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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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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第1篇

(一)出口退税的概念

所谓的出口退税就是指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以报关出口货物为对象,主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环节所缴纳的各种税费,例如增值税、消费税等等,或者免征应纳税额。出口退税是当前国际市场贸易中被较多采用的,能够被各国普遍接受的税收政策之一,主要是为了鼓励各国在出口产品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我国当前使用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中规定,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进行出口或者出口产品时,除特殊规定外,可以在货物进行报关出口后,凭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凭证,按月份到税务机关申请批准退还,或者免征应纳税额。

(二)出口退税的基本原则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新的出口退税机制。经过近年来的发展,新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有效实现了预期目标,不断缓解了企业的压力,大大减少了企业财务成本支出,充分调动了企业生产以及出口的积极性,有效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了对外贸易等多方面工作的开展,促使企业能够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快速发展。自2004年来以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不断呈现“组合拳”,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外贸增长方式的进一步转变,加强出口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在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相关政策调整中,对于行业可以实现重要调整,可以对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那么,出口退税所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呢,下面进行阐述:首先,公平税负原则。主要指在中央、地方以及中外企业等多层次、多方面所承担的税负应当是公平的,一致的。其次,属地原则,主要是指企业出口退税的办理程序方面所要遵循的是所在地出口原则,在其所属地出口退税机构办理相关申请批复手续。最后,宏观调控原则。主要是指国家及其各级商务部门所进行的积极调查研究,对于及时发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针对这个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进行相关措施的完善,与此同时,针对当前出口退税情况进行相关配套措施和方法的建立及完善,为我国企业出口退税机制的完善不断进行宏观的调控。

二、我国出口退税对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

每一次的出口退税制度都会给我国宏观经济以及相关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多个方面,企业会计核算也不例外。

(一)出口退税对企业成本核算带来影响

根据相关机构的统计计算可以看出,出口退税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企业在出口货物过程中成本增加1个百分点,那么就2004年下调的3个百分点来说,企业在出口货物过程中的出口成本则相应的增加3个百分点,对企业产品竞争形成了及其不利的影响因素。不仅如此,部分企业在进行出口货品报价时一般都会在原有的苦口税率的基础上进行,但是面对调整的出口退税政策只有将已有价格进行调整,价格调整过程也给企业带来对外协商的影响,往往给企业形象和企业的成本核算带来某些方面的问题,数据很难实现准确性。

(二)新一轮的出口退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分析

低于新一轮的出口退税政策来讲,对于相关产业的出口退税进行了调整,这对于企业,特别是对于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影响都较大。国企相对于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讲仅,所占比例很小,所以自2005以后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影响对象为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这些企业在核算方面大大降低了利润空间,但是还处于相对的合理期,不会对企业的发展形成实质性的影响。对于出口退税相关行业政策的调整给企业的资源配置带来了影响,同时也不可避免的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新的挑战。

三、出口退税影响下企业会计核算得以提高的策略

(一)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制度

不断加强会计核算内部管理制度可以进一步确保降低运作的成本。因为出口退税需要一个周期才能实现,为了更好地消除因为出口退税给公司资金周转带来的影响,因此企业财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整体监控,从各个环节着手,对收汇、付款以及相关退税信息管理等等多方面进行业务全过程的监控和控制。收汇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制定收汇计划,通过既定的财务出运信息,对照收汇计划和实际收汇数量做好数据比对后及时提供信息,做到数据提供的科学性。在付款过程中,企业会计核算要对公司整体资金性安排,根据出口退税周期进行资金的合理配置。不仅如此,作为企业会计核算部门要在退税信息获取方面积极与上级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及时了解最新出口退税相关政策法规,及时向企业提供决策信息。这些方面的工作仅仅是出口退税前提下,企业会计核算所要加强的部分工作内容之一,不仅仅要在操作程序方面的科学性,更重要的就是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要不断加强货物进出的管理,完善货物、财务交接手续,通过在进一步成本管理的基础上进行核算,不断为企业的更好发展提供良好的前提和基础。

