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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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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会计核算办法

ppp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ppp项目 会计 合作模式

一、PPP的内涵和PPP模式的兴起

(一)PPP的内涵

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财政部楼继伟部长指出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全过程”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基础,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双方优势,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

(二)PPP模式的兴起

从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通过将国有企业部分出售、全部出售或关闭等方式变现存量资产,PPP概念最早从英国出现并得到推广,继而沿用至今。

PPP模式在我国从1978年开始引用,已发展成五个阶段:探索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反复阶段、普及阶段。我国最常见的PPP形式是特许经营和BOT方式,主要应用于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市政道路和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较为多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政府应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要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30个PPP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同日发改委指导意见。

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PPP项目开始发展壮大。例如池州市积极探索采取PPP模式运作主城区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项目,该项目被财政部和住建部共同列为首批试点的污水处理类PPP项目,也是第一个签约运营的PPP示范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央视等媒体纷纷报道,被称为“池州模式”。通过此项目,分析我国目前PPP项目中会计的运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为地方基础设施PPP项目选择和可持续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二、会计核算在PPP项目中的运用

(一)池州PPP项目的概述

目前,我国PPP运行的主要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在特许期内,授予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新建项目以及维护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合同,在特许经营期满终止时,项目公司将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无偿交还政府,政府每年支付服务费。

池州市采用PPP模式运作污水处理及市政排水设施购买服务项目,主要实行“厂网一体”的运营模式,将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项目整合打捆,选择已建污水处理厂2座(10万吨/日)、已建排水管网750km、已建污水泵站7座(10.45万吨/日),项目总资产7.12亿元。新建投资13.42亿元,其中2015年完成管网建设投资3700万元,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期限26年,特许经营期满时,政府收回PPP项目公司的所有权、使用权。财政根据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和协议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费由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构成,其中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基本污水处理量单价0.81元/立方米,超额处理污水量单价0.486元/立方米,排水设施服务费按照管网总长750公里,每公里收取服务费99,380元。

2014年12月29日由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池州市水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池州市排水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1日正式运营。项目正式运营以来,合作双方认真履行《协议》,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合作伙伴池州市排水公司通过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服务管理质量。特别是去年汛期和今年以来,雨水多于往年,全国很多城市及池州周边城市普遍出现“逢雨必涝”的“海景”现象,而我市迅速完成城市排水管道的检测和疏通、修复,城市排水能力大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此赞誉有加,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给予广泛宣传报道。

(二)会计核算在PPP项目中的账务处理

1.项目公司成立阶段的账务处理

实际收到的款项目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J:项目资本

2.项目公司在建设阶段的账务处理

(1)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银行贷款

(2)拨付材料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工程物资

(3)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账务处理:

借: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4)基建工程发生相关费用账务处理:

借:待摊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5)基建工程负担税金账务处理:

借:待摊基建支出

贷:应交税金或银行存款

3.项目公司在运营阶段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在运营过程中,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排水设施服务费相关税务政策变化引起的账务处理:

(1)污水处理劳务税务政策变化

①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污水处理收入

②污水处理劳务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征即退70%,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污水处理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③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④收到退税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

(2)营改增政策变化后

①按简易计税方法3%缴纳增值税。每月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贷:主营业务收入-排水设施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②市财政按时将PPP项目季度购买服务费拨付至排水公司每季度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池州市财政局

4.项目公司在目移交阶段的账务处理

由于PPP项目在中国还处于新兴事项,许多政策都在不断完善中,特许经营期限长。池州PPP项目经营期26年,移交阶段的账务处理暂为: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三、PPP项目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随着近2年的发展和培育,PPP项目已在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蓬勃发展,但是每个PPP项目均有不同特点,涉及发起、立项、招标、签署、运营、移交等多个环节,期限长,在 PPP项目核算中也在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政府部门

由于政府部门对PPP项目缺少会计监督审核,而PPP项目涉及到的领域以及子项目又众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配套的辅助设施建设都没有被列入政府预算中,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从而导致存在一系列的会计核算问题。

