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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教育;税法;课程设计;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5-0162-03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稳健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实施,我国经济取得了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经济越发展,税收也就越重要。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相应地,对熟悉税法、精通纳税实务的人才需求随之加大。据近年对人才市场的调查,众多的企业在招聘企业财务人员时,都不约而同地要求应聘人员必须熟悉国家财务制度及各项税收政策,熟悉一般纳税人税务流程,并且掌握开票、报税等纳税实务的基本操作。有的企业甚至提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同时具有办税员上岗证者优先录用。为了适应人才市场对人才需求的新变化,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的要求,高职院校必须对税法课程进行深入的教学改革。如何实施这一改革,已经成为当前高职教育会计专业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当前税法课程存在的问题
税法课程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必修课程。各高职院校对税法课程名称设置不尽相同,有的称为中国税制,有的称作国家税收,还有的称作税法,或是税法基础知识、税务基础知识等。税法课程设置的性质,有的作为专业基础课程,有的则作为专业核心课程等。无论该课程是在课程名称上有所不同,还是在课程设置上存在差异,在当前的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学中,税法课程均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在课程的设计与教学上多数院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
1.课程教学目标未能很好地支撑专业培养目标。高职教育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其主要性质特征为职业性和实践性。当前高职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一般表述为:本课程讲授税的基本要素、我国现行税种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使学生掌握我国现行税种的相关知识,并能够依法处理企业税务上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高职税法课程教学目标局限于我国税制的基本要素,偏重于税种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解读,而高等职业教育的职业性、实践性特征表现得不明显,未能很好地支撑会计专业培养目标。
2.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未能与职业岗位工作任务紧密对接。高职院校当前开设的税法课程,其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大多由税收基础知识、三大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附加税费等具体税费种的相关法规和征稽、申报等内容构成。这种学科型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相对于税法知识而言,是较完整的,对于系统地学习、研究我国税法有着积极作用。但相对于以职业性、实践性为特征的高职教育而言,其教学内容体系则是不完整的,它未能体现一个完整的企业办税员职业工作过程,所以。也未能与相应的职业岗位工作任务紧密对接。
3.陈旧的课程教学模式未能较好地满足高职教育需要。当前高职税法课程教学模式多采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在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教师虽然在传授税法理论知识的同时,也传授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申报表的填制方法,但仍停留在以税说税形式上,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缺乏企业纳税实务操作实践。以现代先进职业教育课程理论来衡量,这种传统的课程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税法课程改革探索
1.税法课程性质定位。针对高等职业教育培养技能型、实用型人才的目标,我们以就业为导向,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行业需求调研、职业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围绕着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确定税法课程的学习要求达到以下目标:(1)掌握中小企业税务登记表的填制技能,具有办理中小企业税务登记的能力。(2)掌握中小企业办税人员税法与核算理论及技术,具有熟练处理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会计帐务的能力。(3)掌握中小企业基本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列技术,为申报中小企业税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技术基础。(4)掌握中小企业流转税、所得税纳税筹划基础理论和技术,具有中小企业办税人员简单纳税筹划能力。(5)为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奠定基础。
2.税法课程改革基本思路。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的改革应作为一项系统改革工程来进行。从课程性质的定位到课程标准制定,从课程教学内容选取、组织和序化到课程教学模式、方法手段实施等等,要力求做到课程整体优化而不是局部改革。
3.税法课程内容设计。对高职会计税法课程内容应基于工作过程进行系统化设计。根据高职教育特点,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根据税务机关、企业纳税事务工作要求和学生个体的职业发展需要来确定教学内容。根据工作程序和人的认知规律组织、序化教学内容。在授课过程中,将课程设计由若干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如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商品流通一般纳税人企业、商品流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运输企业、娱乐服务业等构建成若干个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包括税务登记、常规税法实务、纳税申报三个学习性工作任务,每个任务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特点设计不同的子任务,将税收筹划意识融入其中,形成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从而突破传统的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如下图)。
4.税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对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模式应与企业办税员岗位相对应进行设计。按照企业办税员工作,如“企业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常规税务办理……企业纳税申报”等过程组织实施教学,采用虚拟企业、角色扮演、以工带学、工学结合、“做教学训”一体化工作体验式教学模式,将企业税收筹划意识渗透其中,把课程教学演变成一个连贯的、可实际操作的业务训练。基本理论以必须和够用为标准,突出岗位技能训练,贯彻实施“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教学,让学生的学习融于实际工作过程,为实现专业教学理论与实践零距离对接,为学生的就业和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坚实的基础。例如,在采用角色扮演法教学中,让学生在日常涉税业务处理流程中,扮演企业业务经办人员、会计、出纳、银行办事员、税收管理员等角色。通过相互间的业务往来模拟训练,让学生掌握办税员岗位在实际工作中的分工及与相关企业内部、社会业务各部门衔接业务关系的处理技巧。通过角色扮演将枯燥的业务处理程序,描述转变为生动的课堂游戏,既激发了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又让学生通过角色体验加深了对未来所从事岗位的理解,提升了自身的职业素质。通过这样的教学改革,实现了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重大突破。
