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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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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合理避税;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非违法的避税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法律相比,做出了如下变更:

(一)变更了纳税人的范围

1.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首次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将外资企业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制范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被用来规制外资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事宜,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定义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规则,不再笼统的企业花费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规则的统一。

2. 明确了纳税人的定义与范围

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式的说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为企业及其他组织。所谓企业及其他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定义应当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二)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率为25%,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方式的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收入总额方面增加了两项应税收入,但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与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在各项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区分了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项目,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的外购商誉、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内部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改变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排除了企业非经营活动带来利益流入,保证了财政拨款等相关资金的充分利用,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的重要变化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有力的促进企业通过人才引进实现自身发展,降低了企业因人力资源支出所带来的成本。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以后的年度扣除,降低了企业因对外宣传所产生的税收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现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等优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改变为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一方面促进了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待遇,解决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有助于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采用以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税收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与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转移,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了企业税负,对促进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合理避税的概念及注意事项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二)合理避税的注意事项

1.合理避税合法性

合理避税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所作出的行为,合法性是合理避税所必须坚持的原则。采取违规行为所进行的避税属于税收违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2.事前进行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可以通过税法中对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扣除政策及税收优惠措施等规则的运用,调整企业经营政策与经营活动,进而降低税负,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合理避税必然是企业事前采取的经营举措与经营活动。因此,合理避税具有事前筹划的性质。

3.合理避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理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准确纳税。因此,合理避税对企业税务人员有着非常高的职业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与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企业的税收缴纳,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合理避税策略

合理避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另一种是非违法的避税。本文就两种避税方式分别作出分析: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有很多可采用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策略。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可以适当向相关行业倾斜,获得相关行业所带来的营业收入,进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税率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法》也在扣除标准方面对企业采取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投入,获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安排残疾或其他人员就业,来享受低税率或相应的其他税收优惠措施,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非违法的避税

非违法避税行为本身并不与税法规定相冲突,属于企业可采用的税收筹划行为。为了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可以建议企业采取以下非违法的避税策略: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在所处行政区域外可以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开展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需要单独纳税,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形式的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细致的规定。因此,如果异地设置经营机构,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通过小微盈利子公司或高新技术子公司的设立,降低子公司的税收成本,进而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

但是,如果是投入较大的异地经营机构。由于分支机构的纳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那分支机构的前期投入成本也应当计入到总公司的扣除金额中。因此,对于需要有较大投入的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设立。

2.成本与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以在采取经营活动前,按照相关扣除标准来合理掌握费用支出,进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

四、结语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及扣除标准。企业可以站在税收立法目的角度,通过有效利用税收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事前筹划来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瞿志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0.1

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范文第2篇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概述

目前很多企业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内涵和意义认识不清,从而拖累了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这里有必要对于企业所得税内涵以及筹划意义进行一个阐述,进而为企业做好这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

1.企业所得税筹划内涵。企业所得税筹划是指在税法的框架下,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范围之内,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优惠政策适用等措施,科学合理的制定纳税规划,尽力减少应税数额,从而减少纳税数额或者缓交税的一种行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就是要尽量在应税所得中减去各种准予扣除的费用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减少的目的。我国现行会计政策、税收优惠中有很大的所得税筹划空间,企业需要利用好这些空间来进行合理避税。

2.企业所得税筹划意义。企业所得税筹划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阐述如下:一是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后收益,对于企业来说,经营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得收益,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成本支出,通过企业所得税筹划减少税收支出,可以实现企业收益的增加。二是利于提升企业财务健康,企业所得税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而财务风险又是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通过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财务风险,提升企业财务健康水平。三是利于企业管理改善,企业所得税筹划本身具有一定管理诊断作用,通过企业所得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优化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同时,所得税纳税筹划也使得企业降低了成本,有了更多更好的发展空间,这样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从而可以实现更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际上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原则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客观差异性,这意味着没有普遍可以套用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模式,总结那些在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开展方面拥有良好经验的企业,发现要做好这一项工作,需要严格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必须要缴纳的一个重要税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本目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合法性是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开展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筹划各项工作的具体开展不能够逾越相关法律这一条红线,如果这一工作的开展触碰到了相关法律,其行为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筹划,而是偷税漏税,其后果往往就是得不偿失。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仔细分析判断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合法性,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而不是之后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进行合理避税。

