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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转型;税收筹划;建筑企业;
引言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同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消除当前生产型增值税税制所决定的重复征税的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当前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起到很好的作用。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此次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取消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购进固定资产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修改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然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除外。这样有利于推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企业在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期间的利润。
第二。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利于鼓励自主创新能力,走国产化设备之路,还有利于振兴装备制造业。同时出口型生产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相应增加,从而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国有化和品牌形象。
第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有利于中小型企业降低成本和税务,提升其竞争力;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有利于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根据财税[2008]17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再免征增值税。
第五,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取消了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的规定,这意味着对废旧物资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管理将更为规范化,以减少人为利用该规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
二、建筑企业混合销售行为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08]50号)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根据该规定。如果企业的增值率在临界点范围之下的,通常不分开核算,反之,分开核算。如果企业增值率较高,并且更新设备和购入固定资产少,在不影响建筑企业资质和业务的前提下,不妨考虑将企业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征收增值税,从而获得税收减少的好处。
案例1: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9年销售钢结构收入6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400万元,采购原材料500万元,没有分开核算。
根据规定。由于甲公司将安装收入和销售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所以甲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17%-500×17%=85(万元)
说明:在此没有考虑相关的附加税费,下同。
筹划方案一:
如果对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即在2009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发票,那么该公司就可以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600x17%-500×17%=17(万元)
应纳营业税=400×3%=12(万元)
该公司合计缴纳税金=17+12=39(万元)
尽管该公司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但经税收筹划。税金减少85-39=46(万元)
筹划方案二:
由于该公司没有购进过多的固定资产,并且增值率较高,那么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将该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规定,其适用税率为3%。那么该公司的安装费并入钢结构销售价款中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400)×3%=30(万元)
方案二要比方案一税金减少39-30=9(万元)
当然。在不影响企业信誉和业务的前提下,并且获得税收主管部门的认可,否则仅为了追求减少税收支出,而影响了企业业务拓展,得不偿失。
三、建筑企业购进设备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其涉及到设备更新的时候,其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时,如果购进设备时,建筑企业需要同时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时,不妨采取多支付设备费,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做法,即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实现多抵扣设备进项税的目的,少缴纳增值税。
案例2: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板房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2009年甲企业预计销售收入5000万元,原材料价值3000万元。甲企业管理层拟于2009年向乙企业购进国产化设备一套,价值1000万元以扩大生产,另甲企业需要向乙企业支付5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
按照税收规定,2009年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3000+1000)×17%=170(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与乙企业协商,将技术转让费的500万元中的400万元作为设备价款支付,只支付10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这样对于乙企业而言,收入没有实质变化,但是对于甲企业而言,设备价款400万元可以成为进项税额购成部分抵扣。
筹划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x17%-(3000+1000+400)×17%=102(万元)
经筹划后甲公司税金减少额=170-102=68(万元)
四、建筑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对于有些企业,应该树立逆向思维,除了扩张之外,还应该收缩。
案例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板房并附带安装。有专门的建筑资质,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发票。2005年甲企业管理层立足企业多元化发展策略,投资拥有一家独立核算的控股子公司乙运输有限公司。经过三年多来的运行,乙公司的外部业务并没有实现预期的快速发展,反而呈逐步萎缩态势。主要是母公司运输板房等原材料的原因,乙公司拥有的运输车辆接近报废,拟于2009年购进1.6升排量以下的运输汽车500万元以维持生产。2009年甲企业预计销售收入5000万元,原材料4000万元;乙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中对母公司甲提供运输收入1500万元(没有专业运输抵扣票据)。
按照税收规定,2009年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4000×17%=170(万元)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3%=60(万元)
经过筹划,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和义务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取消乙公司法人资格,将其改为分公司。那么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虽然存在价款结算,但实质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只需对外提供运输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并且经过合并后,乙企业更新的运输设备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筹划后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0×17%-(4000+500)×17%=85(万元)
乙公司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
经筹划后甲公司税金减少额=(170+60)-(85+15)=130(万元)
此外,2009年度企业购买1.6升排量以下的汽车,还可享受契税1%的优惠。
五、建筑企业价外费用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即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建筑企业而言,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处收取的各种费用。如果纳税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尽量降低价外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就可以降低应纳税额,或者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自己在采购建筑原材料方面的优势,购买高性价经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从而节省这部分支出,使成本降低。
