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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因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对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冲击,传统的合同法已无法应付电子商务的需要。如对数据电文传递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条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地点,以及通过计算机订立的电子合同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都必须重新研究和探讨。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使电子商务的一系列主要问题得以解决。它赋予“数据电文”等同于“纸张书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文件”、“亲笔签字”或“原件”所需的条件和标准,及其作为法律证据的价值和可接受性。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与《电子商务示范法》类似的规定,将电子数据交换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合同法》只是从法律上承认了某些电子形式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对电子签名、电子证据有效的条件等相关概念,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二)电子证据问题
电子商务的电子文件,包括确定交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电子商务合同,以及电子商务中流转的电子单据,这些电子文件在证据法中就是电子证据。电子文件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它突破了传统法律对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电脑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另外,由于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人为过失,或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丢失、损坏等,使得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作为证据,就成为一个法律难题。
(三)电子支付问题
电子支付包括资金划拨,以及网上银行开展的信用卡、电子货币、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新型金融服务,它实质上是以数字化信息替代货币的流通和存储,从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电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过无纸的数字化信息进行支付和结算,资金交付也是采用电子货币,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为新的法律问题。
如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就是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这些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因此,修订我国现行的《票据法》,或制定相应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是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所必需的。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尚待解决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现行税法多数是在传统贸易环境背景下建立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有许多税法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现行税法中的概念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如何应对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使立法意图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问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首先要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实际,以及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的实际出发,研究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框架,为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打下基础。