(二)不断做好出口退税的会计审核基础性工作

出口退税对于某些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出口退税工作是进出口财务管理工作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质量,做好企业的退税工作就要从基础抓起,首先就是要求企业会计核算人员了解出口退税流程,并根据具体环节准备好所需要的凭证,特别是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以及报关单等等,这些票据对于会计核算来说至关重要,这是加强会计审计核算工作的基础性、前提性要求。要加强有效凭证在各个流转环节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因为之后而造成的退税不足,甚至因为无法实现出口退税而给企业带来重要损失。除此之外,企业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业务相关部门领用的核销单做好领取登记以及日后的检查工作,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不断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准确性。

四、总结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进出口 会计核算 难点 特点

一、引入

进出口业务,顾名思义,是由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两部分组成。而进出口业务的会计核算,则是既要对企业从事的进口业务又要对出口业务进行核算的会计工作的总称。进出口业务与传统的商品流通业务相似,都包括了采购、储存以及销售三个环节。但是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流通业务的是,进出口业务涉及到的情况更加复杂,不仅需要对本币以及外币进行正确的核算,还要收到国内市场以及国外市场的双重影响(张文启,2005)。因此,正确认识进出口会计核算的难点以及特点,有利于对进出口涉及到的相关业务进行正确地核算。

二、进出口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使用“复币式”记账方式

所谓“复币式”即同时在会计核算时反映本币和外汇的一种记账方式。在进出口会计业务的会计核算的时候,需要首先设置相关的外币账户并进行正确核算,如“应收外汇账款”和“预收外汇账款”等等,并在这些账户下进行本币和外汇的双重核算,即所谓的“复币式”记账方式(王舒,2003)。这种复币式的记账方式使得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

(二)成本和盈亏核算的双重性

进出口企业在进行进出口业务的核算的时候,不仅应当正确核算企业总的销售成本和利润,还应当分别对进出口业务的盈亏以及成本进行核算(王舒,2003)。首先,在进出口企业的利润表上应当反映出该年度的总体利润和成本,以及收支情况。其次,对于出口业务,应当进行“出口每美元成本”的核算;同样,对于进口业务,应当进行“进口每美元赔赚额”的核算(将玉明,2002)。由于进出口企业的特殊性,只有采用成本以及盈亏的双重核算方式才能正确核算企业的成本和盈亏情况。

(三)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

进出口企业的业务由于涉及到了国内和国外双方,因此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的汇率制度采用“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因此,进出口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当考虑即期汇率制度对其业务产生的各种影响。由于会计收入、支出的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支出的确认时间是有差异的,这种时间上的差异一旦和汇率结合起来考虑,就会对企业的整体损益产生影响(张文启,2005)。因此,需要对汇兑损益进行核算也是进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之一。

(四)受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律法规的双重约束

进出口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必须既要遵循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的规定,又要受国际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将玉明,2002)。首先,我国对于进出口企业设立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海关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等相关法规,以及“人民币外汇价排表”等相关规定。另外,我国法律法规还规定,进出口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各种不同的贸易方式,例如: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易货贸易、进料加工、以产顶进等等,并且对于这些不同的贸易方式,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各不相同的优惠政策和会计核算方式。进出口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要遵循这些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其次,进出口企业还需要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以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五)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有别于普通的商品流通业务

有别于仅仅在国内进行的普通商品流通业务,进出口企业采用的收入和利润的确认方式方法与之不同。普通的商品流通企业往往只有一种价格,但是进出口企业由于涉及到国内外的业务,往往会采用不同的价格基准进行商品的价格核算(将玉明,2002)。进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价格的确认应当以FOB(即离岸价)为准,而在进行进口的商品的价格确认时应当以CIF(即到岸价)为准,而普通商品价格由于不受进出口以及汇率的影响,因此会计上在进行价格确认的时候往往只有一种价格,这也是进出口企业不同于一般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的一大特点。

