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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铁路 ,施工 ,分包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mode of most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but as a railway industry department has not yet issu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 can only reference construction ministry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base of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ethod" to refer to.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effectively manage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s the construction unit are currently facing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s own prac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ode is proposed as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国在建筑领域将分包行为共分为三种,分别是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标准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合同专用条款第4.3.2规定:“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得活动。转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实施合同管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
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报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禁止转让、出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违反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人对分包商资格的审批
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商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拟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及本次分包工程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关于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分包商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等;分包协议草案;说明主承包商工艺、分包商设备和到场时间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分包商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商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将意见报送至发包人,征地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予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备案。
五、发包人对分包商的管理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证分包商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商资质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现分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监理程序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商及时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励分包商业参加工地会议。分包商是否参加工地会议,通常是由总承包商决定的。但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向总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参加工地会议的建议,加强分包商对工程情况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检查分包商的现场工作情况。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督促总承包商严格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认真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应对分包商的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分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要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检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实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标准。4.对分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或减少由于分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于控制。
5.停止施工。当分包商违反合同、规范及监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书面指令主承包商暂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进,获得满意结果。
6.拒绝签署付款凭证。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保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总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7.取消分包资格。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商由于技术能力差,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或分包商无视监理工程师警告,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可书面建议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资格。
六、结束语
尽管铁路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分包管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确切把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内涵,合理界定分包与违法分包及转包的界限,依法合规建设,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笔者以自身实践提出分包管理的要点,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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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mode is the construction price contract, but as the railway industry compet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not yet issued railway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refer to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As an construction owner, how to effectively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owner, is faced with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on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l and how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 Management
【关键词】施工分包;管理
近年来,施工企业一方面通过工程分包解决了企业自身施工资源的间歇性的缺乏,较好地履行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我们应该清晰看到在工程分包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受到了经济处罚,有的企业被降低了资质等级等等,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工程分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依法规范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初步探讨河南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上报建设单位并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核评价。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负责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省施工承包单位备案。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负责对所有在册的分包商开展资信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建立核心分包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
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范围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公路工程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省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有关情况及时在项目内进行通报。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臵方案。施工承包商接到分包商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是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三是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是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是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是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核心分包队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核心分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施工承包商应在工程承揽、承包价格、工程结算、付款比例、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核心分包商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利。
参 考 文 献
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分包商的引进登记、劳务资源预算、合同评审与签订、信誉评价、分包费用结算及支付、退场清算等事项。下面就从这几个方面在办公系统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劳务分包商的引进登记
选择劳务分包商的原则:须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随意引进劳务分包队伍。
选择的劳务分包商应满足的条件: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提供法人代表及人身份证明书及其委托书并公证(需委托时);持有《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建筑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有同样或类似工程施工业绩,信誉状况良好且未与公司发生过经济或其他纠纷;拟投入本项目的作业人员、设备等满足施工能力要求,并确保能按合同承诺进场。以上的信息都可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网中进行查询,其在公司的履历、信誉评价等还可以在办公系统中的分包商名录中查询。