税法公平原则: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负担相同的税负。因为从交易的本质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是一致的。确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同时,这一原则的确立,也意味着没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立法开征新税,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税法,将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来。
其他方面的原则,包括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财政收入与优惠原则,效率和便利原则,以及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虑。
(二)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
根据以上原则,以及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和立法的现实情况,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应集中在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在暂不开征新税及附加税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税法一些相关概念、范畴、基本原则和条款的修改、删除、重新界定和解释,以及增加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相应条款,妥善处理有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法律问题。因此,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三)修改税收实体法
在明确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适时调整我国税收实体法。我国税收实体法主要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法。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要根据实体法受到电子商务影响的不同情况,具体考虑对他们的修订、改动、补充和完善。例如,对受电子商务冲击最大的流转税法,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进行修订。在适当的时机,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对增值税法、营业税法进行修订时,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
除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
首先,应当在法律中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应在税收条文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的备案制度作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规定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证。
第二,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防止网上银行金融风险和金融诈骗、金融黑客等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完善《会计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化、数字化等特点,会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可在立法中考虑从控管网上数字化发票入手,完善《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轴瓦;故障;效率
快速向前迈进的世界经济为世界范围内的人们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精神与物质的享受,但是在这些享受的背后,我们不能忽视经济的发展对于各种能源的巨大消耗与需求。调查资料显示,全球的不可再生资源例如石油等,将会在未来的时间里长期严重匮乏甚至枯竭。与此同时,这些能源在消耗过程中产生的CO2等也使我们的环境变得越来越差。在这种情况下,水电吸引了越来越多关注的目光,而水轮发电机在水电站的正常生产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的效率也直接影响着水电站的生产效率。
1.水轮发电机的常见故障
通常情况下,水轮发电机会出现三大故障,即①水轮机出现甩油情况,大部分的水电站工作人员都没有对水轮机甩油提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最终由于问题的长期不断积累而造成发电机定子线圈的外层发生了漏油的后果,进一步造成了通风孔被严重堵塞;②机器温度长时间处于过高状态,使得机器受到的损坏越来越严重,有时也会使得冷却装置水损耗,从而出现整个发电机无法正常运行[1];③发电机并网。
2.提高水轮发电机效率的常见方法
人们为了提高水轮机发电效率较常采用的方法有三种,第一尽量使用优质发电机,第二加大检修力度,第三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事实证明上述三种方法在提高水轮发电机效率中确实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们仍然不能很大程度上提高水轮机的发电效率。因此,我们需要一种更加有效的方法来达到提高水轮机发电效率的目的。
3.更换新型轴承瓦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在立式水轮发电机组中安装滑动轴承,而巴士合金瓦也是使用非常普遍的,它在机组转动的过程中有效的避免了位移情况的出现[2]。轴承是发电机组的构成部分之一,然而它却与能量的产生以及转化没有直接的联系。很大一部分的人都认为轴承瓦对于发电机组效率的高低没有影响,但是当换上弹性金属塑料瓦后的结果却是非常积极的。本文将以某水电站为例,说明新型轴承对于水轮发电机组效率的影响。