三、进出口会计核算的难点

(一)收入、成本以及库存商品核算上存在困难

首先,进出口企业在收入和成本,以及库存商品的会计核算上都存在困难。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企业在确认商品价格的时候需要使用到FOB、CIF等等,因此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以及进口销售成本的核算也存在难度。并且,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的问题也是一大难点。进出口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业务的核算的时候,需要根据FOB、CIF等相关价格确认基准进行会计做帐。这其中的账务处理或者分录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在此不再赘述。其次,由于进出口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就是采购、存储以及销售,因此,从最初的采购活动到最终的销售完成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时滞性,由于收到汇率变动以及产品或者存货跌价的影响,给进出口企业库存商品或者存货的价格和以及其单位成本的计量带来一定的难度。最后,按照我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定,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所发生的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必须按照规定分别进行有关会计处理。即进出口企业在发生的国内费用应当计入“经营费用”科目,而发生的国外费用应当冲减销售收入或者计入销售商品的成本(王舒,2003)。这种需要分别对不同性质的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也为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了困难。

(二)汇兑损益的确认以及计量

汇兑损益,顾名思义,即进出口企业在各种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的过程中,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汇率而产生的会计记账本位币在金额上的差额。如前所述,由于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与实际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时间有一定的出入,因此会产生汇兑损益。《企业会计准则》对进出口企业的汇兑损益的核算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规定指出,进出口企业应当首先设立“汇兑损益”的会计科目,并且定期对汇兑损益进行正确地核算,即按照会计当期期初或者是在业务发生的当时的挂牌汇率对汇兑损益进行会计上的确认和计量(王舒,2003)。因此,综上所述,进出口企业在会对损益的核算上面可能也会遇到困难和障碍。

(三)出口退税核算上的难点

出口退税对于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出动的时候,是一项有利的政策。进出口企业的商品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的核算。进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两种方式。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出口商品的应交税金的核算有着约束作用,但是其在核算上却十分繁琐,会计账户和会计处理也十分复杂(王舒,2003)。“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方式,顾名思义,即对出口的商品采取先征收关税,在出口的时候再采取退税的一种缴税方式。而“免、抵、退”税的缴税方式即对不同类型的商品采取免缴关税、抵缴关税或者退关税的方式。这两种出口商品的关税缴纳在会计处理上各不相同,进出口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和商品的分类进行账户设置和分录的处理,以准确核算出口商品的关税缴纳情况,这对于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也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张文启,2005)。

(四)涉及的其他相关业务多

最后,进出口企业的基本会计核算还和很多相关的业务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例如,和进出口的外汇核销业务以及进出口的信用证结算业务就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由于进出口外汇核销业务和进出口的信用证结算业务本身就十分复杂,再和进出口企业的基本会计核算业务联系在一起,更加增添了进出口企业会计核算的难度。

四、结论

进出口企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会计核算上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流通企业,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在会计核算上的各种难点。虽然进出口企业在收入、成本、盈亏的确认和计量、汇兑损益的核算方面以及出口退税方面存在会计核算上的困难,但是通过加强企业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关会计处理能够有效的加强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如何更好地加强进出口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文启.浅谈易货贸易进出口业务的核算 [J].对外经贸财会,2005(10)

[2]王舒.浅谈进出口业务会计核算的特点以及难点 [J].对外经贸财会,2003(05)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 会计制度 信息报告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2.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中国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3.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影响问题

    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4.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方面的问题

    (1)有关账户设置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制度中,没有增值税的费用账户,所有相关费用计入购入货物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费”等科目中,使得会计报表不能充分揭示增值税会计信息。

    (2)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缺乏可理解性。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本是企业资金的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但按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从而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的要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次,在利润表中,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或间接计入产品销售成本,使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缺乏可比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再次,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未反映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尤其是未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或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并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反映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结构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也不便于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财务活动。

    (3)增值税会计信息报告与披露违背重要性原则。增值税抵扣、减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属于重要信息,应当单独披露。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

    二、增值税会计改革构想: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会计科目设置

    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步,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第二步,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一、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二、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三、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第三步,在确认进、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一、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二、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法的要求。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第4篇

