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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
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 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二、 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二)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四)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 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 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
(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
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
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
(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
2. 适用性分析
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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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管 税务稽查
一、问题提出
电子商务作为代表信息时代先进生产力的商务方式,其技术和思想正以惊人的速度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与此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对原有的税收法律制度和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出现了许多法律的空白和焦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成为近年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增长,成为税收的潜在增长来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起了挑战,对纳税主体、客体的认定以及纳税环节、地点的确认均陷入了困境,根据传统贸易方式运作需要而制定的各国税收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信息时代的需要。因此,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与政策己成为每一个国家都必须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对税法的税收法定、税收中性,以及税收公平等原则造成了冲击,威胁到了各项税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其次,电子商务也对我国的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挑战,使得以 “常设机构”原则为基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受到冲击,影响了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效果,进而威胁到国家的税基。再次,电子商务也影响到税法的各构成要素的实施。传统税法体系中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地点和纳税环节等税收要素在面对具有虚拟性、跨国性、无纸化和直接性的电子商务时倍显疲态,出现了各种征税盲点。最后,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法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税收征管是各项税法制度实施的必经环节,税款的足额高效征收才是我们制定各项税法制度的终极目的。因此,要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就必须尽早解决电子商务对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问题。
三、完善电子商务的涉税法律对策
1.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
针对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的特点,必须对其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取得专门的税务登记号,作为其身份的识别代码,并将该号码显示在纳税人所经营的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网站的访问者可以凭此查定网站的合法性后再进行交易,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税务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网站或电话供公众查询,并鼓励其举报“无证”经营的网站,借助网民之力加强广泛监督。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经营项目和交易事项的详细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档案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以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从源头上堵塞网上逃税的漏洞。
2.实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发职能网络平台计税软件。在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之后,就将软件强制安装在其所有提供网络服务和交易的服务器上,使软件在纳税人所有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运行。智能平台计税软件的功能主要是自动计算每笔交易的应纳税额和记录交易的具体信息,控制所有客户在网上达成交易、签署电子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从而使税收项目成为网上交易的一个必经步熟,可以实现对网上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的全面记录,并按纳税申报期自动按时将当期的记录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核实备查。税务部门通过各个环节的“电子护卫”,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全面监查纳税人是否据实申报。
其次,税务部门应该设计出成套的电子发票。系列电子发票可供网络交易者购买和使用,以配合纳税人凭证、账薄、报表及其他交易信息载体的电子一体化。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电子发票。
3.建立完善税务稽查体系
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弧有力的武器,同时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
税务部门要加紧实施税务网络工程,利用互联网快速的信息传递和大量的信息处理等高科技手段,对网络市场上更大范围的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与电子商务征收的各环节紧密相连、互动,实现对纳税人经营活动同步的税务稽查。税务部门通过网络技术广泛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再由高效、快捷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进行选案、查账、取证,能够提高稽查效率,加大打击偷逃税的力度.除了建立税务系统内部顺畅的网络沟通互联以外,还要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海关、财政、公安、边检等部门及纳税人之间的网络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对网络市场各环节的稽查、监管。
4.税制的修订与完善
结合网络商贸的特点,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
参考文献:
[1]马荣华: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湖南税收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3)
[关键词] 税务会计 必要性 迫切性
一、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反映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目前,我国学术界对税务会计的定义可分为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狭义定义认为:由于税务会计是计算应税所得,所以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会计。广义定义则认为:税务会计的内涵应大于所得税会计,它还应包括流转税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性。税务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形式特征。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一些计算方法。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规定为准,进行调整。
2.广泛性。就部门而言,工业、商品流通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开发等各行业、各部门均需纳税;就所有制而言,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各种经济形式也需纳税。由此可见,不论什么性质的单位,不管其隶属于哪个部门或行业,只要被确认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所以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3.统一性。税法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特点。也就是说,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内容,在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等税法构成要素方面,均适用统一的税法规定。
4.独立性。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等等,税务会计要求完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处理,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内容上,税务会计只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这部分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
三、我国税务会计设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与国际税收接轨的需要。我国加入WTO以后,贸易合作范围逐步扩大,涉税案件的复杂性、多样化,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国际性公司的偷、逃、骗、避税等行为、手段层出不穷,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国际可比性,要求对我国税制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制度化创新。然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完全依从于税法规定,极大地影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就显得非常必要。
2.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纳税主要依据财务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缺乏相关税务系统知识,无法准确地计算税金并进行申报纳税,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现行税法、税制日趋完善,与财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差别日趋明显,其核算结果包含的内容、数额和时间不同,如果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使会计核算实现两者的兼顾,事实上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微观决策价值,甚至会损害其客观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只有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才能真正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各自的目标和职能。
3.促进企业增强法律意识,降低纳税风险。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纳税人应该做守法人、文明人、精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即进行税务筹划,从而达到既合法纳税,又可达到税收负担最低化、降低纳税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1概念及特点
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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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