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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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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财务会计;融合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增值税时代全面来临。营改增不仅仅是税收问题,同时给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从会计核算与增值税的关系看,有什么样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就应该有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财政部出台的财会201622号也充分地说明了这点,由于研究的细化,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研究领域不同,增值税时代下税法的变化如何带来财务会计的变化?在财务会计的教学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给我们财务会计核算带来了挑战和思考。

一、重视进项税额抵扣的变化

1.不动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在财务会计中,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如果不能抵扣,则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的成本中。在营改增前,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包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房屋,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在将购买的资产用于房屋、建筑物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例如企业购买了一台电梯用于房屋,电梯原价1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电梯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首先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的当月可以抵扣17万元的60%;在认证当月的第13个月,允许抵扣17万元的40%。在会计核算上应交税费下面分别设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明细核算。

2.仍存在不允许抵扣

项目营改增后,虽然没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也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抵扣。在以下情况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不能抵扣: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用于个人消费;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接受银行贷款服务及直接和贷款服务相关的咨询服务、接受餐饮服务、接受居民日常服务。在教学中,遇到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认证,然后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买礼品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0元,税率17%,用于员工福利,转出进项税额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11700贷:库存商品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二、重视销售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营业税作为价内税,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含营业税的价格,收入是含营业税的收入,营业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作为“应交税费”计入贷方科目,教学中应注意价内税和价外税核算方法的不同。在增值税时代,要注意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出租房屋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首先要熟悉相应业务的税收政策,然后根据增值税核算方法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1.视同销售发生变化

在传统的货物销售业务中,视同销售一共有八种行为。其中之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教学中经常涉及到的一个案例是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例如将自产的钢结构用于房屋建设,钢结构的成本100万元,公允价值200万元,在营业税时代要视同销售,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元。但在增值税时代,由于不存在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房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应做出如下的账务处理:借:在建工程100贷:库存商品在增值税时代,企业提供服务同样有视同销售行为,例如甲企业无偿借款给乙企业100万元,即使甲企业不收利息,由于税法上对服务业规定,只要不是用于公益和对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企业之间提供的服务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甲企业的贷款会有税收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特殊业务流转税核算重点

在财务会计教学中,要注意固定资产处置、无形资产转让、出租不动产等业务流转税核算的变化。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如果涉及到销售房屋的业务,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4号公告,先清楚增值税的缴纳办法,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会计核算。例如企业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00万元。营业税下的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000计算出需要缴纳营业税500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0000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销售营改增前取得的房屋,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价税合计是1000000元,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0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952381应交税费--简易征收47619在企业出租房屋业务中,房屋的租赁收入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在增值税下,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的相应增值税政策,如果出租的房屋是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的房屋,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征收率5%;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屋,按照适用税率11%缴纳增值税。

三、重视增值税和会计收入确认的差异

在会计核算上,教学中还要特别注意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二者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个别情况下,要注意二者的差异。1.二者一致的情况企业销售产品,如果采取委托代销方式,会计上在收到销售清单时做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收到销售清单(除非是180天仍然没有收到销售清单,以满180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如果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会计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同样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2.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在教学中,除了要了解二者一致的情况,同样要注意二者存在差异的情况。例如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收到款项的时候,或者是虽然没有收到款项,但是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者是没有合同,但是工程完工的时候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所得税上不以款项作为判断收入确认的时间,以完工百分比法作为收入判断的标准。例如,企业预收工程款不含增值税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110000贷:预收账款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000年度末,企业根据完工程度确认收入1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借:预收账款1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四、营改增提高财务会计教学的建议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第2篇

一、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现状和弊端

1.《会计基础》[2]在讲述应交税费这个科目的结构之后,直接讲述在交纳增值税的企业,该账号借方还应记录企业采购材料向供应单位支付的进项税额,贷方还应记录销售商品时向购货单位收取的销项税额,这样讲述,对于刚接触财经专业的学生来讲,就显得比较抽象空洞,什么叫销项税额?什么叫进项税额?为什么购买材料是向供应单位支付增值税而不是向工商税务等国家机关支付呢?