案例4:建筑施工企业A为建设单位B建造一座房屋,承包价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B购买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价款为100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A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万元+1000万元)×3%=60万元
经过筹划。建筑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B达成协议,由A进行原料、物资采购,由于A有相关的采购渠道,能够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符合要求的建筑原材料和物资,那么:
建筑施工企业A应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1000+800)万元×3%=54万元。
经过筹划,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60-54=6(万元)
此外,建筑企业将价外费用转化为较低税率同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5:甲为施工企业,2008年1月给乙房地产企业修建某小区,价值5000万元,但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乙企业近来财务状况不好。乙企业表示1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甲企业,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7%(假设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为350万元(设不考虑印花税)。
分析: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000×3%+350×5%=150+17.5=167.5(万元)
经过筹划,如果改为双方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那么利息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额中,缴纳建筑行业的营业税,那么:
甲企业应纳营业税=(5000+350)×3%=160.5(万元)
甲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67.5-160.5=7(万元)
结论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 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筹划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为研究需要我们把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称之为一般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研究需要我们把上述混合销售行为称之为特殊混合销售行为。
二、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的筹划思路
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或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在混合销售行为中,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若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则缴纳增值税;若使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超过50%,则缴纳营业税。那么,到底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要看两种税的税负大小。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最终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需要通过计算出税负平衡点来作为衡量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为S,适用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1,含税购进金额为P,适用的购买货物增值税税率为T2,营业税税率为T3。
应纳增值税税额=S÷(1+T1)×T1-P÷(1+T2)×T2
应纳营业税税额=S×T3
若使两税相等,则S÷(1+T1)×T1-P÷(1+T2)×T2=S×T3
解得P/S=(1+T2)(T1-T3-T1T3)/(1+T1)T2
当T1=17%,T2=17%,T3=5%时,代入上式,算出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P/S=65.59%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T1=17%,T2=17%,T3=5%时,含税购销金额比=65.59%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是完全一样的;当含税购销金额比>65.59%时,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当含税购销金额比
由于增值税税率有13%和17%两种,营业税税率也有3%,5%,20%三种,依据上述公式,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平衡点的含税购销金额比便有如下几种情况(见表1):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要考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的高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是3%(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营业税税率主要有两种,分别是3%、5%,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此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20%。
如果增值税含税征收率低于营业税税率,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而增值税含税征收率=3%÷(1+3%)=2.91%,小于营业税税率3%、5%和20%,所以,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也就是说,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三、一般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案例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17%)并同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由于设备属于高尖端产品,因此技术咨询服务费用较高,与设备价款相当),共取得销售额100万元,该公司为生产设备而购进材料支付款项50万元(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7%。请进行纳税筹划。
含税购销金额比P/S=50÷100=50%
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1+17%)×l7%-50÷(1+17%)×l7%=7.26(万元)
方案2: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0×5%=5(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税2.26万元 (7.26-5),所以应当选择方案2。
例2: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销售设备5台,取得销售额6万元,由于设备的特殊性,同时需由其下设的技术咨询服务部门为客户提供专门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服务费5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含税征收率=3%÷(1+3%)=2.91%,
营业税税率=5%
根据前面结论,由于5%>2.91%,因此,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可以降低税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使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6+5)×5%=0.55(万元)
方案2: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5)÷(1+3%)×3%=0.32(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2比方案1少纳税0.23万元 (0.55-0.32),所以应当选择方案2。
四、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思路
由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于是,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额有可能与实际发生额有所偏差,有可能对企业不利;另一方面,企业分别核算需要耗费一定的支出。因此,企业可以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权衡得失,来决定是否分开核算。
(二)纳税筹划案例
例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2008年取得总收入为180万元,若分别核算,则销售设备含税收入为100万元,安装工程收入为80万元,但企业需多支出核算费用0.5万元。若未分开核算,则税务机关核定销售设备含税收入为110万元,安装工程收入为70万元。该公司为生产设备而购进材料支付款项50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装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1: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00÷(1+17%)×l7%-50÷(1+17%)×l7%+80×3%=9.665(万元)
多支出额=0.5 (万元)
合计支出额=9.665+0.5=10.165(万元)
方案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110÷(1+17%)×l7%-50÷(1+17%)×l7%+70×3%=10.818(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1比方案2少支出0.653万元,所以当选择方案1。
总之,纳税人在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两种税种下的总支出大小,最终选择总支出最小的方案。最后,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纳税筹划,需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事先得到税务机关的批准与认可,以防范纳税筹划风险,获取最大的节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归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的,即为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