办公系统中的引进流程。由项目合同部门的合同人员在办公系统中发起流程,填写劳务分包商的基本信息表、附上相关证件的扫描件,报公司成本合同部主办人员复核、部门经理审批,确保证件齐全、能满足施工要求、无公司禁用的劳务分包商。超出一定施工任务的还需要公司总经理审批。一个流程不限劳务分包商的个数,根据审批权限,项目可以将多个劳务分包商一并上报,以减少审批流程。劳务分包商的引进得到公司批复后,项目就可以将该分包商在办公系统中进行登记,登记时填写相关信息、附相关证件、公司批复的引进流程,系统中已有的分包商信息,项目可以直接引用。该登记仍需公司成本合同部主办人员审核,确保信息无遗漏、准确,让每个引进的分包商都有档案信息。
劳务资源预算
公司办公系统近年新增加了一个预算模块,其中就包括劳务资源预算、设备资源预算,后期还将增加材料资源预算、间接费预算等。增加劳务资源预算的目的是实现项目劳务分包“无预算不评审、无评审不签合同、无合同不结算,无结算不支付”的管理流程,从而实现公司对项目劳务分包的“量价双控”。
劳务资源预算分为预算上报、预算下达、预算调整三个流程以及一个预算控制的查看功能。项目合同部门根据公司下达的劳务限价、图纸清理数量编制项目的初始总预算,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调整,通过预算控制的查看功能可以了解整个项目的预算情况。劳务资源预算中的劳务分包清单编码、名称、单位、工作内容是固定的,项目可以选择,没有的可以申请增加,这样能保证劳务分包的统一性。具体流程是项目合同部负责预算上报,公司成本合同部审核后进行预算下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预算调整,公司成本合同部审批。
劳务分包合同评审与签订
为加强、规范合同过程管控,防范合同风险,避免先施工后签合同。公司要求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先评审,合同签订后才能施工。项目合同部根据公司下发的合同范本拟定劳务分包合同,并填写合同数量、合同单价,多个劳务分包合同的累计合同数量、合同单价由系统控制不超劳务资源预算。合同评审人员包括项目物资、机械、财务、工程等部门、项目经理,公司成本合同部、物资机械部、财务会计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超过一定合同额的还需公司总经理、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合同评审通过后,项目即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扫描件上传办公系统中的合同台账、完善相关信息,方便需要时搜索、查询。
劳务分包商信誉评价
为了加强公司、项目部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提高规避风险能力,提升公司及项目部对劳务分包商的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内部资源共享、资源联动的目的,需要对劳务分包商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评价坚持“谁合作、谁管理、谁评价”的原则。具体流程是项目各部门根据评价办法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打分,报公司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和禁用四个级别,并在公司范围内公示。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对诚信分包商的长效激励机制,使之获得诚信效益。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约,给公司、项目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等行为的分包商,要依规处理、重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降低信誉等级,限制承担任务量,直至评价为“禁用”,禁止进入本单位分包市场。各项目严禁使用无资质“自然人”分包商和公司的《工程施工分包商名录》中“禁用”分包商。公开的信息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和分包商的隐私信息,如分包商的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劳务分包结算与支付
劳务分包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由于任务量大、需要及时结算,手工制作结算单又费时费力、且容易出错,公司在2008年就将所有项目的劳务分包结算纳入到办公系统中办理。结算的前提条件是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或补充协议,按约定完成了工作内容并验收合格,原始资料齐全。办公系统能杜绝无合同结算、超合同结算等现象,每份结算的原始资料、审批过程、累计结算信息等均能在系统中查看。
劳务分包结算审批通过后,结算信息可推送到财务系统,由财务人员扣除罚款、代付的民工工资等款项后支付到劳务分包商固定的账户上。结算、支付一气呵成,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劳务分包商的退场
一、检查范围
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3号令)等法规以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接料平台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二)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时间安排
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初-6月10日)。各地结合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开展动员部署。同时围绕检查活动,强化宣传引导,着力提高全行业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6月5日前,将本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二)全面自查阶段(6月11日-7月10日)。所有在建工程要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属有关单位要通过抽查、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其中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11日-7月2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自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工程质量自查情况报市工程质监局,将工程施工安全及建筑市场自查情况报市建管处。
(四)督查迎检阶段(7月21日-9月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于今年7月15日—25日组成检查组,对各地进行督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督查结束后,将通报和上报督查结果,并做好迎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7月至9月督查的准备工作。请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检查有关事宜,并于2012年5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委安全质量管理科。
关键词:建筑工程 工程转包 工程分包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比较普遍,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建设秩序,而且也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了隐患。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转包、分包问题,是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内容。何谓工程转包分包,转包分包有何特点,转包分包又有哪些危害呢?
转包、分包的含义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人)承包;或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人)承包的行为。从实践上看,转包行为有很大的危害性。中标人擅自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转包,也违反了合同法律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是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违背了招标人的利益,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总承包人或承包人再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的非主体部分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转包、分包的特点
在审计实践中,要想揭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问题,除了解其定义外,还要了解和掌握转包、分包的特点,从特点上掌握哪些承包行为是法律所允许或禁止的。
(一)转包的特点
转包从理论上讲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但从法律上讲,这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移实质上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转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称非法转包。其特点包括:
1.不履行合同。转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不去履行合同,而是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其他人即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形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2.以分包的形式掩盖转包的行为。为了逃避处理处罚,转包人往往不是将承包的工程一次性转让给转承包人,而是将承包的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后,再以分包的形式转让给第三人。
(二)分包的特点
转包行为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而分包在法律上则是相对禁止的。
法律允许的分包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分包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1.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已载明将投标项目中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予以分包。
2.分包已征得了发包人的同意。
3.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5.总承包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可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但已经发包方同意的。
6.将除主体工程以外的不超过承包工程总量的30%的工程分包出去的行为。
法律禁止的分包行为:
1.投标文件中未载明分包事项而分包。
2.合同中无约定又未征得发包方同意的分包。
3.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
4.将主体工程分包和分包量超过中标合同量的30%。
5.分包后再次分包。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的认定
根据转包和分包的定义和特点,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
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所谓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
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不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危害性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有些建筑企业,利用其具备相应资质的便利条件,进行投标、竞标,中标并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承包人擅自转包分包的行为,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了发包人的利益。
(二)偷工减料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事实上形成了“层层扒皮、雁过拔毛”恶劣现象,使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不足,从而最终导致有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而偷工减料; 有些工程经转包或分包后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然人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下,导致出现 “豆腐渣”工程,甚至造成重大的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及严肃性。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破坏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且容易导致工期延长,增加建设成本,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五、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主要处罚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