2.《财务会计》对增值税的讲述分散在资产、负债、收入等章节中,在讲述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时,损失库存商品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样是库存商品,为什么一个记进项税额转出,一个记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销项税额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在未讲述增值税之前,学生碰到上述问题确实理解不清。

3.《税法》则从法律角度讲述了增值税的概念、九个构成要素、计算以及申报。文字描述了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八项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等等,上述内容都是从税理角度讲述,比较抽象,有计算没有账务处理,有理论没案例,与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脱节,学生理解不深刻,学起来也枯燥无味。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增值税在教材中的编排应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

二、增值税内容在教材中的合理编排

1.《会计基础》简单讲述增值税的内容。主要介绍增值税的概念、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价外税,销售时,开具专用的增值税发票,因此,销售方增值税叫销项税额,购买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方的增值税叫进项税额,同一个企业,有销项税额,也有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会计基础只需要简单了解增值税,简单讲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结构就可以了。

2.《财务会计》强调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传统的《财务会计》教材是按模块设计的,先资产后负债再所有者权益,项目化教学后讲解增值税要更加详细、深入,而且应将应交增值税的内容即负债的内容放在资产前面讲述,这样,购买存货,发生存货非正常损失以及在建工程领用材料、在建工程领用产品的账务处理就不会有疑问了,另外教材内容还应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讲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纳税法,其采购货物支付的增值税,无论在发票账单上是否单独列明,一律记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销售货物或提供免税业务应纳增值税率为3%。这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材料,分录就为:借:材料采购,贷:银行存款;销售产品,分录就为: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销售额/(1+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内容应不限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一般文字表述,应增加每种明细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另外,还应着重讲述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进项税额中,还应补充运杂费的计税,具体顺序如下:①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作为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单独记账,税率一般为17%,部分为13%,营改增后运费税率为11%。例:青山工厂从湘江工厂采购甲材料1000公斤、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运费200元,用转账支票支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该企业按计划成本核算。原来的分录为:借:材料采购2186。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4。贷:银行存款2540。

运杂费实行新的计税后,分录应为:借:材料采购2180.1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9.82,贷:银行存款2540,进项税额340元再加上运杂费的进项税额19.82元应该为359.82元,计入采购成本的运杂费金额为200-19.82=180.18元。②购入免税农产品,可按买价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例:某企业采购农产品,实际支付价款为10万元,农产品已入库,该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则分录为:借:原材料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贷:银行存款100000。③购入货物增值税不予抵扣的各项目,教科书中只用文字表述,未作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如不写明,则学生对此印象不深刻。因此,应详细并分二步处理不予抵扣的项目。第一步,对于购入时即能认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直接记入购入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如购入发放职工福利物资,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银行存款。第二步,购入时不能直接认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增值税则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等到这部分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时则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有关的承担者承担,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的借方,如: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借:待处理财务损溢,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其中在产品、库存商品,按耗用材料占成产成本的比重转出税金的金额。如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在建工程、集体福利领用生产用材料)。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贷:原材料,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④销售应税产品,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售额为含税价,则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出产品的销售收入。⑤视同销售的应交增值税,在教科书中未提及,但在讲述固定资产构建时,又有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的例题,为方便理解,应补充此项内容。如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账务处理为:借: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或自制半成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了这些账务处理后既方便了学生的应试能力,同时为后续的税法学习打下了基础。

3.《税法》教材的内容主要从课税要素来设计的,税法教材内容偏理论,内容生涩难懂,在征税范围中八项视同销售行为应补充账务处理,增值税计算中,销项税额的计算五个特殊计税依据(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应补充案例及账务处理,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不得抵扣的七个条件中应补充账务处理,出口退税要更加详细一点,既要有案例也要有账务处理还要有练习题。同时报税的时候要增加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操作,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装订,增值税的报税等等。这样就将原来散在财务会计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税法的理论联系起来了,既全面又完善,既学习了新知识又复习了老账务处理。相当于对增值税的一个系统总结。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第3篇