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价外税),虽然它在货物流转过程中经由企业收付,但最终则转由消费者负担,因此它不属于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企业权益的增加,也不构成企业的费用成本(国家规定税额费用化部分除外)。为此,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界定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收入及存货采购成本。但这并不等于说增值税的收付与企业的资金运动毫无关系,恰恰相反,无论从增值税的发生、抵扣、结算、“免、抵、退”,以致税额费用化等等,无不与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现金流量。从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来说,进项税额属于企业购进商品、材料时垫付的,属于企业所有的,并待税务清算收回的款项;而销项税额则是随同销售实现而代收的价外税款项,是企业的一项现存义务,需待税务清算时清偿。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两者按照会计要素原则来区分,前者应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债权),而进项税额转出、抵扣、结转出口退税等则系其减项或调整事项;后者则为企业的一项负债,而销项税额转出、抵顶进项税额以及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等则为其减项或调整事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两者余额相抵后的差额构成当期应交税额,已交、欠(多)交增值税则为税务清算。所有这些,都是企业整体资金运动的有机构成,都需要在会计上按其经济属性依照会计准则规范予以核算反映。

然而目前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上,却存在着一种偏向,即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纯属代收代付税款,与企业损益无关,是独立于企业资金运动以外的税务自循环。在这一认识的影响下,形成了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不是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对其有关资产、负债以及税务清算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分别进行核算,而是笼统归集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出口退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分别登记有关情况。这实际上是依据税务会计的要求,把应交增值税账户作为税收征管分项汇集数据资料的流水账或登记簿,为编报纳税申报表服务。由此在会计实务上,也就出现了下列难以理解的问题: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交税金”科目系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款及其清算情况,其核算内容不外乎是期初欠交(多交)的税金,本期发生应交的税金和已交的税金、期末欠交(多交)的税金。但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做法却是把许多本应属于有关资产、负债的项目都罗列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内,而该账户中的各个专栏又只分别汇总有关的发生额,彼此之间并不对应稽销,无法核算、反映应交税款的形成过程和相关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致该明细科目罗列一大堆项目数字,但在其众多的专栏中,却偏偏没有反映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的专栏,也就是说,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看不到当期应交增值税额究竟是多少,只能在纳税申报表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通过表上计算后才能看得到,这究竟算是“以表代账”还是别的什么样的会计账目?谁也说不清楚。

二、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注:《企业会计制度》科目表中列为3级科目,显然有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下增设“转出未交(多交)增值税”专栏,以核算期末未交(多交)的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只能是方便计算报税,反而使会计核算上更加扑朔迷离。第一,如上所述,既然会计账面上看不到当期应交税款数字,又何来确定未交(多交)的税款,这样的会计记录是否不够缜密、完整、清晰。第二,按照规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余额,不是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增值税,而是反映期末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账户的名称与核算反映的内容互不一致,可谓名不符实;同时因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与未交(多交)的税款混淆在一起,将会影响到“应交税金”科目所反映的信息不实。第三,“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所反映的,仅是期末未交(多交)税款,并不连续反映整个会计期间的应交、已交税款总况。关于当期已交的本期税金,仍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专栏反映。这样便把当期交税与当期补交上期的欠税分割列账,这无疑对计算报税是一大方便,但却破坏了会计上同一业务账务记录的统一性与连续性,难以查考缴纳税金总额。第四,在会计上,所谓“应交”与“未交”其实是同义词,都是指应交纳但尚未缴付的意思,但现在却人为地加以区分,赋予不同的解释,未免过于牵强,造成概念模糊不清。

三、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退税款时,冲转“应收补贴款”科目。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专栏按原来的科目说明系反映实际已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但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列到“应收补贴款”科目,只不过是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事项,并没有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因此,如按上述会计处理,就会把同一会计事项一方面列为应收未收,另一方面则反映为已经收款,显然自相矛盾,不符合事实。其次,出口退税是目前国际贸易上广泛接受和普遍实施的通行做法,它并不是补贴,更不能视为出口补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把它列入补贴范围,与其他国家对企业的补贴等同看待,这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对外容易引起误会。

