虑境外企业在最初几年是否能够盈利的问题。一般而言,多数长期投资项目在前几年会亏损,因而自然是以分公司的形式进行对外投资为佳。
(3)设立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优惠。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规定跨国投资企业的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在未以股息形式汇回之前,母公司可不必为这笔利润缴纳所得税。譬如美国《公司所得税法》就有此规定。而子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法人,其利润不管是否汇回,都应并入总公司所缴纳或补偿所得税,不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4)要考虑股息及税后利润汇出的预提税。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许多国家规定外国子公司应就税后利润汇回母公司的部分再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对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税后利润,则征收“分支机构税”,此税相当于对其分配股息所征收的所得税。多数国家在征收分支机构税时,是就分支机构全部税后利润征收,即不论这笔利润是否汇往总公司作为股息,都要征收此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也称为“汇出税”。因此,跨国投资者应权衡和比较子公司预提所得税和分支机构税,选择更为有利的组织形式。
子公司与公司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在两者之中进行选择,取决于许多财务性的和非财务性的条件。一般情况,许多跨国公司就是在经营初期以分公司的形式在海外经营,直到分公司开始盈利后,再设法使其成为子公司。但必须注意的是:该种转变产生的资本利得可能要纳税,事前也许还要征得税收和外汇管制当局的同意。
3.3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各国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因此,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自然成了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各国对引入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是一种重要方法。
(1)投资项目和区域优惠。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优惠政策相对也要多一些。例如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就为外资进入提供低税或免税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以所得税为主。
(2)扣除项目优惠。某些经济发达国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和缩短折旧年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规定期限为3年、5年、7年的公司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公司财产,采用15%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有些国家税法还允许计提某些准备金,包括重置准备金。
(3)亏损减免优惠。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亏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减免期限不同。荷兰是税率较低,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国家之一,该国规定公司任何年度的亏损都可以从未来8年内所得中扣除,且公司存在前6年中的“经营亏损”,可在未来不受限制的年度中的所得中扣除。
(3)资本利得减免优惠。一些发达国家为了鼓励资本流动、活跃资本市场,对资本利得采用较轻的税收政策甚至免税。例如位于欧洲西部的卢森堡,从1929年起对持股公司实行一种特殊的税收优惠,几乎免征了一切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和个人所得税。只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资本课征1%的资本税和对公司的股份资本课征0.2%的财产税。在这些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如能及时调整财务政策,尽量将流动性收益转化为资本性收益,就会获得相当可观的效果。
(4)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网络合理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方式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结国双方都要做出相应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的共识。如瑞士与英、美等30多个国家缔结了全面税收协定。瑞士预提税税率:一般股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5%、15%或20%;利息为35%,对协定国降为5%、7%、15%或20%;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一般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的一方或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但是,当今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其可以与税收协定网的结合成为可能。跨国纳税人可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我国也已与8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所以跨国投资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对外缔结协定的情况,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以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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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子改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9
2015年以来,省级电网公司积极推动所属全资县级供电公司的子公司改制分公司(以下简称“子改分”)工作进程,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税务管理模式均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节税降本提供了决策空间。
1 税收筹划概念
