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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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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一、选择投资行业和地区的纳税筹划

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制定了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几项行业优惠政策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着重明确的,纳税人在开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针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不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企业都应当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优惠税率,选择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比如: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减轻税负。广州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北京某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投资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深圳公司该批产品,后由深圳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北京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25%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有关节税效果如下: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北京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1000-800)×25%﹦50(万元);经过深圳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850-800)×25%﹢(1 000-850)×15%﹦35(万元);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50-35﹦15(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被投资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企业在投资时,还应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是一种重要形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总体税负也将有别。税法的意思很明确: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人的实际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企业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子公司是指被公司股东通过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财务和经营活动的公司法人(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还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是指投资双方或若干方按合同规定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由投资各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其盈亏便与股东的盈亏区别核算,独立纳税。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内部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活动的后果只能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负责。尽管可以进行内部分层核算,在一定条件下经注册登记可以独立缴纳流转税,但经营成果一般应并入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新建项目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是一个重大的决策问题。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不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税收规定,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形下,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与具有企业法人的总机构合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影响这一决策的基本因素不仅要考虑税费负担的问题,还须考虑投资企业的获利状态、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新建项目的技术先进水平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企业对纳税上的特殊考虑,而且还要考虑投资企业对项目投资所需各种资源的控制能力、投资来源及合作伙伴的特点、投资企业的性质和股权分布特点、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均衡因素等等。

一般来讲,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下面详细分析如何根据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与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来选择分公司和子公司。从税收方面来考虑,如果投资企业有稳定的应纳税所得,并且新建项目投产后的初期由于费用的摊销、市场开拓、对员工的培训支出、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铺底流动资金的消化、贷款利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出现亏损,那么,出于抵税的考虑,成立分公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如果投资企业本身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新项目投产初期的亏损,并不能由投资企业进行抵补,成立分公司与否就变得不重要。相反,如果投资企业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初期会出现大量的盈利,那么设立分公司就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因为新项目投产后的盈利会因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而首先用于弥补投资母体的原有亏损,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新项目的投产初期会出现亏损,而母体也是亏损的,因为没有太多的应缴税所得额的抵补利益,那么设立公司与否并不重要。例如,亏损企业的投资选择:D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续3年亏损。为了扭转亏损局面,准备新上一个效益好的项目,经估算,该项目经半年建设即可投产,投产后每年可形成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那么,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好呢?方案一:如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投产后每年缴纳所得税40×25%=10万元,同时,总公司账面上的亏损不能弥补。方案二:如果成立分公司,则投资后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用缴税。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应设立分公司,以充分利用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现实的税收筹划中,有时还要进行相应的组织架构设计,甚至一定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和产权重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有时,可以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和新项目的获利特点及其他因素,通过合法的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实现纳税成本的最低化,在亏损初期,由于有大量的亏损需要弥补,可先设立为分公司,使亏损能够弥补,等新项目实现盈利后再分立为子公司,比从一开始就直接设立为子公司要好得多。同时,为了实现抵税的目的,可通过适当的资本运作和企业重组实现税费成本的最小化。

三、选择投资时间的纳税筹划

采用分期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同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公司法》对投资期限的放宽,企业在投资初期,应当采用分期投资的方式,而不要进行一次性投资。如:压缩投资比例减少风险。某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0万元,不足资金为40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年供款利息为40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金比例压缩为投资总额的60%,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利益有如下增加:首先将借入资本金4000万元的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扣减所得税的税基数,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即可节约税费支出100万元。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是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四、选择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在投资方式中,建议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谨慎选择和减少货币资金投资方式。

理由有二:一是设备投资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数,同时部分设备还具有抵免所得税的作用,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样可以减少所得税税基数,以达到缩小缴税数额的目标。二是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评估以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产权变更时,也必须通过资产评估。由于评估主体、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会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不同的资产评估方式,尽可能使得资产价值评估的高些,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支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为企业投资获取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葛长银.谈小型企业的节税技巧[J].财会学习,2009.

[2]郜秀菊.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8.

[3]田虹.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J].中国经贸,2011.

[4]毕明波.企业所得税“所得”探究[J].柴达木开发研究,2009.