(二)PPP项目公司

PPP项目成立运营后,财务处理必须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但部分PPP项目公司财务人员水平参次不齐,内部制度管理不溃缺少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特别是一些新的政策引起的涉税问题,需要PPP项目公司财务人员加强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四、会计核算在PPP项目的几点体会

(一) 正确理解PPP内涵与实质

当下,尽管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多次发文进行指导,但对PPP内涵的阐释并不充分。同时,由于国内对PPP的培训宣传力度仍不足够,很多人因此对PPP的理解相对片面,只认识到其中融资、化债或其他某个单一功能。

就本项目而言,项目前期充分论证,政府内部有共识,合同制定边界条件清晰,资产权属明确,采购程序规范,市场竞争充分;项目落地后项目实施形式多样,池州排水公司运转有序、破难攻坚、内处和谐、稳步发展,政企紧密合作解决相关民生问题、创新融资。皆因池州市领导层和政府部分对PPP内涵理解深刻,才使得本项目没有遇到PPP项目中的“六道坎”。从推广PPP的角度来说,一个好的PPP项目所具备的特征是加强各级政府正确理解PPP内涵与实质的关键。

(二)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采购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PPP 项目会计信息的监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职责应该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费列入年度预算,并与中长期财政规划保持一致,确保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从而保证PPP 项目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主管部门以及监督机构职责应该要定期对于PPP项目会计进行监督,并将PPP项目会计信息以及审计的结果予以公示。审计监督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分析解剖原因并加以整改,以保证项目规范有序进行。

(三)转变思想认识提高效率

实行PPP项目无疑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原来由政府直接做的维护管养工作可以交给企业来做,政府专注做好服务和监管。政府部门的经验还停留在偏重建设,做好服务和监管的经验缺乏。政府部门在传统模式下经营管理方式较为粗放,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措施,加之技术水平不及专业公司。所以要达到专业公司同样的服务标准,政府所付成本通常要高于由专业公司进行项目运营的成本。由专业人做专业事的角度来看,专业公司做设施维护将提高维护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了运营成本,但由于维护水平和考核标准的提高必将提高运营维护费用。这要求我们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在新的历史形势下,适应新的会计核算和处理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会计核算的作用,加强管理,提高核算水平。

ppp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2篇

摘要: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对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督,保障股东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在企业管理中和企业运营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PPP模式是我国近几年大力推行的融资模式,每年有很多项目是通过PPP方式进行融资的。虽然PPP模式的发展速度很快,但是在PPP项目审计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对PPP模式和PPP项目审计进行了概述,然后剖析了PPP因为制度不健全而面临的问题,并且以项目公司的角度提出了应对审计的措施。

关键词:PPP项目;审计;问题;实施路径

引言

邹平铁路货运专用线位于淄博市周村区和滨州市邹平市境内,建设内容为货运铁路专用线和物流中心货场。线路全长27.917公里,I级双线铁路,牵引质量5000T。项目概算总投资61.7亿元,建设工期2年。依据工作职能,邹平市人民政府(下称“邹平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邹平市铁路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铁路办”或“铁路办”)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包括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资本有限公司,本项目总投资61.7亿元,合作期限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中铁十局和中铁三局各承担总体工程费用的50%)。以此为背景,介绍了在PPP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应对办法。

一、PPP模式与PPP项目审计概述

(一)PPP模式内涵

PPP模式,是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一种项目运作模式。其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在项目运作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PPP项目改变了政府的主要职能,并且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促进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PPP项目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可以取长补短、风险共担,有利于国家的工程建设。