出口退税的会计核算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业;会计;税务

家庭农场、农田承包等经营方式对推动农业经济的发展,增加国民收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这些传统经营模式面临的问题也不断显露出来。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尽快转到“数”“质”“效”并重、注重提高竞争力、注重农业技术创新、注重可持续发展的集约化经营上来。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之路,就必须实行更科学更能使农田增值的经营模式。一种好的选择就是生产、经营相对集中,统一规划,形成结构严紧、布局合理的公司制组织形式,姑且把这种经营模式叫着大农场企业模式。这种选择的转变,将会对当前的会计和税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农业经济转型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论述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的影响

大农场企业的股权结构中,应有相应的“农地股”(本文所指的农地,包括农、林、牧、副、渔所占用的地、塘等资本),是按农民户头应分配的地块计算的股份,以确保农民权益和集体维稳,其余参股对象可以参考如下几种。1.政府注资,是指由政府成立机构直接投资并参与到经营管理层,监督所投资金的运作,确保农田的保值增值。2.集体股权,也叫农民股,乡村人口按劳力折股计算,每股的价格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和经营需要来估定。3.吸收社会投资,吸收的对象可以面向社会,包括个人或企业等。“农地股”与“农民股”的股权所有者均为农户,所不同的是,“农地股”是按农地划分对应的农户,“农民股”是按照农村劳力折价入股。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上述几种股权形式也可以形成不同的组合(包括独资的形式)。大农场企业的经营模式是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小家庭农场的模式必然退让到辅助或者从属的位置。转型后的会计主体是大农场企业,有强大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紧凑的销售、资金运作链条,作为社会化大生产中一个独立的产业经济实体而存在,不再是一个附属似的产业。在《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基础上,大部分会计核算办法可借鉴使用,少数需做适当地调整后使用,现以权益类和往来类部分科目举例说明。

(一)对权益类科目的部分影响

从上述几种股权组织形式可以看出,资本金涉及农地、政府、农民股等。在会计科目上,可使用会计准则中“实收资本”下的“集体资本、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集体性质的股权以“集体资本”的形式在会计科目上体现,“集体资本”下可分设:农地、集体股权、其他股权,“农地”计入“集体资本”,集体股权即“农民股”。“国有资本”设有“国有法人资本”、“政府投资”等明细科目,其中,“政府投资”主要针对政府注资入股的方式设置。如果采取面向社会的方式吸收投资,则可在实收资本下设置“民营资本”二级明细,“民营资本”下可设置“个人资本”、“法人资本”等三级明细,用以核算面向社会吸收的投资。如果大农场企业上市,可将“实收资本”改设“股本”科目。具体设置见表1.《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补充会计科目中的“社会性收入/支出”可以依据经营模式的转变做适当调整。因为模式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大农场企业,所以,纯政府补贴可改为对大农场企业的直接投资或基础设施投资,以股权的形式入账,这样,可以相应减少甚至取消财政、事业等社会性收支,或者改为针对大农场企业经营中的薄弱环节设置专项拨款基金,并对其监管。

(二)对应收、应付等往来类科目的影响

基于经营模式的转变,应收、应付科目的核算内容也有所改变。目前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应收账款核算的是企业应收、暂付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如企业应向家庭农场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福利费、管理费、利润、代购农用生产资料款等。随着经营模式的改变,大农场企业的应收账款核算对象是更广泛意义上的客户,包括应收、暂付市场经济中采购农产品的企业、农贸市场商贩,以及事业、政府等单位,也包括与家庭农场的往来。主要内容针对的是大农场企业的农产品,当然,也包括林、牧、副、渔等产品。目前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的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家庭农场的各种款项,如企业收购家庭农场产品尚未结算的款项、代存家庭农场的其他收入等。农业经济转型后,应付账款核算的内容也会有所增加,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肥、种等农资的供应商。其他应收应付等科目的核算内容也会因农业经营模式的转换而有所变化,总体来说,应是更接近公司制企业的会计科目核算办法。最终在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发展、趋同。