随着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费用,以及会产生因选择此方案而放弃彼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方法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各因素的影响来综合考虑。
二、税收筹划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税收筹划应符合税收政策的精神。税收政策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针对税收分配关系设定的基本方针,而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载体。从立法者的意图来讲,税收政策主要分为:(1)鼓励型税收政策。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高薪技术产业和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所得税优惠;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和再投资退税;个人所得税中对专项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等。(2)限制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是国家基于产业导向、环保要求、供求关系、引导消费等目标所作出的税收限制。如消费税中提高了对粮食类白酒和甲级香烟的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加强了对广告费、赞助费、罚款罚金等税前扣除管理;关税中对限制进口的产品采用高关税率等。(3)照顾型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老弱病残者的照顾、对低收入阶层的优惠、对突发事件或意外灾害的救助等。因此,开展税收筹划应主动响应鼓励型税收政策,尽量回避限制型税收政策。由于税收政策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开展税收筹划还必须掌握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发展变化动态。新晨
2.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是税收筹划的前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际之间,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因而存在利用国别税收政策的差异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2)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的西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皆可为税收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3)同一个国家内的各税种间亦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可以通过筹划加强税种间的组合优势;(4)在同一个税种内也可进行税收筹划,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等皆可以进行筹划。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 切入点 绩效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并最终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管理活动。它同纳税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一致。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独立地进行各种管理决策是企业管理的基本任务,更是一种挑战。为了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是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企业的财务、生产、销售、科研、人力资源等各项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唯一出路。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财务管理是对企业价值活动(或资金运行)所实施的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无论筹资、投资还是股利分配,无不涉及税收。税收有可能构成企业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不管哪一种表现形式,税款支出都是企业现金流出的构成部分。所以,税收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企业是否有长期发展潜力,财务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起关键作用。决策水平越高,企业越有发展后劲,经济效益越好。而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有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对国家而言,税收筹划促进企业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有利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落后地区和幼稚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从总体上扩大了国家税收的税基,增加了税源;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几个契入点
(一)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契入
从原则上说,税收筹划可以针对一切税种,但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其收益也不同。节税空间大小有两个因素不能忽略:
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税收筹划价值。
企业作为微观经济组织,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一方面应当考虑本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也应当自觉地使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尽可能保持一致。例如,当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带有明显的产业倾向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税收这种经济手段直接作用于市场,鼓励扶持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产业、产品。因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就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自觉排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那些产业领域,以此来减少市场风险,增加获利能力。
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税收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税收筹划当然要瞄准主要税种。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二)从税收优惠契入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突破口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权益。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时期,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够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不够规范,也不完善,法律效力较差,稳定性不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有很多财务、税收事项需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理顺。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协调与政府部门的财务关系主要是了解国家对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动态,尤其是在一些特定领域(或行业)对企业在财务、税收上有何特殊优惠政策、要求,企业能否争取到这些政策照顾,等等,这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有利于节约企业税金支出,增加企业盈利。
(三)从纳税人构成契入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凡不属于某税种的纳税人,则无须缴纳该项税收。因此,企业理财进行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考虑能否避开成为某税种纳税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减轻纳税负担问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手段和销售方式不断复杂化,同时新技术、新产品的出现使产品的内涵不断扩展,以至于常常出现同一销售行为涉及两税种的混合销售业务。依据混合销售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税原则,企业有充分的空间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适合自己企业和产品特点的纳税方式,具体筹划,系统比较,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每一税种尽管都明确规定出各自的纳税人,但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及特殊性是税法不能完全包容的。企业要从其经济利益角度出发,无论纳税怎样公正、正当、合理,都是企业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想合理、合法地节税,就应该充分研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巧妙的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采用灵活的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以便减少税金支出,降低耗费,增加企业收益。