3.1 实例
某水电站是海南省重要的水电站之一,装机三台,它们的总容量为二十五MW,在此当中的3*机为扩建机组,水轮机为HLA244-LJ-165,发电机是SF-5000/20-3250,额定功率为五MW。工作人员在这一机组正式开始发电时就检查出巴士合金瓦的温度常常超出正常范围,同时当其满负荷时也时常发出预告提示,其温度始终高居六十多度,记录显示其温度曾达到六十六摄氏度。虽然在对整个机组进行检查时并未发现任何违反相关技术规定的情况,并且工作人员还进一步优化了轴承中的冷却供水管,但是最终依然没能解决上述温度问题[3]。随后的几年,该水电站相关人员经过了认真的讨论研究,并于2005年引进了一种新型的弹性金属塑料瓦。之后在该年年末时将3*机组四处部件上的轴承瓦全部撤下并换上了新型的轴承瓦,而更换了轴承瓦之后水轮发电机的运行效率是很乐观的。下表1、表2与表3为3*机组在使用巴士合金瓦与使用新型弹性金属塑料瓦时近似的工况下,该机组的运行出力、温度以及摆度测量的比较表。
3.2 分析
根据上表1,2,3中的数据我们可以很直观的看出,在近似的工况中,更换新的轴承瓦之后琪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的温度有很大程度的降低,而且降低幅度大约在十七至二十二摄氏度之间。于此同时,水轮发电机在运行过程中的位移情况也有效的避免了,数据分析显示其摆动幅度在0.01与0.02毫米之间,振动幅度也降低了0.01毫米。除此之外,发电出力也有了明显的增加,其增加量可达150到170千瓦之间,这也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即发电机的效率确实是得到了提高。但是更换了新型轴承瓦之后使得发电机的效率明显提高的原因是什么呢?工作人员在研究分析之后发现出现这一情况的最终原因是弹性金属塑料瓦的材质。这种塑料瓦通常是由氟塑料与钢瓦构成的,它本质是一种复合轴承瓦,而且它的摩擦系数一般介于0.04与0.08之间,与之相比而言巴士合金瓦的摩擦系数就很小,仅介于0.15与0.20之间。因此,根据物理知识可知,当作用力大小与方向相同时,两个不同的物体中摩擦系数较大的将会受到较大的摩擦力。这样一来,机械的损耗摩擦力将会明显变小,而同时外界条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这就好比是它的输出功率提高了,所以发电机组的效率也将会提高[4]。
3.3 结论
通过某电站3*机在使用巴士合金瓦与弹性金属塑料瓦时水轮发电机的效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塑料瓦在水电站总体效率的提高有很多优点,例如:①有效的降低了轴承的温度;②增强了机组在运行过程中的稳定性;③明显的提高了发电效率;④很大程度上节省了检修成本,主要是由于这种塑料瓦没有研刮轴瓦这一环节[5]。而上述塑料瓦的几大优点中,最需要我们提起重视是它对于水轮发电机效率的提高,这是由于在水头、导叶开度等条件一样的情况下,整个机组的发电出力量达到了一百五十到一百七十之间,也就是某水电站的生产效率提高了大概3.1%,同时这也说明水电站的水的利用率也随之提高了。站在经济的角度来说,如果将每年的发电时间设置为六千七百二十小时,那么这种提高发电效率的方法就可以每小时大概增加一千兆瓦左右,若按照每瓦0.25元计算,那么最终可增加大概二十五万元的收益。之后再减去塑料瓦的成本十三万元,那么水电站将每年在轴瓦这一部件中获得十二万元的经济收益。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最终结论:更换弹性金属塑料瓦对于立式水轮发电机组来说能够有效的提高其发电效率,同时这也应成为我国非大型水电站采取的节能的重要方法之一[6]。
4.结语
研究人员对于如何提高水电站发电效率的研究并没有停止过,而与此同时我国各大水电站又不断引进各种先进的技术来促进我国水电站的发展,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在未来的时间里我国的水电站必将会实现低消耗高发电的重要目标。目前,人们已经提出了多种提高水电站发电效率的方法,在实践中对其进行了探索,例如防止发电机出现并网情况等,并得到了较好的成果。本文提出并以某水电站为例研究了更换新型弹性金属塑料瓦能够有效提高机组发电效率,以期加快我国水电站的发展,同时最大限度的节省水能源,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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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阿尔塞.伊泰普水电站水轮发电机组的优化调度[J].水利水电快报,2010(20):1-4.
[5]赵磊.水轮发电机组主轴系统水电机耦合震动特性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0(3).
关键词 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绿色水电
中图分类号 TM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1)122-0223-02
1 绿色水电的含义
对于绿色水电的定义具有以下特征。
1)绿色水电主要关注水电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影响,属于自然环境范畴的概念,对于水电工程绩效的全面评估,还需要考虑水电工程的社会经济属性。
2)我国水电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关注施工期和运行初期,很少考虑电站长期运行阶段的环境影响。绿色水电主要针对运行期的水电站,通过有效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将运行过程中的负面影响降至一定程度。
3)绿色水电的标准是使得河流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处于良好状态,水电工程影响下的河流生态系统的状态是否满足要求,需要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对各种生态要素进行全面评价。