(二)PPP项目审计

PPP项目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五个部分,因此PPP项目审计工作也应该从这五个方面着手。项目识别是指政府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并判断选中项目是否能够采用PPP模式。该阶段的审计工作主要是对项目的前期立项和判断过程的审计。项目准备是指对批准的项目进行准备工作,包括管理机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等。该阶段的审计工作主要是对实施方案的审计。项目采购是指项目实施结构按照项目要求选择社会资本方。该阶段主要是对采购程序和采购资料的审计。项目执行时PPP项目真正实施的过程。该阶段主要是对该阶段主要是对实施中存在风险、是否按照合同方案执行、融资方案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计。项目移交是指政府机构收回约定的项目资产的阶段。该阶段主要对移交的项目性能进行测试、移交完成后对成本效益、绩效评价等部分进行审计。

二、PPP项目因为制度不健全面临很多审计问题

因为项目公司成员或者股东是由各个社会资本指派的,在项目管理制度方面难免会出现缺漏。而各项管理办法的不全面等问题就会导致PPP项目在审计的过程中出现漏洞,无法确认项目投资。尽管现阶段我国已经出台了很多关于PPP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条款,但是在PPP项目审计方面相应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PPP项目建设由社会资本与政府投资并举,究竟以谁为主还要看具体的股权分配,从严格意义上讲,关于PPP项目的审计在《审计法》中的规定尚不明确。同时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中也没有明确针对PPP项目的会计核算、审计以及管理方面的条款和规定。因此,目前的PPP项目审计只能依靠国家的政策进行指导,或者按照一般项目审计制度开展PPP项目审计工作,这样严重影响了PPP项目审计效果与质量,从而使社会资本无法确定该项目是否符合PPP项目投资标准。

三、如何更好的完善PPP项目合法合规,如何应对审计

(一)对审计合同识别偏差

审计部门对于项目公司的审计范围较广,不仅审结果,还审过程。以邹平货运铁路项目为例,预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费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基础资料是否规范,索赔事项的时效是否合理、资料是否完整性、事由是否清晰、费用及工期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通过审计计算并核定工程量的真实性、正确性,对合同内未完成的工程进行核实和审定,重点审查工程量的变更有无按规定报批,有无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的批准。由此可见,除了结果,过程证据、文件的支撑也在审计范围之内。如果缺少了相关证据文件,相信审计很难给出肯定的结论。所以,项目公司就要用审计的标准来要求自身的各项工作,一劳永逸,更加高效。

(二)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

对外准备,是指根据竣工验收的要求,确认是否已经完成了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没有完整的竣工验收档案资料、要求整改的各项工作是否已经整改完成、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等。除了提前准备以上验收条件外,还应将项目现场收拾干净、整洁,充分作好现场验收准备。除了以上准备工作,在竣工验收前,还应该和后端运营团队进行沟通,明确运营需要的条件,并且确认现有的条件是否能够满足运营的要求。项目公司承担投融资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因此必选对全生命周期进行统筹考虑,全面负责,不能有遗漏。

(三)准备结算材料,并进行决算跟踪

竣工验收过程中还要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结算,项目公司应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材料,在此基础上对二类费、建设期利息等进行确认,完善好项目公司的结算资料,并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交审计。项目公司要对结算资料进行逐项核对,并确认结算依据,以保证结算工作依据充分、证据完整,满足审计的要求。决算审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很长周期,项目公司要提前做好安排,明确责任人并对决算审计进行定期跟踪,一是和实施机构保持沟通,要求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审计,二是和审计单位保持沟通,及时对审计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回复或澄清,保证不因自身的原因导致审计工作阻滞,同时也是对审计单位的跟踪督促,保证审计工作正常推进。PPP项目的总投资应该以决算审计的结果为准,总投资金额是未来运营期计算回款的基数,因此决算审计工作和回款工作密切相关,这就要求项目公司必须重视,必须专人跟踪、专人落实、限时完成,不得懈怠。

ppp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我市整合各级资金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部门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资金。

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资金: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发展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

(三)省级整合其他中央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廉租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等);

(四)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五)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

(六)整合本级其他用于扶贫生态移民的资金;

(七)国家开发银行专项发展基金及PPP引导基金;

(八)金融信贷资金;

(九)群众自筹资金;

