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87-02

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当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相应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税收筹划。

一、 纳税筹划的原则

1.事先筹划原则。即税务筹划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与控制来进行。

2.守法性原则。它规定了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和立法精神的宗旨,企业须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

3.经济原则。即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看是否经济可行,税务筹划不能只注重于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节税而忽略该筹划方案的实施所引发的其他费用支出,需综合考虑采取该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二、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收入分散筹划法

按相关税法规定,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让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额就越小,当然税率和税额就越低。因此,如何通过分散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就是一个着眼点。一般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分次单独签定合同。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开发一栋精装修的楼房,预计精装修房屋的市场售价是1 800万元(含装修费600万元),该企业可以分两次签定合同,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签l 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装修时再签600万元的装修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临界点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实际工作中,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改变增值率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合理定价,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轻税负。二是增加扣除额,主要是通过加大投入来提高市场竞争力。按《土地增值税暂行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包括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纳税人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以高质低价来占领市场。

假如定价1 0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9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1000-800-90=110(万元)。但如果定价960万元(X一800/800=20%),增值率为20%。由于纳税人建造的是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所以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960-800=160(万元),二者相比税后利润增加50万元。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以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当然,企业并不是把价定得越低越好,当所提高的售价带来的收益大于提高售价而增加的税费支出就是值得的。

(三)费用迁移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利息支出筹划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高负债的行业,一般都会发生大量的借款,因此利息支出是不可避免的。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也会对企业的应纳税额产生很大的影响。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房地产开发的其他费用还可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5%再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该项目地价款和开发成本之和的l0%直接扣除成本,其实际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了。这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余地: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额;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就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五)建房方式筹划法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某些方式的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如果能注意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其节税效果也是很明显的。

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是3%的比例税率,税负较低,而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是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前者节税明显。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客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其关键是房地产权没有发生转移就可以了。为了使该项筹划更加顺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降低代建房劳务收入的数额,以取得客户的配合。

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这样,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有在建成后转让属于房地产公司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国家应尽早完善税务筹划的立法工作

完善、规范的税法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只有在税法的引导和约束下企业才能更好地进行税务筹划。从我国现阶段完善税收立法工作来看,笔者认为应解决以下问题:1.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减少税法漏洞,杜绝企业避税行为;2.改革征管体制,走现代化征管之路;3.税收立法要贯彻透明、简明、操作性原则。

(二)增强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企业纳税人自身的税务筹划意识和筹划能力是成功开展税务筹划,节约税金支出的关键。这需要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要树立税务筹划意识,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包括设立完善、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发挥税务会计的作用,尽可能使纳税人税收负担降到最低。另外,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那么通过减轻税收负担可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但纳税人在取得税收收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税收筹划方案中的成本问题,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这种方案才是可行的,所以企业在税收筹划时要注意只有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优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理的筹划方法。

(三)企业着力培养专业税务筹划人员

税务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要求筹划人员不仅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企业要培养精通多门学科,具备相当专业素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

[1] 庄粉荣.纳税筹划实战精选百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2篇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现状

(一)房地产无序开发促进实施土地增值税条例

由于房地产的无序开发,土地资源不断流失,一些房地产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在土地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做出乱占耕地等不良行为,这大大浪费土地资源,导致房地产用地总量失去管控,炒房现象严重。土地资源的不断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持续恶化,阻碍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脚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控制房地产用地总量,我国实施土地增值税条例,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操作程序越来越复杂,税负逐渐增加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并且在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税额中,土地增值税占了很大的比例。土地增值税税负比较重,核算非常复杂并且有很长的清算周期,其操作起来有较高的难度,除了要有各种专业的人一起合作,还要消耗非常大的财力物力;与此同时,土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资源,所以严格的土地供给制度促使土地资源变得稀缺。自2007年以来,各级税务部门清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与以前相比,大大强化了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从2008年到2013年,土地增值税税额逐年上升,毫无疑问,这说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压力不断大幅增加,使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减少。

(三)涉税风险和监管力度不断变强

房地产市场不断飞速发展,为了抑制投资过热和房价暴涨等问题,国家逐渐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由于各地政府对房地产增值税税收的管控力度不断加强,使得房地产企业外部环境的确定性不断下降,涉税风险越来越明显。数据显示,近些年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断增加,全国土地增值税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例不断加大,税务单位也不断加大对土地增值税的监管力度。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分析