2 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2.1 指标体系
综合近年国内外水电工程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的研究和实践成果,水电工程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影响一般从水文特征、河流水环境、河流形态、河流连通性、生物生境、生物群落、河流景观7个方面进行评价。按照科学性、独立性、代表性和可行性的原则,选取最能反映水电工程对各个生态环境因子影响特征的评价指标,建立了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指标计算方法。
对于水电站作用下河流水文特征的分析,主要关注水库下游流量大小和流量过程两个方面。水库下游河流的生态环境需水量是确定流量大小的依据,主要采用Tennant法进行衡量。水文过程的自然性是维持河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指标采用了水文变化指标的主要参数――修正的年径流量偏差比例(Amended Annual Proportion Flow Deviation,AAPFD)进行评价。
水电工程运行对河流水环境的改变在水库库区和下游均有体现。库区污染物浓度和富营养化程度是评价库区水质状况的重要指标,评价库区污染物浓度主要选水质污染指数进行评价,包括有机污染类指数和有毒污染类指数两个指标,这两个指标都要先用分指数方法将污染物实测浓度和标准值相比较。富营养化指数法是广泛采用的评价库区富营养化程度的方法,该方法以叶绿素a作为基准参数,计算其他因子的相关权重,强化了各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对于水库下游水体水温和气体饱和度两个方面,分别以泄流水温和总溶解气体压力对水生生物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作为评价指标。
2.2 评价标准
采用分级的方法,把各项指标划分为5级,等级由1-5级分别对应于好、良好、中等、较差和差5个级别。对于各项分级标准,主要采用以下3种方法确定。
1)借鉴已有标准或研究成果,包括:生态需水量满足率、修正的年径流量偏差比例、库区水质污染指数、库区营养状态、定性栖息地评估指标、鱼类种类变化率、植被覆盖率变化7项指标。
2)对比水电工程运行前后的状态,包括:排、库区物种多样性指数变化率、景观多样性指数变化率3项指标。
3)定性判断,包括下泄低温水和气体饱和度、河流连通性2项
指标。
2.3 评价方法
根据绿色水电涉及指标体系复杂的实际情况,选择可以在多指标、多层次的复杂评价过程中应用广泛的AHP-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进行绿色水电评价。
具体的评价程序与涉及模型如下。
1)建立评价因素(指标)集U=(u1,u2,…,un),ui分别代表水文特征、河流水环境、河流形态、河流连通性、生物生境、生物群落、河流景观7 类评价指标的集合,n 代表指标的数目。
2)建立(决策)评语集V=指评价分级,Vij分别代表n个评
价指标相应于“好、良好、中等、较差、差”5 种状态的标准。
3)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及类别的权重,再对n 个因素分配的权值建立权重集,即表示为权向量A=(a1,a2,…,an)。式中,ai为对第i
个因素的加权值,一般规定。
4)根据各指标特征,拟定各具体指标的隶属函数,由隶属函数计算出5 类评价要素中各指标的评价矩阵:
5)根据权重集A与单因素模糊评价矩阵,进行模糊层次综合评
价,即:
得出5个评价级别的隶属度矩阵,并对结果进行归一化处理。
6)结果评判用模糊综合指数法确定绿色水电评判结果,表示为:
式中,FCI为模糊综合指数,B为模糊综合评价结果,S为评价标准向量。
3 实证研究
漫湾水电站位于云南省澜沧江中游河段,约北纬24°25'~24°40',东经100°05'-100°25'之间,总装机容量为150万kW。漫湾水电站自1986年5月正式开工,1987年10月实现大江截流,1993 年6 月第一台机组发电,1995年6月一期工程5台250 MW机组全部投产。
3.1 评价结果
通过层次分析法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表1),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将漫湾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实地监测、调查和遥感等资料输入评价模型,计算出二级指标的隶属度,进一步计算后得到7个一级指标的隶属度(图1)。
经过计算得到B=0.391,0.109,0.069,0.064,0.368,根据模糊综合指数法对结果进行评判,得到模糊评价的最终结果为FCI=2.91。
3.2 评价结果分析
漫湾水电站综合评价结果为FCI=2.91,表明漫湾电站影响下的河流生态系统的状态等级接近3,属于中等水平,与良好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在7类评价因子中,3类因子评价结果相对较好:河流景观属于1级;水文特征、河流水环境处于1~2级之间,由好向良好转变;生物生境处于2~3级之间,由良好向中等转变。另外3类因子属于较差水平:河流形态处于4~5级之间,由较差开始向差过渡;河流连通性属于5级,属于差的水平;生物群落的两项指标中,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1级),但是反映优势物种变化的鱼类种类变化率降低明显(5级),由于鱼类变化权重较大,因此生物群落也属于较差水平。
根据评价结果,漫湾水电站运行前后变化较大的因子为河流形态、河流连通性和生物群落,这3类指标评价等级较低的从河流形态方面原因分析如下。