(十)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的扶贫生态移民工程。

第四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由市政府统一授权的单位(或平台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采取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的方式建设。

第五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专项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移民住房、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技能培训、土地整治、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等与扶贫生态移民有关的建设。

第七条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参照省发改委1.5%的比例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报市财政局审批。已获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从财政专项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中提取任何管理费用。

项目管理费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政策起草、调研、检查验收、成果宣传、项目公告公示、档案管理、项目和绩效评估等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相关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移民局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项目实施主管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任务提出下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应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超规模、超概算、超工期。实施方案应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的规模、标准、工期、概算要求编制。

第三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市移民局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配合负责做好项目融资工作,应根据经市政府审定后的年度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制定年度具体融资计划,落实融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作为筹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融资主体,积极争取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需在银行开设一个扶贫生态移民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生态移民专户),专项用于归集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等;开设一个贷款资金专用帐户,专项用于核算融资资金;开设一个偿债资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放偿付贷款本息,其他资金不得转入该帐户核算,严禁将其他资金存入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负责生态移民专户资金及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需向市财政局提供合作合同,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将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及时按照财政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产生的收益,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收益实现后3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原则上市财政安排用于扶贫生态移民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财政补贴支出。

第十五条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中央、省、市级、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程序报账。

第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财政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投入渠道。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扶贫生态移民专项资金及整合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到相应的资金主管单位,资金主管单位将资金归集到生态移民专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开发展基金、PPP引导基金由收到划入基金的单位直接转入生态移民专户;群众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由各乡镇存入市政府重点项目办专户,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将资金汇集后统一转入生态移民专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开设的生态移民专户和贷款资金专户中所有资金的使用,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详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经市移民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范围、内容及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审核,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经签章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再向资金监管银行申请支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根据审核同意《投融资管理资金支付用款申请单》的额度从监管账户中支付相应资金,否则不得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设置独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每月末应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年终报送全年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移民局。

第二十一条扶贫生态移民有关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的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项目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行预决算评审制度。工程预算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经评审的工程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计算依据,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作为扣减或增加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等的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规范、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项目主管部门意见。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市财政局依据有关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进行批复;项目业主依据批复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反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市移民局应建立贫困户及资金使用台账,将年度扶贫资金规模、来源、项目安排去向、项目实施单位、受益群体以及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竣工牌、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扶贫生态移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增加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移民局应当加强扶贫生态移民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相关的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安置点独立建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市移民局要加强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审计局、监察局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报账和验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移民局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对重点扶贫生态移民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配合市监察局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由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追还被挪用、截留资金,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ppp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PPP;介入途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07

随着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尤其在国务院2014年第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后,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2014年10月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积极推广PPP模式,到近半年来中央部委大量密集出台PPP相关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都体现了中央“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产业与金融深度结合”的改革思路。

1金融机构参与PPP模式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PPP模式在我国的正式名称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即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和基础设施。广义的PPP被界定为特许经营类项目融资模式,即私人部门通过与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而获准在一定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同时取得投资回报,特许经营期满再将项目资产无偿交还给政府部门[ZW(]广义PPP概念来自国家发改委2014年12月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所规定: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模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ZW)]。狭义的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针对特定项目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到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终结并将项目移交给政府[ZW(]狭义PPP概念来自国务院2014年9月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中所规定: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者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ZW)],详见图1。

资料来源:根据2014年9月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整理。

在PPP模式中,金融机构由于其强大的融资和财务能力,成为了“私人部门”的主要代表。此外,具有产业背景的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也成为“私人部门”的重要组成。目前,中信集团、五矿信托、中再资产、中铁建、中交集团等央企及下属企业已经走在了探索参与PPP模式的前列。

11从需求出发,我国公共产品服务与基础设施投资市场空间广阔

我国新型城镇化刚刚起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于2014年11月出台,过去的城镇化是以土地为中心的城镇化,是“挣钱的城镇化”;而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中心的城镇化,是“花钱的城镇化”。根据《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预计未来十年将有4亿~5亿农业人口进入城镇,按人均带动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计算,未来十年城镇化将带动40万~50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尤其,随着“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将产生大量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环境工程、医疗养老等共同产品和服务的投资机会。

