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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一)调整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
1.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采购成本为使存货成本符合实际成本原则,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存货成本中,即存货成本为购进资产的买价、相关费用等与相应的进项税额之和。同时增设“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在科目借方登记本期商品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以及当期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当企业取得合法扣税凭证,且达到法定扣税范围是,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递延进项税额”。
2.增设过渡科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为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相配比的情况,应增设过渡科目。以权责发生制的为基础,企业购进货物时未支付货款对应的进项税部分及销售货物时未收到货款对应的销项税部分,先将税费计入增设的过渡科目,待实际支付或收到款项时再将相应的税费转入相应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从而让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符合配比原则。
(二)完善增值税信息披露的全面性
1.构建“价税统一”的会计核算完善体系针对增值税会计信息存在的可比性问题,可以建立统一的“价税统一”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建议在“财税适度分流”的模式下,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立统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效性。
2.增设“增值税费用”一级科目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使得企业的增值税负不能准确测算,从而造成增值税相关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如果实行“财税适度分流”模式,即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相互独立、相互协调的基础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能各自满足其目标,通过借鉴所得税会计的改革,通过,让增值税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更为明晰,方便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报表信息的理解。
(三)应收账款中已缴纳增值税的抵扣和退还
现行核算规定,发生坏账时,应收账款中包含的由销货方代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允许退还。但因为销货方只是代缴由销货产生的销项税额,并不应该承担这部分税负,如由销货方负担,无疑对销货企业不公,造成更为严重的债务负担。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外国处理方法,允许销货方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对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予以退还,从而减少企业损失,避免税负不公现象。
二、结语
摘 要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就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相关事项出台《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打破了传统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实行清算缴纳方式,至此以来,使得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税费中占据较大的比例。因此本来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对现代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 会计处理方法 税务处理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进行分类。其中依据企业类型不同可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与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以当期营业收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税金及附加;针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税金;针对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股份制等;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以当期营业收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针对于工业、商业、外商投资等企业的其他业务支出;针对于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支出;针对于餐饮、游乐等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针对于旅游、投资等企业的营业税金;针对于外商投资银行的其他营业税金等。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分类
依据工程项目完成的情况,可将房地产企业划分为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房地产及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三大类。
(一)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对于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而言,其借记科目主要表现为: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及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其贷记科目主要表现为: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二)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的房地产
就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来说,其应借记的科目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
(三)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
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清算时,应做好调整前期征缴土地增值税款工作。同时,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科学合理编制,最终计算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其中应借记的科目主要表现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需对税额进行补交时,其应借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其应贷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需退税时,其应借记的科目有:银行存款;其应贷记的科目有: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处理方法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会计视角上所确认的预售收入在税法中主要表现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依据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开发产品在开发过程中通常以预售方式销售取得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直接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另外,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需结合实际利润实现再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需在预计利润中进行扣除。”这里所提及的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指的是营业税金及其附加。
下面介绍处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分摊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成本,一般可划分为建筑成本和土地成本两大类,即建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既包括前期费用和房屋的建造成本,还包括与开发产品相关的配套设施费用,以及预提的商品房维修费用、白蚁防治费等其他间接费用;土地成本构成则比较简单,即取得用于开发的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支出。
下面对土地成本分摊方法的售房屋面积比例法进行论述。对于同一小区内开发的结构、用途不同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建筑成本可采用估价修正法进行计算分摊,土地成本可采用售价比率法进行计算分摊,而且这两种方法应合并进行,分步实施。
四、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转变房地产项目开发方式。一是房地产企业依据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积极与其他企业合资建房,以此减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二是房地产企业依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房屋租赁,租赁体制下的房地产企业仅需交纳房产税,以此大大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
合理利用扣除项目降低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借贷利率,如当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可扣除比例的5%时,需要企业出示金融机构证明,之后依据国家相关税法规定对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可扣除项目进行分项计算,反之亦然。
(二)新增房地产会计科目
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传统的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已经不能够满足现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需求,因此,这就需要现行房地产企业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指导下新增会计科目。总结而言,主要新增五大房地产会计科目:一是“开发成本”科目。由该科目承担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和成本的核算业务;二是“周转房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房屋核算业务;三是“开发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已开发完工、经验收合格的房地产核算业务;四是“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由该科目承担除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费用以外的其他间接费用核算业务;五是“出租开发产品”科目。由该科目承担用于出租经营但未转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和房屋核算业务。之后,将其五大新增科目一并计入报表的“存货”项目。