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范文第2篇

    一、利用销售结算方式进行筹划

    企业销售商品时,可以采用现销、赊销和分期收款等销售方式,不同的销售方式决定了不同的销售收入结算方式,使得收入确认的时点也不一样,从而影响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合理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如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入确认时间是销货款或拿到相关凭据并把提货单交给客户的当天、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利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可以使法律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晚于于企业实际收到收入的时间,将其收入确认的时间递延至次年,实现延期纳税,延期纳税虽然不能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总额,但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扩大了流动资本。同时还可以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节减税收。

    二、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筹划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存货计价方法有多种,如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存货计价方法主要影响当期结转的销售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避税筹划时,必须考虑企业自身及所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应注意以下三点:

    1.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

    (1)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因为物价持续下降时,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增加本期销售成本,从而减少企业当期收益,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虽然企业整体所交的所得税没有少,但可以使企业前期少交所得税,实际上有利于企业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减轻企业的现金压力。

    (2)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应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对存货计价。因为在存货入库价格上下波动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方法,会使各期利润较为均衡,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2.考虑企业的不同盈亏状态

    (1)盈利企业:为了少缴所得税,其存货成本应当最大限度的进行税前抵扣,因此应该选择使本期销售成本最大化的方法,以减少当期利润,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亏损企业:其选择的计价方法必须与其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考虑,应该在不能得到或者完全不能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的销售成本尽可能的降低,使其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弥补的时期,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成本抵税效果的发挥。

    3.考虑不同企业的税收政策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享受的减免税额也就越多,因此应该在减免税优惠期间选择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当期存货成本,增加利润来得到更多的减免税额。

    (2)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者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的企业:应该选择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与此同时,应注意到企业存货计价法一旦选择很难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主机备案,同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会计报表中注明变更内容。

    三、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

    固定资产的价值通过折旧形式转移到成本费用中,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了税盾的重要作用。折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及应纳税额的多少。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因而折旧年限的选择具有一定的弹性,这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应该分情况来选择折旧年限,并不是折旧年限越短越好。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对于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如果缩短折旧年限,则可能将折旧费用提前到减免税期间,减少企业享受税收的优惠待遇,此时应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再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固定了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税收筹划不能突破最低折旧年限的要求。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范文第3篇

企业孵化器在20世纪50年源于美国硅谷,是跟随着新技术产业革命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孵化器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孵化和培育中小科技型企业,以及发展区域经济,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企业孵化器也因此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企业孵化器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世界上已有25360多家企业孵化器,其中,在美国拥有1820家,欧洲拥有4365家,目前中国有980多家,湖北省有80家,武汉市各类企业孵化器达35家。

企业孵化器拥有5大特征:共享孵化场地、共享孵化服务、孵化企业、企业孵化器服务人员、创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孵化器为广大科技创业者提供优质的办公场地和孵化条件,帮助创业人员把技术和成果尽快形成产品投入市场,提供各种孵化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迅速成长,扩大企业规模,为社会培育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首家高新技术孵化器,也是中国首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公司化运作的企业孵化器,同时也是中国孵化器事业的源头所在。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秉承“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的宗旨,致力于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孵化器发展之路,一直专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投融资策划、网络、培训、物业、餐饮、通信等各类服务。22年来,已累计孵化科技企业1103家、孵化科技项目900余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61项),毕业企业681家,成活率在75%左右,培育了一大批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使大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积累了丰富的行业资源和中、小企业孵化经验,其中凯迪电力、三特索道、凡谷电子、楚天激光、国测科技、银泰科技等毕业企业均已成长为国内著名企业,极大地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同时创业中心已累计提供就业机会66000余人次。

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创新,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首创性地提出孵化器产业化的理念,并以创业人社区建设为方向,尝试产权式孵化器的新模式。同时,通过联盟孵化,构建华东、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市场接入服务中心,建立跨区域的孵化网络接口和共享资源平台,为国内外企业突破地域空间限制自由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武汉东湖孵化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国家级孵化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对武汉市及东湖开发区的广大中小企业的引进入驻、培育孵化、基金申报、中介等一系列孵化服务功能,也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中小科技企业孵化摇蓝的重要体现。

国家为了加大对孵化器建设的支持力度,于2006年初由国务院统一下发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该政策文件中在其第二部分“税收激励”的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根据这一纲领性的文件精神,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8月20日正式出台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财税[2007]121号文件,该文件是第一次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有关税收政策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也有较大的约束性和强制性。其文件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孵化器认定条件以及孵化企业认定条件的硬性规定。

该文件对于孵化器资格认定明细确规定“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科技部于2008年(国科发火[2008]156号和2009年(国科发火[2009]169号)分别了通过税收政策审核的国家级孵化器名单,武汉东湖新技术创业中心都名列其中。但文件中规定其孵化企业的认定条件由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实施,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二是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三是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四是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五是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六是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七是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4-02

0 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 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 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