2.效益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筹划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企业获得收益,因此效益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筹划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文这里的效益是指企业的整体效益、长远效益最大化,而不是企业所得税筹划本身以及短期的效益最大化。很多时候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虽然看起来能够带来税收最小化,但是任何决策都是收益以及风险相伴,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以及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案并不一定就是最优。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需要注意从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制定效益更好的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案。

3.规划性原则。“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企业所得税筹划重在规划,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纳税义务本身具有滞后性,这种滞后性给企业所得税筹划进行一个长远的规划提供了可能。因此对于企业来说需要注意对企业所得税筹划进行一个长远的规划,一定要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来进行合理规划。企业要组织财务领域的精兵强将,对于未来一个年度内的经营情况进行一个基本预测,根据预测结果来提前安排好年度内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

4.动态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筹划要保持一定的弹性,能够根据会计政策的调整、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等进行动态调整。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状态,因此如果企业所得税筹划不能够根据内外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则意味着这一工作的有效性将会大打折扣。所以企业所得税筹划需要坚持动态性的原则,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内外影响因素的变化进行弹性调整,保证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的有效性。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筹划本身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在遵循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般原则基础之上,在会计政策选择、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以及税务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从而实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目的。

1.灵活选择会计政策。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就是要灵活选择会计政策,在会计政策方面,我国企业具有选择权,不同的会计政策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意味着不同的税负,因此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会计政策合理选择。可供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收入确认期限方法等等。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可以选择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使得企业利润后移,各种费用前移,从而获得所得税递延缴纳优惠。在存货计价方法层面,如果存货价格上涨,则宜采用后进先出法,如果存货的价格处于下降通道之中则宜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支出。在收入确认方法层面,关键就是要尽量延后收入确认时间,实现递延纳税的基本目的。

2.灵活利用税收优惠。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我国出台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来说是一个利好,梳理主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亏损弥补企业所得税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失业人员给予所得税减免等,这些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来说非常重要。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举例而言,在投资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一些设备,来抵扣应缴的所得税。企业还可以通过安置一些残疾人员,来帮助企业获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资格。

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合理避税;新税法;避税筹划;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是一个企业的外部成本,税收数额影响着最后的经济效益,所以作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必须要仔细分析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各种方法把企业的税费降低到最佳状态。建筑施工企业出于对企业长远发展的综合考虑,应认真分析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综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在企业的全渠道积极进行纳税筹划,最大限度地避税,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循环和企业整体效益的增加。

一、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

(一)所得税避税筹划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指的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又被称作合法避税、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或未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或利用现行政策空间或漏洞等,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所得税避税筹划与偷漏税的区别

避税是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研究各国税收法律之间的差异,策划个人或集团内部财务节税计划,以规避纳税。避税虽然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合理避税与非法避税不同,非法避税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做出有利于税负的安排。合理避税又被称作合法避税,是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从而取得正当的税收收益。

二、所得税避税筹划的策略分析

(一)所得税避税筹划的原则

1.时效性原则

目前我国经济整体正处于发展和转型时期,我国的税法和相关政策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这就使得合理避税必须面对现实,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适时筹划,保证避税的时效性,不能因为筹划的滞后导致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

2.风险防控原则

由于合理避税需要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蕴含着巨大的操作风险。如果盲目地进行避税,其结果可能导致踩线,所以企业在进行合理避税时,必须谨慎操作,防控风险,不能因小利而失大得。

3.全局性原则

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缩小应税额,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合理规划企业各种收入的纳税年度,延缓纳税,进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费。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针对企业业务中与所得税相关部分详细了解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种税率、有无优惠政策、法律法规中有无可利用的漏洞。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企业要考虑如何精确地利用这些条件进行纳税筹划,从而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4.费效最优原则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费效最优原则,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能在不考虑经济效益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纳税筹划。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筹划

1.对企业行为的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可以以下方式进行。第一,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分公司的方式来平衡税负。第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以此享受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税法规定,在收购亏损企业时,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其亏损可以在五年内抵销,企业还可以通过收购行业内的亏损企业来抵减所得税。

2.合理设置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合理设计会计科目以进行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不合理的会计科目设置会在无形中加重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3.合理确认企业收入

企业结算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总利润,影响企业的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工程进度或完工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的确认。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一般都不能在一个会计期间内完成,所以逐步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可以延迟纳税期限,无息使用缴税资金。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业收入确认不合理