(三)不断完善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
(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就我国现行房地产企业商品销售而言,其主要包括四个步骤,即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以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以上四个环节在房地产商品销售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过程中缺一不可,一旦出现四环节的缺失,势必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诸多风险,为此,这就要求我国房地产企业坚持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收入核算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四)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进一步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金量
首先是加强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力度。现行房地产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产收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实行分项目现金流量信息的有效披露,有助于提高其先进流量信息的有用性;其次是不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实现对其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房地产企业信息使用者准确的判断土地储备的信息。
五、结语
受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性的影响,以致企业在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优先于企业所得税前将发生会计上确认费用滞后现象。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所得税受其他因素影响不大,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考虑到资金的拥有时间价值。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会计税务处理时应善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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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
会计专业主要包括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高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管理会计、财务分析、税法、经济法、战略管理等专业课程。长期以来,众多普通高校习惯于把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和高级财务会计等作为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忽视了其他相关课程对会计学习的重要作用。以税法课程为例,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对企业的日常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两种活动,财务人员每个月份在会计处理之外都必须要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熟练、准确、顺利的完成计税和报税工作是财务人员能否胜任会计工作的基本标准。但是,在具体的课时设置中,税法课程所占的比重相对较轻,课时数较少,难以满足对学生税务处理能力的培养要求。另外,课程顺序的设置也存在一些缺陷。仍以税法课程为例,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会计处理,而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亦存在对会计基础知识的需求。如果将税法课程的学习放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教学之后,就会导致在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过程中对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出现障碍,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材更新滞后。
教材是课程学习的基本资料,是教学内容的基本规范,选用合适的专业教材是达成预期教学效果的基本保障。在会计专业教学中,难以选择合适的专业课教材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就会计课程而言,自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以来,初始颁布的38项具体准则已经增加为41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已经至第六号,《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持续被进行修订、完善,如近期对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等相关内容的修订。这些因素的存在对教材的时效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教材的更新、修订、出版难以跟上准则修订的步伐,从而造成教材的相关内容更新滞后,给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一些问题。这一问题在税法、经济法等课程的教材中也同样存在,如税法中“营改增”的相关内容在目前的教材中就鲜有提及。
(三)学生实地实践机会缺乏。
会计专业是一门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学科,会计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会计专业教育中至关重要。在教学过程中,我们普遍安排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软件应用等课程的仿真实验,能够满足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基本需求。但是,由于财务工作具有保密性的特点,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接受学生进行实地现场实习。纵然是勉强接受了学生的实习请求,也只是同意学生简单翻阅以前年度的凭证或账簿资料,不愿意学生直接参与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工作,从而导致学生在毕业之前很难得到在企业实地进行会计实习的机会,难以积累实践经验,对企业日常的会计处理工作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实践经验相对缺乏。
(四)教师实践能力相对薄弱。
从学历层次而言,目前普通高校从事会计专业教学的教师普遍具有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对会计专业课程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完全可以满足日常教学的要求。但是,相当一部分专业课教师往往是从高校毕业就进入工作的高校单位,没有直接从事过会计实务工作,在工作以后又疏于对会计实务的了解,对会计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及细节问题难以准确把握,导致专业实践能力相对薄弱。
二、提升会计专业教学效果的建议
在职业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普通高校会计专业教学的立足点,由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课程设置体系。
设置专业课程时,应结合会计实践中的专业需求,在保证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核心课程地位的同时,适当考虑增加税法、财务软件应用等与目前会计实务工作联系非常紧密的课程的课时比重,满足对会计实务基本工作的要求。在课程顺序的设置上,应该统筹兼顾,尽可能做到各课程顺序合理,妥善解决各交叉内容的矛盾。尤其注意增加实践类课程的课时比重,如增加基础会计实验、财务软件应用实验的课时,使学生有充分的时间加深对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核算系统的理解。
(二)鼓励学生参加会计类职称和执业资格考试。
与会计专业相关的考试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鼓励学生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既提高了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获取了最新的专业知识,又为未来就业获取了资格证明,一举多得。一般而言,多数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考取初级会计师职称。当然,教师也应该为学生的考证提供一定的指导,尽可能与日常教学的进度相一致。
(三)选择更新较快的教材。
企业会计准则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税收等相关法规、政策的不断,导致会计已经是专业知识更新最快的行业之一。在教学过程中教材的选用上,很多高校倾向于选择各种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级精品教材,但是就会计专业而言,这些教材更新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知识更新的速度,所以对某些课程而言,必须选用更新较快的教材,而不能拘泥于一般的规定。如对税法课程的教学,我们就选择当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税法》作为教材,在高级会计学的教学中,我们同样选择当年出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作为教材,选取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为中级财务会计的拓展和深化。注册会计师考试所用教材每年均进行更新以体现最新的专业知识的变化,与其他同类教材相比更具有实用性,也解决了常规教材中重理论轻实务的缺陷,更加适应职业教育的教学需求,同时也对学生参加职称和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有较大的帮助。
(四)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
在企业进行实地会计实习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学校应加强对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当地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能够大量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在以学校主导实习的同时,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假、暑假等时间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尽可能使学生有机会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处理工作,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会计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五)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
针对目前普通高校专业课教师学历高、理论强、实务操作能力偏弱的现状,应通过多种方式促使相关课程教师提高实务操作能力。如我校就规定,青年教师必须有一定时间的专业实践经历,允许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脱产半年下企业实践锻炼,是否有专业实践经历与职称晋级、考核等挂钩,对丰富教师的专业实践知识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同时,应大力培养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参加会计师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执业资格考试,一方面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对专业实务要求的理解,提高实践能力。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