(四)从影响纳税额的几个因素契入
影响应纳税额因素有两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三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8%,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0万元,税率为7%,应纳税所得额在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仅以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收筹划的空间。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中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三、企业加强完善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税收筹划要注意防范风险
从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
1.税收筹划具有主观性。纳税人选择什么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又如何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主观性的判断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两种可能:正确与错误。所以,纳税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的主观判断能力,如果一旦失误,将会使税收筹划演变为偷税、避税行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处罚。
2.税收筹划具有条件性。一切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组织实施的。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就不适用了,原本是合法的东西甚至会变成违法的事情,税收筹划也就会失败。
3.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
4.税收筹划本身也是有成本的。任何一项经营决策活动都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经营决策为经营者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另一方面,决策与筹划本身也需要实施费用。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费用小于实施税收筹划带给他增加的收益,那么,该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而一旦纳税人税收筹划费用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很多,该税收筹划仍然是失败的筹划,是得不偿失的。
(二)保证经营税收筹划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律化
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走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首先,需要建立起对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此标准可以从先形成行业惯例到逐步法律化,最终以相关法规来明确界定合法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则要受行业执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对税务这个行业要加强规范化和法律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三)正确界定与评价税收筹划的绩效
对税收筹划效应实施评价考核时,应切实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税收筹划的意义不仅仅反映为其自身绩效的大小或水平的高低,更在于是否有助于市场法人主体的总体财务目标的顺利实现与有效维护,即市场法人主体不能单纯地为了减轻税负而追求减轻税负;二是税收筹划活动的外显绩效,并不直接等同于其对财务目标的贡献程度,而应在将与之相关的各种机会损益因素全面纳入,并予以调整后方可做出正确的结论。组织和评价税收筹划活动,不仅要充分依托市场法人主体正常经营理财的内在秩序,同时也应切实遵循税收筹划相对独立的行为特征,从而使税收筹划活动的特殊性与正常经营理财过程的一般性有机地融汇于市场法人主体利益最大化财务目标之中。
(四)税收筹划对决策者素质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市场法人主体想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税收筹划运作体系,要求决策者必须具备理财素质和行为规范: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准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能够洞察经济发展动向及税收的立法宗旨,在有效地驾驭各种有利或不利的市场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组织适宜的筹资、投资的配置秩序;必须树立收益、成本、风险等现代价值观念,即减轻税负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投资所有者利益预期的最大化,包括即时的和长期的。当即时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长期利益为首选。总之,市场法人主体只有依托长期利益目标的优化,通过筹资、投资活动的合理规划,组织收益、成本、风险的最佳配比,才能获得理想的税收筹划效应。因此,建立一套精简、高效的税务筹划机制,配备高素质人才,以及建立现代化信息传递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唐腾翔.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
[2]张中秀.合法节税―为企业节省资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双核
引言
税收筹划是一门与管理科学密切管连得交叉性前沿学科,是一种高智商的文明游戏。它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所以,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对于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弱的中小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和“税收筹划方案的确立”是建立最优税收筹划的两个最重要的核心。
合理避税“双刃剑”
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其风险无时不在。所谓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指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性的边缘操作,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必然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风险,避免落入偷税漏税的陷阱,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风险其一,税收筹划基础不稳。税收筹划基础是指企业的管理决策层和相关人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程度,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企业涉税诚信等方面的基础条件。如果中小企业管理决策层对税收筹划不了解、不重视,甚至认为税收筹划就是搞关系、找路子、钻空子少纳税或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账证不完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其风险性极强。这是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主要的风险。
其二,税收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收政策总是要作出相应的变更,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税收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税收筹划是事前筹划,每一项税收筹划从最初的项目选择到最终获得成功都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此期间,如果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税收政策设计的税收筹划方案,由合法方案变成不合法方案,或由合理方案变成不合理方案,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风险。
其三,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与避税本质上的区别在于它是合法的,是符合立法者意图的,但现实中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
其四、税收筹划目的不明确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后利润最大化也只是税收筹划的阶段性目标,而实现纳税人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才是它的最终目标。因此税收筹划要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服务。如果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不符合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税负抑减效应行之过度而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理财秩序,那么将导致企业内在经营机制的紊乱,最终将招致企业更大的潜在损失风险的发生。
防范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就中小企业税收筹划而言,防范风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层必须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税收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通过纳税检查,而检查的依据就是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因此,中小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树立敏感的风险意识,紧密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多