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 (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5 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方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筹划 风险 防范

一、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思考

1.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涵义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 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目的性表示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即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2.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税收筹划基础不稳导致的风险。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甚至企业还有偷逃税款的前科,或违反税法记录较多等等,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2)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风险。内部完善的管理控制制度体系是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制度制定是否合理科学,执行是否到位从根本上制约着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程度。税收筹划都是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得以充分执行前提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尤其是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如果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制度完善而没有切实执行,都是导致税收筹划风险发生的隐患。比如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不相容业务没有完全分离,会计核算混乱,必然会导致作为筹划依据的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使税收筹划方案很难取得实效。

(4)筹划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通过对税收筹划失败导致风险发生的多起个案进行分析,过分追求节税效益,降低税收成本而忽视对税法的遵从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规范是一个共性的问题。这些不严谨的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企业整体经营战略,没有从全局发展战略的角度策划设计,缺少税收筹划必备的全局观和战略观,往往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发生。

(5)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

3.加强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税收筹划存在潜在风险,而风险的发生必将危及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所以企业管理层必须对税收筹划的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对税收筹划风险的形式、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对可能发生与预期筹划结果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适时调整,使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但它只是全面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一个环节,不能将企业的盈利空间寄希望于税收筹划,因为经营业绩的提高要受市场变化、商品价格、商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税收筹划也是建立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上,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企业预期经济效益能够实现的前提条件下,才能达到预期目的的。所以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建立完整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能保证企业正确的核算和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会计凭证、账簿、票据都能经得住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因此中小企业应正确核算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3)贯彻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均会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考虑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减轻。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考虑服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4)完善内部管理控制,及时掌握政策变化。企业会计核算中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离,要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整体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比如仓库的存货管理与物料会计的存货记账不能由同一人兼任。一个好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的产生,从而避免税务筹划风险的发生。因此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科学既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基础,也是规避税务风险发生最基本、最重要的保证。此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更新变化至关重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文本表面,要正确把握税收政策实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并熟练地运用税收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对企业财务主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筹划风险案例中,企业往往由于有关税收政策精神理解不到位,纳税操作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风险的发生,造成事实上的偷税,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见,只有以完善的内部控制为依托,在充分把握税法实质,熟悉纳税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的筹划才能使企业在最大程度上规避税收风险。

所以,应当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关心税法的制定、变化、执行,同时,税收的征收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让税法深入人心。只有在此情况下,税收征收管理才能实现上台阶。在双方信息对等、内部核算清晰、把握筹划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纳税筹划的风险才能降到最低。

二、新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随着新税法的审议通过,新税法与旧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税率、税前扣除等方面的差异正在显著得影响着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企业面对“两税合并”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相关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必须在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上做出相应调整,通过改变纳税筹划方式和方法来适应新所得税法。本文通过对新旧所得税法的对比分析,提出了当前企业在新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的新思路和进行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根据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是降低应税收入,尽可能的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降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因此,对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随着新所得税法的通过与施行,企业的纳税筹划活动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必须深入了解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1.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企业在计划投资时,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纳税,而子公司只有税后利润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一般来说,如果新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从母公司集团整体税负利益考虑,设立子公司和设立分公司并没有区别,但如新设的子公司可以享受到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此时设立子公司就较为有利。如果预计新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会发生亏损,那么设立分公司可能更为有利,因为在与总公司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够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2.选择好注册地点

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2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此类企业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其次,居民企业在国内设立子公司时,可考虑设立在某些享有优惠税率的地区而使企业集团整体受益。

3.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当然,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在投资者法律责任、法人治理结构、经营风险等方面相比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企业应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规模预测、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4.对税前扣除项目的筹划

企业在不违反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各项费用进行充分合理的列支,对各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充分的估计,可以缩小税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新税法规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通过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合理筹划,可以使捐赠之后的税款节约额大于捐赠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5.充分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利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结合新税法的具体规定从如下方面进行筹划。如: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以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实行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低税率政策等。上述优惠政策都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对企业来说,准确掌握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6.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新税法对反避税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限制我国企业在国际虚设外资机构,借以转移收入、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和限制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由于新税法采取反避税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增加诸如防范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使以往主要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做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三、结束语

企业纳税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的变化及时做出反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从而提高企业利润。但是企业纳税筹划是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而且必须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由精通税法和企业流程制度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此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明确两点原则,一方面不能以欺骗的方式骗取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丧失该项税收优惠权利。

参考文献:

[1]蔡昌.税收筹划规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艾华.税收筹划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孙钢.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设计思路[J].中国财政,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