三、税法课程改革体会
通过对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改革的探索,可以较好地解决如下问题:
1.建立比较完善的工学结合税法课程教学体系。税法课程的内容确定必须要经过社会调研,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培养为核心。因此,税法课程教学,则必须相应地进行改革。从课程性质的定位到课程标准制定,从课程教学内容选取、组织和序化到课程教学模式、方法手段等,实施全方位的改革,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工学结合税法课程教学内容体系,可以较好地解决以前税法课程教学内容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
【摘 要】《税法》课是一门专业性和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各税种的征收、计算、缴纳等情况。但就目前《税法》教学来说,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从《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提高《税法》课程教学质量做出贡献。
关键词 《税法》;教学;问题;对策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是财务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因此,许多学校在教学中比较重视这门课程。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弊端日益显现,如何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来实现培养目标,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已成为《税法》课程教学中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枯燥,实践性不强
《税法》课程理论教学内容较多,而且其中法律基础知识所占比重较大,使初学者感到所学习的内容枯燥乏味。很多时候,学生会认为法律基础知识部分理论性太强,比较抽象,不太好理解,还有的学生觉得没有必要学习。另外,由于税收法规的时效性强,政策更新速度快,导致税收教材极易过时,教学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法规,也造成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在实际教学中,绝大多数老师重理论,轻实践,使实践环节在整个《税法》课程教学中流于形式。《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如果得到实践机会,则有助于加强理论知识的掌握。而实际情况是,《税法》课程一般不安排纳税实务环节,学生无法实际操作纳税实务,《税法》演变成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
(二)教学方法落后,缺乏灵活性
现在的《税法》教师绝大多数都是从学校到学校,他们有着非常扎实的理论功底,但由于教学任务繁重,难以抽出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因此,在整个教师队伍中,既懂理论,又会实际操作《税法》业务的教师寥寥无几,缺乏“双师型”教师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教师以法律规定的讲解为主,然后结合所讲内容做适当的练习题,至于如何填制纳税申报表、税款如何入账等问题就很少涉及到。教师还是以满堂灌、填鸭式教学为主,一本教材,从头讲到尾,教师占绝对的主导地位。
(三)教学手段单一,影响教学效果
从教学手段来看,目前许多教师还是采用传统的教学手段,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块黑板。教师在课堂上以讲授为主,而学生则是以记课堂笔记的方法学习新知识,课后也是以复习笔记上的内容为主。学生长期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状态,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学手段的滞后,使得《税法》课程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改进《税法》课程教学现状的途径
(一)充实教学内容,加强实践性教学
《税法》的立法层次高,同时每年都在不断地修订、完善某方面的内容。作为教师,不但要考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更要在材的基础上,查阅相关的辅导书及案例,对新增税收原理、内容进行补充,同时查阅最新修订的《税法》条款,对教材补充。如果条件充许,最好能进行校本教材的编写。
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在《税法》课程建设方面必须强化实践教学,提升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学校应该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置,使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得到实践锻炼。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模拟纳税申报实验室,采用纳税申报软件和手工填制等方法完成一般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报实验。以提高实践动手能力。
(二)改进教学方法,丰富课堂教学
教师在教学活动进行中,要把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参与”为主的教学形式。尽可能多地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法。教师在课堂提出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然后分组进行互动讨论,以引导学生充分感知教材,启发学生对直观材料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和概括。
同时,可以将案例教学法引入课堂教学中,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使《税法》知识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另外,还可以采用角色扮演法,在实践课堂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或税务大厅的工作人员,或纳税企业的会计等等,通过角色互换,体验工作在不同的场景有不同的要求,进而学会与人合作与相处。
(三)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在教学手段上,应采取不拘一格的形式,既要运用传统的讲授方法,也要采用现代化教授手段。将多媒体课件引入《税法》课堂教学中,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可以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有趣,帮助学生全面理解所学内容。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能够在课件中引用大量的最新法律法规,增加课堂上的信息量,增长学生见识,保证《税法》课的教学质量,使学生真正学有所获、学有所得。
教学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工作,教师要高质量的完成教学任务,就要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改革教学方法,调整教学内容,做到在教学中与时俱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开创《税法》教学改革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张冬云.《税法》[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2]吴莉萍.高校法学《税法》教学改革路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25).