河流形态方面,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漫湾库区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不可避免地加剧了水土流失,入库泥沙量有增大趋势。另外,漫湾初步设计要求水库采用“蓄清排浑”的运行方式:汛期6~9月降低库水位至汛期运行水位985 m运行,从而降低泥沙淤积面高程;10月份开始蓄水至正常蓄水位994 m;非汛期调节水量。根据漫湾电站1994~2005年水库汛期运行水位的统计结果,水库自运行以来汛期6~9月平均运行水位为986.98 m,高于设计水位约1.98 m,故水库库区泥沙实际淤积量比设计的淤积量多。至水库蓄水运行3年多后,总库容损失率已达18.1%,接近原设计水平年第5年的淤损率(20.9%);有效库容淤损率高达4.9%,已超过原设计第15年的淤损率(4.2%)。同时,坝下以及下游河段泥沙含量迅速减少,河岸及河道侵蚀冲刷力量增大,下游河道及河岸地质结构变化,河流形态显著改变。
4 结论
本文从水文特征、河流水环境、河流形态、河流连通性、生物生境、生物群落和河流景观7个方面构建了绿色水电的指标体系,提出了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评价标准。根据绿色水电涉及指标体系复杂的情况,采用在多指标、多层次的复杂评价中应用广泛的AHP-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进行绿色水电评价。
参考文献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基本分类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ommerce或EC),又称网络商贸、电子贸易,学界目前尚未对其形成统一的界定。综合不同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与学者观点,可将其归纳为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讯手段发展的新型社会生产经营形态。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是指经济全球化不断推进,网络开放与通讯便捷程度日益提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贸易双方无须直接接触即可实现消费者网上购物、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其他交易、金融及相关综合服务的一种新型商务运作与商家盈利模式,是集管理信息化、金融电子化、商贸网络化于一体,旨在实现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统筹和谐的新型贸易方式。
关于电子商务的分类,依据标准不同自然导致结论的差异。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可将其归为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政府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电子商务(Government To Business,简称G2B)、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Manager,B2M)等不同类别。
(二)C2C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征
作为电子商务的二级概念,C2C电子商务指消费者之间以个人名义借助互联网等现代信息化手段,通过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直接进行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商务模式,是日常网购消费者接触最多的电子商务类型。国内C2C运营平台企业除行业领跑的阿里巴巴公司旗下的淘宝网外,易趣、拍拍、有啊等均属此类。近年来,C2C电子商务在中国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不仅体现在参与者数量及达成交易额方面,形式上也不断求新求变,如2013年,由深圳市云商微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店网,推广一种新的电子商务创业平台理念,提出5秒开商店、人人都是老板等口号来吸引创业者,实际上就是C2C电子商务衍生出的创新模式。
C2C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实体商务模式相比自然差异明显。除具备电子商务的基本属性外,C2C电子商务的个性特征,如交易主体与过程完全虚拟化,交易形式与内容多元化,交易主体复杂、门槛较低,交易次数多而单次成交额小等亦将其与B2B、B2C等其他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区别开来。
二、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一)C2C电子商务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和来源,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C2C电子商务税收则指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凭借其公共管理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固定地征收C2C电子商务收益的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行政行为与分配关系。
从现状来看,B2B、B2C、G2B模式下的交易双方虽涉及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和消费者,相关纳税问题却主要针对企业,电子商贸对其而言只是提供了一个新的销售渠道,即使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也应该自觉按照现行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换言之,对该问题的分析无须突破传统的税收架构,因此本文也不予赘述。而是否应对C2C电商征税一直是我国经济法学界的前沿课题。尤其是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苏宁云商集团董事长张近东的6份提案中有5份直指电商,明确建议对C2C电商行为加强征税与监管,另一方面淘宝网利用官方微博以不点名的形式对此作出回应,于是将学界这一争议课题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