(一)确立风险评估指标

要?Ψ康夭?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进行风险分析,需要确立一个具体的评估指标。本文以土地增值税税负率为风险评估指标来评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等于土地增值税税额除以利润总额再乘以百分之百,其中土地增值税税额用样本财务报告中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来表示,而利润总额是从利润表中得出的利润总和。

(二)选取样本数据

本文根据国泰安数据库的标准,选择142家房地产企业,除去数据不够完善、利润总额小于零或者资产负债率大于一的企业,最终以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企业来作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分析的样本。收集样本三年的财务年度报告,根据税务风险的评估指标,从财务年度报告中获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数据,再结合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计算方式,得出各个样本企业的税负差异率来评估风险。

(三)分析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评估结果

倘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差异率大于零,那么可以说明该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比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低,由此可以判断企业可能有以下三个问题:首先,该房地产企业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错误的;其次,税务部门发现了该公司运用了不够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最后一点是极有可能由于该房地产企业不遵守税收法规,从而被罚款、要求补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面临非常高的信誉受损风险。

与此同时,还可以统计处于税差异率区间上的房地产企业所占样本的多少来更深入分析整个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代表该房地产企业有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也就是说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可能存在有较高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有些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在零以上,这说明该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负率水平处于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平均水平之上,这其中的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从2013年的得出的数据来看,该年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远远低于以前,这表明税收负担风险是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三、降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的途径探讨

(一)提高风险筹划意识

土地增值税有周期长、先预征后清算的特点,并且大多数税收政策还不能精确,导致土地增值税很难被掌握。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防范的关键是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风险筹划意识。下面从两个方面来说明:第一,房地产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税务风险意识,正确认识税务风险,树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筹划观念,同时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能力、筹划能力、预测宏观经济环境能力以及分析能力等等。第二,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职员应该时刻把握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最新动态,根据所在的房地产企业的特点来紧跟国家税收政策的步伐,主动去维护本企业的信誉,保证本企业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与税务机构保持高度的联系

房地产企业应该主动自觉与税务机构进行沟通,定期与当地税务机构联系。与此同时,房地产企业税务部门的职员要积极建立和维护企业良好的纳税人形象,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相关工作,迎合税务机构的发展要求,这将为房地产企业获得和掌握税收信息和材料提供极大的便利。因为房地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有时会在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等推出新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条例规定,或者税收的优惠政策,而房地产企业如果不能与当地税务机关保持联系的话,就很难及时把握这些重要的信息。当税收政策被调整,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职员应该积极主动去税务机构咨询了解企业可能面临的状况、风险等等;此外要积极去与税务机构协调,争取能够在最合适的时间点上使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优化升级筹划方案,努力达成预想的目标。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需要掌握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例,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力度不断强化,加强内部审计力度,确保清算完毕。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一般包括环境控制、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活动控制和监督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存在于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原有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针对性的专门化的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一般包含以下几个内容: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环境、风险识别及评估体系、信息沟通、活动控制和监督等等。房地产企业应该不断健全土地增值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使土地增值税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这将帮助房地产企业更好地把握风险,从而降低风险,保证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发展。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以及存在的误区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现状

目前,国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并不是非常乐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很多房地产企业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不够明确。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国外的纳税筹划已经有了一个比较长的发展过程,因次,我国房地产企业所采用的纳税筹划手段远远不如一些外资房地产企业。很多民营房地产企业能够在纳税筹划上大胆摸索,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增加收益,而国有房地产企业的税负都是由国家承担的,所以不太重视纳税筹划。

第二,目前在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税务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业务能力不强等诸多因素,税务业发展滞后,加上房地产行业的税务处理十分复杂,税务机构根本不能做好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有很多地区没有税务机构,只有将近4%的企业法人委托税务机构办理纳税业务,非常少的税务处理机构能够胜任房地产业纳税筹划业务的工作。

第三,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税制改革和税法宣传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我国的现行税法在立法层次上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每年国家的税收征管部门都必须对相应的税法进行调整和补充。近几年来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力度,频繁的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补充,如果企业不能及时、全面的了解有关税法的调整情况,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无法有效的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甚至还可能走进纳税筹划的误区。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比较简单,税制也不够完善,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但是我国没有开征这些税种,这些客观的现实条件都制约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的探索和研究。

第四,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我国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相对欧美发达国家存在一些差距,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部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不强,并且认为就算是偷税漏税后被查出了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我国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高,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协调创造了空间,因此,房地产企业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而且不会受到处罚,他们也不会再花费成本进行纳税筹划。这些因素在某些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的发展和运用。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近几年来,在房地产企业利用各项税收法规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税收法规来完善税法体系,进行反避税,这使得之前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法不再合法,房地产企业应该避免走进这些误区。主要有以下三个误区:

误区一:房地产企业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并加计扣除,减轻土地增值额税负。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那些在开发房地产借入资金时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重新归集和分配,而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借款费用若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当将其资本化,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房地产企业将这些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同时还将此项借款费用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大大降低了土地增值额,同时减轻了土地增值税税负,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在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中,房地产企业应将利息支出从开发成本中调整作为开发费用扣除,因此我们应该计算可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了可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若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有利于企业节税,否则企业就应该提供相关证明。

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时,所有相关的核算和扣除金额必须根据事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有关费用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则不予扣除。因此,企业应该据实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这样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误区二:以房地产进行联营或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1995年的税法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于是,许多企业经常利用这项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然而,2006年国家出台了新文件,明确指出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关于合作建房以及兼并转让房地产的税收制度依旧不变,故此,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来进行纳税筹划,以免走入误区。

误区三:房地产开发商将部分房产转为自用或出租,规避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的有关规定,当房地产企业将自己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出租时,若产权没有转移,可免交土地增值税;而根据国税发[2006]31号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作自己的固定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等,应视同销售,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以上我们可以初步看出税收制度的改革的发展趋势,房地产企业若想将自建的房地产转为自用或者出租,应当尽量在2008年后办理房产证,将其转为固定资产,合理规避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纳税筹划。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

(一)采用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购置等较多的工程。那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合同的时候,是以所有的开发工程作为依据,则所有的开发工程中的费用都属于总投资的范围,我们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应该根据整个过程来计算。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房地产的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般都是先建后装修,是分期进行的。所以,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恰当选择不同的税种进行纳税筹划。

(二)采用合作建房模式进行纳税筹划

代建房、合作建房方式:我国的税法规定,若是一方出资金、一方出地,双方进行合作建房、在房子建成之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国家暂时免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作为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此政策,在购买了土地的使用权开始准备开发房地产时,可提前寻找购买者,收取购房者的购房款,并将该款项作为合作建房资金,同时签订合作建房的合同。当然,房地产企业纳税人也可以采用代建房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三)利用控制房地产的销售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额是指房地产企业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的过程中所获得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所得的余额,在扣除金额不变的情况下,若我们能想办法将收入变少的话,增值率就会降低。按照我国土地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并销售的,当增值额尚未超过扣除项目的20%时,即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纳税人则应当就其全部增值额依照相关税法所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四)建立专门的装修子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实际上,许多房地产公司在出售房地产之前就对其进行了简单装修,同时安装部分设施。若将装修和设备的安装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则那些原本应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和设备的安装等业务收入按3%计算缴纳营业税。而未分开核算时,那些业务收入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税款比分开核算时高出很多。同时,销售与装修等分开核算可以降低房地产的售价,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则房地产企业可以承担相对较轻的土地增值税负担。可见,这是一种一举两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地产时可以与客户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和一份售房合同,如此企业就能免掉装修安装费那部分的土地增值税,并且装修安装费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降低为3%,从而可以为企业节约巨额税款。

三、结论

目前,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法律政策也日渐完善,减免税的程序也逐渐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断落到实处,我国逐渐走向依法纳税的税收新环境,这就为房地产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和可能。纳税筹划已经是现代企业的新管理目标,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要严格遵循合理性、合法性原则。

参考文献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目前,土地增值税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并列的三大税种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持续发展,对于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企业,如何通过会计处理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概述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支柱,房地产行业每年会产生巨大的税款,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不断升高。在我国,房地产增值税的税率通常以超额累进形式来计征,一般在30%~60%之间。企业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规避纳税风险,最大限度地延长抵押税额缴纳时间。在实际的纳税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选择且采用1%~3%的预征率,这样一来需要在项目结束时对它们进行汇集清算,进而实现了缴纳税款时间的递延,对企业十分有利。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国家关于税收的优惠政策,通过调整销售价格和增值额等手段来使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率得到进一步降低,实现节省税费的目的。不仅如此,企业应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做好税收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对于增值税缴纳做好合理安排和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成本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首先,会计中的责权发生制是土地增值税成本计提的基础;其次,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支出时,应该严格按照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房地产企业应设置必要的营业税及附加、应交税费、待摊费用等账户,利用这些账户对土地增值税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在房地产企业需要多个项目同时开发的情况下,要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分别的核算。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房地产开发商都采用预售制度,所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先收到客户的预售收入,等到建设项目完工后再结算收入。我国的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预售收入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当项目全部清算完成后根据实际金额进行多退少补。