(一)课程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
会计专业主要包括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管理会计、财务分析、税法、经济法、战略管理等专业课程。长期以来,众多普通高校习惯于把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等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忽视了其他相关课程对会计学习的重要作用。以税法课程为例,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对企业的日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两种活动,财务人员每个月份在会计处理之外都必须要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熟练、准确、顺利的完成计税和报税工作是财务人员能否胜任会计工作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具体的课时设置中,税法课程所占的比重相对较轻,课时数较少,难以满足对学生税务处理能力的培养要求。另外,课程顺序的设置也存在一些缺陷。仍以税法课程为例,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会计处理,而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亦存在对会计基础知识的需求。如果将税法课程的学习放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之后,就会导致在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过程中对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出现障碍,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材更新滞后。
教材是课程学习的基本资料,是教学内容的基本规范,选用合适的专业教材是达成预期教学效果的基本保障。在会计专业教学中,难以选择合适的专业课教材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就会计课程而言,自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初始颁布的38项具体准则已经增加为41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已经至第六号,《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持续被进行修订、完善,如近期对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等相关内容的修订。这些因素的存在对教材的时效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教材的更新、修订、出版难以跟上准则修订的步伐,从而造成教材的相关内容更新滞后,给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些问题。这一问题在税法、经济法等课程的教材中也同样存在,如税法中“营改增”的相关内容在目前的教材中就鲜有提及。
(三)学生实地实践机会缺乏。
会计专业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学科,会计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会计专业教育中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普遍安排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软件应用等课程的仿真实验,能够满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基本需求。但是,由于财务工作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接受学生进行实地现场实习。纵然是勉强接受了学生的实习请求,也只是同意学生简单翻阅以前年度的凭证或账簿资料,不愿意学生直接参与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工作,从而导致学生在毕业之前很难得到在企业实地进行会计实习的机会,难以积累实践经验,对企业日常的会计处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实践经验相对缺乏。
(四)教师实践能力相对薄弱。
从学历层次而言,目前普通高校从事会计专业教学的教师普遍具有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对会计专业课程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完全可以满足日常教学的要求。但是,相当一部分专业课教师往往是从高校毕业就进入工作的高校单位,没有直接从事过会计实务工作,在工作以后又疏于对会计实务的了解,对会计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细节问题难以准确把握,导致专业实践能力相对薄弱。
二、提升会计专业教学效果的建议
在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普通高校会计专业教学的立足点,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课程设置体系。
设置专业课程时,应结合会计实践中的专业需求,在保证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核心课程地位的同时,适当考虑增加税法、财务软件应用等与目前会计实务工作联系非常紧密的课程的课时比重,满足对会计实务基本工作的要求。在课程顺序的设置上,应该统筹兼顾,尽可能做到各课程顺序合理,妥善解决各交叉内容的矛盾。尤其注意增加实践类课程的课时比重,如增加基础会计实验、财务软件应用实验的课时,使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加深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核算系统的理解。
(二)鼓励学生参加会计类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
与会计专业相关的考试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鼓励学生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既提高了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获取了最新的专业知识,又为未来就业获取了资格证明,一举多得。一般而言,多数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考取初级会计师职称。当然,教师也应该为学生的考证提供一定的指导,尽可能与日常教学的进度相一致。
(三)选择更新较快的教材。
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税收等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导致会计已经是专业知识更新最快的行业之一。在教学过程中教材的选用上,很多高校倾向于选择各种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但是就会计专业而言,这些教材更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知识更新的速度,所以对某些课程而言,必须选用更新较快的教材,而不能拘泥于一般的规定。如对税法课程的教学,我们就选择当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税法》作为教材,在高级会计学的教学中,我们同样选择当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作为教材,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为中级财务会计的拓展和深化。注册会计师考试所用教材每年均进行更新以体现最新的专业知识的变化,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更具有实用性,也解决了常规教材中重理论轻实务的缺陷,更加适应职业教育的教学需求,同时也对学生参加职称和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有较大的帮助。
(四)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在企业进行实地会计实习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当地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能够大量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以学校主导实习的同时,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假、暑假等时间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尽可能使学生有机会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处理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会计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五)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
针对目前普通高校专业课教师学历高、理论强、实务操作能力偏弱的现状,应通过多种方式促使相关课程教师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如我校就规定,青年教师必须有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经历,允许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脱产半年下企业实践锻炼,是否有专业实践经历与职称晋级、考核等挂钩,对丰富教师的专业实践知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应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参加会计师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一方面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对专业实务要求的理解,提高实践能力。
