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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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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收筹划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增值税 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进行的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只就增值部分纳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要对流转全额纳税。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通常人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1.当企业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其货物的销售对象是否要求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购货方坚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企业就需要在获得纳税利益和争夺客户之间做出抉择。

2.当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购进的货物是否都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毛利率较小时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纳税利益。

3.企业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型,在引起所纳增值税金额变化的同时,还会引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从而对利润产生影响。

4.企业在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时,要注意在相关税收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做到合理合法的节税。

二、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1)加工环节税收筹划。加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主要集中在加工业务。如果这些业务由企业自己承担则这部分成本计入制造费用,不会有进项税的抵扣。如果对外加工,就要在委托加工对象上进行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分,选择不同的对象,企业负担的税额会有所区别。当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制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部分加工制作的费用就没有进项可以抵扣。

(2)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生产环节的税收筹划点同加工环节类似,主要是选择好采购、加工的对象。在原材料的够进的选择时,注意其是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能不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要尽量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

2.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1)通过合理定价降低实际税负。商品的定价是影响税额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比、不变的情况下定价越高,实际税负越高;定价越低,实际税负降低。例如:某杂志每册定价10元,发行量8万册,单位成本3元,则应纳税增值税额占销售收入的7.1%。

(2)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无论企业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采用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要按定价征收增值税。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

1.纳税优惠政策带来的筹划。国家往往会制定一些纳税优惠政策,而许多企业并非生来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这就需要企业自身创造条件,来达到利用优惠政策合理避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称为“挂”,下面的案例将对”挂”避税筹划进行详细的说明。

例如: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由于附近并无矿山,因而其主要原材料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破烂王”处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按此办法处理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破烂王”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

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按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按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利用增值税转型带来增值税税收筹划。

(1)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企业其产品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从企业角度看如果有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规模大导致这种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则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

(2)扩大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优惠。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这种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固定资产;不动产;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的规模庞大,业态复杂,具有投资巨大,资产众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等特点[1]。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落地生根,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包括按固定资产登记的不动产,下同)领域的税负冲击日趋明显,如何更好地适应“营改增”政策,规避其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不利影响,提高企业固定资产存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竞争实力,促进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摆在建筑企业面前的突出问题。为了降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的纳税负担,促进建筑企业良性循环,现将“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税负的影响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的税收筹划措施浅述如下。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税负的影响

(一)增加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前购置固定资产的税负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建筑企业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或集团,十分重视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一次购置上亿元或数亿元固定资产的现象已司空见惯[2]。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均已有数量惊人的固定资产存量,这些存量固定资产仍将在新的建筑项目中广泛使用,其折旧部分虽然计入了施工成本,但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无对应的进项税额作为抵扣,然而,“营改增”政策并没有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合理规定,这不仅使抵扣链条中断,与设置增值税的初衷相矛盾,还直接导致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税负增加。

(二)增加了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新购固定资产的税负“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新购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提升自身竞争实力的积极性,但如果企业盲目增加固定资产,有可能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增加企业税负。虽然税法同时允许其不足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但仍然可能出现销项税额有限,导致进项税额抵扣无法实现、税负不平衡、挤占当期资金使用价值、固定资产利用率低或闲置等情况的发生,增加或变相增加建筑企业新购固定资产的税负。

(三)增加了建筑企业贷款购买固定资产的税负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建筑企业是资产密集型企业,对机械设备的依赖程度较高,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通过贷款、按揭、融资等形式取得资金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动辄贷款数百万或数千万购买机械设备已比比皆是,如此巨额贷款的利息支出和费用的进项税额被政策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不仅有违增值税设计原理,而且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建筑企业来说更显得极不公平,增加了建筑企业固定资产税负。

(四)增加了建筑企业租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税负建筑企业对外承租使用机械设备已是常态。通过经营性租赁,不但可以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需求,还能够缓解建筑企业资金紧张压力,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还可以获得巨额流动资金的使用价值,二者均可合理调节企业固定资产存量,因此,国家对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决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建筑企业处理原购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时选择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则其增值税税负将明显增加。一是建筑企业回租该旧固定资产时的本金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经营租赁和其他融资租赁方式相比,少获得旧固定资产本金(包括折旧剩余和损益)的进项税额抵扣;二是建筑企业回租该旧固定资产时,租金中相当于利息部分的支出虽然可以取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属于购买贷款服务的业务范畴而不能实现进项税额抵扣。