(二)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着眼于整体立法规划与贸易发展实践,基于学理研究和制度构建来探讨未来的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与急迫的,主要考量因素有:
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的需要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最高原则之一,体现了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强调依据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赋。同时,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因此,无论是网络贸易还是实体销售,即使电子商务在交易形式等方面与实体经营存在差异,但与传统交易相同的本质决定其在交易额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时就应当被归于依法征税的范畴。
2.避免财政收入流失的需要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而现下C2C电子商务俨然成为商家避税的温床。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不开具发票被认为理所应当,而大多数网购者也没有索要发票的自觉,以致大量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损失巨大。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全年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以上。随着互联网及信息消费的深入发展,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力将不容小觑。长此以往,不仅国家利益直接受损,财政资金来源的缩水,最终会导致公共社会服务投入减少进而影响广大民众的利益。
3.电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在未被纳入征税体系及缺乏行业监管的环境下,某些网店利用法律规范的缺位,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一方面,由于C2C电商市场商品种类繁多、质量参差不齐,索要发票环节的缺失导致消费者在遭遇粗制滥造的产品和服务时退赔依据的缺乏。这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瓦解了买方市场的信任,挑战着市场经济的道德与法律底线,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另一方面,某些不良企业甚至利用这一法律灰色地带,以C2C的形式从事B2C交易,这种刻意规避法律监管的逃税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我国尚未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因分析
1999年,邵亦波创立易趣网,创中国C2C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的先河。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有关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对象、税率等问题未予明确,立法的缺失也导致了实践中执法人员的困惑与被动。对于相关法律迟迟未能出台的原因,笔者做出揣测。
(一)立法考量
与笔者所持观点不同,相当多的专家学者、政策制定者对C2C电子商务应否纳税持谨慎态度,这与C2C电子商务创造的社会效益有关。201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首次向社会网络创业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报告指出,C2C电子商务是在新的经济、政策、社会条件下构建了一个相对公平竞争的平台,凭借其就业方式灵活、弹性大门槛低、创业成本小范围广、不受城乡地域限制等特点使得下岗职工、残疾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皆可创业就业,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截止2013年3月,中国网络创业已累计创造就业岗位超过1000万个,成为创业就业的新增长点。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社会环境下,该考量确实是尊重了中国国情。部分学者担心,加征赋税会导致大批网络商家尤其是中小型商家运行成本增加,利润缩水甚至被迫关门,同时延缓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执法障碍
1.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常设机构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常设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具有管辖权。而C2C电子商务对该税收征管属地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交易双方利用网络虚拟身份在虚拟互联网平台上开展交易,不受传统意义上的地理限制。而仅凭某些卖家在C2C 电子商务网站上公布的相关注册信息,经营场所、居住地等空间法律概念难以正确界定,导致税收管辖权这一税收征管的前提无法成立,现实中更加难以操作。