变型、复杂性,且常常有不确定事件发生,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中小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计算机网络和报刊等多种媒体,建立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信息系统,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第三、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具有财政收入职能和经济调控职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已经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不同类型的且具有相当大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而且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不同,税务执法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中小企业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得到税务机关和征税人的认可。
第四、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中小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任何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取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实施该方案付出税收筹划成本,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下,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能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方案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的结果,优化选择的标准不是税收负担最小而是在税收负担相对较小的情况下,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另外,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把眼光仅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服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选择能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税收筹划方案。
第五、借助“外脑”,提高税收筹划的成功率。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要求筹划人员不仅要精通税法和会计,而且还要通晓投资、金融、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专业性较强,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中小企业由于专业和经验的限制,不一定能独立完成。因此,对于那些自身不能胜任的项目,应该聘请税收筹划专家(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完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从而进一步减少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量体裁衣”
税收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在一定的税负条件下,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实现既定的财务目标和最大的经济利益。中小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其出发点和归宿就是赢利。
目标的确立
既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中小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在税后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的具体目标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
1、选择低税负方案。一般来说,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低税负方案的选择又可分为税基最小化、适用税率最小化、减税最大化等具体内容。在既定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除非有零税负点可供选择外,选择低税负点可以减少税款支付,直接增加税后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2、选择投资地区。国家税收法规在不同区域内的优惠政策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对外投资时,要考虑适用于投资区域的税收政策是否有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从而相应选择税负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3、选择递延纳税。税款的滞延相当于提供给企业一笔同税款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从而改善企业的资金周转,而且在通货膨胀的环境中,延期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相应减少了实际的纳税支出。递延纳税包括递延税基和申请延缓纳税两个方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递延纳税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税后利益,对企业财务管理分析来说,可以获得机会成本的选择收益。
4、在会计准则许可的范围内,选择实现“低税负最优方案”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允许对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选择,比如企业可以选择材料的计价方法,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方法,选择费用的分摊方法等。拿材料的计价来说,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企业选择不同的材料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及纳税影响很大。
5、避免因税收违法而受到损失。根据税收筹划最终目标的要求,在税收筹划时不仅不能选择偷税,而且要随时注意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终目标。
筹划方案需量身打造
企业在税收筹划活动中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因
地制宜。并且结合实际测算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导致比番筹划最终以失败告终。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能一概照搬照套。否则,只照葫芦画瓢,由于筹划方案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相符,与现行税收政策不兼容、不匹配,仅凭单纯的学习和模仿,或简单地复制其他现成的操作方案,结果画虎不成反成犬,注定其结果是失败的。
在企业税收筹划实践中,因简单复制一度成功的筹划案例,而惨遭失败既赔夫人又折兵的现象屡见不鲜。事实上,税收筹划并不排斥模仿复制,但要求企业在模仿复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结合自身实际,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是考虑地区差异。经济特区、开发区和保税区,不同区域税收政策不同。二是考虑行业差异。不同行业间企业税负不同。如商业与工业企业缴纳增值税,非工业性劳务企业缴纳营业税,税负悬殊,缴纳营业税的不同行业税率不同,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差异等等。三是考虑企业规模差异。即便是同行业、同类产品,企业生产规模不同,税负也有差异,这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中表现尤为突出。四是考虑企业性质差异。在生产产品、企业规模相同的情况下,企业的性质不同,税负也有差异,如我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五是考虑企业经营环节差异。企业经营环节有生产、批发、零售诸环节,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而对之后的再批发和零售则不再征收,不同经营环节税负有差异。六是考虑收入项目差异。即使同一经营环节,收入项目不同,税负轻重也会不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收入来源有:产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房屋出租收入、特许权转让费等。不同项目税种和税负都不同。七是考虑征收方式差异。同一收入来源,税务机关会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采取不同的税款征收方式。如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等。
由于上述差异的存在,因此,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一定要考虑自身个性因素,因地、因事、因时慎重选择筹划方案,不宜简单模仿复制,在税收筹划热潮中,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中小企业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它表明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将会采取合法的手段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这也是中小企业不断走向成熟、走向理性的标志。同时,从经济运行的客观效果看,税收筹划也正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中小企业,使企业按政策倾斜的方向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企业的管理者不仅要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