(五)增加了建筑企业临时建筑设施的税负临时建筑设施是建筑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十分特殊的现象之一。建筑工程必备的办公用房、工棚、板房、道路、桥梁、堆场、围墙等临时建筑设施,是为主体建筑物的生产和经营管理而建造,因其具备了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等不动产特征,却被排除在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范畴以外,这对建筑企业这个特殊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明显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建筑企业临时性建筑设施约占主体建筑造价的5%[3],因临时性建筑设施投入不能像其他固定资产、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那样作为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实现抵扣,相应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5%。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资产领域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原有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对于“营改增”前购置的旧固定资产,应根据自身需要和资金状况,进行税收筹划。首先,可出售使用率不高或准备更新换代的旧固定资产,缴纳2%或3%增值税,取得现金使用权。然后购买新固定资产,或租赁所需固定资产,或融资租赁所需固定资产,均可以取得出资总价值17%或11%进项税额抵扣,扩大企业利润,降低税负;其次,对于依赖程度较高的旧固定资产,可以通过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方式,提升其服务能力,同时申请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4];第三,对于保持原始使用状态的旧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快折旧的形式进行弥补[5],这样虽然对增值税税负影响不大,但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第四,建筑企业在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调整时,应当避免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以防止税负增加。

(二)新购固定资产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当建筑企业产生购买固定资产意向时,应当充分考虑固定资产不同取得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一是建筑企业应在确保自身具有充足的销项税额用于抵扣的基础上购买固定资产,对于没有经营业务的企业总部或集团,应当将新购固定资产所有权归于分、子公司,防止销项税额不足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实现抵扣或抵扣缓慢而增加企业税负;二是当企业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足时,可以采取全部现金购买的形式取得固定资产,使企业获得总价17%或11%的进项税额抵扣;三是当企业经济实力一般,现金流量有限时,可以采取合资的形式取得某项固定资产的部分所有权,使企业获得所有权占比价值额17%或11%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此时因仅能取得部分所有权和使用权,将增加企业对资产的管理难度;四是当企业经济实力较差、无现金投入时,可以采取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使企业获得固定资产价值总额17%或11%的进项税额抵扣,但贷款利息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五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收购或兼并亏损企业的方式,取得亏损企业拥有的特殊设备、土地、厂房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同时新企业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5年盈利抵亏损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6]。

(三)租赁机械设备或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通过租赁机械设备或不动产,可以调节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持有量,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规模。企业在对外承租固定资产时,可以合并签订合同,将人工、燃料、保险、管理等费用全部签订在租赁费用中,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大的建筑总公司或集团,可以成立内部租赁公司,便于集中购置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既可顺利实现购买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又可同时满足各分、子公司的施工需求,还可以通过签订互惠定价协议[7],调节内部各分、子公司利润和税负,降低建筑总公司或集团的整体税负。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石油销售 增值税 税收筹划

一、石油销售企业面临的困境

从成品油定价机制来看,《成品油价税改革方案》中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这使得石油销售企业成品油进销差价明显缩小,营销管理的压力增大。

从全球经济大环境来看,海外疲软对中国影响仍将偏负面。具体体现:一是海外需求放缓会削弱出口增长;二是全球流动性宽松,通胀压力不减;三是外汇储备资产安全问题。受全球经济影响,国内经济不容乐观,这使得石油销售企业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国内经济出现下滑,导致需求减少,使得石油销售企业市场形势十分严峻,另一方面国际油价起伏不定,加剧了石油销售企业的市场压力。

从成品油消费税开征情况看,石油销售企业效益压力明显增大。具体体现:一是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使得石油销售企业资金占压明显加大,利息等相关费用支出增加。二是通过成品油价格的形式收缴成品油消费税,汽柴油每吨分别高达1400元和1000元以上,以税代费,将成品油消费税加在成品油价格上,势必会抑制成品油消费。三是成品油消费税征收金额较高,可能刺激走私油、非标油冲击市场,从而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税收筹划的意义

(一)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符合政府导向为前提,通过组织、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内的政策规定,获取最大的税后利润的经济行为。

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还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存在误区