三、结语
关键词:比较分析法;税法教学;税会差异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9年邢台学院院级重点教改课题“地方本科院校财会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GZ09001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比较分析法就是运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比较相近的事物来做比较,通过比较得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税法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法,就是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性质相同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使内容更清晰,关系更明朗,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应用比较分析法时,关键要注意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如,流转税各税种的比较,所得税各税种的比较,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等。在会计专业税法教学中,由于课时有限,一般将重点放在三个主要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两个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讲解上,本文以五大税为例介绍比较分析法在税法教学中的运用。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比较分析
此三大税种同属于流转税,其相同之处在于,其计税依据一般为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多采用比例税率,计算简便;都具有税负转嫁性,易于征管。其差异要点分析如下:
(一)征税范围比较分析。从征税范围角度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在生产、流通环节征收,而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征收。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不会重叠,即一种应税行为如果缴增值税就不会再缴营业税,反之亦然;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则有可能会重叠,会出现一种应税行为既缴增值税又缴消费税的情况。还需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全面开征,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增值税;而消费税是个别调节,只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消费税采用列举法,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出的消费品征税,没有列出的则不征税,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应税行为,即缴消费税的同时一般都要缴增值税;相反,缴增值税则不一定缴消费税。
(二)扣税方法比较分析。三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为避免重复征税,虽都有扣税规定但情况不完全相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即凡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合法凭证的,可凭发票在当期进行抵扣;消费税采用领用扣税法,即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属于规定的可抵扣情形的,可以根据领用数量抵扣消费税。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缴纳关税60万元,进口增值税51万元,进口消费税9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那么,在计算销售环节增值税时,进口增值税51万元可凭完税凭证全额扣除;而进口消费税则只允许按领用数量抵扣进口消费税的80%。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290+51.48/(1+17%)]×17%-51=5.78(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90+51.48/(1+17%)]×30%-90×80%=28.2(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营业税采用对外支付扣除法,即在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自身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而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可以扣除。如,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体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旅游企业自身若提供食宿发生的费用则不允许扣除。
(三)销售额和营业额比较分析。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价内税,所以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是含税的。但消费税和增值税会重叠征收,当某一生产企业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消费税纳税人时,当期对外销售产品,作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相同的,即都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上述举例可以证明。
二、两个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我国目前开征的所得税有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当期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但由于其税制模式不同,因此费用扣除方法、税额计算及征收管理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
企业所得税采用综合课征制,对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所得,按照同一征收方式和同一税率征收,即不论收入来源于何种渠道,也不论收入采取何种形式,均按所得全额统一计税;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制度,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适用不同税率,实行差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扣除贯彻配比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在当期实际发生,有相应凭证;个人所得税由于征收范围广泛,纳税人情况复杂,依据效率原则采用了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方法,即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有透明度高、计算简便的优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有利于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既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满足财政所需,又能维护企业利益。个人所得税采用个人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既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又能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三、税会差异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联系非常密切,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两者又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法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会计专业学生会计基础知识较扎实的优势,着重讲授税会差异要点,然后引导学生深入、全面地找出具体差异内容,这样既复习了会计知识,又使学生加深了对税收法规的理解。
(一)两个制度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对经营者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它要求报表编制主体向投资者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便于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的分析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税法是从保护国家利益出发,对纳税主体涉税行为进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源安全、完整、及时。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为此,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两个制度的确认原则不同。虽然两个制度都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但是两者的标准不同。准则对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对等,即凡属企业本期已收、应收的收入都可作收入处理;本期已付、应付的费用都可确认为费用。而税法对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不对等,即收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支出以实际发生为标准,并且将支出划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期当期直接扣除,而应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本成本。