电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指公司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事项提前筹划和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从而递延纳税、降低税负的财务管理活动。
AD公司为省级电力公司,本次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共涉及76家县级公司,对16个地区的税负水平产生重要影响。通过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集团测定实际税负水平,为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相关战略提供可靠依据。
2 税收筹划原则
2.1 风险规避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不仅受财务人员素质、日常生产经营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还受到税收政策变化、输配电价改革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财税管理强调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省公司的工作要求,适时调整或指定财税管理方案,降低财税管理风险。
2.2 成本效益原则
电网企业财税管理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需要成本的投入,一是筹划成本,在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过程中要投入人力,部分电网企业的特殊业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二是实施成本,筹划方案的落实需要财税人支付相关费用,如更改或新增税收筹划业务流程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三是风险成本,财税稽核和外部税务检查发现问题会使企业蒙受损失,甚者还有可能遭受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为实现电网企业降本增效的目标,税收筹划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2.3 综合性原则
电网企业税收筹划应确立整体观念,力求税收筹划的效果长效地覆盖企业整体。电网基建、技改大修等业务的时间跨度长,占用资源多,涉及税种广,企业在对不同税种分别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互相之间的影响,避免出现此消彼长、整体税负增加的情况。
2.4 时效性原则
部分税收政策存在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相关部门会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合理引导产业发展。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财务人员需及时关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税收筹划方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增值税筹划
3.1 增值税筹划目标
AD公司“子改分”之前,市级电网公司为分公司,所属县级电网公司均为全资子公司,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2%。“子改分”后,县级电网公司的增值税转变为按一定比例在当地预缴后再由省公司计算结补,是公司的增值税预征率仍然维持2.2%。本次增值税筹划的目标为保持“子改分”后各地区(包括市公司和所属县公司)整体税负维持现有水平,地方税收征管机关增值税收入不发生较大的波动,从而实现地方税务征管的平稳过渡,降低稽查风险。
3.2 增值税筹划测算公式与变量分析
AD公司通过以下公式测算某一地区的实际税负变化率:
Ri=ESR2×(r-17%)+WSR×(17%-2.2%)+IVATESR1+ESR2+OI+TFI
其中:
Ri:某一地区(该地区市县公司合并口径)实际税负变化率;
r:县公司增值税预征率;
ESR1(Electricity Sales Revenue):市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ESR2:县公司电费收入,包括电费收入、大中型水库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库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农网还贷收入,不包括农维费和农维费差额;
WSR(Wholesale Revenue):市公司趸售电费收入,亦是县公司趸售购电成本;
IVAT(Input Value- added Tax):县公司进项税额,不包括趸售购电成本对应的进项税额;
OI(Other Income):市县公司其他各类增值税应税收入,包括高可靠性供电收入、临时接电收入、违约金收入、滞纳金收入等,按照17%缴纳增值税;
TFI(Tax Free Income):市县公司免税收入,如农维费、农维费差额等。
AD公司子改分共涉及72家县级子公司,影响16个地区的增值税实际税负,AD公司实际税负变化率可表示为:
Rc=∑16i=1Ri
其中:
为某一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绝对值;
Rc为AD公司16个地区实际税负变化率。
3.3 增值税筹划分析
以AD公司2015年全年的实际收入和税负情况,可以求出所有县公司在不同增值税预征率下的实际税负变化率,如表1。
由此可见,市公司维持2.2%预征率不变,县公司按1.5%预征率执行,可同时保证省公司本部结补税款和市公司预缴税款基本维持现有水平,且不会产生大额进项税留抵的情况。公司据此向省国税局进行沟通汇报,最终省国税采用了该测算结果,确定按市县两档预征率,差别预征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4 电网企业子公司改制分公司所得税筹划
4.1 资产产权转移所得税筹划
根据财税〔2014〕109号,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AD公司及分公司选择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方式,避免了因企业改制增加所得税负。
4.2 未弥补亏损所得税筹划
AD公司系统共有6家全资县公司存在5年内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况,累计金额为4922.29万元。根据财税〔2009〕59号,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AD公司及分公司符合该项税收政策,在完成备案后,未弥补亏损由AD公司承继,实现了税负的合理利用。
4.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财税〔2009〕59号,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电网新建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等可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执行,避免了因企业改制损失所得税优惠税额。
参考文献
[1]杨军.企业纳税筹划及其风险管理研究[D].长春:黑龙江大学,2011.