二、农业经济转型对税务的影响———主要论述对增值税流转及其税率的影响

(一)农业作为经济体的“尴尬”局面

在我国,工业产品价格高于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状况仍然存在,而且这种差额有时缩小,有时还有所扩大。这种差额是由于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快慢程度不同形成的,虽然在政府的调节下不同于过去的“剪刀差”,但这种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也反映了不等量价值的交换,差额过大则不利于工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目前农产品在经济链条中的位置,或者说转型前的农业在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如图1所示(假设将国民经济主体简单分为三类:政府、公司、居民)。尽管与农业经济体实际表现不完全一致,但大致体现了目前的经济体价值流(物流、资金流等的综合)方向。以农产品(如棉花)和工业产品(如机械)为例:农业形成的初级产品(如棉花)由农民销售给“公司1”,假如“公司1”是一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加工棉花为主),棉花经过加工后形成棉布,大部分棉布进入“公司2”,假如“公司2”是一服装生产企业。经过上述价值创造的增值过程,棉花最后成为服装进入“公司x”,假如“公司x”是一服装销售公司,则“居民”作为最终的消费者购买“公司x”销售的服装。农民在采购农机、农资的时候,农机、农资的零售价是含增值税的,这块增值税农民无法抵扣,所以,为了扶植农业,政府通过给予购买农机、农资的农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者、农机作业生产组织、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补贴、返利的形式,减轻他们的负担。

(二)目前经济价值链上的农业给增值税带来的影响

从上述的价值流可以看出,农业作为初级产品,因其价值内涵不高而导致其地位“低下”,在经济价值链循环中处于“垫底”的地位。我国的增值税是对市场价值链环节中,产生价值增值的部分实行征税,但基于农产品的这种地位,必然导致税收上对其产生倾斜。我国对农产品销售实行免税,就是为了在税收上平衡农产品这种“低位”。但在与其他行业的价值流转衔接起来的时候,因为没有销项税,所以,导致下一环节进项抵扣出问题。假如下一环节是“公司———纺纱厂”,其采购的棉花因对方销售没有销项而不得不按照购进价格计算进项,又由于农产品销售免税,因此按低税率(13%)计算此项进项税额。这种影响,一直会持续到农产品形成最终出口产品(假设最终产品形成了对外出口),境内价值链条一直到产品离开国境后才结束。在出口环节,因为初始销售农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免税,且下一环节(如“公司———纺纱厂”)进项以低税率计的原因,导致出口退税率也不能按照产品的适用税率来确定,所以,一般出口退税率低于其适用税率。上述对增值税流转环节产生的影响,从农产品销售到出口退税一系列的环节中可以窥见一斑。如图2所示。由于把农产品当作廉价的低等初级品,因此,农产品销售是免增值税的,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只按照13%计算抵扣进项税,这样,间接导致在出口退税中出现退税率与其适用税率不一致的情况。而随着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对农产品的免税优惠可以取消,让农产品以崭新的姿态,以高价值的产品进入到社会的经济链条之中去。从而,在增值税征管上,就可以视销售农产品与其他工业品一样,采用普通税率计销项(购买方作进项),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也可用其适用税率。

(三)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后的国民经济主体结构变化

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后,农业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其在国民经济主体结构中的地位将凸显出来。仍然将国民经济主体简单分为三类:政府、公司、居民,如图3所示。政府居于协调市场经济中的核心位置,通过各种财政、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经济的发展、运行情况。企业之间的循环,简称“内圈”,消费者之间的循环,简称“外圈”。内圈是实体企业生产、制造产品的经济链,通过这些单位不断形成各种产品。而外圈则是消费者,包括企业、居民、政府等国内采购单位、个人,也包括出口。内圈形成的半成品(对消费者来说,也属于成品)或者成品销售给外圈的消费者。上游企业的成品,对于下游企业来说,一般是半成品。农产品再也不是初级产品,而是整个经济价值链中的关键环节,与其他产业一样参与竞争。无论是大农场企业进口还是其生产的农产品,都参与增值过程,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比如从农产品开始,经过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制造,就成为半成品(如棉纱),这些再进入到下一个增值的制造环节,如加工成布匹,在下下个环节加工成服装。而生产农机、化肥的企业,即是农产品的上游企业。

(四)农业经济转型后