有的施工企业管理粗放,会计年度确认收入时简单地以收到的钱为依据确认收入。而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收入的确认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承诺的事项已经充分完成;二是已经收到现金或未来支付的有效承诺。但是,业主的确认往往非常滞后,或者是有的干脆就不确认,原因就是建筑承包商始终处于劣势地位。这就会导致部分承包商的收入确认往往是不实的,国有建筑企业尤其如此。一些上市的建筑企业为了增加本企业的业绩,在确认收入上没有也无法按照会计准则实施,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自己确认收入或按照领导的意愿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不规范导致了应收账款的确认也是不规范的。没有效力的应收账款导致利润往往是虚增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施工企业对保证金等项目一般都是按照应收账款来记账,这也是虚增收入,或者说是不实收入的一部分。因为对建筑施工行业来说,保证金基本没有全额退回的情况,或多或少都要扣除一部分。

(二)没有合理地利用所得税预缴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财务人员不顾资金时间价值,只从本部门利益出发,为求方便按实际数预缴,根本不顾企业本年度经营实际情况。

(三)为求简单方便,采用简单折旧法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地采用年限平均法,不顾成本的回收速度,也不顾利润的前移。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经理管理制,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由于公司效益的考核需要,出于自身效益的考虑,项目经理会选择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降低固定资产在本人所负责的项目中提取的摊销数额,从而降低折旧。

(四)存货计价方法不合理

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而某些建筑施工企业对存货的发出计价,不管将来物价预期如何,固定采用平均法,从而使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无法控制,难以达到避税目的。

四、完善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确认营业收入

一般来说,营业收入确认越早缴税越多,要从企业角度出发,运用纳税筹划,合理确认营业收入,寻求减少纳税额,减缓缴纳时限。

(二)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根据我国税务总局对的规定,企业在预缴所得税后,少缴的所得税不按偷税处理。同时,税法还规定了三种预缴的方式:按缴税期限中实际数额预缴所得税、按照上一会计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所得税、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量降低预缴的所得税税额。

(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前准予扣除,在收入已定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数额越大,应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对折旧计提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大当期折旧数额,可以降低当期利润。在企业年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增加前期的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以后缴纳,可以为企业增加现金流,节约当期资金,减少银行贷款。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财务检查,定期检查项目固定资产情况,确保企业购置的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对应计的折旧出现漏记情况。

(四)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088-02

税收筹划是纳税义务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法赋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从中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税收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是中国的主体税种,企业应合理降低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本文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的前提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条款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全面精细比较后作出的纳税优化选择。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的行为,都不是税收筹划,属于偷逃税的范畴,对此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在税收筹划中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解税收条款要全面、准确,不能断章取义,要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税收法律相关规定。三是要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等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实现节税目的;而不能选择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再通过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二)节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要把税收筹划放在全部经营中加以考虑,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企业纳税越少越好,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最优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事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相反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税收筹划就是税负方案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

(三)筹划性原则

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征收的,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应纳税所得额先作出筹划的可能性。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是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因此,做好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把握好筹划在先的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并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利用好相关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具有非常重要意义。从中国目前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来看,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利用会计政策型

由于会计政策具有选择权,企业对于同一项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1.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资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首先,固定资产的计价,会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实务中,不要将装修费等可以具体化费用的内容计入固定资产中,而应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中,这样就可以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起到税务筹划的作用。其次,折旧年限即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包含了很多人为控制的成分,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远期贷款。即便税率发生变动,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2.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发出成本,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在价格平稳或者波动不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基本相同,税收筹划空间不大。具体来看,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低,销货成本最高,将净利递延,从而起到延缓交纳所得税的效果。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有利,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价上下波动时,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税额上下波动。

3.收入确认期限方法的税收筹划

会计收入确认可以采用不同的时期,一旦收入被确认,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需要上缴应缴的税款,加大企业应缴税额,减少了税后利润。所以说收入的确认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筹划。比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从而可以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纳税额,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4.投资核算不同方法的税收筹划

企业长期投资股权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或实际分回额比收益额少,均应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账户反映。由此可见,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账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这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5.计提坏账准备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时常有发生坏账的情况,坏账损失的处理主要有:备抵法、直接冲销法、账龄分析法等。如采用备抵法可将应纳税款滞后,等于享受到国家的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但应注意的是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取得税务机关部门认可后,才可作为坏账损失,用于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并不是所有坏账都能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因此,避税者必须清楚在什么条件下的坏账损失可以列为坏账损失。