(三)两个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
1、永久性差异:即产生于本期并影响本期会计利润的调整,在以后各期不会转回。主要表现为: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国债的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投资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作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成本转账,不产生利润,无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如,会计准则规定赞助支出全部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与收入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如,税法为体现对企业安置就业人员的鼓励,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费用在会计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2、时间性差异:主要是指由于确认时间不同形成的差异,经过一定时期后,这种差异可以消除,所以是一种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为: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确认收入,不管收款方式如何;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形成收入的时间性差异(准则确认早于税法确认),同时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如,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发生时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种差异属于费用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调整。
总之,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非常重要,为了能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纳税管理人才,满足企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我们应不断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想方设法将空洞的法律条文变为生动的语言,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准则与税法研究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及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 税收筹划;教学目标;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5-00-02
税收作为一国公共财政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愈加完善的背景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相关概念自上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中国后发展迅速并不断完善,涌现出大量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咨询机构。随着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合理避税需求的不断高涨,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已逐渐成为普通本科院校财税类专业的必修课程。
一、本科阶段《税收筹划》课程教学目标
在高校教学中,《税收筹划》课程通常出现于经管类专业的培养方案之内。一般说来各高校虽然会依据院校不同以及各专业类别的差异,课程教学目标设置会出现细微差别,但就宏观层面来说却大同小异。在我国,现行税制内可分为十七个税种,一方面,因为税种多而繁杂,要求学生对每个税种的相关知识都烂熟于胸并熟练运用,要求显得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对于每个税种的规定都较为详备,实际的税收筹划空间较为有限,并非所有情形下都适用,所以对于该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税收筹划》课程兼具培养综合能力与实践运用的特殊性,在制定教学目标时便更需分清重点、划清主次,要充分考虑到教学目标的实际可行性,进而才能合理安排课程内容,有序推进教学活动。首先,需要正确树立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等概念的区别。有些学生对于上述概念存在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现象,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的前提下,在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理财之前为使得税收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合理安排,这与避税、偷税等概念截然不同。然后,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目标。现实中,对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部分学生只是停留在税负最低的层面,其实税收筹划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实际税负最低”,还有“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容,只有明晰这点,才能在日后的教学活动中加深理解,灵活运用。其次,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与风险。现实中不少学生由于初次接触该课程,凭借之前学到的《国家税收》、《国际税收》等税法知识,片面而又主观的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其实不然,税收筹划的市场在于它所依据的主要是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税收的选择性条款,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某些条款由于条件苛刻能实际运用的并不很多,加上一般税收筹划还受到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其实非常有限,片面的追求税收筹划有可能陷于税务风险的泥潭之中。最后才是税收筹划教学的实际运用,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加深学生理解掌握,同时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以提高实际生活中的感性认识。
二、当前《税收筹划》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的选择是否合理得当,对课程教学质量能否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本框架清晰、内容完备的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还是教师的得力助手。而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课程不同于传统的《会计学》、《西方经济学》等科目,它虽作为财政学、税收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但只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选修课程,实际开设此类课程的并不多,对于该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再加上受到资金支持较少、编纂组织力度不够、部分版次库存较多等现实困难的制约,《税收筹划》教材的更新速度一直就为缓慢。另一方面,该课程所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税法,众所周知税法本身就处于不断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之中,每年的政策条款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这就导致在现实教学中很难及时将改动部分添补进原有教材之中,教材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税法的变动速度,该课程教材完全做不到按时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之中需要及时关注税法动态,第一时间将有关调整体现于课件之中。而事实是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对此不够重视,加上自己缺乏对税法更新的关注,依旧沿用过去的教学课件,这样《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质量便可想而知。
(二)师资队伍相对薄弱