部分纳税人对税收筹划存在错误认识:一是误将税收筹划混同于避税甚至偷税。部分纳税人只看到了税收筹划节约税款的一面,而没有意识到蕴含在税收筹划之中的“大智慧”——遵循立法精神,误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甚至偷税,希望通过“筹划处理”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这是非常错误和危险的。二是误将税收筹划看作最终目的。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一环,其运作的全过程是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而后者又是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增值税税种简介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增值税税种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目前最大的税种。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主要特点如下:一是逐环节征税,只对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二是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三是税率档次少,税率简化;四是实行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购进扣税法”,征收管理严格。以上特点反映出增值税具有公平、中性、透明等特点,这有利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漏税行为,同时也说明增值税筹划的空间和弹性比其他税种要少。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思路及策略

结合石油销售企业的实际业务特点,增值税税收筹划思路主要有:一是缩小增值税税基;二是充分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缩小增值税税基筹划。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适用税率-购进额×适用税率

税基主要是销售额与购进额之差。如果能降低销项税额,或者增加进项税额,则能够有效的缩小税基。结合石油销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1.分解销售额,减少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主要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等。对于以上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策略:对于随同油销售的包装物,要单独处理,不要计入销售收入,否则就要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处理如下:随油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在出售时如属购进时是单独计价的,以“营业费用—包装费”列支,如属购进时不单独计价的,则不需要进行单独核算。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采用IC卡折让销售、加油积分返还等促销活动时,须制定好相关的帐务处理办法及发票管理规定,做好折让数据的后台处理,向客户开具发票时,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得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如果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若被税务部门发现,折扣金额不能作减少销售收入处理,导致税金及有关费用的增加。

2.增加抵扣额,加大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一: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为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而支付的运输费用依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策略:企业取得运费结算单据,按照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节约增值税款的同时,降低了公司营业费用。在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二是承运人开出的运费发票上注明的劳务接受者与发票的持有人是同一人。三是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

政策二: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购进货物时,按购进价和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策略:由于抵扣税率差异,运输费用进项税抵扣率(7%)远低于购进油品的进项抵扣率(17%),因此,石油销售企业在购进油品时,尽量采用“一票制”结算,一方面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节约税务支出。另一方面,运杂费可进入油品采购成本,以减少费用支出。

政策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24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有以下情况: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在认真贯彻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同时,要用足增值税相关政策,通过合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降低有关成本费用支出。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业务如下:

1、外购商品(汽油、柴油、煤油、油、燃料油、清洁剂、加油IC卡、其他石化产品等);

2、水费、电费、运杂费;

3、购买劳保用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向客户赠送的促销品;

4、符合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购进。

政策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就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应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一时间,完善入账手续,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并在当月申报抵扣,避免应扣未扣而造成企业税款资金占用,乃至损失企业税款。如果在规定的180天内,企业未进行认证,但又符合《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所列示的几种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利用增值税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石油销售企业一般都是总机构下设若干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分布区域较广,经常发生货物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以及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如果这些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时,会发生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不同而造成部分分支机构税款较多,而部分分支机构留抵增值税额较大。

政策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可向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纳税,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根据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各分支机构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各分支机构根据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就地缴纳,能有效解决了增值税的预留、预缴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推迟纳税效果,减少了大量的税款资金占用,从而节约了财务费用。具体计算流程如下:

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当月汇总销项税额-总分机构当期进项税额

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机构汇总应税销售额×100%

各分支机构分配的应纳增值税=各分支机构销售比例×总分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

2.石油销售企业一方面销售油品,另一方面拥有的自有车辆也消费油品,如果按照市场价对自己销售油品,则会多缴纳由销售毛利涉及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下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⑵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⑶加油站本身倒库油;⑷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策略:石油销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自有车辆用油从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按照成本价直接冲减销售成本,由此减少由销售毛利涉及的增值税税款。

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石油销售企业须外拓市场,内抓管理,提升效益。本文结合石油销售企业经营实际,对增值税税种如何进行筹划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其他石油销售企业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1]刘青波.浅谈石化企业税务筹划.现代经济信息,2010(6):124~125

[2]朱进.税务筹划动因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97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税收筹划实务解析问题与发展方向

【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税收筹划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并付诸行动。由于中国对企业税收筹划实务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税收筹划的研究在中国尚属一个新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TaxPlanning)也称纳税筹划,它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解除税负或推迟纳税,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某些临界点的规定,转让定价法,优劣比较法,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筹划,适时节税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要进行税收筹划,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它还需要借助一定的条件,运用相应的方法才能得以实现。