(二)利用税收政策型

目前,中国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缴纳所得税方面,具有许多减免税优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当的税收政策。

1.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财税[2008]48文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有技术改造需要,又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企业,其完全可利用该政策,实现少交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利润的目的。

2.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

3.利用投资行业的不同实现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号文规定对于设立在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2011 —2020 年间减按 15%征收所得税;财税[2008]149号文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选择不同的行业,进行税收筹划,实现合理避税。

4.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避税筹划

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现行税法中有一些安置待业人员、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合理应用;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要研究各地政府的规定,然后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筹划。

参考文献:

[1] 谈多娇.税务筹划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J].财政与税务,2003,(1).

[2] 王静.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J].财政与税务,2003,(11).

企业所得税避税筹划范文第5篇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发展关乎国家,惠及民生。本文从企业合理避税的概念出发,分析企业在新旧税法之下的税收筹划的差异,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实质性操作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策略

一、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相关概念及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在我国,小型微利企业主要被定义为通过自我雇佣获得劳动力,并且是个体经营的小企业。法律上,我国将小型微利企业定义主要为两种,一是工业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的企业。二是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小于1000 万元。

2.近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国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其他政策。在所得税上,优惠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等,税收优惠的限定条件于2014 年开始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的标准。在流转税上,主要有2011 年11 月开始的起征点调整,以及最新的财税[2014]71 号通知,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 年12月31 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决定。在印花税上,《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 号)文规定了2014 年10 月31日前,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也称合法避税或者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准线之下利用法律的差异或者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使企业达到减轻税负或者规避税费的目的,从而提高企业的利润,其实质就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之后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来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手段。

二、新企业税法下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合理避税

1.公平竞争原则

新税法是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改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纳税人的身份以及待遇得到了统一,这就使原来小型微利企业运用的变身外商投资、借用外籍成立企业等常用避税手段失去了作用。

2.所得税的新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在新税法当中,区域调整为主的优惠政策变更为以产业调整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使得在旧税法条件之下选择注册地例如选择经济特区、开发区、高新技术区的方式失效,使税率的区域差异基本上消失了,选址经营的方法已经逐渐失去了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意义。

3.企业纳税申报的变化

新税法使企业纳税申报的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报告表,在法律条文上明确地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该附送年度关联的业务往来报告表,并且在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调查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业务资料。这使小型微利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来进行避税的方法难度更大,是国家对企业的关联交易的规范加强的表现。

新旧税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关联度加大,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对新税法加强了解,在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的环节中一定要注意新旧税法的不同,适时地变更合理避税的手段。

三、小型微利企业合理避税的对策分析

1.充分利用不同产业进行投资

新税法使企业税率的地区性差异大大减少,使税率的产业差异规范化,但是,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国家提供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创业投资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投资,国家允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应纳税额进行抵扣,对于符合环境保护类别的企业以及投资项目实行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的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扶持产业可以按照15%的低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对新税法做到充分了解,准确把握,合理避税的空间依然是很大的。

2.充分利用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非常大的,对于年应纳税所得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半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小型微利企业最大的合理避税的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该根据经营的现状,对企业自身的投资方案、利润较大的行业设置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核算,使小型微利企业的规模在保证效率的状况下最大限度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使企业一直处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经营状态来坐享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实惠。

3.有效利用税前扣除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方式;对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应该支付的工资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这两个优惠政策将为小型微利企业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方面提供又一个积极的避税空间。小型微利企业的性质,使其天生具有吸纳安置残疾人员的优势,因此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满足员工工作能力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残疾员工的招聘方案。

4.合理利用新的关联交易

新税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强度增大,对关联交易的检查力度大大加强,规定了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状况,使关联企业的业务交易独立化,以往利用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的难度加大。在此情况下,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定价原则以及业务的计算方法,在与税务机关协商后达成定价安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原料、产品价格处于不断地波动当中,关联交易双方的合理价格是很难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波动的空间,制定一个相对有利的定价,实现合理避税。

四、结语

小型微利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的性质是有其特殊性的,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较大,合理避税的空间也很大。在新的企业税法当中,政策的变更使原有的很多避税手段失效,避税的难度较以前增强。因此,企业要不断的深入了解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法律的准绳之下尽可能地实现合理避税,以实现小型微利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恒森.企业合理避税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