是否具备强大的师资队伍是评价高校实力的关键性因素。《税收筹划》教学不仅仅只是将税法知识进行简单的综合,还应该要教导学生进行灵活运用。此外,由于税收筹划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税收风险,种种特征决定了教师自身除了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如在税务部门、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相关从业经历并能时时关注到最新的税法变动,掌握第一手的税法资料。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部分教师偏向税收理论部分,对于实务部分经验欠缺;此外随着老教师的不断退休,部分新教师刚刚离开校园走上讲台,对于部分教学内容自身尚有不清的同时还缺乏实际经验,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就顶多达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实际运用便更无从谈起。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课程是一门综合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其中涉及到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会计学、财务管理等多门课程的知识。而现行的教学模式多半还是沿用“课上老师讲,下面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往往不能体现《税收筹划》课程本身的综合性与实践性的要求,这就导致了教学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只注重知识灌输,而缺乏实践性教学。基于《税收筹划》有别其他课程的独特性,因此在现实教学中也不能向其他学科一样一味的传授知识点而缺乏实践性操作。作为刚刚从高中毕业步入大学课堂的学生们来说,他们早已习惯了传统的纯粹知识灌输的学习方式,如果教师不能在该课程上根据实际情形灵活调整教学内容,依旧停留在自己讲,学生听的境地,往往导致课程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此外部分高校虽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限于资金紧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配套教学设施落后不完善等因素,使得该部分只是流于形式,实际效果欠佳。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培养的学生对于何为凭证、账簿、以及纳税申报表等基础物件缺乏感性的认识,不能达到课程预期的效果。
第二,缺乏科学的案例教学,实际运用能力欠佳。该门课程的特点和专业性质决定了其教学方式一定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枯燥繁多的税法条款中,加入部分案例,在缓解课堂气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操作和运用能力。部分高校在实际教学中不能灵活采用合适、科学的案例,只是停留在书本知识的传授上,实际教学效果欠佳,不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融合,培养出的学生也只是知其大概,不能对课程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四)成绩考核方式不科学
现实教学之中,绝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成绩考核方式均为考试成绩加上平时成绩(例如选取期末成绩的70%,期中成绩的20%,平时成绩的10%加权平均以得到最终成绩)。而《税收筹划》课程亦是如此,平时课上教师正常上课,期末结束时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学生过多地关注理论知识,而忽视相关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在这种成绩考核模式下,平时成绩大多考察的为课堂出勤率,而期末则完全是卷面成绩,这样便助长了部分学生“平时不用功,考前抱佛脚”的不良学习习惯。
三、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思考
(一)加快《税收筹划》课程教材建设
针对《税收筹划》课程在教材建设上的不足,为提高所选教材的质量,帮助学生充分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配合教师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高校应该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选定合适教材。一方面综合各类教材选取修订时间较近的版本,尽量避免因时间跨度而导致教材内容与税法出现较大偏差的可能,另一方面,所选取的教材的内容与案例应与课堂内容相契合,在形象具体的同时,加强学生对其的理解。
第二,提供专项资金,提高编纂组织力度。各高校由于课程目标、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在教学之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高校应足够重视教材建设,鉴于本校教师对于课程状况以及自己学生实际掌握情况都比较了解,故因加大组织力度,尽可能地做到本校教师自己编写教材,自己选取案例进行教学。
(二)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素质决定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税收筹划》课程的综合性与实践性较高,这就要求教师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针对上述部分高校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税收筹划》的整体教学质量,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学校与税务局或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建成税务研究科研基地,一方面加快对年轻教师的实务培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进行课题、调研的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对税收筹划的理解。第二,加快人才的引进工作。高校可以针对课程设置适时合理地引进或外聘部分人才,开展实践性教学。第三,邀请外校知名教授或税务方面专家学者来本校为师生开展讲座,拓展学生眼界的同时,提高自身教学质量。
(三)改进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案例教学
运用案例教学法是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举措。针对目前多数学校的授课方式存在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第一,明确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能力,而非简单传输知识。传统的教学方式培养下的学生多数都只会读死书,死读书。考试前再死记硬背,其实能力并未有多大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学习中创新教学方式,改变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为师生互动,共同讨论的境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素质。
第二,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学生已掌握部分《税收筹划》知识的前提下,引入典型案例,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其中可采用学生独立思考的方式也可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将所学知识进行串联已达到学习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对课程有一个大体的把握:首先,根据教学进程合理安排《税收筹划》知识点的介入,教授学生学好基础知识;其次,灵活选取经典案例。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中大胆发言或分组讨论后再以课件形式上台自己讲解,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案例中去。最后,对案例部分进行总结,对其中所蕴含的税收筹划规律及时揭示,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加深学生的进一步理解。
第三,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入实验室教学。首先,高校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加强实验室建设;其次,要与税务部门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最后,高校还应特邀一些知名人士不定期进入学校开展教学指导。通过以上实践性教学方式的推进,可以显著改善目前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理论与实际脱节的困境,一方面可以使得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参与到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中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中创立自己的感性认识,脱离枯燥无趣的纯理论教学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
(四)改进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方式对于学生的学习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的考核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非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一纸定胜负”。由于该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妨在通过卷面成绩评定的方式外在加上学生在平时案例教学中的表现来综合评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可以依据案例内容进行调整,大致可分为案例筹划的结果、各小组成员的参与度以及最终结果的表现形式等方面。此外,由于该课程的综合性也较强,教师也可以在课程期间让学生依据所学自选一到两个税收筹划案例以论文写作的方式来评定成绩,并最终加入该课程的整体成绩之中。这样的评定方式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应试教育下考试成绩不能真实反映学习情况的弊端,还能在活跃平时课堂氛围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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