1税收筹划的理论假设

假设是在总结业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判断,是对研究对象所处环境约束因素的总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研究所包括的实务理论假设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1“经济人”假设

首先,利益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驱逐利益主体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其次,“经济人”能够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自身经验判断自身利益,使自己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约下,“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识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在这一假设下,“经济人”特有及特定的行为方式是:在给定条件的约束下,尽最大可能实现最有效的预期目标。

1.2纳税理性假设

假定纳税人是理性的,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其行为选择是主动的,对自身行为的经济后果和利害关系是清楚的、明确的,其行为目标是以较低的风险取得尽可能大的效用。纳税理性是一种支撑纳税人行为与心理的自主意识,是驱动纳税人应税组合的一种动力源。纳税理性为纳税人所指向的途径是:在特定税收环境(包括立法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环境等)的约束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投入(纳税、其他纳税支出)的最少和产出(即税后可自由支配效益)最大的均衡。

2税收筹划的实务解析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环节的筹划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第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筹划点主要有企业投资方向、注册地点、组织形式的选择等几个方面。

2.1.1企业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常会利用税率的差别和减免税政策来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来促进国家的产业发展,地区发展,科技发展,保护国内工业。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效益。

2.1.2企业注册地区的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在制订税收政策时对该地区进行了适当倾斜。正是由于税收待遇的地域性差异,使企业设立时注册地点的筹划成为可能。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

2.1.3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独资企业。企业内部也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照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内的许多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个纳税主体,其收入,成本、损失和所得可以并入总公司纳税,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最终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总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税。一般来说,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2.2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不仅要求筹集到足够数额的资金,而且要使资金成本达到最低,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便为企业进行筹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2.2.1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享有所得税利益,从而降低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和企业所得税税负;而股息、红利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这样,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必须考虑对债务筹资的利用,即考虑负债的财务杠杆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支付的特点又导致了债务筹资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如果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因此,即使在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时,负债经营也应适度。2.2.2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现代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非常显著。

2.3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2.3.1加强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的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应纳税额总体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业要求把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变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采购成本。例如:某钢铁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原料部,除负责采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外。还负责向社会收购废钢,购进废钢经过加工、挑选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选、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费用计入废钢成本。向社会收购的废钢一部分是从废旧物资公司购进,可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10%的税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从个体散户中购进,无发票,增加了成本。若企业设立控股的废旧物资公司,将废钢收购及挑选整理业务交由废旧物资公司承担,废旧物资公司按照废钢收购价加上挑选整理费的价格将整理好的废钢买给该企业,并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则企业购入的所有废钢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可见,通过设立废旧物资公司将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化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降低了废钢的成本。

2.3.2加强会计核算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应纳税额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计算缴纳。实践中,有些经济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认可的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税收负担却截然不同。因此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会计账务处理手段,将成本费用向有利于节税的方面转化,以降低税收负担。

2.3.3加强税收筹划,降低企业应纳税额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计税基数和税率,计税基数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进行税务筹划可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2005年12月30日测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万元,则企业应纳所得税33066元(100200×33%)。如果该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支付税务咨询费200元,则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100200-200),应纳所得税27000元(100000×27%),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进行税收筹划支付费用仅为200元,却节税6066元(33066-27000)。

2.3.4加强税收筹划,权衡整体税负的轻重

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特点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因此,企业在选择税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参考文献:

[1][美]迈伦•斯科尔斯.税收与企业战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进项税额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一、“营改增”背景及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我国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2016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这四个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其中,房地产行业由以前根据营业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转变成11%的增值税,但可以扣除企业外购材料设备等增值税进项税。作为改善人民生活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这次“营改增”改革必然对房地产这一行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要点

(一)采购活动

“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采购活动应重点关注土地,原材料和设备的影响。一方面,土地成本占据房地产成本中相当一部分比重,因此,土地的获得方式以及成本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至关重要。通常,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一般分为转让和出让,如果企业是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即在市场上两个企业交易主体间进行土地转让,那么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税率为11%。所以,由于上一环节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了11%的增值税,所以下一环节购买方可抵扣11%的增值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是完整的,这种取得土地的方式完全可以在计算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时,运用抵扣法来实现土地成本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如果土地取得的方式是出让,也就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那么,由于政府出让土地没有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也随之无法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由于企业购进的材料和设备的增值税均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而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销售价格通常低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在上游供应商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取得材料设备等的价格以及增值税影响,以减少采购成本。