一、税收筹划基本思路
税收筹划目标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路径。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会计学》中指出: “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尽可能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款是税收筹划的目标所在”。其基本思路有:
一是适用较低税率。各种税法除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外,均有各种不同税率,一般采用累进税率、税目,节税效果最大。
二是缩小课税基础。这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间接也可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如在税法允许范围和限额内,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使各项收入最小化等。
三是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平均法改为定率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四是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这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之增减或分摊,但需正确预测销售的形成、各项费用的支付,以了解企业获利趋势,作出合理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分期付款销售毛利认列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和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成本认列方法的确定等。
二、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税收筹划具体方法有分税种的、经营环节的、国别的,具体筹划时企业要结合实际综合交叉使用以使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本文仅对常用的方法进行探讨。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第一,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目前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缴纳一次个税。而合伙企业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税。第二,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企业进行外地或国外投资时,它可以在建立常设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进行选择。由于一些低税地区或国家可能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投资者的利润不征税或征税较低,并与其他地区或国家广泛签订了税收协定,对分配的税后利润不征或少征预提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收待遇不同于子公司,但其只负有限纳税义务,且经营初期,境外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做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轻税负。这样,纳税人可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形式。第三,注册地的选择。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优惠政策,这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机会。因此,投资者选择企业注册地点,就应该也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二)企业筹资与投资环节的税收筹划。从税收筹划角度看,为获取较低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较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较差。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因涉及人员和机构较多,易寻求到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还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筹资,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另外,企业应缩短筹建期和资产购建期,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以便直接冲抵当期损益,从而达到节税目的。企业在投资决策时,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因借款利息可列入被投资企业期间费用,而节省所得税开支,同时可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再次,通过出资方式及资产评估进行税收筹划,如尽可能选择设备和无形资产投资而少选择货币资金投资、争取分期投资等,原因在于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都在税前扣除,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时,设备投资计价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于产权变动时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增值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可缩小税基而节税。
(三)企业内部核算环节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合法要求而进行的内部核算活动,使成本、费用、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如通胀时选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来递延税款;反之,通货紧缩时采用先进后出法计价存货、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也可递延税款。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其销售,通过转移定价减轻税负等。在财务成果及分配中推迟开始获利年度,保留在低税区的投资利润不分配,利用再投资退税等进行税款递延。
(四)设立公司财务中心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财务活动常常实行集中化管理,对公司整体而言,财务中心扮演银行角色,向跨国公司内部经营单位放款借款,其职能在于集中管理公司财务风险。这些财务中心除了可以因财务功能集中而节约费用外,还可为跨国公司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如其设在税收协定网络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可获得享受借贷款免征或少征预提税的好处;如所在国对利息不征税或只征轻税,利息收入就可通过财务中心得到累积取得延缓纳税的效果。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应用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 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和统筹各项经营活动,对相关税法等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纳税支出最少而获得资本收益最多的综合方案,从而获得税后最大利益的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动手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是与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的情况下而采用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
(2) 前瞻性。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3) 目的性。税收筹划有其目的性,其是一种理财活动。通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安排及活动都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进行,并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5)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采用避税这种形式。如果对国家现行税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不精确,抓住一点看似对己有利的而不及其余,只顾一时痛快,往往会形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一失足成千古恨”的 尴尬局面。切不可等闲视之。
2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 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
3.1.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是企业在进行具体筹集资金时采用的具体方式。按性质来讲可分为负债和权益两种筹资渠道。通常根据这两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样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过程中要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关系,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2)融资租赁的利用。其是一种现代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很快获得所需资金,并能保证企业的举债能力。另外,在租赁获得的租金中,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通过无本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在税前列支,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3.1.2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含个体经营企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公司的选择。投资单位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会在税收上以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2 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 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 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3.5 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资产重组节税。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2)再投资节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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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管理税收筹划节税选择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状况显得尤为突出。我们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竞争优势,而竞争优势的形成按照波特竞争优势理论,主要靠降低成本和细分市场。各种税金作为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项目,对企业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影响。当前,不同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存有不同的政策倾向性,在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很大的税收政策差异性,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这些都为税收筹划提供了自由选择的空间和条件。如此便产生了怎样纳税,如何纳税,何时纳税等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问题,即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因此,笔者拟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两个层面,即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探讨当前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阐述企业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TaxSaving)效益,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其内在涵义表明:筹划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企业依据税法对纳税事宜作出事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经营活动一旦发生,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便产生了,这时想方设法少交税款,就已不是税收筹划了,而可能是偷漏税的违法行为了。因此,企业在节税时要高度重视事前筹划和安排。下面从动态和静态的角度,即从企业外部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组建、重组、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等)和内部会计核算管理(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两个层面上,探讨企业税收筹划的主要策略和方法,以及二者在实践中如何进行配合。