根据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价外费用的规定增加了两项,分别是滞纳金和赔偿金。由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的逃税避税漏洞,因此其中企业收取的代垫款项、代收款项的规定在现实执行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核算

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中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属于税法的特殊规定,因此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并在计算销项税时(未明确说明是不含税价格时)一律将其视为含税收入,先换算,再计算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

收取价外费用时,其账务处理一般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八种情形:

(1)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时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业务收入”,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手续费是企业在提供一定服务的基础上收取的,包装物的租金都是企业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才取得的,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它们都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收取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时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主营业务收入”,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收取的奖励费、优质费、返还利润,具有价上加价的性质,因而会计上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3)收取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补贴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营业外收入”,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根据会计准则分析,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补贴进入记入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科目。

(4)收取基金、集资款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应付款”,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企业按规定收取的基金、集资费具有专款专用性质,所以一般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5)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财务费用”,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收取购货方延期付款利息是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

(6)收取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销售费用”,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销售费用”科目,同时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的,因而企业收取的包装费、运输装卸费、储备费应冲销产品销售费用。

(7)收取代垫款项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应收款”,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代垫款项代垫款项是企业已支付但不应由企业承担的费用。

(8)收取代收款项的会计处理为:贷方对应的科目是“其他应付款”,即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因为代收款项是企业为第三方收取的,并不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因而不能作为收入核算。

[例1]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收到客户预付部分货款10000元,4月1日甲公司发出货物,该批货物成本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同时代客户支付代垫杂费1000元,5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货款及代垫杂费1000元。假甲公司为一般纳人,增值率为17%。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代垫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范围,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除外:(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因此本例中代垫杂费属于价外费用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

3月1日银行预收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预收账款 10000

4月1日,收回货款,计算应交增值税为5245.3元{30000×17%+1000/(1+17%)×17%]}

借:预收账款10000

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杂费 1145.3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 5245.3

银行存款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

5月1日

借:银行存款26100

贷:应收账款25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杂费1000

借:营业外支出145.3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杂费 145.3

[例2]A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1日销售产品100件,每件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元,成本为80元,同时代当地地方政府收取代收款项1000元,款项已收到。2010年2月15日A厂将代收款项1000元交给地方政府,取得地方政府开具的收据后进行会计处理。

解析:在销售产品同时收取的代收款项为价外费用,但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因为本例中企业仅取得地方政府开具的普通收据(现实中企业甚至可能仅收到地方政府开具的收条,无法满足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外费用例外情形),因此其收取的代收款项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需要征收增值税。

2月1日银行收款,计算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为1845.3 元{30000×17%+1000÷(1+17%)×17%]}。

借:银行存款 1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45.3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

贷:库存商品8000

2月15日,将代收款交地方政府: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营业外支出 145.3

贷:其他应付款 145.3

从以上两例可以看出,根据税法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规定,企业代垫费用、代收费用不属于自身销售商品、进口商品、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但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最终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与增值税是价外税,其征税标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部分的税收立法原理相悖,因为企业代收、代垫款项并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增值部分。其次,关于这部分增值税最终是否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实践中也有争议。因为这部分增值税不可能进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因此一般都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指南中对“营业外支出”的描述是: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从以上描述并不能看出代垫、代收款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最终进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依据。因此,无论是从增值税立法原则的角度还是会计准则处理的角度,增值税价外费用中代垫费用、代收费用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规定都应予以删除。

参考文献: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第4篇

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代销行为分两种: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账务处理如下:委托方:工业企业委托商业企业代销(假设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受托方代销商品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代销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方: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代销商品款”;代销商品实现销售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委托方开具销售发票给受托方作为进货凭证,结算货款时,借记“代销商品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账款)”;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受托代销商品”。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账款;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开来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增加应付账款。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收账款”;其他会计处理同上。

受托方: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账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归还委托单位的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