2.征税对象认定不明
C2C电子商务交易形式自主性与内容多元化特征导致了征税对象形式名目众多,内容包罗万象。而依据我国税法,以不同性质与形式的商品和服务为对象的交易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应税税种与征税方式,导致难以准确适用税收征管法律条款的乱象。
关键词:化工废水 硝酸银 分析测定 COD分析
一、引言
在化工废水之中,如染料化工、盐酸工业、有机氯化工等所产生的化工废水中,由于生产过程大量使用含氯化合物,其排放的废水含氯化物极高,会严重影响废水的生化处理。而与此同时,高浓度的氯离子,对COD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着极大的影响。如何降低氯离子质量浓度消除其干扰,以提高COD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环境监测和废水处理所需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内外提出了大量的消除氯离子干扰的办法,如稀释法、过量硫酸汞法、氯气校正法等,其中以加入硫酸汞的重铬酸钾法最为常用,采用硫酸汞的方法会使COD分析废液中含大量贵金属银盐和巨毒汞盐,如果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造成大量贵金属银的流失,同时还会对水体造成巨大的污染,因此有必要采用更为经济环保的方法。下面,本文就采用硝酸银代替硫酸汞掩蔽氯离子测定化工废水中COD的分析方法进行研究,以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硝酸银代替硫酸汞掩蔽氯离子测定原理
用硝酸银代替硫酸汞作为掩蔽剂,实际上是利用Ag同Cl反应生成AgCl沉淀,从而彻底消除Cl对化工废水COD测定时的干扰影响。在生成AgCl沉淀后,再按照标准方法对于已经处理后的水样,加入一定量的重铬酸钾和催化剂,使水样在强酸性介质之中加热回流一段时间,此时一部分重铬酸钾会被水样中的氧化物还原,再利用硫酸亚铁铵滴定剩余重铬酸钾,最后根据消耗掉的重铬酸钾,计算出COD值。由于在加入销酸银之前,无法预测Cl浓度,因此加入硝酸银不一定能完全和非离子存在的有机含氯化物全部生成AgCl沉淀,因此实际加入的硝酸银量必须过量,使得分析成本较高,必须考虑银的回收问题。同时,如果水样中存在悬浮物,其有机物和胶体物会同AgCl生成共沉淀,在进行重铬酸钾法测定COD值前除沉演的同时,会使废水中的部分悬浮物被带出,导致结果产生负偏差,因此也必须将其考虑入内,以提高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三、实验过程
1.仪器和试剂
本实验需要加热装置,抽滤装置,滴定管,锥形瓶,移液管,溶量瓶,回流装置等仪器。为了提高实验准确性和安全性,本实验采用青岛崂山电子仪器总厂有限公司生产的GH-12型COD恒温加热器,金坛市江南仪器厂生产的79-1型磁力加热搅拌器,并根据标准采用500mL全玻璃回流装置和50mL酸式滴定管。
试剂方面,包括重铬酸钾标准溶液(1/6K2Cr2O7=0.2500mol/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NH4)2Fe(SO4)2.6H2O≈0.1mol/L,试亚铁灵指示液,浓硫酸,硫酸银,硫酸汞,硝酸银等。
氯化钠标准溶液的制备:先将氯化钠置于坩锅内,于500-600℃下加热40-50min恒重,待氯化钠冷却后称取3.296g溶于蒸馏水之中,置于100mL容量瓶内压水稀释至标线处,此时溶液氯离子质量浓度为20mg/mL。
邻苯二甲酸氢钾标准深液的制备:先在115℃下烘干处理邻苯二甲酸氢钾两小时,然后取0.4251g置于蒸馏水之中,将溶液置于1000mL容量瓶内用重蒸馏水稀释至标线,制备成500mg/L的COD标准溶液。
2.分析步骤
本实采用《硝酸银滴定法》进行测定,先对水样COD采用节能加热法进行测定,取30mL水样置于干燥的比色管之中,根据水样中氯离子含量的多少,适量加入固体硝酸银后盖好比塞管塞子,剧烈振荡搅拌使其充分反应后放置片刻,取一滴清液滴入硝酸银深液,检验氯离子是否完全沉淀,如果还有新的沉淀析出,再加入少量硝酸银重新振荡搅拌进行反应,使水样中的氯离子完全沉淀析出。但在此过程中,硝酸银不能过量,过量将会使银离子同硫酸根生成硫酸银沉淀,从而影响最终的滴定观测。
在使氯离子沉淀析出后,将处理过的水样放置15min,使水样中的氯化银完全沉淀,再取水样上层清液,或使用抽滤装置抽滤处理,得到去除了氯离子后的水样,再用节能加热法的步骤,将加热器接通电源等温度达到165℃,将加热管放入加热器中加热7min,使加热管中的样本也达到165℃后取出加热管,等样本冷却后用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滴定,并做空白实验,最后计算完成水样COD测定。
四、结果分析
1.标准溶液COD测定
将COD为100mg/L的邻苯二甲酸氢钾标准溶液配成氯离子浓度分别为1000,3000,5000,7000,10000,15000mg/L的标准溶液,加入硝酸银进行沉淀处理后对水样进行节能加热法COD测定,以确定硝酸银沉淀法去除氯离子进行COD测定的相对误差。根据测定结果,其相对误差在国家标准许可范围之内,可行性能达到要求。
2.可靠性对比实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本方法的可靠性,采用氯离子擀量浓度为3970mg/L的实际水样以及氯离子质量浓度为5000mg/L,COD为100mg/L的邻苯二甲酸氢钾标准溶液,用硫酸汞掩蔽法作为标准方法进行测定,再采用本试验方法进行测定,各测定六次之后,对六次结果的准确度和可靠性进行对比试验,经过实验结果发现,本方法所获得的测验结果的相对偏差在允许范围内,具有较好的准确性和重复性。
参考文献
[1]姜玉梅.银盐沉淀法测定化工废水中的COD[J].当代化工,2009(02).
[2]王俊荣,张淑芬,王红霞.银盐沉淀法测定高氯离子水样COD的分析技术[J].西南给排水,2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