一、企业外部经营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1.企业组建、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目前,我国对公司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实行差别税制。比如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然后,交个人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利收入或“分红”时);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合伙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组建、重组企业时,采取何种形式必须认真筹划。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直接设立分公司还是以控股形式组建、重组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中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讲,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如果组建、重组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重组的分公司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股利分配方式。此方式主要有两种: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个人股东获取现金股利,按规定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票股利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应筹划好发放多少现金股利。(2)留利决策方式。由于股利收入的所得税高于股票交易利得税,一般情况下,为了避税的考虑,股东往往要求企业不发或少发现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国家有规定,当企业留利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纳税,我国目前尚无此项规定。由此,为经营成果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理安排
对于享受限期减免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也应作为企业税收筹划的一项内容。国家为了鼓励在某些特定区域或行业创办新企业,一般规定其在获利初期享受一定的所得税优惠。由于新办企业产品属于初创,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获利初期的利润水平也较低,因此,减免所得税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也相对较小。为了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以采用适当控制投产初期产量、增大广告投入等方式,一方面推迟获利年度,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产品知名度,充分挖掘潜在的市场,提高获利初期(即减免期)的利润水平,从而在获得更大的节税利润的同时,也相应给国家多交税收。
(2)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选择
这是适用于关联企业、跨国经营企业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
①根据不同控股程度安排对子公司的销售。在同时拥有几家不同控股程度的子公司且均经营同一业务的情况下,母公司可在这些子公司之间分配销售订单。实质上,母公司想增加利润,可将销售订单全部或大部分交由本部工厂或控股程度高的子公司生产,降低少数股东收益;反之,则是将销售订单交由控股程度低的子公司生产,提高少数股东收益,如少数股东为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则控股股东所获得收益因此增加。这种方法也常被关联企业作为节税的一种手段。
②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转让定价。其主要手段有两种:一是在关联企业间供应原材料、销售商品采取“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方法。转出利润企业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价款,低价出售商品;转入企业则通常是低价支付材料款,高价出售商品。通过这种方法,把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地。二是通过内部转移价格规避增值税。对于实行一体化的关联企业,其上游环节免交的增值税仍可作为下游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达到规避增值税的目的。
③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贷款在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可以由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贷款,也可以由本集团的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贷款。通过贷款利率的高低,将利润在高税区与低税区之间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④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相互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业务。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收费的高低,把利润从高税区向低税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⑤机器设备租赁中的避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机器设备进行避税的方法有多种,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自定租金转移利润,如处在高税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区的关联公司,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高税区的关联公司,便可达到转移利润、避税的目的。
但应注意:在国内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避税手段,极有可能受到避税的制裁。国家为了增加和保证税收收入,在税法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因此,转让定价必须在税法许可范围内进行。但是,在国际市场上,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转让定价这一税收筹划方法。
二、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上的税收筹划
我国各种税收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弹性选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税收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如缩小税基、采用低税率、延期纳税、税收优惠以及涉税零风险等,在缩小税基中又可以分为缩小绝对额和缩小相对额。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相关的税收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拟通过企业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来讨论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以期取得“节税”效益。
1.存货计价方面的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销货成本,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影响。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其一或组合使用。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适用的税率、物价波动等因素,并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存货计价方法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的税收筹划
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中一个重要内容,有抵税作用。当企业预计近期利润较高时,可适当安排购置和更新设备。另外,可选择折旧计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依法可以选择加速折旧法时,应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法。此外,还可选择适当折旧年限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依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3.债券溢折价摊销方面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在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用上,是选择直线法还是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由企业自主决定。由于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益是相等的;而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帐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且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不同,并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下的摊销额,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下的投资收益,企业前期缴纳的税款也较直线法少,后期缴纳的税款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入长期债券的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此外,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时间规定了范围,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存在摊销期间的选择问题。
但应注意: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会计核算过程中在会计处理方法选用上,应遵循一致性原则,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或经理层(厂长)会议等机构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因此,企业做好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的预测和规划,根据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创造节税效益是至关重要的事情。
三、企业内外部两个层面上税收筹划的配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外部经营管理层面重在从纳税地点的选择、纳税时间的选择、税收优惠条件等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战略规划,属于一种由企业自主抉择的动态管理;内部会计核算管理层面重在在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许可范围内,从选用会计处理方法于企业是否有利方面研究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是一种企业内部的静态管理。同时,二者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关系。如资产转让定价必须考虑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问题;折旧计提、费用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动,反过来对企业资产转让定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内部、外部两个层面上的税收筹划必须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现实经济环境中,由于我国加入WTO后,各跨国公司争相在我国投资,国际资本流动极为频繁。这些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丰富的国际理财经验,有的实行税收筹划,增强竞争优势,给我国企业造成极大压力。鉴于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减少企业税负,降低成本费用水平将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如何在本国与国际法律允许范围内合理筹划企业的各种税金,使企业税负最轻,将成为企业新时期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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