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贷记“存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缴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原材料”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账务处理如下:

借记“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非税收入的账务处理范文第5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讯和网络业务涉及到千家万户,电子通讯设备成为人们的日常必备品。与之相关的新的经济业务的出现,使账务处理面临着传统业务尚未遇到过的新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捐赠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产品知名度的提升等无形收益,并不会直接带给企业现金流的流入。那么当企业由于捐赠产品而获得后期收益时,企业应依据经济交易的实质,在现行会计准则处理的基础上,对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合理改进。

[关键词]

通讯服务;捐赠;长期待摊费用;经济业务实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讯和网络业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与之相关的电子通讯设备已成为人们日常的必备物品。电子设备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也不断创新,创新销售模式的出现使会计账务处理面临着传统业务从未遇到的新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捐赠行为并不会直接在当期及以后各期给企业带来现金流的流入,捐赠行为属于企业的一项损失,此类捐赠业务可以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但是,当企业的捐赠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后期的收益时,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下应该怎样进行处理呢?以及什么样的账务处理更加符合经济事项的交易实质?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账务处理改进建议。

一、经济业务描述

A企业购买原料生产一种类似“家园通”的甲产品,提供给小学生使用。功能包括定位、家长和学生联系、学校网络通知传达等等。目前A企业的运营模式是,购买原料后进行加工生产,然后A企业通过光华基金会作为中介,间接捐赠给团委,团委再捐赠给各小学,学生负担的是每个月固定金额的通讯费(通讯费由联通公司收取),A企业取得捐赠专用发票。A企业和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协议性质为一个公益活动,光华基金会是活动的主办方,A企业是活动的协办方,即是硬件赞助商,联通公司为通讯服务方,A企业和联通公司将收取的通讯服务费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光华基金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本文只是单纯地从会计账务处理的角度对企业的这种商业模式进行分析,不考虑其他方面的一些因素。

二、现行会计准则下A企业捐赠业务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关于“6711营业外支出”总账科目的说明中指出,“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故据此说明可以将A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一)A企业捐赠产品时的会计处理从上述经济业务描述可知,A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光华基金会将产品最终捐赠给小学生的行为属于无偿赠送,所以,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A企业捐赠产品的会计处理分录应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A企业通过光华基金会将甲产品最终捐赠给小学生,并取得捐赠专用票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A企业收到联通公司支付的通讯费时的会计处理从经济业务发生的形式上来看,A企业与联通公司并没有实物之间的往来,但实质上A企业与联通公司共同提供了通讯服务。而且在捐赠产品前,A企业与联通公司已签署通讯服务费用分配的相关协议合同,A企业捐赠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捐赠产品产生的增值服务而带来的收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当A企业收到(或确认)应由联通公司支付的部分来自甲产品的通讯服务费时,应该确认为收入的实现,假定A企业的这种捐赠业务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活动,则会计分录应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通讯服务由联通公司提供并收取相应费用,所以联通公司在收取通讯服务费时已经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了,按比例支付给A企业的部分属于已税收入的分配,所以,根据增值税的不可重复征收原则,A企业在确认或收到联通公司支付的通讯服务费时,不再缴纳增值税。

三、更加符合A企业捐赠业务经济实质的账务处理改进探讨

上述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特别是捐赠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只是从经济业务的形式出发,并没有完全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进行处理,所以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将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会计处理。

(一)A企业捐赠业务经济实质的分析传统业务中,企业一般是通过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获取主要经济利润,而A企业则是通过捐赠产品方式而获得收益。A企业的产品捐赠行为与企业通常的捐赠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常见捐赠行为带给企业的是产品知名度的提升等无形收益,企业不会预期到会获得来自于与捐赠产品直接相关的现金流的流入。而且,通常情况下,捐赠行为也不会直接带给企业现金流的流入。但是,A企业在进行产品捐赠前,已经与联通公司签订了通讯服务费用的分成协议合同,即A企业在进行产品捐赠前就能够预期到后期会获得来自捐赠产品的相关收益。也就是说,A企业进行产品捐赠的实质主要是为了获得捐赠产品被使用产生的增值服务而带来的收益。从经济交易的实质来看,A企业的这种捐赠行为其实是一种营销手段的创新。A企业根据产品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没有通过传统的销售途径来获取收益,而是通过捐赠行为将产品送达到使用对象手中,通过捐赠产品的使用而获取相关的收益。