第一,在取得预售收入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具体的处理过程为:先借记待摊费用,再贷记应交税费,最后核算应交土地增值税,到了实际缴纳税款阶段,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符合收入_认条件,则按照当期的结算收入和成本的计算方式来进行,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当项目办理结算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调整前期的土地增值税款和计提的增值税费,税务局签发增值税清算报告后,有明确的清算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缴会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在进行补交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前期积累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策略

(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提高了对房地产增值税收的重视程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在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实现税费缴纳的优惠,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此外,企业还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来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尽量实现总税收最低。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优惠,需要合作双方商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双方中一方负责资金,另一方负责土地。对于这种形式的合作,企业可以暂时减免土地增值税,使双方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房地产,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共赢。对于代建房,由于税收中只收取一定的代建费,而且代建房的营业税率只有3%,所以代建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策划

房地产增值税有等级之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对临界点进行控制,在进行充分的测算后,衡量税收优惠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对房产销售价格进行合理控制,使房产增值率趋向理想值,尽量使增值额在起征点的优惠范围内。在房地产项目的两种不同利息支出计算方式中,应该选择较高者。此外,装修和费用转移也是实现扣除项目金额增加的有效手段,可以使增值额控制在目标范围内,但是要保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严禁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三)其他方式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项目的核算方式,即分开核算或合并核算,这是降低土地增值税的有效方法。例如,在商品房和普通住宅房选择分开核算时,能够享受到的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公共设施尚未建造的报批报建费用、出包工程还没有办理最终结算的都属于税法允许的三项预提项目,利用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实现纳税优惠。

四、结语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对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房地产企业应认清发展形势,掌握税务处理方法,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税负。通过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策划等手段,规避税收风险,使企业得到优质发展。

(作者单位为宁夏万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梳理了土地增值税的定义、税率及计算方法,通过成本定价模型分析土地增值税与成本之间的关系,为定价策略提供数据参考,达到运用财务数据实现事前规划、事中控制的目的;最后,在“营改增”背景下,对土地增值税涉税筹划的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 涉税筹划 定价策略

土地增值税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一定的收入,就其转让所得获得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类型。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以此获得相应收入的单位以及个人,但并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

作为影响房地产企业收益最大的税种,土地增值税一直备受房地产行业的关注。较流转税而言,土地增值税税率更高、计算更复杂;从企业内部成本控制的角度而言,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成本联系更为紧密。如何通过合法、合理的方法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成为房地产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土地增值税适用的税率,是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例确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适用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小于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100%且小于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对于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及定价策略

鉴于土地增值税是在清算环节缴纳的税种,如何通过前期的成本控制达到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的目的?同时,如何利用土地增值税与成本的勾稽关系,为销售定价提供合理的售价区间?可否通过合理拆分收入,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也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成本定价模型

设销售收入为X,不含利息的建造成本为Y(包含实际取得的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不包含支付的贷款利息),则房地产企业实际可扣除的费用为30%Y(含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20%部分),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1+7%+3%)X,即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成本为(1.3Y+5.5%X),增值额为[X-(1.3Y+5.5%X)]。

对于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列示如下:

[X-(1.3Y+5.5%X)]÷(1.3Y+5.5%X)=20%

X=1.67024Y

即当售价小于建造成本的1.67024倍且满足普通标准住宅标准时,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当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时,

[X-(1.3Y+5.5%X)]÷(1.3Y+5.5%X)=50%

X=2.1253Y

当售价小于建造成本的2.1253倍时,土地增值税为增值额乘以30%。在这个临界点上高定价带来的高收益使得税负水平相对较轻。

综上所述,可以把系数1.67024称为“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把系数2.1253称为“高收益低税负定价系数”。

(二)定价策略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3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5 0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额为3 000万元,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额为2 000万元。扣除利息因素100万元后土地出让金及房屋开发成本金额为2 831.6万元,其中分摊到普通标准住宅的金额为1 692万元,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金额为1 139.6万元。

1.按照“免税临界点系数”调整不同性质开发项目定价。根据税法要求,区别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分别核算。

销售普通标准住宅:

收入总额:3 0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 692+169.2+338.4+165=2 364.6(万元)

土地出让金及房屋开发成本=1 692(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1 692×10%=169.2(万元)

加计20%扣除数=1 692×20%=338.4(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3 000×5%×(1+7%+3%)=165(万元)

增值额=3 000-2 364.6=635.4(万元)