12从供给而论,金融机构参与PPP有利于延伸产品服务链条

在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受限和偿还能力饱受质疑的形势下,如果金融机构继续保持传统投融资思维和风控文化,将会失去一个广阔的基础设施投资市场。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大全产业链产品的开发,不断提供客户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产品。其中一个重要的创新突破口是,使现有的产品和盈利点向业务链上游延伸,与客户共担风险、共同成长、共享收益。这正与PPP模式强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精髓不谋而合。

2不同类型PPP项目的典型设计方案

PPP模式的兴起与43号文出台密不可分。2014年9月,国务院43号文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不再新增政府债务。同时PPP模式开始得到大力推广,在此背景下,PPP模式具有三大特征:一是融资方式从债务性融资变成权益性融资,降低政府负债率;二是偿还方式从“统借统还”变成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现金流还款;三是风险主体从融资平台变成项目公司,政府对项目公司没有偿债责任,投资方需对项目本身、而不是政府或融资平台进行风险收益筛选。关于PPP模式的分工,一般情况下,PPP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需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督。

21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PPP样本:复合PPP模式

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以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例,其特点是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限长、无法通过票款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实现盈利。此类项目适合将项目有效分割并组合,采取“复合PPP模式”。下面以北京地铁16号线为例,说明复合PPP模式的方案设计。

北京地铁16号线由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京司)承担项目规划建设,其 PPP模式首先对项目总体进行拆分,分为A部分――投资建设、B部分――运营管理。A部分引入“中再资产”,B部分引入“京港地铁”。总体而言,京司用32亿元资本金撬动社会资本270亿元,交易结构如图2所示。

由北京地铁16号线PPP模式可见,一是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可拆分设计成不同组成部分,采取“PPP+PPP”、“PPP+BT(投融资建设)”或“PPP+BTR(土地联动)”等复合PPP模式。项目拆分的依据是现金流全覆盖的部分、现金流部分覆盖的部分、不产生现金流部分,再根据拆分情况设计不同融资结构。项目拆分比例可根据收费状况进行调整;二是准经营性项目需要“项目收费+政府补偿机制”共同构成对私人机构的股权回购款来源;三是保险资管投资PPP特定项目公司,基本上都是“明股实债”形式,名义上是项目公司的大股东,但较少参与项目设计与工程建设,本质上还是财务投资;四是保险资管的资金体量大、使用期限长、年化收益率较低,在PPP财务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竞争优势。

22垄断性经营项目PPP样本:金融机构放弃抵质押增信措施

垄断性经营项目的基础资产一般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属于稀缺性项目资源。以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项目为例,该项目资金规模只有9000万元,但受国务院43号文影响,本来是由随州市城司单独出资建设,但因城司举借新债存在问题,不得已寻求PPP融资模式。该PPP项目由随州市城市投资集团100%出资的“随州市殡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银行、天风证券合作,采取了契约型基金融资方式,具体方案如图3所示。

由湖北省随州市殡仪馆PPP模式可见,一是湖北银行采取投资“私募专项投资基金”形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的间接投资,以项目公司股权回购、基金强制分红形式确保投资固定收益,实质上还是“明股实债”式投资;二是由于项目自身属于垄断性经营项目,项目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再加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评级较好,因此该项目只采用了资金账户监管,而未使用土地抵押作为增信措施。

23公益性项目PPP样本:城市公园的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

公益性PPP项目是指项目本身没有收费权,也称非经营性或非自偿性项目,例如城市公园、城市道路等。由于项目本身没有未来现金流,大多采用特许经营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即选择一种可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源项目去补偿不能产生现金流的PPP项目。一般情况下,可选的补偿方案有建设用地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等。