(二)经营活动

实行“营改增”之后,由于所购进的材料设备通过进项税都可以实现一部分抵扣,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房地产企业采用自建房产的话,房地产企业虽然承受了较多的人工成本且需要较大的现金流,但能够抵扣一部分的进项税;如果采用非自建房产方式,企业无法享受到进项税抵扣的优势,但可以有更多的金钱和精力投入在企业管理治理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经营。此外,房地产业“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更多地考虑增加进项税额来进行抵扣,在建设房产种类上,许多企业会更青睐于开发精装房,以利于取得更多的固定资产和物料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增加可抵扣数额,但同时也可能存在着房价高昂导致存货堆积的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无论在选择自建房产和非自建房产上,还是选择建设哪种类型的房产都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增值税的影响,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以取得最大效益。

(三)销售活动

如果企业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企业在销售房产时还提供装修、物业管理等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测算交纳增值税还是交纳营业税企业的平衡点销售额,企业根据测算的税负平衡点销售额选择以增值税还是以营业税为主业税种,同时利用税率差异,如:当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业务既涉及一般物资又涉及建筑业劳务时候,一般物资的增值税率是17%,建筑业的增值税率是11%,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利用混合业务中不同纳税对象税率的差异,以此来减轻企业税负。

三、“营改增”后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营改增”的实施使得房地产企业不得不重新进行纳税筹划,规划新的纳税方案,如何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抵扣更多的税费,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大化企业的纳税利益是每个房地产企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本文基于前面的分析基础上提出如下的有关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一)科学合法地运用税收筹划方法,实现减税免税。

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性政策进行减税节税免税,如:增值税对认定为绿色环保新能源及材料将给予免税或即征即退的优惠税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销售普通住宅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时,当增值率小于 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地产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这些新能源材料的比重或者利用税收差异等税收筹划技术设计抑或者降低增值率来减少自身的税额;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通过改变(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或者通过改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式,来实行税负转嫁,将一部分税负转移到其他方。通过综合地运用节税、避税、税负转嫁等税收筹划技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达到减税免税的目的,大大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找准企业税收风险点,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不同,其建造周期长且开发至一定节点才能进行预售,考虑到房地产的行业特点、市场行情及政策因素,“营改增”后会使该行业税务风险加大。主要风险:一是如果不能按期预售,前期的增值税进项税认证过期,致使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二是如果商品房脱销,导致进项税抵扣不足使得企业税负增加;三是如果房地产行业不景气,严重出现商品房滞销,无法及时取得销项税,可能会出现进项税与销项税倒挂;如何避免此?事情发生,是政策制定部门需考虑的问题也是企业税务筹划和规避税务风险的重点。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针对可能的税收风险点做好有效预防和处理措施,减少税务风险。

(三)合理筹划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由于增值税的抵扣有严格的抵扣链条,所以“营改增”实施后房地产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管理及筹划。因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确定后,相应的销项税也就确定,销项税的筹划空间有限,所以只能把筹划的重点放在进项税上。房地产企业如何增大进项税额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到全额抵扣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点,比如企业的供应商、施工方等上游企业的开票时间、增值税税率、结算方式的选择及进项税认证时间的筹划等都是进项税筹划的重要切入点。项目从开工至售罄,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根据各个行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科学、合法地制定正确的税收筹划步骤,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合理筹划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四)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该督促各个部门尤其是采购部门提高纳税意识,杜绝员工在原材料采购环节和接受劳务过程中不要发票的现象;加强工程决算的管理,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不拖延;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及时进行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改进企业对税务发票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出、流通以及保管等多方面的管理,采用专人开具,专人保管的方式,相互监督制约,减少企业因为管理不当而造成的票据缺失和税务风险。

(五)加强税务机关沟通,确保企业税收筹划合法

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既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税收筹划所期盼的利益才能实现。因此,加强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极为重要,可以避免或减少因对税收政策理解不足或双方的理解有偏差引起的不必要的纠纷,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地范围内实现节税避税免税,从而提高税收筹划的质量和效益,降低税务成本。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