增值率=635.4÷2 364.6×100%=26.87%

增值率未超过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为0。

应交土地增值税=635.4×30%=190.62(万元)

销售非普通标准住宅:

收入总额:2 00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 139.6+113.96+227.92+110=1 591.48(万元)

土地出让金及房屋开发成本=1 139.6(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1 139.6×10%=113.96(万元)

加计20%扣除数=1 139.6×20%=227.92(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2 000×5%×(1+7%+3%)=110(万元)

增值额=2 000-1591.48=408.52(万元)

增值率=408.52÷1591.48×100%=25.67%

增值率不超过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

应交土地增值税=408.52×30%=122.56(万元)

未作涉税筹划的定价,普通标准住宅部分不符合免税条件;而非普通标准住宅部分的定价策略没有实现利润最高。因此,通过对开盘前的不同性质开发项目的定价调整,可以达到“节税增利”的目的。

2.利用“临界点”法调整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定价。根据[2005]26号文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为普通标准住宅:(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根据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和免税临界点定价系数,可以测算出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免税临界点定价水平:

免税临界点销售额=1 692×1.67024=2 826.05(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 692+169.2+338.4+2 826.05×5.5%=2 355.03(万元)

增值额=2 826.05-2 355.03=471.02(万元)

增值率=471.02÷2 355.03×100%=20%

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普通标准住宅筹划法下,销售收入减少173.95万元(3 000-2 826.05),应交土地增值税减少190.62万元。普通标准住宅减少的销售收入转增非普通标准住宅,则:

销售额=2 000+173.95=2 173.95(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 139.6+113.96+227.92+2 173.95×5.5%=1 601.05(万元)

增值额=2 173.95-1 601.05=572.9(万元)

增值率=572.9÷1 601.05×100%=35.78%

应交土地增值税=572.9×30%=171.87(万元)

综上所述,按照“免税临界点系数”调整不同性质开发项目的定价后,在保持收入及成本费用不变的前提下,应交土地增值税由313.18万元减少至171.87万元,节税141.31万元。

3.利用“临界点”法实现利润增长。在制定销售定价策略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周边楼盘的市场行情加上对未来2个季度房价走势的预测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能够提供建立在成本定价模型基础上的收入区间,就可以为定价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承上例,根据临界点法,采用高收益低税负定价系数2.1253,可以确定高盈利销售收入的定价临界点:

高盈利销售额=1 139.6×2.1253=2 421.99(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1 139.6+113.96+227.92+2 421.99×5.5%=1 614.69(万元)

增值额=2 421.99-1 614.69=807.3(万元)

增值率=807.3÷1 614.69×100%=50%

应交土地增值税=807.3×30%=242.19(万元)

按照“临界点法”的计算原则,推算当土地增值税处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且小于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区间时,此处价格属于高税负、高收益价格。按照模型测算出的收入为6 155.16万元,土地增值税为582.58万元。

4.利用“精装房”分散收入。对于超过高收益低税负调整价格范围的收入部分,如果想实现利润最大化,可以利用拆分收入的方法,例如“精装房”策略调整定价决策。对毛坯房进行装修后再出售,会提高开发成本,相应的销售价格也水涨船高。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增值率,很有可能出现高税负调整价格的窘境:销售收入增长率远超过销售利润增长率。本文讨论在扣除项目金额既定的情况下,拆分转让收入,降低增值额,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拆分收入即将“精装房”合同拆分成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两部分。一般来说,开发企业可以设立一家装修公司为购房者提供装修服务。开发企业与装饰公司同购房者分别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和房屋装修合同,收取房款和装修款。由于装修企业属于独立法人,装修业务应该征收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土地增值税涉税筹划的思考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标住宅(包括“精装房”)的小区而言,如果普通标准住宅成本超过收入,是否能够就整个小区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土地增值税呢?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整个小区是一个立项批复,能否合并计算纳税,各个地区执行的标准并不一致。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如果改革后建筑业及房地产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那么改革后收入变成未实施“营改增”之前收入的90.09%[(1÷(1+11%)];成本部分则根据上游可抵扣税票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由于收入和成本的比值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涉税筹划的依据可能改变或消失,所以筹划的结果就可能与当初的预期不一致。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从业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

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应当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因此,纳税人未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不能按照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虽然推迟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能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合理规划清算时机,以分期、分批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入库,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资金时间价值。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政策的逐渐细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采用合理的涉税筹划节约纳税成本。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对企业运营和税收法规高度熟悉的基础上。合理的税收筹划手段,能够平衡企业的战略目标和涉税风险,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