下面以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的PPP捆绑补偿模式为例具体说明。该地方政府采用近湿地公园的一块建设用地作为补偿资源,在此过程中,受到我国对土地出让方式的法律限制,一般可通过三种方式使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合法化:捆绑招标、土地出让金补偿、土地作价入股。捆绑招标可以提高投标人准入标准,发挥投资方优势,但是需要面临复杂的法律冲突,且风险利益分担不易平衡;土地出让金补偿简单易操作,但是政府对PPP项目公司失去控制能力;与此同时,土地作价入股的法律风险较低,且使得地方政府对PPP项目公司有一定的控制力。本案例中,地方政府采取了以“A地块”作价入股PPP项目公司的方式,将A地块的建设、销售、物业、配套以排他性特许经营方式授予PPP项目公司,在协议生效期内,A地块房地产、配套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销售权由PPP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投资者采用假设开发法、现金流折算法、市场比较法对A地块价值进行估算,测算土地价值为17亿元,而建设湿地公园的预测开发成本费用是15亿元,因此可供投资方收回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为确保湿地公园按期开发验收,PPP项目公司在湿地公园验收合格之前,不得申请验收A地块,在湿地公园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由地方政府所有,详见图4。

图4中南地区某城市湿地公园PPP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PPP项目在采取捆绑式资源补偿模式时,当补偿资源为土地时,投资方一定要关注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合法性;由于PPP项目本身没有任何收益,投资方要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完全取决于补偿资源的价值,所以投资方对补偿资源的正确估值能力显得十分重要。

3各类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1银行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受益人

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成为PPP项目公司的债权人,也可凭投行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介入PPP项目公司。在债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可提供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其中既可提供无追索权贷款、也可提供有限追索权贷款,一般而言,银行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在股权投资方面,商业银行投行部往往需要借道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实现直接投资PPP项目公司,也可投资于专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先级,再由该基金投资PPP项目公司;此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通道以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公司发行的项目收益债[ZW(]2014年7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2014〕10号),正式推出项目收益票据,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引规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ZW)]、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债券和证券化产品的受益人,详见图5。

图5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的介入途径

32信托参与PPP项目: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附担保公司信托债和融资担保信托

(1)股权投资。信托公司若以债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银行、保险相比,由于资金成本较高,并没有竞争优势。与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类似,信托公司既可凭信托计划直接投资,也可以信托计划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优先级、再由私募基金出资设立PPP项目公司。但股权投资考验信托公司全面参与、深入合作的能力,需要较强产业背景,对信托公司而言挑战不小。

(2)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信托公司凭借信托制度优势,可以为PPP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提供融资担保信托。PPP项目公司可发行项目收益债,为其投资运营的项目进行融资,信托公司可以在PPP项目收益债发行中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既可作为PPP项目公司的财务顾问,也可为其设计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方案,又可作为承销商、包销或代销公司债。同时,也可作为债券发行的受托人,就PPP项目收费权等特定财产设定担保权,为项目收益债或公司债实施担保,以担保权为信托财产,以公司债持有人为受益人,充分发挥信托公司“受托人+投资银行”功能。关于担保权能否设立信托,目前在我国并未有明确规定。与此同时,日本、韩国等都出台了《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法》,因此信托公司能否以担保权人的身份参与PPP项目也充满了不确定性。

(3)资产证券化受托人。一般来说,PPP项目因其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等特点,比较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公司可担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将PPP项目涉及的经营权、收费权等财产权进行信托登记,设计成信托财产再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但是,信托需要面临新型财产权能否实现信托登记以及基础资产能否真实转让与破产隔离的难题。资产证券化业务较为复杂,还面临着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的困惑。信托公司做PPP项目公司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为其发行项目收益债进行融资担保,是真正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回归信托本业。然而,一方面,信托公司已经习惯了模式较为简单且收益率较高的传统类信贷业务,如果再做业务复杂且收益率低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整体布局调整和战略转型;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为项目收益债充当融资担保,需要在PPP项目公司中占主导地位,与政府、联合投资方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超越银行、券商等竞争对手,详见图6。