(二)依据经济实质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改进会计处理1.A企业捐赠产品时的改进会计处理根据对A企业捐赠业务的经济实质的分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能将A企业的这种捐赠行为按照普通的捐赠业务对待而进行账务处理。普通的捐赠业务对企业来说是一项纯损失,并不存在与之相配比或者相关的收益。而A企业的捐赠业务则不同,A企业后期收到了与捐赠产品相关的收益,即A企业的对外捐赠对企业自身来说并不是一项损失。所以,本文认为直接将A企业捐赠产品的成本及相关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不恰当的,建议可将其作为企业长期待摊费用的一项核算内容。同时,按照下列顺序合理确定捐赠产品产生费用的分摊比例:(1)根据企业以往同类或类似业务取得收入的情况;(2)如果企业自身没有以往业务可以参考,也可根据市场上其他企业发生的同类或类似的业务;(3)如果市场上也没有同类或类似业务可参考,企业可根据市场调研,结合联通公司的预期情况合理确定分摊比例。根据上述分析,A企业捐赠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应改为:借: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A企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时的改进会计处理虽然A企业的这种经济业务从形式上是一种捐赠行为,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更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收入,赚取利润。普通的销售行为或提供劳务行为,是通过产品的销售或劳务的提供直接获得收入,A企业的行为与之相比的特殊之处在于:(1)销售商品行为转变成为捐赠商品行为;(2)不是通过直接提供劳务获得收入,而是与联通公司一起提供劳务而获取收入;(3)捐赠商品与提供劳务部分分拆成两项交易行为、两个交易对象,但是该两项交易必须组合在一起进行,否则就不能获得后期的收益,因为如果没有捐赠产品就不会有提供劳务而收取的通讯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后,结转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商品或劳务成本。因此,当企业确认或收到联通公司支付的通讯服务费时,会计处理应改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虽然A企业捐赠产品是无偿行为,但是由于A企业在捐赠行为发生前,预期能够获得与捐赠产品相关的收益,捐赠行为实质是一种销售方式的创新。所以,即使A企业捐赠时取得了捐赠专用发票,捐赠产品的支出也不应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按照确定的产品成本分摊比例结转捐赠产品的成本,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贷: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四、A企业捐赠业务账务处理改进后的合理性关于A企业捐赠业务调整后的账务处理与现行准则下的账务处理相比更加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A企业捐赠行为的发生,使得企业能够事先预期到能够获得来自捐赠产品的收益,所以,在产品捐赠后将因捐赠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待摊费用。后期企业收到来自捐赠产品带来的相关收益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系统合理的分摊比例结转相应的捐赠产品成本。这种账务处理方式考虑了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完美地体现了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更好地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也更加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经济交易实质和经营状况。2.将因捐赠产品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待摊费用而不是一次性地计入“营业外支出”,待后期确认或收到相关收益时将捐赠支出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处理方式,能够避免企业延期纳税。3.虽然从经济业务形式上看,A企业的捐赠行为与普通的捐赠行为没有差异。但是从经济业务实质看,A企业的捐赠行为是经济发展新形势下的一种销售方式创新,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捐赠行为获得相关的收益,和普通捐赠行为的目的性不同,与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规定的初衷也不相符。所以,将因捐赠产品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更符合A企业捐赠业务的实质,同时也避免A企业利用捐赠政策规避纳税义务。总之,会计准则在修订过程中,应该具有前瞻性和发展性的眼光,考虑到未来经济的可能发展程度,给以后将会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提供相应的指导依据,促使企业的账务处理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