33保险参与PPP项目:债权投资、直接股权投资、间接股权投资

近年来保险参与PPP项目的案例逐渐增多,体现出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价格低的优势。保险参与PPP项目,既可以债权投资、也可以股权投资,既可以直接股权投资、也可以间接股权投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大多采用“明股实债”模式。保险机构参与PPP时,受到银监会对非标产品投资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所谓资产认可比例就是资管产品账面价值的认可比例,即“资产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认可比例”,认可比例也可理解为投资收益的认可比例。由于受保监会对各类资产认可比例的监管约束,保险机构更偏好于使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融资主体AA级以上,认可比例为10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6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中规定。[ZW)])进行债权投资,或者以自身发起设立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间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更偏好于“偏固定收益类(具有明确回报和本息收回条件)”的未上市股权投资(资产认可比例为90%[ZW(]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制规划――问题解答第10号: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创新试点投资产品》中规定。[ZW)])。

34券商参与PPP项目: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和承销

PPP项目公司并非政府融资平台,可以作为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的发行主体,券商可以作为PPP项目公司发行上述产品的设计者和承销商,以及进行外部增信。首先,对于公司债发行,新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于2015年1月,在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发行期限、流通场所等方面全面“松绑”,但将政府融资平台排除在外,把PPP项目公司列入鼓励发行机构[ZW(]国务院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到,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ZW)];其次,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实施备案制,募集资金用途灵活,且不受净资产40%限制;最后,对于项目收益债[ZW(]项目收益债券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与一般企业债券最大的区别是,项目收益债券的信用支持主要来自对项目本身未来稳定现金流收益的预期,而不主要取决于项目主体的资信水平。与传统企业债券相比较,项目收益债以具有稳定收入的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并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能够有效隔离了企业其他业务的风险传递。而风险隔离的使用,则意味着项目收益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摆脱企业其他资产和业务质量、信用条件的限制,从而降低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ZW)],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3月17日《项目收益债业务指引》,其本质还是秉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理念,与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竞争;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比较类似,只不过隶属监管部门不同,这两类产品都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未来现金流预测,二是破产隔离,这两个要素在我国实现难度都很大,详见图7。

35其他机构参与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理融资、融资租赁

私募股权基金可直接股权投资PPP项目公司,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私募基金作为GP,可从多渠道募集资金,目前主要从保险、银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股权投资资管计划、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捐赠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需要全面深入参与PPP项目公司招投标、财务安排、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收费管理等环节,并确保各LP收益获取。

4结论

PPP在我国已经实践近30年,大量的外企、国企、民企参与PPP项目,那些各方权利和义务边界清晰、收益模式明确的项目已经得到实施,而剩下的项目大多需要比较复杂的产品设计才可成型。与此同时,PPP模式对项目收益性要求较高,同时项目投资期长、回报率不高、投资期内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再加上很多政策尚未落实到位、相关的风险分担机制还不成熟,所以到目前为止,真正签约的PPP项目比例并不高。为此,寻找、梳理和设计合适的项目,成为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成败的关键。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由于强大的资金优势,更多倾向于以债权投资形式参与PPP项目,或者以银行理财资金购买PPP项目发行的标准化证券产品。信托、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牌照优势,积极探索创新型产品和服务,证券公司可以为PPP项目公司设计和承销公司债、项目收益债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等产品,信托公司可以提供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融资担保信托等服务,或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与地方政府风险共担框架下,多渠道募集资金,以直接股权投资形式介入PPP项目公司,这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控制能力、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图7公司债、项目收益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

参考文献:

[1]巴曙松,杨现领城镇化大转型的金融视角[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2]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岳基础设施研究院中国PPP示范项目报道[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15

[3]袁永博,叶公伟,张明媛基础设施PPP模式融资结构优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3)

[4]林竹新型城镇化:中信PPP商业模式探索[J].经济导刊,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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